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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4-01 15:12:31 浏览:

李春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春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豫150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2.12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1503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华,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于信阳市,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

:信阳市平桥区;现住址:信阳市浉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流氓罪,于2000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3月10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李春华及其辩护人张明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1月19日,河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将下属子公司原明港麦芽厂,协议转卖给内蒙古海拉尔市的个体商户尹宝库、尹宇哲父子,麦芽厂的员工安置问题由河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负责全部解决到位。2013年4月,驻马店市确山县的建筑商康某,通过麦芽厂工人崔某获悉,尹宝库、尹宇哲二人欲转让明港麦芽厂股权的信息,就介绍驻马店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购买,付某遂委托康某以其公司的名义洽谈此事。后康某、刘某1在与原麦芽厂工人崔某以及李春华洽谈中,康某经付某同意后与李春华签订协议,承诺付、尹双方成交后,由鸿博公司付给李春华中介费50万元,但后来付某购买麦芽厂股权事宜没有最后成交。

2013年6月8日,信阳市龙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苑公司)的股东邢某、邢少华、张某2、张春营经驻马店确山县的康某介绍,从尹宝库、尹宇哲手中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购得麦芽厂100%的股权,并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12月,龙苑公司开始施工拆除麦芽厂厂房设备,李春华在明知股权购买方不是鸿博公司,且自己1995年已被公司除名的情况下,持有康某以鸿博公司名义出具的协议,以索要50万元信息费、“占地工”补偿费为由,指使其妹夫郑某用翻斗车拉一车土倒在麦芽厂大门口,并同其他原麦芽厂“占地工”、退休工十余人在麦芽厂大门口搭建简易棚子,安排人员排班轮流值守,阻止施工车辆和工人进出,前后长达两个月。邢某等人迫于无奈,为使施工顺利进行,于2014年3月3日,被迫答应给李春华信息费、“占地工”补偿费等97万元并签订协议,2014年3月4日,邢某通过农业银行向李春华62×××14账号内转款58万元,其中8万元是邢某另外支付给吴某2、李某2(李春华的叔叔)、李新生、李红军每人2万元。2014年3月5日,邢某再次通过农业银行向李春华62×××14账号内转款10万元,剩余的37万元给李春华写一借条。后李春华将收到的68万元付给参与阻止施工的李某2等人12.5万元,剩余的55.5万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春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起诉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郑某、康某等证言;3、被害人邢某、张某2陈述。

被告人李春华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麦芽厂破产后,卖给了内蒙古的尹宝库、尹宇哲父子,二人想进行房地产开发,因为地方小而没有开发,尹随后委托崔某想把此地转让出去,崔就找到他,让他想办法找开发商把此地卖出去,当时讲的价格是3200万,是刘某1主动联系他的,刘某1说他老表(亲戚)康某很有实力,有能力购买这块地,当时与他们签了一份中介协议,说是事情办成以后,给他50万元的信息费,他给刘某1及刘某1亲戚提供了麦芽厂的一切证件复印件,后来事情办成了,刘某1不给他信息费。多次协商后,邢某同意付给信息费,但要扣除付给康某的20万元,他不同意。后来邢某就要动工建设,他们就去维权,拉土把麦芽厂的大门堵了。2014年3月3日,邢某找人给他联系,再次协商、调解、解决,邢某同意付给他信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97万元,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邢某付了68万元,这68万元扣除他的信息50万元,12.5万元付给了吴某2、李某2、李新生、李红军每人2万元,剩下的都归他了。综上,李春华认为他的行为是维权,是为了讨要信息费才堵门,方法欠妥当,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辩称,李春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龙苑公司向李春华支付50万元信息费的事实,是李春华依据其与付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约定的内容合法所得,并非是李春华的非法索要。

河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下属的明港麦芽厂和湖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27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内蒙古尹宝库、尹宇哲父子二人,双方于2011年11月19日先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

2012年,因明港麦芽厂尚有300吨左右的麦芽需要处理,当初在麦芽厂任销售科长的崔某,后来在河南省浚县的一个麦芽厂打工,其得知这一消息时,就回到明港找到尹宝库公司的一个姓董的副总,谈及麦芽的买卖,在谈话之中,董副总提出麦芽厂对外出卖,请崔某帮忙找买家。崔某和李春华在一次席间谈及麦芽厂买卖之事,李春华说他可以找到买主。

2013年4月25日,康某、李春华双方签订了一个明港麦芽厂买地中介《协议》,见证人为刘某1。该《协议》共3条,其中第3条明确约定:此地如果双方老总谈好成交,由付某公司付给李春华中介费50万元整。其后,崔某带着张某2、康某一起去了内蒙古,找到尹宝库协商麦芽厂买卖事宜,并达成口头协议。2013年8月6日,张某2等人第二次去内蒙以第一次商谈的价格3400万元与尹宝库签订了《麦芽厂转让协议》。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麦芽厂转让协议》的形成离不开李春华、崔某等人提供的信息,李春华等人并为此付出了相应的劳力和财力。虽然付某所在的鸿博公司和邢某所在的龙苑公司不是一回事,但是,促成这桩交易的成功离开崔某、李春华二人均是办不成的。为此,李春华依据中介《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426条之规定,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即50万元的中介信息费。

二、占地工补偿费是李春华依占地工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他占地工同等待遇的补偿,不具有非法的目的。

当邢某等人买得明港麦芽厂后,正准备拆迁时,该厂的部分占地工要求补偿。在没有得到补偿时,采取的堆土堵门方式,有案卷材料证实堵门并不是李春华召集的,而是部分占地工自发的。李春华只是打电话让一个叫郑某的拉了一车土卸在麦芽厂门口而已,其他至于排班、值班、轮流堵门等,李春华均未参与。

