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孙现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豫0821刑初373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6.08 |
案由 | : |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08216935418291,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卧龙岗村。
诉讼代表人张朝霞,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人孙现锋,曾用名孙小辉,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高中肄业,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挪用资金,2017年12月5日被新疆哈密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8年1月4日被逮捕,2019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3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利害关系人张朝霞,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巩义市。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8〕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协力)、被告人孙现锋骗取贷款一案,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1日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期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银丽、李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朝霞、被告人孙现锋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18日本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一百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孙现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后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孙现锋不服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立案审理,2020年3月9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同意延期审理,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银丽、余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朝霞、被告人孙现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6日,被告单位焦作协力注册设立,经营铝棒、铝合金锭、铝型材制造加工等,被告人孙现锋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孙现锋以公司购买铝棒等物资缺乏资金为由,指使其妻张朝霞、妹妹孙某签订焦作协力与焦作金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吉木萨尔县焦作协力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协力)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获得贷款1000万元,截止目前贷款未归还。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焦作协力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孙现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并负责实施骗取贷款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焦作协力辩称,焦作协力向浦发银行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孙现锋辩称,倒贷款的行为是和银行沟通过的,银行也是同意的,不存在欺骗,公诉机关指控不真实;其本人虽和孙现辉有兄弟关系,也不影响二者之间的公司做生意。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设立,经营铝棒、铝合金锭、铝型材制造加工等,被告人孙现锋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涉案贷款1000万元的形成过程:
2012年10月10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500万元;2012年10月15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贷10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河南群鑫铝业2012年9月28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
第一次倒贷(还前账贷后账):2013年10月14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同年10月15日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半年。河南群鑫铝业2013年10月14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4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河南润泽铝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4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保证期限二年。
第二次倒贷:2014年4月11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同年4月14日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半年。群鑫铝业、宝阳铝业、润泽铝业提供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
