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平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辽1321刑初42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1.03 |
案由 | : | 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王海平,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朝阳县护林员,住朝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军,辽宁眀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培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平及其辩护人孙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敖某1出庭作证。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朝阳县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海平阻碍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并要求施工方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其在朝阳县士毅村七组所占王海平林地以及2016年某公司在朝阳县大林腰子输电线路所占王海平林地的占地补偿款。如果不满足王海平要求,王海平就阻碍施工。迫于工期压力,经朝阳县政府协调,某公司支付给王海平3.5万元,其中1.5万元系王海平敲诈某公司所占朝阳县大林腰子王海平林地的补偿款。据查,该项占地补偿款已于2016年支付给王海平父亲。2018年11月18日,王海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海平辩解:我没有敲诈某公司钱财。指控的经政府协调的1.5万元,是2016年某公司答应给我机井房拉电,而没有给我拉电,支付给我自己拉电的费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平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理由为:1、被告人索要的1.5万元不存在非法占有。2、被告人未实施强行索要财物行为。3、被告人得不到补偿款不让施工或阻拦施工达不到威胁、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害怕的程度。4、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6年,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朝阳县大林腰子进行输电线路施工,因占王海平经营的土地,某公司给王海平家补偿1.5万元。之后,王海平自行为机井房架线。2017年,朝阳县政府招商引资晶澳光伏项目,该项目由某公司负责施工。某公司与朝阳县政府协商,占地补偿款由某公司承担,并预先支付给朝阳县政府,由朝阳县政府负责协调占地及补偿,补偿款由朝阳县政府支付给被占地户。2017年10月份,某公司在朝阳县进行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再次占用王海平经营的林地,王海平发现后,不让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阻碍某公司施工。同时,王海平找到朝阳县政府的相关人员,要求此次占地补偿和2016年占地的架设电线补偿共计5万元。经朝阳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协调,共计支付给王海平补偿款合计3.5万元。