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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佰儒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3 17:34:53 浏览:

冯佰儒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冯佰儒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黑12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20.11.02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原公诉机关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佰儒,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7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28日兰西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玉颖,黑龙江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佰儒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黑12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佰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黑12刑终11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9)黑12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佰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婷、黄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佰儒及其辩护人聂玉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春季,兰西县榆林镇林旺村村民杨某与被告人冯佰儒因相邻的土地发生纠纷,村长李某2与连队长彭某1等人对土地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是冯佰儒多占杨某部分土地,后杨某将冯佰儒多占的土地翻耕并发现土地中栽种了风景树籽。因冯佰儒对村委会的处理结果有意见便到纪检部门上访,反映林旺村委会支部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等人相关违纪问题,经纪检部门处理结论为冯佰儒与林旺村委会之间属涉法涉诉性质,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冯佰儒反映的其他问题没有按照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被告人冯佰儒对处理结果仍不服,认为还应包赔树苗损失,后李某1等人同意承包给冯佰儒一千多米的林带作为毁地损失的补偿,冯佰儒仍不满意,并以继续上访告状相要挟,向李某1、李某2索要钱款,李某1等人害怕冯佰儒继续上访便找到陈某1调解此事。后经陈某1协调,李某1、李某2以林旺村委会的名义与冯佰儒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给付冯佰儒损失60000元并承包给其一千米长林地,冯佰儒得到包赔后不向任何部门上访及告状。后被害人李某1给付冯佰儒钱款共计40000元、被害人李某2给付冯佰儒钱款共计20000元。2017年11月7日,被害人李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被告人冯佰儒于2017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人民政府附近依法抓获。案发后,冯佰儒退赔被害人李某220000元,并取得谅解。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1陈述:冯佰儒与杨某土地发生争议后,杨某把冯佰儒种树苗的地趟了,冯佰儒就组织材料到纪检委告他和李某2,后来村上同意把一片林地给冯佰儒,冯佰儒不同意并以继续上访相要挟要求他和李某2给付赔偿款,他与李某2怕冯佰儒继续上访告状,就找到陈某1给调解,经陈某1调解冯佰儒同意给付60000元就不再上访了,后来他与李某2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冯佰儒签订了协议,他是通过李某2与张某去肇东市给冯佰儒送的28000元钱,后来他差冯佰儒12000元给不上,他就给冯佰儒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欠据,其中包含3000元利息,后来他是通过陈某1把剩余的钱交给冯佰儒,给完钱还差冯佰儒几百元利息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2陈述:被告人冯佰儒与杨某土地发生争议后,杨某把冯佰儒种树苗的地趟了,冯佰儒就组织材料到纪检委告他和李某1,后来村上同意把一片林地给冯佰儒,冯佰儒不同意并以继续上访相要挟要求李某1和他给付赔偿款,他与李某1怕冯佰儒继续上访告状,就找到陈某1给调解,经陈某1调解冯佰儒同意给付60000元就不再上访了,他与李某1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冯佰儒签了协议,李某1给他拿了28000元钱,他与张某去肇东市给冯佰儒送的钱,送钱时还有陈某1在场,他把李某1的28000元钱交给了冯佰儒,李某1差12000元钱没给付,他自己交给冯佰儒8000元,这样他还差冯佰儒12000元钱给不上,陈某1说他给担过去了,后来他向陈某1借钱,陈某1说是在冯佰儒那拿了18000元钱,加上之前的12000元,他就给陈某1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据,后来冯佰儒要钱他没有钱还,是陈某1替他把这30000元钱交给冯佰儒,现在他还欠陈某130000元钱的事实;

3.证人张某证实:杨某把冯佰儒的地趟了之后,冯佰儒就到纪检部门告李某1和李某2,因为此事纪检部门给连队长彭某1处分了,冯佰儒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得要赔偿款,李某1和李某2怕冯佰儒再去告状就把一片树地给冯佰儒了,冯佰儒还是不满意,冯佰儒以继续上访告状相要挟,向李某1、李某2要损失,后来李某1找的中间人陈某1给说和,冯佰儒同意给付60000元就不告了,给冯佰儒送钱是他和李某2去肇东市送的,送钱时还有陈某1在场,当时给冯佰儒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只听见说还差冯佰儒12000元的事实;

