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生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鄂0111刑初851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1.24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
被告人陈小生,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金地商置广电地产集团武汉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曾因传播淫秽图片,于2001年被宁波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钢,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9〕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生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1、被告人陈小生及其辩护人李钢、王佳,证人成某、王某、孙某、李某、余某、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0日20时至22时,被告人陈小生与被害人魏某1等人在武汉市江汉区牛者烤肉店喝酒招待客户,被害人酒后出现昏睡现象,陈小生趁机在酒店走廊的座椅及在洪山区湖楚天府附近的汽车上对被害人进行搂抱、摸胸及下体。案发后,被告人陈小生自行归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生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小生辩称其未对被害人魏某1实施猥亵行为,因被害人当晚喝多了酒,其只是搀扶,以拥抱、拍肩膀等方式安慰情绪失控的被害人,并制止被害人在车上发酒疯。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小生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能得出陈小生强制猥亵被害人魏某1的唯一结论,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陈小生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一、起诉书查明被害人处于昏睡状态与事实不相符,有诸多相反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虽饮酒,但并未失去意识。
起诉书称在餐馆及上车后被害人均处于昏睡状态,该指控事实与视频监控、在场人员王某、余某、孙某、李某提供的证言均不相符。视频监控录像反映陈小生将被害人从某店服务台带至长椅的过程中,被害人一直在与陈小生交谈,情绪激动时还会有肢体动作;四人的证人证言都显示出陈小生与被害人一直在交谈,从被害人聊天内容的逻辑性看,被害人不可能处于昏睡状态,虽然因饮酒情绪失控,但有意识能够正常聊天,也必然有呼救、反抗的能力,且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处于公共场所,其没有立即呼救,而是要等有证据确认犯罪时再报警,让整个猥亵行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持续10来分钟,该反应与正常受到猥亵的妇女差别太明显。
二、起诉书指控陈小生趁机在酒店走廊座椅及在东湖楚天府附近汽车上对被害人搂抱、摸胸及下体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存在诸多合理怀疑。
首先,在长椅上发生的行为,从三段视频监控看,二人从包间走出后一直在交谈,视频反映内容从质证情况看,明显是陈小生对酒后闹事的被害人作出的控制行为。
其次,在东湖楚天府车上,除了有被害人的指认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陈小生存在猥亵行为,且被害人指认与车上其他二名证人及嫌疑人供述均不相符。按照被害人描述的当天状态,对猥亵行为刻画极其细致、恶劣,被害人不但未及时作出反应,反而在到小区后主动要求不通知其丈夫下楼,害怕丈夫会要求其辞去工作,让几人一起在楼下陪同醒酒,该状态与正常女性受到如此严重的猥亵行为后的反应明显不相符。若陈小生有猥亵意图,完全可以关上车门、车窗,而不是打开车门正对着二名单位同事,在被害人的家门口实施犯罪行为。
