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恒党、谢妹仔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粤1971刑初112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9.27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971刑初1125号
被告人南恒党,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因涉嫌
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蒋建湘、熊丹,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妹仔,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被告人曾祥爱,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福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恒党及其辩护人蒋建湘,被告人谢妹仔、曾祥爱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经申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同意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伙同印某均、“书生”、“小川”、“张某2”(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铺位内利用“斗牛”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等人作为该赌场的门头,再由参赌人员易某、蓝某等人在各门头后面以钓鱼方式进行“斗牛”赌博,由赌场荷手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同年7月25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等人,并在现场缴获抽头渔利16800元及赌桌台面赌资4500元、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等物品。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据,扑克牌等物证上,证人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的供述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在法庭上,被告人南恒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南恒党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南恒党是从犯。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参与赌博的次数少,持续时间短。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无前科、文化程度低。
被告人谢妹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曾祥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曾祥爱不认罪,认为其没有开设赌场,其是个赌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伙同印某均(另案处理)、“书生”、“小川”、“张某2”(三人另案处理)经商量作为股东,在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旁一铺位(由印某均承租)开设赌场,利用“斗牛”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2017年7月24日22时许,以印某均、南恒党、谢妹仔、“书生”、“小川”、“张某2”作为该赌场的门头,发六门牌进行赌博,由参赌人员易某、蓝某、被告人曾祥爱等人在各门头后面以钓鱼方式进行“斗牛”赌博,由赌场荷手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当晚23时许,“张某2”有事离开,由印某均、南恒党、谢妹仔、“书生”、“小川”作为该赌场的门头,发五门牌继续进行赌博。期间,“小川”离开,由曾祥爱顶“小川”的门头位置来赌博。零时许,印某均有事离开,由蓝某顶印某均的位置来赌博。同年7月25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蓝某等人,并在现场缴获抽头渔利16800元及赌桌台面赌资4500元、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旁一铺位。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是被动归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扣押水钱16800元、赌桌1张、扑克牌1副、现场赌款4500元、赌资8000元;在李某身上扣押12000元赌资;在胡某2身上扣押黑色对讲机四台,100元面额的人民币170张。
