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川1529刑初8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7.30 |
案由 | : | 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1529刑初87号
XX华,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鹿焕喜,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1529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XX华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霞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冯娜、被告人XX华及其辩护人鹿焕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开始,被告人XX华以其位于原屏山县屏山镇主城区东正街防疫站旁底楼5间临街门面应作门面置换等诉求为由,多次上访,屏山县人民政府及屏山县、宜宾市、四川省三级移民局均对其诉求作出了相关答复。
2012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XX华多次以扬言要到北京上访相威胁向其包案单位屏山县粮食局、屏山镇人民政府索要“困难补助费”等名目经费共计3.29万元。
2013年夏的一天,中共宜宾市委副书记吕某到屏山县人民医院视察工作,被告人XX华欲强行找吕某讨要说法,后屏山县粮食局局长杨某及职工章某、洪某到县医院对其劝返,XX华提出要3000元,杨某等3人凑齐1000元交XX华。
检察机关指控依据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指控认为,被告人XX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华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自己因为移民安置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才去上访,政府给其钱财都是给予自己的补助,不存在敲诈勒索。对2013年2月25日领取的5000元困难补助,没有自己签字,不予认可。对吕副书记到屏山县县医院视察时领取的1000元,是向杨某等人借的,事后也已经归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理由:1、被告人XX华领取的工资、养老保险、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符合政策,审批及发放程序合法,不是非法所得。2、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人XX华实施了“不给钱,就去上访”相威胁、要挟、恫吓的敲诈勒索行为。
2009年4月开始,被告人XX华以其位于原屏山县屏山镇主城区东正街防疫站旁底楼5间临街门面应作门面置换等诉求为由,多次信访、上访,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屏山县移民局、屏山县公安局、屏山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多次对其诉求进行研究答复,答复认为被告人XX华之诉求均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对其多次信访、上访、重复上访制定了相应的维稳措施。
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XX华多次以要到北京上访相威胁向其包案单位屏山县粮食局、屏山镇人民政府索要“困难补助费”等名目经费共计2.79万元。
2013年夏的一天,中共宜宾市委副书记吕某到屏山县人民医院视察工作,被告人XX华欲找吕副书记讨要说法,后屏山县粮食局局长杨某及职工章某、洪某到县医院对其劝返,XX华提出要3000元,章某、洪某凑齐1000元交XX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复核登记表,证实调查时间是2007年9月20日,户名是宋某,XX华代签字。
(三)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房屋及附属设施复核登记表,证实调查时间是2012年8月5日,户名是宋某,XX华代签字。
(四)向家坝水电站屏山库区非生产型企业调查复核登记表,证实对屏山县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实调时间是2009年1月14日,企业法人XX华签字。
(五)屏山县政府门面调查公告,证实2007年12月10日,屏山县人民政府对锦屏镇门面(专门市场)调查范围予以公告。
