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曹现林、张永杰、魏红彬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7 11:45:44 浏览:800

曹现林、张永杰、魏红彬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现林、张永杰、魏红彬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127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8.08.20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现林(曾用名:岳扩生),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少雄,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永杰,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1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贞芬,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红彬,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1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玉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丽萍,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边叶,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月婷,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现林、张永杰、魏红彬、陈丽萍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某、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现林及其辩护人陆少雄、被告人张永杰及其辩护人徐贞芬、被告人魏红彬及其辩护人郭玉棉、被告人陈丽萍及其辩护人边叶、赵月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八、九月份,忱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现林伙同张永杰计划在高邑县工商银行使用鹏图公司名下的土地申请抵押贷款、由于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拒绝签字,曹现林和张永杰便伪造了鹏图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股权转让协议等证件、文件,将鹏图公司法人代表改成魏红彬、股东是魏红彬、陈丽萍。将伪造的证件提交了高邑县工商银行。魏红彬冒充鹏图公司法人代表在贷款相关文件签字。鹏图公司股东陈丽萍明知鹏图公司法人代表不是魏红彬,而与魏红彬一起在贷款相关文件签字。2014年12月17日,高邑县工商银行将850万贷款发放,至今该笔贷款未能收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曹现林、张永杰、魏红彬、陈丽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并提请本院对四被告人定罪科刑。

被告人曹现林辩称,我公司贷款是正常行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应属正常的贷款行为,应该按照民事行为来解决,构不成刑事犯罪,将来经营好转会将贷款偿还上。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1、被告人曹现林贷款不存在欺骗行为,鹏图地产公司的虚假材料不是曹现林提供,其也不知情;2、高邑县工商银行存在知道鹏图公司提供的是虚假材料,仍然发放贷款的情形,虚假材料并没有使工商银行产生错误认识;3、无论本案是否造成损失均与被告人曹现林无关,曹现林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4、被告人曹现林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不宜通过刑事途径解决,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被告人张永杰辩称,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不属实,我提供的鹏图公司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后来法人怎么变长魏红彬了我不清楚,直到高邑工商行要这些材料我才知道法人变更了。但我是鹏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当时办理抵押时李某和陈丽萍各占50%股份,后来工商行说股份比例变动了,李某占80%,陈丽萍占20%。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永杰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1、高邑县工商银行不存在因为借款人曹现林或者抵押人方张永杰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因为曹现林提供的虚假的《购货合同》银行是明知的,即对忱治公司借新还旧的“倒贷”行为是明知的;2、本案贷款发放下来后,借款人曹现林却未实际掌控该笔贷款,贷款一直掌控在高邑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手中,所以无论本笔贷款能否归还银行及银行为此有无损失均与被告人曹现林和张永杰无关。

被告人魏红彬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不属实,张永杰是我姐夫,只打电话说让我签个字就行了。到那里后,他们公司有一个女的将我领进工行,工行一个女的给我一本书样子的东西,我就在上面签字了,具体内容我不知道,我不认为我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1、本案是贷款纠纷而非骗贷行为;2、主观方面高邑工商银行对忱治公司的“倒贷”行为是明知的,因此对于忱治公司提供的虚假的《购货合同》也是明知的,并非被欺骗;客观方面工商银行并未受损,且工行也积极参与了这次贷款的策划和实施;3、本案被告人张永杰是鹏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且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的,只是因为鹏图公司法人李某不同意和不配合银行签字,其向张永杰索要金额巨大,抵押人张永杰才打算找其魏红彬做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替换掉李某,然后让魏红彬签字,张永杰作为鹏图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让魏红彬去签字,并未欺骗工商银行,也未给工商银行造成损失,故被告人魏红彬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陈丽萍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不属实,我是真实的鹏图公司的股东,具体法人是谁我不清楚,因为鹏图公司的法人变更过好几次了。当时他们说用土地抵押贷款,我作为名义股东就同意了,就配合他们去银行签字,当时是曹现林派车接我去的,到了高邑县工商银行后,工商银行的一个女同志拿了一摞资料让我签字,当时是工作人员翻着并用手指着让我签字的,他们没有让我看签字的内容,只说是贷款资料错不了,因为我太相信国有银行了,所以没多想就在上面签字了,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陈丽萍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1、被告人陈丽萍签字时并不知道谁是鹏图公司的法人,不存在明知魏红彬不是法人这种主观可能;2、被告人陈丽萍本来是鹏图公司的股东,其签字行为并未给“骗取”贷款提供帮助,是无足轻重的;3、高邑县工商银行对贷款手续虚假是明知的,本案不存在骗取,也不存在受骗者,银行对于虚假的《购货合同》、虚假的法人等是明知的;4、借款人忱治公司并未实际掌控和获得借款,不满足骗取贷款罪中取得贷款这一条件,银行是最终受益人,即使造成损失也应有受益人承担;5、从性质上来说本案是民事贷款纠纷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6、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存在选择性执法,对于被告人陈丽萍不公平,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陈丽萍无罪。

经审理查明,元某县鹏图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在元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张某2,股东或发起人为张某2、张某3。2012年9月27日变更法人代表为陈某1,股东为陈某1、陈丽萍。2013年6月25日变更法人代表为李某,股东为李某、陈丽萍,各占50%的股份。被告人曹现林是石家庄中宇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该公司在高邑县工商银行贷款两次,2013年1月第一次贷款700万,贷款期限是六个月,到期日为2013年6月份。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曹现林借高邑县工商银行的员工王某1个人200万、借石家庄担保公司的500万偿还了高邑工商银行的该笔700万贷款。第二次又以中宇公司的名义在高邑县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期限是七个月,到期日是2014年7月份,该笔贷款被告人曹现林用来偿还了王某1个人借款110万元,用来偿还石家庄某担保公司的借款本息59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为了消化中宇公司的这笔不良贷款,高邑工商银行一直催促曹现林还款,并一直和被告人曹现林沟通。为了偿还中宇公司的第二次贷款700万元,被告人曹现林就以自己实际经营的河北忱治医疗设备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忱治公司)资料交到高邑县工商银行,并联系被告人张永杰以元某县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图公司)位于元氏县一块40亩的土地进行抵押,被告人张永杰系该地块的实际经营人,该地块经评估市值2008万元。被告人曹现林和张永杰就商议以鹏图公司的该地块进行抵押,从高邑县工商银行办理贷款,准备贷款办理下来后两人一人用一半,各自偿还各自的贷款和利息。为了达到贷款目的,被告人曹现林、张永杰伪造了购货合同、鹏图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股权转让协议等证件、文件,将鹏图公司法人代表改成魏红彬、股东是魏红彬、陈丽萍,并在元某县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以担保被告人曹现林的忱治公司在高邑县工商银行的贷款,被告人魏红彬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告人陈丽萍以股东的身份到高邑工商银行在鹏图公司的虚假资料上进行了签名。

