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3年,山西省发生一起杀人案,用当时侦查人员的话来说,破案并不难,但却延宕21年。省市县四个专案组查了近3年,三级法院审了18年,2024年底,最高法指定山西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
关键物证离奇丢失,警界“内鬼”掺杂其中,刑讯逼供成控辩焦点。南方周末记者详阅卷宗,独家采访当年核心侦查人员,分两篇报道起底紫藤巷与案。其一是再调查此案,详述为何疑罪21年;其二是剖析案中“内鬼”,呈现诡异的侦破历程。此为第一篇。
一位参与此案侦破的警察称,凭衣服上的血是在穿着状态下形成这一点,就基本可以锁定凶手。
三名被告人均称,他们遭到了刑讯逼供。其律师认为,警方把被告人关在了宾馆,此做法违反规定,被告人在此处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办案民警否认有刑讯逼供行为,称把被告人关在宾馆审讯,是为了避免受到外界干扰。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当年都这么办。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南方周末实习生 金晶 符怡婧
责任编辑:何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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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最高法指定再审的一起刑事案件在山西省高院开庭审理。
这是一桩21年前的杀人案:2003年10月2日晚,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局干部马朝晖死于家中。经法医检验,马朝晖身上共中49刀。
当年曾参与该案侦破的一位警察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其见过很多杀人现场,马朝晖是死得最惨的一个。
马朝晖家位于翼城县城北关村紫藤巷,在媒体报道中,此案亦被称为紫藤巷杀人案。
2006年5月,经过近3年侦查,此案终于告破。马朝晖的妻子李慧及其情人李文浩(以下简称二李)向警方承认杀了马朝晖。该案的报案人、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协勤民警董昀,则被指在案发之后帮助二李伪造现场。此外,李慧的大姐李翠仙在此案中涉嫌作伪证。与李翠仙曾是情人关系的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科长常小林,也因在该案中徇私枉法被抓。
然而,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二李和董昀均翻供,并声称遭到警方刑讯逼供。
2014年,经过8年审理,山西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李慧、李文浩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董昀以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李翠仙被判妨害作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另案处理的常小林则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获刑两年。
服刑期间,二李和董昀均不认罪,一直申诉。2016年,董昀刑满出狱后,接受数家媒体采访喊冤。
2018年1月,最高检经复查,认为该案原审裁定“确有错误”,建议最高院重审。2020年6月,最高院指定山西省高院再审此案。开庭前,山西省高院就此案已开过两次庭前会议,其中最近一次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两名当年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参加。
此案为何多年未决?南方周末记者细阅该案卷宗材料,独家采访了专案组核心成员,以期尽可能全面复盘这桩杀人案。
2003年10月1日,在被杀的前一天,马朝晖刚从省会太原回到县城家中。他是外出去散心的。按李慧对警方的说法,那年国庆节前,两人已经拟好离婚协议,打算节后就去民政局。
马朝晖与李慧于1994年结婚,这桩婚姻当时被视为两个家庭的“强强联合”:马朝晖的母亲李毅当时在翼城县某乡任党委书记,马的父亲在县审计局任副局长。
