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中香、谢元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粤2071刑初202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10.29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
被告人胡中香,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谢元保,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蓝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李勇伟,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荣,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华素兰,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德鹏,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刘晓云,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婷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林登辉,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朝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起,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系胡中香之子)与他人合股出资在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19号城市花园小区宝金阁首层10卡经营莲发棋牌室,并以棋牌室为据点开设赌场。被告人胡中香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负责日常经营,先后聘请被告人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等人为该棋牌室的员工,分别负责招呼客人、陪客人一起打麻将赌博以及收银、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通过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以现金兑换筹码等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收取台费,共计获利分红人民币7万余元。
2018年3月28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莲发棋牌室内将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林登辉、刘晓云抓获归案,并在棋牌室内查获十多名参与赌博的人员,当场缴获账本、筹码、赌具、赌资等物一批(详见扣押清单)。2018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白云机场将胡中香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人民币3900元、手机2台、银行卡4张。归案后,6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列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胡中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胡中香如实供述其罪行,违法所得中应扣除合法经营收入,胡中香需要照顾家庭。
被告人谢元保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谢元保如实供述其罪行,谢元保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参赌人员少、赌资少、社会危害性不大,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李勇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李勇伟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需要照顾家庭。
被告人华素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华素兰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刘晓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刘晓云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林登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登辉是一名大四学生,由于家庭困难无力交学费才到棋牌室务工,其主观恶性小。林登辉面临毕业和生活困难,难免有毕业的彷徨和社会的诱惑,希望法律和社会给予他足够的宽容和耐心。2.被告人林登辉在莲发棋牌室是一名收取固定工资的收银员,负责收银、招呼客人等辅助工作,且工作时间只有25天,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综上,被告人林登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悔罪态度好,不应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系胡中香之子)合股出资在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19号城市花园小区宝金阁首层10卡经营莲发棋牌室,并以棋牌室为据点开设赌场。被告人胡中香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负责日常经营,先后聘请被告人华素兰负责招呼客人、陪客人打麻将赌博,聘请刘晓云、林登辉负责收银、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通过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以现金兑换筹码等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经核查,被告人是刘晓云、林登辉分别2018年1月、2018年3月4日受雇佣到莲发棋牌室工作。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自2017年11月16日至案发,共计分红获利人民币78300元。
2018年3月28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莲发棋牌室内将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抓获归案,并在棋牌室内查获十多名参与赌博的人员,当场缴获账本、筹码、赌具、赌资等物一批。2018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白云机场将被告人胡中香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人民币3900元、手机2部、银行卡4张。
归案后,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刘晓云、林登辉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华素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及缴获经过,证明2018年3月28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19号城市花园小区宝金阁首层10卡的莲发棋牌室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及多名参赌人员,并在现场缴获筹码卡、记账本、保险柜、刷卡机等物,在被告人身上缴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2018年5月12日下午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白云机场将被告人胡中香抓获,并缴获现金人民币3900元、手机、银行卡等物。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8年3月28日,公安人员在谢元保处扣押了筹码1张、手机1部;在李勇伟处扣押OPPO手机1部;在华素兰处扣押手机1部;在林登辉处扣押了筹码卡45张、手机1部;在刘晓云处扣押筹码卡1批;在莲发棋牌室扣押记账本2册、监控视频录像主机1台、保险柜1个、账单1沓、刷卡机1部、手机(储物柜处搜出)2部、水箱2个、麻将桌3张。扣押的刷卡机已发还被告人谢元保。
2018年5月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胡中香身上缴获手机2部、银行卡4张、人民币3900元。
2018年6月28日,公安人员对之前扣押的保险柜开锁,扣押了里面的筹码卡123张、现金人民币35元、魅族手机1部。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在微信交流棋牌室的运营情况。
4.账本复印件,证明莲发棋牌室2017年11月16日—2018年3月27日赌场经营金额合计369166元、分红7次合计人民币78300元及华素云的收入情况。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对账本作了指认。