4.证人陈某1证实:杨某把冯佰儒的地趟了之后,冯佰儒就去纪检委告李某1和李某2,李某1和李某2害怕,就找他和冯佰儒说和此事,让冯佰儒别再告他们了,经过协商给冯佰儒一块树地和60000元钱,冯佰儒就答应不告状了,李某1、李某2与冯佰儒签了赔偿协议,钱是李某2和张某去给冯佰儒送到肇东的,送钱时他也在场,李某2将钱交给冯佰儒后,钱没有给够,李某1差冯佰儒12000元钱,李某1给冯佰儒出具一张15000元的欠据,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1给他拿了大约14000元左右的钱,他将这些钱给了冯佰儒,当时还差了几百元利息没有给,李某2差冯佰儒的12000元钱,李某2后来找他借钱,他找到冯佰儒借了18000元钱,加上之前差的12000元,李某2出具一张30000元的欠据,后来冯佰儒要钱,李某2给不上,他替李某2给了冯佰儒30000元,现在李某2还欠他30000元钱的事实;

5.证人杨某证实:他与被告人冯佰儒有土地纠纷,他将冯佰儒占他的土地翻耕后冯佰儒就找村上要损失,后来他不知道是否给钱的事实;

6.证人祁某证实:被害人李某1找到他说杨某把冯佰儒树苗毁了,冯佰儒找李某1要损失,李某1让他找冯佰儒说和,能不能少要点,他找到冯佰儒后,冯佰儒说损失得十万多,他后来就没有管这件事,冯佰儒种的树苗籽是苟某在他家拿走给冯佰儒种的,他对冯佰儒说把自己家的树苗给冯佰儒,让村上给他钱,冯佰儒没有同意的事实;

7.证人苟某证实:冯佰儒家被翻耕的地能有四垄半地,地里种的树苗籽是他向祁某要的,他把树苗籽给冯佰儒后,冯佰儒种在地里的事实;

8.证人彭某1证实;他原来任林旺村连队长,他与李某2给杨某测量完土地后,杨某就把冯佰儒种树苗的土地翻耕了,后来冯佰儒就找村里,还到纪检部门上访告状,后来他听说李某1和李某2给冯佰儒钱了的事实;

9.证人王某证实:他系林旺村委会会计,李某1与冯佰儒签订的协议中涉及的60000元和林带在村上没有入账的事实;

10.证人赵某1证实:他系林旺村治保主任,他与李某2、彭某1去给杨某量地,杨某地少,冯佰儒地多,量完后李某2告诉冯佰儒的妹夫苟某,让冯佰儒把地让出来,后来杨某把冯佰儒的地翻耕四垄半,后来怎么处理他不知道的事实;

11.关于杨某翻冯佰儒林地一事的处理意见(协议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李某2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人冯佰儒签订协议,约定给付冯佰儒60000元,冯佰儒保证不再向任何部门上访的事实;

12.中国共产党兰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冯佰儒反映李某1等人的相关违纪问题,经调查冯佰儒与林旺村的问题属涉法涉诉性质,建议由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反映的其他问题没有按照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事实;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明细,主要证实被告人冯佰儒提供的银行账户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的事实;

14.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冯佰儒的身份事项,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

15.抓获经过,主要证实被告人冯佰儒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的事实;

16.证人李某3证实:2018年的时候,冯艳找他并拿了一张纸,内容是村上赔偿六万元钱,他看上面有不少人签字,他就签了,他不知道赔偿的钱是村里还是李某1赔的;

17.证人赵某2、冯某1、万某1、陈某2、陈某3、范某证实:2018年夏天,冯艳拿出一张打印纸让他在上面签字,他就签了,没看什么内容,关于冯佰儒赔偿的事只知道赔偿了具体情况不知道;

18.证人彭某2、万某2证实:2018年夏天,冯艳拿出一张打印纸让他在上面签字,他就签了,没看什么内容,关于冯佰儒赔偿的事具体情况不知道;