李慧的家庭更不一般,其父李纯泰长期担任地处县城的北关村党支部书记,后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由于其在当地名望颇高,历任县领导到任,都会拜访。据相关报道,北关村辉煌时有八十多家企业,工业总产值近4亿元。
李慧有五个姐姐,大姐李翠仙案发时是北关宾馆总经理和县政协委员。北关宾馆属于北关村,是翼城县当时最好的宾馆之一。
李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对这门亲事其实不满意,因为李慧从小娇生惯养,自己担心儿子将来“斗不过”。可是儿子看上了李慧,两家关系又不错,她也不好反对。
李文浩在翼城县报社工作。据他和李慧的供述,两人早年谈过恋爱,分手后各自成家。但后来旧情复燃,自1999年发展为情人关系。2003年春节之后,两人的关系逐渐公开化,并在北关宾馆同居。
二李发生婚外情后,马朝晖和李文浩妻子宋某某的接触也多起来。宋某某当时是县电视台播音员,案发之后,据她在配合警方调查时的说法,自己曾找到马朝晖,想了解二李之间的事。此后两人曾多次一起吃饭。
2003年9月30日,案发前两天,四人之间的情感矛盾因为一条短信爆发了。
据李文浩的笔录,当日中午12点多,他偷看宋某某的手机,发现有马朝晖发来的一条暧昧短信:我想你的小身体了。李文浩告知了李慧。“李慧听后也很生气,认为只有上过床的人才会发这种短信。”李文浩在笔录中称。
随后,四人在电话中爆发了数次争吵。据二李的笔录,此事闹了将近两天,李慧和宋某某都曾喝醉过酒,后者还扬言要跳楼。李慧把结婚照撕掉,在其强烈要求下,马朝晖于10月1日晚上从太原回到家中。
命案发生的当日,一些生活琐事、案件旁人后来成为了侦查重点。
据李慧的笔录,10月2日早上,她去单位加班,走之前,马朝晖告诉她,胡克文这天要在后院安装暖气,让李慧招呼一下。“我说没时间,就一个人开车去单位加班去了。”
胡克文是北关幼儿园的教师,与李慧既是同事又是朋友。案发前,她家因故在李慧家后院(与李慧所住的前院隔一面墙)借住一阵。那天她和丈夫找来工人,在后院装暖气。
中午,李慧吃完饭后,感觉天凉,就回家换了身衣服,又去单位加班。换衣服时,正在后院装暖气的胡克文曾过来,两人还说了会话。
李慧究竟换穿了什么衣服,后来成为该案的定案关键。
晚上,李慧和李文浩开车去张永红家吃饭。
张永红是李文浩嫂子,北关幼儿园园长。李慧当时除了是翼城县唐兴镇(县政府所在镇)财政所会计,还兼任该幼儿园会计。不过,据张永红丈夫的证言,张永红只是名义上的园长,幼儿园的事情其实由李慧说了算。
晚上8点左右,李慧两次接到马朝晖的电话。其笔录中称,马朝晖让她回家谈离婚的事情。
据张永红的一份证词,李慧接完电话就想走。又坐了一会儿,二李一起走了。
就在这天晚上,马朝晖被杀死在家中。而二李那晚离开张永红家的时间,则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案发次日,二李和张永红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所说的离开时间都是晚上11点左右,且李慧和张永红均称,是李慧一个人去张永红家吃饭的。
但是,李文浩却对警方说,他是和李慧一起去的。
三人说法的不一致引起了警方怀疑。当天晚上,警方再次分头询问,三人均承认先前说了谎。按李慧的解释,她是害怕别人说嫌话,张永红则交代,案发当晚,李慧给她打了电话,说如果有人问起,就说她是11:20左右走的。张永红主动问:“说你一个人来的?”李慧“嗯”了一声。
在警方的第二轮问话中,三人均改称,二李是晚上10点半左右离开的。
如果此说属实,意味着二李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近一年后,马朝晖家邻居的保姆首次向警方作证。她的证言被警方认为对确定案发时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该保姆证言,2003年10月2日晚上,她在院子里听到一个男的叫声,然后是男女吵架声,再后来是隔壁院里关大门的声音。她觉得是“隔壁邻居两口子在吵架”。她回到客厅,当时客厅落地钟时间是晚上9点45分。
根据警方调查,马朝晖当天的活动轨迹是:上午去一位朋友的店里打牌,晚上7点多散场。随后,马开车送了一位牌友,然后回家。一位居民向警方作证,晚上七八点时,他曾去过马家,当时看到马独自在家玩电脑游戏。
至于二李那晚离开张永红家后做了什么,在承认杀人之前,他们的说法是:两人开车在外面转了一个小时左右,先把李文浩送回其父母处,然后李慧开车回家。
李慧对警方说,她到家的时间是晚上11∶40左右。在案发后所作的第一份笔录中,她如此描述当时看到的情景:
“我下车用钥匙打开大门,随手将灯拉着,看见门楼下全是血,我顺着血印一边叫马朝晖,一边往屋里跑,(马朝晖)在楼梯过道上睡着,我见他脖子处模糊,身上还放着一个孩子玩的火车玩具……”
——摘自李慧2003年10年3日凌晨笔录
按李慧的说法,她既没有喊,也没有跑,更没有报警,而是先后给大姐李翠仙、马朝晖的弟弟马朝新和董昀打了电话。
李慧后来的一份笔录中称,案发后,几个姐姐曾问她:你当时回了家怎么不害怕?你怎么还不赶快跑?你平时那么胆小,怎么还坐在家里打电话?
