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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24 15:54:18 浏览:

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案号

(2016)粤710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7101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时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99744-X,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406号长沙火车站候车大厅一楼VIP候车室,法定代表人李文谦。

诉讼代表人李文谦,男,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陈寅荣,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4821-0,注册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商城小区53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唐宝平。

诉讼代表人唐宝平,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谢忠平,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物资供应段非在岗人员,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苏少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小华,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3月30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鹏,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富荣,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南京南车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3月30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磊,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湖南省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少飞,广东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定民,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谢忠平、甘磊、孟小华、李富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谢忠平、甘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诉讼代表人、四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辨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1)销售伪劣产品罪

(1)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

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37块。其中,新时速公司销售防滑器板卡37块,销售金额共计194374元,谢忠平作为新时速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37块,其销售金额为70000元;孟小华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37块,其销售金额为103050元。

2014年5月,新时速获得向广州铁路物资公司供货准入资质并开始向东莞东料库供铁路车辆配件。2014年底,东莞东料库需要补充防滑器板卡,谢忠平找到在南京做铁路车辆配件生意的孟小华,要其想办法找便宜的防滑器板卡,准备销售到广东铁路部门。孟小华便找到与纵横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李富荣要其想办法。之后,李富荣就找到在纵横公司质检科的刘某2(另案处理),要其通过其他渠道找便宜的防滑器板卡给他,刘某2答复可以找到便宜的防滑器板卡,但没有合格证,一定要的话只能伪造。后李富荣将只有假合格证的情况告知孟小华,孟转告了谢忠平,谢忠平便称无合格证铁路不能入库,用假的合格证也可以。各方商谈好后,刘某2按李富荣提供的防滑器板卡型号,从其在纵横公司任职期间私自截留藏匿的维修翻新防滑器板卡和旧防滑器板卡中找到14块,并找了一些2011年前的过期合格证填上型号、数量,同时制作了假的新版空白合格证并偷盖2012年已停用的“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机车车辆研究所质量检验专用章”和质检员“姚某”的私章,之后以23800元的价格卖给李富荣,李富荣再以262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孟小华收到防滑器板卡后,按李富荣要求拿到李富荣的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该过程中,二人均发现防滑器板卡有翻新痕迹,后由李富荣在刘某2发来的空白合格证上用笔填上品名、型号、数量和签发日期等。之后孟小华以4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14块防滑器板卡卖给谢忠平、谢忠平收到防滑器板卡后,新时速公司将防滑器板卡以81900元的价格销售至广州铁路物资公司。

2015年5月,谢忠平再次联系孟小华购买23块防滑器板卡,孟小华同样通过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后刘某2以33900元的价格将23块翻新及旧的防滑器板卡卖给李富荣,李富荣以438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后孟小华以61050元的价格卖给谢忠平。谢忠平收到防滑器板卡后,新时速公司将防滑器板卡以112474元的价格销售至广州铁路物资公司。

(二)被告单位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孟小华、李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25块。其中,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伪劣防滑器板卡25块,销售金额共计84080元,孟小华作为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25块,其销售金额为49400元。

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广州市润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焜公司”)通过黎某1(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孟小华两次求购25块防滑器板卡,孟小华同样通过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后刘某2以38700元的价格将25块翻新及旧的防滑器板卡卖给李富荣,李富荣以494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后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将该25块防滑器板卡以84080元的价格卖给润焜公司。

综上,新时速公司销售伪劣防滑器板卡37块,销售金额共计194374元,谢忠平作为新时速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62块,其销售金额为119400元。孟小华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37块,其销售金额为103050元,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伪劣防滑器板卡25块,销售金额共计84080元,孟小华作为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小华销售金额共计187130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谢忠平伙同被告人甘磊伪造“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等公司印章五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瑞兴公司、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富荣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

2222222222222202222222222015年20202015年5月,谢忠平再次联系孟小华购买23块防滑器板卡,孟小华同样通过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后刘某2以33900元的价格将23块翻新及旧的防滑器板卡卖给李富荣,李富荣以438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后孟小华以61050元的价格卖给谢忠平。谢忠平收到防滑器板卡后,新时速公司将防滑器板卡以112474元的价格销售至广州铁路物资公司。

(二)被告单位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孟小华、李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25块。其中,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伪劣防滑器板卡25块,销售金额共计84080元,孟小华作为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25块,其销售金额为49400元。

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广州市润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焜公司”)通过黎朝晖(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向孟小华两次求购25块防滑器板卡,孟小华同样通过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后刘某2以38700元的价格将25块翻新及旧的防滑器板卡卖给李富荣,李富荣以494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后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将该25块防滑器板卡以84080元的价格卖给润焜公司。

综上,新时速公司销售伪劣防滑器板卡37块,销售金额共计194374元,谢忠平作为新时速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富荣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62块,其销售金额共计119400元。孟小华销售伪劣的防滑器板卡37块,其销售金额为103050元,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伪劣防滑器板卡25块,销售金额共计84080元,孟小华作为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小华销售金额共计187130元。

(1)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谢忠平伙同被告人甘磊伪造

“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等公司印章五枚。

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富荣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忠平、甘磊伪造公司公章、专用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文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系谢忠平的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的辩护人辩称新时速公司没有签订过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合同,也没有出资购买销售伪劣产品,更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过属下员工购销伪劣产品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是被告人谢忠平个人与威特公司合作进行的,新时速公司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谢忠平在2016年春节期间送给公司股东的三万元并非利润分配或投资分红,是谢忠平给予个人的慰问金,新时速公司涉嫌构成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被告单位瑞兴公司诉讼代表人唐宝平认为该公司是孟小华以其名义注册的,实际上也是孟小华负责经营,对公司和孟小华的事情不清楚。