第三次倒贷:2014年10月13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200万元,期限为半年。2014年10月13日,圣昊铝业提供最高额1320万元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人孙现锋当日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三年。贷款余额变成了1200万元。
第四次倒贷:2015年4月9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500万元,同年4月10号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700万元,期限均为半年。该两笔贷款由宝阳铝业、圣昊铝业担保,被告人孙现锋提供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贷款余额仍为1200万元,没有变化。
第五次倒贷:2015年10月9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圣昊铝业及被告人孙现锋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贷款余额变成1000万元。
第六次倒贷:2016年4月8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圣昊铝业及被告人孙现锋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贷款余额没有变化,仍为1000万元。
第七次倒贷:2016年9月,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现锋以公司购买铝棒等物资缺乏资金为由,指使其妻张朝霞、妹妹孙某签订焦作协力与焦作金恒鑫实业有限公司虚假购销合同1份(签订时间2016年9月1日)、焦作协力与新疆协力虚假购销合同2份(签订时间2016年9月3日),提供给浦发银行郑州分行,2016年9月28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350万元、350万元;2016年9月29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300万元,期限均为半年,圣昊铝业及被告人孙现锋担保。
2、贷款的担保及现状:2017年3月13日,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焦作市圣昊铝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项下债务人为焦作协力,期间为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0日,限额为1100万元,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人孙现锋与圣昊铝业继续为被告单位提供还款保证。贷款期限内,利害关系张朝霞均签署《关于同意共同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孙现辉将焦作协力转让给郑行军、呼福案等四人。
3、法院判决与裁定:
2017年9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起诉的关于前述1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作出判决,同年12月7日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焦作协力刑事主体资格,证实被告人孙现锋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孙现锋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浦发银行与焦作协力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及焦作协力与新疆协力、焦作金恒鑫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3份,焦作协力与新疆协力、焦作金恒鑫转账凭证,证实浦发银行向焦作协力关联公司转账情况,证实焦作协力和被告人孙现锋向银行提交三份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言,其是孙现锋妹妹,曾在其兄孙现锋开办的焦作协力从2009年工作到2016年七八月份,主要是在账务科帮忙打杂。2016年七八月份下大雨,工厂被水淹停产,后来又干了两个月,和隔壁圣昊铝业产生矛盾干不成了。2016年孙现锋就不在厂里,也不管生产经营,去干什么不清楚。2016年10月,其兄孙现辉在厂里注册了焦作金恒鑫实业有限公司做铝贸易生意,后来孙现辉把焦作协力出租的事不清楚。2016年9月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1000万元是其和二嫂张朝霞到浦发银行办理的,前期资料是张朝霞送给银行,其向银行送去的是银行流水和公司财务章。焦作协力与新疆协力、金恒鑫签订的3份工业品买卖合同都是其打印的,前二份合同是其签名,另一份是张朝霞签名,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焦作协力先还银行350万元,放款时浦发银行将350万元转到金恒鑫公司,金恒鑫公司又转给焦作协力,焦作协力还贷后又贷出来,银行将贷款转到吉木萨尔,这样分三次共还贷1000万元,就是这样倒贷款手续。
(2)孙现辉证言,其为孙现锋兄长,2016年设立焦作金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与妹妹孙某为股东。公司地点即焦作协力院内西边**的两间办公室。2016年9月没有与焦作协力有过400万元铝锭买卖合同。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焦作协力350元汇款是因为孙现锋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倒手续时转到其公司350万元,听原财务人员焦某说这笔款当天就回到现锋公司账户。焦作协力是2016年11月24日被隔壁圣昊铝业堵住大门,没法生产停了,2017年3月其也不再经营金恒鑫实业公司,因为圣昊一直堵门,2016年12月经有关单位协调,焦作协力的厂房和办公楼抵押给郑行军等人,设备质押给周武现,金恒鑫的股权也变更为郑行军了,因为现锋欠郑行军、周武现等人的钱。孙现锋的350万元是通过信贷公司借的,记得是孙某负责办理。
(3)证人马某证言,其系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和负责人,从2014年七八月份开始负责该公司工作,公司原来法定代表人分别是张建伟和席伟,2015年8月27日张建伟将股权转到其名下,席伟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没出资。孙现锋开办焦作协力借其300万元直到现在未归还。其除经营豫鑫物流公司外还经营吉木萨尔焦作协力(新疆协力),其为两个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