(六)屏山县群众来访事项申请表、屏山县集中接待处理移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登记表、屏山县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民汇报材料、屏山县人民群众来访交办单、屏山县群众来访事项登记表、网上件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2009年4月23日、2009年5月20日,XX华到屏山县信访局信访。2012年7月27日,中共宜宾市委群众工作局将XX华的信访材料转屏山县。2012年10月23日,XX华到屏山县信访局信访,同月25日,屏山县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锦屏镇办理,2012年12月6日,承办部门回复XX华反映的“门面”离门面“红线”近百米,按有关规定是不能认定为门面的。2013年7月25日,屏山县信访局收到并受理全国信访系统转来XX华2013年7月18日提交的网上信访件,同日,屏山县信访局将该件转屏山县公安局、移民局、屏山镇办理。2015年7月1日XX华到屏山县信访局信访。XX华这几次信访,主要诉求是:1.要求将屏山县老县城原县防疫站底楼5间房屋按门面进行实调、补偿、补助并在屏山县新县城作门面置换;2.要求对强制搬迁时没有搬走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3.对华南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企业补偿、补助;4.要求县公安局对2012年对其拘留进行精神赔偿。
(七)屏山县公安局关于屏信交办〔2013〕156号的回复,证实2013年8月7日,屏山县公安局对XX华信访事项进行回复,称“2012年8月11日,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屏山县老县城烈士陵园进行古树移栽施工作业时,XX华以该公司作业挖机挖断路面及水管为由,强行阻止挖机施工作业,致使该公司生产不能正常进行,随即又与现场人员抬动路边电杆与树木至公路中间,阻拦车辆通行,将老县城主要街道东新街阻断,致使车辆和行人无法通行。以上违法事实有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相关书证及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XX华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其扰乱单位秩序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分别处拘留十日,合并执行二十日。”
(八)屏山县移民和扶贫工作局关于XX华信访事项的回复,证实2013年8月7日,屏山县移民和扶贫工作局对XX华的信访事项进行回复,认为华南装饰公司属未评估小型企业。根据《未评估小型企业搬迁补助办法》,已计列搬迁补助费6000元。至于提出对原有职工进行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问题无相关移民政策依据。但原有职工属向家坝水电站屏山库区移民人口的,按相应移民政策规定执行。原县城防疫站旁底楼五间共79.74平方米营业房,目前已置换安置在新县城未建地块A19-03M45(33.6平方米)和A23-3M23(19.02平方米)、M24(28.18平方米),合计80.80平方米,由于上述置换的营业房未建,屏山镇已提供A31-5-03-M01临时门面进行过渡。
(九)《向家坝水电站屏山库区小型企业搬迁补助实施办法》,证实2012年12月18日,屏山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屏山库区小型企业搬迁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XX华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屏府函〔2013〕108号,证实2013年6月17日,屏山县政府对XX华反映的几个问题作出了答复,认为原县防疫站旁底楼五间共79.74平方米房屋处于门面红线范围外,不属于实调门面认定范围。同时认为因该房屋实调未作门面认定,故不适用于《向家坝水电站屏山库区围堰截流影响城集镇门面过渡补助办法》处理范围。该答复意见还对XX华反映的安置房申购、华南装饰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原房屋面积争议等其他问题进行了答复。
