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贾子重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冀04刑终411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8.28 |
案由 | : | 刑事 |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邱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邱县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05年7月至今在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20日任邱县古城营国土资源所所长,2017年4月19日至今任邱县城区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贾子重,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邱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河北省邱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宁、贾子重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冀0430刑初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王宁任邱县国土资源局古城营国土资源所所长。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宁对邱县张漳逯村民张某1在本村西违法占地建厂行为进行执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张某1为将厂房建起来,委托被告人贾子重找王宁协调此事,王宁同意收取7万元罚款后让张某1继续建设。2016年7月2日贾子重未将罚款交到国土部门指定账户,而是按照王宁的要求,将7万元人民币通过网银转账转入王宁个人农业银行账户。王宁陆续将此笔款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王宁于2017年5月8日将七万元退回到邱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宁供述,其2005年7月至今在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其中2009年12月至2015年3月在邱县南辛店国土资源所任所长;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20日在邱县古城营国土资源所任所长;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在邱县国土执法监察局工作;2017年4月19日至今任邱县城区国土资源所所长。担任国土资源所所长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所辖区域内违法用地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对违法用地情形一经发现一般都是先口头制止,后书面制止,责令其停止违法用地行为;然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让其限期拆除违法用地,并处罚款。其不能直接收取被处罚对象交来的罚款。按规定由国土所人员到国土局财务部门开具罚款单据,然后交由被罚对象去银行交罚款,然后将回执存入执法卷。
2016年6月份张某1在张漳逯村西一般耕地上违法占地建厂房,当时张某1刚打好地基,被其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张某1通过贾子重找到其,让其照顾把厂房建起来,不拆除违法建筑。他的违法占地经测量是3500平方米,按一般耕地每平方米二十元罚款标准,张某1应交七万元。后来贾子重(其表弟媳妇的哥哥)跟其联系,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给其农行卡转了七万元。当时张某1把钱给了贾子重,具体给了多少钱其不清楚,贾子重到单位二楼办公室找到其,贾子重跟其协商凑个七万元整数,其实张某1的违法占地处罚款通过单位测绘为七万多,但是因为其与贾子重为熟人,其为了用钱方便,就给了贾子重其个人农行卡号,让贾子重转来七万元。
贾子重给其卡上转的七万元是邱县古城营乡张漳逯村民张某1违法占地处罚款。
其把这7万元中的5万元借给了白某(邱城西街村人),有2万元现金其从银行支取后借给了在邯郸市浦发银行工作的马某(西孟村人)。后来白某把这5万元还了,马某还没有还给。
2、被告人贾子重供述,2016年4月份的时候,其一个亲戚张某1说自己想在张漳逯圈一片地方投资建厂,由于常年在河南南阳做自行车配件生意,在家不熟悉,就希望通过其给古城营土管所打个招呼,疏通一下关系。其先是到古城营乡土管所找到王宁。王宁说现在违法占地查的特别严,等段时间再说。其当时找到王宁说张某1希望通过交纳罚款的方式达到将厂房建设起来的目的,王宁告诉其在形势不紧的情况下,可以让张某1将厂房建起来,但在建设起来后,如果被卫星给拍住了,县里边让拆厂房,也没有办法。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其给王宁再次打电话说张某1已经花了六七万元将厂房的地基做好了,看啥时间能够让建房。王宁让其和张某1一块到古城营土管所去一趟,在王宁的办公室,其和王宁、张某1一起谈的违建这个事。王宁提出需按照国家标准交七八万元的违建罚款,其说交七万元吧,张某1表示同意,王宁也没有意见。张某1分两笔将七万元转给其后,过了两天其就给王宁打电话,告诉他说张某1已经将钱给其了,让他给其一个账号,其转给他,也别让其再跑腿了。王宁就发给其一个账号,当天其通过网银转到了王宁提供的账号上。在张某1交纳罚款后不久,大概在2016年8、9月份王宁就调到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局机关里工作。
“邱县农业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在该表上显示2016年7月2日贾子重622xxx316账户转给王宁62×××62账户七万元”就是这笔七万元转款,这是张某1托其转给当时的古城营土管所长王宁农行卡上的钱。
3、证人张某1证言,贾子重是其本家的外甥,其长期在河南南阳批发自行车、电动车配件生意,这两年其想建设一家自行车配件厂,但没有合适的厂址。其就想把自己的六亩多耕地也圈占起来,建设成厂房。听说现在土管所管的比较严,需要有人跟古城营土管所领导事先沟通好,才可能建设起来厂房。但其长期不在家,跟土管所的人都不认识,所以就跟贾子重说,看是否能够帮助沟通一下。贾子重答应帮其协调与古城营土管所的关系后,其就开始雇人拉土垫地基,在其拉土过程中,古城营土管所三四个工作人员开辆面包车到其的施工现场,让其停止建设,沟通好再建。在土管所的人走后,其接着将地基垫好,并且安排人将厂房的立柱墩打好了,在打立柱墩期间,古城营土管所的人再次制止,其就给贾子重打电话,让他找一下土管所的所长。在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为了继续建设厂房,就和贾子重到古城营土管所协商交纳违建罚金,当时土管所的人说得交纳8万元,其希望少交一点。过了大约一个星期后,王宁给其打电话,说同意让其交纳7万元。2016年7月2日其让贾子重给王宁交纳七万元违建罚款,贾子重就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给了王宁七万元。贾子重后来给一张转款凭证,告诉其已经将七万元违建款交了。
4、证人白某证言,其和王宁两个人在县城住的比较近,经常在一块玩,所以比较熟。其从王宁手中借过5万元。在2016年9月份,因为手中急需用钱进料,其就打电话给王宁,说其做生意,手中急需用钱进料。过了几天王宁说钱不多,手中就凑了这5万元,其就给王宁发了其的农行卡账号,王宁通过网银给其转了5万元。到2016年12月底其通过网银就把这5万元还给他了。因为其是朋友,用的时间不长,没付利息。王宁没有给其说过钱的来源。
