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阳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赣0732刑初40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11.23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
被告人肖向阳,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大专文化,兴国县东村中心小学教师,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赣073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向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赣07刑终53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7)赣0732刑初88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向阳及其辩护人肖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重新审理期间,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10点多,被告人肖向阳与胞兄肖某1在兴国县东村乡东村村“塘头脑”山场牛形肖某9祖坟扫墓,肖向阳使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蜡烛,通过蜡烛点燃线香,然后在肖某9祖坟前沿弧形状的空地上使用线香点燃鞭炮。扫完墓后,肖向阳、肖某1于当日上午10时53分许离开牛形。10时56分至58分,正在肖某9祖坟坎下扫墓的黄某3、黄某2、黄某1、黄某4发现肖某9祖坟座向右侧起火遂上前扑火,但因天干物燥,火势蔓延迅速而无法扑灭。经现场勘验,该起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牛形肖某9祖坟座向右侧。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致使林地过火面积达4466.35亩(折合297.7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25982.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向阳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肖向阳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肖向阳辩称,森林火灾不是我的行为导致的。我实际放爆竹的时间和位置与办案民警认定的不相符,我放爆竹的时间为10点35分左右,放爆竹的地点在肖某9祖坟座向左上方靠近土地山神的位置;黄某6后人有没有在黄某6祖坟的“旺碑”处进行过点香蜡、烧纸钱、打爆竹等祭祀活动,森林公安机关没有查明;造成本案争议较大的原因是由于办案民警在侦查之初,破案心切,无心忽视了黄某6“旺碑”的存在,仅凭黄某6后人的一张照片,就确认该处为起火点;还有其他嫌疑人至今仍未进入办案民警的视野。不要推定谁的嫌疑大就定谁的罪,希望法庭重证据,轻口供,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我无罪。
辩护人肖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大部分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与疑点难以做合理解释。2、本案火灾于何时、在何地、因何物引发的事实尚未查明,显属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起火点在肖某9祖坟的座向右侧,不能证明肖向阳燃放鞭炮与森林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无法排除森林火灾系他人所致的可能,亦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存在诱供的可能。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发生火灾后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或者是调查报告,本案无任何机构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出具权威的认定。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肖向阳无罪。