三、作为已婚男女在走廊及长椅上互相搂抱,行为确属不当,但陈小生因当日情势所迫,即使行为不当也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关于成某的证言、音频资料、彭某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前处材料均不能直接证明是否存在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成某提供的音频和证词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其是被陈小生要求离职的,故其意图有诸多值得怀疑之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中也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之处,不能排除其有迫于家庭或因当天醉酒闹事害怕受到单位处分,及其自述的与陈小生一直以来的积怨,而作出夸大描述的可能。在作出有罪供述的证言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公诉人仅以被告人与在场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合理范围的细微瑕疵就不采信在场的证人证言,无疑是采用双重标准。
综上所述,陈小生强制猥亵被害人魏某1案件,通过法庭调查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明显不能证实陈小生当日存在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行为。同时本案还存在诸多合理怀疑。因此,请法院充分考虑现有证据材料,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陈小生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小生与被害人魏某1等人在武汉市江汉区牛者烤肉店喝酒招待客户,席间被害人因饮酒后情绪激动。后陈小生将被害人以搂抱的方式一路搀扶至饭店大门口(同事余某、李某跟随),此时被害人情绪激动且站立不稳,呈现饮酒过多状态。在行至饭店大门口处的长椅时,陈小生双手从被害人身后环抱且随即将被害人放于其腿上并坐下。在被害人坐在陈小生腿上期间,陈小生存在用手抚摸被害人的大腿、胸部等行为,被害人明显情绪激动,肢体动作较大,并多次将陈小生的手推开。随后,陈小生与同事余某将被害人扶上公司的商务车,陈小生与被害人同坐后排。当晚21时19分许,司机孙某将车辆行驶至洪山区八一路楚天府小区内。同事余某、司机孙某下车后,陈小生与被害人二人均留在车内后排。后被害人从车内打开车门下车,坐在楚天府小区内停车场旁边的路边醒酒,被告人陈小生亦在其身旁陪同。当日22时许,二名同事将其送至单元楼电梯口,被害人自行坐电梯回家。案发后,被告人陈小生自行归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陈小生的身份信息、办案说明、查询违法记录情况说明、个人辞职申请及职务任免通知等书证证实:
2019年3月21日晚22时,被害人魏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9年3月20日20时至22时,在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42号牛者烤肉店及从该店开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楚天府的汽车上(车牌号鄂A×××**)被其同事陈小生猥亵。
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小生自行来到洪山公安分局珞南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1年,因传播淫秽图片,被告人陈小生被宁波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劳动教养2年。