被告人谢忠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对指控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辩称其不知道是伪劣的产品,不知道合格证是伪造的。

被告人谢忠平的辩护人辩称谢忠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销售本案所涉的板卡,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板卡的合格证系孟小华等三人伪造,谢忠平不知情,谢忠平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谢忠平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孟小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孟小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孟小华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富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甘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甘磊的辩护人管少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系从犯,当庭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甘磊的辩护人郑定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忠平伙同甘磊伪造“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三枚印章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底,广州车辆段东莞东料库需要补充防滑器板卡(以下简称“板卡”)14块,东莞东料库负责人李某1找到被告人谢忠平,将所需的型号给了谢忠平,谢忠平找到在南京做铁路车辆配件生意的被告人孟小华,孟小华找到与北京纵横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被告人李富荣,之后,李富荣找到北京纵横公司质检科的刘某2(另案处理),称北京纵横公司市场部的板卡太贵,要刘某2通过其他渠道找便宜的板卡,刘某2答复可以找到便宜的防滑器板卡但没有合格证,一定要的话只能伪造。李富荣告知孟小华情况后,孟小华表示先发货看看。刘某2按李富荣提供的板卡型号,从其私自截留藏匿的维修翻新和旧板卡中找了14块,并找了一些2011年前的过期合格证填上型号、数量,同时制作了盖有“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机车车辆研究所质量检验专用章”和质检员“姚某”的印章的新版空白合格证,之后以人民币23800元的价格卖给李富荣,李富荣再以人民币262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孟小华收到板卡后,按李富荣要求拿到李富荣的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通过检测,两人均发现板卡有翻新痕迹,孟小华转告谢忠平没有合格证一事,谢忠平表示只要能入库就行了,李富荣根据板卡情况填上板卡品名、型号、数量和日期或空白不填写内容,之后孟小华将附着假合格证的14块板卡以人民币42000元的价格卖给谢忠平。谢忠平让有资金往来的长沙市威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的陈某1将货款汇给了孟小华。谢忠平收到板卡后,发现板卡所附合格证是手写或空白的,其仍将板卡与合格证一起交由李某1入库,以人民币81900元的价格销售至广州铁路物资公司。广州铁路物资公司将货款汇入威特公司,威特公司收到货款后,以威特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发票给广州铁路物资公司。

2015年5月,谢忠平再次联系孟小华购买23块板卡,孟小华同样通过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刘某2以人民币33900元的价格将23块翻新及旧的防滑器板卡卖给李富荣,李富荣以人民币438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孟小华以人民币61050元的价格卖给谢忠平。谢忠平让有资金往来的威特公司的陈某1将货款汇给了孟小华。购买过程中同样是刘某2将空白的假合格证与板卡一并寄给了孟小华。孟小华收到板卡后,按李富荣要求拿到李富荣的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检测后由于刘某2提供的假合格证数量不够,孟小华、李富荣便复印了刘某2提供的假合格证并予以填写。谢忠平收到板卡后,发现板卡所附合格证是手写的,其仍将板卡与合格证一起交由李某1入库,以人民币112474元的价格销售至广州铁路物资公司。广州铁路物资公司将货款汇入威特公司,威特公司收到货款后,以威特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发票给广州铁路物资公司。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15块板卡和合格证8张。经鉴定,该15块板卡均为以次充好产品,8张合格证均为伪造的合格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惠州铁路公安处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调取

的新时速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情况,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文谦,股东有李文谦、李某2、易某2,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惠州铁路公安处从新时速公司调取的新时速公司2015年总分类账本、汇款单,证明新时速公司2015年的财务收支情况。李文谦等人每月领取工资。2016年2月李文谦、李某2、谢忠平各分得三万元。

3、威特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威特公司申明及与新时速公司的合作协议(协议只有威特公司单方面的盖章和陈某1签名),证明威特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

4、证人李某2证言,其为新时速公司股东之一,占15%股份,股东由三人组成,李文谦,李某2,谢忠平(由亲戚易某2持股),李文谦是法定代表人,谢忠平负责所有业务经营,其只联系铁路内部关系,李文谦作为大股东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5、证人李某3证言,其是新时速公司厨师兼司机,新时速公司的股东由三人组成,李文谦,李某2,谢忠平,谢忠平是总经理。

6、证人周某证言及其对陈某1转给其100228元银行流水进行了签认,其为新时速公司会计。公司由谢忠平负责经营,其对谢忠平负责。其与陈某1的资金往来都是谢忠平让其做的。陈某1于2015年10月间汇给其的100228元,其都已转给易某1、甘磊个人账户及新时速公司的对公账户。其转给陈某1的钱都是从公司账户直接从网上转到其个人账户,然后转给陈某1的个人账户。如果陈某1的钱转到其账户后,其会按谢忠平的安排将钱转到新时速公司的公账或者易某1或甘磊的个人账户。与威特公司合作的事不清楚,更不知道利润结算的事。其与陈某1有资金往来,但不知道具体的用途。

7、证人易某1证言,其为新时速公司文员,新时速公司有谢忠平、甘磊、李某3、周某和其。谢忠平是总经理。2015年1月16日发货登记本上登记的寄给李某114块,是甘磊寄的,2015年6月2日发货登记本上登记的寄给李某123块,是其寄的。其有一个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作为新时速公司广州办事处工作生活的日常支出账户,一般用来交房租、管理费、办公生活用品,代发工资以及支付货款等。

