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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景斗、董春阳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2 20:49:55 浏览:

蔡景斗、董春阳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蔡景斗、董春阳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新232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20.09.01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景斗,男,1965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雅敏,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春阳,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卓彦,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建忠,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恒军,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宏,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原政协玛纳斯县委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圣杰,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玛检公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春阳、蔡景斗、刘宏、李建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忠祥、张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春阳及辩护人张卓彦、蔡景斗及辩护人黄雅敏、刘宏及辩护人于圣杰、李建忠及辩护人吴恒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6月份,被告人董春阳、刘宏、李建忠伙同孙于坤(另案处理)在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以开设人和动漫城为名,实则靠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盈利。约定孙于坤、董春阳、李建忠以资金入股,刘宏以办证入股,同时有偿提供场地。在动漫城装修期间,李建忠因资金不到位退出合伙,被告人蔡景斗明知孙于坤等人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出资48万元入股。2016年11月底,人和动漫城正式开始营业,设置三台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并由孙于坤和蔡景斗负责经营管理。经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具有投币上分、下分退币功能,共计24个操作单元。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董春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景斗、董春阳、刘宏、李建忠共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春阳、蔡景斗、刘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建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董春阳、蔡景斗、刘宏系主犯,被告人李建忠系从犯。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春阳、蔡景斗、刘宏、李建忠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景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黄雅敏对公诉机关指控蔡景斗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蔡景斗参与时间最短,应认定为从犯,蔡景斗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蔡景斗判处缓刑。

被告人董春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张卓彦对公诉机关指控董春阳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董春阳并非开设赌场的提议者、组织者、经营者,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董春阳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董春阳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建忠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自知道动漫城摆放赌博机后,主动拒绝入伙,只是在动漫城装修时帮助照看,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吴恒军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建忠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建议对李建忠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宏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认可,提出其没有参与开设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人和动漫城,也不知动漫城内放置赌博机的辩解意见。辩护人于圣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提出异议,认为指控刘宏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且涉案人员的供述内容均来源于孙于坤的转述,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刘宏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董春阳、李建忠伙同孙于坤(另案处理)在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以开设人和动漫城为名,实则靠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营利,约定孙于坤、董春阳(出资30万元)、李建忠以资金入股,并租赁刘宏位于××区商铺,动漫城营业许可证由刘宏办理。在动漫城装修期间,李建忠因资金不到位退出合伙后,蔡景斗明知孙于坤等人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出资48万元入股。2016年11月底,人和动漫城正式开始营业,设置三台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并由孙于坤和蔡景斗负责经营管理。经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具有投币上分、下分退币功能,共计24个操作单元。2019年4月13日、4月20日,董春阳、李建忠分别被玛纳斯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8月14日13时许,邛崃市公安局夹关派出所民警在邛崃市××镇铺面内抓获蔡景斗。2019年12月27日,蔡景斗、董春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蔡景斗、李建忠、刘宏的户籍证明、董春阳常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蔡景斗、董春阳、李建忠、刘宏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4月13日、4月20日、5月31日,董春阳、李建忠、刘宏分别被玛纳斯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8月14日13时许,邛崃市公安局夹关派出所民警在邛崃市××镇铺面内抓获蔡景斗,蔡景斗无主动投案情节。

3、刑事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20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23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孙于坤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人和动漫城内设置五台(其中三台捕鱼机由孙于坤提供)具有投币上分、下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并雇佣方某等人进行上下分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孙于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4、玛纳斯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证实:本案所认定的由孙于坤提供的三台赌博机:设备一海洋之星,共有操作单元8个;设备三海洋之星,共有操作单元8个;设备四虎鹤双形,共有操作单元8个,以上三个设备,共计24个操作台,都具有投币上分、下分退币的功能。

5、玛纳斯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批复。证实:2016年5月20日,玛纳斯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批准六家经营户可以在碧玉园开办电子游戏娱乐经营场所,其中包括人和动漫城,经营者艾某·艾山江。