3、常住人口信息、原籍调查函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的身份信息情况及无前科。
(三)物证
扑克牌等物证,证实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等物品一批。
(四)证人证言
(1)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有去赌场内放数,第一次是7月中旬,其带了2万元过去放数,放了8000元,盈利了400元。7月24日23时许,其带了12000元过去放数,但没有放成功。赌场是一名叫黑哥的男子(辨认是印某均)开设的。7月24日那晚是黑哥打电话叫其过去放数的。
其认得两个男子在钓鱼(辨认是张某1、陈某1),两个门头(辨认是曾祥爱、谢妹仔),还有一个男子坐在沙发上玩手机(辨认是杨某2),一个跟着黑哥放数的女子(辨认是吕某)。黑哥的老婆是在赌档对面的店里的,其没有见过她来赌档。赌场的荷手是一个叫“文子”的男子,上一次是一个叫“广西佬”的男子。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印某均、曾祥爱、谢妹仔、张某1、陈某1、杨某2、吕某。
(2)吕某的证言,其供认在赌场内进行放数的。被抓当天其借了2000元给一名在赌桌上翻牌的男子(辨认是谢妹仔),当时是黑鬼(辨认是印某均)叫其借给那名男子的。其从2017年5月开始,陆续去了该赌档10多次了,其中放数的有3、4次,最多一次放数6000元,最少一次放数2000元,利息按照2000元收取100元计算。去赌档赌钱的人都有捧场费的,一般是黑哥或者发牌的男子派发捧场费。赌档有人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水钱都是放在桌子下面的箱子里,被抓当天晚上经过警察清点有16800元。黑哥在赌档里面有参与赌博的,胡某1经常在赌档里进。赌档里都有×、×个人在桌面上看牌翻牌的,其只记得3个,谢妹仔就是当晚向其借钱的男子,32号男子(辨认是南恒党)之前在5月份也看见过他在桌子上看牌,121号男子(辨认是蓝某)是很晚才过来的,先在后面赌,后来才坐下去看牌翻牌的。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印某均、谢妹仔、南恒党、谢妹仔、蓝某;辨认出张某1是赌博人员;辨认出胡某2是老板娘;指认水钱、扑克牌等物品的情况。
(3)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赌场内打工,负责在门口看风。其在7月初开始经老乡陈志伟介绍来到石碣镇鹤田厦唇裕田路94号门口放风。陈志伟也是负责放风的。其一共放了7次风,有3次是白天的,每次工资100元,有4次是晚上,每次200元。赌档有两个地址,一个是在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另外还有一个在横滘村,地点是随机变的。老板是一名叫黑鬼的湖南人(辨认是印某均)。赌档还有另外一个工作人员叫“广西佬”的。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印某均;辨认出南恒党、许某、蓝某进入过赌场。
辨认现场:其辨认了赌博现场。
(4)蓝某的证言,其称,其被抓获当晚,在赌场内参赌。赌场一共发六门牌,黑鬼本来是在看牌的,后来他看见其在下注,就把位置让给其坐,让其看牌,他自己就离开了赌桌。当晚赌桌上的股东有黑谷、“肥佬”(辨认是南恒党)、“老表”、“书生”、“本地老”(辨认是谢妹仔,以前有做过门头)和一个新股东(经辨认是曾祥爱)。看牌的也是这几个人,黑鬼经常提醒那些股东,如果没人钓鱼也要拿钱出来赌的。赌场有3个人看风,其知道一个“广西佬”(辨认是胡某1)和另外两名男子(辨认是易某);赌场有一个荷手负责发牌抽水。赌场内还有李某和“独眼龙”在放数。
蓝某在后来供述又称,85号男子(辨认是曾祥爱)是第一次见,当晚一开始在赌场内拿牌赌博,后来在赌场内走来走去,不知道他是否门头。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易某、胡某1、李某。
(5)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被抓当晚,一名叫“小胖”的男子说他老板刚开了一个赌档,说可能有捧场费,叫其跟过去。其去到发现是在玩斗牛,其不喜欢就没有下注。其看见里面有一个黑哥的湖南人,应该是赌档的负责人。
辨认笔录:辨认出印某均、南恒党、许某、蓝某;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