8、证人陈某1证言,其是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广州铁路物资公司的供应商。威特公司与新时速公司有一个关于新时速公司负责采购、销售等具体业务,威特公司为新时速公司付货款,开发票,利润分成的协议,其将协议传真给新时速公司,但新时速公司没有将这份协议签字传真过来。对于新时速,其只知道谢忠平在负责。其只是根据谢忠平的邮件开具税务发票。曾按谢忠平的要求汇过一笔10万和一笔6万给孟小华。不清楚这两笔款买了什么,谢忠平告诉其以后给其补供货明细。其收过广州铁路物资公司的货款含税194374元,其要与谢忠平对账,但谢一直没来。

9、证人李某1证言,其为广州车辆段东莞东料库负责人,其从谢忠平处购买37块板卡,共人民币194394元(2015年6月向谢忠平购买23块防滑器板卡,100938元,8月入库;2015年1月,购买14块,73499.99元,4月24、28日入库)。其向谢忠平要的是新卡。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人吴某2、李某4、李某8具的编号为110216090001的鉴定意见书,证实从东莞东料库和广州铁道车辆厂扣押的38块涉案防滑器板卡是已经进行过维修或废旧的防滑器板卡,为了冒充新品进行销售,更换其中部分零部件并重新喷漆,或者直接重新喷漆,系以次充好的产品。

11、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10号鉴定书,证明2016年3月8日在广州车辆段东莞东料库调取的8张板卡合格证上的印文“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机车车辆研究所质量检验专用章”、“检查员姚某”系假章所盖。鉴定人李某6、张某。

12、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6号鉴定书,证明5张合格证上的字迹系李富荣所写。鉴定人李某6、张某。

13、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7号鉴定书,证明1张合格证上的字迹系刘某2所写。鉴定人李某6、张某。

14、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关于查获的防滑器板卡认定属新时速公司销售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防滑器故障检修记录、防滑器板卡数量、金额推算表、收支存表、进出库台账信息及说明,证明惠州公安处从东莞东料库查获15块板卡和假合格证8张,15块板卡和8张假合格证均系谢忠平出售的。

15、惠州铁路公安处从威特公司调取的增值税发票及清单三份,证明威特公司于2015年3月19及7月13日开具了关于收到广州铁路物资公司货款人民币194374元的增值税发票。证人陈某1予以签认。

16、证人李某1对东莞东料库2011至2016年1月防滑器板卡收支情况表、物资公司的发料单、公安机关扣押的15块板卡和8张产品合格证进行了签认。

17、证人陈某1对被告人谢忠平发给其要求其支付孟小华货款的邮件内容进行了签认。

18、证人易某1对发票交接、建行个人账户短信流水信息进行了签认。

19、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富荣对鉴定意见进行签认的材料。

20、被告人谢忠平对其卖给东莞东料库板卡15块、板卡的合格证8张、对孟小华发货的快递单、与孟小华的对账单、与李某1对账单进行辨认的材料。

21、被告人孟小华对其卖给谢忠平板卡15块、板卡的合格证8张、与谢忠平的对账单、对收到刘某2给其和其寄给谢忠平板卡快递单、其与谢忠平、李富荣之间进行板卡交易明细进行辨认的材料。

22、被告人李富荣对其卖给孟小华板卡15块、板卡的合格证8张、对交易明细,手机信息进行进行辨认的材料。

23、同案人刘某2对其卖给李富荣板卡15块、伪造的板卡合格证8张、寄给孟某的快递单、其与李富荣之间进行板卡交易明细进行辨认的材料。

24、被告人甘磊对谢忠平安排其发给陈某1要求陈某1支付孟小华货款及要求陈某1付款给周某个人账户的邮件内容进行了签认。

25、被告人谢忠平对其安排甘磊发给陈某1要求陈某1支付孟小华货款及要求陈某1付款给周某个人账户的邮件内容进行了签认。

26、诉讼代表人李文谦的陈述,其为新时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有三人,谢忠平是以易某2的名义持股的,是实际股东。其不参与具体经营,由谢忠平负责经营,公司有大事时谢忠平才与其商量。这次板卡的事其不清楚。谢忠平销售伪劣产品系谢忠平的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27、同案人刘某2的供述,2014年底李富荣找到其,称北京纵横公司市场部的板卡太贵,要其通过其他渠道找便宜的板卡,李富荣问其有无合格证,其说没有,并告诉李合格证很难弄。合格证是其伪造的,其告诉李富荣自己做了几张空白合格证上有公司盖章,李富荣让其将做好的合格证跟板卡一起寄给他,他自己填。2015年1月,其放了4、5张合格证在板卡里,用快递寄给孟小华14块,过了7、8天,李富荣打电话说卖给他的板卡是旧的,是维修翻新的,其告诉李不会有质量问题,保证可以正常使用。2015年5月份,李打电话要23块板卡并寄几张空白盖好章的合格证,其找了几张小的老款合格证,并告诉李富荣小的合格证是2009年停止的。李富荣说合格证不够要其再寄一点,其告诉李自己去彩印几张就行。2015年10月,其拿了4张真的合格证,将原有打印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盖掉,让李自己去彩印。10月底,将22块板卡及4张合格证寄给了孟小华。后李又要3块,其找了3块,但没有放合格证在里面。其共卖给李富荣62块板卡(一是售后的旧防滑器板卡,二是其担任仓库管理员时维修后的防滑器入库不需要登记,其将维修后重新喷漆的旧板卡拿走,三是车辆段大检时送检的防滑器板卡,将太旧的换成较新的旧板卡;合格证均是伪造),共得人民币96400元。