经审理查明,肖氏有一祖坟位于兴国县东村乡东村村团溪组“牛形”山场,该肖某9祖坟坐北朝南,北靠山场,正下南方10.9米处是黄某6祖坟,黄某6祖坟“旺碑”位于肖某9祖坟外坟堂圈的边缘下,东北方18.8米处是邓氏祖坟,西北方18.2米处是邓公杨氏坟墓,距肖某9祖坟正南方20米处有一池塘。2017年4月4日肖某9二房(该祖坟共有四房)在东村乡街上李某2家做公堂,肖某4、肖某5,肖某10、肖某3等人被安排去团溪组的“牛形”和“平形”山场的两座祖坟扫墓,他们于上午9点多钟从李某2家出发,首先到“平形”山场的祖坟扫墓,10点多钟到达“牛形”山场的祖坟扫墓,并在肖某9祖坟前沿弧形状的空地上燃放了鞭炮,在他们之前,肖某9三房的人已在“牛形”山场的肖某9祖坟扫墓。
2017年4月4日上午10时左右,黄某2、黄某3、黄某1、黄某4四人一起到达“牛形”肖某9祖坟坎下的黄某6祖坟扫墓,他们清理黄某6祖坟的杂草、水沟和砍掉相关树枝,在肖某4、肖某5等人扫墓离开“牛形”以后,被告人肖向阳与其胞兄肖某1从黄某6祖坟处经过到达“牛形”肖某9祖坟扫墓,被告人肖向阳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蜡烛,通过蜡烛点燃线香,然后在肖某9祖坟前沿弧形状的空地上使用线香点燃燃放鞭炮。扫完墓,10点53分被告人肖向阳打电话给肖某8,问肖某8去“平形”山场祖坟扫墓怎么走,通完电话后,被告人肖向阳与肖某1一同离开“牛形”肖某9祖坟去“平形”山场祖坟扫墓。尔后正在肖某9祖坟下方黄某6祖坟扫墓的黄某3、黄某2、黄某4发现肖某9祖坟坐向右侧起火,遂上前进行扑救,但因天干物燥,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大火迅速蔓延开来,为预防他人说是他们扫墓引发的火灾,黄某1、黄某4还用手机拍照和录制了视频,黄某1拍摄照片的时间是10点58分。后黄某2打电话给村干部肖某2说“牛形”山场发生了火灾,后乡、村干部及时参与扑救,直至4月5日17时许森林火灾才被扑灭。经现场勘验,该起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牛形”肖某9祖坟坐向右侧。经兴国县林业局陈某、易某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致使林地过火面积为4466.35亩,折合297.7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2.59826万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交了下列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兴森公(刑)受字[2017]008号受案登记表、兴森公(刑)立字[2017]008号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4日11∶58∶55时,兴国县森林公安局江背派出所接到兴国县东村乡林业工作站范某电话报警称,东村乡东村村“塘头脑”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该所受理后,兴国县森林公安局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肖向阳出生于1961年1月13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肖向阳扫墓时使用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被扣押在案。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黄某1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黄某1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火灾现场的情况。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黄某3于2017年5月2日对起火点的位置进行了指认,大火是由肖某9祖坟坐向右边向山上和肖某9祖坟的两边蔓延开来。