(十一)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锦府〔2014〕80号文件、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屏信联发[2014]128号文件,证实2014年10月14日,锦屏镇人民政府对XX华2014年8月18日到中央巡视组接待室反映的“要求归还门面房”的问题作出了处理意见,认为XX华所说的“要求归还门面房”是要求把他原来在锦屏镇东新街的79.74㎡(框架结构64.89㎡,砖混结构14.85㎡)营业房在新县城作为门面置换(2007年9月20日实调,产权人宋某,两证分别为土地使用证:屏国用(2003)字第0610号,房屋产权证:宜宾市房权证屏山县字第070**号)。但此营业房在划定的门面实调红线以外,所以,锦屏镇门面(营业房)工作组在新县城只能按照原房屋实际调查性质进行规划安置在新县城步行街19-3层45号33.6㎡、23-3层23号19.02㎡、23-3层24号28.18㎡,共计安置营业房80.8㎡(到目前仍未领取通知书、确认书)。2014年10月15日,锦屏镇人民政府向县联席会议办报告了XX华的上述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2014年10月16日,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宜信联办报告XX华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宜宾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信访事项宜扶贫移民信访查〔2014〕6号复查意见书、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实2014年10月16日,屏山县移民和扶贫工作局对XX华反映的:“本人到县移民扶贫局未查询到华南装饰公司的实物调查资料”作出了处理意见:根据屏山县华南装饰公司的实调情况,该公司名下仅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无其它实物(如房屋、不可搬迁设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经信局负责兑现屏山县华南装饰工程公司搬迁补助费7200元/户。目前,该补助费用公司法人XX华未领取。2014年12月19日,宜宾市移民局维持了屏山县移民局的上述意见。2015年3月11日,四川省移民局维持了屏山县、宜宾市移民局的上述答复意见。
(十三)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第十五期会议纪要、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支票活期明细查询结果及业务凭证,证实2014年10月21日,屏山县政协主席张华全召集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移民局、县粮食局、屏山镇、锦屏镇等主要负责人开会,专题研究解决移民户XX华等的信访问题,对XX华反映的“杂房补偿资金”问题,会议研究由县移民局在维稳经费中解决3.46万元,由锦屏镇负责化解和兑现资金。2014年11月25日,锦屏镇人民政府转账3.46万元到宋某账户。
(十四)屏山县领导包案下访约访信访案件登记卡,证实2015年1月29日、2015年7月16日,县领导对XX华反映问题进行了约访,制定了教育疏导措施和化解方案。
(十五)屏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XX华门面等信访事项说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及行政起诉状,证实2015年7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XX华、宋某诉屏山县人民政府行政一案。
(十六)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屏信联发〔2012〕19号文件,证实2012年10月22日,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要求对党的十八召开期间,我县首例进京正常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七)屏山县移民工作维稳组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11月2日,屏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建辉主持召开落实党的“十八大”期间进京上访高危人员稳控工作责任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党的“十八大”期间我县进京上访高危人员稳控工作。
(十八)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屏信联发〔2013〕18号文件,证实2013年11月16日,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要求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期间发生的我县首例进京非正常上访、重复非访、倒流后非访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追究责任,同时一律实行本年度信访维稳工作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十九)紧急工作提示、屏山县督查目标办稳控责任分解表,证实2013年4月28日,屏山县督查目标办公室对“五·一”期间信访维稳突出问题化解稳控责任进行了任务分解,对XX华的化解及稳控责任由粮食局牵头,屏山镇为责任单位。