2018年9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小生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陈小生向金地商置广电地产集团武汉公司申请辞职,并于当日被该公司免职。
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证实:
我们公司做的一个在白沙洲大桥附近的项目,我是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陈小生是项目总经理,因为项目上的一些问题需要与汉阳区规划局的负责人沟通,于是陈小生就组织了一个饭局让我们沟通一下。2019年3月20日18时30分,我自己开车到了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牛者烤肉店,到了以后我在门口等了几分钟等到陈小生和余某(我公司项目部的运营计划主管)、李某(我们公司的开发经理)到了以后一起进了牛者烤肉店。我们在店内坐了几分钟后,来了四名男子和我们坐在了一起。我在酒桌上喝着喝着就没意识了,我再醒来时就在一辆车上,我当时很想吐,陈小生就让我趴在他腿上吐。趴在陈小生腿上吐的时候我就感觉陈小生把一只手伸进了我的胸部,另一只手伸进了我的内裤,他没有把我的内衣和内裤脱掉,但一直把手往里伸,我就一直把他的手往外甩,我跟他说:“你别摸我。”陈小生说:“我就要摸。”于是我就一边吐,一边开始躲陈小生,我对陈小生说:“我求你别碰我,让我吐一会”,陈小生就又把我拉到他的腿上后开始摸我,我就开始挣扎,我缩到门旁边的时候隐约好像看到了门把手,我就直接把门打开了,然后我就从车上下去,然后我又没有印象了。我又有印象时,我坐在楚天府小区内停车场旁边的马路边开始吐,陈小生坐在我旁边,余某和彭某(我们部门的领导)站在旁边,我听到他们说要给我老公打电话,我说你们别给我老公打电话,给我老公打电话你们就都完了(我的意思是我老公会打他们)。我就问我的包和手机在哪,余某就把我的包和手机给了我,然后我就开始朝家里走,余某和彭某就跑过来扶着我,他们一起把我扶到了我们楼下的电梯里后就走了,我自己就坐电梯回家了。到家以后我就趴在马桶上边哭边吐,我老公看见我的内衣扣子是打开的,他就问我怎么了,我没敢跟他说,然后我就洗澡睡觉去了。
(问:你回到家后是衣衫不整的吗?)我不太有印象了,后来我老公跟我说我回家时内衣的一排扣子只剩最后一个扣着了,内衣的肩带也从肩膀上滑下来了。
(问:你详细说说陈小生在车上是怎么猥亵你的?)我趴在陈小生身上吐的时候,陈小生一只手从我的脖子附近伸进了我的胸罩开始摸我的胸,另一只手伸进我的内裤里面捏我的屁股,还用很大的力气掐我的左大腿根部。我一边打开他的手,一边开始挣扎,但是他就一直把手向我的胸部和屁股上伸,他还用膝盖顶我的私处。后来我挣扎着躲到了旁边座位的角上,陈小生又把我拉回到他的腿上,他的手又从内衣的后面绕过腋下开始摸我的胸部,另一只手从前面伸进我的内裤开始摸我的私处,这个过程中我一直挣扎,我印象中过了大概十几分钟,我在挣扎中找到了车门把手,然后打开车门摔出了车。我刚有意识的时候陈小生就在猥亵我,我有意识的时间只有这十几分钟。
2019年3月21日,我起床以后感觉自己被陈小生猥亵了,但是我又不敢跟我老公讲,我就和闺蜜彭黎讲了,彭黎就把我带到牛者烤肉店看了监控,从监控中我看到我是被陈小生抱出来的,在牛者烤肉店的门口陈小生就开始对我动手动脚的,看完后彭黎就劝我把事情告诉我老公,我老公知道后就带我来报案了。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
我和陈小生、魏某1都是同事关系,都在金地商置广电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班,陈小生是公司副总经理,我本人是公司的司机,魏某1是公司设计部的同事。2019年3月20日下午17时许,我在公司(地址:硚口区吉田路广电财富中心)接到陈小生的电话,他让我把他送到江汉区建设大道742号牛者烤肉店吃饭,这样我就在6时许把陈小生送到了牛者烤肉店,陈小生进去吃饭,我则在外面等着他。约在当晚19时50分左右,我接到与陈小生一块吃饭的余某的电话,他说准备走了,于是我就把车子开到牛者烤肉店的门口等了几分钟。我看到陈小生、李某等三个人一块把魏某1扶了出来,然后我就从驾驶位置下车去开车门,我听到魏某1站在车旁边骂陈小生、李某,说给她这么大的压力,开发部搞不定的事情推到设计部等等。我一看魏某1就是喝多了。陈小生和余某就把魏某1扶上车了。他们三个人上车后,我就把车往武昌方向开(李某没有上车,但他在开车前让我先把魏某1送回家,并把魏某1的家庭住址发给了我)。