6.黄某3指认现场的视频光盘,证明黄某3于2017年5月2日指认火灾现场的情况。
7.黄某2的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2张,现场示意图,证明2017年4月12日,黄某2带领侦查人员到现场,指认起火点位置位于肖某9祖坟坐向的右边,大火由该处向山上和肖某9祖坟的两边蔓延开来;经侦查人员现场测量,起火点位于肖某9祖坟坐向右侧的1.6米处;示意图反映黄某6祖坟距离其“旺碑”8米,陂度约60度。
8.黄某2指认现场的视频光盘,证明黄某2指认起火点的经过。
9.提取笔录、提取黄某5手机中保存的火灾现场照片7张,证明2017年4月17日,侦查人员从黄某5手机中提取由黄某4发给黄某5的照片7张,反映森林火灾现场的情况。
10.提取笔录、手机相片翻查笔录、从黄某4手机中提取的火灾现场照片9张、视频1份,证明照片拍摄时间分别为2017年4月4日10∶58∶11时、11∶01∶09时、11∶01∶24时、11∶01∶54时、11∶02∶07时、11∶02∶15时、11∶03∶45时、11∶04∶49时、11∶26∶42时,视频拍摄时间为11∶03∶52时,反映森林火灾现场情况,黄某4在第一张照片中指认其最先看到的起火位置位于肖某9祖坟坐向右侧。
11.证人肖某2(东村村委会会计)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上午11时4分我接到黄某2的电话,向我报告说河背起了火,我问他具体位置,他告诉我是“塘基坎”对面,接到电话后我就马上打电话向村里钟书记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扑救。
12.证人黄某1(赣州汇浦饲料厂业务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上午,我和黄某2、黄某3及小名叫‘勇古子’的四个人一起到‘牛角窝’我姓黄的祖坟前扫墓。到了之后,黄某2负责挂纸、点香烛,另外我们三个人负责割草和砍树枝。扫墓快结束的时候,我正好在祖坟下面砍树枝,他们三个在上面就说我们祖坟上面的那座祖坟坎上着火了。他们就说拿到树枝来打火,一下子他们三个人就下来了,说没有用,火打不灭,当时风很大。后来我们四个人准备走,当时我们走的时候想到了怕人家说我们扫墓引发的,因为离起火的地方较近,所以我和‘勇古子’两人还用手机拍了照片,拍好照片后黄某2就打电话报警。报完警我们四个人就在河里的沙滩上等救火的人,救火的人来了去山上打火我们就走了。
我当时在祖坟下面靠近池塘附近砍树枝,没注意看是否有人从我们黄某6祖坟附近经过。但是我听到我们祖坟上面的地方有人说话的声音,最少有两班人说话的声音,最后一班人距离前一班人离开的时间大概有半个小时。我听见有两次燃放鞭炮的声音,是从我们祖坟上面传来的鞭炮声。在最后一班人离开后就没有看见其他人和听见其他人说话的声音。我们祖坟上面的鞭炮声过了大概十分钟,就听见同我一道挂纸的其他三个人说我们祖坟上方着火了。我拍摄了六张照片,拍摄照片的时间是10点58分。
我是第一次到牛形黄某6祖坟祭扫,我没有到“旺碑”,具体如何祭扫我没有看见。但根据我们的乡俗一般是在“旺碑”处放置一张红纸,不会在“旺碑”处点香烛和燃放鞭炮,只会在地门堂前燃放一次鞭炮。
1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上午,我和黄某3、黄某1、黄某4四个人一起到牛形我的祖坟前扫墓,我们大概是在10点钟左右到的,我们到了在那里割草大概有半个小时的时候,发现有两个人(一个叫肖向阳,另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从我的祖坟正中间上,我还和他说这里是没有路上哦,他就跟我说,这里没路我都要上一下,他们两个人从我身边上去,我就没注意了。后来我又继续在那割草、挂纸,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祖坟上面的那座坟墓边就着火了。我和黄某3、黄某4三个人就去打火,打了一会打不灭我们就下来了,打火时也没看见其他人。打火下来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村干部肖某2,说这上面这风水着火了。打完电话后我们就在河边等,这个时候有两个人从山上下来,但是我不认识他们,再后来我们就过河了,在河对面等,看到打火的人员过去之后,我们就走了。