朝阳县政府向某公司报账表上记载2017年占地补偿款为1.5万元,2016年补偿款为2万元。后经证人证实,王海平获得的3.5万元补偿中2万元系本次占地款项,另1.5万元系2016年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证人丁某证言:我是某公司总经理。朝阳县晶澳光伏项目的输电线路是我们公司承建的,我们的占地工作是由某乡政府帮忙协调,我们公司出占地补偿款,我们先将款项付给某,由某政府帮我们协调占地,占地工作都完成之后,我们公司再和某政府算总账,我们公司先预付给某政府35万元。我知道王海平索要占地补偿款一事,当时我们工地的负责人张某1和我说是王海平挡着不让干活,得多给点钱,公司的施工期限非常紧,如果不能按时完工违约金太多,没办法我们公司就答应了王海平的要求。工程完工后,某乡政府与我们公司对账,给我们提供了占地补偿明细表,我才知道付给王海平3.5万元占地补偿款。当时某政府与王海平商定的3.5万元补偿款的时候,没跟我们公司说具体都是什么钱,直到对账的时候我们公司才知道有这个大林腰子的补偿款,我们公司根本就不欠王海平钱。
3、证人张某1证言:我从2015年至2017年底在天兴电力公司工作,负责现场施工,我们公司在某乡士毅村光伏项目中负责线路安装建造,2017年6月份进入工地,一直到10月末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占地协商由某乡负责协调,共立十九个塔基,我们挖塔基是设计好的,按设计图纸上的经纬度定点挖的,当时有一个2号塔基坑挖错地点了,后来我们在光伏区内挖3号塔基时也没人阻碍,当铁塔组装完后有两个人开车来阻碍我们施工,用铲车推土把施工道路给挡上了,不让拉料的车进场。这两个人是某当地的,有一个姓王,以前他就领着人阻碍光伏施工,他带着一个挺瘦的年轻小伙到那拆了铁塔三块铁,上塔那个人拿个绳,不让我们干活了,说地方是他们的,政府没跟他们协商好呢,我们停工十多天,后来政府通知我们可以施工了。当时有工人6、7个,两台车辆,每天费用大约1500元钱左右。政府协商后我们公司项目部以现金形式出的赔偿款,某政府付给王海平3.5万元,但这补偿标准超出了实际标准。我们迫于工程进度才答应这个条件,通过某乡政府将钱给王海平,我们才施工,现在那块地都已经被光伏区围起来了,至于那块地是不是王海平的我们公司也没核实。
4、证人王某1证言:李某3生和王海平等人认为乡里和村里给包山户的补偿不合理阻碍过士毅村光伏施工,王海平他们三个人到某政府找乡长姚某理论光伏占地补偿的事儿,当时我也在场,乡长让他们把要求写到书面上,乡里解决。王海平说不写,然后李某3生骂姚某,当时王海平和李某3刚态度很蛮横一直针对姚乡,后来乡政府工作人员把他们几个推出去了。2017年7月份开始施工,这时候王海平、李某3生、王某3他们三人联系其他承包户去阻碍施工,说是承包款分配问题不合理,我们村开会决定承包款分三份处理,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款分三份,一份给村集体,一份给组集体,一份给承包户,王海平等人认为这种分配方式不合理,所以他们去阻碍施工。后来经过乡、村工作,施工也进行完了。架设输电线路的时候,有一个2号塔基挖错了,施工方找我,我正确的地点,剩下的事情我就没再参与。架线的塔基一共是4个,1号和4号塔基是光伏占地范围内的,2号和3号是征地范围外的,涉及3户。这3户中没有王某2、王海平、王海峰的,当时2号塔基挖错了,挖错这块地和建设塔基时占的临时车道和扎死的树是原王海峰所有,2009年的时候转包给张某5了,所以说架线塔基占的地跟王海平没关系。王海峰转让给张某5的地挨着夏某、王某4、李某4、刘某3。我刚才说的是2号和3号,其中2号塔基占地是刘某3与王海峰转让给张某5那块地的交接处,具体是谁的我也说不好,3号坑就是挖错的那个坑,位于李某4和王海峰转让给张某5那块地的交接处,这个坑占的地有李某4的也有张某5的,剩下的就是建塔时车辆走车道和压死的树都在张某5承包的这块地里。