(6)许某的证言,其称,其被抓时只是在赌场外面经过,没有在里面赌钱。其认识李某、胡某2、胡某1、易某,但不知道他们在里面干什么。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胡某1、易某、胡某2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
(7)胡某2的证言,证实赌场是其老公印某均开的,赌场的房间也是他租的;胡某1是帮其老公放风的;吕某是在赌场内放数的,她给一名赌博人员放了2000元人民币进行赌博;李某也是在赌场内放数的。该赌场每天大约22时开始有人过来赌博,一直到次日1时许结束。其称床席下发现的17000元人民币应该是赌场股东的钱,是其老公带回来放里面的。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印某均、李某、胡某1、吕某。
(8)易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4日23时30分许,唐星华在高埗镇汽车北站附近找到其,叫其一起去“黑哥”(经辨认为印某均)的赌场玩一下,其就跟着去了。到了赌场,其看到有很多人围在那赌“斗牛”,至少有十几、二十几人在那赌,有的人有牌看,有的人就在外围“钓鱼”。“阿某2”负责发牌,也负责抽水,当时桌面上发了五门牌,印某均、“书生”、“谢妹子”(经辨认为谢妹仔)、“阿某1”、曾祥爱五个人在拿牌看牌,周围的参赌人员在他们那里下注。唐星华拿钱下注,其就在“老黑”那里拿牌看,当时“老黑”骂其,说其喝酒就不要拿牌看,其就没有看牌了,接着其和唐星华去到“书生”那门牌下注,两人下注了五六把,其当时赢了大约300多元,接着其和唐星华去到“阿某1”的门牌那里下注,两人玩了大约2把,这两把没有输赢,然后唐星华拿着钱出去买饮料喝,其就自己一人在赌场里看别人玩。之后就有民警过来把其抓住了。其说当时在赌场内没见过许某。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许某、印某均、谢妹仔、曾祥爱。
(9)黄某的证言,证实石碣镇鹤田厦村裕田路94号国珍健xx活馆店铺及旁边的无牌店铺是一对夫妻(经辨认为胡某2和印某均)租的,租金为每月每间店铺550元,两间店铺一共1100元。其知道对方是开赌档的,只是月底收租时才见面的。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胡某2和印某均。
(10)张某1的证言,其称,2017年7月24日23时30分许,曾祥爱和其吃完饭后开车送其回宿舍,来到石碣镇鹤田厦村裕田路94号隔壁(石碣镇鹤田厦村德昌电子厂员工宿舍就在附近),下车后其去商店买水,曾祥爱看到一楼房间有很多人在赌博,就进去看了一下,其买完水也跟着进去一楼房间里面坐在沙发上等曾祥爱。期间看到曾祥爱和里面的人玩“斗牛”赌钱,现场大约20人在赌博,其劝他早点回去休息,他说玩几盘再走,于是其就继续坐在沙发上等他,后来没多久就有公安机关的民警过来检查了。其没见到曾祥爱与赌场的人打招呼,应该不认识里面的人。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曾祥爱。
指认照片:其指认了现场赌桌的情况和桌面上的赌款4500元。
(11)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4日22时30分许,南恒党带着钱和“黑子”去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参与赌博,到了那里,其看见有张绿色的桌子摆着,里面有十多人在打牌,其看见一名男子在发牌,这名男子也负责抽水,有五名男子在看牌(其中其辨认出曾祥爱和谢妹仔),其他的人员围着那五名男子下注(其中其辨认出张某1、蓝某、陈某1),桌面上放着现金面额都是100元人民币,“黑子走进里面看桌子一副牌,其在黑子看的那副牌下注了两三盘,每盘都是100元人民币,结果其赢了大约200元人民币。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南恒党、曾祥爱、谢妹仔、张某1、蓝某、陈某1。
指认照片:其指认了赌博现场抽头渔利所得的人民币16800元、赌博现场使用的扑克牌赌具、使用的赌桌、桌面上的赌款4500元人民币、其参赌的赌资200元人民币。
(12)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4日23时许,其发现对面裕田路94号有人在玩牌,其看见里面有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有一个人负责发牌,这名男子也负责抽水,另外的四名男子负责拿牌,周围的人员下注那四名男子,其就拿身上的100元人民币下注到一名男子身上,结果那名男子输牌了,这时公安机关的人就过来了。
(13)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4日23时30分许其去到那里,其称赌场是黑哥(经辨认为印某均)开的,现场有十几人参与赌博(经辨认其中有南恒党、张某1、曾祥爱、谢妹仔、王某1),每个人赌一百到三百人民币,发牌的男子负责抽水。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印某均、南恒党、张某1、曾祥爱、谢妹仔、王某1。