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6月22日,承租方刘宏和出租方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刘宏承租玛纳斯县凤城路与团结路交汇处中华碧玉园A区A7楼三四五层商铺面积共2391.93平方米,用于主题影院、办公茶室、动漫娱乐。2016年6月23日,刘宏将其中的第三层商铺,面积797.31平方米转租给李建忠使用,合同约定经营业态为动漫娱乐。

7、孙于坤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6月11日,叶彩莲(蔡景斗的妻子)向孙于坤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5万元(一笔三万五千元;另一笔三十一万五千元),2016年6月19日,顾孔雀向孙于坤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1万元。2016年12月23日,张步胜向孙于坤转账2万元。以上48万系蔡景斗转给孙于坤用于开设赌场的投资款。

8、董春阳名下的兴业银行自2016年至2018年交易流水,孙于坤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交易流水。证实:2016年11月3日至11月29日期间,董春阳以转账的方式向孙于坤支付用于开设赌场的投资款合计21万元。

9、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证实:2016年12月8日,玛纳斯县人和动漫城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艾某·艾山江)2017年2月25日,该动漫城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11日,张某、方某分别辨认出和孙于坤合伙开设动漫城的蔡景斗。2019年5月12日,孙于坤辨认出和其合伙开设动漫城的刘宏、董春阳、蔡景斗。2019年5月12日,董春阳辨认出和其合伙开设赌场的刘宏、孙于坤、蔡景斗。2019年5月12日,李建忠辨认出人和动漫城的老板和其合伙开设动漫城的孙于坤、董春阳。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方某(人和动漫城领班)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孙于坤准备在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开动漫城,孙于坤让方某修理机子,2016年11月份,正式开业,方某去当领班,一直到2017年动漫城出事。动漫城一直关关停停,营业时间加起来大概有四个月左右。动漫城刚开始营业的时候,蔡景斗隔一两天就去待一天,动漫城员工都叫他蔡总。李建忠也经常来转一圈就走了,孙于坤基本每天都去动漫城。动漫城自开业就是由孙于坤和蔡景斗在经营管理,一直到2017年2月左右动漫城关过一段时间,之后再开业蔡景斗就没有来,一直是孙于坤在负责经营管理。动漫城有两个领班,方某和张某各领一个班,每天交班的时候领班都和孙于坤对账,动漫城开了一个月,孙于坤建立一个群,群里有方某、张某、蔡景斗、孙于坤、李建忠。张某和方某会把动漫城每天的营业情况发到群里。动漫城自开业就一直放了3台赌博机(两台叫海洋之星,另一台叫虎鹤双形,每个8个操作单元,总计24个操作单元)2017年10月份,向文(另案处理)提供了2台赌博机,暗间摆放赌博机后,有人来参与过赌博,向文还找的客源,玩的人相对多一些。动漫城营业期间,文体局来检查过好几次,2017年春节前,文体局来人检查的时候就让动漫城关门,每次也就关一两天就又开门营业了,每次检查都是孙于坤和文体局的人在谈,具体怎么谈的方某不清楚。