14.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我同本房的黄某1、黄某2两兄弟及侄子黄某4共四人开始从东村街上出发,10时左右到达东村村团溪组“塘头脑”我家祖坟的地方。我们四人在祖墓前先清理了墓地旁的茅草,差不多清理二十分钟,这个时候,肖向阳和一个更年长的男子一起从我家挂纸的墓地右边旁经过,当时肖向阳带着袋子去扫墓,他看见我就对我说:“你这么有心,也在挂纸啊”,肖向阳跟我打完招呼就向山上走去了。我们继续清理墓地旁边的茅草,清理茅草差不多用了半小时,然后我们四人在墓地前点了香烛、挂纸钱等。挂完纸后我们四人准备回家,发现离我们十来米的山上起火了(就是肖向阳往山上走去的那个方向),我们四人看见山上起火了就拿着锄头、镰刀往山上走去,到了起火的地点,我们就用镰刀砍下旁边的树枝,用树枝使劲拍打火苗,拍打了十来分钟后,因为风大,天气干燥,火势越来越大,我们无法控制扑灭不了,火势会威胁人身安全,我们就从山上撤下来了,来到了我们墓地前的池塘边上,这个时候差不多十一点,我们看火势越来越大,我们控制不了,黄某2就拨打报警电话,说我们这边山上起火了,等了一会,我们就回家去了。
起火的具体位置是在离我家祖墓十来米的山上,那里有一座肖某9祖墓。我在祖墓挂纸时,我听见肖某9祖墓前有人在挂纸,等他们走后,过了五、六分钟,肖向阳和一个比他年长的男子从我家祖墓旁右边上去到肖某9祖坟挂纸后,我听见在肖某9祖墓有人在打爆竹的声音。
肖向阳从我家祖墓地经过时,至发现山上着火了,这个时间相隔有三十分钟左右。起火的具体时间大概是上午十点三十分。
那天我们在祖坟的地门堂前点香烛、燃放鞭炮、烧纸钱,准备离开时,发现离我们十来米的山上起火了。我们要在“旺碑”处祭扫,先将“旺碑”周围的草木清理干净,然后在“旺碑”上放置一张红纸,不会在“旺碑”处插香烛和燃放鞭炮。我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
15.证人黄某4(广东省韶关市实验中学教师)的证言,2017年4月4日上午9点多,我同亲伯父黄某2以及另外两个伯父(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四个人一道前往东村乡东村村牛形黄某6祖坟扫墓,我们9点半左右到达了牛形黄某6祖坟,当我们到了那里没一会,有一批五、六个人就到了我们黄某6祖坟上面的一处坟墓扫墓。到了黄某6祖坟后,我们就开始清理祖坟四周的杂草,我在祖坟的地背脑上割草,黄某2先割了草,然后再找我们祖坟的旺碑,找到旺碑后就挂了一张纸在旺碑上,然后他就拿锄头在祖坟四周清理水沟,我另外一个伯父在祖坟前池塘边砍树,还有一个伯父在地门堂前割草。当我在地背脑上割草,割了有三分之二多的时候,肖向阳和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到我们祖坟前,当时黄某2还跟他俩说这里没路上,我跟他俩也说了没路上上面,最后他俩从我们黄某6祖坟地背脑上经过旺碑爬上去的。我看见他们提了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子,但袋子里装的是什么我就不清楚了,不过我知道他们是去扫墓的。他们上去以后,我继续在地背脑上割草,割完草后,我拿锄头在清理水沟。黄某2听见上面有噼里啪啦烧东西的声音,就说了一句是不是上面着火,然后他就先上去了,我也紧跟了上去。到了上面,我就看见一处坟墓坐向的右侧一米多远的地方着火了,当时我伯父黄某2拿了一枝树枝在扑火,我拿锄头在扑火,我们俩扑打了约两分钟的时间,发现扑不灭,我的双手汗毛都烧掉了,我就拿手机对起火现场拍摄了照片和视频。后来我们就撤下来了,到河边沙滩上,我伯父黄某2就打电话报警了,等到乡政府半专业扑火队的人来了我们才回去。
肖向阳他们俩经过我们祖坟时到我们发现着火了这段时间大概十多分钟。我们上去后我看见就在我们黄某6祖坟上方祖坟坐向右侧起火的,当时过火面积约一平方米,但当时风很大,火势蔓延的很快,我们控制不了,大火朝山上面烧,越烧越大,发现无法扑灭后,我们就撤下来了。我在扫墓过程中就看见了两批人到我们祖坟上方的坟墓处扫墓,第一批是我们刚到的时候来的,第二批就是肖向阳他们两个人。这两批人到的时间相差有半个小时。我们黄某6祖坟距离上面的坟墓大概有六、七米远,坡度约六十度。
16.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明我儿子黄某4在2017年4月4日清明节上午扫墓回来后对我说,他和黄某3、黄某2、黄某1四人在扫墓时,发现上面噼里啪啦烧着了,他们到打火,他的汗毛都烧掉了。我当时因在做生意,没有特别理会我儿子所讲的,也没有过多地去问。在当天吃过中饭后,我儿子黄某4因急着去赶火车,我们没有聊什么,他就搭班车下县乘火车去广东了。在第二天,由于森林公安民警找我胞兄黄某2了解情况,好晚都没回来,我嫂嫂打电话告诉我后,我才打电话问我儿子黄某4,到这时,我才知道是我们黄某6祖坟上面的肖某9祖坟那里烧着的。当时,我儿子黄某4对我说,他还拍了视频、照片,可以撇清关系,然后,我儿子黄某4还通过微信,把他拍的视频1份和照片7张发给我,我也把视频和照片保存在我的手机上,我可以提供给你们森林公安机关。