我坐在驾驶员位置,余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陈小生和魏某1坐在第二排,在车上魏某1不停地骂陈小生,她说成某对她好,她父亲病的时候是成某忙前忙后地帮她,她很感激成某,而陈小生却把成某开除了。还说陈小生去年扣了她工资,专项奖不兑现等等,骂的激动了她就把脚抬高从座椅空档去踢我的头部、肩部,我吓得不敢开车,将车子停了下来,陈小生就双手抱着魏某1的腰部,不让她踢我,期间余某还跟魏某1发生了口角,说她不该骂人。在车上,魏某1始终不停地骂人,陈小生就说:“你不要说压力大,不好好干的都开除掉。”约在当晚21时许,我把车子开到了洪山区八一路楚天府小区内,我对余某说:“你赶紧给魏某1的老公打电话,让他把她接上去。”魏某1不让余某打电话,并说:“我先醒醒酒,要不这样子回去不好。”这样我就把车子停在小区内,四个人坐在车上,魏某1还是比较激动,不停地骂人,扯这扯那的(扣工资、谁好谁坏等),约过了40分钟左右,陈小生的电话响了,他就从他那边的车门下车了,过了两分钟余某也下车了,我就往后看,发现魏某1把车门拉开了(也许是车门早就拉开了),趴在车子座位上往外吐。我就下车走到她旁边,先是拍她的背部,帮她吐。不一会儿,陈小生过来了,就把魏某1扶了起来,又把魏某1往车内移了移,陈小生自己也坐进了车内,而这时魏某1还是要吐,她就把头伸出车门,趴在陈小生的大腿上往外吐,吐完后魏某1就从她那边的门下车了,她坐在旁边的花坛上,陈小生和余某也走了过去,坐在她旁边,我则站在他们的旁边,过了一会儿彭某也过来了(彭某是魏某1的直接领导,我也不知道彭某怎么过来的),我就去买了几瓶水给他们,他们四个人就在花坛边谈工作,我在旁边站了几分钟后就回到我的驾驶员位置坐着,约过了三十多分钟,我看到余某、陈小生送魏某1往一单元门口走,这时魏某1是清醒的,没有让人扶。后陈小生、余某、彭某三人上车了,我就开着车离开了。
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
2019年3月20日下午17时许,我在公司项目上跟陈小生打电话询问工作方面的事情,他电话里邀我晚上到外面吃饭,下班后,我就乘地铁来到了约定的江汉区建设大道742号牛者烤肉店,另外还有开发部的李某、设计部的魏某1、业务部门的几个朋友、之前在公司工作过的朋友以及公司副经理陈小生参加,我们一起吃饭、喝酒(魏某1喝了大半瓶红酒,其余人喝了些啤酒)。期间魏某1情绪较为激动,一直跟业务部门的领导倾诉工作上的烦恼,她说自己经常被陈小生批评,说自己为这个方案付出了很多但是没有得到回报,她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大,情绪也有点失控,有点抽泣,后来我们几个同事(我、李某、陈小生)怕她把饭局搅了就一起扶着她走出了包房,沿着走廊走到了包房外面一个长椅上坐着了,然后我们把魏某1扶到长椅上坐着了,陈小生也陪着她坐着,这时魏某1嘴里还一直叨叨设计方案的事情,说“压力很大,公司李某那个傻逼只会跑腿话都传不清楚”等等,陈小生就安慰她说“李某也很辛苦,也做了很多事情,你不要总是说其他同事不好”等等,我看魏某1现在情绪非常激动,还是赶紧把她送回家比较好,于是我就走出饭店叫司机去了,这时的李某在什么位置我记不清楚了。我到饭店大门看见司机已经把车开到门口就返回到陈小生、魏某1那边叫他们了,接着我就从魏某1身后抱着她往车子的方向走,走到饭店门口附近,陈小生接过魏某1把她扶到车上去了,后陈小生和魏某1坐在车子的第二排,我坐副驾驶位上,我们于当晚20时左右离开牛者烤肉店,开车前往魏某1家。上车后魏某1的情绪仍然很激动,絮絮叨叨说些工作上的事情。
他们俩交谈激动的时候,就会拍对方的肩膀,魏某1在此期间常从座椅上溜下来,她的脚也会乱踢前排的缝隙,甚至踢到我和司机,这时我就会把她的腿放下去,陈小生就会扶着她的胳膊肘或者肩把她扶正,除此之外,我没有发现陈小生对魏某1有其他行为。
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到了武昌区八一路东湖楚天府小区,车子进小区后停在了小区内部道路的花坛边,过了一会儿,我接到彭某(公司设计部的总监、魏某1的直接领导)的电话,他问我到了没有,我就告诉他已经到魏某1家的楼下,我就对彭某说我会把魏某1送到家的,彭某就说好。