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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全、徐杨、王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7 09:57:07 浏览:

李西全、徐杨、王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西全、徐杨、王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川0802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20.03.24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西全,男,生于1971年12月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无业,现住广元市利州区。2018年4月28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何恩乾,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杨,男,生于1986年6月出生地四川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县,无业,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6年9月12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8年4月28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吴敏,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伟,男,生于1976年4月出生地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1999年12月日因犯抢劫罪、抢劫爆炸物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1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召开了庭前会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西全及其辩护人何恩乾、被告人徐杨及其辩护人吴敏、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裴志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均予以同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8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徐某带彭某、赵某和肖某前往广元市利州区找邓某1收取欠款。双方在宝轮镇某茶楼商谈收账过程中因邓某1的儿子邓某2打了被害人徐某,于是彭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西全前往宝轮镇某茶楼对双方进行调解和帮忙收账“扎场子”。被告人李西全又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杨一起到宝轮镇某茶楼帮忙收账“扎场子”。被告人徐杨到达宝轮镇某茶楼后看见李西全帮徐某找邓某1收账被邓某1的人堵在茶楼、而且听李西全说徐某还被邓某1的人打了,于是被告人徐杨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伟到宝轮镇某茶楼帮忙解围镇下场子。被告人李西全、徐杨和王伟三人在某茶楼内对邓某1和徐某双方的债务纠纷进行协调后邓某1等人离开茶楼。随后,被告人李西全、徐杨和王伟要求被害人徐某给当场帮忙收账人员支付出场费1万元人民币,徐某因怕如果不支付此费用当天会走不脱路和被人身伤害于是通过微信给李西全转账4000元人民币、支付现金2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李西全、徐杨和王伟又要求徐某与王伟签下一份委托收账协议,协议内容为徐某委托王伟帮其找邓某1收账,收账成功后从中抽取10%的提成给王伟等帮忙收账的人,今天支付的6000元人民币和徐某回家年前再支付给李西全等人的4000元人民币在今后支付10%提成中扣除。徐某在与王伟签订了委托收账协议后离开了宝轮镇某茶楼。收到徐某支付的6000元出场费后,李西全给了徐杨出场费人民币2300元,徐杨又给了王伟出场费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西全处扣押人民中1700元、从被告人徐杨处扣押人民币1300元,从被告人王伟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并已将赃款人民币4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徐某。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物证

物证照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西全的手机进行照相,并对其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照相固定,一是李西全2018年2月10日给徐某发微信,内容为“徐总,讲清楚广元下面的是还要我去给你协调处理如你年后不要钱,你可以不转给我,自己看着办吧”。二是2018年2月8徐某给李西全微信转款4000元,并被李西全收取的事实。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2018年3月27日收到徐某提交的控告材料,于同年4月27日受理作出立案决定。

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将李西全、徐杨、王伟抓获归案。

3.刑事拘留及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身份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伟于1999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犯抢劫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王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7被四川省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杨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3000元。被告人李西全,公安机关未查到犯罪记录。

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西全处扣押人民币1700元、从被告人徐杨处扣押人民币1300元,从被告人王伟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巳经将扣押的人民币4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徐某。

7.接受证据清单及所附徐某给公安机关提供的控告书、合伙协议书、解除《合伙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绵阳市发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老屋山铝土矿普查”探矿权转让协议、邓某1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了被害人徐某提供的控告邓某1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告书。该控告书载明“2018年2月8日,本人赶到宝轮镇某茶楼向邓某1讨要经营石矿投入的钱,邓某1叫了几十个‘黑恶势力分子’殴打本人,本人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我要求警察把我带离,警察没有同意。后来邓某1向我要钱,我给了6000元钱才放我走了。邓某1以非法占有本人财产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2)徐某提供的《合伙协议书》、《解除〈合伙协议书〉的协议》、转账清单、取款凭条、探矿权转让协议、邓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徐某与邓某1之间因在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老屋山铝土矿开采项目存在经济往来关系。

8.接受证据清单及所附徐某提交合伙协议2份、补充协议1份,收条2份,银行转账凭证及账号资料、徐某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徐某与邓某1之间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某石材厂合伙经营活动中有经济往来和债务关系,因此进行了民事诉讼,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徐某占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某石材厂的35%出资份额。

9.徐某提供的与王伟签订的协议照片。证实2018年2月8日王伟与徐某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内容为“乙方负责协调向邓某1负责讨款,2018年3月份收到的人民币(30万左右),甲方得到百分之九十(90%)乙方得到百分之十(10%),待法院判决金额后剩于的钱也按甲方得90%,乙方得百分之十(10%),收钱时必须甲方签字后按甲乙双方比例分钱,甲方在其间不承担乙方任何其它费用,甲方收款必须打到甲方指定的卡号:徐某1农行:62284803432********如邓某1不按此协议处理,乙方也不按此协议处理,甲方不认可此协议。特此证明,甲方今天付6仟后回家年前再付4仟元,在今后付10%时扣除”