19、被告人孟小华在公安机关及法庭上的供述,2015年1月初的一天,谢忠平要其找防滑器板卡,其告诉谢忠平在南京南车轨道公司朋友可以买到,其朋友是修防滑器的,价格比较低。然后其通过李富荣弄到了板卡,李富荣告诉其板卡是没有合格证的,其打电话告诉了谢忠平因为有两种板卡不单独销售而是要与防滑器一起成套销售的,所以放了两张空白合格证在板卡里。谢忠平说只要能入库就行了。购买过程中是刘某2将空白的假合格证与板卡一并寄给了其。其收到板卡后,按李富荣要求拿到李富荣的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检测后由其和李富荣复印、填写假合格证。随后寄给谢忠平。其以人民币103050元卖给谢忠平37块板卡,货款分三次转给其的,都是谢忠平安排威特公司的陈某1打给其的,第一次是2015年2月12日转给其12万元,第二次是2015年4月30日转给其3万元,第三次是2015年6月1日转给其10万元。其从李富荣处购买价是人民币70000元。

29、被告人李富荣在公安机关及法庭上的供述,2014年底其找到刘某2,称北京纵横公司市场部的板卡太贵,要刘某2通过其他渠道找便宜的板卡,其问刘某2有无合格证,刘说没有,并告诉其合格证很难弄,自己做了几张空白合格证上有公司盖章。其告诉孟小华板卡没有合格证,孟小华表示先发来看看。后其让刘某2根据其提供的型号发货,将合格证跟板卡一起寄给孟小华。2015年1月,刘用快递寄给孟小华14块和几张合格证在板卡里,其发现板卡是翻新的,便打电话问刘某2,刘告诉其不会有质量问题,保证可以正常使用。孟小华就给广东买家打电话,其听到孟小华与广东买家谈论合格证的事情,具体内容记不清,孟小华打完电话后告诉其广东买家说只要能入库就行了。于是其填写了部分空白合格证后卖给孟小华。2015年5月份,其又应孟小华要求向刘某2买了23块板卡。购买过程中是刘某2将空白的假合格证与板卡一并寄给了孟小华。孟小华收到板卡后,将板卡拿到其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检测后由孟小华和其复印、填写假合格证,然后由孟小华将板卡寄出。其向刘某2共购买37块板卡,从刘某2处以人民币57700元买的,卖给孟小华是70000元。

30、被告人谢忠平的供述,其是新时速公司的实际持股人之一并且负责公司的运作。2015年1月份,李某1打电话给其说要14块板卡并传真给其所要的型号。其向孟小华购买,孟小华快递给其后,其也拆开包装看了,发现数量是对的,但合格证有手写和空白的。5月份,李某1又打电话给其要23块板卡,跟上次一样,其也是找孟小华购买并转发到东莞东料库李某1收的,2015年共卖了37块板卡给东莞东料库。其从孟小华处买来是人民币103050元,卖给东莞东料库是人民币194374元。其验货是要看合格证的,其把合格证拉出来一部分看一下,合格证上有两个章,一个公章,一个私章,但这些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要么手写的,要么内容空白的,其怀疑这些合格证有问题。上述43块板卡都是通过陈某1走的账。孟小华把板卡快递给其,其告诉陈某1打钱给孟小华购买铁路配件,具体购买什么配件没有告诉他,然后陈某1就分批打款给孟小华,其就会安排甘磊列出具体的购买配件的清单通过QQ邮件发给陈某1,由陈某1开出税务发票。

二、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广州市润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焜公司”)通过黎某1(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向被告单位瑞兴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孟小华两次购买板卡25块。孟小华同样通过被告人李富荣,再由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刘某2以人民币38700元的价格将25块板卡卖给李富荣,李富荣以人民币494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孟小华将该25块防滑器板卡以人民币84080元的价格卖给润焜公司。润焜公司将货款汇入瑞兴公司。瑞兴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润焜公司。购买过程中同样是刘某2将空白的假合格证与板卡一并寄给了孟小华。孟小华收到板卡后,按李富荣要求拿到李富荣的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检测后由孟小华、李富荣复印、填写假合格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伪劣的板卡23块及11张假合格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瑞兴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唐宝平。

2、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广州铁道车辆厂扣押涉案板卡23块和产品合格证11份。

3、广州铁道车辆厂员工徐某、李某7、毕某、马文达证言及广州铁道车辆厂物资公司出具的防滑器板卡供货出入库说明、点收单、领料单,证明广州铁道车辆厂于2015年11月至12月从润焜公司购买过防滑器板卡25块。公安人员扣押的23块板卡是润焜公司供应的。

(1)证人江某1证言及润焜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江某1是润焜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曾要黎某1为广州润焜公司购买防滑器板卡25块,其公司只做过一次板卡业务,即2015年11月至12月从南京瑞兴公司购买了25块后再卖给广州铁道车辆厂,这些货是其亲自送到广州铁路车辆厂的。其是公对公走账的。

(1)证人钟某1证言,其为润焜公司财务人员。润焜公司曾购买板卡25块,其付给瑞兴公司含税价共人民币84080元。

6、证人陈某2证言,2015年5月前在广州科铁铁路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后待业,黎某1要其为润焜公司购买一批板卡,其帮黎某1联系了孟小华购买板卡给润焜公司。2015年11月份至12月底,共购买了25块板卡。

