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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马金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4 12:05:52 浏览:

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马金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马金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208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8.09.04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208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3小区中建二局办公大楼八楼七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刚。

诉讼代表人张国月,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马金刚,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于唐山市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12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016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6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8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马金刚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张雪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国月、被告人马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2日,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简称利升商贸),被告人马金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因该公司资金短缺,被告人马金刚向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丰润联社)申请贷款300万元。期间,马金刚为通过丰润联社审查顺利取得贷款,向联社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虚假财务资料,并提供了利升商贸与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胡某,简称润龙钢铁)的供销合问,以掩盖利升商贸真实的经营数据及资产状况。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马金刚以利升商贸的名义与丰润联社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贷款利息月息1%,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6日,借款用于购买钢材。同日,唐山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马金刚、刘某1刘某1作为保证人与利升商贸和丰润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2014年3月18日,丰润联社发放300万元贷款至润龙钢铁账户,同日利升商贸与润龙钢铁解除了双方的供销合间,该笔300万元又于当日由润龙钢铁账户转至利升商贸账户。被告人马金刚及利升商贸将到账的贷款用于归还债务及企业经营等。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马金刚及利升商贸未能归还该笔贷款本息。2015年6月1日,胡某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6月30日,润龙钢铁归还丰润联社(现更名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300万元贷款本金,尚欠利息82.8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马金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马金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金刚系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升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因资金短缺,被告人马金刚以利升商贸公司名义向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丰润联社”)申请贷款300万元。期间,马金刚为通过丰润联社审查顺利取得贷款,向丰润联社提供了虚假的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资料,并提供了利升商贸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以下简称“润龙钢铁公司”)的供销合问,以掩盖利升商贸公司真实的经营数据及资产状况。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马金刚以利升商贸公司的名义与丰润联社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贷款利息月息1%,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6日,借款用于购买钢材。同日,唐山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马金刚、刘某1刘某1作为保证人与利升商贸公司和丰润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2014年3月18日,丰润联社发放300万元贷款至润龙钢铁公司账户,同日利升商贸公司与润龙钢铁公司解除了双方的供销合间,该笔300万元又于当日由润龙钢铁公司账户转至利升商贸公司账户,后该笔款项由利升商贸公司账户转入马金刚的个人账户。被告人马金刚将到账的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马金刚及利升商贸公司未能归还该笔贷款本息。2015年6月1日,胡某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6月30日,润龙钢铁公司归还丰润联社(现更名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300万元贷款本金,尚欠利息8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报案人胡某胡某,报案内容:2015年6月1日14时许,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的胡某胡某报警称:2014年3月17日和5月5日,马金刚、刘某1刘某1虚构资金使用理由让其及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为他们个人及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贷款和借款担保,致使公司被骗300万元的未付贷款和3189858元。

2.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出具的马金刚抓获经过。

3.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胡某胡某提交的书证:

(1)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2014年3月7日,从王子璋尾号9812账号向马金刚尾号5369账号转款300万元。

(2)马金刚尾号5369账号明细对账单。

(3)企业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4.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调取代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归还贷款300万元的相关凭证。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收回凭证,2016年6月30日,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户名为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300万元。

5.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河北省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调取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唐山丰润联社农信借字[2014]第37202014、913410)还款手续。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

6.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出具的说明,证实2016年6月30日,保证人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代借款人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该笔借款本金已还清,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利息828000元。

7.马金刚户籍证明信。

8.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唐山农商银行调取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书面贷款手续。调取证据清单。借款合同、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申请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企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金额叁佰万元、借款用途购钢材、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马金刚个人简历、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供销合同(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供销合同)、借款人支付委托书(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贷款结息登记卡、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债务人: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1、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2、马金刚3、刘某1刘某1,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叁佰万元及利息)、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主要人员名单及签字样本、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刘某1刘某1尾号8015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企业主要人员名单及签字样本、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复试记账凭证、资金受托支付审批表、转账支票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文件。

9.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农行唐山分行调取户名为刘某1刘某1银行卡流水明细及全渠道对手信息。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

10.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11.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调取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设立以来纳税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12.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调取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设立以来至今纳税经营情况。税务登记表。

13.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唐山市工商局丰润区分局调取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

14.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唐山农商银行调取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书面贷款手续。

15.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查询马金刚在河北农商银行、中国银行的财产情况。

16.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唐农行唐山分行调取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账号××××××)自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流水明细等。

17.证人胡某胡某的证言:

(1)2015年6月1日证言,……2014年3月17日,董某董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马金刚和刘某1刘某1他们担一下保,贷款金额是300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因为我和董某董某关系好并且相信他,所以我就同意了。当天董某董某就带着丰润联社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公司和我见面,见面后我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当时马金刚和刘某1刘某1已经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我签完字和加盖上润龙钢铁印章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就离开了。2015年3月份,丰润联社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马金刚和刘某1刘某1总是推托还款,如果到期他们不能归还,就需要让我来还款并且会把我及润龙钢铁起诉,我就给马金刚和刘某1刘某1打电话,他们两个都说这钱都用在了往津西钢铁发焦炭上,现在缺钱花不能还钱。