2013年12月26日这一天,有相关警察和开发商所找的50余社会闲杂人等到麦芽厂清理堆土、清除堵门人员时与老百姓发生辱骂、撕扯,并将李春华的父母打伤,为此,李春华上访告状,要求解决其父母被打事宜。期间,开发商邢某等人委托明港的赵某、李永胜、老建等人做李春华的工作。2014年3月3日,赵某打电话让李春华到其办公室,李春华到后,见开发商邢某、张春营、张某2等人在场。当时的情形是:七个人劝李春华一个,而李春华始终没有张口要钱,一直给对方讲,让对方找律师核算后再说,当双方僵持不下时,邢某请的中间人武某说,他当个家,连原来的50万元信息费一共100万元算了。就这样,由邢某执笔起草好协议拿出去打印后,双方最后形成了一个补偿97万元的《协议》。由100万元变成97万元的原因是,给一个回民叫姚阿訇的人3万元辛苦费,因为,他也参与了调解、协调、做工作。现开发商邢某已支付了60万元,下欠37万元。该份《协议》形成之时,从人员力量对比上来看,对方七人,李春华只一人,不存在李春华对邢某等人进行威胁、胁迫的情形;《协议》的起草人、打印人是开发商一方而不是李春华;最终定为100万元并不是李春华所确定;这一《协议》的形成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4、55、56、57条之规定,尤其是根据57条之规定,该协议从成立时起,不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以,上述《协议》不仅合法而且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胁迫的方式,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李春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就该案而言,97万元中的50万元为中介信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之规定,属法律明确规定的居间合同,理所当然应受法律保护。97万元中的47万元为补偿款(其中包括李某2等人的补偿款在内)以及因开发商打伤李春华父母而支付的医疗费等。补偿款是因李春华占地工的身份而得,且开发商已经向其他占地工支付了补偿费,李春华作为占地工理应得到与其他占地工同等的补偿,这并不违反法律的任何规定;支付李春华父母的医疗费更是开发商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两项费用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分析,均不具有任何非法性。

综合以上客观事实,上述《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97万元的来源完全是合法的,不具有任何非法的目的,不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依法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从《协议》形成之时的现场情形来看,李春华也未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的方式;从开发商邢某向李春华支付60万元来看,邢某并未产生任何恐惧心理,其支付钱款时完全是自愿的履行《协议》行为,且明知给付之后的法律后果。所以,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李春华的行为均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

四、李春华于1995年8月间虽被麦芽厂除名,但其当初是以占地工的名义被召进麦芽厂上班,除名只是对其工作时期的工作表现的否定,但不能完全否认其就是一名占地工的身份。

如今麦芽厂厂房、设备加土地整体对外出卖,其他占地工包括李春华在内,要一些补偿也是情理之中,况且开发商已经分别补偿了其他占地工。此47万元究竟是以李春华占地工之名而进行的补偿还是因李春华的父母被打伤的医疗费等,尚无法确定。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李春华均没有非法的目的;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方式;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恐惧心理。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47万元是李春华敲诈勒索的款项。

为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春华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请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春华作出无罪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河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将下属子公司原明港麦芽厂协议转卖给内蒙古海拉尔市的个体商户尹宝库、尹宇哲,麦芽厂的员工安置问题由河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负责全部解决到位。

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春华在明港街上碰到明港麦芽厂的工友崔某,崔说内蒙古的老板嫌太远,不想在明港搞开发了,想委托他把麦芽厂转让出去,能否找到买主。之后,李春华就找到正在明港镇明河公园搞开发的信阳市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赵说他正在搞明河公园的工程,没有多余的资金。十几天后,和赵某一起做生意的一个姓石的老板就将此事给刘某1说了,刘某1就找到李春华,说他一个叫康某的亲戚在驻马店做生意,是个开发商。过了几天,刘某1就安排李和康某在他的家里见面,同时还有崔某、刘某1的三哥(刘某2)在场。当李春华把麦芽厂要转让的情况介绍后,康某很有兴趣,当时就要麦芽厂的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和内蒙古老板的电话,崔某把麦芽厂的相关证件和尹宝库的电话给了康某,康某经过确认后,与内蒙古的老板取得联系,之后康某与李春华签订了一个中介费协议,刘某1是见证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明港麦芽厂买地中介协议,此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明港麦芽厂经中间人李春华介绍鸿博地产公司付某(经理康某)。二、李春华只负责双方老总联系、见面,提供所知道的东西,一切手续、价钱由双方老总面谈。三、此地如果双方老总谈好、成交,由付某公司付给李春华中介费伍拾万元整。见证人刘某1,鸿博公司经理康某、李春华签字”。

由于付某所在的公司没有能力购买明港麦芽厂,导致该协议未实际履行。

过了一个月,康某就联系张某2,并带张某2实地看了麦芽厂这块地皮,随后,崔某、康某、张某2三人去内蒙古和二尹协商,在向二尹介绍时,康某介绍说张某2是鸿博公司的总经理,第一次没有协商成。2013年6月8日,张某2和其弟张春营、邢某(张某2的合伙人)和康某四人去内蒙古与二尹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尹宝库)以3400万元的价格将明港麦芽厂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张某2),含该厂所有地上附着物和土地使用权,乙方先付400万定金,两个月内乙方除留20万元押金外,将余款2980万元全部付清,合同中的价款为甲方净得金额,因此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款付清后,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8月15日,尹宇哲将其持有的明港麦芽厂(信阳市鸡公山制麦有限公司)95%的股权以4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2;尹宝库将其持有的明港麦芽厂5%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2,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10月15日,龙苑公司通过竞拍,以45570586元的价格竞买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3年12月18日,邢某的哥哥邢少华和康某、刘某1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甲方(邢少华)通过乙方(康某、刘某1)购买了股权原属尹宇哲、尹宝库的信阳鸡公山制麦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付给乙方伍拾万元的中介费。乙方同意拿到中介费后做好涉及中介的其他人的工作。