李慧向警方承认,姐姐们问得有道理:“一般情况下发现那种情况都是惊叫、呼救,赶快跑开。”
案发20天后,当被警方问及看到血迹时的第一反应时,李慧答:“他(指马朝晖)那晚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是不是我回来得晚,他自杀了?”
按李慧笔录中的说法,打完3个电话后,最先赶到的是董昀。
董昀当时已在翼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工作8年,主要从事照相、绘图等工作。按其说法,他出过五六百次现场。
董昀与李慧家的关系不一般。按其一份笔录中的说法,公安局局机关没给他发过一分钱工资,后来,他给李慧哥哥(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在编民警)开了一年车后,后者把自己的工资卡给了他。
董昀的笔录中还提到,他与妻子是李慧大姐李翠仙做的媒。董妻曾在北关宾馆做过服务员。董昀称,他在北关宾馆吃饭、洗浴、住宿都可以签字免单。
董昀向警方表示,他从李家“受恩深重”。时隔18年,一位办案民警仍记得董昀当年笔录中所用的这个词。
作为报案人,董昀连夜被警方询问。据其笔录,他在客厅看见马朝辉平躺,脸色铁青。就在这时,他听见外面摩托车响,随后马朝新进来了。
董昀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当时看到马朝新与李慧起了冲突,为避免冲突加剧,就把李慧带离了现场。
然而,马朝新否认在现场与李慧有过冲突。他对南方周末记者称,那时根本没想到李慧作案,所以不可能一进院就打骂她。他承认出了客厅后骂过李慧,那是因为李慧不见了,他心里着急。
前述邻居保姆的证言中提到,那晚她睡下后,听到隔壁一个男的大声叫骂,当时是晚上12点左右。
案发时,马朝新也是翼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他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自己那晚喝酒了。
10月2日那天,马朝新的一个表弟从太原回到翼城,晚上组了一个饭局,参加者主要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饭后,一行人去当地休闲场所“太阳磁场”喝啤酒。董昀没和他们一起吃饭,但后来也去了“太阳磁场”。马朝新记得,他还给董昀敬了酒,但董昀没喝。他当时就觉得,董昀看他的眼神“不对”。
董昀数次配合警方调查时均称,那天晚饭后,他和同事、朋友三人去洗脚,随后他直接去了“太阳磁场”,在那里坐了一个多小时,晚上11点左右回的家。
然而,据董昀妻子配合警方调查时所说,案发当晚,董昀回家挺早,8点两人就休息了,到晚上11点多时,董昀接了个电话出去了。
董昀的同事则称,洗完脚后,他开车把董昀送回了家。
当晚去“太阳磁场”的几名警察也就此案出具了证言。其中有一人称董昀那晚在“太阳磁场”坐了5分钟就走了,有一人说其坐了有半小时,无人说他待了一个小时以上。
警方现场勘查时,在马朝晖家卧室床头柜上,发现了一件带血的黄色女式上衣,在洗衣机旁发现了一条沾血的裤子,此外还发现一只鞋底沾血的白色坡跟拖鞋。
在最初调查时,李慧的历次笔录中均称:她那天中午换上的是一件绿色小风衣、一条蓝色牛仔裤和一双白色旅游鞋。直至接受警方调查前,她再没换过衣服。
然而,李文浩的说法却不同。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他均称李慧穿的是一件咖啡色小风衣,“腰里有条夹腰的小腰带”。但后来庭审时,他改称案发现场的血衣不是李慧当天穿的衣服。
当天见过李慧的其他人,在案件调查初期都称记不清她的衣着。直到2006年二李第二次被抓后,胡克文才向警方承认,李慧那天中午换上的是一件土黄色上衣。她还表示,案发后,李慧曾暗示其对警方说李慧那天穿的是绿色风衣。但胡克文因害怕卷入此事,并没有对警方这样说。
据李慧后来所作的有罪供述,她那晚回家时穿的就是警方从现场提取的那件黄色风衣,杀完人后才换上的绿色风衣。
不过,到后来庭审时,李慧的说法变了,先是说作案人有可能穿着她的衣服,后来又称现场的风衣不是她的。