7、证人黎某1证言,其为广州科铁铁路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业务员,其曾要陈某2为润焜公司江某1购买板卡。

8、证人孟某证言,其为瑞兴公司业务员,瑞兴公司是由其叔叔孟小华负责经营,孟小华向润焜公司销售过板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润焜公司。唐宝平于2012年12月底就回家了。

9、惠州铁路公安处从润焜公司调取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汇款明细表、对账单登记表、送货单复印件,证明润焜公司从瑞兴公司两次共购入25块板卡。付给瑞兴公司共计人民币84080元。润焜公司将此25块板卡送至广州铁路车辆厂。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人吴某2、李某4、李某8具的编号为110216090001的鉴定意见书,证实从东莞东料库和广州铁道车辆厂扣押的38块涉案防滑器板卡是已经进行过维修或废旧的防滑器板卡,为了冒充新品进行销售,更换其中部分零部件并重新喷漆,或者直接重新喷漆,系以次充好的产品。

11、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13号鉴定书,证明11张产品合格证上的字迹系李富荣所写。鉴定人李某6、张某。

12、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14号鉴定书,证明11张产品合格证上内容为“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检验专用章”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一致。鉴定人李某6、张某。

13、惠州铁路公安处从孟小华手机中提取孟小华与孟某、李富荣的聊天记录,证实:孟小华于2015年11、12月卖给润焜公司25块板卡。孟小华与李富荣均知道板卡及合格证有问题。

14、证人孟某对其开具给润焜公司的25块板卡增值税发票、收发货快递单进行签认的材料。

15、被告人孟小华对销售给润焜公司的板卡22块、11张手填的合格证照片、对其以人民币84080元卖给润焜公司板卡对账单进行辨认的材料。

16、被告人李富荣对销售给润焜公司的板卡22块、11张手填的合格证照片、以人民币49400元卖给孟小华板卡和支付给刘某2人民币38700元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与孟小华对账的手机信息进行辨认的材料。

17、同案人刘某2对销售给润焜公司的板卡22块、11张手填的合格证(复印件原件是其提供给李富荣)照片、以人民币38700元卖给李富荣板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行了辨认的材料。

18、诉讼代表人唐宝平的陈述,瑞兴公司是孟小华出资以其名义注册的,实际上也是孟小华负责经营,2012年底其就回家了,对公司和孟小华的事情不清楚。

19、同案人刘某2的供述,2015年11月至12月底,其以人民币38700元的价格卖给李富荣25块板卡。购买过程中同样是其将空白的假合格证与板卡一并寄给了孟小华。由孟小华、李富荣他们去复印、填写假合格证。

20、被告人李富荣的供述,2015年11月至12月底,其以人民币49400元的价格卖给孟小华板卡25块。购买过程中同样是刘某2将空白的假合格证与板卡一并寄给了孟小华。孟小华收到板卡后,将板卡拿到其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检测后由孟小华和其复印、填写假合格证,然后由孟小华将板卡寄出。

21、被告人孟小华的供述,瑞兴公司是其出资以唐宝平的名义注册的。2015年11月至12月底,其通过李富荣,再由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板卡。李富荣以人民币49400元的价格卖给其25块板卡,其将该25块防滑器板卡以人民币84080元的价格卖给润焜公司。润焜公司将货款汇入其实际经营的瑞兴公司。瑞兴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润焜公司。购买过程中同样是刘某2将空白的假合格证与板卡一并寄给了其。其收到板卡后,按李富荣要求拿到李富荣的工作室进行简单检测,检测后由其和李富荣复印、填写假合格证。

综上,瑞兴公司销售伪劣防滑器板卡25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4080元,孟小华作为瑞兴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谢忠平销售伪劣板卡37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4374元。被告人孟小华个人销售板卡37块,销售金额103050元,孟小华销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87130元。被告人李富荣销售伪劣板卡62块,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9400元。

三、2015年10月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谢忠平授意被告人甘磊伪造“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印章一枚。被告人甘磊于10月8日通过淘宝网上的商家陈某5(已判刑)花人民币23元刻制了该印章。

2016年2月中旬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谢忠平授意被告人甘磊伪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被告人甘磊于2月18日再次通过淘宝网上的陈某5花人民币28元刻制了该印章。

2015年间,被告人谢忠平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了“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等公司印章三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忠平于2015年1月和6月销售给铁路部门的两套折棚风挡所附合格证和逆变器所附的一张合格证上提取到三枚假印章的印文。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该五枚伪造的印章。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情况说明,“3.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人甘磊到案后,其处通过调查,发现甘磊于2015年10月8日、2016年2月18日先后两次向淘宝网“品质168”支付货款。通过调取相关信息,经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协查,在未取得任何开设印章制作业务资质的陈某5电脑里中发现陈某5QQ号(网名“印章设计”)与甘磊QQ号(网名“新时速中天)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甘磊于2015年10月8日和2016年2月6日分别让陈某5制作“广州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

2、罪犯陈某5的供述,其是淘宝网上“品质印章”店主,其QQ号(网名“印章设计”),其为QQ号(网名“新时速中天)制作了“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枚印章。收取的费用是人民币23元和28元。

3、罪犯陈某5对发货给被告人甘磊快递单回执、制作印章工具和电脑、淘宝网上的网店页面、客户拍下后的界面、与被告人甘磊QQ聊天记录辨认无误的材料。

4、证人刘某1证言,其为甘磊同学,2016年3月11日下午甘磊打电话说有一些东西寄放在其处,甘磊放了一个拉杆箱在其处,后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该箱,箱内有十一枚印章等物。