10.见证人身份信息。证实见证人具有见证资格。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的证言:(1)2018年2月的一天徐某从外地到成都双流,与赵某在一起吃饭时说要去广元找邓某1收钱,怕过去要挨打让赵某找几个跟他一起过去壮胆。赵某于是打电话告诉了肖某情况。肖某说彭某有个收账公司专门收账的,叫彭某一起去。第二天彭某、肖某与徐某、赵某见了面,彭某在看了徐某的判决书后说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收取账务的10%收费,既然是肖某的朋友,先过去看一下再说。于是徐某、彭某、赵某乘坐肖某开的别克车一同到了广元,在一个搅拌站处找邓某1没找着就回到了宾馆休息。第二天一大早徐某带着赵某、肖某、彭某四个人开车到了宝轮镇邓某1的门市部找邓某1。大概九点钟邓某1从一辆皮卡车下来,徐某就朝着邓某1对赵某他们说那个就是邓某1,彭某就上前去问邓某1差徐某的钱多久给。邓某1就骂徐某是瓜娃子还找人来收账,并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过了一会儿就来了五六个人问邓某1情况并要准备打人。赵某当时不知道是谁报的警,警察过来了解经过时问赵某们是干什么的,赵某等人回答说是收账的。警察问收什么账时,赵某等人说是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过的,并将判决书给警察看。警察在看过判决书之后让双方好好谈,不要打架后就走了。彭某找邓某1了解债务的具体情况,大家就决定到旁边某茶楼上面坐着谈。在谈的过程中,不知道邓某1的儿子什么时候来的,邓某1与徐某吵了起来,邓某1的儿子冲上去就给了徐某两耳光、两拳,徐某就打了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问谁打人了的,问徐某时徐某怕一会儿又要挨打就说没有挨打,但是要求警察送他下楼。赵某、徐某等人下楼时,彭某说来都来了,谈好了再走。警察又打了一遍招呼说要谈好好谈,不要打架就走了。后徐某、邓某1一行人又回到了茶楼。这时陆续来了几个人赵某都不认识。(2)茶楼后又来了一个姓李的人,并带了一个胸口戴着佛珠项链的年轻人,双方的人都认识,在一起闲聊。这个时候姓李的和彭某就把邓某1喊到一个包间聊了一会儿,出来之后姓李的和彭某就对邓某1说打了人肯定要拿点医药费,让徐某去检查一下这个事情就这么算了。邓某1答应说愿意给这个医药费。邓某1具体给3000元还是2000元以及是否给没给赵某不清楚。姓李的要求又要求邓某1把茶钱给结了,邓某1结完茶钱后就离开了茶楼。(3)姓李的又把徐某喊到一个包间,过了一会儿徐某给赵某说姓李的和彭某找他要钱,说一会儿如果他们要打他的时候把他带走。赵某让他不要怕,大不了找警察。等他们出来之后,徐某去上厕所,赵某就跟了上去,在厕所里面就对徐某说不要给钱,实在没办法的话就打电话报警。赵某从厕所出来之后姓李的就把赵某喊到包间对赵某说让徐某拿辛苦费。赵某说徐某没钱,姓李的让赵某给徐某借钱,赵某说他没有。出来之后姓李的和徐某又说了很久,最后没办法徐某将钱通过微信转给了姓李的男子,具体是转了多少赵某记不清楚了。这个时候,彭某和姓李的一群人要求徐某写一份收账协议,具体内容赵某不清楚,写好之后是徐某和最后来的宝轮那个男子签的字,签完之后就让他们离开。离开茶楼的时候,赵某就对徐某为啥要给钱,还签了那个协议。徐某说不给这个钱怕走不脱,要死在这里,然后他们就开车回成都。赵某后来才知道姓李的男子是彭某叫过来的,姓李的男子跟徐某说他总不可能白白来帮你跑一趟,要求徐某给的。赵某不清楚徐某和后面来的那个男子签订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是徐某自己写的,当时是彭某、姓李的男子、跟姓李的一起过来的那个男子及后面与徐某一起签字的男子一起喊徐某写的这份协议。要钱的整个过程中赵某没有看见有人威胁徐某。赵某感觉是有人威胁他了的,因为徐某说过他不给钱和签协议就走不脱,要死在这里了的话。

2.证人彭某的证言:(1)2018年2月份的一天,彭某的司机肖某找到彭某,说其老表赵某让彭某跟他们一起到广元收账,并说这个账有法院的判决书好收,彭某答应一起去。当时彭某住在广汉市,赵某和一个外省人来到广汉与彭某汇合后,与肖某一行四人开车一起到广元收账。(2)到广元找邓某1收账了解情况、收账以及在某茶楼邓某1之子打了徐某的事实与证人赵某证实一致。(3)彭某见外省人被打了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彭某又给广元这边一个叫李西全的人打电话叫他过来。警察来了之后问有没有人打架,双方都没有说话,外省人当时就想走了,就跟着警察往楼下走,走到楼下彭某对他说来都来了,还是把这件事情解决了,于是双方又上楼继续谈。后李西全和徐杨还有一个小伙子就一起来到茶楼了,后面又来了一个叫王伟的男子,后面来的这些人都和邓某1的人认识,李西全等人就找邓某1谈论赔偿打了外省人医疗费的事情,但是邓某1说他没有钱,后面他们咋商量的不清楚,邓某1结了茶钱后就走了。(4)李西全、徐杨、王伟他们几个人就把外省人带到茶楼的包间里面去谈。李西全当时以商量的口气对外省人说:“我今天喊了这么多人过来,总不能白帮忙嘛,你咋个都要想个办法整一万元钱给兄弟们哟”,外省人说他当时身上没有什么钱,李西全看外省人不愿意给钱后,当时语气就变得有点生硬了的对外省人说“你今天无论如何总要弄一万元,今天我们帮你来了这么多人你怎么办”,徐杨和王伟在旁边劝外省人还是拿点钱出来。外省人当时没有办法就给他的朋友打电话找钱,彭某当时看见了就对李西全说“你不要强制性叫别人拿钱,你要别人心甘情愿拿钱,弄凶了整成敲诈了哦”,李西全当时就对彭某说“今天他不给钱,我喊了兄弟伙白跑了怎么办”,最后外省人找朋友借了钱,然后外省人就通过转账给李西全转了几千元。(5)随后李西全对外省人说王伟在这边的关系好,可以帮徐某把邓某1欠的钱追回来,徐某干脆委托王伟帮他收;徐杨当时也在那里劝外省人委托给王伟;王伟自己当时说帮外省人收钱没有问题;彭某没有说话;那个外省人当时就同意了,然后外省人与李西全、徐杨、王伟几个人就在一起写了个委托,委托内容大概是外省人全权委托王伟帮忙收取邓某1欠外省人的钱,约定的按百分之好多抽成彭某记不清楚了,然后外省人和王伟签了字之后,委托书王伟就收下了。在回成都的路上,外省人说他给李西全拿了6000元,彭某就说你咋个把钱转给李西全,外省人说是李西全喊将钱转给他的,不转钱怕走不脱路。当时彭某想自己跟外省人帮忙,又在开车,又在找人,外省人都没有给他钱,也没有让他帮忙收账,自己心里都不是很高兴,到了德阳,彭某就让赵某和外省人拼了一个车回成都,自己就回家了。(6)彭某在来广元的路上,外省人说过邓某1在当地还是很有势力,彭某就说他在广元有朋友可以帮忙。第二天早上外省人就喊彭某喊一些广元的朋友一起去,当时彭某认为还没有必要。后来彭某看邓某1的儿子打外省人后,就问外省人要不要喊一些人过来。外省人喊彭某喊,彭某才给李西全打电话喊他过来的。李西全来了,还来了一个叫徐杨的人,后来又喊了一个叫王伟的。彭某当时叫李西全过来的时候没有给他谈过费用之类的问题。当时李西全说他们来了人就应该给辛苦费,签订委托的目的就是帮外省人收账来挣钱。不过当时外省人给钱的时候不是情愿的,因为外省入本来是来要账的,当时没有要到钱还挨了打,李西全还找他要钱,并且当时外省人在李西全要钱的时候说自己没有钱,李西全当时态度就很生硬说自己喊这么多人帮忙,外省人当时还是很害怕,怕他自己不给钱走不脱路又要挨打,所以就只有四处找人借钱,借了钱才给李西全的。