2014年12月17日,高邑县工商银行向忱治公司发放850万贷款,贷款到中岳泰华公司账户后,被高邑县工商银行扣留657万余元偿还上期贷款,工行员工王某1扣留100万元用于偿还曹现林欠自己借款的本息,剩余款项被忱治公司支取。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曹现林的忱治公司没能偿还该笔贷款,高邑县工商银行已经将该笔贷款转为不良贷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现林2016年2月24日的供述:我是忱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法人代表是柳某,实际柳某没有出资。忱治公司是于2014年12月份在高邑县工商银行办理一笔850万元的贷款。2014年12月份的这笔贷款是因为我之前在高邑县工商银行办理过一笔650万的贷款,是以石家庄中宇建材公司名义办理的,经手人是我。但是650万的贷款到期后因为资金紧张偿还不了,就和高邑工商银行主管信贷的东某副行长沟通,银行允许我寻找抵押物再办理一笔贷款偿还上一笔贷款的本息。我和元某县的张永杰是元某县邻村的老乡,比较熟。我知道张永杰手里有两块土地。一块40亩土地是在元氏县,在元某县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一块100亩的土地在元某县中远宏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张永杰是这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我让东某看了那块40亩的土地,东行长说这块土地评估后可以抵押贷款1500万元。我就和张永杰商议使用他的土地抵押贷款。我和张永杰当时商议以忱治公司名义贷款,使用鹏图公司土地抵押,贷出1500万的话,一人一半,偿还本息也是各自偿还。忱治公司也不用给鹏图公司劳务费。实际办理贷款时,工商银行的省行只批复了1100万贷款,高邑工商银行实际只支付85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要求忱治公司按照850万元贷款偿还本息。850万贷款发放后我都没有见到这笔钱,贷款一放出就让高邑工商银行的客户经理王某1转走了。王某1答复说放出的850万元贷款还了前期的650万元贷款,留出一年利息大约60万,王某1拿走100万元,剩余40万左右给了我,我将这些钱都给了张永杰。扣除650万还前期贷款和预留一年的利息,是东行长跟我说过,我同意了的。我在650万的贷款还款期间因为资金不够,王某1替我还款150万,后来我陆续还了王某1110万左右。还欠王某140万。这次王某1扣下100万说是还她的40万元欠账和欠账的利息。因为使用张永杰的土地做的抵押,本来说好给张永杰750万的贷款,现在钱放不下来,张永杰一直找我要钱,我就找高邑工商银行将剩余的40万要出来给了张永杰。其实在办理这笔850万贷款之前,张永杰将土地证交给我了,但是张永杰说当时需要用钱,先借我一部分钱,贷款下来之后从他那一半钱当中再扣除。他陆续借了40万左右,加上银行的40万,张永杰一共从我那里拿了80万左右。就这样,张永杰还是一直找我,找媒体,找银行。我没办法就借钱又给了张永杰200多万,前后加起来一共给了张永杰300多万。这些钱都是通过转账,我可以把交易流水打出来提供给公安机关。我往张永杰农行和信用社的账户上汇过钱,往张永杰妻子陈丽萍的账户也汇过钱。具体记录我打印后提供。张永杰、陈丽萍没有给我写过收条。忱治公司在高邑工商银行贷款手续上注明的贷款理由是扩大经营。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当初谈贷款时,张永杰没有告诉我实情。张永杰告诉我说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魏红彬是他妻子陈丽萍的表弟。魏红彬和陈丽萍是鹏图公司的两个股东,各占一半股份。而且鹏图公司的土地证在张永杰手里,提交给高邑工商银行的一套鹏图公司的资质材料也是张永杰提交的。所以我一直认为用于抵押的土地是鹏图公司的,鹏图公司股东是陈丽萍和魏红彬。后来在2015年夏天,李某开始到高邑工商银行问这事。我主动找过李某几次,开始李某不见我,后来见面了,李某要求让张永杰去谈这个事。具体张永杰和李某怎么谈的,我不太清楚。在贷款前,李某不知道使用鹏图公司的土地抵押贷款,事后他知道的,所以,李某才找银行。我知道张永杰给了李某18万,是从我给张永杰的300多万元中提出来给的李某,具体什么时候给的李某我就不知道了。这笔850万的贷款,银行具体经办人是东某和王某1。以忱治公司名义贷款850万,期限一年。当时打算贷款850万之后,偿还先期的650万元贷款,一年期间,公司经营挣到钱之后再还850万的贷款。如果到期不能偿还,想法换一下手续,再续贷一年。当时在元某县土地局办理抵押手续时办理了两年抵押。现在贷款已经到期了,正在和银行沟通换手续,想法让鹏图公司的李某去银行办理真实的抵押手续。李某答应换手续,但是他要求一部分费用,要求贷款额的百分之三以上。银行的态度是能还就偿还,如不能偿还要重新抵押贷款。办理850万元贷款之前,银行的东某和王某1到忱治公司去调查过,然后去元某县看的抵押物。银行是否核实鹏图公司提交的公司资质材料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听王某1说银行没有核实张永杰提供的鹏图公司的资质材料。850万贷款下来后是王某1处置的钱,最后剩40万给了我,我给了张永杰。没有给过东某钱。贷款办理前,没有给过东某和王某1好处费之类的。我不知道魏红彬是否知情。但是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而不是魏红彬,而魏红彬去签字,魏红彬应该多少是知情的。我问过张永杰,张永杰说是他自己找人伪造的鹏图公司材料。张永杰说在2013年就瞒着李某将土地在鹿泉抵押贷款,李某知道后和张永杰闹矛盾了。所以张永杰这次办抵押贷款不愿意让李某知道,李某知道后肯定不允许使用土地证,所以张永杰才伪造了假的鹏图公司资质材料提交给了高邑工商银行。柳某只是知道贷款当时是正常走的手续,具体情况我没有跟柳某说过。柳某在忱治公司负责财务,业务上的事都是我负责。就现实情况来看,这笔850万的贷款不能完全偿还,但是我和李某大体上商谈好了,让李某去银行办理新手续。这笔贷款于2015年12月份到期了,现在贷款由银行的王某1给办理一个展期(延期的意思),没说延长多长时间,让我尽快办理新贷款手续。因为先期贷款1500万的目标没有达到,张永杰打算用750万没能实现。张永杰就逼着我出钱,我没办法只能凑钱给了张永杰300多万,张永杰说这笔钱已经花了,还不了。张永杰使用的手续是伪造的,什么也承担不了。陈丽萍对使用虚假手续抵押贷款是否知情我不知道。但是陈丽萍在贷款时到银行签字了,应该知情。850万元的贷款在2015年12月份已经到期,截止现在我又偿还了约15万元的利息。因为给了张永杰300多万,偿还贷款的话,我只偿还500多万,剩余的300多万由张永杰偿还。如果张永杰不还,在手续上我只能先偿还,再找张永杰追300多万,或者让张永杰把鹏图公司的股份和名下土地的股份转给我一部分。