车停好后,我就问魏某1:“魏老板,已经到你家楼下了,要不要跟你老公打电话要他来接你”,魏某1说:“不用,我喝了这么多,先醒会儿酒再说,如果让我老公知道我喝了这么多酒就完蛋了”,然后我们几个人就在车上坐了会儿,并且把车子的侧门都打开了,这时陈小生接到他老婆的电话,具体内容不知道,陈小生在接电话期间差点绊倒摔出去了,我就下车把他扶起来,后来又回到车上,发现魏某1身体受不了要吐,魏某1就猛的趴在陈小生的大腿上向车外呕吐,这时我下车了,到外面撩着魏某1的头发并且拍拍她的背,陈小生也在拍她的背,这时司机也下车了,去车里拿了瓶水给魏某1喝,魏某1吐了一会儿后,我接到彭某的电话,他问我魏某1回去了没有,我说还在楼下,魏某1不让我给她老公打电话,彭某就让我把电话给魏某1,魏某1接过电话跟彭某交谈了会儿,具体说了些什么我不清楚,约过了半小时以后,彭某到了我们这里,这时魏某1已经清醒很多,于是我们几个人一起在旁边的花坛边,谈了半天工作方面的事情,这时魏某1情绪平复很多,说话声音也不大了,期间司机有出去买水。当晚22时许,我和彭某、魏某1走到了她家楼下的电梯间,送她进电梯,之后我们几个人开车离开了小区。
魏某1趴在陈小生大腿上呕吐期间,陈小生一只手扶着魏某1的肩膀,一只手拍她的后背。在开车回魏某1家的过程中我全程在场,在到达小区后,我曾和司机在车边抽过烟,车门两侧都是开着的,这时候陈小生和魏某1的状态没有异常。
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
2019年3月20日晚19时许,我跟我公司的李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李某说他和陈小生、魏某1等人已经喝完酒了,但魏某1喝多了,他们准备把魏某1送回去。李某让我帮忙查一下魏某1的家庭住址,这样我就电话询问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得知魏某1的家庭住址在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楚天府,我就把地址告诉了李某。当晚21时许,我跟李某打电话,询问他是否把魏某1送到了家,李某说他没有送魏某1,是陈小生、余某及其他人送的。于是我就跟余某打电话,询问他在哪里,余某说他们都在魏某1家楼下,但魏某1喝多了酒,害怕她老公而不敢回家,他们几个人都在楼下陪着魏某1。这样我就拦了辆出租车迅速往洪山区八一路楚天府赶,约在当晚22时许我赶到了楚天府,见到了魏某1。当时是魏某1和陈小生坐在小区花坛的草地上,余某站在旁边,另一名司机坐在车子上(车子距魏某1、陈小生、余某20米的样子)。我到达后看到魏某1喝多了,又哭又闹,说她工作压力大,陈小生不关心她的部门,不重视她的设计部门,让设计部门干其他部门的事。我就对魏某1说:“我们送你上楼回家吧。”魏某1不愿意回家,她说她喝多了,这个样子回家她老公看到了会不让她上班让她辞职的。我也不想魏某1因此辞职,这样我就站在魏某1旁边陪她,让她醒酒。我们几个人就在草地上说话,约说了五十多分钟,我就和余某扶着魏某1,让她回家。从花坛草地到魏某1的家约200米左右,我和余某扶着魏某1,在路上她还吐了。魏某1回家后我们四人就开车回家了,在路上魏某1的老公使用她的手机给陈小生打电话说:“魏某1为什么回家一直哭?你们是不是把她怎么样了?”陈小生说:“我们都没有把她怎么样,她喝多了一直哭。”陈小生又把电话递给我,我又对魏某1老公说:“没有发生什么事,魏某1喝多了,工作压力大,没什么事。”魏某1老公说:“如果魏某1出了什么事,你们都要负责的。”后来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回家后,我就跟魏某1打电话问她:“是不是陈小生又欺负你了?”魏某1说:“是的。”我问她说:“你跟你老公说了吗?”魏魏某1:“没有。”我问她在哪里,她说她在卫生间里。我说我会帮助你处理这个事的。
我在过程中给魏魏某1过电话,打不通,然后我问的李李某李李某说会送回去,但是我后来又打电话,李李某是陈小生送的,我就赶紧打车往魏魏某1边赶,到魏魏某1楼下大概10点钟左右,我去的时候魏魏某1在路边哭,情绪不稳定,后面又吐了,后来我站在那跟他们聊了半天,最后还是我和余余某她送到电梯门口,我们是扶着她送过去的,走到半路她还吐了。后来晚上陈小生接到她老公电话,问怎么回事,说魏魏某1直在哭,然后陈小生把电话给了我,我就说我开始不在。后来晚上我坐陈小生车子回去,在回家后给魏魏某1了电话,问怎么回事,她不说话,我就问怎么回事,是不是又像之前那样了,她说是的,我也很气愤。我就打电话给公司的一个领导。我也告诉了总经理。总经理让我告诉人力,第二天我们还碰了头。魏魏某1找过公司希望公司能处理。魏魏某1里的地址是我告诉李李某。
证人何何某证言证实:
2019年3月20日20时许,我在上班的时候,有一个女的被一个男的抱住坐在店门口的沙发上。当时那个女的喝了酒,那个男的抱住她想到外面去,后来他们一个踉跄差点摔倒,他们正好坐到店门口的沙发上,那个男的抱着那个女的,那个女的不停地哭,不停地动,那个男的用双手抱住那个女的胸部。因为我当时在他们后面,没有看到正面,所以其他的也没有看清楚。那个男的大概4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中等身材,说武汉话,又说普通话。那个女的大约40岁左右,身高170左右,稍胖,外地口音,上身穿浅色休闲衣服。
证人成成某证言证实:
2019年3月23日9时41分,我接到陈小生的电话,陈小生说他和魏魏某1那件事(指魏魏某1猥亵)是不是有什么误会,我是魏魏某1老领导能不能劝一下魏魏某1让魏魏某1意私下用钱和解,三十万或者五十万都不是问题。我在通话里面质疑陈小生,说去年陈小生曾经就在KTV猥亵过魏魏某1我记得是我们项目部聚会后我们一起去了KTV,我在KTV看到陈小生对魏魏某1手动脚,陈小生辩解说当时是因为喝醉了。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我都记不清了。2019年3月20日晚上,魏魏某1我通过电话,她当时一直在哭,边哭边说她喝醉了,陈小生趁她喝醉对她乱摸,猥亵她。所以在2019年3月23日,陈小生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就特别敏感,我在和陈小生通话前就把通话录音开启了。
当天晚上10点到12点之间,具体记不清,反正是当天很晚的时候,问我找她有什么事情,我听她声音不对,就问她今天是不是跟陈小生吃饭,陈小生是不是又对她动手动脚,然后我一说这话她就哭了。她说陈小生是王八蛋,岂止动手动脚,该做的不该做的都做了。我当时在深圳出差,觉得可能只是动手动脚,没有想到那么严重,我就说你明天到公司去找领导投诉他。后来电话挂了大概十几二十分钟后,她老公打电话给我,第一句话是质问我,他说:“成总,你今天晚上跟魏魏某1的饭吗?魏魏某1来后一直在哭,胸罩也被解开了,还有淤青。”我说我在深圳。这些都有通话记录。
8、证人汤汤某证言证实:
当天魏魏某1家后躺在床上哭,我就问怎么回事,她就不肯说,后来她去洗澡,我就追到洗澡间,我发现她后面内衣扣子解开,肩带滑下来,衣服也是乱七八糟的,身上还有红的印子,我就看她的手机,看到联系人第一个是成成某我就给成成某过去,成成某跟我说她是跟陈小生吃的饭。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前,魏魏某1告诉过我2018年在KTV里面陈小生对她动手动脚的事情。当天给彭彭某是陈小生打电话的时候,陈小生也接了电话,我问他什么情况,问魏魏某1什么哭了,他说魏魏某1近压力大,可能为了项目的事情心情不太好。第二天中午魏魏某1了监控后才告诉我,我就要她报警。我觉得这个事情很严重。
9、视听资料证实:
牛者烤肉店内三段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小生与被害人魏魏某1人在武汉市江汉区牛者烤肉店喝酒招待客户,席间被害人因饮酒后情绪激动。后陈小生将被害人以搂抱的方式一路搀扶至饭店大门口(同事余余某李李某随),此时被害人情绪激动且站立不稳,呈现饮酒过多状态。在行至饭店大门口处的长椅时,陈小生双手从被害人身后环抱且将被害人放于其腿上并坐下。在被害人坐在陈小生腿上期间,陈小生存在用手抚摸被害人的大腿、胸部等行为,被害人明显情绪激动,肢体动作较大,并多次将陈小生的手推开。
楚天府小区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3月20日21时19分至当日23时14分,涉案车辆停在被害人居住的小区。因车辆灯光等原因,车辆内部情况无法识别。当日22时17分左右,可见被害人坐在小区路边,身旁站立一名男子。当日22时22分许另一名男子走过来站在被害人旁边。后被害人在二名男子陪同下离开监控区域。
楚天府小区电梯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3月20日22时48分许,二名男子将被害人送入电梯内。随后,被害人在电梯内通过电梯门的镜面观察自己的面部并整理头发。
成成某陈小生的电话录音三段证实:陈小生希望成成某助其向被害人达成和解,对自己的行为愿意出钱赔偿,在成成某出:“你自己表个态吧,你拿多少钱出来,拿三十万、五十万?”,陈小生表示“三、五十万都可以。”成成某电话录音中多次质问被告人陈小生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告人的回答并不明确。
10、检查笔录证实:
检查时间:2019年3月22日17时46分至当日18时20分。