3.证人肖某的证言:(1)在2018年2月份时,肖某的老表赵某让肖某去广元帮他一个外省的朋友收账壮胆。因彭某是开收账公司的,于是肖某就给彭某说了此事,彭某同意去,去的目的是为了挣点业务费用。彭某与肖某、赵某、老徐就一起从德阳出发到了广元。(2)关于到广元找邓某1收账了解情况、收账以及在某茶楼邓某1之子打了徐某的事实肖某与证人赵某、彭某证实内容一致。(3)警察离开茶楼后,双方又上茶楼来了。肖某坐在茶楼的一个角落耍手机,过了一会儿,陆陆续续又来了一些人,其中有一个是肖某见过的老李(李西全)。没过一会儿,肖某看到了老李、老徐和几个人进了一个包间。过了一会儿,老李、老徐他们就出来了,肖某看见老李和老徐还有几个人坐在卡座里面写什么东西,也不知道在写什么,写完之后老徐就走过来说回去。在茶楼与老徐进包间的人肖某认识的人中有老李,另外老彭也进去过,另外进去的人肖某不认识,并且他们进去的人时不时又出来进去。(4)在回成都的路上,肖某听老徐说给了老李几千元钱;彭某给肖某说当时看对方的人多就喊老李过来帮忙的,还抱怨了赵某和老徐没有给他钱。

4.证人贾某的证言:2018年2月8日,徐某找邓某1要钱时,贾某就在场,在茶楼邓某1一行有七个人包括邓某2、梁超、贾某,其他的人记不清了,因徐某要账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邓某2打了徐某几耳光。然后民警就来了劝说双方有事情好好谈就离开了,之后不知道邓某1和徐某是怎么谈的,双方就各自离开了,徐某当时叫的人就是来帮他找邓某1要钱的。那些人就在徐某和邓某1之间进行协调,让邓某1过年前得想办法给点钱,中途没有发生任何过激行为。

5.证人文某的证言:文某系邓某1的法律顾问。2018年2月份一天,邓某1的女儿打电话给文某说徐某来某广场又找邓某1要钱,文某到了某广场看到徐某带着两三个人把邓某1围起来的,并拿着判决书。文某与徐某谈这事时,警察就来了,在了解情况后招呼双方不要打架就走了。后双方就到某茶楼上商量钱的事。邓某1之子邓某2一进门很生气就推了徐某,这时徐某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了解了情况,离开茶楼并招呼双方有什么好好商量。后双方又回到了茶楼谈,谈了一阵,又来了几个广元口音的人,来了之后就分散坐在茶楼里,有一个光头自称姓李的,问文某他们欠了多少钱,文某把大概的情况说了一下,对方也没说什么。双方就一边喝茶一边谈,谈了一阵,最后还是没什么结果,大概在中午11点多的时候,邓某2去结了茶钱,文某就跟邓某1一起离开了茶楼。

6.证人梁某的证言:邓某2打电话让梁某去某广场看一下,有人在那儿找他爸邓某1要钱。梁某去了之后看见警察在那儿,警察说是经济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不能发生打架的事就走了。双方的人就上了某茶楼,梁某到旁边吃了早饭后又到茶楼,在茶楼下又碰见警察来了,上茶楼后双方又商量在茶楼解决,警察再次招呼后就离开茶楼。文律师、邓某1还有那名外地人就到茶楼雅间商量去了。后中途外地人那一边又来了几个人。一直到11点左右,双方从包间出来了,邓某1将双方当天在茶楼的消费付了之后离开了。

7.证人邓某1的证言: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邓某1接到一个电话让去拿快递,其称没有空第二天拿。第二天早邓某1接到同一个电话号码的电话,还是让去拿快递,其以为是公司进的货或重要文件,于是开车到了宝轮镇某花园广场,四个青年上来想把他制服,于是他就跑,期间看见了老徐,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于是打电话给其儿子邓某2和女儿,他女儿接到电话后报了警并告诉了文律师。后警察也过来了,文律师也过来了。警察来了之后了解情况,徐某将判决书拿出来给警察看,后警察说这是经济纠纷,让双方好好协商,不能发生打架等话之后就离开了。文律师给徐某解释法院判决只是股份判决,具体多少钱需要进一步的判决,于是双方决定到某茶楼商量。上楼时邓某1看见了“撇娃子”,并问了他怎么回事后也跟着上了茶楼。双方在茶楼开始商量时,徐某那边又来了好几个广元人。邓某1之子邓某2也从广元来了,在质问徐某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警察就过来了,问了有没有打架,有没有受伤的情况后又招呼双方好好协商后就离开了。警察离开后双方继续协商,邓某1还是坚持走法律程序,后将双方在茶楼上的消费付了之后就离开茶楼。徐某等人还在茶楼上,后面发生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8.证人邓某2的证言:2018年2月上旬,邓某2接到他妹妹邓力茹的电话说老徐带社会上的人把他爸爸围到了,叫他快回去。邓某2在回宝轮的路上就联系了贾某,到了某茶楼就看到贾某、梁超、文某也在茶楼,徐某和几个社会上的人将他爸邓某1围着,他很生气就冲过去打了徐某两下,被人拉开。邓某1就让他先走,他就下楼了,看到警察来了,就又随警察上了楼,警察问了之后就走了。邓某2在结账之后就离开了茶楼,当时徐某还在茶楼。