2、被告人曹现林于2016年4月6日、4月7日的供述:北京中岳泰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忱治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当时为了在高邑工商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这份销售合同,实际忱治公司没有购买合同上写的北京中岳泰华公司的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仪,也没有给中岳泰华公司货款,忱治公司贷款后没有支付给中岳泰华公司货款。贷款850万放下来之后,按照贷款规定,钱到了中岳泰华公司在高邑信用联社开设的账号上了,但随即被高邑工行的王某1转走了。中岳泰华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岳扩志,是我亲弟弟,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我,岳扩志就是应了一个法人代表的名,岳扩志也不在中岳泰华公司上班。忱治公司和中岳泰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也是为了在高邑工行贷款的需要而制作的,合同上盖的忱治公司公章和中岳泰华公司公章都是我盖上去的。中岳泰华公司在合同上的签字,是我找了一个朋友代签的。我曾提供给王某1一些小额合同,王某1说不行,我才制作了一份大额的采购合同。中岳泰华公司在北京租了一个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2号2楼416室。忱治公司在高邑工行贷款850万的实际用途是打算偿还忱治公司上笔贷款700万。剩余部分给元某县鹏图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永杰一部分,再剩余的部分用于忱治公司的经营。原先有希望贷款1500万,结果只批下来850万。这850万让王某1操作,一部分还了忱治公司上笔贷款,还有一部分让王某1还了个人借款了。办理贷款时,忱治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中岳泰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都在王某1那里,王某1使用这些印章可以将中岳泰华公司账户上钱转走。我没有同意王某1将中岳泰华公司账户上资金转走,我打算偿还忱治公司上笔贷款600万,给张永杰一部分,忱治公司采购一部分货物。结果让王某1转走了600万还忱治公司上笔贷款,100万还借王某1个人款,60多万预扣贷款利息,实际到忱治公司钱只有30多万。忱治公司在高邑工行的贷款实际有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1月,贷款700万,期限6个月,到期日2013年6月份,到期后我无力偿还,让王某1借了200万,我在一个担保公司借款500万(担保公司名不记的了,老板叫马丽,在石家庄和槐安路交叉口往东路南),还了700万的贷款。随后我又在高邑工行贷款700万,还了担保公司本息590万,还了王某1110万。第二次贷款700万的期限是7个月,到期日是2014年七月份。期间我还了100万,还了王某1个人借款50万。到期后剩余的600万无力偿还,就在高邑工行商议第三次贷款,去偿还第二次的贷款。于是在2014年12月份贷款850万,偿还了上笔剩余的600万贷款。我还差王某1个人借款40万,但是王某1扣除了100万,说是借款的本息共100万。还第一次贷款,借王某1钱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三分,王某1没有说借的谁的钱。我第一次和第二次在高邑工行贷款是用的中宇公司的名义贷款的。中宇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我。还第一次贷款,通过担保公司一个个人的账户直接将钱汇到中宇公司在高邑工行的还款账号上。第二笔贷款下来后,按照担保公司制定,将贷出的700万汇到石家庄瑞贝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行账户上。担保公司扣除590万,将剩余的110万元直接给了王某1。我第一次在高邑工行贷款是2013年1月份,是应收账户贷款,贷款公司是中宇公司。当时中宇公司给中铁六局供应石子,中宇公司在元某县利德公司采购了一批石子,付给利德公司货款,将石子卖给中铁六局后,中铁六局未及时结算货款,欠中宇公司钱,中宇公司为周转资金向高邑工行贷款。中铁六局的欠款证明,及中宇公司的送货单都提交给了高邑工行。这笔贷款的办理是我到高邑工行办理,工行是王某1办理的。贷款700万下来后,汇到了利德公司工行账户上。因为中宇公司需要持续从利德公司进货,应该是700万到利德公司账户上后,利德公司没有那么多货,就给了中宇公司一部分货,剩余的钱又给了中宇公司。具体的细节我不清楚,中宇公司有具体负责业务的人是杨某1,杨某1是中宇公司应名的法人代表。第一次贷款到期后外面欠款太多,还不了贷款。为了偿还中宇公司第一次700万的贷款,借了担保公司和王某1的钱。为了还担保公司和王某1的钱,才第二次在高邑工行贷款。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贷款。为了还贷,借了担保公司的钱,担保公司给制作了一份中宇公司和瑞贝达公司的购销合同,在高邑工行办理了第二次贷款,额度700万,是应收账户贷款,办理人是王某1。贷款手续上显示中宇公司购买了瑞贝达公司货物,瑞贝达公司供货,中宇公司贷款还瑞贝达公司货款,实际中宇公司没有购买瑞贝达公司货物,纯粹为了倒贷,贷款发放后回到瑞贝达公司账户,再分给担保公司和王某1。具体钱是怎么转的我不清楚。第二次贷款到期时,中宇公司只还款100万,其余还不了,王某1给出主意。让用其他公司名义做抵押贷款,偿还中宇公司的贷款。忱治公司也是我的实际经营人,我就打算以忱治公司名义贷款。后来找的张永杰,让鹏图公司的土地做抵押,鹏图公司的土地抵押贷款额度大,能达到1500万。当时和张永杰商议,贷款下来后除还中宇公司的贷款,可以让张永杰用一部分贷款。在忱治公司贷款下来前,张永杰知道,忱治公司贷款,一部分是为还中宇公司贷款。忱治公司这笔贷款,办理的手续中发现,鹏图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是伪造的,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些资料我没有见过,应该是张永杰给的王某1。但是张永杰说过,他是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法人代表,让他小舅子魏红彬应的法人代表的名。在高邑工行贷款签字,还是魏红彬去的。后来李某开始找银行时,我才知道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在高邑工行贷款签字,王某1通知我,我通知张永杰,张永杰通知的魏红彬。贷款签字有魏红彬、柳某、陈丽萍。柳某是忱治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陈丽萍是鹏图公司的股东。忱治公司的贷款850万还了中宇公司贷款及王某1个人借款。这笔贷款已经在2015年12月到期,现在还没有还。现在忱治公司需要一边收外面的欠债,一边和高邑工行商议继续做一次倒贷,将贷款再换一次手续,争取时间,拿回外面欠款后,还贷款。外面欠忱治公司有六、七百万,都有供货合同证明。忱治公司供货了,还未收到货款的供货合同。还有一些个人的借款,有的有借条,有的没有借条。我所说的供货合同及借条大部分在忱治公司我的办公室我的办公桌里。忱治公司在石家庄中华大街和工农路交叉口西南角万豪大厦8楼810房间。中宇公司、忱治公司、中岳泰华公司我都是实际经营人,这三个公司都有正常的业务,没有账目,业务很少,不需要记账。以上三笔贷款业务都是我同王某1沟通,具体办理时需要提交公司资料或者签字,都有中宇公司、忱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财务人员办理。忱治公司的具体办理人是柳某和会计董某,中宇公司具体办理人是杨某1和会计任梦。具体办理贷款业务的人不知道贷款的具体情况,我和王某1联系好之后,让他们去办理手续,他们就是替我走走手续。忱治公司办理的这笔850万的贷款,王某1是知道是为了还中宇公司贷款的,因为主意是她出的。包括中宇公司第二次贷款700万还第一次贷款,王某1也是知道的。

张永杰供述,我找他办理忱治公司贷款时,需要元某县鹏图公司一块土地做抵押,我向张永杰要取了鹏图公司工商资料复印件,其在石家庄红旗大街处交给我的,不是这样的,张永杰从没有将鹏图公司的资料交给过我。在忱治公司的贷款办下来的前后,我一共给了张永杰300多万,都没有让张永杰打条。我曾经向公安机关提交过一次流水账的记录和部分的银行转账记录。本来和张永杰说好的,使用鹏图公司的土地抵押贷款,贷款下来后除还中宇公司贷款,剩余的让张永杰使用一部分。所以张永杰将土地证抵押给高邑工行后就开始从我这里要钱,我认为贷款下来后再从分给张永杰的贷款额度中扣除就行,所以我在贷款下来之前就给了张永杰一部分钱,后来贷款办下来后只有850万,还让王某1给转走了。张永杰就一直逼着我再拿钱,我没办法就借钱陆续给张永杰。忱治公司在高邑工行办理贷款前,我和张永杰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和其他纠纷。第一次在工商银行贷款下来后在中宇公司在高邑工行开的贷款账户上,钱到后委托支付给元某县利德物资有限公司。第二次贷款下来后到中宇公司工行账户上,再委托支付到石家庄瑞贝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行账户上。第三次贷款下来后到忱治公司在高邑工行的贷款账户上,再委托支付到北京中岳泰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信用联社的账户上,以上这些账号我记不住。中岳泰华公司在高邑信用联社的账号是忱治公司会计董某去办理的。办理这三次贷款没有给过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成某或好处费。

