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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19 18:46:03 浏览:

宾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宾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桂0126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21.08.11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某某,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

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被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宾检刑诉(202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宾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情况下,就擅自雇请民工砍代其位于甘棠镇六律村委六合村山场的松木,并运走出售。经聘请广西南宁立

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结果为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六律村委3林班

47-1小班,采伐林木面积为0.6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宾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协助侦查机关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

被告人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宾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

擅自雇请民工砍代其位于甘棠镇六律村委六合村山场的松木,并运走出售。经聘请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结果为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

采伐林木面积为0.6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2020年5月25

日,被告人宾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协助侦查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0月9日,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侦

大队接到甘棠镇林业站移交来书面报案材料称: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存在滥伐林

木的违法行为。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1月16日进行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宾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主动到宾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宾某某于1967年11月1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

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宾阳县自然资源局的《证明》,证实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在2016

年1月至2019年8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被告人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家在本村委“分界”山场有一块林地,地上有一些零星的杂木和

松木。2016年11月份,其和其妻子就用一把没锯去清山砍木,打算种植速生桉林木。其夫妻二人

砍伐了一个星期左右,叫了老坡村的苏焕兑开他的后驱动车去其运清山砍伐下来的柴火,有5-6吨左右,

得了3000多元。当年其就种上了速生桉林木,现在树高有5-6米了。

6.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林木采伐现场勘查报告,证实经聘请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有限公司到现场鉴定,结果分别为:结果为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

属于一般林业用地,采伐林木面积为0.6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宾某某指认,滥伐林木的

地点位于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的行

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成立。被告人宾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

态度,结合宾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罚金3000元余下的罚金2000元

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周华静

人民陪审员: 屈桂明

人民陪审员: 温秀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献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

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

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

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

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木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某某,男,1967年11月1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

广西宾阳县号;涉嫌滥伐林木罪。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宾某某犯

滥伐林木罪,于

2021年5

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宾阳县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

宾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宾某某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

宾某某犯

滥伐林木罪,判处。

二、被告人

宾某某。”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

宾某某犯

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

宾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周华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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