9.证人郑某的证言:郑某外号“撇娃子”2018年2月8日13时许,郑某坐在茶楼上面中间的位置喝茶,过了一会,邓某1一行大概十多人左右就全部到茶楼了分别坐了两桌。邓某1到郑某旁边打个招呼,郑某就问他是怎么了,邓某1就说是债务纠纷,然后郑某就在自己的位置继续喝茶了。过了一会之后,阳娃子和一个男子就来到了茶楼,阳娃子告诉郑某他们过来帮人找一个叫邓某1的人收账。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王伟也来到某茶楼,说是阳娃子打电话叫他来的但自己不知道是什么事情。郑某就给王伟说邓某1和一个外省人两人之间的债务都是有正规程序的,不要去管这个事情。王伟过去和徐杨说了几句就到郑某座位上面喝茶聊天了。然后邓某1在茶楼上面开了两间雅间,邓某1其中几个人坐到一个雅间里面,外省人喊的收账的几个人又在另外一个雅间里面,当时外省人还是坐在外面的。这几个收钱的人就把外省人喊到他们的雅间里面去了,至于他们说什么郑某不清楚。等这个外省人从雅间里面出来的时候,这个外省人的脸色明显看起来不好看、不高兴。然后这几个收账的人又跑到邓某1的雅间里面去了,至于他们在雅间里面说什么郑某不清楚。过了一会儿,邓某1这一路人就全部离开了茶楼,还把茶楼所有人的消费结算了,茶楼就只剩下这个外省人和几个帮外省人收账的人(其中有杨娃子两个人和成都那边收账公司的三个人)在茶楼外面的卡座处坐着的。郑某就听见阳娃子两个人就找成都的收账公司的人要费用,而且当时要的费用还比较高是多少万哦,我就听见阳娃子两个人就给成都收账的人说“你这个出场不给我们的话,你今天就不要想离开了”然后成都收账公司的人又找这个外省人要这个费用,这个外省人就把自己身上的几个包包的钱全部拿出来了,大约是几千元钱,就全部给了和阳娃子一路的另一个高个子人手中。好像之后这个外省人还给阳娃子两个人写了一张什么条子。之后阳娃子两人就喊王伟帮阳娃子找邓某1收这个账,好像是因为王伟是宝轮的人找邓某1比较方便,然后和王伟签了一个什么字,并且给王伟拿了一千元,之后他们就都各自离开了。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徐某的陈述:1.徐某第一次陈述了徐某与邓某1之间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2.徐某第二次陈述(1)同去次陈述了徐某与邓某1之间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2)2018年2月8日徐某拿着判决书再次找到邓某1解决合伙纠纷的事,在某茶楼双方争论起来,邓某1之子邓某2把他打了,徐某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徐某不敢说真话,就跟着警察下茶楼,在楼下给警察说被打了的事,警察劝其自行先去医院检查治疗后就离开了。邓某1及其儿子也离开了。这时一个叫王伟的就把他喊到茶楼上去了,进了茶楼看见对方包括王伟在内的三个人在场,徐某这边有赵某和他两个朋友。当时徐某问王伟有什么事,王伟说他今天来的原因是邓某1叫他们来的,要徐某出十万元的出场费。徐某说没有钱,王伟说至少要出一万元才行,当时还要徐某签订一份协议,说是他们帮徐某从邓某1那里收回投资款,并且给他们10%的提成,今天出的一万元在之后的提成中扣除掉。徐某对王伟说他不认识他们,而王伟他们威胁他,还威胁他不签订协议的话,就要打他,用刀捅死他。当时因为害怕,就签订了协议,他身上只有的两千元钱也被王伟他们拿走了,王伟他们还不满意,还喊他转账,于是徐某就给其中一个人转了4000元钱,对方的微信叫“朕,狠空”,叫李西全,电话是180××××9972。等邓某1离开他们,李西全告诉徐某王伟是邓某1喊来的,王伟就是宝轮镇的老大,邓某1那儿的钱必须得通过王伟才能收回来。就是因为王伟罩着邓某1,所以邓某1才敢打徐某。徐某听说楼下还有两车人,自己不知道是不是真的。(3)徐某陈述后来去成都在上飞机时,就打了公安机关的投诉电话,投诉了宝轮派出所,也说了6000块钱和协议的事情。后来,徐某给四川省公安厅和广元市公安局分别邮寄了控告。3.徐某第三次陈述了自己是因为王伟他们以如果不签这个协议徐某从这里走不出去以及要捅徐某的方式威胁他,才签订了协议。李西全还打电话威胁他要欠的4000元钱,不拿4000元钱就不要来广元了,但自己没有转这4000元。因徐某与邓某1在见面之前,在电话中双方都在语言上威胁过对方,所以徐某怀疑王伟是邓某1带来的。当时在茶楼邓某1的儿子和另外一个人打了徐某,王伟没有动手打他,但王伟承认与邓某1儿子一起打他的人是王伟的手下。徐某自己带了赵某,赵某也喊了两个朋友,在自己挨打时赵某以及其他人都没有帮忙。4.徐某第四次陈述:(1)关于找邓某1要钱的的经过与第二、三次陈述内容一致。(2)上茶楼坐下来后,又陆续来了三个人,这三个人事后徐某才知道一个姓徐、一个叫李西全、一个叫王伟。这三个人来了也没有理徐某,就跟邓某1这边人在谈,徐某认为是邓某1那边的人。谈了半天,邓某1就带人走了。(3)关于给李西全支付现金、转账以及与王伟签订协议的经过。李西全、姓徐的小伙子、王伟就过来找找徐某说他们是徐某喊过来的,徐某应该给他们钱。徐某表示自己没有喊他们。李西全又说对徐某说是老五喊他们过来帮徐某的,徐某说老五喊的就找老五给钱,并问老五喊没喊人,老五没有承认,赵某就对徐某说他们是老五喊过来的,但喊徐某不要给他们钱。这几个人还是找徐某要钱,其中那个姓徐的对徐某说“幸亏是我们帮你,如果不是我们帮你,邓某1喊的人要捅你几刀”,徐某当时看他们一直找他要钱,赵某、老五几个人也没有帮他,他怕被这几个人打,就答应了给他们10000元。当时就把身上的2000元现金给了李西全,随后又用微信给他转了4000元,并说好回去后再给他转4000元。给了钱后,李西全这三个人觉得这样找徐某要钱不合法就对徐某说“你如果找邓某1要钱没有我们是要不到,跟我们签个协议,我们保证明年三月份保证你要到钱”,徐某当时因为害怕就同意了,并按李西全的口述写了一份协议,然后李西全就让王伟过来签了协议,协议签订后,他们留下了徐某的电话就走了。后来李西全、姓徐的小伙子又给徐某打过电话让徐某把剩下的4000元打给他们,并说如果不把钱给他们徐某找邓某1是要不到钱的,还说如果知道他到了广元会找他的。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西全的供述与辩解。(1)第一次供述:2018年2月8日李西全在碧桂园的家里接到彭某的电话,说要来广元宝轮帮人收账,问他认不认识宝轮社会上的人,李西全表示不认识,但可以陪他去。那天中午,彭某再次给李西全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在宝轮茶楼上和对方的人在一起了,并说欠账的人把委托他收账的人给打了,喊李西全过去看能不能协调一下,顺便给他扎个场子。李西全就坐公共汽车前往宝轮,在路上就联系了朋友徐杨,喊一起到宝轮,并说明了去宝轮是去帮他成都朋友收账,并且他们已经打过架了。徐杨就问其要不要带人和家伙,他说不是去打架的,只是扎场子,带那么多人和带家伙没有用。徐杨又问要不要带些人上,李西全就喊他一个人就行了。徐杨又说他旁边有两个朋友在一起耍,没事做,要不带上一起。李西全想反正过去也就是喝个茶、扎个场子,就喊他带上一起去。之后李西全先到了宝轮,到了茶楼就向彭某了解了欠账和打人的情况后,在卡座上与邓某1谈,问他怎么处理,还有打了委托人的情况怎么处理。李西全听了邓某1说明欠账的原委和提出的解决方案后,将此转述给彭某。彭某听后说他也不清楚事情的具体原因,他现在需要跟委托收账的徐某再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李西全和邓某1在茶楼卡座上谈完后,大概是下午两三点左右,李西全看见徐杨到了茶楼。李西全问徐杨带了几个人,徐杨回答带了两个人来,李西全就在茶楼吧台上拿了四包大重九给了徐杨三包,自己留了一包,同时把在茶楼了解的事情经过给徐杨讲了一下后,就找了个位置坐下喝茶,等彭某和徐某他们沟通。在此过程中,李西全看见徐杨和彭某就一直在邓某1、徐某之间穿插协调。同时徐杨还给李西全介绍了一个叫王伟的人,说是在宝轮混得比较开。大概在他们协调穿插了有一个多小时后,李西全看见他们商量的没有什么结果,而且想到宝轮社会上的人也插到了这个事情中,自己挣不到什么钱,就在茶楼大厅里直接给彭某说这个事情也没有什么处理结果,自己打算走了。彭某听见就说李西全走了他这个事情怎么弄。李西全又给彭某说这个事情是他自己签的合同,和李西全没有关系。彭某说李西全走了,来了这么多人的费用怎么弄?然后彭某就去找徐某商量准备叫喊徐某拿一万元出场费,但是徐某当时没有这么多钱,彭某就继续找徐某要这个出场费。徐杨、王伟看见徐某半天也没有拿出来出场费,就商量喊徐某写一个委托,委托的内容大概是喊徐某把收取邓某1欠款的事情交给王伟处理,王伟从中收取佣金。当时徐某不愿意写委托书,担心邓某1欠他的钱被王伟他们收走了,徐某就只愿意写一个协议证明让王伟他们帮忙收取邓某1欠他的钱,并从中抽取佣金。他们写这个协议的过程,李西全没有在场。李西全看见王伟带来的宝轮的人围着徐某坐在茶楼的卡座里写了这个协议,王伟站在旁边看徐某写这个协议。李西全在协议写完后拿过来看了下,觉得这个协议写得比较严谨和详细,大概内容也没有说明一定要求王伟他们收取这个债务,只是说明如果他们收取了这个债务后,可以收取佣金。同时还看见协议上还写的有10000元的关于这些帮他收账的人的出场费,但是徐某只认6000元。徐某找朋友借了4000元,现场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李西全,并许诺剩下的2000元在回到成都后转给他。李西全就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给了徐杨,然后就离开了。在要离开茶楼时,徐杨追出来对李西全说他们还没有吃饭,而且李西全给的2000元中还有1000元是给王伟的,剩下的1000元还不知道怎么给喊来的这些人分,李西伟就把身上现金给了徐杨后就离开了茶楼。李西全认为这个出场费用应当由彭某支付,由于彭某也在给徐某抱怨,说他委托彭某来收账时并没有说明欠账是一个三角债。彭某应当支付这个费用,但是彭某就不愿意支付这个费用,才喊徐某支付的。(2)第二次供述,确定了第一次供述是实话。

