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贵有、辛文波等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
案号 | : | (2020)吉7605刑初14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2.08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 |
被告人戚贵有,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抚松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三岔子森林看守所。
辩护人郑义安,吉林理对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文波,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临江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三岔子森林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振业(曾用名杨学洲),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临江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闻德胜,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临江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明坤,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临江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阚国强,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临江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加宝,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临江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富生(曾用名刘兆生、别名刘柱),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临江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贵有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辛文波、李振业、闻德胜、葛明坤、阚国强、潘加宝犯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富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20年7月8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以江源林检一部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戚贵有另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后公诉机关又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补充侦查完毕后,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7日以江源林检一部刑变诉〔2020〕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指控戚贵有、辛文波、李振业、闻德胜、葛明坤、阚国强、潘加宝犯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变更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变更起诉。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江源林检一部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11月3日、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贵有、辛文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振业、闻德胜、葛明坤、阚国强、潘加宝、刘富生、戚贵有的辩护人郑义安、辛文波的辩护人王海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戚贵有指使陆某(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5小班内盗伐榆树2株、色树7株、杂树24株,合计33株,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立木蓄积0.3124立方米,原木出材0.1525立方米。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戚贵有指使辛文波并伙同闻德胜、李振业、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2小班内用两天时间盗伐胡桃楸35株,落叶松100株,色树12株,榆树4株,白桦树10株,枫桦树1株,杨树1株,杂木9株,合计172株,立木蓄积12.0116立方米,出材9.0539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黄菠椤树13株,蓄积0.6948立方米,出材0.0674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水曲柳树4株,蓄积0.1092立方米,出材0.0674立方米。上述林木,被劈成参地柱脚。
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辛文波指使被告人刘富生到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6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水曲柳幼树9株,蓄积0.0601立方米,出材0.0188立方米,截成1.8至2.2米长木段,运回参地做横梁。