(二十)屏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屏信联发〔2013〕21号文件,证实2013年9月18日,屏山县成立了2013年“中秋”、“国庆”维稳应急处置工作组,对该期间到市上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涉稳人员XX华的稳控、劝接返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是县粮食局:杨某;稳控、劝接返责任单位屏山镇、移民扶贫局、县城管局。
(二十一)屏山县粮食局屏粮发〔2012〕43号文件,证实2012年11月1日,屏山县粮食局制定了党的“十八大”期间移民信访维稳安全工作实施预案,对屏山县粮食局党的“十八大”期间移民信访维稳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责任落实。
(二十二)屏山县粮食局屏粮发〔2012〕52号文件,证实2012年11月29日,屏山县粮食局向屏山县移民工作维稳组请示解决该局下岗职工高危稳控重点户维稳资金。
(二十三)屏山县粮食局屏粮发〔2012〕69号文件,证实2012年12月24日,屏山县粮食局制定了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移民信访维稳工作实施方案,对屏山县粮食局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移民信访维稳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责任落实。
(二十四)屏山县粮食局关于高危人员XX华稳控情况的报告,证实2013年1月9日屏山县粮食局向屏山县维稳办报告了该局对XX华做了相关稳控工作,主要是安排XX华在县粮食物流园区筹建办作粮食协管员。
(二十五)屏山县粮食局关于特高危人员XX华前期稳控责任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责任工作实施方案、屏山县粮食局关于特高危人员XX华稳控责任工作的实施方案,证实2013年1月14日,屏山县粮食局就2013年省、市“两会”期间稳控XX华相关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向县维稳办进行了汇报。
(二十六)屏山县粮食局切实做好高危人员XX华稳控责任工作文件,证实2013年5月20日,屏山县粮食局对XX华稳控工作的做法做了书面分析。
(二十七)屏山县粮食局关于XX华信访问题情况的报告,证实2013年6月3日,屏山县粮食局就XX华的信访问题向屏山县联席会议做了报告。
(二十八)屏山县粮食局关于解决特高危人员XX华春节稳控慰问经费的请示,证实2013年1月16日,屏山县粮食局向屏山县维稳领导组请求解决XX华春节稳控慰问金用于解决XX华的子女读书和老人就医问题。
(二十九)屏山县粮食局屏粮发〔2013〕31、48、〔2014〕4、26号文件,证实屏山县粮食局在维稳工作中,为了稳控特高危人员XX华向屏山县政府、屏山镇政府、屏山县维稳联席办请示解决XX华相关费用。
(三十)协议,证实粮食局聘请XX华为粮食协管员,每月工资2000元。
(三十一)领条、报销花名册,证实2013年5月15日,XX华在屏山县粮食局领取生活困难补助4000元;2013年6月25日,XX华在屏山县粮食局领取生活困难补助6000元;2014年1月17日,XX华在屏山镇移民办领取困难补助2000元;2015年2月9日,XX华在屏山县粮食局领取春节困难补助慰问金8000元;2015年3月10日,XX华在屏山县粮食局领取困难补助2900元;2015年6月17日,XX华在屏山县粮食局领取生活困难补助5000元。
(三十二)调取证据清单、XX华的银行账户记录明细,证实XX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屏山支行开设的尾号为8806的账户在2015年2月10日收到转账8000元,2015年6月17日收到转账5000元。
(三十三)XX华火车票购买信息,证实XX华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购买火车票的信息。
(三十四)屏山县移民信访领导“挂帮包”服务卡,证实XX华的帮扶单位领导情况。
(三十五)宜宾市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国家信访局访复字〔2012〕5202号,证实XX华2012年7月到宜宾市信访局上访;2012年8月,XX华到国家信访局上访。
(三十六)到案经过,证实XX华于2015年10月1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无自动投案情节。
