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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江林开设赌场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1 19:14:11 浏览:

龚江林开设赌场再审刑事判决书

龚江林开设赌场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赣1102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20.12.30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江林,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0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15日被铅山县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羁押于景德镇监狱。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江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案于2017年12月12日判处被告人龚江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出现新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2020)赣1102刑监1号决定书,决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20年9月21日重新立案审理。因此案涉及如何纠正事项需协商,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限。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月至10月10日间,被告人龚江林在五三小区一无门牌店内,聘用丰月明、葛某为其看点。利用店内三台赌博游戏机,其中捕鱼机两台(分别为六口、八口)、狮子熊猫连线机一组(六口)开设赌场,经营时间长达2个多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确认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0月10日间,被告人龚江林在五三小区一无门牌店内,聘用丰月明、葛某为其看点。利用店内三台赌博游戏机,其中捕鱼机两台(分别为六口、八口)、狮子熊猫连线机一组(六口)开设赌场,经营时间长达2个多月。该犯罪事实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判处被告人龚江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千元,剩余三千元未缴纳)。该判决已生效。2020年5月15日铅山县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0日,梅喜寒在信州区五三小区开设赌博游戏机店被公安机关调查,为逃避法律追究,梅喜寒指使夏礼文找到被告人龚江林为其顶罪。被告人龚江林同意后,遂乘坐梅喜寒的车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龚江林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谎称自己是赌博游戏机店的老板,包庇梅喜寒、使梅喜寒成功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同年5月26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向我院函告:为逃避法律追究,梅喜寒安排龚江林为其顶罪,并指使丰月明(已判决)向公安机关提供龚江林是该赌博机店老板的虚假证言,致使你院以开设赌场罪对龚江林作出判决。对该起犯罪事实认定龚江林构成开设赌场罪与本院做出认定相矛盾。我院经审委会讨论决议再审(2017)赣1102刑初548号案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于2019年8月1日对被告人龚江林等人包庇立案调查的事实。

已决犯丰月明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梅喜寒在五三小区的赌博机店被查,我被秦峰派出所治安拘留十天。期间,北门派出所的民警找我作材料,问我五三小区赌博机店的老板是谁,我说是梅喜寒。之后北门派出所的民警又打电话叫我把之前在五三小区赌博机点工作的事情再说一遍,我就打电话告诉梅喜寒,梅喜寒就让我说这家店的老板是龚江林,并说他和龚江林说好了,龚江林已经替他去派出所自首了,然后我就按梅喜寒和我说的讲了。

已决犯丰月明2016年10月5日、10月11日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丰月明在2016年10月5日和10月11日两次接受秦峰派出所、北门派出所的调查询问时均指认被查获的五三小区赌场机店老板是梅喜寒,并对梅喜寒进行了辨认。

已决犯梅喜寒的供述,证明:2016年上半年,我在五三小区开了家赌博机店,安排丰月明在店里负责管理,葛某负责上下分。这家店先后被秦峰派出所、北门派出所查处。被秦峰派出所查处时,丰月明被治安拘留,被北门派出所查处时,我当时因为世纪花园赌博机店被抓尚在取保期间,不敢认这个事,而龚江林是跟我混的,当时在吸毒,他知道我讨厌吸毒的人,比较怕我,所以我就叫龚江林帮我顶包,去派出所自首,承认五三小区赌博机店的老板是他,并让丰月明指认该店的老板是龚江林。

证人葛某2016年10月11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五三小区赌博机店的老板是梅喜寒。并对梅喜寒进行了辨认。

被告人龚江林的供述及现场辨认照片,证明:2016年10月的一天,夏礼文说梅喜寒在五三小区的赌博机店被查获了,叫我去顶罪,并让我等梅喜寒的电话。因为梅喜寒是夏礼文的大哥,夏礼文是我的大哥,我是跟他混的,是他“小弟”,他的话我不好不听,所以我就同意了。之后梅喜寒开车把我送到北门派出所,交代我说我是五三小区赌博机店老板,过来投案自首,并让我放心,他在外面会帮我办理取保的,后我被关押14天(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25日)被取保。及对梅喜寒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店进行现场辨认的事实。

被告人龚江林2016年10月12日的供述,梅喜寒2016年10月12日的证言,丰月明2016年10月13日的证言,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龚江林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在梅喜寒的指使下,被告人龚江林于2016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是五三小区赌博机店老板;丰月明在2016年10月13日改变证言谎称龚江林是老板,导致龚江林被信州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判处缓刑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江林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为梅喜寒顶罪,就当时证据致使我院于2017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人龚江林开设赌场罪。现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龚江林明知开设赌场的人是梅喜寒,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愿帮其顶罪,构成包庇罪,该犯罪事实已被铅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2019)赣1124刑初134号判决书予以判处,本院不再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7)赣1102刑初548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龚江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千元,余款三千元未缴纳)。

二、被告人龚江林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宣告无罪。退还被告人龚江林已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廖宗海

审判员: 王红萍

人民陪审员: 蔡军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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