对于白色坡跟拖鞋,李慧在接受调查初期也一直说没穿过,称案发时穿的是一双白色旅游鞋,案发后没换过,也没擦洗过。可是,警方在案发次日凌晨第一次询问李慧时就注意到,她当时穿的白色旅游鞋“特别干净”,并对此产生了怀疑,因为10月2日那天下了雨。
在回答警方问话时,李慧承认案发当晚从停车的地方到张永红家隔一条路,“路上全是泥汤汤”。不过,到2014年山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慧改称路“是砖铺的”,她上下车时,是李文浩把车开过来,她从驾驶位或副驾驶位挪到座位上,脚没有在地上走过。
2006年2月,山西省公安厅就现场衣物出具鉴定意见,结论是上衣及鞋子上的血痕,均系在穿着状态下形成,送检裤子的一处溅落血迹不排除在穿着状态下形成。
一位参与此案侦办的警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凭衣服上的血是在穿着状态下形成这一点,就基本可以锁定凶手是李慧。因为若是别人,不可能在杀人之前先换上李慧的衣服,也不可能杀完人又把衣服脱下来放在现场。
不过,案卷材料当中,除了有山西省公安厅的上述鉴定意见,还有一份抬头写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结论是:“送检上衣的血迹为擦拭作用形成”。由于这份鉴定意见上并没有加盖公章,法院没有采信。
在李慧等人申诉后,最高检复查该案时认为,山西省公安厅的上述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除了血衣,警方在现场还发现多枚血脚印,经排查,其中有三枚被认为是作案人留下的。2004年11月,临汾市公安局就血脚印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有一枚血脚印是李文浩所留。这份鉴定意见推翻了李文浩坚称当晚没有去过马朝晖家的说法。检察院随后对二李批准逮捕。
可是,在临汾市公安局作出上述足迹鉴定后,李文浩申请了重新鉴定,2005年7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结论是: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李文浩所留。
一个多月后,检方以证据严重不足为由,对二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后来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均认为公安部的鉴定意见并没有否定临汾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因此对后者予以采信。
据《新京报》报道,足迹、血衣等物证能否指向二李作案,仍是再审庭审的争议焦点之一。辩方曾申请重新作鉴定,但法庭认为没有必要。
2006年,在最后一个专案组侦查期间,二李曾向警方供认杀死了马朝晖。
据李慧的一份供述,她和李文浩那晚从张永红家吃完饭后,是9点半左右离开的。她本打算回家住,但李文浩劝她住北关宾馆,她同意了。但提出要回家取拿衣服,李文浩跟着她一起回了家。
“我敲门,马朝晖出来开门,一看我和李文浩在一起,然后就骂了起来,说还没离呢,你就把人领回来了……我对马朝晖说,你都跟宋某某那样了,还管我们……后来马朝晖就拉扯我,李文浩来挡。马朝晖说,我管我老婆关你什么事?然后他们俩就扭打在一起……”
——摘自李慧2006年3月8日笔录
李慧供述,见此状况,她就去厨房拿了一把刀,马朝晖要夺刀,但被李文浩抢先夺下。她心想要出事,捂住脸蹲在地上,随后听见马朝晖喊“咋啦、咋啦”,李慧站起来一看,李文浩已将马朝晖捅倒在地。
李文浩供述了他捅刺马朝晖的过程,其中也提到马朝晖喊“咋了”,并称后者拿手挡刀。
案发当晚10点左右,北关村一村民恰好路过紫藤巷巷口。她的证言中提到,当时听到马朝晖家传来一个男的“咋了”的叫喊声。
此外,据尸检报告,马朝晖右手背有3.5cm长穿通伤,中指及食指也有伤。
据李文浩的另一份供述,他当时意识到大门没关,于是把刀递给李慧,李慧在他关门时,朝马朝晖背部捅了几刀。