综上,被告人戚贵有指使他人盗伐林木205株、合立木蓄积12.3288立方米,出材9.2064立方米。指使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黄菠椤树13株,蓄积0.6948立方米,出材0.0674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水曲柳树4株,蓄积0.1092立方米,出材0.0674立方米。共计17株。
被告人辛文波在戚贵有的指使下,伙同他人盗伐林木172株,立木蓄积12.0116立方米出材9.0539立方米。指使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9株、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17株,共计26株。蓄积0.8641立方米,出材0.5531立方米。案发后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李振业在他人伙同下参与盗伐林木172株,立木蓄积12.0116立方米出材9.0539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17株,蓄积0.804立方米,出材0.5343立方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闻德胜在他人伙同下参与盗伐林木172株,立木蓄积12.0116立方米,出材9.0539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17株,蓄积0.804立方米,出材0.5343立方米。案发后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葛明坤,在他人伙同下参与盗伐林木172株,立木蓄积12.0116立方米,出材9.0539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17株,蓄积0.804立方米,出材0.5343立方米。案发后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阚国强在他人伙同下参与盗伐林木172株,立木蓄积12.0116立方米出材9.0539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17株,蓄积0.804立方米,出材0.5343立方米。案发后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潘加宝在他人伙同下参与盗伐林木172株,立木蓄积12.0116立方米出材9.0539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17株,蓄积0.804立方米,出材0.5343立方米。案发后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刘富生在他人指使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9株,蓄积0.0601立方米,出材0.0188立方米。案发后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戚贵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辛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振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闻德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葛明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阚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富生在他人伙同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戚贵有、辛文波、闻德胜、李振业、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刘富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庭审中,公诉机关对量刑予以调整:以戚贵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辛文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李振业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闻德胜、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富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戚贵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辩称并没有指使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辩护人支持其辩解意见,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戚贵有没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2.本案不存在砍伐珍贵植物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完全是行为人的自发行为导致的犯罪后果;3.在犯罪客体方面,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指控的26株珍贵树种系野生原生植物,不符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体要件;4.确认涉案珍贵植物属于原生地天然植物的鉴定报告,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内容完全违背了司法鉴定要求的科学性,客观性要求;5.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戚贵有主观上没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是其他被告人为图省事,擅自实施的相关行为,其他被告人超出戚贵有主观故意以外的行为,其后果不应由戚贵有承担,现有证据,也不符合指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体要求,戚贵有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不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责任。量刑:戚贵有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补偿,取得相关单位的谅解,又是扶贫企业负责人,积极承担本村消除贫困的社会责任,没有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对戚贵有适用缓刑。