3、被告人张永杰2016年2月25日供述:我是元某县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实际经营人。该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当时股东是张某2、张某3,2013年6月变更为李某和陈丽萍,陈丽萍是我前妻。鹏图公司实际控股人和出资人是我,让李某应了一个法人代表的名,李某实际没有出资。另外一个股东是我前妻陈丽萍,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鹏图公司购买位于元氏县一块40亩的土地,价值1000万,我出资了300万给对方,欠700万元,因为李某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让李某给对方写了一张700万的欠条。为了办理贷款,将该块土地的61%权属过户到李某名下。实际李某在购买这块土地时没有出资,李某给卖地方写欠条是因为他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我曾经要求将卖地方的欠条换成我的名字,李某不同意。鹏图公司名下这块土地在高邑工商银行抵押办理贷款,2014年为忱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贷款是忱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曹现林在2014年找到我,商议使用鹏图公司的土地抵押贷款。我本打算这块土地抵押在元某县信用联社贷款,曹现林说在工行贷款利息底,贷款数额大,达到1500万。我问了高邑县工商银行的东某行长,东行长说差不多能贷款1500万。我就和曹现林约定,用鹏图公司土地做抵押,用忱治公司名义办贷款,如果贷款1500万,一家使用一半,即鹏图公司和忱治公司各使用750万贷款,各自偿还本息。

我和曹现林约定好,我只负责出具土地证原件和鹏图公司的基本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我出具的这些资料都是复印件,都是用真实的原件复印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我就和李某说使用鹏图公司的土地抵押办理贷款,需要李某在银行签字。李某不同意,因为之前我和李某之间有一个纠纷,我答应给李某120万,还没有给他。李某称,这次贷款办理需要他签字的话,先把那之前说好的120万给了。我当时没有钱,给不了李某,于是就跟岳扩生(曹现林)说李某不同意签字,把鹏图公司的土地证和其他资料拿回来。岳扩生说在,我找东某,东某说土地证在岳扩生处,反正就是不给我。后来我以土地证手续有问题将东某约到元某县,在元某县见到东某,也见到土地证,东某就是不给我,说土地证是曹现林给他的,只能给曹现林,不能给我。所以土地证我一直没有要回来,截止现在还在高邑工行抵押着。办理贷款之前打算自己贷款时,告诉李某使用鹏图公司土地在元某县信用联社抵押贷款。后来和曹现林商议在高邑工行贷款后没有和李某说过贷款换了银行了。曹现林告诉我说他保证能贷出款来,具体他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之后,曹现林打电话通知我说能办贷款了,让陈丽萍和魏红彬去高邑工行签字。因为我一直想让李某把股份转让出来,转给魏红彬,李某不同意,没有办成。曹现林也知道,我有意将鹏图公司李某名下股份转给魏红彬。曹现林告诉我说和高邑工行的东某、客户经理王某1都说好了,让魏红彬和陈丽萍签字就行。我当时纳闷,但是曹现林说已经沟通好了,就让魏红彬和陈丽萍去高邑工行签字了。当时我也有自己的打算,如果能贷款出来,我顺便能把李某要的120万元结清了。

在2014年12月10日,曹现林通知我办理土地他项权证。我当天就和王某1、忱治公司的法人代表柳某到元某县土地局办理了土地他项权证。做了他项后,我问了王某1贷款办下来了吗,王某1说还没有批下来。我就要求王某1解除抵押,不办贷款了,王某1说做不了主。我问东某,东某说让再等等,正在沟通。我对这事不放心,就经过朋友到省工行查询,查到贷款在12月17日或者18日已经放了,是850万。我就到高邑去找东某,东某答复贷款确实放了,但是具体情况让我问曹现林,曹现林说不知道贷款发放的事。我就找媒体,找省工行,目的是将这笔贷款追回来,解除土地抵押。高邑工行一直推脱,让找曹现林。曹现林说之前有一笔贷款650万,使用这笔850万的贷款还了前期的650万贷款,其余的让王某1转走了。这笔贷款我或者鹏图公司没有得到钱。但是之前曹现林一直欠着我和我的同事300多万元,我认为这次贷款曹现林应该拿到钱了,就逼着他还以前的欠账,曹现林陆续还了我100多万。我和我同事手里都有曹现林的欠条,曹现林给我的100多万有现金也有转账,我没有给他写收条。曹现林说陆续给我300多万,没有那么多。而且给我的100多万有在贷款下来之前给我的,也有在贷款下来之后给我的,都是欠我和我同事的钱。贷款下来之后给过我一次40万,但是贷款下来之后还是之前给的我记不清了,给我的钱是不是贷款的钱,我也不知道。我没有拿到贷款的钱,都是曹现林欠我们的钱。850万贷款发放后,李某应该没有从中拿钱。我给过李某18万元,是我还欠李某的120万元的一部分,应该是2014年底给李某的。我不知道为什么先前说能贷出1500万,最后只贷出了850万。陈丽萍、魏红彬对这笔贷款的事不知情。曹现林向陈丽萍、魏红彬解释说是办贷款的,贷款下来后可以让他们使用一部分,没有解释签字后负什么责任。陈丽萍在鹏图公司只是应个名,其实鹏图公司的注册是为了这块土地的过户,公司成立后没有经营过业务。这笔850万贷款,曹现林供述,给了我300多万,需要我偿还这300多万,这事我不负责,这笔贷款我没有见到,也没有从中拿钱,我不负责还这笔钱。在高邑工行办理的这笔贷款,使用的鹏图公司基本资质材料是伪造的,不是我提供的伪造文件,我交给曹现林的资料复印件都是真实的。具体谁伪造文件后提交给高邑工行的,我不知道。李某在鹏图公司应名做法人代表,是因为朋友关系比较好,鹏图公司没有给李某开工资。鹏图公司有了项目可以让李某参与进来一起做。但是实际上几年来,帮李某因为各种原因垫钱也有十几万元了(包括李某帮公司跑些业务的劳务费)。现在李某看到鹏图公司的土地可以贷款,于是想从中要些钱,开始要400万,后来协调到120万的。因为跟卖地方写的700万欠条是李某写的,李某认为他对鹏图公司这块土地有股权,如果让他把公司的股份转让出去,李某就得要一部分钱,不然,不同意转让股份。我交给曹现林的鹏图公司资料复印件没有盖有鹏图公司公章。但是在办理这笔贷款期间(先期),我将鹏图公司的公章交给忱治公司使用过。具体什么时间给忱治公司的记不清了。这850万贷款放下了之后是在信用联社一个北京中岳泰华公司的账户上,开户行在高邑联社。收到贷款的当天转到高邑农行两个个人账户和一个贸易公司的账户上,再转到哪里就不知道了,曹现林说三个账户是王某1找的。做土地他项证明时我知道了曹现林贷款用的鹏图公司资料是伪造的,我感觉责任太大,就跟王某1、东某都电话和信息联系过,要求撤回这笔贷款,解除土地抵押。但是银行一方一直没有撤回。曹现林说贷款办理没问题,而且贷款办理下来后让我用700万,我考虑拿到钱能给李某的120万,所以才同意这么办理的。实际贷款下来后我没有拿到钱,我认为银行知道手续是伪造的。

