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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英、王彦灵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8 10:18:32 浏览:

张军英、王彦灵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军英、王彦灵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110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8.08.08

案由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110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英,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鹿泉区。

2012年初至2014年底担任大车行村党总支委员,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淼,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王彦灵,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鹿泉区。2012年初至2014年底担任大车行村村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绍振,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英、王彦灵犯贪污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英及辩护人秦淼、被告人王彦灵及辩护人王绍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时任大车行村党总支委员的被告人张军英,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王彦灵在协助上庄镇政府协调中科电项目征地过程中,从镇政府支取协调费10万元,后张军英、王彦灵、李某2等人商量决定将其中40000元本应用于征地协调工作的协调费以辛苦费(加班费)名义给征地组成员发放,其中张军英、王彦灵每人分得5000元,非法占有。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军英、王彦灵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军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告人没有占有协调费的故意,对于李某2领取中科电协调费10万元一事毫不知情,如何分配这10万元协调费被告人也未参与决策;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不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彦灵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彦灵没有占有协调费的故意,对于李某2领取中科电协调费10万元一事毫不知情,如何分配这10万元协调费被告人王彦灵也未参与决策;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不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时任大车行村党总支书记李书云从上庄镇政府支取中科电征地项目协调费10万元,后自行决定将其中的40000元以辛苦费(加班费)的名义分别发放给被告人张军英、王彦灵各5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自2011年我任上庄镇武装部长。2011年至2015年10月我包大车行村。2013年、2014年我包村期间,大车行村为汽贸、水厂、中电科等项目征过地。大车行村分两组,一组由书记李某2带领,负责一品西山和中电科项目,另一组由村主任仲某望带领,负责国和汽贸和水厂项目。征地工作与老百姓打交道难免产生一些费用,村里提出申请,镇里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协调确定具体数额。中科电的协调费是单位出的。镇里规定了协调费的用途,就是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化解矛盾,解决上访苗头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的。

2、证人弓某证言证实,我是上庄镇财政所所长。一品西山协调费5万元,中科建设协调费2万元,中电四公司协调费8万元,这三笔合计15万元协调费,都是2013年项目占地时给当时的大车行村支部书记用来做占地户工作的费用,由于项目单位没有给这笔钱,只能镇政府暂时垫付,将来再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如果项目单位不给的话,就只能由镇政府自己解决,所以一直放在暂付款科目里,一直没有报账。这笔费用应该是给项目占地做工作人的,我们给了李某2个人。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06年1月至今我任上庄镇政府镇长、书记。当时大车行村有几个项目同时进行,镇政府召集大车行村书记、主任开会,布置了征地工作。该村分两个征地组,书记李书云和村主任仲某望分别担任组长。做征地群众工作过程中会发生一些不能公开并且不能下账的费用,为了处理这些费用,经大车行村征地组组长申请,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支付给他们协调费。石家庄市政府有个文件规定,项目征地可以按每亩3000元标准提取工作费用,我们镇每亩不超过1000元。一般是村里提出申请,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镇长审批后财政所支付。这些钱是镇政府委托李某2、仲某望处理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不合理开支,推进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的。不需要他们报账。

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是上庄镇人民政府镇长。大车行村占地项目的协调费都是经过我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我只是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才签字的。协调费是用来处理项目占地过程中给占地户做工作产生的不能下账及不合理开支,每个占地项目都会产生这些费用,我们镇掌握在每亩地不超过1000元的范围内。当时大车行成立两个征地小组,分别由书记李书云和村主任仲天望担任征地组长,共20万元的协调费就是给他们两个组的。只要这些协调费花在了项目征地工作上,征地工作顺利完成,又没有超过每亩1000元的标准,镇里就不过问这些协调费的具体花费了。除了财政资金外,协调费还有一种就是由镇政府出面协调由项目单位出协调费,但必须由项目单位将协调费交到镇政府再由镇政府支付给征地组,大车行的国和汽贸项目就是这样的。