5、证人沈某(乡书记)证言:王海平是某乡士毅村村民,他是大屯乡林业站的护林员。朝阳县光伏发电项目是朝阳县政府推进的,我们大屯乡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这个项目开发在大屯乡士毅村施工,因为这个项目大屯乡政府成立了一个光伏发电项目协调小组,我是这个小组的副组长,负责这个项目的还有李某1,韩某。我是从2017年3月份开始知道要在某乡士毅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是北京晶澳公司,因为这个项目要租用士毅村山林地,晶澳公司委托某乡政府负责项目租用土地事宜,赔偿款由晶澳公司负责转到某乡政府,再由某乡政府通过农经站转给租用土地的农户,是否有合同或者协议这我不清楚,光伏发电项目占了士毅村荒山大约200多亩。2017年8月份光伏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王海平说施工过程中挖错一个2号坑(已经回填)是他的土地。2017年10月份光伏施工人员挖3号坑要建铁塔,王海平又到政府找我说3号坑也是他家的土地,让先将补偿事情谈完后再施工,否则肯定不让干活,后来施工方组装铁塔,王海平又去山上阻挡施工,我和李某1等人找王海平谈了好几次,根据补偿标准是1万到1.5万元的补偿,王海平不同意,并提出在庙沟大林腰子那也有一块地被占,施工方是同一个公司,只有将这两次占地补偿款一起支付才同意施工,后来我让林业站站长刘某1,李某1与王海平谈补偿事宜,最终达成一致,大林腰子占地给王海平补偿1.5万元,这次光伏线路挖错2号坑和3号坑,还有推道临时占地补偿2万块钱,合计一次性将3.5万元支付给了王海平。当时政府也没有核实这些补偿款是否应该由王海平所得,因为施工工期紧,老百姓无异议,士毅村委会也默许,其他村民也没有人主张这块地的承包权,为了尽快完成,就答应王海平的要求了。这些补偿款是由光伏输电线路施工方给某政府,政府受委托发给王海平的。根据朝阳县林业局和某乡政府勘测调查,2号塔基土地承包权是刘某3的,3号塔基土地承包权是张某5的,王海平说的项目施工所修道路和损毁树木的那块地,按张某5林权证记载,那块地的土地承包权是张某5的,张某5的这块山林地原承包户是王海峰,后来转包给张某5的,但是我们协调小组去年不知道此事,今年调查时士毅村委会给我们提供了张某5转包合同,我们协调小组才知道此事。
王海平开始来乡里找,要补偿,后来这事情迟迟没有进展,他又到施工那里拦着阻止施工大约有四、五天。他阻拦施工主要目的就是要补偿款。后来给他3.5万元,其中的一部分是因为前几年也是电力项目施工,施工方可能是着急施工让王海平自己垫钱架线,王海平垫了一万多元钱,后来施工方走了,王海平也找不到人了。这次光伏发电施工部分人与前几年是一伙被王海平认出来了,所以借此机会王海平就要将这笔钱也算到本次补偿款里。关于前几年电力项目施工,王海平自己垫钱的事情是否属实无法查证,都是口头的,但是事儿应该有,具体多少钱就不知道了。
6、证人李某12018年3月26日向公安机关证言:我在朝阳县国土资源所工作。某乡光伏项目我比较了解,我是协调小组成员之一。王海平在政府林业站上班,他在政府公益岗。王海平也有被占的地,但具体几处我不太清楚。光伏发现占了王海平的地的位置挺特殊,在两面山上的光伏板中间,输电线必须经过王海平的地,因为这个图纸都是开发项目统一设计的,我们没见过图纸,反正肯定得经过他这个地。大约2017年10月1日左右,项目负责方还有施工方没沟通好,项目负责方设计完了光伏输电线走的位置,然后施工方以为都沟通好了,以为王海平家的地都在项目范围内,就直接施工了,施工时候推了路挖了坑,发现挖错了一个坑又给填上了,接着在王海平土地上挖的另一个塔基坑,好像是去年十一时候王海平知道挖错坑、还有占他地这个事了,就去找施工方,村里,乡里要补偿款。后来经过我们协商一共给了3.5万元。占地和地上附属物补偿都有标准,但是王海平占的这块地,地上附属物没法确定,因为施工方把这地上附属物都推没了,也就没法按着补偿标准。这3.5万元补偿款不只包括这次的,还有一部分是包括两年前一个拉电线的企业项目中,占了他的地,当时施工方答应占地后给他拉一条电线,算是补偿王海平地的钱了,后来施工方干完了也没给王海平拉电线就走了,这次我们跟王海平谈补偿款时候王海平也提出这个事儿了,我们协商时直接把这个加上了,这两点合到一起总共给他3.5万元。这次光伏输电线的施工方好像跟两年前是一伙人,王海平给他们认出来了,所以这次他把这个也提出来了。王海平所说的两年前施工方欠他钱的事是属实的,因为我们都在政府上班,两年前王海平跟我们唠嗑说过,说他让人骗了,干完活人跑了,他后悔不如要点补助好了。据我所知王海平在光伏项目施工中,没有让施工方必须经过自己土地的行为。在王海平地被挖错坑后我还问过施工干活的,能不能不经过王海平的山,把混凝土运过来,当时我就怕有说道,占完地也没给钱就干活了,施工的说不行就那一条路,没别的路。