被告人辛文波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辛文波不知道黄菠椤、水曲柳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没有犯罪故意;2.本案定罪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对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植物种属的鉴定(吉森证司鉴所2020环损鉴字第265号)质证意见,不具有真实性,鉴定依据的检材是虚假的,鉴定的树木是28株与起诉书指控的不符。量刑:1.辛文波具有自首情节;2.在共同犯罪中起相对次要的作用;3.到案后始终能认罪认罚;4.能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5.辛文波没有指使刘富生砍伐9株水曲柳;6.辛文波主观恶意不深,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半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闻德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振业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阚国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潘加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葛明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富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戚贵有指使陆某、王某1(均另案处理)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5小班内盗伐榆树2株、色树7株、杂树24株,合计33株,合立木蓄积0.3124立方米。上述林木,被劈成参地柱脚使用。
2018年11月前后,被告人戚贵有让被告人辛文波找人伐树做参地柱脚。随即,辛文波联系并组织被告人闻德胜、李振业、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2小班内用两天时间盗伐黄菠椤树13株、水曲柳树4株、胡桃楸35株、落叶松100株、色树12株、榆树4株、白桦树10株、枫桦树1株、杨树1株,杂木9株,合计189株,合立木蓄积12.8156立方米。上述林木,均被劈成参地柱脚。
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辛文波指使被告人刘富生到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6小班内盗伐水曲柳9株,合立木蓄积0.0601立方米,截成1.8至2.2米长木段,运回参地做横梁。
综上,被告人戚贵有指使他人盗伐林木222株,合立木蓄积13.128立方米;被告人辛文波指使并参与盗伐林木198株,立木蓄积12.8757立方米;被告人李振业、闻德胜、葛明坤、阚国强、潘加宝参与盗伐林木189株,立木蓄积12.8156立方米;被告人刘富生参与盗伐林木9株,立木蓄积0.060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辛文波、闻德胜、葛明坤、阚国强、潘加宝、刘富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八名被告人均同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预交“复绿补种”保证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作案使用的手锯4把、木工斧5把、油锯1台被依法扣押,随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手锯4把、木工斧5把、油锯1台,系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工具。
2.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5小班),盗伐现场位于老百姓称其为高丽背子沟山顶,盗伐林木现场与犯罪嫌疑人戚贵有承包的参地接壤,在参地南侧,盗伐现场面积约0.2公顷。经现场核对森林资源档案及其图册,证明该林地权属国有,位于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林班号为15林班35小班,属湾沟林业局经营管理范围,现场勘查从北至南的顺序进行,在参地南侧,坐标点:223489484661510。经现场核对森林资源档案及其图册,证明该林地权属国有,位于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林班号为15林班35小班内,在该林班内发现盗伐遗留新鲜伐根35个,其中,双丫树水曲柳伐根1个,锯切面距离地面高度90cm,经立木检尺22cm1株,蓄积0.1560立方米,出材0.1107立方米;胡桃楸1株,经立木检尺22cml株,蓄积0.1568立方米,出材0.1191立方米;榆树伐根2株,经立木检尺8cml株、10cml株,蓄积0.0233立方米,出材0.0218立方米;色树伐根7株,经立木检尺8cm4株、10cm3株,蓄积0.0781立方米,出材0.0424立方米;杂木伐根24株,经立木检尺6cmll株、8cm7株、10cm6株,蓄积0.211立方米,出材0.1028立方米;共计非法采伐35株,蓄积0.6252立方米,出材0.3875立方米。经现场勘验,被非法采伐树木截面距离地面10-90公分之间,盗伐工具均为手锯伐树。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6小班),盗伐现场位于高丽背子沟岗顶,非法采伐林木现场与戚贵有承包的参地接壤,在参地西侧,盗伐现场面积约0.02公顷。经现场核对森林资源档案及其图册,证明该林地权属国有,位于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林班号为15林班36小班,属湾沟林业局经营管理范围,坐标点:223489964661521。位于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6小班内,发现被非法采伐遗留现场的水曲柳伐根11株,其中9个伐根是油锯截伐,2个伐根是斧子砍伐,现场伐根上已发芽,证明为鲜活立木,经立木检尺幼树2株、6cm6株、8cm2株、10cml株,蓄积0.0643立方米,出材0.0188立方米。非法采伐林木作案工具为油锯、斧子。在现场附近参地参棚上,有水曲柳木材。
