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伦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6)川1902刑初46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06.24 |
案由 | : | 刑事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川1902刑初46号
自诉人曹某,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诉讼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伦,男,1971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
辩护人洪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松远,男,1964年5月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巴中市巴州区。
自诉人曹某以被告人许伦、杨松远犯敲诈勒索罪,并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曹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谢万勇、被告人许伦及其辩护人洪雨、被告人杨松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曹某诉称,2014年11月13日,聂某之妻(苟某)因病到自诉人的诊所就诊,就诊前苟某就想先去上厕所,不料在厕所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突发状况,救护车闻讯及时赶到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抢救医生告知聂某其妻的死亡原因系哮喘急性发作,聂某随即将遗体运走。事发后,被告人许伦、杨松远带领李某等数十人多次闯进自诉人诊所,严重扰乱诊所正常经营秩序,威胁自诉人“不按被告的要求进行赔偿就休想在巴中及成都等地开诊所”,并在巴中市医调中心调解过程中对自诉人进行辱骂、威胁,扇耳光殴打,甚至还威胁恐吓调解人员,最终强行达成调解协议,讹诈了自诉人13万元现金,之后许伦将13万元现金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许伦、杨松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对自诉人当场实施语言威胁和暴力威胁的方式索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带头组织参与,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应按照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自诉人向巴州区公安局报案,巴州区公安局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自诉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追究二被告人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自诉人曹某向法庭提交了曹某的身份证,许伦、杨松远的户籍证明;2014年11月14日的110案件信息;证人杨某、王某的证明;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巴中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及领条;视听资料及截图、光盘视频文字等证据。
被告人许伦及其辩护人对自诉人的指控持有异议,辩解、辩护提出:1.自诉人曹某起诉指控许伦犯敲诈勒索罪违背客观事实,且无证据佐证;2.许伦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许伦及其辩护人向本庭提交了:聂某身份证、聂某1、聂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医患纠纷调解申请书、调查(询问)笔录、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及收条、回访记录;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关于惠民诊所被威胁强逼敲诈13万元的诉求”及巴中市司法局关于麻辣社区一贴所反映问题的说明;证人聂某、刘某、何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许伦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松远对自诉人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称:1.