2、证人张某(人和动漫城领班)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人和动漫城开业,张某在当领班,一直干到了2017年11月份动漫城出事,动漫城一共营业了4个月的时间。证人听孙于坤说的动漫城是孙于坤、董春阳、蔡景斗、李建忠合伙开的,还听孙于坤说过,孙于坤、董春阳、蔡景斗出钱了,开动漫城的房子是租的刘宏的。刚开始营业的时候,孙于坤向董春阳要过钱,董春阳按照占股比例没有投够钱,孙于坤让董春阳继续投钱。动漫城平时是孙于坤和蔡景斗在负责经营管理,刚开始营业的时候,孙于坤和蔡景斗基本上一直在动漫城。到2017年4月份时,李建忠偶尔转一圈,董春阳来过两三次,2017年3月,蔡景斗走了,就由孙于坤负责经营管理,直到2017年四五月份,动漫城再次营业,蔡景斗来过一次,过问过动漫城的营业情况,之后蔡景斗就再没来过。动漫城自2016年12月正式开始营业期间就设置了3台赌博机(也就是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中的一、三、四,每个8个操作单元)到2017年10月份,向文又搬了2台赌博机。蔡景斗和李建忠都知道动漫城里面有赌博机的事情,也知道有人在赌博机上参与赌博的事情。2017年2月份,孙于坤建立了一个微信群,把张某、方某、董春阳、蔡景斗、李建忠拉到了群里,张某和方某把营业情况发到群里。动漫城在营业期间,玛纳斯县文体局和派出所的人来检查过,张涛(张某别名)当领班的时候也被检查过一次,其中有一次是在2017年1月左右,文体局来检查,那时动漫城的文体证还没有办下来,文体局让关门,当时是孙于坤和文体局的人谈的,过了一两天动漫城就又开业了,派出所来检查的时候也让关门,关门之后,后来也是孙于坤通知张涛再次开门营业的。

3、证人艾某·艾山江(孙于坤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孙于坤开动漫城办证用的艾某·艾山江的身份证办的证,孙于坤是在2016年11月底开的动漫城,孙于坤给艾某·艾山江讲是他和董春阳、刘宏合开的,最后具体和谁合开的,艾某·艾山江不清楚。动漫城的机子是孙于坤从广州进的。

4、证人戴某(男,41岁,玛纳斯县文旅广新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戴某任玛纳斯县文旅广新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2016年在碧玉园批准设立了9家动漫城。当时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必须要有县领导的批复,申请人只要有批复,再给局综合执法大队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消防检查意见书、环保证明、房产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这些资料交给综合执法大队初审,再上传到平台,然后实地勘验,再将勘验报告上传平台,审批通过以后文旅广新局就自行打印娱乐许可证再加盖公章。该证人接手工作时已经有人和动漫城的批复了,人和动漫城的资料是刘宏找时任局长高某海后,把相关的资料提交到综合执法大队的,当时是以“大商道”公司的名义提交的。当时刘宏提交了一部分资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提交,是一名姓李的50多岁的男子到综合执法大队提交的。人和动漫城办证时没有人给该证人打过招呼。该证人去人和动漫城检查的时候,见过姓李的男子。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看动漫城的机器是否有赌博功能,如果有,将会责令关门。人和动漫城开业的时候手续已经审批完了,但因为自治区还没有发娱乐许可证,就允许人和动漫城先开业。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蔡景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蔡景斗认识了孙于坤,在此之前蔡景斗和孙于坤有一起合伙开设动漫城的经历。2016年6月,孙于坤给蔡景斗打电话声称可以办到开动漫城的证,提议让蔡景斗入股,合伙开设动漫城,并且和其商议要在动漫城里放置一台赌博机。因蔡景斗之前和孙于坤合开动漫城时没有挣上钱,当孙于坤再次提议开动漫城时,蔡景斗就想入股,把之前赔的钱挣回来。随后等动漫城的证件批复下来、场地找好了之后,孙于坤再次提议让蔡景斗入股,孙于坤告诉其开设动漫城要投资200万元左右,由刘宏负责办证占20%的干股,孙于坤答应给其15%的股份(每10%的股份投资25万元左右),蔡景斗第一次给孙于坤打了35万元的投资款,在动漫城装修期间,孙于坤告知其有一个合伙人退股了,再给其5%的股份,蔡景斗后续又给孙于坤打了11万元的投资款。2016年年底动漫城开业,动漫城共设置了三台赌博机(总计24个操作单元)。开业期间,蔡景斗和孙于坤按天轮流负责管理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挣不上钱,蔡景斗在管理了一个多月之后(2017年春节过后)就不参与经营管理动漫城了。蔡景斗在走之后问孙于坤要自己多投资的钱,孙于坤没有退,孙于坤通过微信给蔡景斗传递过一段时间的动漫城的经营情况,蔡景斗自离开后一直和孙于坤保持联系,一直联系到了2017年五六月份就没有再联系,不清楚动漫城是否再次开门营业。孙于坤、董春阳、蔡景斗负责出资开设动漫城,其中,蔡景斗出资48万,占有20%的股份;孙于坤、董春阳占有剩下的60%的股份,动漫城主要由孙于坤负责经营管理。动漫城营业期间,蔡景斗除了参与管理的一个月分得了4500元的工资,再未分过钱。蔡景斗在人和动漫城的时候董春阳没有参与过经营管理,蔡景斗不认识李建忠,只是听孙于坤说起过李建忠的名字。

