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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彦卫:合同诈骗案再审无罪的路径
来源:网络 2024-11-25 09:44:09 浏览:

编者按:《“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汇集盈科全国53位资深刑辩律师亲身办理过的成功案例,总结了证据辩护的新理念、新思维、新方法。该书是一本特点鲜明、重点突出、观点多元的实用工具书,出版后受到读者广泛好评。盈科刑辩人公众号将陆续刊载该书籍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抽钉拔楔

合同诈骗案再审无罪的路径

郭彦卫

1

突破思路

合同诈骗罪案件,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当事人受骗而损失财物是该罪的基本特征。受到欺骗以及损失财物作为基础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受害人的报案书是最直接的反映,是直接证据,更是核心证据。如果在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中排除了这样的证据,就起到了抽钉拔楔的效果。

2

案情简介

2000年,正值壮年的韩某从县里来到省城,带领几个工人成立了一个平安土建工程队,以干些零碎的小工程为生。一个偶然的机会,经老乡杜某介绍认识老乡杨某。杜某在一家单位上班,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杨某有亲戚在电力局当领导,可以联系到电力方面的工程;韩某有工人,能干活。三人合计,由杨某和杜某持干股(利用社会关系找电力方面工程),韩某负责具体施工, 利润三人分成。根据当时的政策注册了一个“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注册在杨某名下。

当时省会的多数单位家属小区居民用电是一栋楼或者一个单元共用一块电表,各户共同分担,多有不便。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改造一户一表的优惠政策,单位提出申请,每户居民收费250元,由电力局委托施工企业完成。韩某他们合伙后也参与了这项改造工作。到2003年三人因利润分配问题有矛盾,就分开单干。约定谁揽的活谁干,各自独立,营业执照共用。但一套章用起比较麻烦,经韩某要求,杨某将营业执照给韩某刻了一套章用于承揽业务。

水利部直属的设计院家属小区住宅楼也要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设计院曾向电力局提出申请,但电力局认为设计院小区是自备变压器,不适用本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如改造需要自己负责。设计院找了几家施工队比价,其他几家施工队报价120万元到130万元,韩某报价100万元被选中,以99.5万元签订了合同。

韩某完工申请电力局验收接入电网时,电力局回复要想入网必须从电力局购买材料。此时杨某提出分12万元利润,可以协调其电力局工作的亲戚帮助验收入网。韩某支付3万元现金和打了9万元欠条给杨某,并出资了84,500元 (按338户计算)材料费给杨某从电力局领出来材料,将自己安装好的材料替换,通过了验收入网。

杨某向韩某索要欠条上的9万元,韩某说将合伙时的账算清,多退少补。杨某不同意,就以受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韩某私刻宏通工程队公章与设计院签订合同诈骗工程款据为己有,韩某被刑事拘留。但经审查,杨某没有损失不属于受害人,合同诈骗必须得有受害人,但此时韩某已经被羁押了。办案人员找到设计院负责签订合同的人说:“根据市政府的政策,一户一表的改造工程每户出资25元,材料是电力局免费提供,韩某未向你单位告知,将电力局免费提供的材料的编入预算,骗了你单位签订合同,多支付了材料费(经价格鉴定为 349,938元),你单位受到损失,应当报案。”该负责人不写,但在被留置一整天后,终于写了报案材料。韩某被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3

办案过程

一、荒唐的指控,囫囵的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设计院宿舍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电力局指派桥西区宏通电力工程队杨某负责施工,杨某让韩某具体负责施工事宜。韩某以伪造的桥西区宏通电力工程队的公章、账务章与设计院签订合同,后隐瞒该工程部分原材料由电力局无偿供给的事实,将应由电力局无偿供给的材料编入工程决算,骗取设计院工程款,占为己有。

杨某代表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韩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返还其占有的工程款给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

一审法院于2004年2月1日和3月7日两次开庭审理,2005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韩某上诉,2005年6月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书, 改判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漫漫申诉路,曲折两轮回