李慧供述称,因为那天有人在后院干活,由于害怕有人来敲门,她和李文浩决定把马朝晖抬到客厅。李文浩供述,为了避免留下指纹,李慧还从卫生间暖气片上拿了两副手套,和李文浩一人戴一副。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马朝晖家的墙和柜子上有多枚血手套印。
值得一提的是,李文浩的一份供述提到,他想起电视里说过,瞳孔能留下最后一眼看见的人,就用刀在马朝晖的双眼眼皮上画了3个“X”。
据办案民警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李文浩交代了此细节后,他们感到很惊讶,因为此前多次看现场照片都没有注意到。再次放大照片细看,发现马朝晖眼皮上确实有“X”划痕。
据一位办案民警介绍,马朝晖眼皮上的“X”划痕属于刑侦学所说的“隐蔽证据”,这样的细节,通常只有作案人才知道,李文浩说出来后,警方才发现,说明就是他作的案。
山西高院的裁定书中认为,李文浩此供述属于“先供后证”,该证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不过,最高检的再审建议书认为,“X”划痕不属于隐蔽证据。李文浩的律师在前述庭前会议上称,警方审讯李文浩的时候,曾给他看过放大了的马朝晖照片,他对死者伤势非常了解,所以能说出来。
李文浩还供述,砍完马朝晖后,他吓得浑身发抖,李慧则坐在地上哭。就在这时,有人来敲门,他和李慧没敢吭声。
据胡克文丈夫的证言,那天在后院安装完暖气后,工人想试水,晚上他曾两次敲李慧家的门,最后一次是晚上10点多。
在二李最初承认杀人的供述中,均未提及董昀帮他们伪造现场。
据李文浩后来供述,他当时不想牵扯别人,另外,“供述中一部分真一部分假,现在迷惑住你们,将来也给自己翻供创造条件”。
不过,二李后来供出了董昀。据李文浩的一份笔录,李慧平静下来后,对他提议“伪造个现场”。
“我说咱怎么伪造得了?她说要么叫董昀,刑警大队技术科职工。我说:‘那行吗?’她说:‘他跟我哥关系好,是自己人。’我同意了。”
——摘自李文浩2006年3月6日笔录
据李文浩的上述供述笔录,李慧给董昀打了电话,当时刚过晚上10点。
不过,警方没调取到李慧与董昀的这次通话记录。据翼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当时他们只调取了李慧的手机和家中座机的通话记录,不知道李慧当时还有小灵通,故没有调取小灵通的通话记录。此外,由于当时没有将董昀列为犯罪嫌疑人,也没调取他的手机通话记录。
据二李供述,董昀到了后非常惊讶,先是要二人自首。李慧说:“我要投案自首,还叫你干啥呢?”董昀想了半天,说只有伪造个抢劫现场。
“董昀就说让我们把家里翻动一下,造成被抢劫翻动的假象……二楼客厅佛像前的桌上有用来烧的纸,因为我也挺迷信,心想送送马朝晖吧,就拿纸在地上点着了,并在二楼那一堆撕碎的照片中找到了一张马朝晖的照片,也扔到火里烧了。”
——摘自李文浩2006年5月28日-29日笔录
警方现场勘查所拍的一张照片显示,李慧家二楼客厅有物品燃烧过的灰烬。
据李文浩供述,他从二楼下来后,董昀让他和李慧把尸体从客厅抬到楼梯过道处,还让他俩擦脚印。
“我拿了一个沙发靠垫擦,李慧拿了拖把交给董昀擦……李慧从客厅里出来到院子里时,已经把衣服换了,鞋也换了,又换了一双白色旅游鞋。”
——摘自李文浩2006年5月28日-29日笔录
李文浩另一份供述称,处理完现场后,董昀给了他一个装有刀和擦拭物的黑色塑料袋,让他扔掉。不过,他向警方交待了两个扔塑料袋的地方,警方均没有找到刀。
而董昀关于刀的供述与李文浩相反。按他的说法,伪造完现场后,二李各给了他一个塑料袋。里面有刀子、衣服和手套。他后来在河滩上把塑料袋埋了。警方根据董昀的供述,也没找到刀。
据李文浩供述,收拾完现场后,董昀就离开了,临走前交代他们:一不要跑,二不要慌,公安问起时不要多说话。
据董昀供述,他在处理现场时,接到同事邀他去“太阳磁场”的电话,“我得赶快过去,要不明天查起来,别人怀疑我的话,我就说不清楚了”。
李慧则供述,董昀离开前嘱咐她和李文浩把那晚回家的时间商量一致,还让她过一会再给他打个电话。