(三十七)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XX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人证言
(一)李某证言,证实是屏山县信访局局长。2015年9月14日我获悉有移民群众准备到北京非访,于是将该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
(二)杨某证言,证实是屏山县粮食局局长。XX华是粮食局的下岗职工,他在移民问题上有很多诉求,为了防止XX华去成都、北京非法上访,2012年9月,县上确定屏山县粮食局为XX华的移民信访包案单位,我是包案单位负责人。2012年9月起,为了稳控XX华,我局将XX华确定为粮食局协管员,从当年12月起每月支付他2000元的工资,但是他从来没有上过班。我们粮食局从来都不会主动给XX华发任何所谓的补助和慰问金,但是XX华知道县上对我们粮食局以及我个人有包案考核,每次XX华都会以家庭困难、儿子读书、个人要交社保等名义和方式要求拿些钱给他。我们粮食局为了达到稳控、感情交流,防止XX华到市、省、京等地上访,迫于无奈只有给XX华发钱,他才会停止上访。
我们给XX华的每一笔钱都是有账目记载的,XX华子女读书,缴纳社保,春节或其他节日的时候,XX华都会与我主动联系,目的就是说又该给钱了。其中2013年5月,XX华与我电话联系,表达了其生活困难,当时我都没有理他,但是他长期与涉访人员联系密切,随时有准备到京上访的企图,我单位也出不了这个钱,当时我没有办法只有向县上领导汇报,当时县上领导也不同意给XX华困难补助,后来XX华多次给我打电话,意思是不给钱就要上访,为了我们粮食局和我本人的目标绩效考核,而且维稳工作在一段时间是一票否决,没有办法,我们粮食局就给了XX华4000元现金。2013年6月,XX华好像得到了甜头,再次给我打电话,表达了其老人身体不好,子女就学相当困难,要求给点补助,我当时想上个月才给了你4000元,这个月又给我打电话要钱,我心中无奈,当时也没有答应给他,后来他又说要去上访,并扬言要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还要让更多的人去上访,于是我没有办法,担心因XX华的上访导致单位和自己受到影响,只有给县上的主要领导汇报,县上领导考虑全县移民稳定等因素,后来又给XX华发了6000元的困难补助。2014年,XX华多次到宜宾或者成都上访,我们包案单位都要到宜宾或者成都给他做工作,产生了很多的费用,具体我们都是有账目的,期间我们经常请他吃饭做工作,也花费大量的经费。2015年春节,XX华又找到县上的领导,说经济困难,夫妇二人都没有工作,县上领导知道XX华长期在屏山县信访接待大厅与其他上访人员纠结在一起,并且扬言又要上北京上访,县上领导又安排我与XX华联系,XX华非常清楚如果我不给他解决补助,他只要到北京上访,我本人和单位在包案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都要受到很大的影响,他就是吃准了这点,只要他提出要求我都会不同程度的满足他,而且如果是国家重大节日和敏感时间如果到北京上访,县委主要领导都会受到市上的追责和处理,所以我们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就又给他发了8000元的困难补助。2015年3月,XX华找到我,说家里面经济困难,要求解决困难补助,要不然又要去上访,我没有办法,只有给了他2900元。2015年6月17日,XX华给我说家里困难,子女要读书,实在没有办法了。让我给他考虑一下,我已经习惯了XX华这样,他知道只要说出要求,我们不答应,他就要上访,一旦上访,我就要受到县上的处理,最后我们又以困难补助的形式给了XX华5000元。
我本人肯定不愿意拿这些钱给他,XX华非常清楚,如果我不给他解决补助和提出的要求,他只要到北京上访,我本人和单位在包案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都要受到很大的影响,还有就是他不停地扭县领导,县领导都被闹烦了,就会打电话要求我们去做稳控、化解工作,也就要多少给他些钱,从而实现他的目的。
粮食局名义上是给XX华补助,实际上是给他钱,将他稳控住。这些资金一部分是从单位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一部分是向县上专题报告解决的维稳资金,我们经费压力相当大,但是为了稳控他在当地反映、解决诉求,我们也只有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来稳住他。
(三)周某证言,证实是屏山县城管局副局长。2012年11月,县上确定屏山县粮食局为XX华包案牵头单位,城管局和屏山镇政府为包案单位。XX华曾经到市、省、京等地上访,如果他再次到京上访就会认定为非访,省、市就会追究屏山县和县领导的责任,会对县上维稳信访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城管局的考核也会受到影响。
(四)王某证言,证实是屏山镇政府副镇长。2012年县政府把XX华作为屏山镇政府的信访包案对象。XX华一是以生活困难、吃不起饭为由,二是以要到北京信访相要挟,找包案单位要钱。因为XX华如果一旦去省、北京非访的话,相关领导和包案单位在包案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都要受到很大的影响,加上维稳工作又是一票否决,所以包案单位也只好忍气吞声,拿钱给他。拿钱的方式一般都是以困难补助的形式给他。