二审改判缓刑走出看守所后,韩某开始了申诉。5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2012年11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2014年5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刑事判决,发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0年后,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2015年5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2015年7月22日作出再审一审刑事判决,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韩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二审刑事判决书,改判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时隔10年,原审和再审两级法院判决结果惊人的相似。韩某再次提起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

三、证据真假难分辨,指控逻辑不自圆

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提审,笔者查阅了全部证据材料后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错误,证据真伪难辨,不能形成完整的指控体系。

1.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设计院宿舍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电力局指派桥西区宏通电力工程队杨某负责施工,杨某让韩某具体负责施工事宜”的事实是否属实?

对此控方的证据是举报人杨某的证言和电力局的证明,举报人杨某证言:“2004年4月,市电力局有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电力局把这项工程给了杨某,并且给了其设计院一户一表电网工程的图纸,改造工程出料单。之后就让韩某代表工程队施工……后通过设计院联系才知道韩某伪造了工程队的公章、财务章,已与设计院签订合同,骗取了工程款。”电力局证明:“设计院电网改造系我单位委托宏通电力工程队实施安装。”

而设计院院长李某、副院长张某、后勤科长孙某、副科长王某都证明:“其单位的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是韩某持‘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委托书来联系、签订合同、带领工人安装施工、领取工程款等。而之前该单位曾向电力局提出过申请,得到的答复是该单位是自备变压器,不在政府文件范围内,需本单位自己负责改造。”

对比以上双方的证据,作为受害人一方的证言应当更可信,因为他们是受害者,是事件的亲历者。

2.起诉书指控:“韩某以伪造的桥西区宏通电力工程队的公章、账务章与设计院签订合同”,韩某签订合同的公章是否是伪造的?

杨某举报韩某私刻了公章。韩某辩称,韩某、杨某、杜某三人原为合伙关系,因闹矛盾分家,约定营业执照可以共用,谁承揽的活谁干,各自独立;因使用不便,向杨某索要了营业执照,找了刻章店刻的章。

该节事实,控方的证据为杨某的举报证言;刻章店老板的证言,证明韩某曾 持营业执照到店里刻章;公安机关调取刻章店留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印模;公安机关技术鉴定意见,证明韩某与设计院签订合同的章和杨某提供的“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的章不是同一枚章。

为证明曾经的合伙关系,韩某提供了几个工人的证言,以及合伙时的流水账记录,但流水账没有杨某和另一合伙人杜某的签字。杨某提供的一个工人的证言为,韩某是给杨某打工。另一合伙人杜某出具书面证言为,三人没有合伙关系。但韩某的女儿与杜某的电话录音中,杜某认可三人曾经是合伙关系。

3.关于起诉书指控:“……后隐瞒该工程部分原材料由电力局无偿供给的事实,将应由电力局无偿供给的材料编入工程决算,骗取设计院工程款,占为己有……”

为此,控方提供了设计院提交的报案书及孙某等证言。孙某证言证明不了政府优惠政策。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法官找孙某作的调查笔录显示:为这事公安传我去了三趟,他们说韩某诈骗了我院的钱,必须帮我们追回来,不追是失职……还有一个检察院的女人说必须写。我们单位认为没有受骗,韩某还为我们单位省钱了……检察院叫我们去了10小时,认为我们得了好处……另外,卷宗中关于设计院支付韩某工程款的账目复印件都上盖有检察院纪检科的章。

四、拨开迷雾看本质,“十五”沉冤终昭雪

本次提审,笔者主要是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

1.关于本案立案的依据。起诉书指控的设计院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联系和施工,虽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可以影响对双方陈述真实性的判断,可以合理推定报案人的动机、案件的起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影响。通过以上对这组证据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案起因是杨某的报案,但杨某不是适格的受害人,因此,本案立案就是错误的。