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15日证言:王海平找乡里说占他地方了,但是具体是不是王海平的土地我也不知道。王海平一共得了补偿款3.5万元。2017年10月份的时候,光伏施工人员就挖3号坑要建铁塔,王海平就去挡着不让施工人员施工,王海平又到乡政府来找沈某副书记和我,说这个3号坑的位置也是他的土地,说先把补偿的事情谈完之后在施工,要不等施工人员干完活都走了,他找不到人要钱去,我和沈书记一直做王海平的工作,说补偿款的事情一时也定不下来,施工把地貌破坏了,也看不出来原来都有什么东西,地界也分不清楚到底是谁的,我们跟王海平说先让施工方干活,别耽误工期,因为这活也不是几天能干完的,工期非常长。王海平当时不干,让我们尽快处理,不处理完了肯定是不让干活了,要不施工的总去干活,今天干点明天干点的,万一干完了人跑了,他就找不到人了,沈书记我们就说先让干着吧,人跑不了。之后,沈某副书记我们就找了士毅村的村书记王某1上山现场看了一下,我们问王某13号坑的地方倒地是不是王海平的,王某1说是王海平的。再后来,施工方组装铁塔,王海平又去阻拦施工,施工方找乡政府,要求解决王海平阻挡施工一事。我们在沈某副书记办公室和我的办公室都和王海平谈过这个事,王海平要5万元的补偿款,我们根据补偿标准给王海平1万到1万5的补偿,王海平不干,他说在东大××乡××村大林腰子那地方也有一块地,也是这次的施工方在那架过线路,占他地没给他钱,答应给他架一条线路也没架,这次光伏项目施工方和上次那个是一个公司的,正好这次把上次的钱都给他,他才让施工,如果不给钱,他就不让施工方干活。当时没答应王海平的要求,所以谈了好几次也没谈成。后来沈某副书记让我和刘某1去跟王海平谈这个补偿款的事情,我和刘某1跟王海平谈了半天,达成了大林腰子那块地给1.5万元的补偿款,这次光伏线占的挖错的2号坑和3号坑还有推道的临时占地钱一共给他2万元,这两次加一起给王海平3.5万元,王海平同意了。我们也跟王海平谈了很多次。都是王海平到山上工地不让干活,具体怎么阻挡的我没在现场不清楚,王海平阻挡施工,施工方就来找政府帮忙解决,有好几次。大林腰子那占地的1.5万元,政府没核实,海平自己说施工方给骗了,答应给他钱没给,答应给他架线也没给架线。至于挖错的2号坑、3号坑和临时占地,王海平说是他的地方,整个过程持续3个月,也没有其他人主张这个地方的权属,所以政府没进一步核实这个事情,就把这些补偿款发给王海平了。政府为了让施工方能顺利施工完成,所以答应王海平给他3.5万元补偿款,这钱是光伏输电线路的施工方将补偿款给某乡政府,委托乡政府将补偿款发给王海平。
给王海平的补偿款3.5万元中,2万元是士毅村光伏占地,1.5万元是前几年大林腰子的占地钱,这些钱不是标准补偿款,为了凑3.5万元这数做的两项补偿,为了入政府的账,做了一份补偿明细账,明细账里的补偿标准是按照3.5万元做出来的,不是正常国家下发的补偿标准。此款直接发给王海平了。
7、证人刘某1证言:证人刘某1(林业站站长)证言:
王海平是2009年6月份进入某乡林业站,是临时工,负责林业站护林防火等外业工作。我记得是2009年的时候,王海平找我跟我说要将王海峰(王海平的亲哥)的小井沟山地转让给张某5,我们林业站就给王海平和张某5签订了集体商品林其他承包转让合同书,士毅村委会主任于某2签字同意,村委会公章也盖了,王海平代王海峰签字,王海峰当时不在家,王海峰出了一个委托书,要托王海平帮他办理,张某5也签字同意了,我们签完合同后王海平自己拿着合同书到林业局办的林权证,将林权证更名为张某5,将这块地转让给张某5了,林权证上是张某5的名字。2017年11月份的时候,姚振达乡长找我说士毅村光伏的铁塔施工被王海平阻挡了,王海平说铁塔占的是王海平家的地,但是没给王海平钱,还说挖错一个坑,也是王海平家的地,还推了一条便道也是王海平家的地,这些都没给王海平补偿款,王海平阻挡不让干,要求赔偿他5万块钱。后来我和李某1找王海平谈的,给王海平3.5万元的补偿,让他就别挡着施工了,王海平同意了,这3.5万元包括2万块钱的铁塔占地,挖错坑,开便道的钱,1.5万元是之前在大林腰子施工的输电线路占地钱,当时没给他钱。至于钱谁出给谁我不清楚,我只负责与李某1找王海平谈补多少钱的事。
