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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22 22:03:59 浏览:

黄伟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伟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073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9.01.07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伟坚,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日被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肖文君,江西理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星,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公诉刑诉〔201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坚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建勇出庭支持公诉。期间,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被告人黄伟坚及其辩护人肖文君、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廖某,实际控股人为被告人黄伟坚。2014年6月,黄伟坚以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向赣州正康饲料有限公司进购饲料为由,以刘某2、黄某1、宋某、张某四人房产作抵押、于都飞创化妆品公司作担保以及与赣州正康饲料有限公司的虚假原料购销合同等资料,向江西银行申请银行授信400万元,授信方式采用承兑汇票模式。2014年6月26日江西银行于都支行开具承兑汇票后,黄伟坚并未按照贷款约定将汇票用于进购饲料,而是经由赣州正康公司背书后将汇票交由赖某1贴现。贴现款项被用于偿还其他个人欠款。2015年6月贷款到期后,黄伟坚和于都县人人种养公司并未如期归还银行欠款,黄伟坚于2017年10月30日归还本金10万元至江西银行赣州分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伟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400万元票据承兑,案发后已还10万元,还有390万元至今未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黄伟坚辩解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是很清楚,合同不是虚假的,贷款用于猪场购买饲料,没有用于偿还私人债务,是否有罪由法庭公正判决,如果认为有罪就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以公司名义申请票据承兑,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人人公司与邱某1存在真实的交易,被告人贴现后的资金用于支付饲料款,没有改变贷款用途;被告人为承兑汇票敞口提供了真实的抵押担保;被告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其提交的抵押物是真实的,足以偿还被害人的损失,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经审理查明,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法人代表为廖某,实际控股人为被告人黄伟坚,赣州正康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康公司)法人代表为邱某1。从2012年开始,人人公司从正康公司购买饲料,每年饲料货款约为400万元,双方均签订了《原料购销合同》。2014年6月6日,人人公司与正康公司签订《原料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1099.98万元,后黄伟坚以人人公司向正康公司进购饲料为由,以刘某2、黄某1、宋某、张某四人的自有房产作抵押,并由于都飞创化妆品公司作担保,向江西银行申请银行授信400万元。2014年6月24日,刘某2、黄某1、宋某、张某、刘某3、梁某、朱某1、何某与江西银行(原南昌银行)赣州于都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何梅、张林俊以其位于象湖镇八一南路金国光411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朱小华、宋某以其位于象湖镇八一南路金国光412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黄某1以其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28号财富港2栋260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刘某2以其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28号财富港5栋1602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为被告人向江西银行贷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担保债权范围为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担保期间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18日。抵押房屋在价值评估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同月26日,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廖某、肖某1与江西银行赣州于都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人向江西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范围为1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人人公司与江西银行赣州于都支行签订《授信协议》,双方合同约定:循环授信额度为400万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单项授信为银行承兑汇票,敞口400万元,一年。当日,江西银行于都支行在收到人人公司的保证金400万元(该款由赖某1垫付)后,出具了二张共计800万元(每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被告人,汇票收款人为正康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6日。后被告人持800万元的汇票找到正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某1问其要不要汇票作为货款,邱某1说不要,只要现金。被告人则叫邱某1对汇票进行背书贴现后再支付现金。被告人将经正康公司邱某1背书后的800万元的汇票交由赖某1贴现,赖某1在收到汇票后,扣除400万元保证金和贴现费用26.4万元后,通过其经营的赣州源润贸易有限公司和其朋友蔡某经营的深圳市骏华浩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分别转账214万元、159.6万元共计373.6万元至被告人控制的人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的农行账户(62×××74)。同日(6月26日),廖某的农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分别转给黄某2173.6万元、刘某150万元、邹某99.5万元、孙铭东50.5万元,共计373.6万元。被告人先后于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16日分别经由赖某2、黄某2的账户转账280万元和100万元至正康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1之妻肖某2的账户,共计380万元为人人公司2013年至2014年6月间所欠正康公司的饲料款。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在授信期内支付400万元还清即将于2014年6月26日到期的贷款后又交了400万元的保证金,江西银行于都支行再次给被告人出具了80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4日。2015年6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和人人公司未如期归还银行欠款,同年12月,江西银行于都支行以人人公司、黄某1、刘某2、何某、张某、朱某1、宋某、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廖某、肖某1为被告,以战卫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清偿贷款本息。于都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以部分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后经银行催收,被告人于2017年10月30日归还本金10万元至江西银行赣州分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可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贷款手续资料证实,2014年6月,黄伟坚以人人公司向正康公司进购饲料为由,以刘某2、黄某1、宋某、张某四人房产作抵押、于都飞创化妆品公司作担保以及与正康公司的原料购销合同等资料,向江西银行申请银行授信400万元,授信方式采用承兑汇票模式;