2、被告人董春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五六月份,刘宏给董春阳打电话说他可以在玛纳斯县办上开游戏厅的证,有证就可以开游戏厅挣钱,孙于坤也给董春阳打电话说他以前开过游戏厅,知道怎么经营。二人拉董春阳入伙。后刘宏、董春阳、孙于坤、李建忠在玛河玉都里商量开游戏厅的事,刘宏说他负责办证和疏通关系,占20%的干股,同时有偿租用刘宏的房子,租金由孙于坤支付,支付的房租钱是合伙出资的钱。董春阳和孙于坤各出30万,占30%的股份,李建忠出资20万,占20%的股份,办证的时候办到李建忠名下。过了三四天,四个人又一起开了一个会,李建忠不准备出钱入股,因钱未凑够,孙于坤就找他的朋友蔡景斗入股,占20%股份,刘宏不方便开,就委托李建忠来管理。和孙于坤、李建忠、刘宏在一起商量的时候就是刘宏以办证和疏通关系入股,占20%干股。刘宏、蔡景斗、李建忠都知道孙于坤在游戏厅里放了赌博机,因为刘宏是开游戏厅牵头的人,必须经过刘宏的同意才行。11月份左右装修好,还没正式营业,董春阳去过动漫城一次,当时动漫城里面摆放的有两台捕鱼机,还有一些其他的娱乐机。大概到11月底还是12月初的时候动漫城就开始正常营业了,动漫城营业期间孙于坤主要负责经营管理,李建忠配合孙于坤对动漫城经营管理。

游戏厅准备开始营业的时候,孙于坤说前期投资钱花光了,让董春阳按照股份比例再投资,董春阳给孙于坤打了8万。后来孙于坤建立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董春阳、孙于坤、李建忠、蔡景斗和两个店员,孙于坤把每天的营业额发到群里(当时开业也是断断续续,没发多久,微信群解散了)。2017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因为一直赔钱,孙于坤说想进两台上分退钱的机子,把赔的钱挣回来。董春阳说让孙于坤看着弄,2017年10月份,孙于坤说他找了一个人,对方提供赌博机并由对方经营、利润分成,董春阳说让孙于坤看着弄,没过几天,有顾客输钱报警了,游戏厅就关了,再没开过。游戏厅的证是刘宏办下来的,开游戏厅的房子是刘宏的,孙于坤、蔡景斗出资,孙于坤管理,蔡景斗也参与了管理。李建忠是刘宏安排到动漫城帮他监督营业情况的,董春阳只负责出钱。董春阳开始装修的时候去过两次,正常营业的时候去过一次,再就没有去过动漫城。董春阳总共投资了40万左右,没有得到分成。孙于坤给董春阳说过游戏厅经常让文体局通知关门,孙于坤就找刘宏让刘宏找文体局的人看看能不能尽快开门营业。之后孙于坤给董春阳说动漫城开几天就关门了,不能正常营业,当初刘宏占20%的干股说的负责梳理文体局的关系,现在也没有用处了。