一个星期后,李春华找到刘某1、康某催要50万元的中介费,康某说,购买麦芽厂的是邢某,让李春华去找邢某。李春华随后找到邢某,邢某告诉李春华中介费已经给了康某,李春华连续找了邢某三次,邢某答应两天后付款,到期后,邢某没有给付,在李春华准备去找邢某要钱时,麦芽厂的占地工吴瑞找到李春华,让他到村主任李松办公室开会,去后发现已经有十一个占地工在村部等着,李春华问吴瑞怎么回事,吴瑞说麦芽厂被卖出去搞开发了,他们十二个占地工的“三金”、“医疗保险”等问题怎么解决,李松告诉他们,麦芽厂已经被卖了,厂里的设备正在往外拉,你们占地工自己想办法,要不然厂子没有了,以后怎么办,他们商议了一会,吴瑞说,干脆把麦芽厂的门堵了。

2013年12月,龙苑公司开始施工拆除麦芽厂厂房设备,李春华为索要50万元信息费、“占地工”补偿费,让其妹夫郑某用翻斗车拉一车土倒在麦芽厂大门口,其他原麦芽厂“占地工”、退休工十余人在麦芽厂大门口搭建简易棚子,排班轮流值守,不让施工车辆和工人进出。

2013年12月26日,邢某等人纠集50余名社会闲杂人员到麦芽厂清理堆土时与老百姓发生辱骂、撕扯,并将李春华的父母打伤,为此,李春华上访告状,要求解决其父母被打事宜。其间,邢某等人委托明港的赵某、李永胜等人做李春华的工作,但一直没有结果。2014年3月3日,邢某通过中间人赵某等人约李春华协商,后达成协议,即邢某付给李春华信息费、“占地工”补偿费等97万元,双方签订协议。2014年3月4日,邢某通过农业银行向李春华62×××14账号内打款50万元,2014年3月5日,邢某再次通过农业银行向李春华62×××14账号内汇款10万元,剩余的37万元给李春华写一借条。邢某另外通过李春华支付给李某2、吴某2、李新生、李红军每人两万元,后李春华将收到的60万元,付给参与堵门的李某2等人12.5万元,剩余的55.5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6月25日,邢某到信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报案称,李春华向其索要9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李春华的身份的基本情况;

2、刑事判决书:李春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0年8月26日,李春华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02年8月18日止。

3、抓获经过:2015年7月1日,民警在铁西派出所将李春华抓获。

4、土地证:龙苑公司在明港军民路南的土地为出让的商业、住宅用地。发证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5、龙苑置业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法人邢少华。发证时间为2014年4月1日。

6、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11月19日,信阳鸡公山制麦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尹宝库、尹宇哲。

7、合同:2013年6月8日,尹宝库将麦芽厂以340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

8、成交确认书:2014年10月15日,龙苑公司通过竞拍,以45570586元的价格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9、协议(1):2013年12月18日,邢少华与康某、刘某1签订协议,内容是邢某付给康某、刘某150万元的中介费。

10、借条:2014年3月3日,邢某借李春华37万元。

11、现场照片:证实堵门现场情况。

12、协议(2):2014年3月3日,邢少华、邢某、张春营、张某2(甲方)与李春华(乙方)签订协议,甲方同意付给乙方97万元费用,主要包括信息费50万元、占地补偿费(含李某2)、其他无理索要人员的协调解决费等,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此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回乙方持有的康某代付某写的信息费条,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若甲方违约,付乙方贰拾万元违约金。”见证人赵某、李某1、武某。

13、存款回单:2014年3月4日,邢某给李春华转款58万元。2014年3月5日邢某往李春华农行卡存入人民币10万元。

14、协议(3):2013年4月25日,李春华与康某签订协议,即明港麦芽厂买地中介协议,此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明港麦芽厂经中间人李春华介绍鸿博地产公司付某(经理康某)。二、李春华只负责双方老总联系、见面,提供所知道的东西,一切手续、价钱由双方老总面谈。三、此地如果双方老总谈好、成交,由付某公司付给李春华中介费伍拾万元整。见证人刘某1、鸿博公司经理康某、李春华签字。李春华介绍付某买明港麦芽厂,中介费50万元。

15、出警经过:李帅、祝云峰等人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4年2月27日,民警去麦芽厂门口维持秩序,现场群众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撕扯。

16、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证明维雪集团在明港镇军民路的37390.37平方米土地是工业用地出让土地。

17、信阳市鸡公山制麦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占地工索要补偿是无理要求。

18、维雪集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补贴结算单,证明职工包军、李某32011年6月15日分别在维雪集团公司领取52000元。

19、对李春华作除名请示及决定:1995年8月21日,公司因李春华被判刑且刑满后未到厂报到,对其作除名处理。

20、申请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杜春友、吴瑞等9人自愿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

21、协议(4)18份,李西成等人与信阳鸡公山制麦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证明收到补偿费后,不再阻止施工,围堵大门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李春华让其拉一车土倒在麦芽厂大门口,堵门持续了一个多月。

2、证人康某证言,麦芽厂以前是内蒙古海拉尔市一个姓尹的购买的,我通过刘老三(刘某2)才知道麦芽厂要转让,刘老三让我帮忙问问是否有人买这块地,我们好赚点钱。然后我就找到在确山搞建筑的付某,我把麦芽厂的事情说了,过了几天我跟付某到麦芽厂看了这块地皮,当时他说这块地皮可以,让我联系。我和刘老三见到以前麦芽厂的工人老崔(崔某),当时在场的好像有李春华,老崔介绍说李春华的爹是队长。当时老崔说如果你们谈成了要给我50万好处费,我就给确山的付某打电话把情况说了,付某他同意,让我负责这个事情,然后我给老崔说谈成了就给你50万,当时老崔让我出(写)一个协议,我就给老崔出(写)了一个协议,以付某的公司名义出(写)的协议,付某也同意了。老崔说写他的名字,李春华让写他自己的名字,老崔也没说了,我就写了李春华的名字,但是,后来付某又买了一块地,就没有再跟内蒙的老板谈,这件事也没谈成。