17.证人肖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大概上午10时,我与肖某5、肖某13总共六个人到东村河背那边挂祖坟,河背那边有两座墓地,每座墓地那里都拔了草、点了香蜡、烧了草纸、打了爆竹,挂完纸回家的时候大概是十一时左右。因为我年龄比较小,我就是跟着大人走,挂纸的时候我也就是看大人怎么做。在我们挂纸墓地的下方还有一处墓地,好像下面墓地有人在那里挂纸,具体的人我没有看到,但下面有人说话的声音。
18.证人肖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早晨我吃过早饭,从家里出发到东村圩上李某2家里集合一同去挂祖坟,大概9时左右我就到了李某2家里,因为我祖坟分了四房,其中我们是二房的人就在李某2家里集合待分工一同挂祖。当我到达李某2家里后,肖某6(主事人)就已经分好了组,一共分了四组,其中我、肖某10、肖某11的儿子、肖某5、肖某12的儿子、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一共七人分在同一组,该组由肖某10和肖某5负责带队扫墓。我这组主要负责挂两座祖坟,这两座祖坟同一条路去,分别在东村村河背组的平形山场和牛形山场。我们七个人于9点多钟出发,我还提了一个袋子里装有挂纸的蜡烛、线香、草纸、红纸、鞭炮等,肖某10带路,我们就跟着他一起走,肖某10就先带我们去了一座更远的祖坟挂纸。那个更远的墓在平形山场,大概10点多钟我们就挂完了平形山场这座祖坟。尔后就来到牛形山场祖坟挂纸,肖某10负责分工,他没干活,然后那个我不认识更年轻的人就拿了镰刀砍了几棵挡墓地风水的小树。因为前面有其他房来挂了纸,所以基本不用清除什么杂物。那个我不认识的年龄更大一点的就负责挂纸、点蜡烛和烧草纸,我就负责点线香,其他四个人就基本上没有做什么事情。那个我不认识的年龄更大一点的人先是挂了中间的一张红纸,然后挂了两张两边带血的草纸,然后他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草纸开始烧起纸来,烧完纸后还用我们带的酒洒了一下,最后,那个更年轻的人就开始把鞭炮放在地墓堂上面的边沿上点燃鞭炮,此时我另外六个人就站在了墓地旁边,鞭炮是小号的,持续时间就10秒左右。挂完纸后,我们七个人就原路返回家里,大概在10时50分至11时左右我们就到了李某2家里。因为我们做公堂,中午饭在李某2家里吃。挂完第二座祖坟的时间大概是10时30分左右,在牛形回来圩上的路途就用了包括过河的时间在20分钟。10时50分钟左右,我们这七个人挂完纸刚在李某2家里坐下来不到十分钟时间,那个肖某6就告诉我牛形山场冒烟是不是烧着岭来了,然后我们看到牛形山场火势越来越大了。
我们在挂牛形山场那座祖坟时,除了我们七个人,还有四个姓黄的也在离我们祖坟往下20米左右的地方挂纸。
在牛形祖坟扫墓时是谁放的鞭炮,时间过了那么久,我记不得了。按我们的乡俗,一般是在旺碑处放张血钱纸,不会在旺碑处燃放鞭炮。
19.证人肖某5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上午9点多钟,我和肖某13、肖某3、肖某4、肖积有的孙子、肖某14一共六人骑了三辆摩托车从东村圩上出发,我们先到平形肖某9祖坟挂纸,后再到牛形肖某9祖坟挂纸,在牛形肖某9祖坟上我们挂的是红纸。在牛形挂完纸后我们走了一段横排再过河返回东村圩上,我们返回时,我还看到在我们祖坟下面大概有三个人在牛形黄某6祖坟挂纸。我们返回到东村圩上大概是10点多钟。
在我们挂完纸从牛形返回的时候,我过了河在沙滩边穿鞋,看见有两个男人到了牛形肖某9祖坟前,那时黄姓人也还在那里。在我们去牛形肖某9祖坟挂纸前,有第三房的人先到挂纸,是他们清理祖坟四周的杂草和树枝。
20.证人肖某6(东村乡敬老院会计)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那天,我们东村肖氏二房去挂祖坟,在李某2家集中后经过协商,肖某15、肖某4、肖某10、肖某5,还有一些年龄更小一点的人就去团溪组的‘牛形’和‘平形’山场的两座祖坟挂纸。我和肖某16、肖某1肖某18、肖某19就到团溪组的下肖屋山场给那里的三座祖坟挂纸。他们走的时候大概是9点钟,回来的时间大概是10点多钟不到11点。我听肖向阳说他们两兄弟因为从县城赶回来没有赶上挂纸队伍,他们两人只好后面自己去挂的祖墓。大概11时10分,我在东村街上听肖某2说,东村乡东村村团溪组的牛形山场发生了森林火灾。