(14)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4日23时30分许,其姐姐杨某1说带其去朋友那里玩,后来两人来到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其进去的时候看到大约十几人在玩斗牛,因为没带钱,其就在旁边玩手机游戏,后来其姐姐先回家了。
(15)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5日凌晨1时40分许,其开车路过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村,其下车买水喝时经过裕田路94号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16)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4日23时许,其老乡陈某1跟其说石碣镇鹤田厦村有人聚赌,其也想去看一下。于是,其就跟着陈某1来到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村裕田路94号,其看到很多人围在那赌“斗牛”,至少有十几、二十几人在那赌,有一个人固定发牌和抽水,有的人有牌看(经辨认其中有谢妹仔),看牌的人不是固定的,有的人在外围钓鱼,后来其就在店里坐着。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陈某1、谢妹仔。
(五)同案人印某均供述
第一份笔录:2017年7月份,其在石碣镇鹤田厦村开了一家保健品店铺,然后就有一些朋友过来聚赌,其主要是提供场所和收取提成。那些赌博人员是赌三公的。
第二、三份笔录:其否认开设赌场,其承认场所是其承租的,但是这些赌博人员不是其组织的,是张某2组织的,赌档就开了2天,每天收200元场地费,其就收了400元。
第四份笔录:其供认在2016年8月-9月期间,在石碣镇鹤田厦村一出租屋跟一名叫“大佬k”的男子搞了两次赌场,输了几千元,作为门头分了1100元水钱。
第五份笔录:其供认其是赌场股东。该赌场共有五个股东,包括其跟张某2是一个股的,还有一个叫蛤蟆公(辨认是谢妹仔),一个胖子(辨认是南恒党),一个叫书生的,一个叫小川的。平均每把牌下注额有1000元,每把牌抽7%的水钱。阿某2负责抽水和发牌的,如果抽够3000元就会交给其。7月24日晚上抽了19000元水钱,7月25日晚上还没有数,应该也有1万元。另外看风是胡某1、广西佬和广西佬叫来的人,一共3人。
捧场费每人100元,放数的每人100元,派牌的每晚300元,看风的每晚200元,场地费每晚500元。剩下的每个股东可以分到2000-3000元。
第六次笔录详细摘录如下:2017年7月24日中午的时候,张某2到我店里找我,说今晚在我店里开赌档,然后我就约了胖子和哈蟆公,跟他们约好当晚22时到我店里开档,小川和书生应该是张某2约的,我们几个共同达成一个协议,就是每个股东每把赌博都要上台赌和都要下注,每次下注至少100元,如果又带了人过来,愿意帮股东顶的,股东就可以让其他人上来赌,也可以不下注,周时各自联系需要过来赌博的人。到了当晚22时的时候,胖子、哈蟆公、书生、小川、张某2和我一起在我店里碰面,其中书生就说他带了一名叫阿某2的荷手,刚好我侄子胡某1到石碣找我,我就直接跟他们说安排我侄子看风,另外还有两个看风的,其中一名是广西佬,我不知道是谁带过来的,然后另外一名看风的男子是广西佬带过来的,然后放数的就由每个股东自己带,具体有谁我也不是很清楚,案排好工作后,到当晚22时30分左右,我们几个就开始通过斗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了,发五门牌,我、胖子、蛤蟆公、书生、小川五个股东每人各一门牌,在此同时参与赌博的人员就陆陆续续进场参与赌博了,当晚赌场内最高峰有20人左右,到了凌晨0时10分左右,参与赌博的人员基本都走了,在赌博过程中参与赌博的人谁要走的就在他们走的时候经过股东的同意就由阿某2从水某那里抽100元发给他们当捧场费,只剩我、胖子、蛤蟆公、书生、小川五个股东在赌,旁边还有一两名参赌人员围在赌人是在看没有下注,其他的参赌人员都坐在门口那里等着,然后我们就决定收档不赌了,然后阿某2就在我们几名股东面前清点当晚抽水的水某,总共19000元,然后其他那此赌场工作人员就集齐在一起发工资,工资由我来发,荷手300元,看风三人每人200元,捧场费每人100元,发了十几份,有的人当晚赌大的就发200或300元,发了几份记不清楚了,场地费500元是给我的,还有赌桌、凳子、风扇、水和烟等的购买费用1000多元,当时是由那名负责看风的广西佬去买的,我就把钱给广西佬,然后我就拿剩下的钱跟大家去宵夜,宵夜钱大概1000多元,扣除完这些费用后,最终剩下的钱就六个股东平分,每人分得2000元。24日当晚,门没有换,我和胖子、蛤蟆公、书生、小川五个股东一直坐门赌到最后。