被检查人魏魏某1志清楚,问答切题。检查见:左上胸壁稍肿胀,局部压痛;左侧胸背部腋后线处可见一6cm×0.5cm皮下出血,局部压痛;左侧腰背部可见一1.5cm×0.5cm皮下出血,局部压痛。余未见明显异常发现。在检查过程中提取了被查人的血样,用棉签提取了被检查人的阴道分泌物。
11、被告人陈小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019年3月20日的前一周我和政府某部门的几个领导约了一个局,定于这天下午18时左右。这一天我临时叫了项目中心的运营经理余余某起来,参与的还有开发部的李李某设计部的魏魏某1政府某部门的几个领导和我。这天下午17时许,司机孙孙某车送我和另外一个姓王的朋友(之前在我公司工作过)一起过去的,约定的位置是江汉区建设大道的牛者烤肉店。我们定了间包房,当晚19时许人到齐了,我们开了几瓶红酒和啤酒,我们边吃边喝酒,魏魏某1了很多红酒,期间还抢同事的红酒喝,我们其余几个人多半喝的啤酒。在喝酒期间,魏魏某1话声音越来越大,发泄自己对公司、同事的各种不满,说我不会用人没眼光,说项目部有一点问题就在微信群里说,说李李某本事都没有,这种事情还要设计部的来搞定。魏魏某1政府某部门审核方案的领导说:“为了这个方案,吃了很多苦,自己用了很多心思,希望能通过我们的方案”,对方说:“你们的方案确实不行,不能达到通过的条件”(大概这个意思)魏魏某1开始就把场面搞尴尬了,我就及时阻止了魏魏某1这问那,我就拉着大家边吃饭边喝酒,喝了不久后,魏魏某1多了点,情绪有点激动很亢奋,又说了公司其他同事、其他部门这不行那不行的事情,不停发牢骚,同时也在不停的喝酒,这时我发现魏魏某1绪不对,我怕她把场面搞得不好看,于是我和李李某余余某一起扶着她离开了包房,路过吧台边的一个长椅,我就陪着她坐在上面了,我就安慰魏魏某1要闹,“今天场合不一样,你是主创,你今天当然要在场之类的话”,她就不停的哭、闹、骂人,我在魏魏某1边会时不时的拍拍她的肩或者抱抱她想安慰她,她就反抗,说:“不要管我”,甚至想推开我。当时大厅内都是人,吧台里也有人,我抱她也像是同事之间互相安慰的意思,当时她的情绪很激动,她的状态就像要砸场一样。我抱着她、阻止她,但她说不用我管,并用手推我。我陪魏魏某1长椅上坐了会儿,然后余余某过来了,告诉我已经把车开到门口了,接着余余某扶着魏魏某1外面走,快走到店门口的时候,余余某抱不住魏魏某1,我就接过来从身后抱魏魏某1车,扶她坐在了车子的第二排椅子上,我也陪着她坐在第二排,余余某在了副驾驶位置,司机孙孙某车。在车上,魏魏某1是叫又是哭的,情绪很激动,她说:“陈总,你是个傻逼,不懂得用人,我们设计部为这个方案付出了那么多,你还踩我们,现在有很多公司挖我,你再踩我我就辞职。”还说了公司其他几个同事能力不行拖累设计部的人,我就一直安慰她,“都是公司的同事,大家都为这个项目付出了很多。”这时余余某对魏魏某1:“就你一个人在做事,其他人都没做事,都是一个公司的人,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她又说:“彭彭某公司设计部总监)对我很好,你要对彭彭某点,之前的设计部总监成成某我也很好,你为什么把成成某走,我爸爸癌症住院化疗期间,都是成成某前跑后帮助我,没有成成某没有我爸”,我就对她说:“彭彭某事不咋地还偷懒,你和她不想干都可以滚蛋。成成某是我赶走的,是公司的决定,与我无关。”后来魏魏某1提到了上次发放奖金的事情,说:“为什么只发我1.5万元?我去人事部查了,只发了我1.5万元。”我说:“公司马上有个奖金包要发,到时候就给你发5万元。”她没有回应。魏魏某1车上非常亢奋,话很多,动作幅度很大,一会儿哭一会儿骂,坐在椅子上很不老实,时常把脚蹬到前排座椅的空隙,甚至踢到了司机的头部,我看她东倒西歪或者把脚伸到很远影响司机驾驶时,我就把她的脚强行掰回来,然后我会从腰后或者肩后或者挽着胳膊肘抱住扶正,她当时没有什么异常反应。约过了1个多小时,我们到了魏魏某1家,这时我问她是否跟她老公打电话下来接她。她就说不要跟她老公打电话,说她老公知道她喝酒了就完了,她说喝多了想坐在车上醒醒酒,这样我们几个人就在车上坐了会儿,我把我这一边的侧门打开了,又过了会儿,魏魏某1开始作呕想吐,猛地一下子趴在我的大腿上往车外面吐,吐了好几次,司机也下来拿水给魏魏某1,我也一只手抱着她一只手拍拍她的背。后来彭彭某到了我们这里,魏魏某1的差不多了情绪平复下来了,我们几个人就都下车了,坐在了小区花坛边聊天,大概当晚22时左右,余余某彭彭某起将魏魏某1进单元楼电梯间后,我们就离开了小区。离开小区后,我接到魏魏某1公的电话,他质问我:“把我老婆怎么了?”