8、证人张某2证言:我是朝阳县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我没有在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过。帮助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协调过占地的事。朝阳某公司施工过程中,路过大林腰子村的荒山,王海平和其父亲王某2说有一块荒山是他家承包的,可是我们已经挖完坑准备立杆了,经过那块地有几个坑,立杆过车轧了点地,我们通过村里给了坑钱,立杆时王海平和他父亲不让立,王海平跟我们要轧树苗钱和坑钱,要好几万,王海平家的那几个坑按补偿标准是一个坑200块钱,他那就6、7个坑,后来经派出所一个叫刘某5的人和村里敖某1出面给说和后,敖某1把钱给了王海平1.5万,王海平的收条给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了,我们才把杆立上架线。当时王海平还说他有一个机井拉电,要四空导线,但没说是哪个机井,我们将旧导线通过张某3给王海平拉上了,四空导线不在正常的补偿范围内,其它的没答应过王海平,之后王海平也没找过我。
9、证人张某3证言:我是某乡供电所的工作人员,2016年良图沟线输电线路是我设计的,这条输电线路从某变电所到七道岭的良图沟,经某乡的大屯村,庙沟的大林腰子,这条线路施工的时候占王海平的土地了,应该是占了王海平六七个杆坑,一个杆坑是200块钱。2016年良图沟线输电线路完工后很长时间了,王海平找我,让我帮他从庙沟大桥那的一个大井下线,一共就四五个空的线,他自己已经将线和杆都准备好了,我们就帮他架个线,我不知道他的线和杆子都是哪来的,当时他拿的是35细导线,有新的有旧的,他用的都是八米的水泥杆子。
10、证人孟某1证言,我是某乡某村村主任,2016年良图沟线输电线路施工的事情我知道,这条线路施工的时候占了王海平位于大林腰子的荒山,王海平和施工方有点纠纷,我帮张某2协调的某村的占地事情,王海平和施工方怎么谈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听王海平说,他家占地的事情是一次性解决的,具体给多少钱不知道,占一个坑补偿是200块钱,在王海平家的坑有十来个,立杆,下线也轧地了,还破坏点山上的树。
11、证人敖某1证言:我是东大××乡××村大林腰子组的组长,2016年良图沟线输电线路是天兴电力公司负责施工,负责人是张某2,我帮着协调占地的事情。王海平在我们组承包了一块果树地,这条线占了他家地有10多个坑,轧了不少果树苗,还有几棵枣树,补偿标准是一个坑是200块钱,一棵树是50块钱,轧树有100颗左右,当时王海平不让占,王海平他父亲王某2挡着不让干活,要3万块钱的补偿款,张某2找到我,让我帮忙协调这事。我去找王海平谈,我说3万块钱太多,天兴电力接受不了,王海平和我关系挺好,说我去了给我个面子要1.5万元,他当时跟我说在庙沟大桥下有一个机井,让我帮忙要点旧线架上线,我跟张某2说了,张某2答应给他1.5万元,也答应给王海平就导线,但是架线张某2没答应,说天兴电力的施工人员没有工夫架线。后来我给的王海平橡皮导线,天兴电力给他的旧铝导线,在王海平山上老线路挂着呢,王海平也没拆,王海平机井那拉的线都是我给他的,后来张某2把1.5万元的占地款和轧树补偿款给我,我交给了王海平的父亲王某2,王海平也知道这事,他也同意了。王海平机井架的线路跟天兴施工的线路没有关系,机井房的线路是王海平自己家的,我就是帮王海平从天兴电力要的线,我又给了他不少线。