4、被告人张永杰2016年2月28日的供述: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是我通知的魏红彬来签字。我准备把元某县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魏红彬,曹现林知道这事。后来曹现林说过把工商资料上法人代表名字改成魏红彬了,让我通知魏红彬,我电话通知魏红彬,打算在高邑工商银行贷款,让他去高邑工行签个字。别的也没有跟魏红彬多说。签字当天魏红彬没有问过我。在高邑工行签字之后,魏红彬见到我,问我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不是变更成他了,我说是的。当时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魏红彬,是李某。那时已经让魏红彬以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在高邑工行签字了,所以只好骗魏红彬说把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成他了。

在办理这笔贷款之前确实准备把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成魏红彬,也跟魏红彬说过,但是李某不同意,没有变更成。我将鹏图公司的基本资料复印件亲手交给曹现林的,这套资料是真实的。应该是曹现林提交给工商银行的。高邑工商银行的王某1和另外一个工作人员到元某县去核实土地时,我在元某县城将鹏图公司土地证交给忱治公司的柳某的。柳某和王某1等人是共坐一辆车,柳某下车后,我交给柳某的。土地证从交给柳某之后中间我不打算办理这笔贷款了,因为我感到这笔贷款的办理有问题,就找曹现林把土地证要回来了。曹现林后来说跟高邑工行的东某行长说好了,能办。并且我跟王某1、东某打了电话,东某、王某1都说能办,所以我将土地证又给了曹现林,至今没有要回来。在我通知魏红彬去高邑工行去签字时,我知道曹现林肯定使用了虚假文件。因为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签字应该是李某签字,既然让魏红彬去签字,肯定使用了虚假文件。

我让魏红彬去签字之后,感觉事情办的不对,就找曹现林和高邑工行的王某1,要鹏图公司的资料,不办这笔贷款了,但是曹现林和银行方面都不给我回复。我还发信息给王某1、东某催要资料。在魏红彬去高邑工行签字办理贷款时,魏红彬、陈丽萍在高邑工行签字,让陈丽萍把鹏图公司的公章拿去了,签协议肯定会用到公章。(出示调取自高邑工行抵押核实书)这上面加盖的鹏图公司公章是真正的鹏图公司公章,鹏图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我保管,加盖在该抵押核实书上的鹏图公司公章就是魏红彬、陈丽萍签字那天一块加盖的。为了办理业务方便,鹏图公司公章有两枚,一枚由我保管使用,一枚由李某保管使用。这两枚公章都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双方使用公章也不需要对方许可。

5、被告人张永杰于2017年2月21日供述:2014年12月,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股东是李某和陈丽萍,我是实际控制人。使用鹏图公司土地抵押贷款,李某、陈丽萍知道抵押土地贷款。在高邑工行签抵押协议时,是陈丽萍和魏红彬签字,陈丽萍知道是办理贷款。陈丽萍不知道为何让魏红彬签字。据曹现林供述,“归还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虚构的,而且曹现林指认是我虚构的,这事我不清楚,内容是曹现林写的。

6、被告人魏红彬于2016年2月28日供述:是岳扩生(曹现林)让我来签字的,他是一个医疗设备公司的经营人。我认识岳扩生大约在3、4年前,是通过我姐夫张永杰认识的。认识之后几乎没有来往过。这次岳扩生让我签字贷款,贷款下来后让我用一部分。签字那天岳扩生让我姐夫张永杰电话通知我的,张永杰说岳扩生办好手续了,让我去高邑工行签字。那天,岳扩生的公司派了辆皮卡车领路,别人开车拉我跟着皮卡车到的高邑工行,签字那天具体日期我忘记了,是2014年冬天。到了高邑工行的还有我姐姐陈丽萍,岳扩生公司有一个女子,一个男的在。我不知道岳扩生公司那两人的身份,印象中岳扩生公司的那个女子也签字了。签字时银行的工作人员我都不认识,银行一个女工作人员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印象中签了好几个名,还在名字上摁了指纹。(出示鹏图公司2014年9月26日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上魏红彬的签字是我的亲笔签字。但是我记不清是什么时候签字的。(出示中国工商银行抵押核实书)该核实书上魏红彬的签字是我的亲笔签字。该核实书上鹏图公司的公章是谁加盖我不知道,我没有见过鹏图公司的公章。办理这笔贷款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过去签字时,是以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根据工商资料显示,鹏图公司当时法人代表是李某,我不知道(出示调取自元氏县工商局的鹏图公司登记资料)。张永杰曾经说过我是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很早前就说过。没有履行过手续,我在贷款之前没有见过岳扩生,也没有和岳扩生通过电话,都是张永杰跟我传话过来的。我通过张永杰知道,岳扩生要贷款,需要用鹏图公司土地抵押。张永杰说我是鹏图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我签字,贷款下来后,岳扩生答应让我用一部分钱,也没有具体说让我用多少。后来听张永杰说贷款没有办下来。张永杰之前跟我说过,我是鹏图公司法人代表,我没有去核实过工商资料,我就是应了一个法人代表的名字,都不知道公司在哪儿。我应法人代表的名,没有给我任何好处,我也没有参与过鹏图公司的任何事。鹏图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谁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张永杰和岳扩生是怎么商议的贷款的事。陈丽萍是鹏图公司的股东,所以去签字。我真不清楚自己究竟是不是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姐夫张永杰说了我是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一直认为我是。相关的手续我没有见过,也没有参与过鹏图公司的业务。张永杰说岳扩生办好了让我去签字,我就去了。在高邑工行营业厅东侧屋里签字的,一个女工作人员让我签字的,还照了相。