曹某恶意编造虚假的自诉内容;2.曹某将民事争议中其已履行完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作为敲诈勒索的证据提起刑事自诉,违背法律规定。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曹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曹某在巴中市巴州区经营惠民诊所。2014年11月初,苟某因“咳嗽,气喘”前往惠民诊所就诊,曹某对苟某进行输液“平喘,抗感染”治疗,几天后苟某“咳嗽,气喘”症状有所好转,曹某对其转为口服中药治疗。11月13日下午15时许,苟某因咳嗽症状仍存在独自前往惠民诊所就诊,在惠民诊所苟某突然出现危急情况,曹某对苟某实施救治并请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苟某进行抢救,终抢救无效死亡。急救医生告知已到达现场的苟某丈夫聂某,苟某系因哮喘急性发作死亡,苟某的亲属随后将苟某遗体运走。
次日,苟某的亲友前往惠民诊所要求赔偿,曹某要求进行尸检确定责任后再谈赔偿事宜,苟某家属不同意尸检,双方发生争执,经拨打110,民警出警处置建议双方到卫生局协调,随后巴中市卫生局有关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曹某、李某1与聂某、李某(苟某母亲)自愿到巴中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晚,曹某及其亲友与苟某的亲友十余人在巴中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组织下,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的参与下进行协商,期间,许伦等人作为苟某亲友参与协商,杨松远应许伦邀约亦参与帮苟某亲属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苟某家属有过激的言语和行为被制止,在场民警要求双方平静协商不得有过激言语和行为。11月15日,聂某、李某与曹某自愿达成协议:惠民诊所一次性补偿苟某亲属所有费用人民币13万元,且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苟某亲属不得以此再主张任何赔偿,不得以此干扰惠民诊所的正常医疗秩序。11月15日中午,惠民诊所曹某交付现金13万元给李某、许伦。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被告人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证、户籍信息证明,曹某及许伦、杨松远的个人身份情况。
2.110案件信息证明,2014年11月14日上午10时许,110报警电话称有人在惠民诊所打架闹事,请求出警。
3.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医患纠纷调解申请书、调查(询问)笔录、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及收条、回访记录证明,2014年11月14日惠民诊所的曹某、李某1及苟某的亲属自愿向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并对曹某就医患纠纷发生原因及先行处理经过,是否自愿调解进行了询问,曹某表示希望通过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在巴中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组织下,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的参与下,11月15日,聂某、李某与曹某自愿达成协议:惠民诊所一次性补偿苟某亲属所有费用13万元;此次处理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生效后,苟某亲属再不得以此事件为由向任何部门主张任何赔偿,也不得因此事件干扰惠民诊所的正常医疗秩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聂某及李某负责。当日,李某收到惠民诊所曹某支付现金13万元。
4.视听资料及截图照片、光盘视频文字等证明,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杨松远等人就苟某死亡一事要求曹某赔偿,曹某家属曾要求离开改天再调解,苟某家属不同意。期间,有一男子在与曹某说话时动手打了曹某一下。