3、被告人李建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春天,刘宏给李建忠打电话说县上给他批了一个开动漫城的名额。问李建忠开不开动漫城,李建忠说没那么多钱,刘宏说可以找其他人。几天后,在玛河玉都刘宏的店里,李建忠、刘宏、孙于坤、董艳平都在场,刘宏说董艳平的弟弟董春阳是跟我们合伙开动漫城,刘宏负责办证占20%的股份,孙于坤和董春阳各出资30万各占30%的股份,李建忠出资20万占20%的股份,之后就各自回去筹钱了,在筹钱的时候李建忠询问了朋友,能不能和别人合伙开动漫城,朋友给其说动漫城里面都会放赌博机,钱是能赚上但是风险也比较大,容易出事被抓,让其最好不要参与,过了几天李建忠、孙于坤、董春阳和刘宏在玛河玉都的店里面又碰面,孙于坤和董春阳的钱已经筹好,李建忠筹不到钱,未入伙。孙于坤给5%的干股让李建忠当动漫城的法人,李建忠说自己既然不准备干了也不当法人。在商量开动漫城的时候,孙于坤就给李建忠、刘宏和董春阳介绍过动漫城要是只放娱乐机连电费都赚不回来,必须要放赌博机才能赚钱,当时刘宏、李建忠、和董春阳都同意在动漫城里上赌博机的事情。大概在2016年年底的时候,刘宏和李建忠到人和动漫城转的时候,孙于坤给李建忠和刘宏介绍了动漫城里的机子,专门介绍了这三台(鲨鱼机)赌博机,孙于坤说这三台鲨鱼机能挣钱也就是赌博机,动漫城全凭这三台鲨鱼机挣钱,是花钱上分下分的。刘宏知道人和动漫城里有赌博机的事情,在一开始商议开动漫城的时候就知道要放置赌博机。人和动漫城里面有五六个员工,李建忠知道的有一个叫张涛(张某)是负责人,还有一个叫大方(方某),店员都是负责上下分的,动漫城里面有三台赌博机,还有一些娱乐机。这三台赌博机在人和动漫城开张的时候就在店里面了。人和动漫城开业以后,刘宏让李建忠去动漫城看一下经营情况(主要是看玩的人多还是人少),李建忠平时给动漫城送饭或者是收饭钱的时候去看一下动漫城的经营情况,看完有时候碰见刘宏了就给刘宏说一下动漫城的营业情况。刘宏说要问孙于坤要5%的股份给李建忠(刘宏说李建忠前期在动漫城装修期间帮忙了,后面李建忠也帮他看了动漫城的经营情况,为了方便给刘宏传递动漫城的经营情况,李建忠也加了微信群,所以想帮李建忠争取5%的股份)李建忠没有要。

4、被告人刘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概是2016年年初的时候,县上要发展中华碧玉园的经济,批了六个证要在中华碧玉园里面开六家动漫城,其中给刘宏批了一个证,但是刘宏不愿意干,之后玛纳斯县的好多人都知道刘宏能办上开动漫城的证,半年后,董艳平和瓦里斯找到刘宏,说董春阳和孙于坤想在玛纳斯县开一家动漫城,让刘宏给文体局打个招呼办个证,刘宏就给当时文体局的局长高彦海打了个招呼,过了一段时间文体局批了六个证,其中有孙于坤妻子的名字。如果刘宏不打招呼,孙于坤他们开设动漫城的证可能办不下来,要么等放开了才能办下来,要么他们找其他人帮忙才能办证,当时孙于坤说要是能帮他把开动漫城的证办下来,等动漫城开起来就给刘宏给20%的干股,刘宏当时没有要。为了开私人影院,刘宏租了中华碧玉园A区7号4楼、5楼,刚好孙于坤要开动漫城也要租中华碧玉园的房子,A区7号楼3楼也符合标准,刘宏就把中华碧玉园A区7号3楼、4楼、5楼一块租下来了,然后把3楼转租给孙于坤,并和李建忠在2016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是20万元,孙于坤付了一年的房租。刘宏和李建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刘宏、孙于坤、董春阳、李建忠、董艳平在刘宏的玛河玉都店里,因为刘宏可以办上证,孙于坤想拉刘宏入股开动漫城,孙于坤和董春阳说要给刘宏给20%的干股,刘宏不干,孙于坤又拉李建忠入股,让李建忠当动漫城的法人代表,承诺给李建忠5%的干股,刘宏不知道李建忠是否接受了5%的干股。刘宏答应帮孙于坤办证,最终也争取到了一个名额。李建忠曾经给刘宏说过一两次人和动漫城每天的营业额情况。