2018年11月24日早上7点多,王海平父亲王某2到我家找我,他带了一个证实材料,让我在证实材料上签名,证实材料的主要内容就是让我给证实当时良图沟线天兴电力公司占王海平家的地,答应给王海平拉电线,但是王海平找人自己拉的线花的线,某公司没给钱。材料上面张某2的名字是空的,我看不行,让我媳妇重新照着王某2那份材料抄了一份我签的名,这份证实材料的内容不是真的,不符合事实,当时没人答应给王海平拉线路,只答应给王海平旧线,但是出于感情因素,我和王海平关系很好,我就签名了,王某2跟我说这份证实材料要交给律师。2018年11月28日早晨六点多钟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或者明天检察院和刑警队会找我,让我按照证实材料上的内容说,盯住了,我说那不行,我跟官方得实话实说,后来电话就挂了。
12、证人张某4证言:敖某1是我丈夫,王某2我们住的不远,是屯中关系。2018年11月24日七点多钟,王某2来我家带了一个证实材料,让敖某1签名,敖某1让我照着王某2拿的那个证实材料重新抄的,我抄完后敖某1在材料上签的字。
13、证人张某5证言:大约在2009年的时候我想买一块山地做贷款,王海平帮我联系的,把他弟弟王海峰位于士毅村七组的山地卖给我了。当年我就办理产权证了,产权证上是我的名字。当时买荒山的价格都是王海平和我谈的,钱也是给的王海平。2009年年底的时候我用荒山在某乡信用社抵押了60万贷款,产权证一直在银行押着。大概是2011年的时候,王海平他们家起诉我,要求我将买山的12万块钱欠款给他们,最后我给了王某2(王海峰父亲)9.5万元钱。
14、证人王某2证言:我在东大××乡××村大林腰子承包的经济沟,开始是我和王伟兴合伙承包的,2006年王伟兴退股,我自己承包的大林腰子经济沟,重新做的转包协议,转包协议上写的是我女儿王海丹的名字。当时我和我女儿王海丹在一起过。2016年某乡良图沟线输电线路经过我所承包的大林腰子经济沟,在我承包的经济沟挖了十多个坑,机械压我家地了,当时施工方找我谈,我要的5万块钱补偿款,后来施工方找到我们本地的敖某1和我谈,最后谈到给我1.5万元,还给我家新打的井安线路,我答应了,过后没几天敖某1到大林腰子经济沟给我1.5万元钱。王海平知道这件事,是王海平让敖某1给我的钱,当时谈补偿款时王海平也参与了,因为平时都是王海平经营管理大林腰子经济沟。
15、证人赵某1证言:我是朝阳县水利站站长,我知道王海丹从王伟兴手里转包东大××乡××村大林腰子经济沟的事,当时写协议书时我签的字。
16、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朝阳县光伏项目工作组的工作人员,2018年3月28日下午17点左右我和刘某2到士毅××××号塔位置看是谁家的地方,刘某2到现场就说2号塔占地位置是他家的。我以前不知道王海平和张某5之间关于某乡士毅村小井沟入股协议的事,2018年3月末某乡调查光伏占地是王海平将协议提供给我,我才知道的。协议书内容就是两人共同经营共同所有。以上两个材料我都没见到过原件,都是复印件。
17、证人刘某2证言:2007年我开始承包的士毅村七组的西山1.53公顷,西和北与王海平交界。2017年我承包的西山被光伏项目占用了,占了我家8亩多地,补偿我两万多块钱。光伏项目2号塔占的地是王海平的,当时分地时是按淌水分的交界,往北淌水是王海平的,往东淌水是我的,没有书面协议,就是口头商量的,2号塔位置往北淌水是王海平的,2号塔位于23小班,林权证标注23小班是我所有,我是不认可的。向其出示证实材料一份,这份证实材料是政府找我测量2号塔位置后3天左右,王某2一早上来我家说把我俩家边界整清楚了,我和王某2到士毅村西山边界处看的,王海峰不在场,看完后2号塔占地位置是王某2他们家的,王某2在山上写的这份材料,写完后王某2给我念的,我认可后在材料上签的字,证实2号塔位置是王海平的。
光伏项目2号塔占地位置归我所有,林权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上次我说这块地是王海平家的,是因为我们承包分地时我和王海平家的地挨着,王海平家在2号塔位置种了几年高粱,我对边界那不咋清楚,就一直以为王海平家都种上高粱了,2号塔位置就是王海平家的,上次王某2找我说边界的事,我就说的2号塔占地位置那是王海平家的,当时王某2和我在士毅村七组西山上王某2写的证实材料,材料上2号塔占地位置是王海平家的,我就签字认可了,其实是王海平家越界种到我家地了,所以现在我对这份证实材料不认可了。