我说:“可能最近工作压力比较大,没什么事情,我们刚才几个同事一起还在楼下聊了天,让她醒酒”,她老公就问彭亮彭某在我旁边,还要我把手机递给彭亮彭某话内容不清楚。第二天上班,我在工作时接到老总左有德的电话,他要我赶紧回去没说什么,我回公司后在左总办公室被告知魏某魏某1骚扰她,左总说:“魏某魏某1提出条件,要我辞职她就不报警。”我说我不同意,建议报警。后我私下找了些朋友了解这个事情的危害,别人建议我如果能私下解决这个问题最好,于是我就联系魏某魏某1任总监成海成某告诉成海成某魏某1骚扰她了,但是我没有骚扰魏某魏某1海成某我到底摸了魏某魏某1,我一口否认,成海成某拿出点诚意。我说什么诚意。他最后说30万元或者50万元,我说30万元赔偿魏某魏某1以接受,他说他去和魏某魏某1沟通再说,之后没有联系了。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小生在酒店门口座椅上的行为的认定,有现场监控视频直接印证。视频中被告人陈小生最开始将被害人放于其腿上,并用双手环抱被害人,后其手亦存在触摸被害人手臂、胸部等行为,证实被告人陈小生确实存在触摸被害人敏感部位的不当行为。但上述行为并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罪。首先,被告人陈小生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其仅为搂抱被害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敢防抗、不能反抗,被害人亦未完全丧失意识,不属于不知反抗的情形。其次,被告人虽有不当行为,但上述行为触及被害人的敏感部位时间短、程度轻,尚未达到需要刑罚制裁的严重程度。因此,被告人在饭店门口长椅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2、关于被告人陈小生在车内是否存在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行为存疑。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应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本案中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一方面对于被告人如何猥亵自己的记忆完整、细节描述清晰,另一方面陈述自己大部分时间没有印象,“我刚有意识的时候陈小生就在猥亵我,我有意识的时间只有这十几分钟”;证人孙华孙某庆余某言与被告人陈小生的供述相印证,在车辆到达小区后,余庆余某被害人是否打电话通知其丈夫来接她时,被害人以“醒酒”的理由予以拒绝,表明其并未完全丧失意识。结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害人在小区内的车内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存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汽车上实施猥亵行为的直接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检查报告,其余证据为间接证据。其中检查报告为案发第三天下午检查的结果,并不能直接证明检查笔录中被害人的伤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另有二名现场证人的证言证实未看见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亦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行为或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生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陈小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小生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小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慧敏
审判员: 龚永博
人民陪审员: 廖正夫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