(2)2015年6月18日证言,……应该是马金刚他们准备从丰润联社贷款前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准备从我公司购买圆钢。见面后我们商谈这件事情,当时圆钢价格都是每吨3250元,马金刚说购买直径10厘米的圆钢800吨,购买直径12厘米的圆钢750吨,我们商量好后,我就按照商量的结果从公司打印了一份供销合同,供销合同上供方处加盖上了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需方是空白的没有加盖公章。过了一段时间,马金刚给我打电话说准备给我公司汇款300万元,我就把公司的账户告诉了马金刚。不久,公司的财务人员告诉我收到了这笔300万元的钱款。但是没有多长时间马金刚又给我打电话说,签订的供销合同不做了,让我把这300万元再给他转到利升商贸的账户上。我就又让财务人员按照马金刚给提供的利升商贸账户把这300万元现金给转了过去。实际上,利升商贸和我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业务,他又把钱给要了回去。马金刚给我汇过来的这笔300万元贷款都是当天进行的转账,他给我转进来没有多少时间就让我给转出去了。

(3)2017年1月24日的证言,2014年3月17日,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从唐山市农村信用社丰润支行以购买钢材的名义贷款300万元,利升商贸的法人叫马金刚,我是通过董某董某和他认识的,利升商贸的马金刚给我打电话说从唐山市农村信用社丰润支行贷款300万元,想让我用润龙钢铁的名义给利升商贸做担保,因为董某董某和我的关系不错,并且他也给我打电话说了担保的事情,所以我就同意了。当天董某董某就带着唐山市农村信用社丰润支行来到润龙钢铁,我及润龙钢铁就给利升商贸做贷款300万元的担保了。到了2015年1、2月份的时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总是给我打电话让我催着马金刚还款并且跟我说如果马金刚或者利升商贸不还款,那我及润龙钢铁也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信用社的给我打完电话后,我就跟马金刚联系,让他快点还款。他总是跟我说没有问题,肯定能还上,就这样他一直拖着,等着这笔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为马金刚也就是利升商贸没有归还这笔贷款并且当时已经联系不上马金刚了,信用社就给我打电话催要这笔300万元的贷款,到了2015年6月1日我就来报警了。到了2016年6月份,我怕将来影响润龙钢铁及我个人的信用,于是在2016年6月30日,润龙钢铁代利升商贸偿还了李盛商贸的这笔300万元贷款,我单位有归还贷款的手续,这就是事情的经过。

(4)2017年11月21日证言,我和董某董某是2011年左右认识的,马金刚也是通过董某董某认识的。当时认识马金刚时他就有这个利升商贸,董某董某和马金刚说他们在做煤炭和钢材的生意,具体多大业务量我就不清楚了。

18.证人侯某侯某的证言,2009年9月至2014年4月我任唐山市丰润区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业务部信贷员,负责丰润联社的贷款审核和调查。是我经手给利升商贸贷款的手续。

19.证人刘某1刘某1的证言,你们给我出示的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我都清楚,刘某1刘某1三个字也是我签的。这是我在和马金刚一起合伙经营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期间,马金刚任法人代表时,他想从丰润联社贷款时,他让我在上面签的字。还有这次马金刚从丰润联社贷款是他自己操持的,只是他让我去丰润联社签字我就签字了,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也是他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马金刚操持从丰润联社贷款时,跟我说的是做钢材生意,但等到达飞贷款向马金刚和我催要马金刚借款的利息时,我问马金刚有没有钱来还达飞贷款的利息,马金刚说没有归还达飞贷款的利息,同时从丰润联社贷出来的300万元也没有购买钢材,我在那时才知道马金刚并没有按照股东会商量的事情购买钢材。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马金刚从丰润联社把钱贷出来后曾经向我个人农行卡汇了120万元,这钱是因为他欠我的钱用来归还给我的,他归还给我钱也是因为我已经和他说好利升商贸的股份都转给他了。所以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就给他打电话向他催要欠款,马金刚从丰润联社贷款组织的手续也都是他自己操持的,我本人并不知道他是怎么做的,他给我汇过来的120万元都让我还自己的账了。

20.证人刘某2刘某2的证言,2014年1月初至2015年1月初我在利升商贸公司后勤工作,利升商贸的法人是马金刚,老板是马金刚和刘某1刘某1。你们给我出示的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刘某2刘某2三个字都是我签的,但我不明白表上的内容,这是2014年3月份的时候马金刚找到我让我在这几张表上签字。我在公司上班期间,利升商贸也没有什么业务,刘某1刘某1汇给我的1万元是刘某1刘某1归还给我的欠款,3.2万元和2万元好像是刘某1刘某1让我代利升商贸还信用社贷款利息的钱。