2.关于韩某是否伪造公章的问题。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韩某重新刻了印章是事实,争议在于是否经过杨某同意。在这一问题上,只有杨某和韩某一对一的言词证据,不能完全确定各自陈述真实性。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的本质是受害人损失财物,而本案即使认定刻章未经杨某同意,如果没有受害人,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未经杨某同意刻章是另外的法律问题。

3.关于韩某是否隐瞒市政府优惠政策,欺骗了设计院,设计院是否有财物损失。首先,政府的政策不是一个普通人能隐瞒的。其次,设计院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设计院根据市政府的政策向电力局申请,而电力局没有同意,电力局自行改造,不存在受骗,其支出的工程款是基于比价后的合同价款,跟政府优惠政策没有关系。

4.关于举报书的证明内容。第一,设计院是与韩某签订的合同,并未与杨某接触。第二,以大包干的形式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是设计院在几个施工队之间比价后的选择,不存在受到欺骗的情况。第三,设计院明确表示没有受到欺骗,是办案人员认为有暴利。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孙某的笔录,印证这样一个明确没有受骗的举报书是被迫出具的,不是设计院的真实意思。

综上所述,从两个阶段概括韩某在与设计院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第一阶段,未将市政府的优惠(免费提供的材料)编入预算,也未使用电力局提供的材料;第二阶段,在工程完工后,因通不过电力局的验收,通过杨某购买电力局的材料,把自己已经安装的好材料替换下来,也未向设计院另外收取费用。可见,韩某所得工程款完全是基于合同约定,并已完成了合同义务,不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与目的。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韩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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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

韩某出生于1953年,自2004年10月16日韩某被拘留至 2019 年8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时是66周岁。本案完整地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再申诉、提审,三个轮回,15个春秋。

韩某在花甲之年,获得无罪的结果,是正义的胜利,是法治的胜利。之所成功,在于其长达15年坚持,申诉,在于终审法官的勇于担当。终审法官紧紧抓住犯罪构成,从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出发,没有适格的受害人,没有受到财物损失就不构成本罪。杨某报案的内容以及公章是否伪造的问题不是核心问题,行为人虚构事实与受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本案中,受害人的陈述及报案书是本罪的核心,排除了这个基础事实,受骗的基础事实和指控的证据体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指控体系就崩溃了,就相当于抽掉了木质结构的钉和楔,散架了。

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在初创时期,不乏兄弟式合伙、仇人式散伙,出于利益纠葛,甚至不惜将对方送进监牢。因此,合同诈骗类案件的报案原因错综复杂、真假难辨,必须对报案材料进行详尽审查,准确把握财产处分行为与处分原因,用客观事实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5

证据运用

诈骗类案件的本质是受害人受到欺骗而损失财物,受害人的陈述和报案书是其受骗过程和结果体现,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决定了案件侦查的起始和侦查脉络。因此,解构受害人陈述和报案书就是解构核心证据。如果这样的证据被排除了,就相当于抽钉拔楔地解决了问题。

审查被害人陈述、报案书等与其他一般证人证言有相同之处,比如,要审查其陈述是否明确、具体、细致、完整,是否客观和真实;审查其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或者矛盾有无合理解释;通过纵向和横向对比,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被害人陈述、报案书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有可能因个人怨愤而夸大事实;其陈述的内容更容易受到感情、利益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特征更强,要格外关注不实演绎部分。因此,应当审查报案是主动报案还是被动报案,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的距离;报案人与被告人是否有经济上的合作关系,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是否有利用刑事报案来解决经济纠纷的动机。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害人陈述、报案书进行有效质证,才能还原事实,区分罪与非罪。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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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彦卫 

律 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四届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首届百名大律师。法律著作有《刑事辩护全流程实务指引与文书模板》、《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辩技能体系化提升—流程任务模板》。参与编写《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参与编著《盈的秘密》系列书籍,参与编著《盈科百名大律师》、《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精选》等;文学著作有长篇纪实文学《奔》。郭彦卫律师专业专注于刑事业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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