(4)证人呼盈盈证言,其2015年春--2015年6月在新疆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6月到新疆协力工作到2016年10月。豫鑫物流应该是孙现锋的公司,经理马某,马某妻子乔杏艳是会计,孙高星是调度,马某是法定代表人。公司以前不叫这个名字,但知道原是张建锋姐夫的兄弟经营的,好像叫孙怀贤,欠孙现锋1000多万元,将公司顶给了孙现锋。公司人员都叫孙现锋孙总,公司经理马某也听孙现锋的。2015年6月,孙现锋准备到新疆协力,让其一同去了吉木萨尔,因孙现锋业务多,就将新疆协力的业务都交给其管理,孙现锋平时就管理其一个人,2015年8月筹建,2016年9月投产。新疆协力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初变成乔杏艳,孙现锋仍然是老板。关于新疆协力建设的资金来源,都是孙现锋从焦作协力和鄯善豫鑫物流有限公司弄过来的钱,有一二千万元。
(5)证人张某1证言,其系焦作市圣昊铝业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8月26日,孙现锋和张朝霞共同注册成立焦作协力。2014年10月13日,孙现锋与张朝霞申请由圣昊铝业为焦作协力担保,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2015年圣昊铝业又为焦作协力担保在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贷款500万元。2016年9月,圣昊铝业接到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偿还贷款起诉书,向孙现锋询问情况却避而不见。2016年11月24日圣昊铝业堵门迫使孙现锋夫妇见面,但孙现锋解释资金全用到了新疆协力等处。
(6)证人张朝霞证言,其系孙现锋妻子。听说过鄯善物流有限公司(豫鑫物流)和新疆协力两个公司,股东和出资人不清楚。焦作协力倒贷款时和这两个公司有来往。在浦发银行贷款前几年就有了,不记具体时间,第一年是1500万元,后来到期就倒贷款手续,最后是2016年贷款3笔共1000万元,是其本人经手办理的,具体时间可以查到,办贷款时签订有合同,是现锋让其办理的,他让找浦发银行的翟某办的,过程就是先把浦发银行以前贷给公司的款还掉,然后再贷出来。去年的贷款是先拆借了350万元给银行,然后再从银行贷出来,当天再还银行,再贷出来,这样来回贷了三次共1000万元。贷款没有归还是因为隔壁圣昊铝业堵焦作协力大门没法生产,现在厂已经被孙现锋租出去,如何租的现锋知道。
(7)翟某证言,其系浦发银行陇海路支行工作人员,负责放贷工作。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是其负责办理的,这家公司在2013年前后就开始在浦发银行借款,原来不是其负责,2015年之后才接手这家公司贷款业务。协力公司的老板叫孙现锋。其接手孙现锋公司贷款业务时,原来是1200万元贷款,感觉他的公司经营不太好,因为还贷总不顺利,这样押了200万元,2016年续贷时就只让他贷1000万元,这1000万元到期后也未偿还。2016年9月贷款快到期,其打电话给孙现锋,问1000万元贷款怎么办。孙现锋说继续贷,让联系张朝霞具体办理倒贷款手续。后来张朝霞还有该公司一个女的送来办理贷款用的手续,主要是提供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焦作协力与新疆协力及金恒鑫公司的3份合同。他们把资料提交后,经过分行审核,由分行放款,记得孙现锋公司是分三次将35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还与贷,按要求应当将款转到那两家与他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司,履行合同是他们公司之间的业务,银行只负责让他们提交买卖合同,有没有实际业务其也不能够查得到。放款前其去过他的铝厂,那时候还生产,是不是孙现锋在经营却不能保证。放款后其又去他的厂里,大概是2017年春他铝厂换名字了,后听说是他家里人在经营,其认为孙现锋开始逃避还贷。放款后孙现锋公司只还了一个月利息就不再归还了。
(8)证人徐某证言,其系江苏省张家港新联成铝材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认识孙现锋并和他有业务来往,后来他在新疆开办新疆协力,在新联成公司购买过熔铸设备。孙现锋是不是焦作协力的老板不清楚,但吉木萨尔的协力孙现锋是老板,因为去新疆吉木萨尔和东南铝业谈业务时,隔壁是新疆协力,见到过孙现锋,孙现锋说他是新疆协力老板。其公司2015年8月22日把和新疆协力签订购买熔铸设备合同邮寄给新疆协力,一个叫呼盈盈的签字后邮至新联成公司。事后都是孙现锋与呼盈盈电话联系,对方通过邮寄方式将承兑汇票付给新联成公司。
3、被告人孙现锋供述和辩解
其为焦作协力法定代表人,妻子张朝霞也是公司股东。鄯善豫鑫物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建锋,后变更为席伟,又变更为马某,2013年八九月份,群鑫铝业法定代表人孙怀贤借其960万元未归还,2014年7月将豫鑫物流公司抵给其与马某,股东未作变更,实际经营人马某。新疆协力成立于2015年6月,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豫鑫物流公司和马某,2016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变为乔杏艳,乔是马某妻子。新疆协力、豫鑫物流、焦作协力之间有经济来往,如果哪个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就互相转账解决。豫鑫物流和新疆协力其不是股东,只是负责人,曾担任过新疆协力的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董孝安。2016年10月18日曾说过自己是老板,公司筹建资金时说过要经其批准才由呼盈盈支付的话,因为其系公司负责人。2015年9月和张家港签订熔铸设备合同购买设备是其让呼盈盈购买的。2014年10月13日焦作圣昊铝业为焦作协力担保在郑州浦发银行贷款1000万元;2015年1月23日,圣昊铝业再次为焦作协力在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担保贷款500万元,因圣昊铝业不愿再为焦作协力担保,因此焦作协力无力归还。浦发银行的1000万元应该是2013年贷的,最后是到2016年9月的三笔分别是350万元、350万元和300万元逾期未还,贷款都用到焦作协力的经营上了,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买卖合同,2016年浦发银行最后这一笔1000万元贷款,每一笔其都提供了购销合同,焦作协力和新疆协力、焦作协力与焦作金恒鑫公司的购销合同因特殊原因未履行,是其安排人签订合同,具体安排的谁不记得了。贷款到新疆协力和金恒鑫账户后就还给焦作协力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叫翟某,贷款到期后是其与翟联系,因其当时不在焦作,会和张朝霞或妹妹孙某联系办理倒贷款手续,至于给豫鑫物流打款是借给他们的,是正常借款,后来就还了。豫鑫物流向新疆协力投资大概几百万元,看账目就清楚了。向浦发银行提供买卖合同时其不在焦作,应该是妻子张朝霞签的,还有妹妹孙某,这是需要其同意的,张朝霞给其说过,认可这三份合同是其同意的。焦作协力经营不下去,实在没能力归还浦发银行贷款,因为铝业行情不好,又和隔壁的圣昊铝业的纠纷,就把厂租给郑行军,公司名叫金恒鑫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协力最后贷的这1000万元都是倒贷款的钱,就是先用350万元还原来的贷款,再贷出来,再还贷款,最后还够原来的贷款,焦作协力和金恒鑫、新疆协力没有实质的业务。新疆协力2016年10月只是试产了几天,因为环保的问题,生产断断续续,10月底就停产。2016年其一直在吉木萨尔建厂,等于不管焦作协力的事了,也不正常生产,2016年将厂区租给其兄孙现辉。焦作协力2013年9月16日向群鑫铝业(孙怀显)转款950万元,孙怀显没有归还,几年前为孙怀显担保在洛阳银行贷款500万元,因其无钱归还,代其偿还280万元。