农业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表一张,显示:2016年9月23日,王宁,农行卡:62×××62,网银渠道转入账号:62×××77白某,金额5万元。这就是其从王宁手中借的5万元网银转款记录。
农业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表一张,显示:2016年12月31日,账号:62×××77白某,网银渠道转入账号:62×××62,金额5万元。就是其还给王宁的。
5、证人马某证言,其和王宁是朋友。2016年7、8月份因为其在中央公园(12号3单元101室)的房子装修完工后,工人催其付装修款,当时其手中差2万元,就在中央公园给王宁打电话向他借2万元,王宁拿了2万元现金给其。王宁没有说2万元的来源。钱还没来得及还给王宁。
6、证人孟某证言,1987年10月至今在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1999年至2006年9月任邱城土管所所长;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新马头土管所所长;2008年10月至今任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其负责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指导乡镇土地管理所的执法业务工作,其中包括对于乡镇土地管理所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占地案件的立案作出初审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其审批后予于立案;组织土地执法案件处罚决定的会审;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督导执法工作;负责对接市局执法监察局、省厅执法监察局、北京督查局卫片执法。各乡镇土管所就是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制止、上报。上报是指各乡镇土管所发现土地违法占地行为后上报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建议立案。其局经各口的业务副局长、科长会审违法占地材料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土管所经办人负责将处罚决定书送迖到当事人手里,在送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案件经办人需要告知非法占地当事人在7日内到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财务领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事人自己或者由办案人员陪同当事人到局财务领取上述票据后,当事人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邮政银行邱县支行将罚款交到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户。如果逾期不交,则由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土管所执法人员只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迖到当事人手里,土管所、土管局以及任何执法人员均不能经手罚款,只负责送迖罚款手续,该罚款由当事人直接交纳到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户。
7、证人杨某证言,其2011年1月至2012年10年任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2年10月至今任邱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分管土地执法监察、国土局服务大厅窗口。各乡镇土管所的土地执法监察业务也归其分管。
针对土地违法占地的巡查、发现、制止、上报。上报是指各乡镇土管所发现土地违法占地行为后上报给土地执法监察,建议立案。立案先是由各乡镇土管所将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初查后拿出立案建议,向土地执法监察局报送《立案呈批表》,由土地执法监察局负责人孟某审批,最后由其审批。立案后,由国土所经办人进行现场勘测、询问,拿出处理意见,再报送监察局,经国土局主管业务副局长、科长会审,集体拿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再由土管所经办人先送迖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如当事人无异议,再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并罚款。其局经各口的业务副局长、科长会审违法占地材料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土管所执法人员负责将处罚决定书送迖到当事人手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已经写明限当事人在7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银行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户,当事人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邮政银行邱县支行将罚款交到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户。如果逾期不交,则由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土管所执法人员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迗到当事人手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已经写明限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七日内将罚款交纳到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户,土管所、土管局以及任何执法人员均不能经手罚款,该罚款由当事人直接交纳到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户。
8、证人张某2证言,其2006年10月在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公室工作,2009年至2010年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城区土管所工作;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在古城营土管所工作;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在城区土管所工作;2015年-2016年7月25日在国土局执法监察局执法队长;2016年7月26日至今任古城营土管所负责人。负责古城营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上报。上报就是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初查,向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局报告初查结果,建议进行立案查处。立案后,国土资源管理局经会审后,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由土管所的办案人员来送达。其与王宁只是进行了人事和办公物品的交接,案件上并没有进行过交接。其在整理执法卷宗的时候,发现卫片显示的两个(位于西省庄村东北角陈蒙养牛场,位于张漳逯村西南角张明磊违法占地。)违法占地行为没有建立执法卷宗,其给王宁打过电话,问他为啥没有执法卷宗,他告诉其还没有来得及立案,其就进行了初查,制止了建设行为,向局里汇报后建立了立案卷宗。
