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财敲诈勒索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辽1302刑初86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5.21 |
案由 | : | 刑事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辽1302刑初86号
被告人王国财,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朝阳市。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春英。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8]65号起诉书,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蕾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财及其辩护人刘春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国财与被害人李某酒后至王国财家中,李某趁王国财沏茶之机,摸正在睡觉的王国财妻子的胸部,被发现后,王国财与李某发生了厮打,王国财以妻子胸部被摸,造成精神损失为由,向李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李某通过微信先后三次转账给王国财人民币19,481元,并打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用车抵押后离开了王国财家。经鉴定:李某面部挫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财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国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王国财具备自首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国财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国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国财与被害人李某酒后一同到王国财家中,李某趁王国财沏茶之机,摸正在睡觉的王国财妻子的胸部,王国财与李某因此发生厮打,王国财欲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阻止。后王国财以妻子胸部被摸,造成精神损失为由,向李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李某通过手机微信先后三次转账给王国财人民币19,481元,又为王国财出具一张欠款30,000元的欠条,并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后离开王国财家。当日7时57分,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国财于同日9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李某面部挫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国财的亲属已退赔李某人民币20,000元,李某表示对王国财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王国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证实,2018年1月26日晚,我和王国财在饭店喝完酒吃完饭,回到我住的宾馆打扑克,随后我送他回家,到他家后,我让王国财给我沏茶,在他给我沏茶这个期间我用手故意摸了王国财老婆的脸,他老婆叫了声,王国财听见进屋要和我说道说道,王国财和他大儿子给我一顿打,管我要五万元,这事就拉倒,我用手机微信给他转了三笔钱,总共19,481元,第一笔10,000元,第二笔5,000元,第三笔4,481元,我按照他的要求给他写了一张欠条,他让我把剩下的三万元尽快给他,并将我的证件和车钥匙扣下了。
2、证人司某证实,2018年1月27日凌晨,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我在睡觉,听见家里有人说话,将我吵醒了,因为睡得迷迷糊糊,听见动静就看他们一眼,看见是我丈夫领着他朋友“大峰”回来了,我知道他们晚上出去喝酒了,继续睡了,听见大峰让我对象帮他弄点茶水喝,我就继续睡觉了,在睡觉过程中感觉有一只手伸进了我的被窝,摸我的胸,还捏了下,我就醒了,我喊了一声:“干啥呢”,我当时裹着被往后缩,睁开眼睛看是我对象朋友,我对象进来就看见了。我对象冲“大峰”说:“你掀你嫂子被窝干啥”,“大峰”说他喝多了,知道错了,还跪在我家屋地上,给我和我对象磕头承认错误。我看见“大峰”那个态度,就劝我对象别打架,我对象就骂我并跟“大峰”继续争吵,我穿上衣服去了另一个屋喊我大儿子王某过来拉架,我儿子过来后,我对象就骂我,让我从屋里出去,我看我对象生气了就出去了,我在外面呆了十多分钟进去了,怕他们打起来,这时我家老二醒了我进屋哄孩子了。我对象和“大峰”、王某在屋里争吵,吵架的过程中我对象和“大峰”用手相互撕扯,我看见我大儿子王某找笔,我也没看他们干啥,就在屋里哄孩子了,过一会儿,“大峰”从我家离开了。
3、证人王某证实,2018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我妈叫我进他们屋,进屋后,发现我爸和李某在沙发上厮打在一起,我妈跪在炕上哭,我将我爸和李某拉开,想报警,李某拉着我不让报警,李某说:“洪伟,别报警,有事好商量,实在不行我把车押给你”,当时我录像了,李某一直跟我爸道歉,给我爸转了钱,还跟我爸说卡里确实没有钱了,不行先把车钥匙押你这,给我爸打了欠条。打完欠条,我爸对李某说:“大峰,这么多年,我对你什么样,你心里清楚。”李某给我爸转了19,000元钱,这笔钱是我父亲王国财要的。
4、门诊诊断、病历证实,被害人李某到医院就诊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李某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欠条扣押,将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发还李某情况。
6、欠条证实,李某为王国财出具30,000元欠条情况。
7、电子数据光盘证实,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
8、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收到王国财家属返还20,000元,对王国财予以谅解,请求对王国财从轻处罚。
9、(朝)公(司)鉴(法医H)字[2018]26号鉴定书证实,李某面部挫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27日,李某因涉嫌猥亵,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1、微信转账照片证实,李某给王国财微信转账情况。
12、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王国财到案情况。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国财自然身份情况。
14、被告人王国财供述,王国财在公安机关供认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财犯敲诈勒索罪,经查,被告人王国财在其妻子受到李某的猥亵后,为维护合法权益,以造成精神损失为由要求李某赔偿,王国财的行为系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而向李某主张的民事赔偿,其主张赔偿的目的并非法律禁止;王国财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为由,要求李某赔偿的手段亦属正当,故此,被告人王国财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国财的指控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耿红岩
人民陪审员: 王克才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