7、被告人陈丽萍于2016年2月26日供述证实:鹏图公司实际控股人和出资人是张永杰,我是名义上的股东,所有的管理和业务都是张永杰负责。李某在鹏图公司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2014年,具体时间忘记了,肯定是贷款之前。岳扩生(曹现林)和张永杰找过我,说要在元某县信用联社办理贷款,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几方都可以使用,还可以把李某的事处理了。因为我是名义上的股东,需要我签字。岳扩生还说如果我帮忙签字还可以给我点好处费,没有具体说多少钱。岳扩生是忱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处理李某什么事具体我不清楚,应该是李某和张永杰之间的事,应该是鹏图公司的这块土地在购买时产生的分歧。我知道的情况是在购买这块土地时,是张永杰出的款,李某没有出钱。李某不知道怎么骗取了土地的一部分股份。张永杰、岳扩生找我商议贷款时没有具体跟我商议,需要我签字时我就去签字了。2014年冬天,具体时间忘记了,岳扩生派车接我到高邑县,我和魏红彬在高邑县的银行签字的。签字当天有我和魏红彬(我到高邑时魏红彬已经在了,不知道谁通知他去的)、岳扩生、岳扩生公司的女会计、一个男司机。开的是白色皮卡车。签字的文件是跟办贷款有关,我大致看了一下,现在记不清了。办理业务的是一个40多岁的女子。我不知道为什么让魏红彬去签字的,岳扩生和张永杰都和魏红彬熟悉。我不知道魏红彬是不是鹏图公司的股东,或者魏红彬是鹏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示本卷第52、55、60、61页签有陈丽萍名字的签字)上面“陈丽萍”签字是我签的。以上签字项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显示股东是魏红彬和我,我听说过鹏图公司的土地原先就在魏红彬名下,张永杰打算把鹏图公司股份转到魏红彬名下的。我作为鹏图公司的名义上股东,好多事张永杰需要叫我去签字,我也确实签了很多字,具体签字的内容我都记不太清,我也没有太费心。魏红彬为何在贷款手续上签字我不知道,也没有问。我作为名义上股东,公司没有给我开工资,以前我和张永杰是夫妻关系,用不着。忱治公司使用鹏图公司土地抵押贷款,我不知道提交到银行的手续是伪造的手续。签字后不久,我问过岳扩生,他说贷款没办成。后来知道李某报案,我才知道贷款下来了,但是让岳扩生把贷款还了上一笔贷款了。我找过岳扩生几次,要求把抵押的土地撤回,岳扩生一直说想办法找钱还,为了稳定我的情绪,不让我去找他公司闹事,期间岳扩生还给我汇过几次钱。汇到我中国银行的账户上了。我知道岳扩生还给张永杰账户上汇过钱。这钱不是我向岳扩生要的,是岳扩生主动汇过来的,是为了稳住我。转给我几次钱记不清了,转给我多少钱也记不清了,只记得一笔5000元的,转款时间是2014年12月份之后了。给张永杰汇款是通过张永杰账户转了一下,又转给我了,张永杰和岳扩生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的纠纷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李某是否从中拿钱。我作为鹏图公司的名义股东,忱治公司使用鹏图公司土地办理抵押贷款,通知我签字,我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因为岳扩生已经将手续跑办好了,只是让我签字,所以,也没有费心。我不知道为何李某是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这个公司都是张永杰操作的。鹏图公司名下土地,我应该现在占40%,李某占60%。开始我占100%,后来李某找我,让我转让土地股份,张永杰也说,李某帮忙给买的这块土地,以后用这块土地抵押贷款,李某帮忙办理贷款也不方便,所以我才转让土地股份给李某的。

8、被告人陈丽萍于2017年2月23日供述证实:我是鹏图公司的股东。2014年12月,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都是谁我不知道,我是股东之一。使用鹏图公司的土地在高邑工行抵押贷款,我知情。我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到高邑工行签过字,办理贷款签字的人有我和岳扩生、魏红彬。我不知道为何魏红彬去签字。魏红彬是否和鹏图公司有关系,我不知道。2014年8月28日、9月26日鹏图公司股东会决议、8月28日公司章程上签字“陈丽萍”是我亲笔签字。元氏县工商局的有关鹏图公司资料显示,2013年6月25日鹏图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为何在2014年8月28日、9月26日鹏图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股东显示是魏红彬、陈丽萍这个我说不清楚,我对鹏图公司情况不清楚,我作为鹏图公司的名义上的股东,张永杰和岳扩生让我来签字,我就签字了。张永杰告诉我是土地抵押贷款,必须要股东签字,我是名义上的股东,所以我就签字了,我没有去看签字的相关内容。在银行办理贷款,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鹏图公司提交到高邑工行的部分资料是伪造的,包括2014年8月28日、9月26日鹏图公司股东会决议、8月28日公司章程。我在这些伪造的资料上签字,最终造成85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但是签字时我不知道那些资料是伪造的。

(二)证人证言

1、李某于2015年2月3日、2月4日、2016年1月25日接受询问的证言证实:我是元某县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来报案,有人伪造了我们鹏图公司的证件在高邑县工商银行办理了贷款。我在2012年开始经营鹏图公司,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在2015年2月2日的时候,因为业务需要我到元某县土管局查阅公司资料,土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鹏图公司已在高邑县工商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但是我从来没有用鹏图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的业务,我今天到了高邑县工商银行核实此事,高邑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证实鹏图公司确实在2014年12月份办理了抵押贷款,我就来报案了。鹏图公司的工商资料和公章都只有一套,我没有外借鹏图公司的工商资料、公章,一直在我处保管。用鹏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人是谁我不知道,也不知道贷款的数额,高邑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核实抵押贷款情况后说他们的信息是保密的不能透露给我们个人。鹏图公司是我在2012年初注册的,注册的时候法人代表我用的是陈某1的名字,2012年4月的时候我又把法人代表变更成了我,我是大股东,还有一个小股东叫陈丽萍,就我们两个股东,我是实际经营人,公司的注册地在元某,办公地点在元某县山前国际****。陈某1不负责鹏图公司的经营。我与陈某1、陈丽萍之间没有存在矛盾或者经济纠纷。鹏图公司实际经营房地产开发,没有做其他业务,公司没有欠其他人或公司的钱,没有未偿还的贷款,与他人或者公司没有经济纠纷。2014年期间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核查,公司没有专门管理财务的人,平时公司里的事都是我一个人说了算,因为现在没有开发项目,所以就没有聘用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2014年期间鹏图公司没有向银行提供过财务报表。

鹏图公司的股东是我和陈丽萍。实际股东是陈丽萍的丈夫张永杰,在元某县信用联社马村分部工作。鹏图公司土地证为元国用(20120727)号,土地证平时是张永杰拿着这个土地证。关于用该土地证抵押到高邑县工商银行贷款的事,在事前和贷款过程中我不知情。我是在2015年2月查询土地证时才知道被抵押贷款了。我事后问过张永杰,但是张永杰没有给我解释。贷款之后,没有给过我好处费或者提成某,没有给过我任何资金。在鹏图公司,张永杰还欠着我102万。鹏图公司股东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我在公安局报案后,张永杰和忱治公司的一个叫扩声(音)的男子(曹现林)找我,要求和解,我没有答应。张永杰和扩声说,办理贷款后跟办理贷款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叫东某的副行长和一个女经理从中拿钱了,具体没说银行工作人员拿了多少钱。

2、证人王某1于2016年3月3日接受询问时证言证实:我现任高邑县工商银行客户经理。忱治公司是在2014年11月份或者12月份在高邑工商银行办理一笔850万的小企业周转贷款。该笔贷款最开始是忱治公司的曹现林过来找的高邑工商银行。曹现林是忱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中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现林在2012年底或者2013年以中宇公司的名义在高邑工商银行办理一笔700万的贷款,因为中宇公司资金紧张,到期后无法偿还,形成了不良贷款。这次,曹现林来高邑工商银行商议使用忱治公司名义贷款偿还中宇公司的700万贷款。