(3)交易流水、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6月26日,廖某农行尾号9674由赖某1转入214万,深圳市骏华浩贸易有限公司转入159.6万元,向黄某2分别转入100万元、73.6万元,向刘某1转入50万元,向邹某转入99.5万元,向孙铭东转入50.5万元;

(4)还款证明证实,黄伟坚通过黄某2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偿还贷款10万元;

(5)于都县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1550号裁定书证实,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人人公司、黄伟坚等借款合同一案,中止审理;

(6)抵押权证、房产评估材料证实,用于抵押的四套房产的所有权及价值;

(7)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证实,南昌银行更名为江西银行;

(8)人人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和企业变更信息证实,该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

(9)户籍信息证实,黄伟坚的身份情况。

2、证人证言

(1)廖某证实,2013年元月份开始担任人人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2014年6月向南昌银行申请400万元贷款,种类银行承兑汇票,是用房产做为抵押物,这间公司是黄伟坚投资的,黄某1是实际控制人。……2013年通过一个朋友认识黄伟坚后进入这个猪场,其就是帮黄伟坚打工,黄伟坚当时提出让其做这间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当时也问他做这个法人代表会不会伤害其,黄伟坚就说法人谁当都可以,就是一个管理职务。当时,黄伟坚跟其说他是用房产做抵押,跟公司没关系,之后其就同意了,公司本来就是他的,其不同意也没有用……办理贷款签完字的当天南昌银行就放款了,资金的去向其就不清楚,其只知道放款当天有一笔300多万元的款打到其的农行的卡上,黄伟坚一个朋友拿着黄伟坚给他的一张名单,使用其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把这300多万元全部转走了……从2013年开始就有向正康公司购买饲料。每年平均购买300多万的饲料,都是用现金购买,没有用过银行承兑汇票购买过饲料。

(2)邱某1证实,其是赣州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正康公司两间公司的法人代表……从2012年开始与廖某的人人公司有生意来往,每年在其公司购买400万元的饲料……这些合同都只是给廖某盖了个章,他拿到承兑汇票让其背书后就拿走,公司不收承兑汇票……2015年其经营的这两家公司就没有在经营了。(出示正康公司与人人公司在2014年6月6日签订的金额为10999800元,标的物为玉米、豆粕、麦麸等的原料购销合同)其签订这份合同,因为黄伟坚要去银行申请贷款,(出示2016年6月26日,江西银行开具的两张编号分别34926522、34926521承兑汇票)其没有收到(这两张承兑汇票上为什么会有正康公司的盖章和背书)其记得当时黄伟坚在电话里说,有合同需要其帮忙盖正康公司章并背书,他好拿去贴现。这份合同的标的物没有履行,正康公司也没有收到该笔合同约定的货款。……(2018年9月13日补侦时陈述)黄伟坚拿到800万元的承兑汇票来找其,问其要不要承兑汇票作为货款,其说不要只要现金,之后黄伟坚说让其帮他在这8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说他背书贴现后再支付现金给其。(出示黄某2、赖某2向肖某2的账户转账共计380万元凭证后)这380万元是2013年人人公司在其公司购买饲料所欠的款项,还包括当时2014年6月份签订这份合同时人人公司在其拿货的货款一并支付给了其,100万元左右是当时所产生的货款,280万元是之前所产生的欠款。2014年6月份至2015年1月之前还欠其58万元的货款。