5.处警情况说明证明,江北派出所2014年11月14日上午8时许接110指令后前往惠民诊所出警,经了解“苟某因患支气管炎在曹某的惠民诊所治疗,11月13日,苟某在该诊所病情严重,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苟某家属在惠民诊所大吵大闹讨说法,民警告知双方去卫生局处理,双方接受民警建议;江北派出所当晚21时许,接110指令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到,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刘某组织死者家属方十余人与曹某等六人在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后出警民警在现场维护秩序,刘某为双方做工作,凌晨1时许,双方以13万元达成协议,在次日12时许曹某予以支付。
6.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11日,曹某向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报案称2014年11月4日至9日身患支气管炎的苟某到曹某的诊所就医,期间曹某一直建议苟某到医院住院治疗。11月13日15时许,苟某再次找曹某求医时突然病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14日,苟某亲友与曹某双方到巴中市司法局医患调解中心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曹某支付苟某亲友13万元,于次日履行协议。曹某反映在调解中遭到殴打并被对方多次语言威胁,其在精神状态极差的环境下为了保命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对方的敲诈行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5月19日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曹某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3日下午,其在门市门口看见曹医生扶的一位女士在往下面坠,感觉像晕倒了一样,其就叫一位清洁工把其门口的一张椅子抬下去,把女士抬到上面,曹医生采取了急救措施喷一种喷雾,掐人中、虎口,120来了以后也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其听医生说不行了,属于过敏性哮喘,油漆引起的。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3日下午,其在门市看见曹医生拉着一位女士的手在他门市前,其感觉女士好像晕倒的样子,其看见此情况就马上赶过去,其还在公路中间女士就一下坐下去了,曹医生采取了急救措施,喷一种喷雾,掐人中、虎口,曹医生叫其打120,曹医生说是急性哮喘要快,其拨打120后不到10分钟120就到了现场,采取急救,经过四五十分钟抢救,最终没有抢救成功,最后死者被家属抱上一辆小车拉走。
9.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是巴中市司法局医患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为江北开诊所的曹某等人调解过医患纠纷。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三点多其在办公室的时候,来了20多人,要求其中心为他们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据其了解医生是曹某,在巴州区江北开诊所,死者叫苟某,其丈夫是聂某,苟某的亲属有十多人,聂某称其妻苟某在曹某的诊所看病不明不白就死了,是巴中市卫生局让他们来申请医患纠纷调解。聂某等人要求曹某赔偿40多万元,曹某称他没有过错不愿意赔偿,只是从人情的角度可以适当的考虑。其向主管领导何某汇报,何某到了医患调解中心,其就让医患双方各自选出几名代表在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其和何某在组织调解中,双方分歧很大,聂某要求曹某赔偿40多万,曹某认为自己不需要对苟某的死承担责任,只是表示因苟某在他的诊所死的,愿意拿几千元钱表示一下。其和何某见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就告知双方可以尸检和鉴定,查明苟某的死因及曹某的诊所有无过错,再择期调解,并告知可以走司法诉讼程序。曹某愿意尸检及鉴定并愿垫支相关费用,但聂某及其亲属不愿意,要求曹某当天赔偿。后其和何某反复给双方做工作,聂某要求赔偿的金额降低到20万,曹某愿意赔偿的金额为10万,双方的金额快达成一致,其和何某给双方传达意见,后来准备以10万元达成一致,其准备草拟调解协议时来了几个聂某的亲属,表示不同意其调解的结果,其就宣布终止调解,告知他们可以走诉讼程序。后来有人打110报警,警察来了见双方没有打架,警察问明了基本情况就在劝双方,其当时在自己办公室不知道警察如何给双方说的。其看见曹某脸色很苍白,人坐在那里比较没有精神,怕曹某出事,给120打了电话让医生给曹某检查。后来,警察让其给双方草拟一个调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曹某给聂某及其家属13万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后就离开了。在调解时,曹某一方有6人,聂某一方有10多人。调解的过程中因人比较多,比较嘈杂,其没有看见人动手打斗。其后面听曹某的老婆说对方有人打了曹某,其不清楚谁动手。