5.营业执照,证明莲发棋牌室的工商登记情况,经营者为胡中香。
6.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胡中香的人口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2010)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中香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8.证人肖某的证言及商铺租赁合同证实,肖某把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13号城市花园小区宝金阁首层10卡出租给胡中香经营莲发棋牌室。
9.证人熊某、彭某、徐某、杨某1、王某、周某、杨某2、牟某、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3月28日在莲发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中山市公安局对熊某、彭某、徐某、杨某1、王某、周某、杨某2、牟某、甘某1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胡中香叫其到莲发棋牌室工作。2018年3月13日到2018年3月27日,其在该棋牌室工作,负责招呼客人,安排客人打麻将及在有需要时去“顶脚”。胡中香是老板。谢元保负责管账。李勇伟负责招呼客人和“顶脚”。华素兰现在是服务员,以前做过“顶脚”。刘晓云和林登辉负责收银、兑换筹码。棋牌室抽水每小时60元。被告人黄某辨认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杀手”(林良玉)。
12.被告人胡中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莲发棋牌室的股东、法人代表,但平时不参与管理。股东有谢元保、李勇伟,此二人负责具体经营管理棋牌室。其称“杀手”不是股东,因其欠“杀手”的1.5万元,故约定棋牌室分红利润的六分之一来还款。华素兰从2017年11月开始做“顶脚”(即陪客人打麻将),月工资人民币8千元,后涨到1万元,但因输钱太多,在2018年春节前后就改做服务员。刘晓云和林登辉是收银员,月工资4千元左右。客人来棋牌室打麻将时,先到前台处购买筹码,再用筹码计算打麻将的输赢,结束后再去前台把筹码兑换现金。棋牌室根据是否要求提供茶水、饮料等,每小时收取20到60元人民币不等。每天的账本都会拍照发到微信群上。棋牌室曾分红。被告人胡中香辨认出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杀手”(林良玉)。
13.被告人谢元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3月28日下午2时许,其在莲发棋牌室“顶脚”打麻将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莲发棋牌室的股东是其与胡中香、李勇伟、“杀手”,其与李勇伟各占三分之一。华素兰2017年到棋牌室工作,负责招揽客人和职业“顶脚”,工资是底薪5千元加上提成。林登辉和刘晓云是收银员,负责兑换筹码、收取台费、收固定工资。客人打麻将时先去前台购买筹码,用筹码计算打麻将的输赢,结束后再去前台把筹码兑换成现金。棋牌室对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抽水60元。2018年3月19日前的帐本由李勇伟管理,后由其管理。棋牌室分红的情况都记录在账本上。被告人谢元保辨认出胡中香、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杀手”(林良玉)。
14.被告人李勇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莲发棋牌室的股东是其和胡中香、谢元保、“杀手”,胡中香与“杀手”各占股份六分之一,谢元保与其各占股份三分之一。华素兰负责招待客人和“顶脚”打麻将,工资是底薪加营业额的提成。刘晓云和林登辉负责收银、登记台账和兑换筹码,每月固定工资4千元。客人打麻将时,先去前台购买筹码,用筹码计算打麻将的输赢,结束后再去前台把筹码兑换成现金。棋牌室对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抽水20元至50元不等。棋牌室的账本记录了分红的情况,约分红5、6次。被告人李勇伟辨认出谢元保、林登辉、华素兰、刘晓云、“杀手”(林良玉)。
15.被告人华素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棋牌室的股东是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杀手”,胡中香是法人代表,谢元保、李勇伟负责日常管理。其是胡中香聘请的,一开始做“顶脚”工作,2018年春节后改做服务员。刘晓云和林登辉负责收银和兑换筹码。客人来打麻将时先去购买筹码,然后用筹码计算输赢,结束后再把筹码换成现金。棋牌室每张台每小时抽水60元。被告人华素兰辨认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刘晓云、林登辉、“杀手”(林良玉)。
16.被告人刘晓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杀手”介绍其去莲发棋牌室工作,当时是与胡中香谈工资待遇,李勇伟负责发工资。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是股东,其不清楚“杀手”在棋牌室的身份。华素兰是“顶脚”和服务员。其与林登辉是收银员,负责兑换筹码、收台费,客人上卫生间的时候也会帮忙顶一两把。其负责白班,林登辉负责夜班。客人来打麻将时先到其处购买筹码,用于打麻将计算输赢,结束后到其处结算筹码。其每小时都要去麻将桌上“抽水”60元作为台费,下班时将收到的钱以及筹码交给李勇伟或谢元保。被告人刘晓云辨认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林登辉、“杀手”(林良玉)。
17.被告人林登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电子科大的大四学生,在实习期,李勇伟介绍其到莲发棋牌室做晚班服务员,当时说好最多做两个月。2018年3月4日,其开始到棋牌室上班,主要负责帮客人换筹码、收台费,客人不够时顶脚打麻将,这是在香姐的许可下,由香姐提供筹码输赢算她,下班后将账本和筹码等交给李勇伟或者谢元保。其听说棋牌室的股东有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杀手”。刘晓云是白班收银,兑换筹码,冲茶之类,不顶脚打麻将。华素兰负责招揽客人和职业“顶脚”。被告人林登辉辨认出胡中香、刘晓云、李勇伟、谢元保、华素兰、“杀手”(林良玉)。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刘晓云、林登辉在有营业执照的莲发棋牌室担任收银员,从事收银、兑换筹码、招待客人等一般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的固定薪酬。被告人刘晓云在棋牌室务工2个月,被告人林登辉务工25天,作案时间短。被告人刘晓云供述,在客人去卫生间的时候她会“顶脚”一两把。被告人林登辉供述其曾参与顶脚一两次,但是在三名老板和职业顶脚都不在棋牌室时,在“香姐”的许可下才去顶脚,输赢是“香姐”的,没有提成。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均没有提及林登辉、刘晓云有“顶脚”行为,可见,林登辉、刘晓云“顶脚”不是常态,只是偶尔发生。综上,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受雇佣至赌场务工,主观恶性小、作案时间短,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华素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
3.本案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共同经营棋牌室,是棋牌室的股东,是主犯。被告人华素兰受雇佣到棋牌室“顶脚”、务工,是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受雇参与上述赌场工作,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小,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华素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上评析,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中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谢元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勇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华素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刘晓云无罪;
六、被告人林登辉无罪;
七、追缴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违法所得人民币78300元。
八、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区燕莉
审判员: 余楚云
审判员: 陈海泉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文虎
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