18、证人于某1证言:张某5和王海平之间关于某乡士毅村小井沟山林地转让的事,我做的见证人,转让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在朝阳市盘龙宾馆,张某5找我过去说做一下他和王海平之间关于某乡士毅村小井沟山林地转让钱款的中间人,到宾馆后,王某2拿出王海平和张某5之间的山林地转让合同,合同上写12万钱款转让费,张某5不认掏12万,我做中间人在调解,最终王某2和张某5都认可9.5万元转让费,当时钱没在盘龙宾馆给王某2,但是钱张某5肯定给王某2了,给完钱后我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的字。
19、证人于某2证言:光伏占地三号坑这块地林权证写的是张某5的名字,地是经过村里转包了,包给张某5之前是王海峰的地。
20、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018年3月20日的供述:我在朝阳县林业站工作,是公益岗。朝阳县光伏发电项目是从2017年夏天的时候开始的,这个项目在某乡士毅村西侧山上,包括4,6,7,8组,这个项目占的地都是山林地。这些山林地全在个人手里,在2005年、2006年林某时全包在个人手里了,当时也有合同。牵扯到我的有四块地,现在都已经被光伏占完了。我在村上承包的三块地能证明所有权,有一块在走司法程序,没到最后,手续不知道整哪去了,但是村里都是有底子的,上一届乡镇工作组给我确权了。第二块是我和王某3、李某3生搭伙,之前在王树怀手里承包的,当时都有合同,合同是于磊签字的,王树怀看要占地就给我们告了,现在在朝阳市法院已经判了,王树怀败诉了。第三块地是我们在村上承包的,后老装让给张某5了,但是这块地还是张某5与我共有的,协议给村里了。光伏占地后没有给我补偿,因为占地合同不合理,不明确。因为光伏项目给了我三万元钱,这钱是光伏项目款的一部分,但施工方不是同一个,这个施工方是天兴电力,当时天兴电力占我一块地,然后在施工过程中错挖了一个坑,等我知道上山看时他们已经填上了,那两天施工正好停工,然后我就去找乡里,乡里意思这事放一放,乡里的工作组也实地看了,后来一阵子都没有动静,施工方还是正常干活,我就不干了,找到乡里谈给我补偿,补偿包括占我地的钱和挖坑的钱,以及施工破坏地面附属品的钱,一共是3.5万元,这里面还加了之前两年在天兴电力在大屯庙沟地也是干一个项目,当时占我一块地,然后大型机械都在我地里压了,开始施工答应完事儿给我钱,但是施工完事他们就走了,补偿也没给,这次天兴电力施工让我认出来了,最后3.5万元应该不包括这钱。问:天兴电力在前两年施工答应给你多少补偿了吗?答:当时我要求天兴电力把我这个果园的三项电接好,再加上占我地上附属品再补偿给我点钱,当时都同意了。后来就给了我补偿款,我要求的也没给我干,干完活他们就走了。
这次补偿三万五千元,开始我提出前后这两件事一共要4万元的损失,乡里也想一并解决,意思不让我去找施工方,后来谈到3.5万元,有协议,中间还有两个保人。问:你在天兴电力挖错坑上山阻拦过程中有过激行为吗?答:没有过激行为,我找人在那天天看着天兴电力十多天,有一日我去阻拦他们施工,我就拦着了,把车停那不让他们干了,就说几句话。
2018年7月4日的供述:某乡的晶澳光伏项目是2017年三月份开始的,输电线路是2017年夏天开始施工的。问:某乡的晶澳光伏项目占过你的土地吗?答:占了,现在就是输电线路的铁塔占我地了,给我3.5万元钱,其中2万元钱是占地补偿款,另外1.5万元是之前大林腰子建设输电线路时,施工方答应帮我拉一条电线,后来没有给我拉,后来我自己拉电线花钱了,所以这次施工我又要的1.5万元钱是作为我自己拉电花钱的补偿。当时我没要钱,我就是挡着天兴天利公司施工,我一共挡了14天,后来是某乡政府的人找我谈的,不让我挡了给我点补偿。挡的位置是士毅村七组李家沟那块,有两个塔基和一个临时车道,这块地方是我的,估计有20多亩,没有林地产权证,后来分给王海峰了(王海平弟弟),当时给他分的耕地,没有山地。问:张某5从你弟弟王海峰手里买过山吗?答:买过,当时是我经手的,这块地是我的,当时办林权证改成张某5的名字,张某5用林权证去办贷款,如果能办成就给我12万元,我俩共同经营,如果贷款办不下来就再把林权证改回我名下。