21.证人肖某7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9时30分许,肖向阳在东村乡圩上我经营的福娃母婴房购买了价值共计15元的线香、蜡烛、草纸和两封爆竹,我印象中是拿我店里红色塑料袋装的这些物品。
22.证人肖某8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10时53分接到肖向阳的电话,肖向阳问我去平形怎么走,我告诉他从牛形沿岽往上走。接电话时我在兴莲乡挂纸。
23.证人肖某1(肖向阳胞兄)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上午9点左右,我开车接到我弟弟肖向阳一起回东村乡东村村挂纸。在东村圩上吃过早点坐了一会儿,就同肖向阳一起出发前往东村乡东村村团溪坝牛形祖坟处挂纸。我将车开到东村村团溪坝农户家门口,由于要过河没有桥,我和肖向阳两人就下车步行过河,经过沙坝、河埂,过了一座独木桥然后上山。走到了牛形就看见有大概四个黄姓人在他们黄某6祖坟处挂纸,其中有一个人在他们祖坟的地背脑上用锄头铲草皮,已经铲到了他们祖坟的旺碑处。然后我和肖向阳两人就从黄某6祖坟的旺碑处爬上去,黄某6祖坟的旺碑顶垂直高度距离我们肖某9祖坟的外坟堂圈50公分左右。到了我们肖某9祖坟,我看见我们祖坟的地门堂处有线香和蜡烛还在燃烧,有一些草纸灰,在地面上有燃放过的鞭炮外包装纸和破碎的鞭炮花。然后我在祖坟四周看了看,在我们祖坟坐向的左上方有一处坟墓,右上方是邓峰金家的风水。在牛形呆了一段时间,我就同肖向阳前往平形的祖坟处。我们先进坑,在过横排上岽途中,我就听见上面山梁上有不止一个男性对话或者吆喝的声音,此处路程距我们牛形祖坟约800米。在出发的路上我还问过肖向阳到平形要多久,肖向阳告诉我来回可能最少要一个小时。我们从平形挂完纸在返回途中没走多远我们还在山梁上,肖向阳就跟我说右边的对面窝壁半壁以上着火了,火势很大。在我们走到牛形窝口与河坝交界处就停下来看山上的火势,我看见山门(没到牛形)一棵大荷树下着火,从岭上蔓延下来的,火路大概三、四米宽,从我们下来的路上还没过火,只听见恐怖的着火声。当时我还看了一下牛形我们肖某9祖坟上方二十米左右还没有明火,只看见二十米外冒烟,在我们祖坟坐向左侧到山门大荷树约八十米也还未过火,在我们祖坟坐向右侧也还未过火。我还和肖向阳分析了一下起火点,我们认为不是牛形附近先烧起来的,后来我们就过河返回家了,过了河到了团溪组我们碰见了救火队员和东村村干部,最后我们返回到了东村圩上吃中午饭。
在牛形扫墓期间,我也没有注意肖向阳是否点香烛、燃放鞭炮,我不会抽烟,我没注意肖向阳是否抽过烟。我们去平形扫墓时,那四个黄姓人还在牛形。
24.证人钟某(东村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我是2017年4月4日11时4分接到我们村干部肖某2的电话,他告诉我说团溪坝牛形山场上着火了。接到电话后我就立刻赶往现场,同时用电话向东村乡党委政府报告。当我赶到团溪坝的时候,就看到河对面牛形着火,与此同时,乡政府半专业扑火队的人员也赶到了现场,我就立马过河去救火。
我到达牛形时,火已经沿着山埂烧上山去了,我目测的过火面积约十亩了。此次森林火灾到4月5日17时左右才被扑灭。我在牛形山场承包种植的湿地松被烧毁了,过火面积约500亩左右。
2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钟某提交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书》,证明坐落在东村村团溪组的900亩林地由杨辉臻和钟某租赁经营种植湿地松。
26.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11时许,我从圩上回家的途中碰见了黄某2一行四人,黄某2告诉我团溪坝河背岭上着火了,当时他们四个人在那里扫墓。后来我就看见河背岭上冒烟。我在“大禾坑”山场面积17亩的油茶岭已全部过火。
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邓某提供的兴国县林证字(2007)第1204100029《林权证》,证明邓某为东村村团溪组“大禾坑”17.4亩防护林的所有权权利人。
2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东村村发生的火灾已经蔓延到了我们小洞村山场上了,我们小洞村过火山场大部分都是寨子组和布口组村民的,我家在“蛇坑子”面积有十几亩的山场过火了。森林火灾于4月5日下午5时左右被扑灭。
2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村委会的通知,要我们到“地子坑”,那里有我们老屋,因为东村村森林火灾已经蔓延过来了,防止大火将“地子坑”那里的老屋烧了。我们小洞村过火山场大部分都是寨子组和布口组村民的,我家在“地子坑”面积有十亩的山场过火了。过火山场有杉树、松树、木梓树。