2017年7月25日22时许,我们六个股东准时在我店里集中,然后安排好看风和荷手,就开始通过斗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发六门牌,我、张某2、胖子、蛤蟆公、书生、小川六个股东每人拿一门牌做门,一开始大概有十几个人在参与赌博,然后赌到23时许,张某2不知道有什么事先走,没有人顶上,然后就换成发五个门头,我胖子、蛤蟆公、书生、小川每人各拿一门牌做门继续赌博,赌到最高峰的时候现场大概有30人左右,赌着赌着,不知道什么情况,小川就不在了,有一名生面孔的男子(我是第一次见,我现在也没多大印象)在顶着他的位置来赌博,大概赌到凌晨0时许,有老家的兄弟打电话过来叫我去喝酒,刚好有一名我认识的广西佬就问我能不能让他摸几把牌,我就答应他了,他应该是输了钱,还找我拿一千元,我就拿一千元给他让他帮我顶着位置来赌,然后我就离开去到甲塘第一工业区找我老乡的兄弟喝酒去了,大概喝到凌晨1时许,有一名跑出租车的四川朋友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店里赌博被警察抓了,我就害怕然后就直接跟着老家的兄弟去高埗了,第二天下午就坐大巴车回湖南老家了。
第七、八次笔录供述2017年7月23日、24日连续两个晚上,在其租住的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的无牌店铺里,其和胖子、蛤蟆公、书生、小川、张某2六人一起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其和张某2是同一个股。其他股东有没有跟人合股其不清楚,赌场总共就五份股,赌场内一般是由股东来坐门,负责翻牌和看牌,但是股东也可以自己找合股的人,他们自己同一份股的合伙人也是可以坐在门头上翻看牌的,有时候场上的参赌人经每门牌的股东同意也可以翻牌看牌。
称被抓当时一开始是六门牌,张某2中途离开后就剩五门牌,其那门牌其有事要提前离开就叫了找其借一千元的“广西佬”帮其翻牌看牌,小川那门牌也有一名生面孔的男子帮他翻牌看牌。该名男子为何会顶小川的位置来翻牌看牌,这个其也不是很清楚,一般情况下,他应该和小川有合作才可以吧,但是我们其他股东都不会计较这些,只要门头牌前有人拿牌下注赌博就可以了。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吕某、胡某2。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南恒党的供述与辩解,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25日笔录:其只供认是参赌。2017年7月24日21时30分,其带一名叫“大水鱼”的男子来到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参加赌博。其带了1700元过去赌博,输了1400元。赌场是以斗牛方式赌博,没有固定专家,大吃小。有两名男子轮流负责发牌和抽水,每轮抽水30-90元不等。赌场的老板叫“小黑”(辨认是印某均)。带人过去赌的有100-200元好处费。其20天前去过一次赌场,当时也有人在赌。
7月31日笔录:其供认是赌场的门头。赌场内一共有6个门头,门头是不固定的,门头之间不一定认识的,被抓当天晚上的门头有其、小黑、书生、高埗佬(辨认是谢妹仔)、85号男子(辨认是曾祥爱)和四川男子,这时一开始就坐在桌子上拿牌的基本上都是股东,如果后面有赌客赌得大,门头才会起来给他们看牌翻牌的。其和小黑3次都做门头的,书生做了2次门头。赌场有人看风(辨认是胡某1),有2名荷手,工资都是每人每晚300-400元。赌场内还有人维持秩序,所有费用都是小黑一个人去处理的。每次散场后,小黑就拿着水钱发捧场钱和发工人工资、房租等,发完后剩下的就是门头平分。其在赌场做了3次门头,第一次分了2100元,第二次分了1800元,这次没有分钱就被抓了。
8月14日笔录:荷手抽水完就会把水钱放在旁边的水桶里,经过公安清点后有16800元。
2018年1月5日笔录:供述其三次在赌场内做门头,分别是2017年6月底分了21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7年7月初分了1800元,第三次是2017年7月25日,但被抓了没分到钱。7月25日22时左右开场,所有的东西在来之前小黑全都准备好了,小黑就说开始,然后六个门头就坐下去,六个门头中其敢肯定的有五人,分别是其、小黑、书生、高埗佬(指谢妹仔)、四川男子和辨认照片中的85号男子(指曾祥爱)。指证高埗佬、辨认照片中的85号男子是门头理由是因为只有门头才会一开始就坐下去翻牌看牌,高埗佬和辨认照片中的85号男子一开场就坐了下去,赌到被抓,不敢确定当晚的门头是否都是股东。高埗佬和辨认照片中的85号男子(曾祥爱),其是在被抓当晚才第一次见,门头都是小黑单线联系。
辨认笔录:辨认出印某均就是小黑;辨认出谢妹仔、曾祥爱就是坐在牌位前拿牌进行赌博的男子;辨认出胡某1就是在门口看风的男子,辨认出张某1、易某、王某1(外号大水鱼)、蓝某是参赌人员。
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赌博现场、赌具及赌资等物品。
2、谢妹仔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7月24日23时40分,其在高埗镇碰到“肥仔”,然后肥仔带其到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里面有人在赌斗牛。赌档一共发6门牌,赌了几把后,原来那个门头说要去厕所,就把位置让给肥仔,肥仔赌了十几把后,就把位置让给其坐,其坐着赌了5、6把。其带了900元去赌博,输了700元。