(五)刘某证言,证实是屏山镇移民办出纳。XX华是屏山县粮食局和屏山镇政府信访包案对象。2014年1月17日XX华到屏山镇政府找镇领导要钱,领导怕他非访,就让他在移民办领了2000元现金。我只晓得我们镇政府拿给他的2000元钱,是以困难补助的形式给他的,说白了也不是什么困难补助,就是害怕他非访,拿2000元来稳着他,免得县上受到影响。
(六)章某、洪某证言,证实二人均系屏山县粮食局职工,其中也负责稳控粮食局的包案对象XX华。
2013年夏天一天,中共宜宾市委副书记吕某来屏山县医院视察,我们二人和杨某到县医院去找到了XX华,要求XX华不要闹,XX华喊我们不要管,他要找吕副书记讨个说法。他给我们说他在前台挂了一个号,要找医生看病。他当时给我们说他现在困难的很,让我们给他5000元的补助金。我们说没有这么多现金,后来他又说先拿3000元给他用到。为了不影响粮食局当年的维稳考核,我们就答应给钱,答应之后就一边拉一边劝把他劝到车上拉到了富荣镇,到了富荣后,我们凑了1000元交给XX华。
(七)陈某证言,证实是屏山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2012年12月,我受领导安排,和镇干部杨某、宋某等人,在翠屏区江北负责对进京上访人员劝返。在12月的一天,领导打电话给我,说XX华等人已经到了宜宾,准备进京上访。于是我们从江北赶到南门桥,结果在桥下的一个茶馆里发现了上访人员XX华等10人,于是我们赶紧做XX华的劝返工作,大约做了2个小时的工作,杨某来了后,XX华才答应回屏山,其他上访人员也才答应回屏山。2014年,由于屏山的移民到向家坝水电站管委会去闹事,我和副镇长王某等人去做上访移民的工作,当时我看见XX华也在坝管委,后来还是杨某来到现场,把XX华喊在旁边交涉了下,XX华就被杨某喊回屏山了。
(八)邹某、张某证言,证实邹某是屏山县粮食局出纳,张某是屏山县粮食局会计。二人均证实XX华到屏山县粮食局领取相关钱款的事实。
(九)黄某证言,证实是屏山县城管局职工。自从城管局对XX华包案后,我一直和XX华有接触。2012年11月,我们接到通知,说XX华已经上北京去了,我和屏山镇副镇长邓某1、中都镇干部邓某2等人一起到北京市对XX华进行劝返,当时我们一行人是坐飞机到的北京市,经过与北京市车站派出所联系,得知XX华已经坐客车在到北京的路上。我们就包了个车从北京赶到石家庄,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廊坊服务区找到XX华,大家一起对他劝解,劝说他回当地解决问题,不要去北京上访。经过劝说,他放弃了去北京上访和我们一起回屏山了。当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为了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才会组织干部对他进行劝解。
(十)邓代银证言,证实是屏山县中都镇政府职工。我一共接触了XX华三次,第一次是2012年11月4日,听说XX华在去北京上访的路上,我根据屏山镇政府安排,和邓某、黄某等人一起到北京市对XX华进行劝返,当时我们一行人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廊坊服务区找到XX华,大家一起对他劝解,劝说他回当地解决问题,不要去北京上访,他当时答应了我们,放弃了去北京上访。第二次是2012年11月10日左右,我和新市镇陈光辉等人在成都市火车北站负责维稳工作,中途接到信访局的电话,说XX华已经到了成都,我们和杨某一起赶到华阳区XX华女儿的家中,并找到了XX华,经过我们反复劝解,XX华才答应和杨某回屏山。第三次是2012年12月5日,XX华和10余名上访人员,准备再次到北京上访,经过查找,我们在翠屏区南门桥下一停车场找到XX华他们,我们工作组做了二个小时的劝解工作,XX华等人才同意回屏山,后来屏山镇政府包车,把他们送回屏山。
(十一)邓某证言,证实是屏山县安监局副局长,2013年4月之前是屏山镇副镇长。XX华是一个移民上访户,我曾经在去北京的途中去接过他。当时好像是2012年十八大召开前,县里得到信息说XX华已经到北京上访去了,让我带队和曾某、邓某等人一起到北京去劝返XX华,我们就连夜坐飞机赶往北京去找XX华,我们当夜到北京后,县上就给我们说XX华乘坐汽车到达北京的车站是新发地汽车站,第二天我们三个人就赶到新发地汽车站,经我们了解XX华乘坐的汽车还在途中,于是我们到这趟车必经之地石家庄高速公路检查站去找XX华,我们刚到检查站,XX华乘坐的汽车也到了,检查站的民警在检查时发现了他随身物品中带了很多上访资料,于是就对他进行了询问,民警询问完后我们就给检查站的民警表明了身份,后来我们见到XX华,经过交涉就带他回屏山了。