(3)赖某1证实,赣州伟诚贸易有限公司是2012年年底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陈某,实际控制人是其,2014年10月转让给了李晓茹。……2014年6月,其通过一个朋友认识黄伟坚,他在赣州开了一家金某2担保公司,他当时找其是说有几百万承兑汇票需要贴现,其就联系了一个叫伍某1的人,伍某1当时给其的贴现手续费报价好像是3%,其就和黄伟坚说手续费3.1%。双方约定好,黄伟坚按照3.1%的比例手续支付贴现手续费给其,但是其要帮黄伟坚先垫付4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2014年6月26日,其根据黄伟坚的要求,通过伟诚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将钱打入人人公司江西银行的账户。当天,黄伟坚就将80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了其,其拿到票之后,将承兑汇票以及其打款给人人公司400万元打款凭证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伍某1,伍某1就将770多万元(扣除了他应得的贴现手续费)打给了其。……2014年6月26日将214万元汇入人人公司法人廖某的农行账户,扣除手续费后剩下的尾款159.6万元其就叫朋友蔡某的深圳市骏华浩贸易有限公司打过去的。当时这两笔钱都是在2014年6月26日同一时间汇入人人公司法人廖某的账户上的。

(4)谢某1证实,2012年年底将人人公司的75%的股份转让给了黄伟坚,黄伟坚先帮其还了200万元给农发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后还了100万元给农信社。黄伟坚提议要廖某作法人代表,所以协议书是廖某签的字,实际上黄伟坚是人人公司的大股东,其还占公司25%的股份。

(5)刘某1证实,2014年6月26日其收到廖某农行的一笔50万元网银转账,应该在这之前其借过一笔50万元给郭盼,是通过网银转账给她的,后来到期后,也就是在2014年6月26日,她就把50万元还给了其,郭盼当时还通过电话通知其,钱已到汇过来了……其不认识黄伟坚,其知道金某2担保公司,但和金某2公司没有什么业务往来。

(6)邹某证实,在2014年6月18日温俊找其借了100万元周转一下,当时约定在2014年7月18日归还,月息为2%,之后大概在2014年6月26日,温俊就和其联系说,他当时有钱了,可以把借款提前归还给其,其就让温俊把借款99.5万元打到其账户(账号温俊也知道),至于温俊通过谁打过来的,其就不清楚了。

(7)宋某证实,当时,黄伟坚找到张某和其,要求他们名下的两处商品房做贷款抵押,由于之前与黄伟坚之间的生意往来打过交道,觉的他信誉比较好,就同意把房子用于这笔贷款的抵押,当时也不清楚他要在哪个银行、贷款多少钱,是他们夫妻俩一起去办理的他项权证。

(8)战卫强证实,2007年左右,其买了财富港的5栋1602室的房子,有一天,其在财富港的电梯里碰见黄伟坚,然后聊起来,知道他也在这里买房子,黄伟坚俩夫妻跟其说,他们看上了其的这套房子,想要买,一开始其不同意卖,后来黄伟坚多次找到其和其老婆来游说,他说先租给他用,黄伟坚出钱给其这套房子装修,一年付给其几千元的租金(具体金额其记不太清了),房子装修好了之后黄伟坚的父母就住进来了,租了大概一年左右,黄伟坚一直劝说其把房子卖给他,到了2014年,其和其老婆刘某2就同意了卖给他,在谈付款方式的时候,黄伟坚说他现在生意有一笔款还没有回来,资金周转不过来,先拿他们这套房子去银行抵押,等拿到这笔抵押贷款的钱以后马上就打钱给他们。其和黄伟坚从小就在一起玩,关系比较好,黄伟坚的老婆又是市委办的领导,他们比较相信他,就这样他们按黄伟坚的要求,由其老婆刘小荣带着房产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担保手续。黄伟坚跟其承诺,房产抵押后一个月内就能把房款全部给其,但是一直到今天他都没有给其一分钱房款,……卖给黄伟坚是按9000元一平米,总价140多万。