3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4日,兴国县森林公安局江背派出所民警谢某、徐某于森林火灾发生当日下午,在东村乡林业工作站范小兵、东村村护林员肖某20的见证下,勘验现场所见:现场位于兴国县东村乡东村村团溪组河边,在牛形坐北朝南的坡面有四穴坟墓,分别为最下方墓碑上写有黄公的黄某6坟墓,半山腰墓碑上无字坟墓以及最上方的两穴邓氏坟墓,在黄某6坟墓下方有一池塘,池塘紧靠河堤,四穴坟墓均有人祭扫,其中黄某6坟墓、半中腰无字的坟墓祭扫痕迹新鲜,最上方两座邓氏坟墓祭扫痕迹较早,不是当天祭扫。黄某6坟墓及无字坟墓均可见燃烧过的香烛、燃放完的鞭炮碎纸。黄某6坟墓四周无过火痕迹,无字坟墓四周植被均有过火痕迹,且该坟墓坐向右侧过火严重,在该坟墓地门堂前的空地上遗留有燃放完的鞭炮碎纸。根据现场植被的火烧痕迹,可以确定起火点位于牛形山腰无字坟墓座向右侧的位置,火烧上无字坟墓地背脑上再向四周蔓延。
2017年4月6日上午,兴国县森林公安局江背派出所民警谢某、徐某在肖向阳的带领下,在东村村村干部陈松华的见证下,勘验现场所见:现场位于兴国县东村乡东村村团溪组牛形,该肖某9祖坟坐北朝南,北靠山场,正下南方10.9米处是黄某6祖坟,东北方18.8米处是邓氏祖坟,西北方18.2米处是邓公杨氏坟墓。距肖某9祖坟正南方20米处有一池塘。在肖某9祖坟的地门堂前插有未燃烧完的蜡烛2对,遗留有线香棍7组,地门堂前遗留有未烧完的草纸片,地门堂前的空地上遗留有燃放过鞭炮的红色碎纸屑。在肖某9祖坟的左侧土地山神处插有燃烧剩下的蜡烛棍1对、线香2组。在该祖坟地门堂前的杂草有被火烧的痕迹,该祖坟四周的植被已全部过火。
31.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4月11日,经兴国县林业局陈某(工程师)、易某(助理工程师)鉴定,兴国县东村乡东村村“塘头脑”山场森林火灾的有林地过火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为(1)过火面积:4466.35亩,折合297.75公顷。(2)直接经济损失:过火树种为马尾松、杉树、杂树,过火林木立木蓄积为4912.98m3。按立木蓄积160元/m3、造林费用300元/亩计算,该森林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2.59826万元。
32.刑事摄影照片,证明被告人肖向阳指认其扫墓当时所穿的白衬衣被其燃放的鞭炮炸出一个小洞。
33.兴国县森林公安局江背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肖向阳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兴国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4月4日立案侦查,群众反映是兴国县东村乡东村村牛形附近最先起火,对在案发前后到过牛形附近坟墓扫墓的人进行摸排,查实肖向阳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立即传唤肖向阳。肖向阳到案接受讯问时,承认其于2017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到东村乡东村村牛形肖某9祖坟扫墓,且在扫墓时点燃了香烛和燃放了鞭炮,并于10时53分离开现场,但是肖向阳拒不承认森林火灾是其扫墓时不慎引发。
34.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一张,证明谢某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另一现场勘验人员徐某没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5.被告人肖向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4月4日,我坐我哥哥肖某1的汽车从县城出发,10点多钟到达东村乡圩上,在肖某7店里买了线香、蜡烛、爆竹和草纸,全部都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里,一共花了16元。我们就开车到团溪组河背路边农户门口后,就走路过河到了牛形,由于我好多年没去过,误将黄某6祖坟当做是我们肖某9祖坟了,等走到黄某6祖坟前看见墓碑上写了“黄公”两个字,我才发现走错了。