9、证人周某1证言,其自2016年1月至今在古城营国土所工作。工作职责是对所包村庄违法占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及时上报,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认真落实。
张某1违法占地的线索是在2016年5、6月份由古城营国土所副所长鲍某1发现的,当时张漳逯村是鲍某1包的村。当时其只是和古城营国土所所长王宁、副所长鲍某1、还有李某去参与制止过张某1在的违法占地现场。后来的处罚手续和送达等都是李某做的,其没有参与过。后来对张某1违法占行为是否做了处罚决定,有没有对其进行罚款其也不清楚。
10、证人李某证言,其2013年9月至今在古城营国土所工作。其职责是对所包村庄(鲍庄、古城营、城角村)违法占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及时上报。根据所长安排对土地执法卷宗进行组卷,装订等。
张某1违法占地的线索是古城营国土所副所长鲍某1发现的,当时张漳逯村是鲍某1包的村。对张某1违法占行为查处的具体经办人员有其和古城营国土所的周某1。因为古城营国土所有执法证的人员太少,周某1和其有执法证,所以经办人员就写了其两人的名字,关于张某1执法卷里面李某和周某1的名字都是其签的名,周某1不知道,也没给他说过经办人是用的他的名字。
先由古城营国土所长王宁代表国土所拿出处罚意见,再由国土局会审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1违法占地罚款7万元;让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张某1有没有交7万元罚款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其不清楚,王宁也没有给其说过。是王宁让其将张某1违法占地案向法院走的移交程序。
11、王宁户下银行卡交易明细、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贾子重户下银行交易明细、张某1提供的贾子重、王宁网银交易查询明细,贾子重于2016年6月27日分两笔收到转账50000元、20000元。王宁尾号2062农行卡2016年7月2日通过网银转账转入70000元,转来账号为尾号1316贾子重银行卡,证明张某1于2016年6月27日转账给贾子重70000元,贾子重于2016年7月2日转账给王宁700**元。
12、白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证明2016年9月26日网银转来5万元,2016年12月31日转给王宁5万元。
13、王宁的身份证明、2008至2016年任命文件和会议记录复印件、工作简历,证明被告人王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14、邱县国土资源局证明,2015年、2016年王宁向及古城营工作人员向财务缴纳情况。
1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2016年6月29日邱县国土资源局周某1、李某向张某1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6、王宁、贾子重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17、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缴款单、流水单,证明被告人王宁将70000元交至财政账户。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之便,将应交到单位的罚款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子重涉嫌犯贪污罪的指控,经查,本案卷宗证据不能证明贾子重与王宁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也没有共同非法占有这7万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贾子重受张某1委托,将违法占地罚款没有交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账号,而是转账到王宁的个人账户。被告人贾子重陈述和证人张某1证言以及被告人王宁的供述,可以印证贾子重交于王宁的钱系罚款,其目的是为了让张某1将厂房盖起来,并不存在帮助王宁非法占有该罚款的主观目的,且不具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对于被告人贾子重涉嫌犯贪污罪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宁于2017年4月22日被通知后,自行到案,且到办案工作区接受询问,系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宁犯罪较轻,且将涉案款项7万元全部退还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王宁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且将涉案款项全部退回,挽回了国家的损失,犯罪情节轻微,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贾子重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宁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应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依据的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利用其担任邱县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对张某1违法占地的处罚过程中,截留应上交的罚款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宁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数额不足10万元,且能积极退赃,其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应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在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构成贪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情况下,未并处罚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判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贾子重与王宁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也没有共同非法占有这7万元的行为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贾子重无罪并无不当,但未在判决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0刑初7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贾子重无罪;
二、撤销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0刑初7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军良
审 判 员: 张耀旗
审 判 员: 王晓鹏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冀荟竹
书 记 员: 韩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