(9)黄某1证实,前段时间于都县法院发了一份传票给其,说其的章江南大道28号财富港2栋2601室的房产被查封了,原因就是人人公司用其这套房产做为抵押物在江西银行申请了400万元贷款,现在这公司不能偿还这笔贷款,江西银行向于都县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其这套房产。……不认识人人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没有去办理过抵押房产这个业务……在其收到法院传票后,其问其母亲得知,这套房产的产权证在2014年6月前其母亲借给过黄伟坚,……其母亲是被黄伟坚骗去办他项权证,黄伟坚跟其母亲说用其名下这套房产周转一下,很快还给他们,其是不知道这个事情。……正好陈文来家串门,母亲遂顺便委托陈文去赣州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黄伟坚说要办的手续,陈文不清楚签字目的和事情办理结果。……其追认陈文签字有效,认识黄伟坚,都是石城老乡,他做什么的其就不清楚了。

3、被害人陈述

王绪林(2014年6月任江西银行于都支行任客户经理)陈述,其是来报人人公司骗取银行票据承兑。公司的法人代表叫廖某,是2014年6月通过江西银行的贷款申请,当时江西银行授信金额为400万元,贷给这公司是票据承兑票面金额为800万元,期限为6个月,授信周期一年,2015年6月到期时这公司就没有归还本金400万元,江西银行就向于都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也查封该笔贷款的4处抵押物,其中一处抵押物的所有人黄某1就向于都县法院提出这笔贷款的抵押登记并非他本人办理,可是江西银行当时放贷款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的,现在银行就怀疑廖某利用欺骗手段骗取江西银行的票据承兑……去办理抵押登记有其、人人种养的会计温某、抵押人刘某2、朱某1和宋某(夫妻)、黄某1、何某和张某(夫妻)……廖某就说他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黄某1就说不是他本人去办理的。……2014年6月26日,人人公司会计朱某2来到他们行里,将400万元保证金打入他们银行账户中,银行于当天为他开出了800万元承兑汇票,开票方式为2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受票方为正康公司。2014年9月,其根据行里要求对人人公司开展贷后检查。检查时其发现,人人公司并没有依照贷款时向银行声明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当时其在廖某的公司里并没有看到价值几百万元的饲料)。其就问廖某怎么回事,廖某就告诉其说这笔贷款是黄伟坚以人人公司的名义贷的,抵押物和担保方也是黄伟坚找好的,其知道这件事后,就和行长做了汇报,当时行长也没有说什么……2014年12月承兑汇票即将到期,其就打电话给人人公司的会计朱某2,提醒他及时还款。朱某2就说老板安排他来再开一次票。因为根据银行的规定,银行授信期是一年,所以按照规定假如客户还要开票,是可以给他们开的。2014年12月24日,银行根据朱某2的要求,开出了52张合计800万元承兑汇票。2015年3月,其在对该公司做贷后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公司的养殖规模下降了很多,其就询问廖某钱去哪了,廖某不肯说。2015年6月承兑汇票到期后,人人公司并没有按时归还400万元尾款。2016年3月,银行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了四套抵押房产,在法院调查阶段时,抵押人黄某1突然向法院提出,他名下的那套房产不是他去办理的抵押手续,有人冒用了他的身份将他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抵押。法院发现这个情况后,中止了案件审理,建议银行报案,……办理抵押登记其不在场,是温雨去办的……抵押物情况:黄某1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财富港小区2栋2601号房产;刘小荣、战卫强夫妇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财富港小区5栋1602号房产;朱小华、宋某夫妇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金国光411号房屋;何梅、张林俊夫妇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金国光412号房屋;于都飞创化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凌)作为担保。……2014年至2015年,人人公司是在经营,其中2014年6月、9月其去该公司调查时,公司的养殖规模比较正常。2015年3月公司养殖规模就小了很多,人人公司在2014年是于都县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发改委有立项的。……400万元尾款其实是人人公司归还2014年6月26日的银承敞口400万元,2014年12月24日归还了400万元敞口后,2014年6月26日开出的银承结清。2014年12月24日,人人公司打入400万元银承保证金,当日开出800万元银承汇票……2015年6月份银承到期后,人人公司就一直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南昌银行是在2015年12月14日更名为江西银行。