过了一个月左右,刘老三的弟弟刘老四(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麦芽厂这块地皮不错,让找确山的邢少华,我说邢少华平时不在家见面少,后来我找到邢少华的合伙人之一张某2,当时我带张某2就到麦芽厂看了这块地皮,他也看上了。没过多久张某2、老崔还有我就去内蒙找到麦芽厂的老板,第一次没有谈成,第二次张某2、张春营、邢某我们四个人去,谈成了。

李春华跟邢某的公司开发麦芽厂的事没有关系,他们就不认识。李春华给我说他以前是麦芽厂的职工,虽然被开除了但也是占地户,谁开发谁都要给他钱。李春华堵门,不让邢某施工,所以邢某才给李春华钱的。邢某把麦芽厂以前留下的一些设备还有废铁都给我了,还给我打了一个50万元欠条作为好处费,已经给了我20万元,这20万元我跟刘某1平分了,作为前期的花费。

邢某的公司和付某的公司没有关系,他们不认识。李春华在堵门之前给我打电话,说找老板要50万元,我说不是付某的公司,换老板了。他说占我们庄的地,谁开发少不了给他拿钱。

3、证人刘某1证言,2013年,我听到麦芽厂的老职工老崔说麦芽厂要转让,我得到这个消息就跟康某说了,让他联系买家,康某过来看完这块地皮回到确山找到付某,付某就跟康某到麦芽厂去看那块地皮,当时付某也看上这块地皮,让康某负责联系,事成给他分红,我们是通过老崔知道的麦芽厂的老板,老板好像是内蒙的,老崔跟我们说电话可以给你们,但是你们谈成之后要给我信息费,也没有说多少钱。后来老崔跟李春华到我家来过,当时李春华跟我说你们谈成之后要给老崔50万的信息费,还要我出(写)个协议,这个事我就替老崔做主了,老崔一直没有说话,都是李春华一个人在说。事后我就把这个情况跟康某说了,康某第二天就过来了,当时有我、康某、李春华、老崔我们在我家对面的金山大酒店里面签的协议,我记得当时康某给老崔出(写)协议的时候李春华在旁边就不同意,他说“必须签我的名字,这个事我就替老崔说了”。后来李春华签的协议,协议上还写了如果这块地皮谈成了就给老崔50万信息费,谈不成协议就作废。过了一段时间由于付某在老家买了地皮手里面没有资金,麦芽厂的事就没谈成。

这个事过去没多久我给康某打电话说“你找确山的邢少华问问他要不要这块地皮,后来康某找到邢少华的合伙人张某2,后来张某2跟康某、老崔去内蒙古把麦芽厂买下来了,邢少华还给我和康某打了一个50万欠条作为信息费,这次我们一直没有见到李春华。邢某说把麦芽厂留下的设备和废铁都给我和康某了,后来邢某他们没有同意,就给我们打了个210万借条。另外还有50万元的信息费的欠条,后来先期给了我们20万元。

4、证人刘某2(刘老三)证言,大概2013年的时候,他与明港麦芽厂看大门的老头聊天,老头说这个麦芽厂要卖,他就找到康某,他们准备找人来买这个厂。后来康某找到了确山的开发商,开发商有四个,分别是邢少华、邢某、张春营、张某2,邢少华和邢某是亲兄弟,张春营和张某2是亲兄弟。四个开发商来明港看了地,觉得还行,就准备买。麦芽厂这块地之前是内蒙古人买走了,康某找过内蒙古的人,内蒙古的人跟着康某一块过来商量买地的事。后来开发商跟内蒙古人谈成了买地的事,开发商给了钱就将麦芽厂买过来了。他与康某一起跑这件事,开发商开始说给他们一百万元信息费,后来开发商就给了他们五十万元信息费,他说“春华还要50万怎么办”,邢某就说“春华的事你就别管了”。之前开发商说买完地后,地上的破烂、树等都是他和占起的,意思是让他们去卖,后来开发商又想自己卖。2014年快过年的时候,开发商给他们打了210万元的现金借条,作为地上的破烂、树等变卖的钱,当时开发商还给他们打了50万的欠条算作信息费,这两个欠条四个开发商都签的有字。过了大概两三天开发商给了20万现金,钱给了康某,康某得10万,他弟刘某1得10万,作为前期的费用。他至今一分钱还没有拿到。

5、证人付某证言,证明康某介绍其购买明港的麦芽厂,也曾经提过给明港那边中介费,但没有具体说多少,其委托康某具体负责这件事。

6、证人汤某(维雪啤酒厂财物会计)证言,2011年我们将麦芽厂转让给尹宝库、尹宇哲,后来他们又把麦芽厂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在麦芽厂转让前,我们已经将麦芽厂员工安置问题全部解决到位,麦芽厂的辞职员工、退休工人、开除的员工和厂里没有关系了,退休的养老问题由养老部门接管了。

7、证人白某(个体户)证言,证明:邢某购买麦芽厂将麦芽厂内的机器设备拆迁等承包给胡俊,胡俊让他帮忙照顾。2013年底他们开始拆迁的时候,麦芽厂的工人用一堆土把麦芽厂的大门堵了,还搭了临时工棚,有人值班,不让他们施工。持续一个月左右,后来他们与邢某解除协议了。

8、证人李某2证言,当时麦芽厂建厂时征用我们村的地皮,条件是“带地进厂”,也就是麦芽厂占用我们的地,我们进厂上班,也就是所谓的“占地工”,大概到了2002年上半年的时候,由于工厂效益不好,好多工人都辞职了,和我一样的占地工也都辞职不干了,我自己也主动辞职不干了,当时工厂还给我们辞职的人发了一些补助金。