“……李文浩走了以后,我就把门锁上,步行到绛源路,开上我的车,到城里转了一圈,大概23:40左右回到家里,在客厅里给我大姐李翠仙,婆婆家,董昀分别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儿,董昀就来了,接着马朝新也来了。”
——摘自李慧2006年3月8日所作笔录
一名办案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李慧和董昀招供之前,大家都没想到董昀那晚两次去到案发现场。
据李文浩2004年9月所作的一份笔录,那天晚上他回到父母家后,开始一个人睡,后来越想越害怕,以至于浑身发抖,于是进了父母卧室,钻到父亲被窝,父亲搂着他睡了一夜。
梁淑怡制图
2006年下半年,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二李开始翻供。
而到了法院开庭审理时,二李及董昀均称,他们在警方审讯时遭到了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没有犯下的罪行。
其中,李慧在2006年底一审开庭时声称,如果不按办案人员的意愿回答,就让她“坐老虎凳”“用竹签扎我的手”。不过,据庭审笔录,后来几次开庭,李慧再没提“坐老虎凳”“竹签扎手”等刑罚。
在2006年的庭审中,李慧还提到其“吞针”自杀的经历。
案卷材料中,有一份关于李慧吞针的笔录,按这份笔录中的说法,李慧是被抓前在家里吞的针。不过奇怪的是,这份笔录上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签名,这不符合警方审讯的相关规定。
前述庭前会议上,第四个专案组核心成员、已经退休的山西省公安厅刑警杨生庆出庭作证。当年参与侦办马朝晖被杀案时,杨生庆的职务是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副队长,二李是在他的审讯下招供杀人的。
杨生庆在庭前会议上证实李慧在受审期间曾吞针。他说,李慧那次被抓前,按照当地习俗,在腰间缠上红布,把7根针插到红布上,叫“七星针”,用以避邪躲灾。抓李慧时由于搜查不到位,让她带到了办案点。得知李慧吞针后,他根据办案经验,买了韭菜,剁碎后让李慧吃下去,七根针全部排出来了。在他看来,李慧吞针是想通过威胁公安机关获取保外就医。
按董昀在一次庭审中的说法,他的全部有罪供述中,都把名字中“昀”字的偏旁“日”写成“目”,以此表明他是屈打成招。不过,案卷材料显示,至少在三份有罪供述中,董昀的签名用的是“昀”字,并没有写成目字旁。
在山西高院2014年的庭审中,辩方曾指出,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不但前后矛盾,而且相互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但检方表示,这恰恰说明警方没有刑讯逼供,因为如果有刑讯逼供,就会让被告人说的一致。
山西高院2014年的裁定书中曾作出认定,认为根据侦查阶段的侦查员及工作人员出示的情况说明和有罪供述的视频光盘,以及李文浩、董昀的健康检查表,李慧的医院检验单及健康证,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2024年9月13日的庭前会议上,辩方申请了一位当年负责看管董昀的武警出庭,证明董曾遭到刑讯逼供。该武警表示,在审讯时自己不在场,并没有看到董昀被打,但他曾用毛巾给董昀擦过背,看到董身上有淤青。
杨生庆在庭前会议上作证时,否认办案人员曾对李慧等人实施过刑讯逼供。一位被告人律师问他“敢不敢当庭发毒誓”,之后又问他“敢不敢接受测谎”。山西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当即指责被告律师“太过分”:“你们把证人当作犯罪嫌疑人了!”
在这次庭前会议上,当杨生庆否认打骂过董昀时,董昀向其爆了粗口,并称杨第一个打的他。李文浩则一边跺脚一边高喊:“你害了我们三家人!”
按董昀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说法,他和李文浩当时都想站起来,但被法警按住了。
而杨生庆却认为,董昀和李文浩都是在法庭上表演。他还注意到,李慧全程一言不发,“跟雕塑一样”。