被告人的供述

黄伟坚供述,人人公司之前的法人代表是谢某1,2012年年底,因谢某1欠其个人借款、银行贷款等债务约400万元,谢某1以公司75%的股份转让给其,其帮他还了400万元的债务。其与伍某2、廖某合伙,廖某为厂长。公司的生猪饲料都由正康公司的邱某1供应……2012年至2014年间,因为生猪市场行情不好,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邱某1也总催其支付饲料款(向邱某1进购饲料一直是用赊购的模式,两个人也没有明确多久结一次账),加上2013年开始经济形势不好,其的很多借款收不回,资金很紧张,就一直拖着没付。2014年4、5月份,其和伍某2商量说用公司做抵押向江西银行贷款,伍某2也同意了,谢某1当时还欠其的钱,加上猪场经营确实需要资金,所以他也同意了。之后,其就和江西银行于都支行的温行长接触了一次,提出了贷款要求。银行方面经审查,同意向他们贷款,但是要求他们提供全覆盖抵押担保。因为猪场的厂房设备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其就去找了在瑞金的两个债务人张某、宋某,请他们用他们的房产给其做抵押担保,宋某和张某就同意了,另外,其还找了其于都的朋友孙某林为其作担保。除了这两处抵押担保外,其还用了黄某1、刘小荣名下位于财富港小区的房产作抵押……黄某1的房产是其和黄某1的母亲刘某4讲好的,刘某2的房产是和刘某2的丈夫战卫强讲好的……办抵押手续时是其叫温某去联系的。……抵押物齐了以后,其就安排了金某2公司和人人公司的下属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办理的具体经过其不是很清楚。抵押担保物的价值评估是500万元,银行给了其400万元授信,授信模式采用承兑汇票方式。抵押、担保手续办好以后,2014年6月,其缴纳了4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给其开出了800万元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保证金和贴现都是其通过朋友找了一个做汇票贴现的人弄的,他当时是帮其缴纳了保证金,并且帮其把汇票贴现,支付了20多万元手续费给他。……汇票贴现以后,其支付了邱某1280多万元饲料款,钱其记得是在资金到帐后过了两三天打到邱某1老婆的银行账户里去的,具体资金进出是哪个账户其现在记不清楚了,要回去查下,另外100多万元被其用于归还人人公司在信用社的贷款……2014年12月承兑汇票到期后,又找到银行再开了一次汇票,这次汇票其也是找了做贴票的人做汇票资金过桥、贴票。2015年过完年,公司就停止运营了。2015年6月汇票到期,其找到江西银行于都支行想做续贷,银行一开始也同意续贷,但是因为宋某做抵押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再次办理抵押手续的,所以就没有续贷成,其也没办法归还这400万元敞口。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江西银行于都支行向法院起诉公司,在法院庭审的时候,黄某1就说财富港这套房子的抵押手续不是他签字办理的。知道这件事以后,其就问温某怎么回事。温某就说当时是一个年轻人和刘某2一起拿房产证、身份证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抵押手续,这个年轻人是谁他不清楚……刘某4丈夫黄某3应该知道这件事,当时说起这件事的时候其和他在场,是在刘某4家说的这件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黄伟坚实际控制的人人公司自2012年开始至案发时止从正康公司购买饲料,每年饲料货款约为400万元,双方均签订了《原料购销合同》,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真实的历史交易背景。被告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江西银行对人人公司的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实和评估,被告人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不动产房屋是客观存在的,且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人人公司与江西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平等主体间的金融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人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因正康公司不收汇票只收现金,在经正康公司背书贴现后,被告人虽将贴现款转给他人,但在此后不久,也向正康公司支付了《原料购销合同》中购买饲料的合同标的款280万元,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被告人因申请银行贷款而提供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被告人并未虚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承兑票据,关于银行的损失问题,在被告人实际控制的人人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被害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和对保证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而实现债权,不可能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不符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伟坚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肖庆华

人民陪审员: 林新生

人民陪审员: 郭翔

二O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蓝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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