2013年11、12月份的时候,吴瑞见到我说:“麦芽厂卖了,咱们咋搞”,我说找其他占地工看咋办,当时我们村带地进厂的总共有12个人(吴瑞、胡忠新、包军、李某3、李玉琴、杨春喜、李春华、杜春友、肖全霞、张某1,还一个姓张的,和我),我们商量去麦芽厂堵门要个说法,第一次到麦芽厂堵门是我和吴瑞、胡忠新、包军、李某3、李玉琴、杨春喜、杜春友、肖全霞、张某110个人,我们到麦芽厂后,见到大门口倒的有土堆,见李春华在那站着,他跟我们说:“我堵门跟你们不掺(合),我是厂里撵出来的,我要的等级和你们不一样”,我们就在麦芽厂大门口搭了个棚子,找人拉了两车土倒在麦芽厂大门口,李春华与我们拉土的钱是我们12个占地工每家兑的钱,我们还排了三班,每班一天一夜,轮流守在麦芽厂大门口,不让施工车辆和施工工人进出工地,我们就这样一直堵在麦芽厂大门口,堵了有2、3个月,搞开发的老板也没办法了就答应给我们补钱,补给吴瑞、胡忠新、包军、李某3、李玉琴、杨春喜、杜春友、肖全霞、张某1,还有那个姓张的每人5.5万元,几个退休工每人领4万多元,还有3、4个是麦芽厂接班的,每人领2万元;当时补给我5.5万元我不同意,把占地工的钱补了后,我不同意补的价钱,自己和李春华继续在工地堵门,到最后李春华和开发商谈好了,给我6.5万元钱,李春华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和开发商谈好补偿领过钱后,我们也就没有再到麦芽厂堵门闹事了。

9、证人赵某(邢某请的中间人)证言,2014年初,明港规划局吴新江局长让我找李春华协调麦芽厂堵门的事,我就约了李春华和邢某让他们直接谈,后来他们谈成了,邢某公司给李春华97万元。

10、证人吴某1,又名吴瑞证言,2013年12月份前后,听别人说明港麦芽厂准备搞房地产开发,我们这些原麦芽厂的占地工就先找村长要说法,没有得到解决,我就给李春华打电话,李春华说:“我已经在麦芽厂阻止施工要说法了。”我们到麦芽厂找到李春华问他是怎么安排的,李春华说:“你们去堵你们的路,你们找麦芽厂方面谈要占地费的事情,我自己去堵路,我还得找麦芽厂多要钱。”,这时李春华已经卸了土堵在麦芽厂大门了,也让我们卸土堵大门。我们阻止施工一个多月后,经过协商老板给我们每人5.5万元,李春华、李某2不同意赔偿结果,继续阻止施工。

11、证人李某3(占地工)、李某4、张某1、胡某等人证言,证明十几名占地工在麦芽厂门口用土堵门,后得到了开发商给的5.5万元的赔偿款。李春华也参与了堵门,并且时间更长。

12、证人宴小清(李某2妻子)证言,在其他占地工都回去后,李某2和李春华的赔偿问题没有谈好,所以两家继续堵门,后来是李春华代表我们与开发商谈的,李春华给了我们6.5万元。

13、证人代某、陆某、杜某的证言,证明三人参与了堵门,每人拿了2万元赔偿款,款是从宴小清卡中取出来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邢某2014年3月26日陈述:我们公司名叫龙苑公司,现在正在注册中,邢少华是法人代表,公司有四个股东,他、张某2、张春营和邢少华,他们四人于2013年8月份从尹宝库、尹宇哲父子手中购买麦芽厂(含相关合法证件)。同年12月份动工,动工后有一个星期,李春华安排人拉了车土堵在门口,不让正常施工,说是让我们赔偿他信息费及判错刑、开除等损失一两百万。过了二、三个月,通过中间人协商赔给李春华、李某297万元,已付60万元,还欠37万元打的有欠条,他们从尹氏父子手中购买麦芽厂是通过康某和刘某1两人介绍的。

2、被害人邢某2015年8月19日的陈述,堵门之前,李春华找我要过信息费,我给他说,跟我没有关系,没有答应给他钱。

3、被害人邢某2015年6月25日的陈述

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我们确山的老乡康某和我们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2联系,说信阳市明港镇有个麦芽厂要转卖,他们就找到我和我哥邢少华,说明港镇的麦芽厂要转卖,中间人康某、刘某1要50万元的信息费,我们4个股东就同意了。2013年5月初的时候,我、张某2、张春营、康某我们四个人到内蒙古海拉尔市找到尹宝库谈麦芽厂转让的事,我们谈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总共给付尹宝库3400万元,先付400万元定金,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后来尹宝库来信阳和我们股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股权转让。

2013年12月份,我们开始拆迁信阳鸡公山制麦有限公司的地上附着物和设备,雇请的拆迁队开始拆迁,过了大概有半个月,李春华的妹夫郑永健拉了两翻斗车土倒在公司大门口,不让拆迁,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无法出入,李春华给我们说:“土是我让人倒的,你们不给我钱你们就不能拆”,说要信息费,我问他是什么信息费,他说是买卖制麦公司的信息费,我说:“我们都不认识你,也没有见过你,我们给信息费也只给康某、刘某1,你要钱就找他们”,李春华说:“我不管,我不找其他人,谁买这个厂我就找谁,不给钱就是堵你们的门”,当时我就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制止他们,李春华和他带的那些人根本就不听,到了下午的时候,人越来越多,他们还在公司大门口搭起了棚子,轮流值班不让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进公司,我们就多次找派出所和明港镇政府,镇政府安排龚庄村协调这个事,后来我们没办法,只好给12个自称占地工的每人5.5万元、7个自称退休工的每人4.05万元,并和他们签的有协议,村里说和李春华协调不了,他要的太多,让我们自己想办法,我当时就找到赵某,通过赵某和李春华协商,最后李春华要97万元,还要了个8万元,97万元包括李春华自称的信息费50万元、厂里把他开除给他造成的损失、占地工补偿(其本人和李某2各5.5万元)等共计47万元,8万元是李春华自称是另外4个接班的,每人补偿2万元,我们害怕李春华这些人反悔,借机还要钱,我们就都和他们签的有协议,其中97万元,我们当时实际付给他60万元,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李春华,剩的37万元给李春华打的欠条,他找我们要,我们因公司困难,至今没给他。给过钱后,李春华叫人把土铲走,棚子拆除,也没有人再到工地上阻挠施工了。