(1)证人刘某1对被告人甘磊、被告人甘磊存放其家中行李箱内的11枚印章及所盖印文辨认无误的材料。

6、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封存笔录,证明其处从刘某1家中提取被告人甘磊存放于其家的印章11枚、电脑硬盘4个,拉杆行李箱1个、单据一批等物。

7、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出具的声明及其公司负责人谢某1证言,证明其公司未授权谢忠平和新时速公司刻制和使用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

8、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其公司未授权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员工私刻其单位印章。

(1)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提供公章盖印样本,证明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私刻其公司品质部印章。

10、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公司在国内没有设立其他分厂,也未授权或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使用和制作“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印章。

11、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监造项目部出具的说明、关于启用公章、专用章、名章的通知,其单位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制作验收印章和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专用章。

12、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4号鉴定书,证明证人刘某1处查获的“株洲新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鉴定人是李某6、张某。被告人谢忠平、甘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签认。

(1)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8号鉴定书,证明从证人刘某1处查获的“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印章”印章印文与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鉴定人是李某6、张某。被告人谢忠平对该鉴定意见进行签认。

14、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9号鉴定书,证明公安人员于2016年4月13日在广州车辆段汕头料库调取的一张逆变器上的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印章印文与公安人员于2016年3月31日从刘某1处查获的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鉴定人李某6、张某。

被告人谢忠平对该鉴定意见进行签认。

15、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11号鉴定书,证明在刘某1住处起获的,内容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监测专用章”“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的可疑印文与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鉴定人:李某6、张某。被告人谢忠平对该鉴定意见进行签认。

(1)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文)字(2016)12号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折棚风挡产品验收合格证上内容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和“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的可疑印文与在刘某1住处起获的印章所盖印文相一致。被告人谢忠平对该鉴定意见进行签认。

(1)广州车辆段材料科出具的关于购买折棚风挡的情况说明,证明广州车辆段从于2015年春运期间向新时速公司购买过两套折棚风挡。

18、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明其从广州车辆段材料科提取盖有“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印章的折棚风挡产品验收合格证一张;从广州铁路物资公司调取折棚风挡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张、收料单复印件2张、发料单2张;从存放在刘某1处的电脑硬盘中提取生产企业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铁道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一张。

19、证人易某1的证言及对记录本的发货记录进行了签认,其是新时速公司员工,其公司的记录单上记录了2015年6月8日和6月15日各寄“垄运合格证一份”到汕头车辆段材料科。

20、被告人谢忠平对伪造的印章、与吉某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2014年11月29日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进行签认的材料。

21、被告人甘磊对伪造的印章、淘宝网上购买印章的网店、QQ聊天记录、发货记录本中记录铁道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垄运合格证”一份、2014年11月28日销售合同及折棚风挡增值税发票及关于生产企业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铁道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一张是存放在其电脑硬盘中,但不是其制作的辨认材料。

22、证人阳某证言,其为株洲新时代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管,其公司行政章使用必须按公司规定流程报审批,公司没有授权任何经销商,代理商配置印章。

23、证人陈某3证言及对合格证、逆变器入库记录进行了签认,其为广州车辆段汕头料库库管员,汕头料库的垅运牌逆变器均是新时速公司供货,合格证系公安从其料库中提取的。

24、证人谢某2证言及对逆变器入库记录、收料单进行了签认,其为广州车辆段汕头料库采购员,汕头料库的垅运牌逆变器合格证系公安从其料库提取。

25、证人吴某1证言及对逆变器、领料单进行了签认,其为汕头车辆段整备车间综合班工长,民警在汕头运用车间调取一个垅运牌逆变器。

26、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明及签认材料,证明公安人员提供的逆变器一只,经检验,系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但合格证不是其公司开具的。

27、被告人谢忠平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其曾授意甘磊伪造了“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其还伪造了“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等公司印章三枚,这三枚印章怎么去刻的记不清。其在电脑中设计了合格证底板,然后打印出来,由其盖章后于货物一起发出。其给了甘磊一个拉杆箱,让甘磊将账本、电脑硬盘装起来妥善保管。

28、被告人甘磊供述,在谢忠平授意下,其在淘宝网“品质印章”网店私刻“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存在其电脑硬盘中的关于生产企业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铁道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一张不是其制作。谢忠平给其一个拉杆箱,让其将账本、电脑硬盘装起来妥善保管。