4.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2小班),盗伐现场位于老百姓称其为老母猪窝子内,盗伐林木现场与犯罪嫌疑人戚贵有承包的参地接壤,在参地西侧,盗伐现场面积约0.77公顷。经现场核对森林资源档案及其图册,证明该林地权属国有,位于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林班号为15林班32小班,属湾沟林业局经营管理范围,现场勘查从东到西的顺序进行,在范围内发现130—140公分长的参地用木桩18垛(其中2个是半垛)每垛130公分高,在18个木桩垛的周边发现盗伐后遗留的新鲜大量树木伐根。其中,落叶松伐根61株,经立木检尺10cm2株、12cm8株、14cm18株、16cm17株、18cm11株、20cm3株、24cm1株、26cml株,合蓄积4.5491立方米,原木出材3.6820立方米;胡桃楸伐根31株,其中,立木检尺12cm4株、16cm5株、18cm5株、20cm4株、22cm4株、24cm5株、26cm1株、28cm1株、30cml株、32cm1株,蓄积4.2693立方米,原木出材3.0154立方米;黄菠椤树伐根13株,经立木检尺8cm3株、10cm2株、12cm3株、14cm2株、20cm1株、22cm2株,蓄积0.6948立方米,原木出材0.4669立方米;水曲柳伐根4株,经立木检尺8cml株、10cml株、12cml株、14cm1株,蓄积0.1092立方米,原木出材0.0674立方米;榆树4株,其中,立木检尺10cm2株、12cml株、14cml株,蓄积0.0919立方米,原木出材0.0610立方米;色树伐根12株,经立木检尺8cm4株、10cm5株、12cm2株、14cml株,蓄积0.1946立方米,原木出材0.1199立方米;枫桦伐根1个,经立木检尺20cml株,蓄积0.0312立方米,出材0.0199立方米;白桦10株,立木检尺10cml株、12cm4株、14cm3株、16cm2株,蓄积0.4379立方米,原木出材0.3112立方米;杨树伐根1个,经立木检尺14cml株,蓄积0.0326立方米,原木出材0.0223立方米;杂木伐根8株,经立木检尺6cml株、8cm4株、10cm2株、14cml株,蓄积0.1167立方米,原木出材0.0634立方米。落叶松枯立木伐根39株,其中,立木检尺6cm1株、8cm4株、10cm8株、12cm9株、14cm6株、16cm4株、18cm6株、20cml株,蓄积1.8965立方米,原木出材1.4873立方米;胡桃楸枯立木伐根4株,经立木检尺12cml株、16cml株、18cml株、22cm1株,蓄积0.3501立方米,原木出材0.2437立方米;杂木枯立木1株,经立木检尺14cm1株,蓄积0.0417立方米,原木出材0.0278立方米。共计非法采伐林木189株,蓄积12.8156立方米,原木材积9.5882立方米。经现场勘验,被非法采伐树木截面距离地面20-60公分之间,盗伐林木作案工具均为手锯,从盗伐林木伐根截面新旧程度断定为同期,与现场堆放柱脚新旧程度相同。
5.被告人潘加宝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系潘加宝对盗伐林木的现场情况及作案使用的工具进行指认。
6.被告人阚国强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系阚国强对盗伐林木的现场情况及作案使用的工具进行指认。
7.被告人戚贵有、辛文波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相片,系戚贵有对其雇用他人盗伐林木割参地柱脚现场进行指认,辛文波对盗伐现场及伐根进行指认。
8.被告人闻德胜、辛文波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相片,系闻德胜对盗伐林木割参地柱脚现场进行指认,辛文波对盗伐现场及伐根进行指认。
9.被告人戚贵有及其同案人陆某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相片,系戚贵有、陆某对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5小班内盗伐林木的现场情况及作案使用的工具进行指认。
10.被告人刘富生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相片,证实刘富生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6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的现场情况及作案使用的工具进行指认。
11.被告人戚贵有在马鹿沟林场非法采伐林木现场调查统计表,证实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5小班内被盗伐榆树2株、色树7株、杂树24株,合立木蓄积0.3124立方米。
12.被告人戚贵有在马鹿沟林场非法采伐林木现场调查统计表,证实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2—1小班内被盗伐林木鲜活树木145株(含水曲柳4株、黄菠椤13株,合立木蓄积0.6948立方米),枯立树木44株,共计189株,合立木蓄积12.8156立方米。
13.被告人辛文波在马鹿沟林场非法采伐林木现场调查统计表,证实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2—1小班内被盗伐林木鲜活树木145株(含水曲柳4株、黄菠椤13株,合立木蓄积0.6948立方米),枯立树木44株,共计189株,合立木蓄积12.8156立方米。
14.被告人闻德胜在马鹿沟林场非法采伐林木现场调查统计表,证实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2—1小班内被盗伐林木鲜活树木145株(含水曲柳4株、黄菠椤13株,合立木蓄积0.6948立方米),枯立树木44株,共计189株,合立木蓄积12.8156立方米。
