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永壮、莫华况、莫华算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桂1202刑初22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2.2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
公诉机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华算,男,1978年5月6日,壮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文永开,男,1980年9月7日,壮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莫永壮,男,1979年12月6日,壮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莫华况,男,1975年7月13日,壮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华算、文永开、莫永壮、莫华况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莫华算、文永开、莫永壮、莫华况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莫华算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文永开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莫永壮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莫华况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莫华算;文永开;莫永壮;莫华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
二、被告人莫华算;文永开;莫永壮;莫华况。”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莫华算;文永开;莫永壮;莫华况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莫华算;文永开;莫永壮;莫华况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覃文努
审判员:韦宏伟
人民陪审员:韦树龙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