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在此后法院对马朝晖被杀案的审理中,二李和董昀的律师均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按被告人律师的说法,三名被告人被刑拘后,警方没有把他们送往看守所,而是关在了绿苑度假村,此做法违反规定,因此被告人在绿苑度假村作的所有有罪供述都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绿苑度假村是临汾市一家宾馆。据案卷材料,警方侦办此案时,把二李和董昀关在这里审了一个多月。而且,二李移送看守所后,又被提回绿苑度假村审了10天。
在前述庭前会议上,杨生庆称,前几次办案时,看守所“走风漏气”非常厉害,他们这个专案组成立时,领导担心还是办不成,于是决定在绿苑度假村审。按杨生庆庭前会议上所说,当时的大要案都是这么办,这也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杨生庆后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一做法在公安机关内部称作“封闭办案”,目的是彻底切断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避免受到外界干扰。据他所知,2012年公安部出台新规定之前,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公安机关都是这么办。
不过,对于二李及董昀的关押地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临汾中院和山西高院依据公安部同一部法规,却作出了不同认定。
1998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规程》)第176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临汾中院2012年就此案作出的第二份判决书中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专案组将绿苑度假村作为工作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不违法。
不过,《办案规程》第145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辩方正是依据该条规定,认为羁押地点非法。
2014年山西高院的裁定书中,引用《办案规程》第145条,认为侦查机关在绿苑度假村前三十多天的审讯程序不符合规定,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同时,依据《办案规程》第176条,认为侦查机关将二李从看守所提到绿苑度假村进行的审讯符合规定,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合法,应予采信。
然而,最高检再审建议书认为,依照相同的证据采信标准,第二次在绿苑度假村期间取得的有罪供述,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据《新京报》报道,2024年12月19日再审开庭时,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内容,其中提到,由于提讯地点不合法,在绿苑度假村作的所有笔录均予以排除。此外,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在绿苑度假村对被告人进行了刑讯逼供。
12月19日开始的庭审持续了3天,庭审结束时,山西高院宣布择期宣判。
开庭之前,两名律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均对该案被告人改判无罪充满信心。而马朝晖母亲李毅坚信,李慧和李文浩就是真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