15.被告人李振业在马鹿沟林场非法采伐林木现场调查统计表,证实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2小班内被盗伐林木鲜活树木145株(含水曲柳4株、黄菠椤13株,合立木蓄积0.6948立方米),枯立树木44株,共计189株,合立木蓄积12.8156立方米。
16.被告人刘富生在马鹿沟林场非法采伐林木现场调查统计表,证实在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施业区15林班36小班内被非法采伐水曲柳9株,合立木蓄积0.0601立方米。
17.戚贵有、辛文波、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李振业、闻德胜、刘富生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8.被告人戚贵有、辛文波、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李振业、闻德胜、刘富生无前科劣迹证明。
19.戚贵有、辛文波、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李振业、闻德胜、刘富生不是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证明。
20.死亡注销证明,证实闻某于2018年8月11日正常死亡。
2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巡护检查时发现马鹿沟林场15林班内,被盗伐大量树木。“我来找你们报案。我叫王某2,是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护林员。昨天下午我们到马鹿沟林场15林班内巡护检查时,发现在戚老三的参地边上树林内,被盗伐了大量树木,被砍伐的树木都割成参地柱脚,垛在林内,能有三千多根,被将盗伐的林木有楸子、落叶树、黄菠椤树、水曲柳等树木。看被盗伐的树木时间,应该是在今年冬天伐的。不知道谁盗伐的,但是,在盗伐林木的现场周围有富民村戚老三(戚贵有)他的参地,应该与他有关系。我初步清查一下,能有一百五六十株,有胡桃楸、落叶松、色树、桦树、黄菠椤树、水曲柳树,有一部分是落叶松占杆,绝大多数是鲜活树木,被伐的树根部径级在6公分至30公分之间。”
22.同案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8年秋天,在辛文波的伙同下,参与盗伐林木33株树木的事实经过。“2018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们村的辛文波领着我们马鹿沟村(富民村)给戚贵有的参地干活,参地在马鹿沟村高丽背子沟山顶上,当时我们去干活的人有辛文波、闻德胜、阚国强、王某1好象我们五个人,我去给戚贵有往参串上钉参地柱脚,当时地里有二三百多根柱脚,不太够用,戚老三就对我们说,你们在林子周边割点参地柱脚,尽可量割点青楷子、杂木不带树种的小对,他安排我们割参地柱脚后就走了,我就和王某1一伙。当时是我伐树截柱脚,王某1往地边上扛。我一共伐了三十三株小树,有青楷子、色树、杂木等,其他人伐什么树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俩一共能割七八十根大约1.3米长的参地柱脚,我伐的树有青楷子、杂木、色树等树种,根部径级在10公分以下。”
23.同案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秋天,在戚贵有的指使下,同陆某一起在参地周边树林里盗伐林木的事实经过,同时还证明在2019年4月初,其看到刘富生用油锯伐树为戚贵有做参地横梁的事实经过。
24.被告人刘富生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7月12日到临江市公安局桦树派出所自动投案后,被带到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供述了2019年春天,其在辛文波的指使下拿油锯到林子里伐树做横梁的事实经过。“2019年春天的时候,我们村的辛文波联系我到戚贵有的参地干活,干活的参地在马鹿沟老姜酒厂后面的山顶上,当时一起干活的还有葛明坤、阚国强、杨学洲、潘加宝、王某1。刚开始我们负责给参地松土,当时参地的柱脚已经钉好了,辛文波安排我用油锯齐柱脚头。活干的差不多之后,辛文波安排我拿油锯到参地旁边的林子里弄点参地横梁,辛文波当时说有树头就拣点树头,没有树头就伐点树做横梁。之后我就到林子里伐了9棵水曲柳树又找了一些其他树头,给做成了横梁。我们在参地一共干了四五天活,之后就回家了。给戚贵有参地干活,一直都是辛文波直接联系我们的,安排我们分工和具体活该怎么干。辛文波没说伐什么树。辛文波看见我把伐倒的水曲柳树做成参地横梁没有说什么。”
25.被告人葛明坤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6月5日到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投案,供述了在2018年11月初前后,辛文波找其为戚贵有割参地柱脚,在辛文波的带领下,携带作案工具同闻德胜、潘加宝、李振业、阚国强到马鹿沟村山上参地头上割柱参地脚的事实经过。“2018年11月初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那时已下了两场小雪,地上的积雪能有二三公分厚。有一天晚上,我们村的辛文波给我打电话说:‘明天有没有时间,咱们去马鹿沟给戚老三割点参地柱脚,一天120元钱’。我就同意了,他让我拿着斧子,小锯等工具,并告诉我们第二天早上6点半在西南岔中街小卖店门口等车。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到等车的地点,看见辛文波、闻德胜他开面包车,小五潘(潘加宝)、杨学洲(李振业)、阚国强他们五人,都拿着锯和斧子。我们上车直接到马鹿沟村(富民村),当时,是辛文波是我们领工的,具体干活的事都是辛文波安排。到地方后辛文波告诉我们到山上参地头上(老母窝子参地)割柱参地脚,我们沿着上山的车道到参地头上,进的树林,开始伐树割参地柱脚,我们先挑小树或站杆伐,后来就越伐越大,大树都挑直的、好劈的树伐。我们伐的树有落叶松、楸子树、桦树、黄菠椤、水曲柳、青楷子、还有一些落叶松站杆,这些树根部径级在6至30多公分之间。那两天,我们六个人都在一起干活,有伐树的、有下件子的、有用斧子劈木材柈子的、有搬运的、有抓堆垛的,都在一起干,没有具体分工谁干什么活,谁得手,谁就干什么活,我们六个人都伐过树,都劈过木头柈子,都垛过垛,我们将加工好的柱脚都横竖交叉垛在山上,我们一共在老母猪窝子山上割了两天柱脚,每天具体伐多少株树、都是什么树种我也没有数,因为我们伐树时,人与人之间有一定距离。”