2.被告人徐杨的供述与辩解。(1)第一次供述: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徐杨接老李电话说是到宝轮办一个债务上的事,叫他到宝轮某茶楼去,其就问老李要不要带人,老李说不用,正好徐杨的朋友刘海也要回宝轮,就开车带着刘海一起去。徐杨到了某茶楼看到里面有十多二十号人在,老李告知是邓某1带了十多个人,老李这边只有五个人,老李这边是有一个浙江人老徐投资的钱被邓某1吃了,现在来收账还被对方打了。徐杨见对方人多就想喊宝轮本地的伟哥来解围镇下场子,然后给王伟打了电话,王伟就来了。王伟了解情况后就说这事双方的人都认识,也不是好大的事。徐杨就给王伟说不管如何打人是不对的,喊王伟给老邓说下给老徐赔点钱来。王伟就与老邓那边的人说了下,对方同意赔老徐1000元,过了一会邓某1就带着人走了。因为王伟在宝轮这边比较吃得开一些,徐杨就提议让王伟帮老徐找老邓来收账,王伟说可以,老徐也同意了。于是徐杨和老李、老徐在一个卡座上写了一份委托协议,王伟当时在另一个桌子上。协议写好后老徐和王伟签字后,老徐就回成都了。李西全就给徐杨2000元的辛苦费,徐杨给了王伟1000元让他去吃饭。下楼时徐杨觉得钱拿的有点少,就让李西全再给他点钱,老李就又给了他300元钱,然后就各自离开了。徐杨得2300元其认为这是一个潜规则,去“扎场子”后都要得“出场费”。这“出场费”是老李和老徐在包间内商量的,徐杨没有参与。徐杨只管李西全要“出场费”,至于李西全和怎么要钱的,徐杨不管。徐杨在老李找徐某要“出场费”前自己也跟老徐单独交流过,说“如果不是我们跟王伟来扎这个场子,你肯定要遭收拾,走不到干路”。另外老徐给徐杨说,之前他已经给成都的人付过几千块钱,现在又要付钱。徐杨就叫老徐说以后直接找王伟就行。徐杨说这句话就是想让徐中伟觉得他们在广元吃得开,找他们收账比较有把握,说白了就是想挣两个提成。(2)徐杨第二次与第一次供述一致。(3)徐杨第三次供述与其同路到茶楼的叫刘海,是宝轮镇本地人,到了茶楼没待一会儿就离开了,没有参与收账的事。李西全让徐杨过去就是给他“扎场子”、壮胆,方便收账。徐杨从李西全得到的2300元是李西全和成都过来的人找徐某要的。开始李西全和成都过来的人三、四个将徐某带到一个包间里面谈了半天,后面又出来在茶楼的卡座里面谈了一会儿。期间徐杨听见成都的人叫徐某搞快点,两下弄完了好走,徐某说昨天给你们拿了几千块钱,现在没钱了,最后是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给李西全的,之后李西全给徐杨拿了2000元现金。成都过来的几个人中,一个叫“武哥”的人徐杨在广元见过一次面,真名不清楚,其他的人都不认识。

