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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民小组、车汤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景刑初字第650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1-28 20:23:16 浏览:

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民小组、车汤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景刑初字第650号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民小组。住所地: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民小组。

负责人:沙门,男,1954年5月6日出生,哈尼族,住景洪市,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辩护人朱秀芬,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汤,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共产党员,住景洪市,2003年至2006年担任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长并兼任支部书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彦春,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民小组、被告人车汤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负责人沙门及其辩护人朱秀芬,被告人车汤及其辩护人雷彦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时任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长并兼任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车汤,为本村经济发展,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后,每户出一名村民把本地人称“西南格角”的集体林全部砍伐,欲分包到户种植经济作物。经鉴定,被毁林木权属集体林,毁林面积267.6亩,活立木蓄积1070.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3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67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组织村民滥伐集体林,且数量巨大,单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车汤的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在村小组砍伐之前,有身份不明第三方人员已砍了一大部分,剩下的少部分是开会决定砍的。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单位组织村民砍伐林木事实不清,不应认定被告单位构成犯罪,因为在村小组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前部分村民就自行砍伐。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区分村民自行砍伐林木的行为与被告单位集体组织砍伐的不同行性质,其指控村民小组决策将集体林全部砍伐有违客观事实。被告单位决策将尚未砍伐的林木进行砍伐,其目的不是为了谋取村民小组的经济收入,而是为了让村民种植橡胶增加村民收入,其应不构成单位犯罪。本案的关键证据《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无证据效力。第一,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书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无法律依据。第二,景洪市林业局对叭尖小寨涉案现场进行技术鉴定只有一人,有违鉴定应由两人完成的规定。另外,由于本案的砍伐数量无法认定为巨大,故追诉时效不应认定为10年。综上,本案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单位无罪。

被告人车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当时是村民说集体林剩下的小部分树应砍完,村民同意后去砍了四天就停止了。2005年很多寨子和政府领导去看了这事也都没有说什么。被告车汤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林木至少经过了3次砍伐,第一次某些村民自发实施的砍伐行为,第二次为经过2005年村民大会讨论后统一实施的砍伐行为,第三次为2007年发包时实施的砍伐行为,故村民的个人行为被告人车汤不应承担责任。对于第三次砍伐,车汤当时已不是村小组长,也不应再承担责任。其次《景洪市林业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鉴定结论和村民们反映的事实相差极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并不能客观的反映本案滥伐林木的具体活立木蓄积,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依据。另外,《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书》的鉴定仅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的数量巨大不能确定,不应当适用十年追诉时效而应适用五年追诉时效。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此外,本案被告人车汤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行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足够的证据,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车汤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时任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现名称为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民小组)的村长并兼任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车汤,为本村经济发展,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后,每户出一名村民把本地人称“西南格角”的集体林全部砍伐,欲分包到户种植经济作物。后因村民对分地发生矛盾和争执,土地未分配到村民个人而是先后转包给了岩亮等人,非法所得部分钱款用于修建被告单位道路。经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被占用林地权属集体林,占用面积267.6亩[王和1]。

2014年8月4日,侦查机关通知车汤到村小组办公室配合调查,当日14时许,车汤到案,公安机关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后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证据证实:

1.被告人车汤的供述,证实其供述其原系被告单位村长,2005年5月份左右,其和村会计王某因为想要发展经济,就在村里召开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后在2005年10月组织村民把他们寨子旁的一块叫“西南格角”地上的林木砍伐并烧掉后种橡胶。后面因对分地村民之间闹矛盾,故一直地就荒着。2005年砍好地后拿出一部分承包给三个傣族老板种橡胶。2007年的时候,村民意见大后又选了新的村长继续操办此事。

2.证人王某的证词,证实其系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委会副主任。2005年车汤和他因为想要发展集体经济,就召开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最后决定村民每一户出1人到指定地点把树木砍伐掉并且烧好,之后又把总面积测量出来,又用竹子把橡胶穴点出来,又除以村民数,来确定每户人家应得面积,砍伐时工具都是村民自带。

3.证人张某、卫某、甲爬[王和2]的证词,证实2005年当时的村长车汤和会计王某因为想要发展集体经济,就召开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最后决定村民每一户出1人到指定地点“西南格角”把树木砍伐掉并且烧好,地砍好后又把总面积测量出来按户分配,但因为分配的问题群众闹矛盾没有分,之后又把一部分地对外承包给第三方。承包所得的钱村里用来修路了。

4.证人先马的证词,证实其系被告单位村民,2005年车汤和王某因为想要发展集体经济,经过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最后决定村民每一户出1人到指定地点把树木砍伐掉并且烧好,砍伐的地点是一片森林,地砍好后因为分配的问题群众闹矛盾没有分地一直荒着,后面把部分地承包给了外面老板。

5.证人沙门的证词,证实其系被告单位村民,2005年车汤因为想要发展集体经济,经过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最后决定村民每一户出1人到指定地点把树木砍伐掉并且烧好,地砍好后又把总面积测量出来按户分配,但因为分配的问题群众闹矛盾没有分地一直荒着,后面把部分地承包给了傣族老板。

6.[王和3]证人岩亮的证词,证实其与岩广、岩扁到被告单位做客时,得知该村小组要修路钱不够,想出租他们村的集体林,当时的村长是张某,经过协商,该村把叫做“西南格角”地块中的一部份出租给他们,租金一共是162000元,现该部分地块一直由他们管理到现在。

7.毁林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与指认笔录[王和4],证实现场的方位、面积为267.6亩及其他状况。

8.勐龙镇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证实景洪市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砍伐“西南格角”时,未在林政资源管理站办理砍伐手续。

9.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叭尖小寨系其村委会下辖的村民小组之一,叭尖小寨村民车汤于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由村民选举担任该村村长及支部书记职务。村民沙门于2013年3月由该村村民选举担任该村村小组长至今。

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及被告人车汤虽有未经批准的滥伐行为,由于案发至立案,时间已近十年,林木数量已难以准确考证,证据明显不足。其次,本案除了《景洪市林业技术鉴定书》所鉴定的林木数量处于无法准确考证的现实外,其鉴定意见上只有一名鉴定人员签名,故该鉴定意见显属程序违法,不能采信。综合以上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的滥伐林木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两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程序违法、所砍伐的林木数量有误的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尖小寨村民小组无罪。

二、被告人车汤犯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和  

审 判 员  王 菁  

人民陪审员  刀 雅 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柴 沁 辰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王和1],林业鉴定活立木蓄积1070.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3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67600元[王和2]证人岩亮、张正选的笔录与指控的事实无关,未写入[王和3]卷内证人张正选的证词没有说明是那一块地块,故而不能作为证据写入。[王和4]以下证据与定罪无关,故不写入《景洪市林业技术鉴定书》,证实经景洪市林局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核,毁林现场毁林面积267.6亩,开毁林活立木蓄积1070.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35.2立方米。

 

7.景价鉴[2014]2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砍毁软阔叶木的鉴定价格为26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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