19.证人彭某1、王某证实:冯某2桐拿了一份打印好的谅解书,赔偿李某22万元钱,让李某2签字,并加盖公章,冯某2桐说为了冯佰儒少判几年,不出谅解就不退还李某2的钱,李某2就在谅解书上签字,并让王某在谅解书上加盖公章,村上盖公章就是李某2说冯某2桐退给他钱了,让村上证明下退钱的事情,这个事情跟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知道退没退给李某2、李某1的钱;

20.证人李某2证实:冯某2桐找他说冯佰儒敲诈他的两万元钱退还给他,让他给出具谅解书,谅解书是冯某2桐提前打印好的,当时给了他一万,另外一万后期给他,他就在谅解书上签字,后冯某2桐说加盖村里公章,他就让会计王某盖的公章,谅解书是他个人行为,当时他也没仔细看谅解书的内容;

21.被毁林地照片,证明被告人冯佰儒被毁林地的现场情况;

22.关于杨某翻冯佰儒林地一事的处理意见,证明冯佰儒是与林旺村委会达成的补偿事宜;

23.借据二份,主要证实李某1、李某2、陈某1、冯佰儒债权债务情况;

24.榆林镇林旺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二份,主要证实冯佰儒被豁土地一直由冯佰儒耕种,在冯佰儒父亲冯万学经营承包权范围内;

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冯佰儒、冯某3账户交易情况;

26.谅解书及情况说明,主要证实村委会赔偿冯佰儒损失情况;

27.情况说明,主要证实经公安机关、政府相关人员监督对被告人冯佰儒涉案土地进行测量,涉案被毁土地不属于冯佰儒的事实;

28.证人万某3、彭某1、王某、李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测量土地他们都在场,农村分地时也是如此测量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佰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冯佰儒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佰儒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关于杨某翻冯佰儒林地一事的处理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冯佰儒在所反映的被害人李某1、李某2违纪问题得到纪检部门处理后,仍继续以上访告状相要挟,向被害人李某1、李某2索要钱款,本案被害人李某1、李某2对被告人冯佰儒均无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害人李某1、李某2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给付被告人冯佰儒钱款,被告人冯佰儒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冯佰儒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佰儒敲诈勒索行为事出有因,对维权认识错误,主观恶性小,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冯佰儒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责令被告人冯佰儒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4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冯佰儒提出上诉。冯佰儒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案涉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栽种的树苗因村委会工作人员丈量土地错误被村民捣毁,要求村委会赔偿是合理的。第二,其没有威胁或者要挟他人,逼使他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是与林旺村村委会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获得的赔偿款。

冯佰儒的辩护人除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意见外,还提出:认定冯佰儒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冯佰儒具有“以继续上访告状相要挟索要钱款”的行为。赔偿协议是林旺村与冯佰儒之间达成的,谅解书也是村委会出具的,不是李某1、李某2的个人行为。冯佰儒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春季,兰西县榆林镇林旺村村民杨某与被告人冯佰儒因相邻土地面积问题发生纠纷,村长李某2与连队长彭某1等人对土地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是冯佰儒占用了杨某的部分土地,杨某按照村上的测量结果,将冯佰儒已耕种的部分土地翻耕,翻耕后发现冯佰儒已在土地中播种了风景树籽。冯佰儒就赔偿问题与村上协商未果后,就该问题到兰西县榆林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认为,冯佰儒反映的问题属民事案件,建议冯佰儒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冯佰儒又到兰西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就该问题及村支部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等村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纪委经核查认为,冯佰儒与林旺村委会之间属涉法涉诉性质,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冯佰儒反映的其他问题没有按照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后为避免冯佰儒上访、举报,村书记李某1找村民陈某1从中说和此事,在陈某1的说和下,2013年5月15日,冯佰儒与林旺村签订了“关于杨某翻冯佰儒林地一事的处理意见”,李某2作为甲方林旺村的法定代表人、李某1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陈某1作为中间人,冯佰儒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林旺村支部委员会公章。协议约定:杨某翻冯佰儒土地造成的损失由村负责包赔6万元及1千米林带。冯佰儒得到包赔后不向任何部门上访告状,村两委保证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有问题由村负责。后李某1、李某2通过中间人向冯佰儒支付了6万元。案发后,冯佰儒的亲属代冯佰儒退赔2万元,村长李某2接收此款,并以林旺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谅解书上签字,同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某1(村支书)、李某2(村长)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冯佰儒与杨某土地发生争议后,杨某把冯佰儒种树苗的地趟了,冯佰儒就到纪检委告李某1和李某2,二人怕冯佰儒继续上访告状,就找到陈某1给调解,经陈某1调解,冯佰儒同意给付他60000元就不再上访了,后来李某1与李某2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冯佰儒签订了协议。