3.被告人王伟的两次供述一致:2018年2月初的一天徐杨给王伟联系说他带了几个兄弟到宝轮镇某茶楼找邓某1收钱,被邓某1的儿子叫的人把他们堵在茶楼了,徐杨让他到茶楼帮忙解下围。王伟就到了某茶楼,看见邓某1一行有七、八个人,徐杨这边大概也有七、八个人。徐杨说是受一个公司的委托找邓某1收一笔账,邓某1这边的人就把徐杨这边的一个外省人给打了,徐杨表示报警了的,经调解邓某1这边说赔偿徐杨这边2000元。王伟看到徐杨旁边有一个光头(注:李西全)正在跟邓某1谈,徐杨对王伟和他那边的人进行了相互介绍,介绍王伟时说“这是伟哥,他在定界这边的人陵关系广,平时大家都要给他面子”,王伟给徐杨那方的人点了头打了照面,然后就在茶楼大厅坐下和邓某1这边的郑某(绰号:撇娃子)摆龙门阵。王伟对郑某说徐杨是他的一个朋友,大家都认识,他们过来找邓某1收账开始王伟是不知道的,现在才知道,大家都算了。郑某喊他别掺和这事,王伟说是过来尽地主之宜的。过了一会就看到邓某1从包间里面出来就离开了茶楼。随后徐杨走过来就对王伟说邓某1答应在春节后要还他们20万元,到时候让王伟去收这个钱。王伟当时就答应了并说该给一个东西,徐杨就说给王伟写一份委托。徐杨又在卡座上与外省人在谈,后外省人在写东西,一会儿徐杨就拿过一份让他签了字,签完之后就将委托给了王伟。下楼后徐杨称没有时间陪王伟吃饭,就给他了1000元现金让他去吃饭。王伟认为如果不是他来徐杨他们走不了,是为了感谢他才给的这钱,这钱是徐杨从其身上拿给他的,他也没有问是哪儿来的。王伟后来看到委托是外省人和他签订的,但是内容不对,是一份收到钱后如何分成的协议,不是委托收钱的转文,就把协议撕碎后扔了,并给徐杨打电话说这个钱是没法收。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某茶楼进行现场勘验、照相,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2.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帮徐某要钱的彭某;李西全就是向徐某敲诈勒索的姓李的男子;徐杨就是跟姓李的一起找徐某要钱的男子。

3.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彭某辨认出在茶楼找外省人要钱的李西全、王伟;徐某就是找其帮忙要债的外省人。

4.肖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肖某辨认出李西全就是茶楼和老徐进入包间的老李。

5.徐杨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相:证实徐杨对案发现场某茶楼逬行辨认的情况。

6.王伟辨认笔录:证实王伟辨认出打电话叫其到某茶楼“扎场子”的徐杨;李西全就是在茶楼上与徐杨一起和邓某1协商的光头。

公诉机关以上列证据,认定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李西全辩称,起诉书指控我收取了徐某6000元,实际我只收了4000元的微信转账,没有收取指控的现金2000元。这个钱应当是由徐某给彭某,再由彭某给我,因是微信转账所以徐某就直接转给了我。徐某是主动找别人借钱转给我的,如果他不转这个钱给我,我会找彭某要的。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西全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李西全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成立。第一,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李西全向徐某实施了威胁、胁迫手段,徐某才交出了钱财,根据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并不是使对方交了钱之后李西全就构成犯罪。彭某在收债过程中让李西全去调解,李西全喊了徐杨,徐杨去了之后就喊了当地熟悉情况的王伟作为协调。他们到场之后,李西全积极对徐某与邓某1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疏通,案外人对受害人给了医疗费,李西全实施的是积极的协调行为。不管他们内部是给的钱或者其他行为,要求对方拿出一定的感谢费是符合情理的。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只能证实李西全收了被害人微认转账的4000元,不能证实收取现金2000元的事实。受害人徐某本身可能心里就害怕、产生了恐惧,这不是李西全实施行为所导致的。李西全收到的钱,从法律角度来讲,是徐某心里恐惧害怕通过心里斗争支付的4000元,对李西全是不当得利行为,系徐某单方重大误解或者存在困惑的行为,数额较大,但是不构成犯罪,完全可以通过民法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把钱追回来即可。从某种角度讲,本案系公安机关干涉民事纠纷的行为;从立案上来讲,本案立案程序不具有合法性。第二,不应当客观归罪。把取得了数额较大钱财的行为作为犯罪来看待,违反了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李西全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之后所签订的合同,更能证明受害人与被告人、各方委托人之间系合同关系,不是威胁、胁迫关系。李西全促使徐某、王伟达成协议,即便他们达成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也属于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西全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指控罪名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判处李西全无罪。