10.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一天,医调中心工作人员刘某向其汇报称接到一起纠纷,因医调中心人员紧缺,希望其到场组织调解。其和刘某组织了这场调解,双方讲明情况后,其得知医生叫曹某,死者叫苟某,苟某因患支气管炎曾在医院住院治疗,后来又在曹某开的诊所治疗,11月13日苟某准备找曹某看病时突然发病死亡,当天曹某还未来得及给苟某开药的时候苟某就病发了,但苟某在前几天一直在曹医生那里看病,苟某的亲友因此与曹某发生纠纷。经过其和刘某的不懈努力,双方从一边要40万元,一边给1万元的情况下,调解到10万,双方都同意这个意见,死者亲友对其工作表示感谢,曹某也同意支付这些钱,其让刘某去把调解协议打出来,让双方签字捺印后履行,其随后就离开了。当晚22时许,其接到刘某电话说死者亲友又来了5人,情绪非常激动,已经不能控制场面,让其去一下,其让她立即报警,其又赶到现场。其到达时警察已经在场,死者亲友的情绪也已经平复,双方可以继续进行协商调解,死者方和曹某都要求其必须调解出结果,其又继续调解,给双方做工作。后,其告诉在场的夏警官刘某一直在工作,问调解是否还需要其和刘某在场,夏警官说不忙,他又组织双方调解,其就和刘某一直等。直到凌晨0时许,夏警官把曹某和死者亲友的代表单独喊到调解室谈,到1时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曹某愿意拿13万元赔给死者亲友方。其和刘某拟定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捺印后已经接近凌晨3点。后来,曹某于2015年1月25日在麻辣社区反映了一些问题,市司法局给予了书面回复。曹某当时在麻辣社区主要反映死者亲友一方有公务员参与并殴打他人,这个要问刘某,因为其在18时至22时不在现场,其在现场时双方情绪比较平静,死者亲友方个别有过激的言语都是可以理解。其在现场时双方有过激的言语,特别是死者亲友方,有个别的还有过激的行为,其认为可以理解,双方不曾有过肢体上的接触,符合调解的条件。参加调解的医生方有曹某及其妻子,还有他的妹妹,可能有五人左右,死者亲友方大约是十余人,姓名其不知道,后面又来了五个人据说是死者的亲友,但其不知道他们是谁,其只是按照自己的工作标准及要求进行调解。死者亲友方对死者的死因表示怀疑,说曹某可能在治疗用药时有过失,其称卫生部门可以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但死者方不同意,一直称苟某死在曹某处,曹某多少都有责任,意思是要精神损失、安葬等费用。但这些是纠纷,其只有组织调解,让双方协商,具体也没什么依据。曹某心里清楚不赔钱是不行的,只是赔多赔少的问题,他也不愿意多拿钱出来,经过调解曹某愿意拿钱,字也是他自己签的。第二天交钱的时候也是他们自己拿给对方的,刘某和警察也是作了见证的。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女儿苟某2014年11月13日下午因病死在惠民诊所,其知道后联系亲友帮忙安排后面的事情。后来其和亲友找到惠民诊所的医生曹某讨要说法,要求给其一个处理结果,然后其及亲属和曹某等人就都同意到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那里进行协商,在场的是其娘家的一些家人,还有曹某及其家里人,双方谈到晚上都没有结果,当时曹某家人认为他们没有责任还跟其亲属争执。期间,其侄儿李某在调解中心那里与曹某争执的时候因为情绪激动就打了曹某一巴掌,后来被在场的警察和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制止了。在场的警察和工作人员在维持现场秩序并帮其协商问题,双方当晚就达成了调解。
12.被害人曹某陈述证明,其是通江县沙溪中心卫生院离职医生。2014年11月4日19时许,苟某到其诊所,称其支气管炎发作了,以前在其他医院治疗,让其给她输液消炎,其给她进行听诊、看脉,后建议她到医院治疗,苟某就向其求情说医院治疗太贵,每次都有一到二周,求其给她输液治疗,因其检查后觉得确实不太严重,又都是邻居,其就给她配药准备输液治疗,当天是她母亲带着小孩来诊所陪她输液到晚上22时许才结束。苟某连续在其诊所输液治疗了6天时间,她的病情就缓解了,11月9日她输完最后一次液的时候,其就给她开中药,让她回家接着吃药治疗。在苟某输液的6天里,其多次告知她本人及陪同她的亲属,她的病诱因很多,比方冷空气、粉尘等,并告诉他们这个病需要到医院住院治疗,但每次苟某都会给其求情让其给她输液,苟某当时病情不重并且给其求情,其碍于邻居的关系才给她继续输液。11月13日15时许,苟某单独来其诊所让其继续给她输液,她说她还是很咳,其正准备问情况时,苟某就往厕所走,其妻子李某1当天也在诊所输液,其怕一个人忙不过来,就先拿起一瓶生理盐水并拿了一盒药,其还没问她情况她就立即往诊所外冲,她说油漆味太浓了,她边冲还边在找急救喷雾剂,其突然意识到可能是隔壁搞装修喷油漆致使她支气管炎发作,其怕苟某出事立即随她出去看情况,同时在诊所了拿了一支急救喷雾剂,其扶着苟某往滨江路边上走想立即脱离喷油漆的环境,诊所对面一个打字复印部的小杨看见了也过来问是怎么回事,其让小杨立即拨打120同时通知了苟某的亲属,其看苟某的样子快不行了,就对苟某进行急救,10分钟的样子120的车也来了,其和医院的医生一起对苟某进行急救,经抢救1个多小时,苟某死亡了。苟某的亲属聂某、李某二人也已经赶到现场,最后120的医生给苟某的亲属解释了死因,并告知他们如果对于死因有异议可以直接报警并将尸体运到殡仪馆进行解剖,没有异议就迅速处理尸体,当时聂某没说什么并在抢救记录上签字后就立即把尸体拉走了。