4、鉴定意见
对浦发银行贷款1000万元的结论:2016年9月28日—29日各贷款35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焦作协力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付给金恒鑫公司350万元,同日付给新疆协力350万元,同年9月29日付给新疆协力300万元。证实被告单位签订无实质业务的购销合同,将所贷款项转账到金恒鑫和新疆协力后,全部退还焦作协力。
被告人孙现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7豫01**执1392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焦作协力公司1000万的经济纠纷,已经判决,进行执行阶段,应当按照民事判决向前推进,不应进入刑事诉讼;2、接处警登记表二份,现场照片五张。证明2016年11月24日开始焦作协力公司被圣昊公司堵门长达四个月之久,导致协力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从而无法履行合同;3、焦作协力公司在浦发银行2012年10月-2016年12月期间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协力公司在此期间持续还贷本金十四笔,利息97笔,协力公司没有逃避银行债务没有逾期,银行基于这种情况决定放贷,并且协力公司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延续之前的贷款,银行是明知的,不存在被欺骗。
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书证
(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执13920号执行裁定书、(2017)豫0105民初18772号民事判决书;
(2)焦作协力铝业工商注册资料;吉木萨尔公司工商注册资料;金恒鑫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浦发银行借款合同资料。
(3)修武县税务局调取的协力公司2015-2019年财物报表;圣昊公司2015-2019年财物报表,证明两家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亏损状态;圣昊公司提供的2015-2019年财物报表,该公司经营状况也为亏损状态;浦发银行调取的内部文件浦银发(2009)219号,证实浦发银行对于出现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为借新还旧和展期。
2、证人证言
(1)证人翟某证言,证实该笔贷款的借款情况及借款流程,2016年9月28日和29日属于新贷款不属于借新还旧,也不属于展期,贷款是按照新增贷款办理;
(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协力公司三笔贷款是正常贷款,按照正常贷款流程办理,不属于借新还旧业务。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圣昊公司为协力公司在浦发银行的1千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没有抵押没有质押;
(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圣昊公司为协力公司在两家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5)证人焦某证言,证实协力公司只有一套账目,2015年-2016年经营状态属于亏损状态。
3、被告人孙现锋2020年4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孙现锋认可2016年9月的贷款为正常贷款,不属于借新还旧也不属于展期;2020年4月14日在检察机关调取的笔录,证实贷款到期后没有能力偿还,才采取这种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
4、鉴定意见:河南世纪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豫世会(2018)会鉴字第32号审计报告,证实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协力公司2015-2016年的经营状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现锋2012年贷款数额为1500万元,2016年9月28日的欠款数额为1000万元。为不使贷款超期限,2016年9月银行与借款人合作倒贷。表面上焦作协力取得贷款1000万元,实际上银行债务未得到清偿,焦作协力也未得到贷款。焦作协力和孙现锋虽然向银行提交了三份虚假的购销合同,却并不影响其取得1000万元。且孙现锋在2012年贷款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银行对倒贷的行为明知。本案有圣昊铝业为焦作协力1000万元贷款担保,即使焦作协力和孙现锋、张朝霞不能归还贷款,也不会必然导致银行债务逃废。借款人无法偿还时,银行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实现债权,填补损失。在2017年孙现锋不能归还贷款,浦发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向孙现锋主张权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按照刑法的谦抑原则,能够适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调整时,毋须启动刑罚。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按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孙现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李静敏
人民陪审员: 李志远
二O二O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丹丹
书记员: 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