在前期我们和村里、派出所调解时,李春华带人到龚庄村委办公室、派出所辱骂派出所人员,并威胁派出所不能管,必须得给钱。前后有三个多月。

李春华的行为给我们造成的影响,首先是我们给白某签订的拆迁协议等于作废了,我们将240万元钱退给白某了。后来又找的人作价了160万元。这就损失的80万元。还造成工期拖延三个多月,仅3500万元三个月银行利息就两百多万元。

2、被害人张某22014年3月27日陈述

我们公司的名字叫龙苑公司,现在公司证件正在注册中,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邢少华,公司有四个股东,是邢少华、邢某、张春营和我,我们四人于2014年8月份从尹宝库、尹宇哲父子手中购买麦芽厂(含相关合法证件)。我原来在确山搞开发,通过我公司一个叫康某的保安,得知了麦芽厂要转让的信息,我到明港看了地皮后,觉得可以,就和康某、老崔一起到内蒙找到尹氏父子协商,当时达成了购买意向,回来之后,我就找另外三个股东,一起购买这块地皮。第二次去内蒙古是我、邢某、张春营三个股东和康某,最后以3400万元的价格从尹氏父子手中购买了麦芽厂的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当时的中间人有康某、老崔、刘某1和他哥四人,按照约定,要给中间人50万元的信息费,先给了康某20万元,之后李春华找了邢某说他也是中间人,他也要信息费,购买麦芽厂时就不认识李春华这个人,所以就没有答应他的要求。2013年12月初,我公司动工建设一个星期,李春华安排人拉了一车土堵在麦芽厂门口,阻止公司正常施工,让我们赔他信息费及判错刑、开除等费用一两百万,中间经过多次协商,没有协商好。2014年3月份,通过龚庄村老支书的儿子的调解,也没调解成,后来又通过其他人找到赵某,经过协商,一共赔给李春华97万元,事情解决了。

我们从尹氏父子购买麦芽厂是通过康某、老崔、刘某1和他三哥四个人介绍的,当时并没有李春华,也不认识他,后来经过调查才知道,老崔最先是尹氏父子在明港的信息员,后来李春华、康某他们四人也加入成了信息员,我们这次购买李春华没有参与。

(四)被告人李春华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春华的供述,大概1989年左右,我因为占地工到明港麦芽厂上班,1993年左右,我因为故意伤害被关押十个月左右,后被判缓刑,我多次去麦芽厂报到,但没安排我工作。几年以后,我接到了厂里的除名通知书,后来我上诉了,一直没有消息。厂已经倒闭十几年了。工厂倒闭后,厂内一些员工还领到了补偿款,但是没有我的。后来,大概2012年左右,麦芽厂就被转给了一个内蒙古的老板。2013年初左右的一天,我在明港街上碰到了麦芽厂的工友崔某,崔某说当时购买麦芽厂的一个股东不想过来搞开发了,委托他在信阳这边看看有没有人想要麦芽厂,如果价格合适的话就转出去算了。崔某说我在社会上认识的人比较多,让我遇见合适的老板就在中间作为中介把麦芽厂转出去。后来刘某1找到了我,说他一个叫康某的亲戚在驻马店做生意,是个开发商想买麦芽厂,过了几天刘某1就安排我和康某在他明港的家里见了面,将麦芽厂要转让的情况给他介绍了,康某表示很有兴趣,他要麦芽厂的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和内蒙古老板的电话,我给厂里不熟,崔某把麦芽厂的相关手续和内蒙古老板的联系电话给了康某,康某将这些东西拿回去确认并与内蒙古的老板通了电话,我们就谈了中介费的问题,按照行规我作为中介人是有中介费的,经过商量我们就将中介费定为5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上注明要是生意谈成的话就支付给我50万元钱,要是谈不成的话就不用支付我钱。

谈好这些,大概过了两个月后,崔某带着康某就和邢某等人去了内蒙古找内蒙古的老板去谈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们就回到明港了,我就知道他们谈好了并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价格是3400万元钱。我知道他们已经成功收购麦芽厂后,就找到刘某1说现在生意谈成了,康某要支付给我50万的中介费,刘某1就让我直接找康某,我又找到康某要钱,康某又告诉我说收购麦芽厂的公司其实是一个叫邢某的老板,就让我去找邢某要这个50万元的中介费,随后我就找到邢某,但是邢某却告诉我钱已经给了康某,你得给康某说好,其实这个时候邢某已经给康某付了20万元钱,康某一直瞒着我的。就这样我连续去邢某的办公室找了他3次,最后一次找他后,邢某就承诺两天后给我答复,我就回去在家等了两天。