苟某尸体被其丈夫聂某拉走之后,其就回到了诊所,过了十余分钟的样子,死者表姐张梅来到其诊所咨询其用药经过,她来的目的是质疑其在用药方面是否妥当是否和苟某的死有关系,如果其稍微有不妥的地方她就会找其麻烦,所以其耐心给张梅解释并且将处方签交给了她。又过了几分钟许伦又来到其诊所质问其,其耐心的将事情经过给他解释了一遍,并告知他苟某是由于闻到隔壁装修喷油漆导致支气管炎突发死亡,跟其之前对苟某用药没有关系,许伦问其“哪个喊你把诊所开在这里的”、“明知道喷油漆为什么不拉警戒线”之类的,其都一一解释了,其知道他们是故意无理取闹找其麻烦,但是毕竟苟某已经死亡,其只好耐心给他们做解释工作,希望他们冷静下来。但当时许伦并不冷静,还拨打了110报警,并联系了市卫生局的有关人员,110的警察和卫生局的邵科长很快先后到达诊所,警察来了解情况后做了记录照相后告知其等人这个事情属于医患纠纷,而且卫生部门的人员也离开了。卫生局的邵科长先是查看其诊所的资质,并让其把用药的处方签拿来查看,后来邵科长告知了其和许伦等人,因为今天并没有对苟某用药,不能确定前期用药是否完全妥当以及当天是否用药,希望其和死者亲属走司法程序,最后邵科长明确的告知其和许伦等人如果对死者苟某的死因有任何异议可以在48小时之内提出,卫生局立即安排人员对尸体进行解剖,邵科长喊许伦他们回去商量好,如果决定要解剖就在次日8时通知他们,他们好提前准备。后,许伦、张梅以及他们带过来的人约10余人就离开了。11月14日8时许,其像往常一样到诊所开门营业,其一到诊所死者苟某的亲属有10余人一起到诊所找其麻烦,尤其是苟某的母亲和聂某的母亲两个老太婆抱着其腿杆,说其看病把她们女儿看死了,要找其赔人,其余的人在一旁帮腔,其只好给他们解释,如果其有责任就按正规的司法程序,其妻子李某1看到对方纯属无理取闹,就拨打了110报警,同时李某1联系了卫生局的邵科长来到现场。江北派出所的警察第一次出警见对方的人没有打架斗殴之类的违法行为就告诉他们还是找卫生局进行调解,但是对方的人始终乱哭乱闹不讲道理也不听卫生局邵科长的,其只好第二次拨打110报警,警察第二次来现场后依法对事态进行了控制,告诉双方到卫生局进行调解处理,当时对方的人无理取闹差点和警察发生冲突。邵科长在现场一直给双方说光在诊所闹是解决不了问题,建议最好进行尸体解剖检查,走司法程序,那时候许伦也赶到现场来。其同意进行尸体解剖,许伦给其说亲属们不同意尸检,大家一直僵持在那里。邵科长看解决不了问题就给其说,让其找地方谈一下,对方又不同意尸检,其明白邵科长的意思,遇到这种事情其不拿钱是不可能的,当时其就在江北“玫瑰庄园”开了个房间,邵科长和其双方的人一起到茶楼去谈,邵科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进行调解。等到茶楼坐好后,邵科长建议走司法程序,该尸检的就解剖,对方的人不愿意,直接谈钱,其就问对方要多少钱,对方从100万吼起,一直说到45万,少了45万不谈,其当时坚决反对,其说其没有责任,有多少责任都要走司法程序,该其负责的其绝不会推诿,对方听到这个话相当激动,当时在茶楼就吵得很凶,邵科长一看短时间内不能调解,就告诉双方市司法局专门有调解医患纠纷的办公室,让双方去那里调解,当时邵科长就帮其联系了,约下午14时30分在市司法局底楼准时进行调解,其和对方都同意。当天下午其与妻子李某1、妹夫邓某、朋友魏某和张某共五人,对方是上午在其诊所闹事的10余人,许伦不在场。经过医调中心调解员何某、刘某的努力工作,对方问其要10万元,其当时只愿意出2万元,双方就一直僵持,调解到当晚21时许,双方还在争论,对方一直问其要10万元,也没有给其说明要这10万元的理由,其就一直反问对方凭什么要这些钱,其愿意出2万元的原因是给对方说的要么作为尸体解剖的费用要么出于人道主义其倒霉赔2万元钱。到最后,调解员刘某给其建议拿2万元现金给对方,再打8万元的欠条,这8万元3年慢慢给,以后再和对方谈,其接受了这个建议,认为可行。因为对方的人太多,而且太吵太闹,调解员把对方多余的人喊到房间外,对方是袁洪作为代表来谈,其这边还是5人,双方都要写调解协议时,袁洪告诉其反正对方亲属商量的意思就是要问其要10万元,其也只有自认倒霉,其还想理论时,他突然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过了二三分钟,许伦、杨松远、李某1以及另外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气势汹汹的冲进调解室,他们先质问调解员找调解员的麻烦,和调解员都说冒火了,并扬言分分钟要调解员下课,看样子很凶,当时刘某就打110报警,对方的人还准备去抢调解员的手机,对方其他亲属很多的人把调解室都围满了,外面坝子里有很多人,过了一会儿,江北派出所的夏某警官到现场出警,看场面不能控制就调来了特警,对方的人依然很嚣张,特警来了之后要求许伦出示身份证件,许伦等人依然很嚣张,特警就准备将许伦强制带离现场,这时夏某警官悄悄在特警耳边说了些什么,特警也就没有强制带离,后来夏某警官等派出所的警察和特警就离开了调解室。