26.被告人潘加宝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7月19日到临江市公安局桦树派出所投案的事实经过,同时还证明在2018年11月初,辛文波找其为戚贵有割参地柱脚的时间、地点,与其一起割柱脚的人员、分工、盗伐使用工具等情况。“在2018年11月初,具体哪天我忘了,我们村的辛文波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不在家,我说在家,一会他就到我家来了,并对我说‘马鹿沟戚老三(戚贵有)让咱们给他割两天柱脚,一天120元’,问我去不去,我当时也没有事,就同意了,他又说,‘要是去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到村中间小卖店门口等着坐车’。说完,我们唠了一会闲嗑,他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到小卖店门口,我就看见闻德胜的车在商店门口停着,我就上车了。过一会,辛文波、葛明坤、李振业、阚国强等四个人也先后都来了,他们上车后,闻德胜开车往马鹿沟村(仙人桥镇富民村)方向走,到了马鹿沟村后,辛文波领着我们上山,经过一片参地,到了山上树林子里后,后来听说这地方叫老母猪窝子。他说‘到地方了,就在这地方割吧’,我们就散开了,开始伐树、割参柱脚。第一天,我们在参地上面不远的地伐树割的参地柱脚。第二天,也是我们六个人,和第一天一样,我们爬山顶上那个平沃子里割的参地柱脚,这地方距离下面参地100多米远,在这地方一共干了两天,两天割了三千多根柱脚。我们到了山上后,辛文波说,到地方了,就在这里割吧,我们就散开伐树割参地柱脚。那天拿锯的人有葛明坤、李振业、闻德胜我们四个人,辛文波和阚国强好象没拿锯,拿的斧子,他们俩用斧子劈粗木头轴辘,也就是劈木材柈子,作参地柱脚,再就是搬运柱脚,把加工好的柱脚抓堆垛起来。我看见辛文波伐过几株树,阚国强他伐没伐树我没看见。当时,辛文波只催着干活,没有具体分工,谁都知道割柱脚这活怎么干,有伐树的、截件子的、劈木柈柱脚的、搬运垛成堆的,谁得空,谁就干什么活,就这样干了两天,想的是早干完,早分钱回家。辛文波没有说过伐什么树,割什么柈子的柱脚,只说长短割1.3米至1.4米之间。我们伐的落叶松树、胡桃楸子、色树、黄菠椤树、水曲柳树,还有一些杂木等。”
27.被告人阚国强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7月15日到临江市公安局桦树派出所投案后被带至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供述了在2018年收完地后,辛文波找其为戚贵有割参地柱脚,及在辛文波的带领下同闻德胜、葛明坤、李振业、潘加宝一起到马鹿沟村的一个山顶盗伐林木的事实经过。“2018年收完地后,下过两场小雪后的一天,当时外面的活不多了,有一天晚上,我们村辛文波电话问我,有没有时间,去给戚老三干点活,割两天柱脚,每天120元,我当时没有事就同意了,并告诉我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在我们村十字街商店门前等车,我说我没有锯,辛文波说没锯就拿斧子。到了第二天,我看见一起去给戚老三干活的人有辛文波、闻德胜、李振业、葛明坤、潘加宝五个人,他们也都拿着斧子和手锯等工具。当时是闻德胜开着他的面包车,车牌照多少号没记住。辛文波领着我们来到马鹿沟村(富民村)一个山顶,并告诉我说,‘你没有拿锯,就把粗树段打成柈子吧’。我和辛文波就跟着闻德胜、葛明坤、李振业、潘加宝四人的身后,他们四个人伐树,并将伐倒的树截成1.3米长至1.4长的木段,我就用斧子将粗树干劈成木柈,辛文波将劈好木材柈子垛起来了,共计垛了十多个参地柱脚。那地方是辛文波领着去的,听他说那地方名叫老母猪窝子。当时我上山没有拿锯,辛文波安排我将他们伐的粗树劈成柈子,跟正常柱脚那么粗,其他人拿着锯,就去伐树下件子,他们伐树的活是不是辛文波安排的,我没听见。他们四个人伐的落叶松、楸子、杨树、白桦木、黄菠椤树、水曲柳树、色树、榆树等。”
28.被告人李振业的供述,证实了其于2018年10月末的一天,在辛文波的组织下伙同他人一起盗伐林木的事实经过。“在2018年10月末的一天(具体哪天我忘了),辛文波带领我们村的大闻子(不知名)、阚国强、葛明坤、小五潘(不知名)我们六个人,他让大闻子拿着油锯,剩下的人让我们各拿一把小手锯、还有一人拿一把大斧子到戚老三参地上山坡去割参地柱脚,那天使用油锯放树人是大闻子,我们用手锯下件子,都截成1.3米至1.4长的木段,粗树干的,阚国强就用大斧子劈成木柈做柱脚,细的我们直接截成柱脚垛成垛,就这样,我们六个人干了两天,我们在山上一共垛成大小柱脚垛18个,大约在2500根左右。”
29.被告人闻德胜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5月28日到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投案,供述了2018年10月末,辛文波找其为戚贵有割参地柱脚的时间、地点,与其一起割柱脚的人员及分工,使用的工具等情况。“2018年10月末,我记的是刚下雪,辛文波找我到马鹿沟(富民村)给戚老三(戚贵有)的参地割参桩子,去那天是我开车拉着辛文波、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李振业去的,在去的道上,辛文波在车上说戚老三告诉我们伐点参地旁边树林里的落叶松站杆和青楷子劈参桩子,大约在7点半左右,我们走到戚老三的参地,在参地西面的树林子里我们就开始伐树劈参桩子,我们一共干了两天。我也记不清伐的什么树了,反正现在参桩子旁边的伐根都是我们伐的,伐多少株我也没有数。我们也没分工,也没规定谁负责伐树,太伙都在一起干活,伐树、截件子、劈柈子,谁伐树累了就休息一会,其他人再伐树。戚贵有参地西面树林子里被伐的树有落叶松、黄菠椤、水曲柳、榆树、桦树等其他树木的伐根,都是我们伐的。我们伐倒的落叶松树一部分的是站杆,黄菠椤、水曲柳、楸子、桦树等树都是鲜活树木。我们是用弯把子锯伐的树,我第一天去的时候就拿一把斧子,其他每个人都各带一把斧子和一把锯,伐树时用他们带去的小弯把子锯、也不管是谁的锯,我们都在一起干活,赶上什么活就干什么活,第二天我带一把斧子和一把弯把子锯。我的锯不好用就扔到一边,用别人带的锯伐的树。开始我们只是找落叶松站杆伐,干一会感觉落叶松不好劈柈子,我们就不管什么树种,也不管活树、死树的,怎么方便就怎么伐了。就这样我们一共两天,伐了一百八九十棵树,做了两千多根柱脚。”
30.被告人辛文波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5月28日到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及供述了其受戚贵有雇用,并联系、组织其他六名被告人为戚贵有伐树做参地柱脚及参棚的横梁是刘富生伐水曲柳树做成的事实经过。“2018年11月份的时候,我们给戚贵有的参地干活,戚贵有和我们说过几天雇我们给他的参地割点柱脚用。没过几天,戚贵有给我打电话说找点干活的人,给他的参地割两三千根柱脚。当时我问他在哪伐树做柱脚。戚贵有说在离着参地边上三十到五十米左右的林子里割点树,割点干的鲜的树参合着能做柱脚就行,时间长了别人也看不出来。第二天我就叫着闻德胜、阚国强、李振业、潘加宝、葛明坤一起到老母猪窝子戚贵有的参地边上割的柱脚。他们四个人伐树,我和阚国强劈柱脚和摞柱脚,我没有伐树。我们一共干了两天,一共伐了189棵树。2019年4月初我们给戚贵有作参棚时,我让刘富生找点参串横梁,也没让他伐树,他可能为了图省事,就伐了这些水曲柳小树。”