21.证人谷某谷某的证言,我和利升商贸和马金刚之间没有任何生意往来。2014年3月份,我和刘某1刘某1商量一起做生意。2014年3月20日通过户名马金刚的银行卡向我的银行卡转款65万元可能就是刘某1刘某1和我做生意时让马金刚转过来的65万元钱。

22.证人张某张某的证言。

23.证人李某李某的证言,利升商贸刚开始筹建时,马金刚、刘某1刘某1和我一起投的资,每人投资60万元。但是利升商贸成立没多长时间我就和他们闹矛盾就退了出来,我退出来后就陆续向马金刚要我入股的钱款,我要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把入股的钱给要了出来,现在我和利升商贸两清了,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等。2014年3月20日和2014年3月22日户名为马金刚的农行卡向户名为李某李某的农行卡汇款35万元和8万元就是马金刚归还给我的退股钱。

24.证人马某马某的证言,马金刚是我亲老叔家的哥哥。2013年的时候,他让我用我的名字办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后给他使用。因为我们是一家人我就同意了。这两张银行卡办好以后,我就交给了马金刚,信用卡上钱款的收入和支出都是马金刚来使用的,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25.证人董某董某的证言,我认识胡某胡某。2014年2、3月份的时候,马金刚给我打电话说自己经营的利升商贸公司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想从达飞贷款处借300万元,但达飞贷款需要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担保,让我给胡某胡某打电话问能不能让他担保一下,我说可以,因为马金刚也是通过我认识的胡某胡某,所以他想让我给胡某胡某打电话让他给做担保,马金刚打完电话后,我就给胡某胡某打电话说这件事情,胡某胡某看我给他打了电话就相信了,然后就同意了。他同意后我就告诉了马金刚。到后来马金刚、胡某胡某他们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马金刚又给我打电话说他经营的利升商贸公司做煤炭生意,手里缺钱,利升商贸从丰润联社做了300万元贷款,丰润联社也是需要一个企业作担保,我说那就还找胡某胡某及润龙钢铁作担保不就行了吗?马金刚说可以。随后我就又给胡某胡某打电话说这件事情,胡某胡某说可以。胡某胡某同意后我就告诉了马金刚,我记得是没有多长时间,丰润联社的人去润龙钢铁找胡某胡某并且让胡某胡某及润龙钢铁签字以及润龙钢铁给做担保时我在场。胡某胡某给签了字以及加盖了润龙钢铁的印章。但是2014年9月份的时候,因马金刚没有归还达飞贷款的借款300万元,秦皇岛海港区法院就把润龙钢铁的账户给查封了,没过多久秦皇岛海港区法院出具了判决书,判定润龙钢铁及胡某胡某败诉并把冻结账户的钱款给扣划了。

26.证人刘某3刘某3的证言。

27.被告人马金刚的供述,2014年我用利升商贸的名义以购买钢材为由从丰润联社贷款300万元,钱款贷出了300万元但是并没有购买钢材。贷出来的钱款一部分用于个人支出,一部分用于归还高额利息,剩余部分好像做生意也赔钱了。你们给我出示的贷款申请书、申请书、企业借款合同、供销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支付委托书我都清楚,上面的马金刚三个字也是我签的。2014年的时候,我为了利升商贸的业务发展也就是为了多赚钱就找到丰润联社想贷款300万元,联社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准备材料,这样我就找人做了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供销合同、申请书等,这些资料我准备好以后就给了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好像是姓侯,也就是你们刚才给我出示的书证。这笔贷款300万元是先汇到唐山市丰润区润龙钢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然后我们走退货后款就到了利升商贸的账户,随后这300万元的贷款就转到我个人户名的农行卡上,然后我就把钱给支出去了,具体金额以银行流水和对方说的为准。其中汇给李某李某的钱是他退利升商贸股份的钱,马某马某是我个人用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往哪个银行卡号码还款是还的信用卡透支的钱,这张银行卡以马某马某的名义办理,办理下来后一直由我使用。剩余的其他人是什么钱款我不记得了,以他们说的为准。但是这些钱也基本上都给公司使用了,当时公司的经营人员是我和刘某1刘某1。贷款到期后,我没有归还信用社,现在我也没有能力归还这300万元的贷款。当时从信用社贷款时我跟刘某1刘某1说过,但是做的这些假手续都是我自己做的,刘某1刘某1不知道这些假手续的事情,刘某1刘某1只知道从信用社贷款具体我是怎么操作的他不清楚。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经营利升商贸期间因为我个人借了很多高利贷以及经营上赔了钱,别人总是向我催要钱款,我也是没有办法在2014年3月份就用利升商贸的名义以购买钢材为由从丰润联社贷款300万元。我贷款时也是没有能力归还贷款的。

本院认为,

被告人马金刚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金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指控,经查,单位犯罪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单位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金刚在贷款前虽与另一股东刘某1刘某1关于贷款一事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但贷款到账后,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金刚银行卡流水明细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马金刚并未将贷款用于单位的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马金刚身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供马金刚个人使用,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不构成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利升商贸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马金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赵剑锋

审判员: 刘秋红

审判员: 郭子靓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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