(十二)蹇某证言,证实我认为在移民搬迁实物指标调查时,我有26个平方面积的住房没有调查和补偿,就一直找到相关部门信访。2015年9月14日早上,XX华、杜某等人就在行政中心信访接待室商量,不如一起到北京去上访,我一直在旁边听,最后决定大家一起,在屏山车站坐车到宜宾,然后从宜宾车站坐车到重庆,再从重庆坐车到北京。由于我的事情没有解决,心里也想去,于是从行政中心出来后,我就一个人在邮电局订了一张9月18日重庆到北京的车票。后来廖局长做我的工作,而且其他准备进京上访的人员通过政府做工作,也说等政府解决来看,所以大家都放弃了。9月21日早上,XX华、晁某等人又在接访中心组织,说这次定了,决定9月25日还是按上次商量的方式到北京上访,我通过观察,感觉这次是真的,于是就在网上订了票。9月25日早上,我应约在客运站坐车,当时车上还有XX华、张正英等人,我们一起乘车到了西客站,又和黄某等人一起坐车到了重庆,晚上,廖局长又给我打电话,叫我回屏山依靠政府解决,我当时答应了就没有坐车到北京。
(十三)苏某证言,证实是蹇某的妻子,所说的和蹇兴君证言能相互印证。
(十四)刘某、左某证言,证实二人都是上访人员。2015年9月一天,看见XX华和晁某等人在行政中心接待室商量去北京上访的事。
(十五)唐某证言,证实是屏山县政法委书记。2015年9月25日,得知我县移民信访人员黄某、黄某组织、邀约晁某等12名上访人员到北京市越级上访。黄某、XX华等移民上访人员,多次说过,如果屏山县不解决他们的问题,他们就要组织人员到北京上访,企图引起更高层领导的重视。这些上访人员都是有相关包案单位,例如XX华是由粮食局、屏山镇、住建城管局三个单位包案,这些信访人员主要和包案单位的主要领导联系。
三、被告人XX华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2012年开始信访的,2012年左右去了北京信访两次,两次都是去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成都市我也去了两次,去的地方都仅限于省信访局、省移民局,其中有一次是中央巡视组成都巡视,我也是去递交个人材料。我的上访诉求是我在老屏山防疫站旁边的5间门面,当时移民搬迁实物指标调查,是以营业房的形式给我调查,没有按门面对我进行安置。屏山县政府2013年答复我说这5间门面在红线外,不属于门面,只能按营业房进行安置。我的信访诉求在2014年下半年通过三级信访后政府就予以终止,但是我不服,我的依据是屏山县移民搬迁实物指标调查时,当时没有出台门面红线具体位置的文件。实调结束以后,屏山县政府才出台政策,说我的门面在红线外,第一个文件是淹没区红线文件,第二个文件是门市红线公告文件。2015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告屏山县政府的行政诉讼。
我的包案单位有屏山县粮食局、城管局、移民局、屏山镇政府,主要是以县粮食局为主,杨某是粮食局局长,他就是稳控我的主要负责人。我在包案单位屏山县粮食局和屏山镇人民政府领取的困难生活补助,基本上都是我主动联系杨某,说我的生活困难,儿子读书要钱,叫他给我考虑点生活困难补助。杨某给我发钱,一是因为我生活确实困难,二是他害怕我去上访,给他和粮食局造成影响。
2013年,我听说吕副书记要到屏山县医院视察,之前杨某劝过我喊我不要去,但是我还是想找她反映我的诉求,我就一个人到了县医院,挂了个门诊号。杨某、洪某、章某也到了医院劝我回去,并把我拉到富荣镇和我聊天,当时我身上确实是没有钱了,我提出要3000元,他们凑了1000元钱给我,我也不好说什么了,晚上我就回去了。因为吕某副书记是领导,粮食局又是我的包案单位,如果我影响了吕某副书记视察,粮食局就会受到影响。我当时是意气用事,才提出要钱,因为我听说另一个移民户的包案单位拿了5000元给他,我认为这个时期要钱很容易,所以我也提出要求。
2015年9月我打算去北京参加战友聚会,于是我通过微信订了9月15日的火车票,结果发现订错了,就把票退了,然后订了9月18日到北京的火车票,这个事情被包案单位知道了,杨某就打电话给我,叫我不准去北京,于是我就把票退了。杨某之前给我说过,如果我去北京上访的话,他的局长都要被免,而且粮食局也要受影响。9月20日,我从广安坐车到屏山,21日是信访接待日,我在接待室看到胡某、黄某等移民,由于当天没有县领导接访,我就和他们一起坐在接待室门外聊天。我和黄某、晁某、杜某、黄某之前关系一般,没有矛盾,也谈不上关系好。我不知道其他上访人员订了9月18日到北京的火车票,我也没有组织其他人到北京上访。
相关部门为了维稳给被告人XX华补助不应视为被告人敲诈所得,XX华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屏山县屏山镇政府及屏山县粮食局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故认定被告人XX华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充分。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吕副书记到屏山县视察工作,相关单位对其劝返而给其1000元,这1000元应视为相关单位主动给予,而不是被迫为之,故该笔也不能认为是敲诈所得。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告人XX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勇
审判员: 周华
审判员: 曹旭东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