被告人徐杨辩称,我自始至终没有敲诈勒索过徐某,也没有找徐某要过钱,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杨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杨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客观和主观上被害人徐某并未向被告人徐杨支付钱财,被告人徐杨也未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使其产生恐惧和害怕心理的行为。被告人李西全向彭某和徐某要辛苦费,被告人徐杨不在场,且事前、事中、事后被告人徐杨并不知情,被告人李西全也没有告诉被告人徐杨。没有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徐杨有限制被害人徐某人身自由、手机被控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杨让被害人徐某当天走不脱路和被人身伤害的情形。被害人徐某陈述与证人证言及各证人证言之间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徐杨构成敲诈勒索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杨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伟辩称,本案发生是有偶然性,之前我们三人没有协商过,而且我也是最后一个到现场的,对于李西全和徐杨是否敲诈勒索了徐某或者找他们要钱,与我本人没有关系,我是收了1000元,但是我没有敲诈勒索徐某,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王伟没有非法占有徐某钱财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向徐某索要财产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王伟无罪。第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案事情的起因是徐某委托并带领收账公司的彭某等人找案外人邓某1收账,遭到邓某1儿子打后,默许彭某打电话叫人去帮忙和“扎场子”。被告人李西全接到彭某电话后,邀约徐杨去帮忙和“扎场子”,徐杨又打电话邀约王伟去帮忙和“扎场子”。王伟最后一个到宝轮镇某茶楼后了解了些情况,就坐在卡座上喝茶,与证人郑某聊天。直到徐杨主动给了王伟1000元钱,说是拿去吃饭的钱,才离开茶楼。王伟在茶楼自始至终没有主动向徐某表示要让他拿钱,也没有主动向徐杨和李西全提出要拿钱,明显没有非法占有徐某财物的客观目的,也没有流露出主观占有财产的目的。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有非法占有徐某财产的目的,是明显不能成立。第二,被告人王伟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向徐某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向徐某索要财产。本案事实能够证实被告人王伟没有对徐某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方式索要钱财和签订委托收账协议。证人郑某的证词、王伟自己的口供和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徐杨的口供法庭上的陈述,能够证实王伟当时在茶楼的卡座上与证人郑某坐在一起喝茶,没有与徐某接触,不认识徐某,更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方式索要报酬和签订协议。仅仅是最后徐杨分给了王伟1000元钱,王伟对这1000元钱的来源不清楚,法庭上徐杨明确表示没有告诉王伟钱是怎么来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对徐某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向徐某索要财产。第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徐某在2018年3月27口询问笔录第2次6页里说“我才知道王伟是邓某1带来的,他们威胁我,我出于害怕才拿钱。李西全告诉我王伟是邓某1喊来的”第5页“这是一个叫王伟的人就把我喊到茶楼2楼去,当时我不认识王伟,我就问还有什么事,他告诉我今天来的原因是邓某1叫他们来的要10万元出场费”第3次3页“后来王伟还承认和邓某1一起打我的人是他的手下,我怀疑王伟是邓某1带来的”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词以及被告人供述明显存在很大的矛盾,明显与基本事实不符。辩护人认为徐某之所以要这样陈述,是因为徐某控告的目的是要打击邓某1,所以一切证词都指向邓某1,甚至认为敲诈勒索都是邓某1指示王伟等人实施的。在2018年9月17徐某第四次询问笔录第3页“这个时候李西全、姓徐的小伙子、王伟的人就过来找我”这个陈述改变了以往的证词,就表明王伟没有在现场是王伟的人在场。其他重大更改的还有6页“李西全当时问我要10万元,我当时没有同意,后面我们协商,协商到了1万元,我给李西全现金2000元,通过微信转了4000元…这也完全改变了以前的证词,以前的证词是王伟提出向徐某索要1万元。在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五个月,通过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完全能够推翻徐某在前三次询问笔录的内容,为了使案件能够继续追诉,才做了第四次询问笔录,用来弥补言词证据漏洞。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能够在公安机关作四次询问笔录,前后又很大差距,这是在司法实务中及难遇见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害人徐某因与邓某1产生经济纠纷,在成都要求赵某帮其找人到广元向邓某1索取债务。赵某联系肖某一起前往广元收账时,肖某介绍了从事收账业务的彭某一同前往,彭某表示同意。2018年2月7日被害人徐某同赵某与彭某汇合后,将账务情况告知彭某,遂由肖某驾车一同前往广元。

2018年2月8日10时左右,被害人徐某带彭某、赵某和肖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某广场找到邓某1,持民事判决书向邓某1要钱,邓某1见状报警。公安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得知双方系经济纠纷,告知双方好好谈,不要打架后离开某广场。后徐某、邓某1双方决定到广场的某茶楼商谈双方经济问题。在此过程中,因邓某1之子邓某2打了被害人徐某,徐某打电话报了警。公安民警到场询问现场谁被打了,无人回答。徐某一方人员告知公安民警他们就是要钱,公安民警告知双方不要打架及打架的后果后离开茶楼。徐某一方人员亦随公安民警离开,在下楼时彭某提议来都来了谈好了再走。公安民警再次告知要谈好好谈不要打架后离开。徐某、彭某、赵某、肖某又回到楼上茶楼与邓某1一方商谈。

彭某在徐某报警后,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李西全到某茶楼对此进行调解和帮忙收账。被告人李西全在前往宝轮镇的路上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杨到宝轮镇某茶楼对双方进行协调解。被告人徐杨到达某茶楼后看见李西全、徐某、邓某1等人,听李西全说徐某被邓某1的人打了,于是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伟到某茶楼帮忙解围。被告人李西全、徐杨和王伟三人在某茶楼内对邓某1和徐某双方的账务以及徐某被打一事进行了协调,后邓某1一方结算茶钱后离开某茶楼。

随后,被告人李西全、彭某、徐某在该茶楼雅间内,李西全提出要给当场帮忙的收账人员支付出场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杨向徐某提出,王伟在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有能力,可以帮徐某向邓某1收取账务,徐某、王伟表示同意。后由徐某拟写了一份由王伟作为乙方、徐某作为甲方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为“乙方负责协调向邓某1负责讨款,2018年3月份收到的人民币(30万左右),甲方得到百分之九十(90%)乙方得到百分之十(10%),待法院判决金额后剩于的钱也按甲方得90%,乙方得百分之十(10%),收钱时必须甲方签字后按甲乙双方比例分钱,甲方在其间不承担乙方任何其它费用,甲方收款必须打到甲方指定的卡号:徐某1农行:62284803432********如邓某1不按此协议处理,乙方也不按此协议处理,甲方不认可此协议。特此证明,甲方今天付6仟后回家年前再付4仟元,在今后付10%时扣除”。期间,徐某通过微信向李西全转账支付人民币4000元。徐某在与王伟签订了此协议后离开了与彭某、赵某、肖某等人离开了某茶楼。李西全以出场费的名义给被告人徐杨现金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徐杨给王伟出场费人民币1000元。