到了约定的时间还是没有结果,这个时候我就准备再去找邢某要钱。这时之前麦芽厂的占地工吴瑞就找到我,让我到龚庄村主任李松办公室开会,我就到了村委会,我去后才发现办公室内已经有11个之前麦芽厂的占地工,我就问吴瑞怎么回事,吴瑞介绍说现在麦芽厂被卖出去搞开发了,我们这12个人作为麦芽厂的占地工的三金、医疗保险等问题怎么解决,随后李松又对此事作了补充说明,他说:现在麦芽厂已经被卖了,厂里面的设备这两天正在往外拉,你们这些占地工得想办法,要不然厂子没有了,以后该怎么办,我们就开始讨论该怎么搞,说了一会吴瑞他们几个就说干脆就去麦芽厂的门前堵着,阻止他们将设备运出去,什么时候事情解决了再让他们施工。开完会大概是上午10点多,我们12个人就直接到了麦芽厂的门口,刚开始的时候是我们人挨着人在门口站着,但是这样光是人的话根本没有效果,于是我就给我妹夫郑永健打电话让他联系拉一车土过来,过了一会,我妹夫郑某就用一辆中型的红色拉土车拉了一车土过来,我就让他将这车土卸到麦芽厂大门偏东一点的位置,这车土卸完后,我们都发现土堆太小了,怕堵不住,吴瑞他们几个就在路边拦下了两辆拉土的车又在门前卸了两车土。堵了一会就有人报警了,随后铁西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民警告诉我们不要闹事,我们就都坐在土堆旁边什么也不干,过了一会民警就离开了。这天堵完之后,我们就商量短时间内想让开发商给钱是不可能的,必须要长期的堵下去,于是我们就开始分班,大家都轮流着在门口堵,为了防止晚上往外运东西,我们还在大门口搭建了一个帐篷,晚上也有人站岗。就这样堵了大概4、5天的样子,我们杨楼组在外打工的占地工就陆续从外地回来了,又有7个人加入进来,这之后又来了几户人,在此期间,我一直在信阳市内居住就没有回去,每次轮到我值班堵门的时候,我就让我的父亲李西亮和母亲柴凤琴去的。我们一直就这样堵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开发商终于说要给我们之前堵的12名占地工每人55000元钱,后来的7人每人40000多元钱,听到这个消息后就有很多人去领钱了,作为最初的12个人,就有10人领了钱,后来的7人也都领了钱,之后这些人就没有再继续堵门了,只剩下我和我叔李某2、吴某2、李新生、李红军没有领钱继续在门口堵着。这期间开发商找了一个叫老建和一个叫李永胜的来给我谈,说想给我120万元钱了解此事,但是我没有同意,让他们按照国家的预算赔偿,之后他们就回去了。到了2014年3月份的一天,赵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位于杨楼路口的办公室,到了他家之后我发现他家里已经有邢某、张某2、张国营和回民的姚阿訇以及两个回民,于是我们就开始谈赔偿款的问题,我就给他们列举,光是中介费就是50万元钱,再加上我被开除后的补偿以及养老金等等,争论了大概两、三个小时,最终将补偿款定在了97万元钱(含李某2的补偿款),并在协议上面签了字,说是随后就将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这个协议签完之后,李某2、吴某2、李新生、李红军这四个人还在门口堵着不愿意走,开发商邢某等人就又找到我协商解决,最后达成协议这四个人每人两万元钱,共计8万元钱,邢某他们把这8万元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再由我将钱给他们。这之后邢某就给我打了三次钱:第一次50万元、第二次10万元、第三次8万元钱。收到这些钱后,我就给李某2打了65000元钱,吴某2、李新生、李红军三人每人两万元钱。之后我们就不再堵门了,他们将麦芽厂门前的土给拉走了。但是剩下的37万元钱到现在还没有给我,邢某给我打的欠条,我找他要,他说没钱。

我去堵门完全是一个巧合,邢某他们没有给我中介费,我本来想去法院起诉他们,恰好碰到了吴瑞他们去讨说法,因为我之前也是麦芽厂的占地工,所以就喊上了我,我就想到我九几年被除名,给我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五)其他证据,2015年10月29日,李春华的辩护人张明业调查崔某的笔录:1982年1995年,我在明港麦芽厂工作,2012年别人聘请我在浚县麦芽厂销售麦芽,有一次回明港,麦芽厂的门卫老方给我说,麦芽厂被内蒙的人买去了,还有三百吨左右的麦芽,让我帮忙销售,从这个事开始,我就认识内蒙古一个姓董的副总。有一次,董副总跟我说,内蒙古的尹宝库副总给他说,离这地方远,开发不容易,让我帮忙把麦芽厂卖了,一开始,我联系了好多人,没有定下来,有一次,和李春华喝酒,李春华说认识刘某1的老表(亲戚)康某,是驻马店一个建筑公司的副总,康某来明港以后,刘某1说,康某是付某建筑公司的全权代表,来处理麦芽厂买卖的事情。后来康某就要麦芽厂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然后我就和张某2、康某三人一起去了内蒙古。张某2是和付某、康某一个公司的。2013年4月25日,在明港金山大酒店,康某和李春华签订了一个50万元的中介费协议,50万是付给我和李春华的。后来张某2和康某找邢某合伙把麦芽厂买下来了,后来我和刘某1一起找了邢某要了50万元信息费,邢某说,我最后给你们钱的时候,同着李春华一起来说。

公诉机关第一次补充证据:

2、证人崔某证言

内蒙古的董副总让我操心帮忙找买家,我就找了好多搞开发的老板,当时由于转卖手续不好办,没有谈成,一次和李春华喝酒的时候,我给他提起麦芽厂要转卖的事情,李春华给我说他帮我联系联系看看有没有人买,过了有四个月左右,李春华给我打电话说他找到买家了,没过几天我和刘某1、刘老四、康某、李春华就在金山大酒店南边第一家小酒馆里面见面,康某让我给他提供麦芽厂的有关资料,过了一周左右,康某全权负责付某公司谈购买麦芽厂的事宜,康某说他已经经付某的同意,当时承诺要是付某的公司能够顺利买下麦芽厂,由付某的公司给我和李春华共50万元的好处费,我还让康某在金山大酒店给我出(写)了个协议,当时协议是李春华签的,但是后来付某的公司没有买成。因为李春华我俩原来都是麦芽厂的职工,更何况我还是他的领导,我想着让他签个字到时候真要能得到钱他也是会和我平分的,谁知道后来李春华自己以我的名义向开发商要钱,却没有给我一分钱,都怪我当初太相信他了。就在金山大酒店签过协议之后,过了有十天左右,康某带着驻马店的开发商张某2找到我,让我带他们到内蒙古找董副总谈麦芽厂转卖的事,到内蒙古后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之后张某2等人又去内蒙古一趟签订了正式协议。张某2的公司和尹宝库谈成转让麦芽厂的事我听说了,但我没有参与,因为这是尹宝库和张某2的公司之间的转让事宜,和我没有多少关系了,我当初也只是帮董副总的忙,也没有提钱的事。张某2的公司和尹宝库谈成转让事宜,我和李春华都没有参与,李春华没有起到作用,李春华就不认识张某2他们。付某的公司和张某2的公司没有什么联系,也没有听他们说起过对方。