中宇公司的贷款无法偿还,高邑工商银行的领导都知道,也都比较关注,为了消化中宇公司的这笔不良贷款,一直催着曹现林还款,或者让曹现林找实力较强的公司贷款偿还上笔贷款,这是高邑工行领导和曹现林一直在沟通的事。后来曹现林就拿来忱治公司的资料交到我那里,看能否办理贷款,我和工行的领导也汇报了,曹现林也找到了抵押物,是元某县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一块土地。忱治公司这笔贷款事项,我汇报给主管贷款业务的副行长东某了。忱治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法人代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货合同、公司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项目是小企业周转贷款。这些资料是曹现林、忱治公司法人代表柳某、该公司的一个女财务人员分别交给我的。鹏图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这些资料是元某县信用联社工作的张永杰在高邑工行办公室亲手交给我的。之前我以为张永杰是忱治公司的员工,因为我让曹现林提交鹏图公司资料时,曹现林说让人给送过来,之后张永杰就送来鹏图公司的资料,我就一直以为张永杰是忱治公司的。后来曹现林告诉我,张永杰是鹏图公司股东陈丽萍的丈夫。鹏图公司的土地证交给我了,但是忘记是谁在哪里给的我了。现在土地证在元某县土地局,但是土地局给出具了抵押用的他项权证。在元某县土地局办理他项权证时,是我和柳某、张永杰去办理的。办理贷款的流程,只要核对办理方提交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就行,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到发证机关实地核查。比如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只需看提交的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就行,不必到发证的工商局核查。曹现林、柳某、忱治公司的财务人员提交的忱治公司资料都是将原件提交给我,我看了之后再留一份复印件。张永杰将鹏图公司的资料原件提交给我,我看过之后再留一份复印件。原件我看过之后又退还给他们了。2015年底,工商银行和工商局系统资料联网后,才需要网上核查。在2014年办理忱治公司贷款时还没有规定网上核查。对于抵押贷款主要是核查抵押物比如房产证、土地证的真实。对忱治公司贷款使用的土地抵押核查情况是先持土地证到发证的土地局进行核查,确认有这块土地。然后聘请评估公司一块实地看地,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市值2008万,贷款按照百分之六十,能贷款1200万左右,实际省行审批下来是850万。办理这笔贷款需要高邑工商银行上报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借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抵押物的核查情况。高邑工商银行需要我和东某副行长,刘永宾行长签字上报市行小企业部。市行只审核资料的完整情况,然后报省行。

这笔贷款是2014年12月17日放到忱治公司在高邑工行开的对公账户上了。根据贷款受拖支付程序,忱治公司必须将这笔款汇到提交的贷款资料中签订的购货合同对方公司账户上,否则这笔款在银行系统强制不得支取,不得转款。在忱治公司提交的贷款资料中必须包括一份等于或者超过850万的购货合同,这份购货合同说明忱治公司购买售货方的货物了,还没有付款。这笔贷款放下来之后,先到忱治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再强制将款汇到售货方(中岳泰华)的对公账户上。汇款到售货方账户,需要忱治公司财务人员持忱治公司出具的业务委托书(又称汇款凭证)到高邑工行柜台办理。钱汇到售货单位后,高邑工行就无权干涉了,工行的职责就是按照约定收取该笔贷款的利息。850万贷款下来之后我是无权将款转走的,没有忱治公司的印章是不能将钱转走的。忱治公司的财务人员将850万贷款转到售货方公司(中岳泰华公司)账户上之后。这笔贷款需要还中宇公司在高邑工行的700万贷款(期间还了一部分,剩余多少没有还,我记不清了,我可以从工行调出帐来)。我从中扣除100万元,将剩余的750万中的一大部分还了中宇公司的贷款,还剩余一部分我忘了汇给谁了,应该是汇给柳某或者忱治公司了。

中宇公司实际在高邑工商银行贷款两次,每次都是700万。在还中宇公司的第一次700万贷款时,曹现林无法还款,因为是我经手办理的贷款,我不想变成不良贷款,就替曹现林借了200万元还贷款,曹现林借了500万,一共700万将中宇公司第一次700万贷款了还清了。后来中宇公司又在高邑工商银行贷款700万,还是无法偿还,就用忱治公司贷款850万进行偿还。曹现林陆续还了我130万元,还差70万元,这些钱是我借别人的,需要利息,所以扣下来100万是70万本金和30万利息,这是扣除100万前和曹现林说好了的。我个人借给曹现林钱时,曹现林写有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多少,口头约定的利息大约是3分或者4分(一般指月息),但是曹现林一直也给不了。现在这笔850万贷款下来了,和曹现林说好了扣他100万,曹现林答应之后,我才扣的。因为忱治公司和中岳泰华公司约定好了,中岳泰华公司将转款所需手续交给了忱治公司。我和曹现林也约定好了,忱治公司的财务人员就将中岳泰华公司的手续又交给我,让我代理办理还中宇公司贷款事项及偿还欠我的本息,及将剩余的钱一部分转到柳某个人账户,一部分转到忱治公司对公账户(用来还该笔贷款利息)。

在办理这笔贷款他项权证之后,贷款下来之前,张永杰没有找过我要求撤销抵押,归还土地证,是不是找别人说了,我不知道。东某行长也没有说过不办理这笔贷款的事。这笔贷款放下来之后,张永杰没有找我说撤销贷款的事,也没有跟我打过电话,是否发信息了我记不清了。是否找过别人我不知道,银行的领导也没有跟我说过这事。贷款下来之后,我给过曹现林一份850万贷款的去向明细表,曹现林还签字了。在办理贷款在高邑工行签字时,是陈丽萍和魏红彬、柳某签的字。柳某是忱治公司法人代表,魏红彬是鹏图公司法人代表,陈丽萍是鹏图公司股东。鹏图公司法人代表在2014年贷款当时,是李某,当时我不知道这个情况,张永杰提供的鹏图公司工商资料及其他资料显示鹏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魏红彬。我2015年下半年才知道忱治公司办理这笔850万的贷款中,鹏图公司使用假手续的,当时贷款还没有到期。知道后我及时跟主管行长东某汇报了,高邑工行也跟市行汇报了。市行和高邑工行是否有其他应对政策我不知道,高邑工行领导暂时让我催促曹现林将鹏图公司的虚假文件换成真实的文件,再考虑给忱治公司办理续贷。忱治公司的贷款目的是为了偿还上笔无法偿还的贷款,高邑工行在办理忱治公司850万贷款时,忱治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忱治公司的经营正常,盈利状况足以在该笔贷款到期后偿还本息。忱治公司现在这笔贷款2015年12月份到期了,之前利息在正常偿还中,本金还没有还,现在曹现林打算办理续贷手续。忱治公司的曹现林称,使用鹏图公司的土地做抵押,忱治公司的一部分利润给了鹏图公司的张永杰了,贷款到期,张永杰还不了钱。还有忱治公司在外一些欠款还没有收回来,忱治公司现在帐上没钱,所以还不了这笔贷款。曹现林说忱治公司现在经营正常,再给他一年期限,用忱治公司的经营利润,再向张永杰及其他欠款户收回一些钱款,就能将银行贷款偿还,所以银行才打算给忱治公司办理续贷。但是前提是鹏图公司将真实文件提交,现在鹏图公司还没有提交真实的文件,续贷还没法办。