同年2月10日,被告人李西全通过微信向徐某发送了“徐总,讲清楚广元下面的是(注:此处应为笔误,应为“事”)我去给你协调处理如你年后不要钱,你可以不转给我,自己看着办吧”的信息。徐某于同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控告材料,公安机关立案后从被告人李西全处扣押人民币1700元、从被告人徐杨处扣押人民币1300元,从被告人王伟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均已发还给徐某。

对于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本案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徐某支付钱财的行为,针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公诉所出示的证据中,被害人徐某四次陈述虽前后不一致,但能确认的基本事实是被害人徐某是外地的,去找邓某1要钱的时候,害怕挨打,就让赵某喊几个人同行到广元帮其收账。证人彭某是经肖某联系来广元帮助赵某的老板即被害人徐某来收取账务,其虽未与徐某商量帮其收账时收取费用的具体金额,但彭某、赵某、肖某的证言一致,能证实彭某来广元帮徐某收取账务就是要挣钱,并非不收取任何费用纯属来帮忙的。被害人徐某虽然否认彭某喊李西全是经过其允许的,但证人彭某、赵某、肖某与被告人李西全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李西全是受彭某之邀来到利州区宝轮镇某茶楼来帮徐某收取账务和解围的。即被告人李西全并非无故来到宝轮镇某茶楼,其帮助徐某也并非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另本案包括被害人徐某及本案所有证人在内,均一致证实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等人来到某茶楼后,与邓某1谈论其与徐某之间的账务问题以及帮忙协调解决了徐某被邓皓忠殴打一事,客观事实上是邓某1一方结算了当天双方在茶楼产生的茶钱后离开了茶楼。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西全收取徐某钱财是基于自己应彭某之邀来帮徐某收取账务以及解围的行为,亦是与彭某之间形成的所谓行业规矩,客观上对徐某提供了帮助,且受人委托收取债务和处理问题收取费用的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所禁止,故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第一,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存在如下矛盾:(1)被害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所提交的控告材料以及四次陈述前后矛盾。被害人徐某于2018年3月27日所提交的控告材料涉及本案内容为“2018年2月8日,本人赶到宝轮镇某茶楼向邓某1讨要经营石矿投入的钱,邓某1叫了几十个‘黑恶势力分子’殴打本人,本人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我要求警察把我带离,警察没有同意。后来邓某1向我要钱,我给了6000元钱才放我走了。邓某1以非法占有本人财产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当日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三次询问,基本内容是徐某与邓某1之间的经济往来,徐某认为王伟系邓某1一方人员,被告人王伟向其提出要100000元钱,后经讨价还价,徐某表示同意给10000元;被告人王伟、徐杨、李西全以如果不签这个协议徐某就从这里走不出去以及要捅徐某的方式威胁徐某,才给李西全钱的,也才与王伟签订了协议。后于2018年9月18日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以及证人贾某、郑某、邓某2询问之后,又对被害人徐某进行的第四次询问,其基本内容为三被告人找其要钱时对其讲过是彭某喊他们来帮他的,即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不系邓某1一方人员。同时徐某陈述给钱的原因是因己方人员赵某、彭某没有帮他,怕李西全等人打他,才答应给钱的。此次陈述中没有李西全、徐杨、王伟三被告人对其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行为的内容,亦没有解释此次陈述与其行前向公安机关所提交的控告材料以及前三次所作陈述内容相矛盾的原因。(2)证人赵某证实是徐某在厕所告诉他是彭某和李西全在包间内找徐某要钱,具体怎么要的,自己不清楚。赵某从厕所出来之后被李西全喊到包间,让他找徐某拿辛苦费。李西全在赵某说徐某没钱时,让赵某给徐某借钱,赵某说他没有。(3)证人肖某证实徐某、李西全、王伟、徐杨等人去过包间,彭某也进去过,在包间内进进出出。自己在大厅一角落处耍手机,不清楚怎么要的钱。(4)证人彭某证实是李西全、徐杨、王伟三人把徐某弄到包间内后,李西全以商量的语气向徐某提出要10000元钱。5)证人郑某证实被告人找徐某要钱是发生在某茶楼大厅的卡座处,此与被害人徐某、证人赵某、肖某及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所述本案发生在某茶楼一雅间内这一具体位置存在矛盾。(6)被告人李西全供述自己提出离开茶楼时,彭某提出李西全走了怎么办,来的人的费用怎么办,后由彭某找徐某商量给10000元的费用,因徐某拿不出钱来,徐杨和王伟见此情形,就与徐某商量由王伟向邓某1收钱,将此10000元在收账的佣金中扣除。于是写了协议,后由徐某向李西全转了4000元。这钱应当是先转给彭某,再由彭某给李西全的,但是转微信,彭某就说直接转给李西全。(7)被告人徐杨、王伟供述自己均没有找过徐某要过钱。

第二,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李西全微信转账以及与被告人王伟签订协议,是否系其精神受到了强制被迫的行为。

公诉机关出示证人赵某、肖某、彭某的证言,能证实被害人徐某在向被告人李西全微信转账以及与被告人王伟签订协议前,公安民警因在某广场向邓某1收账发生纠纷,公安民警及时处警了解情况,后因已因向邓某2被打时由徐某自行报了警,当时公安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对双方进行了劝诫。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是谁找被害人徐某要钱被害人前后陈述矛盾,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亦存在矛盾。但无论是谁找被害人徐某要的钱,除被害人徐某陈述王伟曾以要捅死他让他走不脱路的语言对他实施了威胁外,所有证人和被告人均未证实或供述过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对徐某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即被害人徐某关于自己受到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以对其人身自由限制和人身威胁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系孤证,不予采信。故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李西全、徐杨、王伟对徐某进行过威胁、要挟、恫吓等客观行为。

(三)被害人徐某向李西全微信转账的行为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存在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李西全、徐杨和王伟出于共同非法占有故意,共同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敲诈勒索的手段,向徐某索要钱财。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西全无罪;

二、被告人徐杨无罪;

三、被告人王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敏

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

人民陪审员: 贾彬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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