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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海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9 15:32:04 浏览:

胡云海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云海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川1502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9.09.27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云海,曾用名胡荣海,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30日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准。2006年6月14日在宜宾监狱服刑。2006年9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1日6月21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4年3个月,现在宜宾监狱服刑。

指定辩护人张中华,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80459559。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执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云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云海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胡云海因违反宜宾监狱监理的规定,受到监区集训学习处理。2018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胡云海认为监区组长翁刚强提醒大家注意用水、避免违规等是在针对自己,心存不满。2018年6月29日2时26分许,被告人胡云海上完厕所回到所在的监舍(监区二楼活动室临时改为监舍)时,便用双手去摁自己铺位对面下铺服刑人员张某均的脸和眼,接着用拳头殴打张某均面部等,造成张某均受伤。张某均呼救,被告人胡云海松开了张某均。随后,被告人胡云海用拳头将监舍窗户玻璃打碎,并捡起一块长约30公分的玻璃片时,被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李某等人上前制伏.在制伏被告人胡云海过程中,李某被被告人胡云海手中的玻璃片割伤。经检查,张某均的伤情为:右眼轻度淤青、左太阳穴处有二枚指甲印、左脸腮处有一枚指甲印)。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胡云海在监狱服刑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云海及其辩护人张中华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中华提出:被告人胡云海主观上无破坏监管秩序的故意,胡云海系因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未及时获得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且经申诉未果,加之对同改人员的嘲讽不满而产生自杀念头,直接引发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胡云海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云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30日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14日被告人胡云海被送往宜宾监狱服刑。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胡云海因违反宜宾监狱管理的规定,受到监区集训学习处理。为此,胡云海认为同监室服刑人员张某均经常用语言对其打击等原因,遂产生报复张某均后自杀的念头。2018年6月29日2时26分许,胡云海上完厕所回到所在的监舍(监区二楼活动室临时改为监舍)后,便用双手去摁自己铺位对面下铺服刑人员张某均的脸和眼,接着用拳头殴打张某均面部等,造成张某均受伤。张某均呼救,胡云海松开了张某均。随后,胡云海用拳头将监舍窗户玻璃打碎,并将一块玻璃碎片持在手中,意欲自杀。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李某等人立即上前制伏。在制伏胡云海的过程中,李某在抢夺胡云海手中的玻璃碎片时被割伤。经四川省宜宾监狱医院诊断,张某均的伤情为:头、颈、面、眼部软组织损伤。(右眼轻度淤血、左太阳穴处有二枚指甲印、左脸腮处有一枚指甲印)。李某的伤情为:右手外伤、多处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1.2006年9月28日、2009年5月25日,胡云海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从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1年6月21日、2012年8月29日、2013年10月29日胡云海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4年3个月。剩余刑期应至2023年2月24日止;2.案发后,四川省宜宾监狱对被告人胡云海予以隔离审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狱内案件立案表、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胡云海归案经过。

2.被害人张某均陈述,证实他今年63岁,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2002年12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余刑两年。2018年6月29日凌晨2点30分左右,他睡着了,突然有人来掐颈子,感觉呼吸困难。他就使劲挣扎,睁开眼睛看见是胡云海,胡云海就一只手掐着他的颈子,一只手打他的头部和脸部。他使劲挣扎,睡旁边那张铺的杨某被吵醒了,看见他被胡云海掐着脖子殴打以后,杨某就大声喊:“算了,不要打了。”然后胡云海转身走到窗子边,睡他另外一边的李某也被吵醒。胡云海把窗子敲坏,取了一块玻璃,李某就马上向胡云海跑过去抱着胡云海的腰,后来他脑壳是昏的,事情怎么样就不太清楚了。他只看到有些人去拉,其中有雷学贵、马某、彭海军等人,其他没有看清。他住在210监舍中间过道的下铺,杨某住他旁边的下铺,胡云海在他另一边的上铺。他手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当时没有看到,后来听其他人说是抢胡云海手里的玻璃造成的。看了医生以后,医生诊断他眼部有淤青,轻微浮肿。他和胡云海在五监区就住同一间监舍,以往他们没有什么矛盾。胡云海违规浪费水,被扣3分,监区学习7天。6月29日晚上,同改们在谈论说现在不要违规,他就说:“监区里面现在违规成本比较高,尽量不要去违规,违了规不仅要扣分,还要学习。”胡云海就认为他在笑话自己。

3.证人证言:

(1)李某的证言,证实他78岁,长宁县竹海镇人,2005年5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同年12月投入宜宾监狱改造,现在余刑5年3个月。他和胡云海是同一个互监联保小组,胡云海睡他上铺,张某均在另一个互监组,睡在他对面下铺。6月29号凌晨两点半,他已经熟睡了,被吵闹声吵醒,一睁眼,看到胡云海站在张某均床边正在打张某均的头部。之后胡云海走开到墙边一拳打烂了窗子玻璃,拿一块在手里,转身面向他和张某均的方向走来,玻璃大概有20-30公分长,一头宽一头特别尖,宽的那头胡云海握在手中,然后胡云海就说不活了,捞到一个就是本,捞到二个就是利。他冲上去抱着胡云海上半身,他的右手手指被划伤了,然后马某也把胡云海抱住。他松开手,看见右手手指正在流血,感觉脸上也在流血,他就从胡云海身边走开,后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他出了210监舍,在二楼过道夜值班的凳子上坐了几分钟,就被同改扶下楼到了管教值班室,然后就被送到医院治疗,缝了7针。他和张某均、胡云海在五队一起待了十二、三年,从来没有看见张某均和胡云海吵过架、打过架。

(2)马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2005年9月放火罪被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判无期徒刑,他是三监区二楼巡夜员。案发当天2点25分接班,刚刚接班到210监舍,胡云海要求上厕所,没几分钟就回来了,因为办公室安排到晚上多关注胡云海,所以之后胡云海回监舍后他就一直看到胡云海走到铺位的位置他才出了210监舍门,继续巡查。他大概走到207、208监舍之间,听到210监舍大吵大闹,他又返回210监舍,刚进去就看到胡云海走到他床位所在的窗口边把玻璃打碎,扳了一块拿在手里。他过去抱住胡云海,李某正面走过来挡在胡云海面前抢其手里的玻璃,但是并没有抢到手还被划伤了。他就一直往后拖住胡云海,后来过来了很多人一起拖。这时候张吉刚管教就到了,其他人制服住胡云海并把胡云海带到办公室,他就下楼找卫生员给李某处理伤口,之后他就回楼层继续巡查监舍。

(3)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9日凌晨2点30分左右,他就看见胡云海一只手掐着张某均的脖子,一只手在打张某均的头部。他迷迷糊糊的以为他们在打架,就喊:“算了算了,不要打了。”周围的同改就被吵醒了,胡云海就走到窗子边,用手把窗子打破,拣了一块玻璃。他以为胡云海要拿玻璃来伤害人,他就抱着铺盖挡在胸前。他就看见一些人去制止胡云海,制止的人有李某、翁刚强、彭海军、雷学贵,其他人由于场面比较混乱。他看到李某的手是被胡云海手上的玻璃划伤的。胡云海和张某均以往没有吵过架也没有打过架,不知道他们以前有什么矛盾。胡云海有两次违规的事情,第一次是在车间劳动时说话;第二次是浪费水,被扣3分,监区学习7天。

(4)翁刚强、雷学贵、彭海均、宋怀平、王子明、刘洪友、李昌荣、王远洪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张某均陈述,证人李某、马某、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5)监区民警范方宇、戴明、张吉刚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9日凌晨2点30分左右,罪犯胡云海要使用玻璃自杀,被其他罪犯及时制止,其中李某受伤。

4.伤情及现场照片,证实张某均受伤,210监舍窗户玻璃被打碎。

5.宜宾监狱医院门诊病历两份,证实张某均、李某二人受伤情况。

6.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川公(宜翠)鉴(法)字[2018]1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因外伤致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损伤属轻微伤。

7.加扣分审批表、监区集训学习制度、罪犯证明材料,证实罪犯胡云海在2018年6月21日晚因洗衣服浪费水被扣3分,监区学习7天。

8.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9.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刑复字第848号、(2006)川刑执字第1268号、(2009)川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刑执字第47号执行通知书及罪犯入监登记表,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审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书、(2012)宜中审监执字第1993号刑事裁定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28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胡云海的前科及减刑情况。

10.被告人胡云海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年元月他在五监区受到集训,他的申诉一直得不到处理,昨晚张某均又用言语打击他,张某均以往也经常用言语打击他,看他笑话。昨天他因为21日晚在洗衣台洗衣服违规浪费水受到扣分处理,主要是张某均为主用言语打击他,他气不过,就想整哈张某均,让大家看哈张某均的笑话,然后他死了就一了百了。2018年6月29日凌晨他在床上睡不着,就先出去上厕所,回到210监舍后就用手按着张某均的脸,手拇指按到了眼睛上,前后就几秒钟,他就去打玻璃,准备拿碎玻璃割颈子自杀,马上周围的人就按上来。周围的人有些人抱着他,有些人拉着他的手。李某从前面来抢他手上的玻璃,他使劲蹬来制止的人,使劲挣扎,在他挣扎的时候,李某双手抓住他手上的玻璃,又拉又扯,由于用力过猛,把他的手划伤,缝了五针,还戳到李某的脸。这些人把他手上的玻璃抢了,然后值班民警到了现场。他没有想杀张某均,只是想吓哈张某均,让人些看哈张某均的笑话。他当时按张某均的脸的时候没有人制止,只是杨某说:“要不得”,当时他已经松手了,前后就几秒钟时间。他敲碎玻璃的目的是想自杀,没有想着伤害其他人。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胡云海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云海在监狱服刑期间,殴打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不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胡云海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云海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关高原

人民陪审员: 陈钢

人民陪审员: 刘霞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周燕

书记员: 姚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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