此外,就全案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还提供了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3.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及伪造公司印章案破案经过说明,2016年3月8日下午,其处侦查人员在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车辆段东莞东料库(以下简称“东莞东料库”)发现使用的11块列车板卡有明显的翻新痕迹,另发现8张该板卡合格证是手工填写和空白的,疑似伪造。经查,其中10块是2015年1月和6月由原汕头车辆段通过广州铁路物资公司从新时速公司以新件的名义购入的,两批共购入37块板卡,购入价格共人民币194374元。经查,板卡的原产厂家为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该公司从未向新时速公司出售过防滑器板卡。其处于当日立案侦查。后经纵横公司检验,上述11块防滑器板卡属维修翻新件和旧件,8张合格证系伪造。3月17日其处侦查人员在湖南省长沙市抓获新时速公司实际负责人谢忠平,在新时涑公司广州办事处抓获甘磊。经查,上述37块防滑器板卡是谢忠平联系孟小华购买的,2016年3月29日其处侦查人员在南京抓获孟小华。经审查,孟小华供认卖给谢忠平的37块防滑器板卡是其向李富荣购买的。侦查人员于当日在南京抓获李富荣,经审查,李富荣供认卖给孟小华的防滑器板卡是向北京纵横公司的员工刘某2私下买来的。其处侦查人员于2016年4月1日在北京抓获刘某2。其处再次到东莞东料库进行调查,查获新时速公司销售到东莞东料库的15块板卡。在审查孟小华、李富荣、刘某2三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孟小华于2015年下半年还向润焜公司出售过25块同样的板卡,该25块防滑器板卡同样是通过李富荣向刘某2购买来的。孟小华向润焜公司销售防滑器板卡中间人是陈某2。2016年5月5日,其处向陈某2了解到润焜公司向孟小华购买的20多块防滑器板卡后卖给了广州铁道车辆厂。广州铁路公安处前期调取润焜公司销售到铁道车辆厂的25块防滑器板卡中的22块,遂与其处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2016年8月23日,广州铁路公安处将该22块防滑器板卡的相关案卷材料移交其处并案侦查。同年6月3日,其处从广州铁道车辆厂调取了从仓库领出还未使用的1块焜公司销售的防滑器板卡。犯罪嫌疑人甘磊到案后曾交代谢忠平授意其伪造过印章,但印章已被其丢弃。其处通过调查,发现甘磊于2015年10月8日、2016年2月18日先后两次向淘宝“品质168”支付货款。通过调取相关信息,经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协查,在未取得任何开设印章制作业务资质的陈某5电脑里中发现陈某5QQ号(网名“印章设计”)与甘磊QQ号(网名“新时速中天)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甘磊于2015年10月8日和2016年2月6日分别让陈某5制作“广州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侦查人员通过调查,于2016年3月31日在刘某1家中起获甘磊存放的包括“广州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11枚印章及账本、电脑硬盘等物。

2、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2016年3月17日15时许,民警赵某接到刑警支队汪文波电话,告知嫌疑人谢忠平乘坐火车在长沙南站下车出站,并将谢忠平手机号发给赵,让赵与谢忠平联系,赵与谢忠平取得联系,谢称其16时许到达长沙南站,让赵在出站口等,于是赵某安排正在长沙办理该案的民警潘某、方某赶赴长沙南站出站口查堵谢忠平,16时10分许,将谢忠平抓获。

3、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南京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惠州铁路公安处在侦办“3.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嫌疑人谢忠平销售到广州车辆段东莞东材料库的伪劣防滑器板卡来自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孟小华。2016年3月28日,民警陈某7及冯某等人赶赴南京,在与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联系工作的过程中得知他们之前因一起“打盗销”的工作线索找过孟小华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相关情况。为了不惊动孟小华,防止孟小华毁灭、转移证据,两民警请南京铁路公安处以他们支队的名义通知孟小华前来协助调查。南京站派出所遂电话通知孟小华于2016年3月29日到派出所来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3月29日8时许,孟小华到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站派出所,之后,两民警将孟小华抓获。

4、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其队在侦办“3.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嫌疑人谢忠平销售到东莞东材料整备所的伪劣防滑器板卡来自南京南车轨道装备有限公司的李富荣,李富荣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3月29日18时许,民警剪万民、方某到南京南车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李富荣办公室将李富荣传唤至南京站派出所讯问。

5、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3月8日其支队民警在东莞东客车整备所材料库开展调查工作时,发现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向铁路部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嫌疑,其供货经办人为甘磊。2016年3月17日11时许,民警熊某、黄某赶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金羊花园B11701房(即新时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办公地点)内,将嫌疑人甘磊控制并将其传唤至广州东派出所。

6、惠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对未能找回涉案防滑器板卡的说明,其处找回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防滑器板卡15块,另22块未能找回。被告人孟小华销售给广州市润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5块防滑器板卡,后由该公司销售给广州铁道车辆厂,其处找回23块,另2块未能找回。

7、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公司是全国唯一生产铁路车辆防滑器(国产)及配件的厂家。在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间,其公司员工刘某2在公司质检科工作,负责防滑器板卡的检测,不负责销售,期间其公司未通过、也未授权刘某2向外销售过防滑器及防滑器板卡。

8、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谢忠平处扣押honor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交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3张,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1张及胡兴凯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胡兴凯的铁路职工工作证1本。从被告人孟小华处扣押苹果牌、小米牌及酷派牌手机各一部。从被告人李富荣处扣押苹果牌手机一部(序号354972075982399)。扣押被告人甘磊iphone牌手机一部(IMEI01315400611057)、honor牌手机一部(IMEI867602028657323)。扣押涉案板卡38块、涉案合格证21张。

9、被告人谢忠平对被告人孟小华和甘磊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孟小华对被告人谢忠平、李富荣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李富荣对孟小华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甘磊对谢忠平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刘某2对被告人李富荣照片进行辨认的材料。

10、证人李某1对被告人谢忠平照片进行辨认的材料。

11、证人陈某2对被告人孟小华照片进行辨认的材料。

12、证人陈某1对被告人谢忠平照片进行辨认的材料。

13、证人谢某1对被告人谢忠平照片进行辨认的材料。

1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物资供应段出具的证明,证明谢忠平系其单位非在岗人员。谢忠平自2005年7月外出劳务至今,外出劳务前在广铁株洲材料供应段任副段长。