林权证改成张某5名下之后,我和张某5又补充的这份协议。后来为要这12万元钱,我起诉张某5了,张某5托余庆祝找我,给我9.5万元,当时我们达成和解协议了。
2018年11月18日,11月19日,11月30日,2019年1月18日的供述:光伏项目一共给我3.5万元。当时是某乡政府土地所的李某1和林业站的刘忠双跟我谈的,我们谈到3.5万元,其中2万元是这次占地补偿款,另1.5万元是因为2016年天兴电力在某大林腰子那块占我地,当时谈的1.5万元补偿款外,另再给我拉一条三相电,当时补偿款给我了,三相电却没给我拉,后来我自己拉的三相电。我看这次施工方还是天兴电力,我就说必须把大林腰子那块我自己拉的三相电的钱给我,要不不让他们施工。2016年天兴电力在大林腰子那块施工,就是拉一条高压电线,是从某王良图沟拉。问:根据林权证体现的内容,你所说占地的塔基属于刘某3所有,你怎么解释?答:那块地当时是分给我的,我在那都种树了,林权证上的小班不准,应以两家共同认定的为准。
20、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文检)字【2018】0050号鉴定书,证实检材上乙方签字“张某5”与样本1-5上的张某5自己是同一人所写。
21、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证实2018年6月4日,公安机关对涉案地块进行现场勘查。
22、敖某1书写的证实材料,证实某公司占王海平大林腰子林地时答应给给王海平架线,但是没有架线就撤走了,架线一事一直未给解决。
23、2018年4月12日某乡政府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2号塔、3号塔地块所有权归士毅村七组所有,2号地块使用权为刘某3,3号塔地块使用权为张某5。
24、证明及光伏项目铁塔位置实测图:2018年4月12日某林业站出具,2号塔位于23小班,3号塔位于22小班。
25、张某5林权证(其中22小班):上载明林西系王海峰转包张某5,原林权证辽N×××**作废。
26、协议书,证实2006年11月1日,王海丹转让荒山事实。
27、授权委托书、协议书:证实王海峰授权给王海平以及王海平与他人共同经营的事实。
28、集体林承包合同书:证实2009年王海峰转包给张某5山林的事实。
29、补偿明细表:证实王海平占地补偿款3.5万元。
3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此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恐吓或是以恶害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从本案的事实上看,某公司因施工两次占用被告人王海平经营的土地,在2017年,某公司或是朝阳县政府未与王海平协商,占用王海平土地,王海平阻止后提出索要占地费,其中包含2016年占用土地的部分费用。王海平索要占地费是否合理,2016年占用的土地是否应该再次给付相关费用,双方属民事纠纷,不能据此认定王海平索要的占地费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指控王海平索要的3.5万元中有2016年的占地费1.5万元不明。从王海平的行为来看,王海平阻止某公司施工,找到政府索要占地费,缺少证据证实王海平使用威胁、恐吓或是要挟等手段。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平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玉丽
人民陪审员: 李奕慧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