当时黄某3、黄某2以及另外两个我不知道姓名的共四个人在那里挂纸,当时他们还跟我说了我们肖某9祖坟在上面。后来我就从黄某6祖坟的旺碑上爬到我们祖坟那里。我们肖某9祖坟距离黄某6祖坟约五、六米。当时姓黄的那些人在割他们祖坟附近的草,我们还相互打了招呼。我和肖某1到了我们祖坟那里,看见祖坟四周的草和会遮挡祖坟的树枝都被比我们先到挂纸的人清理完了,并且祖坟中间挂了红纸和草纸,两侧挂了草纸,当时先前来挂纸的人点燃的线香、蜡烛还在燃烧,祖坟前能看见先前来挂纸的人燃放过的爆竹纸屑。在我们挂纸的时候,是我点燃的线香、蜡烛。当时,我自己在地门堂前点燃一对蜡烛并且插在地门堂前,然后点燃线香,再烧草纸,最后在地门堂前和土地山神处各插了一组线香,我还把我点燃的线香分了一组给我哥哥肖某1,他就插了一组线香在地门堂前,然后我哥哥在祖坟前作揖,我就在我哥哥身后祖坟前沿弧形状的空地上燃放鞭炮。燃放完鞭炮我就站在祖坟旁边,我打了电话给肖某8,问他怎么去平形祖坟那里。打完电话后,我同我哥哥就前往平形祖坟那里,在我们离开牛形祖坟前,我没有发现祖坟四周有异样。在我们前往平形的路上,距离牛形祖坟二、三百米的样子,我听见了至少有四个人聊天的声音,但是我没看见人,我感觉他们是从山上往下走,在我们前往平形的路上没有看见其他人了。到了平形祖坟那里,发现该祖坟也有其他人先来挂纸。因为我就带了一对蜡烛在牛形祖坟那里用掉了,所以在平形祖坟那里我就点了线香,烧了草纸和燃放了鞭炮,在平形祖坟那里,我们大概待了5分钟时间,等我们在平形挂完纸,就看见牛形旁边下一个坑冒烟着火了,当时我看见的火势是从山顶往下烧。发现着火后,我就跟我哥哥说快点走,不要烧到了自己。随后我们就跑到了河边的沙滩上。到了沙滩上我们还停下来看了一下火势,那时山上的火已经很大了,还看见有人在打火。我们站了没多久就走了,因为12点钟开饭,我们就赶回东村乡街上吃饭了。
我打电话给肖某8的时间,手机通话记录上显示的是10点53分。我和我哥哥离开牛形祖坟前往平形祖坟时,黄姓人还在他们祖坟处挂纸。我没有在牛形祖坟挂纸的地方抽烟。我在牛形祖坟处挂纸使用的是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在我挂纸的时候,我是点燃了香烛、燃放了爆竹,但是对此次森林火灾是由我引发的我持有很大疑问。我在牛形祖坟燃放的鞭炮距离其他人看见的最先起火的地方大概有六、七米的距离,我不相信我燃放的鞭炮能射出这么远的距离,并且我认为鞭炮射出六、七米远的残余物不能引起燃烧。
2017年4月4日上午,我坐我哥哥肖某1的车从县城到东村,我同我哥哥肖某1一道前往牛形肖某9祖坟处扫墓。到达牛形的时候我们一开始误把黄某6祖坟当成了肖某9祖坟,等我看见墓碑上写有“黄公”两字才发现我走错了,然后我们经过黄某6祖坟的旺碑处爬上去了。到了肖某9祖坟,我先用打火机点燃蜡烛插在地门堂前,拿了九根线香用插在地门堂前的蜡烛引燃,我分了三根线香给我哥哥肖某1,肖某1就在祖坟前作揖,我就往土地山神处插了三根线香。然后我将我买的鞭炮放在肖某1身后祖坟正中靠近弧形边,肖某1祭拜完后就站在了坟墓坐向的左边靠近土地山神处,我再用我手中的线香点燃放在地上的鞭炮。当时我站在坟圈外约2尺的地方等鞭炮燃放完,看见鞭炮不规则的向四周飞溅,我身上的白色衬衣也被鞭炮射到一个小洞,等鞭炮全部燃放完,我再把手中的三根线香插在地门堂前。我们离开时我点燃的线香和蜡烛还在燃烧,我没有发现肖某9祖坟四周有异样。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本案执行勘查的侦查员徐某没有取得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勘验现场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本案邀请东村乡林业工作站范小兵与东村乡东村村护林员肖某20作为见证人,该两人与案件侦办单位兴国县森林公安局有关联,不宜作为本案勘验现场的见证人。因此,本案的现场勘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鉴定机构兴国县林业局和鉴定人员陈某、易某均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森林火灾是由被告人肖向阳燃放鞭炮引发的。2017年4月4日有多批次人员到“牛形”山场扫墓,不能排除森林火灾是他人引发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向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胜海
人民陪审员: 钟淳元
人民陪审员: 朱良华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