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1)桂0126刑初328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8.11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
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被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宾检刑诉(202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宾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情况下,就擅自雇请民工砍代其位于甘棠镇六律村委六合村山场的松木,并运走出售。经聘请广西南宁立
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结果为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六律村委3林班
47-1小班,采伐林木面积为0.6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宾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协助侦查机关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
被告人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宾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
擅自雇请民工砍代其位于甘棠镇六律村委六合村山场的松木,并运走出售。经聘请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结果为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
采伐林木面积为0.6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2020年5月25
日,被告人宾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协助侦查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0月9日,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侦
大队接到甘棠镇林业站移交来书面报案材料称: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存在滥伐林
木的违法行为。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1月16日进行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宾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主动到宾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宾某某于1967年11月1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
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宾阳县自然资源局的《证明》,证实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在2016
年1月至2019年8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被告人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家在本村委“分界”山场有一块林地,地上有一些零星的杂木和
松木。2016年11月份,其和其妻子就用一把没锯去清山砍木,打算种植速生桉林木。其夫妻二人
砍伐了一个星期左右,叫了老坡村的苏焕兑开他的后驱动车去其运清山砍伐下来的柴火,有5-6吨左右,
得了3000多元。当年其就种上了速生桉林木,现在树高有5-6米了。
6.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林木采伐现场勘查报告,证实经聘请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有限公司到现场鉴定,结果分别为:结果为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
属于一般林业用地,采伐林木面积为0.6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宾某某指认,滥伐林木的
地点位于宾阳县甘棠镇六律村委3林班47-1小班。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的行
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成立。被告人宾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
态度,结合宾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被告人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罚金3000元余下的罚金2000元
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周华静
人民陪审员: 屈桂明
人民陪审员: 温秀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献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
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
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
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
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木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某某,男,1967年11月1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
广西宾阳县号;涉嫌滥伐林木罪。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宾某某犯
滥伐林木罪,于
2021年5
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宾阳县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
人
宾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
被告人宾某某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
宾某某犯
滥伐林木罪,判处。
二、被告人
宾某某。”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
宾某某犯
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
宾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周华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