2.证人张某(连队长)证实:杨某把冯佰儒的地趟了之后,冯佰儒就到纪检部门告李某1和李某2,因为此事纪检部门给连队长彭某1处分了,冯佰儒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得要赔偿款,李某1和李某2怕冯佰儒再去告状,后来李某1找的中间人陈某1给说和,冯佰儒同意给付他60000元,他就不告了。

3.证人陈某1证实:杨某把冯佰儒的地趟了之后,冯佰儒就去纪检委告李某1和李某2,李某1和李某2害怕,就找他和冯佰儒说和此事,让冯佰儒别再告他们了,经过协商给冯佰儒一块树地和60000元钱,冯佰儒就答应不告状了,李某1、李某2与冯佰儒签了赔偿协议,钱是李某2和张某去给冯佰儒送到肇东的。

4.证人杨某证实:他与被告人冯佰儒有土地纠纷,他将冯佰儒占他的土地翻耕后冯佰儒就找村上要损失,后来他不知道是否给钱的事实。

5.证人祁某证实:被害人李某1找到他说杨某把冯佰儒树苗毁了,冯佰儒找李某1要损失,李某1让他找冯佰儒说和,能不能少要点,他找到冯佰儒后,冯佰儒说损失得十万多,他后来就没有管这件事,冯佰儒种的树苗籽是苟某在他家拿走给冯佰儒种的,他对冯佰儒说把自己家的树苗给冯佰儒,让村上给他钱,冯佰儒没有同意的事实。

6.证人苟某证实:冯佰儒家被翻耕的地能有四垄半地,地里种的树苗籽是他向祁某要的,他把树苗籽给冯佰儒后,冯佰儒种在地里的事实。

7.证人彭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他原来任林旺村连队长,他与李某2给杨某测量完土地后,杨某就把冯佰儒种树苗的土地翻耕了,后来冯佰儒就找村里,还到纪检部门上访告状,后来他听说李某1和李某2给冯佰儒钱了的事实。

8.证人王某证实:他系林旺村委会会计,李某1与冯佰儒签订的协议中涉及的60000元和林带在村上没有入账的事实。

9.证人赵某1证实:他系林旺村治保主任,他与李某2、彭某1去给杨某量地,杨某地少,冯佰儒地多,量完后李某2告诉冯佰儒的妹夫苟某,让冯佰儒把地让出来,后来杨某把冯佰儒的地翻耕四垄半,后来怎么处理他不知道的事实。

10.关于杨某翻冯佰儒林地一事的处理意见(协议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李某2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人冯佰儒签订协议,约定给付冯佰儒60000元,冯佰儒保证不再向任何部门上访的事实。

11.中国共产党兰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佰儒反映李某1等人的相关违纪问题,经调查冯佰儒与林旺村的问题属涉法涉诉性质,建议由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反映的其他问题没有按照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事实。

12.谅解书证实:2019年1月28日,李某2以林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了一份谅解书,内容为:关于我村村民冯佰儒涉嫌敲诈村支部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案件,因冯佰儒家属主动退赔由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垫付的赔偿款,我村表示对冯佰儒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冯佰儒,因李某1、李某2代表村进行赔偿,冯佰儒家属退赔款由村委会协调返还给垫付人。

13.被毁林地照片证实:被告人冯佰儒被毁林地的现场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佰儒的身份事项,及未发现冯佰儒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佰儒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首先,上诉人冯佰儒对案涉6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冯佰儒的举报行为主要是针对林地被毁的损害赔偿问题,6万元的赔偿款是冯佰儒与林旺村村委会就该问题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其次,除村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陈述冯佰儒以继续上访相要挟,要求二人给付赔偿款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冯佰儒具有敲诈勒索行为。综上,在案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冯佰儒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理由及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冯佰儒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伟刚

审判员: 许雷

审判员: 杨照娜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世猛

书记员: 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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