在调解室里许伦带过来的那几个人团团将其围住,与其同路的张某害怕就离开了调解室,其妻子也站到一边,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先扇了其一耳光,其余人就陆续上前打其,其挨打后就晕了,之后的事情其醒后才有记忆。后来其才知道其被打晕后,医调中心的人打120,对方的人不让120车把其接到医院去,其被人用矿泉水灌醒的,但是头脑已经不是很清晰了,其记得对方的人还要喊谈,其就和杨松远在争执,对方打其那个较胖的中年男子又开始来打其,杨松远在背后打其,对方发现其妹夫邓某在用手机摄像时才没有打其。对方上去抢其妹夫手机,对方有的人又开始拉打人的人,然后把动手打人的推出了调解室。对方的人第一次打其后,夏某警官又来到调解室告诉双方不能打人,这个是其在手机视频上看到的,其当时挨打后并没有记忆。之后其又继续和对方的人谈,对方的很多人一直在闹要20万元,少一分都不行,还扬言要花200万元把其往死里整,其始终不愿意拿钱出来。一直谈到次日凌晨0时许,夏某警官把其、许伦、杨松远三人拉到隔壁一个房间,其余人都不许进来,又开始谈。那时其一直谈了十几个小时,中午晚上都没有吃饭,而且挨打了脑袋不清晰的情况下,其记得夏某警官给其悄悄的说对方吼的20万,但实际上想要13万元,夏某警官说其以后还要做生意,不拿钱今天晚上也走不脱,其知道一分钱不拿是不可能的,但是其不可能给他们那么多钱,其拿个2万元左右还是可以接受的。当时其妻子、妹妹等亲属就说算了,先给钱保命,警察在场都是这个样子,我们手机录像了,反正有证据,把命保住了再找有关部门解决。其当时没有办法,也只好听其亲属的劝告,之后其和对方代表聂某、李某于15日凌晨1时许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画押,其于当日12时许将钱付给对方。之后,其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告对方敲诈勒索其13万元。
13.被告人许伦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13日下午17时许,其妻子的表妹苟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惠民诊所死亡,亲属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就陪同死者的母亲李某一起到该诊所内要求答复和解决,双方当时约定到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11月14日死者的家属一行人就和诊所的曹医生到了那里,就苟某死亡的事发生了争执,也没有调解成功,时间持续到晚上,其和家属张敏也到了调解中心,李某的侄儿当时因为情绪激动就打了曹某一巴掌,曹某没有还手,其不知道曹某有没有受伤。当时在场的有江北派出所的民警和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死者苟某的家属、惠民诊所的曹某及其家人。派出所民警在维持现场的秩序,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帮着协调这件事,后来在司法局医患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极力协调下初步达成了一个协议,并在2014年11月15日签订了正式的赔偿协议。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许伦、杨松远获悉苟某在自诉人曹某开办的惠民诊所就医后死亡,协助苟某亲属就苟某死亡一事与曹某进行协商,双方自愿申请巴中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在调解人员组织下、警察参与下,达成惠民诊所一次性补偿苟某亲属13万元人民币的调解协议并全部支付。自诉人曹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证实许伦、杨松远参与协助苟某家属与其就苟某死亡事宜进行协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许伦、杨松远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故起诉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许伦及其辩护人、杨松远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无诉讼费,自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伦无罪;
二、被告人杨松远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吴茜
代理审判员: 张丹
代理审判员: 任娟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