其不知道赌档的股东,其看见有人负责发牌抽水,有人向一名男子借钱,但不确定是不是放数的。其是第一次去参赌的,黑鬼是赌场的老板,黑鬼也是拿其中一门牌。32号男子(辨认是南恒党)和85号男子(辨认是曾祥爱)在赌场内坐在位置上拿牌和开牌,有时候离开了一会,接着又回来拿牌和开牌。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南恒党、曾祥爱,辨认出杨某3、杨某1、吕某在赌场出现,但没有参赌。
检察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7年7月24日21时许,黑鬼叫其去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在赌场内做门头,当晚22时许,其带肥仔去到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里面有人在赌头牛,赌档一共有六个门头,共发六门牌,每一个门头看一门牌,其赌了几把后,原来那个门头说要去厕所,就把位置让给肥仔,肥仔赌了十几把后,就把位置让给其坐,其坐着赌了5、6把,带了900元去赌博,后来输了700元。
3、曾祥爱的供述与辩解,其否认开设赌场,只供认自己是参赌的。
2017年7月24日22时40分,其和张某1经过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门口时,看到里面有很多人在赌博,其就在后面跟着赌博,张某1在旁边看着。赌档有人负责发牌和和抽水的,一共发5门牌,××个人是坐着赌的,其是站着赌的,在后面钓鱼的。其不认识赌档的老板。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李某、王某2是参赌人员,张某1没有参赌;辨认出杨某3和吕某有在赌场,但没有参赌。
检察笔录:对定性有异议,称如果定赌博罪其认罪伏法,因为其是其中一个门头,但是如果定开设赌场罪其不认罪。辩解其是赌钱才坐下去自己看牌,其不认识赌档的老板。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曾祥爱犯开设赌场罪不当。经查,由于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是该赌场的股东,赌场股东均不认识曾祥爱,是第一次见曾祥爱,被告人曾祥爱在参与赌博过程中,开始是在“小川”门头上参赌,当“小川”离开后,他坐在“小川”门头的位置,帮“小川”翻牌赌博,由于本案无证据证实他与“小川”合股,且他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以上事实有同案人印某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蓝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祥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祥爱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被告人曾祥爱的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在法庭上能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南恒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南恒党是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经查,同案人印某均租赁场地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与被告人南恒党等人作为股东共同开设赌场,同时还募集有荷手、看风人员、放贷人员等,且不只一次纠集他人到赌场进行赌博。故被告人南恒党不是从犯,其犯罪情节也不属轻微。被告人南恒党的辩护人提出第1、2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南恒党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
该量刑建议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1300元是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等人犯罪所得或是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南恒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谢妹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曾祥爱无罪。
四、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赖景明
人民陪审员: 林瑶
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展聪
书记员: 王健强
(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