5、同案犯孙于坤(已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及检举材料。证实:(1)2016年五月份左右,孙于坤得知刘宏可以办开动漫城的证,遂找其合作,刘宏提出了三个条件:一是和刘宏的朋友(李建忠、董春阳)一起干,二是刘宏自己不出钱,负责办开动漫城的证,疏通关系;三是开动漫城必须用刘宏在中华碧玉园里的房子。孙于坤答应了刘宏提出来的三个条件。(2)大概过了两三天,刘宏把孙于坤、董春阳、李建忠叫到了中华碧玉园玛河玉都2楼会议室第一次正式商量开动漫城细节。谈好刘宏不出钱,负责办证和疏通关系占20%的干股,租刘宏的房子房租是20万押5万,孙于坤和董春阳每人投资30万,各占30%股份,李建忠投资20万占20%的股份,开设动漫城的证办到李建忠的名下,后期资金不够,孙于坤、董春阳、李建忠再按照占股比例再投钱,并且四人一致合议要在动漫城里设置赌博机,靠赌博机进行营利。(3)三天后孙于坤筹好了30万,董春阳也筹好了30万,孙于坤、董春阳、李建忠再次和刘宏在玛河玉都碰面,李建忠说自己没有筹集够钱不干了,也不入股,证也不能办到他头上。后孙于坤就拉自己的朋友蔡景斗入伙,约定蔡景斗出资20万,占20%的股份。孙于坤找蔡景斗入伙的时候,给蔡景斗说刘宏可以办上开动漫城的证(他关系比较硬,是玛纳斯县人大代表、昌吉州的政协委员)还给其说了要往动漫城里面设置赌博机,蔡景斗同意入伙,入伙之后,蔡景斗总共投资了48万元(分三次转到了孙于坤的农业银行卡里)。孙于坤给刘宏支付了25万元房租(在玛河玉都用刘宏的POS机从其农行卡分两次一笔15万、一笔10万,把25万房租和押金刷给了刘宏)蔡景斗和董春阳分别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孙于坤的银行卡支付投资款20万元和30万元。投资款到位后,动漫城开始装修,孙于坤去广州进机子,刘宏去办证。(4)孙于坤去广州进了3台上分退钱的赌博机,因前期投资的钱花光了,孙于坤和董春阳又分别投资了十几万,蔡景斗投资了八至十万。机子进来之后,刘宏、董春阳、蔡景斗在暗间里看过赌博机,孙于坤也给刘宏、董春阳讲过玩法、如何调试、如何挣钱。(5)准备营业的时候,孙于坤、刘宏、李建忠、董春阳在玛河玉都又碰面,孙于坤建了个微信群把董春阳、蔡景斗、李建忠和动漫城两个领班(张某、方某)拉进群里。孙于坤把每天的营业情况发到群里,刘宏说他不能出现在微信群里,刘宏就委托李建忠加到微信群里面。让孙于坤把李建忠拉到群里,每天的营业情况由李建忠报送给刘宏。(6)2016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动漫城开业了,但是动漫城的证没办下来,开了一个礼拜,文体局的人来查,以没证为由要封门,刘宏给文体局的人打电话,几分钟文体局的人就走了,门也没有封,第二天就继续开业。开了半个月,消防的人来检查,消防不合格也要封门,刘宏打电话没有让封门。后面头工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要动漫城的批文,说没有批文就不让开设,孙于坤给刘宏打电话,刘宏说批文丢了,让孙于坤不要管,他打电话,之后再没有要过批文,就这样一直开到了2017年10月底。(7)动漫城主要是孙于坤在经营,董春阳总共就来过四五次,回玛纳斯的时候到店里转一下问一下情况,蔡景斗来的次数多,刘宏也来过几次每次到店里问一下经营情况,李建忠到店里去过四五次,有时候也问店里的经营情况。李建忠没有经营管理动漫城,但负责给刘宏传递发在微信群的账目情况。蔡景斗从2016年11月左右动漫城开业就和孙于坤一起负责经营管理,蔡景斗参与经营管理了大概3个月左右,到2017年二三月份蔡景斗就不负责经营管理了。蔡景斗走的时候要求孙于坤将多投资的八九万元(按照股份蔡景斗当时多投资了八九万)退还给他,孙于坤没有给其退资(孙于坤说董春阳的钱还没投资够,等董春阳的钱投资够了再给蔡景斗退钱)蔡景斗也没有说自己要退伙。蔡景斗虽然走了,但是依然可以了解到动漫城的经营状况。只要动漫城开门营业,每天的经营情况就会发到微信群里面,一直发到了动漫城出事。蔡景斗并没有从微信群里退出,蔡景斗也会隔三岔五的给孙于坤打电话过问人和动漫城的经营情况,孙于坤也给其讲过不进赌博机就没有人来玩,动漫城营业期间,孙于坤也经常给蔡景斗、董春阳和刘宏打电话说动漫城的经营情况。蔡景斗、董春阳、刘宏都知道动漫城关关停停的情况,每一次关门和再次营业孙于坤都会给他们打电话说。(8)刘宏提供房子的时候、办证的时候都明确知道要往动漫城里放赌博机的事情,2016年四月份的时候,先商议要往动漫城放赌博机,6月份刘宏才和李建忠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上写的经营业态:“动漫娱乐”就是为了掩饰要往动漫城里面放置赌博机一事,所以写的“动漫娱乐”,之后刘宏才开始跑的办证的事情,刘宏把证办下来都到2016年年底了。2018年12月27日,孙于坤检举揭发刘宏、董春阳、蔡景斗三人是与其一起开设赌场的股东,其中,刘宏占股20%,蔡景斗占股20%,董春阳和孙于坤各占股30%。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辩护人于圣杰提出,在案证据均为言词证据,对于刘宏是否占有人和动漫城20%的股份,是否参与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实,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宣告刘宏无罪。