15、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富荣、甘磊的身份情况。

16、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富荣、甘磊对惠州铁路公安处制作的相关录音录像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1)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指控;诉讼代表人李文谦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系谢忠平的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的意见;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辩护人辩称湖南新时速没有签订过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合同,也没有出资购买销售伪劣产品,更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过属下员工购销伪劣产品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是被告人谢忠平个人与威特公司合作进行的,新时速公司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新时速公司涉嫌构成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证人李某3、李某2、李某1的证言及法定代表人李文谦的陈述显示,谢忠平自始至终都是个人与孟小华联系购买板卡及个人将板卡交由铁路入库,并未与新时速的法定代表人李文谦及其他股东商量、决定,谢忠平销售伪劣板卡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的体现。第二,证人陈某1、周某的证言,威特公司开具给广州铁路物资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及威特公司付款与收款的相关书证等证据显示,谢忠平向孟小华购买板卡付款及卖给铁路后收款都是通过与其有资金来往的陈某1及威特公司进行的,不是由新时速公司直接进行,款项汇入威特公司,由威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证据显示威特公司与新时速公司有合作关系,虽然有一份合作协议,但只有威特公司单方面的签字盖章,依据陈某1的证言,是陈某1将签字盖章的协议传真给了新时速公司,但新时速公司没有回应,新时速公司与威特公司的合作关系没有证据证实,谢忠平是代表新时速还是其个人与威特公司的陈某1有资金往来,案件中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第三,陈某1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10万余元到新时速公司会计周某个人账户,再从周的账户汇入易某1、甘磊个人或公司账户,这其中有无此次卖板卡所得利润,有多少利润归于新时速公司,无证可查。且依据陈某1证言,谢忠平销售板卡的这笔交易还没有与谢忠平对账,故谢忠平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代表新时速公司的意志,所得利益是否归于了新时速公司,均证据不足,新时速公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代表人李文谦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系谢忠平的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的意见及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辩护人关于新时速不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2、被告人谢忠平关于其不知道是伪劣的产品,不知道合格证是伪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谢忠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销售本案所涉的板卡,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板卡的合格证系孟小华等三人伪造,谢忠平不知情,谢忠平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忠平在公安机关及法庭上均供认其对手写和空白的合格证有怀疑,被告人孟小华在公安机关均供认其告诉了谢合格证是伪造的,在法庭质证中其回避了这一说法,但孟小华供认其打电话告诉了谢忠平因为有两种板卡不单独销售而是要与防滑器一起成套销售的,所以放了两张空白合格证在板卡里。被告人李富荣在公安机关供认孟小华告诉了广东买家合格证是过期的或假的,在法庭上供认当时孟小华给广东买家打电话时其就在旁边,其听到孟小华与广东买家谈论合格证的事情,具体内容记不清,孟小华打完电话后告诉其广东买家说只要能入库就行了。从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和李富荣的供述分析,谢忠平在向孟小华购买板卡时就知道板卡是没有合格证的,收到板卡见到手写和空白的合格证时,依据其的认知、在铁路部门工作多年及经营铁路配件生意的经验等,其应当知道板卡的合格证是假的,其只是持放任的态度,仍将附着假合格证的产品卖出,其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被告人谢忠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被告人孟小华的辩护人关于孟小华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南京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富荣、孟小华的供述,惠州铁路公安处的公安人员为了不惊动孟小华,防止其毁灭、转移证据,所以请曾经因“打盗销”案件线索找过孟小华的南京铁路公安处以他们的名义通知孟小华前来协助调查,孟小华到南京站派出所并不知道是因为涉及谢忠平一案公安人员找他,其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且公安机关在孟小华供认卖给润焜公司25块伪劣板卡之前已掌握该事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被告人甘磊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忠平伙同甘磊伪造“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品质部”、“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铁道部驻长春车辆验收室产品验收专用章(1)”等公司印章3枚印章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甘磊在公安机关供认在被告谢忠平授意下伪造了“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公司广州车辆分公司质检专用章”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枚印章并交代了详细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其供认伪造了5枚印章,但由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被告人甘磊伪造的印章数为2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1)被告人甘磊的辩护人关于甘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甘磊伪造印章出于谢忠平的授意,但联系淘宝网的商家、告知商家印章印文、购买刻制的印章等事宜都是甘磊完成的,在共同犯罪中,甘磊所起作用和地位与谢忠平相同,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被告单位瑞兴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其公司实际经营人代表单位销售以次充好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40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孟小华作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富荣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以次充好产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谢忠平、甘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孟小华、李富荣在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两人共同将刘某2所卖板卡进行检测,共同复印及填写伪造的合格证,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新时速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瑞兴公司,被告人谢忠平、孟小华、李富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被告人谢忠平、甘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孟小华、李富荣系共同犯罪,应补充认定。被告人孟小华、李富荣、甘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小华和李富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甘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单位瑞兴公司诉讼代表人唐宝平认为该公司是孟小华以其名义注册的,实际上也是孟小华负责经营,对公司和孟小华的事情不清楚的意见;被告人孟小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孟小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甘磊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甘磊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新时速中天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无罪。

二、南京瑞兴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谢忠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

四、被告人孟小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富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甘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1)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谢忠平的honor牌手机1部、甘磊的honor牌手机一部(IMEI867602028657323)、孟小华的苹果牌手机1部、李富荣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序号354972075982399)、均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谢忠平的银行卡4张(交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两张)内的人民币均作为罚金,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孟小华的小米牌及酷派牌手机各一部变价后作为罚金,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甘磊的iphone牌手机一部(IMEI01315400611057),予以发还。扣押的涉案伪劣防滑器板卡38块、伪造的合格证21张、伪造的公司印章5枚,均予以没收、销毁。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惠芳

审判员: 易亚峰

审判员: 全锋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伟杰

杨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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