3、证人东某于2016年11月22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证言证实:我于1992年参加工作在高邑工行,2010年底至2013年5月外调工作,2013年5月回到高邑工行,主管信贷工作,2014年起兼管营业室,2016年6月份到张家口银行高邑支行工作。忱治公司于2014年12月份在高邑工行办理小企业资金周转贷款材料中是我的签名。2014年5月或者6月份,忱治公司开始申请这笔贷款了,贷款目的购买中岳泰华泰华公司的医疗器械。根据规定,有贷款目的和抵押物就可以申请贷款。忱治公司需提供公司资质材料、财务报表、抵押物。忱治公司提供了公司资质材料、财务报表,提供的是元某县鹏图房地产公司位于元氏县的一块土地的土地证。按规定忱治公司的资料由忱治公司提供,鹏图公司的资料由鹏图公司提供。但是具体谁提供到工行的,我不是具体经办人,不清楚。工行贷款的制度上要求审核贷款人提供资料的真伪。这笔贷款的抵押物很重要,我知道工行去元某县土地局核实了。其他资料是否审核,我就不清楚了。工行内部有系统可以联网核查贷款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但是系统相对滞后一些。鹏图公司工商注册的法人代表是李某,但是到高邑工行贷款时签字的法人代表是魏红彬,当时没有核查出来。对贷款公司工商资料的核查我没有具体经办。在贷款办理下来之前,张永杰找过我要土地证。当时我不认识张永杰,我不能将土地证随便给别人。我让张永杰带忱治公司的负责人一块来拿。最终鹏图公司不同意办理抵押,土地证会退给鹏图公司。后来张永杰没有和忱治公司的人一块来找我要过土地证。但是最终由鹏图公司和高邑工行的工作人员一块到元某县土地局办理的土地抵押。这笔贷款放款后按照合同用途中岳泰华公司账户上了,后来知道贷款到中岳泰华公司账户后,高邑工行的王某1和借款人将钱还了一部分中宇公司的贷款,剩下钱去向我不清楚。忱治公司办理这笔850万的贷款实际是为偿还中宇公在高邑工行的一笔700万贷款,最初我不知道这个情况,后来知道了。但是我看过忱治公司的一些经营情况,忱治公司在经营医疗器械这方面还是盈利的,所以最终也同意了忱治公司的这笔贷款。忱治公司的这笔850万贷款到期日是2015年12月份。截止到2016年6月份我离开高邑工行,该笔贷款的利息按月正常偿还,到期后至偿还了大约6万的本金。曹现林偿还不了的原因是没钱还贷。现证实忱治公司贷款时提供的一些鹏图公司的资料是伪造的,而且到期后忱治公司无力偿还,我离开工行时,还在催贷。最终偿还不了的话,按照不良贷款处置。办理这笔贷款前,忱治公司提供了忱治公司与中岳泰华公司的购货合同。但是忱治公司和中岳泰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曹现林,这情况工行当时不知道,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曹现林,知道曹现林是忱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是2013年6月份认识的曹现林,当时曹现林在高邑工行办理中宇公司贷款时认识的,曹现林也是中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到高邑工行负责信贷后,中宇公司已经在高邑工行有信贷关系了。中宇公司在我经手的2013年12月份的这笔700万贷款是属于续贷,一些资料我来高邑工行前已经审核过了,中宇公司的这笔700万贷款本息都偿还了。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我姐夫(张永杰)成立元某县雅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他是联社工作人员,不方便在公司任职,就由我任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雅居公司名下有一块地,约30亩,位置在元氏县岸边,这块土地是张永杰出资购买的。后来他又在蟠龙湖岸边买了一块地,登记在鹏图公司名下。这块地好像后来有问题,他的合伙人要求返还购地款,张永杰打算用雅居公司的这块地抵账,让我把雅居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接手鹏图公司的股权。因为张永杰是雅居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对其中的一些事我不是很清楚,张永杰让我在股权转让手续上签字,我就签字了。结果是将雅居公司整体过户给了张某2,我得到了鹏图公司的一半股权。后来,张永杰又让我把鹏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李某。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宇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曹现林,中宇公司以前在高邑县工商银行有两次贷款的事实。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石家庄桥西富美达胶片经营部的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曹现林。

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现林的中宇公司在高邑县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后,曾在石家庄瑞贝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走过账,而瑞贝达公司未与中宇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的事实。

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现林的中宇公司第一次贷款700万元后,贷款到元某利得物资有限公司的账号,因利得公司曾经供货给中宇公司82万的石子,故利得公司在扣除82万元货款后,将剩余的618万元分三笔打给了被告人曹现林的事实。

9、证人胡某、张某1、马某、肖某、朱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现林曾经借石家庄盛某公司500万元,后曹现林通过瑞贝达公司转账给盛某公司590万元本息的事实。

10、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现林曾经向石家庄市瑞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后通过桥西富美达胶片经营部转账给瑞康源公司340万元的事实。

(三)书证

1、鹏图公司真实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情况表,证实元某鹏图地产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2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2013年6月25日法人由陈某2强变更为李某,股东为陈丽萍和李某,各占股50%。

2、河北忱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东决议、承若书、企业许可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证实忱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柳某,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8日。

3、鹏图公司虚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验资报告、开发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贷款申请书、签字时的照片、银行抵押核实书等证实了鹏图公司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资料虚假的事实。

4、高邑县工商银行提供的关于忱治公司办理贷款小企业周转贷款的调查报告、忱治公司和北京中岳泰华公司签订的虚假的销售合同书、采购协议、忱治公司的交易明细、提款通知书、提款审核表及北京中岳泰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5、石家庄瑞贝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河北鑫群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河北鑫凯担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石家庄盛某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河北中宇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登记材料。

6、元某县国土局提供的鹏图公司在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资料证实鹏图公司使用了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法人等材料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土地证系鹏图公司提供的真实的土地证。

7、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明细账查询单、电汇凭证;高邑县工商银行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元某县恒春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客户历史明细;被告人曹现林个人财产查询情况记录。

8、河北忱治公司在高邑县工商银行贷款资料、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元某鹏图公司提供给高邑县工商银行的公司资料及曹现林的中宇公司的资料和高邑工商行贷款流程、抵押物管理办法等。

9、被告人张永杰给东某、王某1发的短信息;报案材料、曹现林(岳扩生)向张永杰所写的借条、曹现林向河北省工商银行所写的归还借款申请书;中宇公司与瑞贝达公司的购销合同;富美达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元某县利得公司的退款证明、采购协议、营业执照;石家庄盛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借条。

10、高邑县工商银行提供的忱治公司贷款及高邑县工商银行与工商部门联网情况的说明证实忱治公司2014年12月17日所贷款的850万元,于2015年11月19日到期,忱治公司未能全部归还,剩余8436435.42元贷款已经转为不良贷款的事实;证实高邑工商银行与工商部门联网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的事实。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涉案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现林、张永杰为使忱治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鹏图公司虚假的资料,被告人魏红彬在明知自己不是鹏图公司法人的情况下,仍到银行在贷款手续上以鹏图公司法人的身份签字,被告人陈丽萍以鹏图公司股东的身份在虚假的贷款手续上签字,对本次贷款的发放提供了帮助,四被告人客观上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不仅仅要符合行为要件,还需要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为结果要件。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通过持续“借新还旧”的行为,简单的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永杰作为鹏图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鹏图公司真实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次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上述土地的评估市值远高于贷款数额。且高邑工商银行已经将本次贷款剩余款8436435.42元转为不良贷款,故指控四被告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结果要件。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现林无罪。

二、被告人张永杰无罪。

三、被告人魏红彬无罪。

四、被告人陈丽萍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武汉斌

审判员: 任动敏

人民陪审员: 贾增昌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钰莹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