2016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对崔某的询问笔录,内容:当时我和康某、张某2一起到内蒙古去的时候,康某介绍说,张某2是公司的副总,我就认为康某是付某公司的。我找邢某要劳务费,邢某说,已经给了李春华一部分钱,剩下的到时候当着我、刘某1、李春华的面再给我们,我认为邢某和张某2是一个公司的。

3、证人吴某2证言

我老婆代某是麦芽厂的占地工,2013年前后杨楼组占地工都陆续到麦芽厂堵门,我和我老婆属于第三批去堵的。第一批是12个占地工,我能叫上名字的有李春华、吴某1等,第二批是7个退休工。第一批、第二批堵门的人大部分都领到钱后,李春华、李某2可能嫌钱少没领钱,因为李春华从开始堵门时就了解这个事,后来李春华代表李某2、我两口、李红军、李新生和开发商谈补偿的事,我们几个去赌的门,我们就坐在棚子里,土还在那。听说李春华还要什么信息费。李春华和开发商谈好后,给宴小清打电话,让我们把棚子拆了,不再堵门了,我们就没有再去了。

4、证人李某2证言

刚开始的时候,李春华自己找人拉了一车土倒在麦芽厂大门口,我们其他占地工也拉的有土倒在麦芽厂门口,还搭建的简易棚子,后来其他占地工都领过钱后,李春华、吴某2、李红军我们几个人没有领取,李春华和我嫌开发商补的钱少,我们几个决定继续堵门,不过李春华是让别人替他堵门的,找的是一个腿有点瘸的人跟我们一块堵门,李春华在信阳市里做生意,他平时到地方转一圈就走了,他就让别人替他,有时候他妈也去堵门。其他占地工领到钱后,李春华跟我说:“继续堵门,咱们到时可以找开发商多要点”。

5、被害人邢某陈述

支付给占地工的补偿金都是我们龙苑公司出的钱,并且全是我经手办的。当时信阳市制麦有限公司已经被我们拍下,信阳市制麦有限公司也过户到我们几个股东名下了。我们补偿给所谓占地工的补偿款都是被逼的,为了尽快开工建设,我们没有办法,李春华要的所谓的“信息费”、补偿款都是我们不应该出的,但我们是外人,在信阳搞开发,他们欺负我们,我们也没有办法。

6、抓获经过一份

证明2015年7月1日,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铁西派出所通知李春华到所了解其他案件情况,信阳市公安刑警支队民警获悉后到铁西派出所将李春华带回信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华系受崔某的委托,联系、寻找麦芽厂的买主,后通过原麦芽厂职工刘某1联系上康某,康某代表鸿博公司与李春华签订了一份中介费协议,约定:李春华作为中间人介绍鸿博公司购买麦芽厂,如果鸿博公司与麦芽厂所有权人买卖成交,由鸿博公司付给李春华50万元中介费,李春华和康某在协议上签字,刘某1作为见证人签字。该协议是李春华与康某所代表的鸿博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的居间合同,李春华后来主张索要信息费是要求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该协议因鸿博公司没有购买麦芽厂而没有履行,2013年6月8日,信阳市龙苑公司的四位股东邢某、邢少华、张某2、张春营通过康某介绍最终将麦芽厂购买,为此,2013年12月18日,邢少华与康某、刘某1签订了一份关于中介费的协议,约定邢少华购买了信阳鸡公山制麦有限公司(也就是前述的麦芽厂),邢少华自愿付给康某、刘某1所代表的一方50万元中介费,康某、刘某1得到中介费后同意做好涉及中介其他人的工作。公诉机关认为,李春华采取堆土堵门、安排麦芽厂原占地工及多名退休工人轮流值班阻止施工的方法,强行向邢某等人索要信息费50万元及补偿费、被麦芽厂除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重大损失,迫使邢某等人与李春华达成赔付97万元的协议,李春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

李春华通过刘某1将麦芽厂要转卖的信息介绍给康某后,康某又和刘某1一起将此信息提供给张某2,张某2欲购买后与其弟张春营一起联系了邢某、邢少华兄弟俩,最终张某2、张春营兄弟二人与邢某、邢少华二兄弟共同合伙将麦芽厂买下,有证据证明张某2在购买时应该知道李春华是引荐买卖的中间人,最后邢少华与康某、刘某1签订的50万元的中介费协议中注明:康某、刘某1拿到中介费后有义务做好涉及中介的其他人的工作,说明张某2、邢某等是知道李春华在索要中介费的事实,同时说明,邢少华与康某、刘某1所签订中介费协议中的50万元应包括李春华的,所以,李春华索要50万元信息费的行为是在主张权利,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至于50万元以外的47万元(实际取得10万元,下欠37万元)里面包含占地工补偿费、李春华父母被打伤而索要的医疗费赔偿等,这些款项的内容和数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无法查清。另外,因信息费问题先后形成的两份协议,从形式上看两份协议的双方均不一样,但是从两份中介费协议形成的经过,无法排除是相互有牵连这一基本事实,两价中介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居间合同,都是一种民事行为,李春华基于这一民事行为索要信息费是在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力,虽然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上违法,但也构不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华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本着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春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志武

审判员: 张素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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