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均为同案犯孙于坤及被告人董春阳、李建忠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被告人供述不仅是单个被告人的供述,还包括共犯被告人的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映了法律对口供慎之又慎的态度,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都要求对口供进行严格审查,对其证据效力进行合理判断。共同犯罪中,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无法确定的,刑事案件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还应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上,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当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属孤证,系待补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刘宏无罪。本院对刘宏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二、辩护人黄雅敏提出,被告人蔡景斗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间最短应认定为从犯,蔡景斗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蔡景斗明知孙于坤等人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为其能够挽回前次与孙于坤合伙经营动漫城的损失,出资48万元入股并参与赌场的实际经营活动,其犯罪的主观目的及恶性较为明显,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是否构成主犯不能仅以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应当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认定,蔡景斗系共同犯罪的出资人、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辩护人张卓彦提出,董春阳并非开设赌场的提议者、经营者,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经查,董春阳与孙于坤、李建忠共谋在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人和动漫城中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盈利,董春阳主观犯意明确,系共同犯罪的共谋人、出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景斗、董春阳、李建忠伙同孙于坤(另案处理)在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以开设人和动漫城为名,实则靠设置三台具有投币上分、下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共计24个操作单元)组织赌博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因在案证据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宏有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已经评判,不再赘述。本案系共同犯罪,蔡景斗、董春阳、孙于坤共同出资开设动漫城并在其内设置赌博机盈利,由孙于坤、蔡景斗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蔡景斗、董春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景斗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董春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李建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建忠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建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蔡景斗、董春阳、李建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景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春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建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宏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朱怀明

审判员: 张浩

人民陪审员: 袁振洪

二 O 二 O 年 九 月 一 日

书记员: 崔倍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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