31.被告人戚贵有的供述,证实其在2018年10月期间指使陆某、王某1为其盗伐林木做参地柱脚,同年11月期间指使被告人辛文波组织他人盗伐林木为其割参地柱脚的事实经过。“2018年10月份砸参地柱脚时,我看这地柱脚不太够用,就让当时在参地干的人在参地边上割点青楷子、红楷子、柳毛子等树木柱脚,当时我安排完这活后就走了,后来谁去割的柱脚我也没有问,等我再来参地时,柱脚都钉到参地里了。在2018年11月初的一天,具体哪天我想不起来了。我看我的参地里缺柱脚,就给桦树镇西南岔村辛文波打电话说:‘你找几个人到老母猪窝子山上(15林班32小班)给我割二三千根参地柱脚,让他们在参地上面落叶松林子里找点落叶松站杆、青楷子、红楷子、柳毛子等一些不在树种的杂木,割点参地柱脚,一天一个人给120元钱’。辛文波同意后他们就去了,他们干了两天就割完了。他到我住的地方,也就是富民村里养鱼池看护房找我算帐,我一共支给他们割柱脚的钱不到2000元,包括他们来往的租车车费他具体怎么跟其他人分这钱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到湾沟林业局马鹿沟林场的林子里面伐树是盗伐林木行为。”
针对本案控、辩双方存在争议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中,检察机关用以证实各被告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关键依据,系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委托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戚贵有、辛文波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种属、起源、数量、保护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吉森证司鉴所[2020]环损鉴字第2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经鉴定:被采伐树木为靶香科,黄檗属植物黄菠椤PhellodendronamurenseRupr.13株;被非法采伐的树木为水曲柳(学名:FraxinusmandshuricaRupr.)木15株,共计28株(其中15林班32小班非法采伐水曲柳共计4株,蓄积为0.6948m3,非法采伐黄菠椤共计13株,蓄积为0.6948m3;15林班36小班非法采伐水黄柳共计11株,其中幼树2株,蓄积为0.0643m3。为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被非法采伐时是活立木。黄菠椤、水曲柳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戚贵有的辩护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本院依法通知在该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因疫情防控,鉴定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在接受戚贵有的辩护人质询时,称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实地勘验,在被要求提供植物镜检数据时,未能提供,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专业问题的回答同鉴定意见中记载的检验过程、鉴定方法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因在案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八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贵有、辛文波、李振业、闻德胜、葛明坤、阚国强、潘加宝、刘富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贵有、辛文波、李振业、闻德胜、葛明坤、阚国强、潘加宝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富生在辛文波的指使下参与盗伐林木数量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戚贵有、辛文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闻德胜、李振业、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辛文波、闻德胜、阚国强、潘加宝、葛明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戚贵有、李振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均能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的定性改变,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贵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辛文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振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闻德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阚国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潘加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葛明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刘富生无罪。
九、作案工具手锯4把、木工斧5把、油锯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刘强
审判员: 李君
人民陪审员: 仲昭君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