5、同案犯张某2朝供述,2012年初至今我当选为农村好青年,协助村委会工作。2013年我参与了中科建项目的征地工作。当时我被分到村书记李某2一组。我们组有李某2、王某1、安某、张军英五人。在征地协调过程中,李某2给我们发过两次钱,一次2000元,一次3000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发钱时李某2讲“从上级争取来点协调费,大家工作都辛苦了,给大伙儿发点辛苦费”。说是让我们去做占地户工作用的,我理解就是给我们发点辛苦费。

6、同案犯安某供述,自2011年至2014年底我当选为农村好青年,协助村委会工作。2013年我参与了中科建征地协调工作。我们组的组长是李某2,成员有我、张军英、王某2、张某2朝。在征地协调过程中,我们发过两次钱,一次2000元,一次3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两次发钱都是我们征地组五个人碰头时,李某2给发的,发钱时李某2讲“大家工作都辛苦了,给大伙儿发点辛苦费”。说是让我们去做占地户工作用的,我理解就是给我们发点辛苦费。

7、同案犯李某2供述,2000年初至2014年底我一直担任党总支书记。2015年初至今担任党总支副书记。2013年我征地项目有四个,其中有中科建项目,中科建项目征地组有五人,成员有我、张军英、王彦灵、安某、张某2朝。征地工作难度特别大,我就向镇政府申请了协调费,中科建协调费是2笔,共10万元,请被占地户吃喝花了1万元,支付因推到村民围墙上庄镇派出所罚款2万元,支付推坟铲车费3万元,我们征地组成员发放2.5万元,其中张军英、王彦灵、安某、张某2朝和我每人5000元,剩余1.5万元我用于家庭支出了。

8、被告人张军英供述,我从1969至1977年任大车行村妇女主任。1993年至2012年任村支部委员,2012年初至2014年底任大车行村支部委员。2013年我村先后有四个项目征地,村双委开会召集全体村干部、好膏年开会,安排征地协调工作,我被分到当时的村书记李某2一组,参与了中科电和海鲜城前期(后来该项目让一品西山项目取代)项目的征地协调工作。中科电组成员有我、王彦灵(村副主任)、安某(农村好青年)、张某2朝(农村好膏年)和李某2五个人,征地过程中,书记李某2给我们这些组成员共发过三次钱其中中科电项目发过两次,一次2000元现金,一次3000元现金,具体时间我记丕清了,应该是在我们组成员一起碰头时发的,也没有任何手续,发钱时李某2讲“从上级争取来点协调费,大家工作都辛苦了,给大伙发点辛苦费”。协调费是让我们去做占地户工作用的,我理解就是给我们发占辛苦费。

9、被告人王彦灵供述,2012年初到2014年底我任大车行村委会副主任。当时我村先后有四个项目征地,村双委开会召集全体村干部、好青年开会,安排征地协调工作,我被分到当时的村书记李某2一组,参与了中科电项目的征地协调工作。中科建项目组有五人,分别是我、张军英、安某、张某2朝和李某2。在征地过程中,组长李某2给我们组成员发过两次钱,一次2000元现金,一次3000元现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发钱时李某2说“从上级争取来点协调费,大家工作辛苦了,给大伙发点辛苦费”。李某2给我们发协调费说是让我们去做占地户工作用的,我理解就是给我们发点辛苦费。

10、记帐凭证、支出条。

11、会议纪要。

12、协助查询通知书及银行记录。

13、张军英、王彦灵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14、征地证明。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军英、王彦灵在协助上庄镇政府协调一品西山项目征地过程中虽然各分得5000元,但该款项的领取发放都是李某2的个人行为,李某2并没有与张军英、王彦灵为该款项的发放进行过协商,且该款也用于协调征地事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军英无罪。

被告人王彦灵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辛世杰

人民陪审员: 刘智欣

人民陪审员: 白建丽

二O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常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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