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亮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冀1025刑初82号 |
裁判日期 | : | 2017.09.13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1025刑初82号
被告人赵亮亮,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超、朱凤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冀102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亮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亮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冀10刑终71号刑事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亮亮及其辩护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7年6月1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4日9时前,被告人赵亮亮在大城县九间房某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解后盗走变压器铜芯;2013年10月10日10时前,被告人赵亮亮在大城县里坦镇里坦四村东北洼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解后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2013年2月21日7时前,被告人赵亮亮在大厂县蒋店子村村东头将灌溉耕地用的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解后盗走变压器铜芯;2012年12月25日7时30分前,被告人赵亮亮在三河市大枣林村南侧将正在浇地使用的变压器拆解后盗走变压器的铜芯。
2013年10月17日夜间,被告人赵亮亮在大城县平舒镇贾庄村村北富博塑料厂门前,将富博塑料厂门前未使用的变压器拆解后盗走变压器的铜芯。经大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走的变压器铜芯价值7226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检验报告、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亮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亮亮否认参与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赵亮亮无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事实
2012年12月25日7时30分前,三河市大枣林村南侧灌溉农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被拆解盗走铜芯。2013年2月21日7时前,大厂县蒋店子村村东头灌溉农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被拆解盗走铜芯。2013年10月10日10时前,大城县里坦镇里坦四村东北洼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被拆解盗走铜芯。2013年11月14日9时前,大城县九间房某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被拆解盗走铜芯。
该项事实,有证人吴某、刘某、何某1等的相应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盗窃事实
2013年10月17日夜间,大城县平舒镇某村村北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未使用的变压器被拆解后盗走铜芯。经鉴定,被盗走的变压器铜芯价值7226元。
该项事实,有证人孟某的相应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亮亮实施了上述盗拆行为。经查: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上述审理查明破坏电力设备事实中除三河市外的大厂县蒋店子村、大城县里坦四村、大城县九间房村三起变压器被盗拆现场或现场附近均遗留有手套两只。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上述遗留的手套上提取吸取物为赵亮亮所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自大城县九间房村变压器被盗拆现场提取的手套一副及尼龙绳中均检出重质矿物油成分,且两者所含重质矿物油主要成分相同。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在上述审理查明的盗窃事实中的变压器被盗拆现场遗留有绿茶饮料瓶一个。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被盗现场遗留的绿茶饮料瓶瓶口提取擦拭物为赵亮亮所留。3、被告人赵亮亮的供述及其母亲胡某、其妻王某的证言证明,赵亮亮系独生子,无同胞兄弟姐妹。4、关于盗拆三河市大枣林村变压器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其中法医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手套上提取吸取物为赵亮亮所留。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不能认定送检的手套系从作案现场提取。5、被告人赵亮亮否认参与盗拆上述全部五处的变压器,辩称其是跑黑出租车的,拉客人去过三河市、大厂县及大城县,具体地点记不清了,跑出租车过程中有丢弃手套和饮料瓶的行为。王某证言证明赵亮亮跑黑出租拉客。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中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赵亮亮参与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拆变压器行为,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指控被告人赵亮亮的犯罪事实,现不能排除赵亮亮未参与实施盗拆变压器可能性的存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亮亮参与实施盗拆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亮亮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不能认定被告人赵亮亮有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亮亮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永勤
审判员: 张洪民
审判员: 苏盘峰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月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