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隋玉柱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冀0306刑初241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5.02 |
案由 | : |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306刑初241号
XXX,男,1960年5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站长,住秦皇岛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隋玉柱,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住秦皇岛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志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赵晓亮,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住秦皇岛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兵,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王国华,男,1965年5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住秦皇岛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亚男,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周占廷,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住秦皇岛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李永年,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文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住秦皇岛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犯贪污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辩护人谷秀梅、刘志军、李林、朱兵、刘亚男、刘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分公司从2000年开始对农村进行低压线路改造,2012年开始较大规模进行,该公司提供农村低压线路改造工程所需的电力设施材料和施工费,不需要村里负担任何费用。在该公司东冯营业站片区实施农村低压线改造过程中,被告人XXX指使站内职工被告人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在明知不需要村里负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要求各村承担低改所需要人工费、车费和饭费,支付不起费用的村即不进行低改。东冯营业站片区16个村共支付低改人工费、车费和饭费等费用共计约162189元。2014年XXX从抚宁天马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抚宁电力分公司拨付的215000元低改施工费,因村里支出费用而省下的约162189元施工费由XXX、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等人非法占有。案发后被告人XXX、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占廷、李永年退回赃款9005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XXX、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X、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让各低压线路改造的村里负担人工费、车费、饭费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实际上各村里负担的费用没有那么多,有的村把低改以外的费用也计算到了低改费用里面,该部分费用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辩护人谷秀梅主要提出:被告人XXX等人所施工的农村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属于抚宁区供电公司的工程,并不是从事电管站的��职工作。XXX以个人名义与天马公司签订合同所得的工程款是应得的施工款,是劳动报酬,与职务行为无关,不应认定为贪污。各进行低压改造的村里没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从XXX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考虑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没有给各村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建议对XXX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隋玉柱辩称其只是干活的,干一天挣一天工钱,认为自己的行为无罪。
辩护人刘志军、李林主要提出:被告人隋玉柱等人所施工的农村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属于抚宁区供电公司的工程,并不是从事电管站的本职工作。供电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天马公司后,各被告人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后完成了该项低压改造工程,与各电管站形成的是合作关系,应当收取施工费。天马公司交给XXX的是施工款,并不是国有财产。被告人隋玉柱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没有贪污的故意,故应宣告被告人隋玉柱无罪。
被告人赵晓亮辩称其得到的只是自己应得的工钱,没有得其他的钱,认为自己无罪。
辩护人朱兵主要提出:被告人赵晓亮是秦皇岛市抚宁区广源劳务有限公司的派遣工人,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赵晓亮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没有伙同或协助XXX实施占有涉案财物;其在低改时付出的额外劳动所得的施工补助费用不属于”公共财物”,所得费用合情合理,建议宣告被告人赵晓亮无罪。
被告人王国华辩称其得到的只是自己应得的工钱,没有得其他的钱,认为自己无罪。
辩护人刘亚男主要提出:被告人王国华是经劳务公司派遣的技术工人,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王国华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其从事的亦非”公务”;王国华领取的只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而非公共财物,且其主观上并非”明知”。综上,建议宣告被告人王国华无罪。
被告人周占廷辩称其得到的只是自己应得的工钱,没有得其他的钱,认为自己无罪。
辩护人刘强主要提出,被告人周占廷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的低压线路改造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周占廷等人在从事本职工作时间以外完成了XXX交办的低改任务,其所得的款项只是其应得的劳务费;主观上周占廷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综上,建议宣告被告人周占廷无罪。
被告人李永年辩称其得到的只是自己应得的工钱,没有得其他的钱,认为��己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隋玉柱、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于2004年4月划转为直签农电工,被告人赵晓亮于2001年9月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工作。以上6人于2011年8月划转至抚宁县(现秦皇岛市抚宁区)广源劳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以后划转至秦皇岛市开轩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被告人XXX于2010年9月起任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站长。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低压线路维修改造工程是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抚宁供电公司)所属工程,从2000年开始,2012年大规模进行。该工程所需全部资金(包括电力设施材料和施工费)均由该供电公司投资,不需要低改的村负担任何费用。该工程由抚宁天马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实施后,天马公司与包括XXX在内的���营业站站长签订了施工合同,各村的低改工程由涉及低改村所在地的供电营业站施工及协调。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东冯营业站对该片区16个村进行低压线改造过程中,被告人XXX在明知低改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出资,不需要低改的村里负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仍要求不知道该情况的被告人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让进行低改的村负担本村村民的施工工资、车费和饭费,进行低改的16个村为此共计支出人民币147218元。上述款项被XXX占为己有。被告人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利用空闲时间进行低改,每人每天得到补助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XXX已将所得赃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部分
(1)抚宁供电公司证明、劳务派遣协议书及劳动合同证实了被告人XXX、王国华、李永年、周占廷、隋玉柱、赵晓亮的身份。
(2)秦皇岛市开轩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及秦皇岛市开轩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抚宁区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
(3)费用报销单、建筑业统一发票、施工合同、验收报告、供电公司说明等证实了XXX共从天马公司领取215000余元低压线路改造款。涉及石门、岚山、北董庄、冯庄,聂口、岩子口、泉眼沟等十六个村。
(4)抚宁天马电力情况说明及李艳云、董某1、XXX情况说明证实了2014年XXX领取的215000元的低压线路维修工程款不含站内职工工费或补助。
(5)抚宁供电公司运检部情况说明证实了抚宁区农村低压线路维修工程属该公司工程,工程所需资金全部由该公司投资,不需村里负担任何费用,包括施工费、租用��辆费、饭费、机械使用费、搬运费、其他措施费等,但施工费不含农电工的施工补助。且在施工前开会时向参会的正副主任、天马公司的总经理和全区各供电所长示明。
(6)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人民政府农经站关于各低改村账目情况、各村会议记录、用工明细等书证证实各村低压改时的财物支出情况。
2.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张某(抚宁供电公司榆关供电所所长)的证言:榆关供电所是抚宁供电公司下属的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榆关供电所分管深河、榆关、东冯、上徐四个营业站,营业站没有独立的财务。我在低压线路改造工程施工之前及施工过程中特意与电管站站长强调过不许向村里及用电户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老百姓来说是零支出工程。施工费用主要包含施工人员补助、人员和材料运输费、机械费、饭费、占地协调费等,但施工费里不包括电工工资,施工费是电工施工时的额外补助。施工费基本上是谁施工谁领,直接由负责施工的站长领取支配。经电力公司预算的施工费肯定够各电管站实际施工的费用。
(2)证人刘某1(抚宁电力公司营销部副主任)证言:低改工程对老百姓是零支出工程。低改施工费包含施工人员补助、人员和材料运输费、机械费、饭费等,但不包括人员工资。经电力公司预算的施工费肯定够各电管站实际施工的费用。
(3)证人杨某(秦皇岛市开轩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书记)证言:抚宁供电公司低压线路更换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和施工费)都由国家专项资金支出,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参加会议的全县各供电所所长都知道。该项工程实际是由各供电所去具体施工,由天马公司结算。施工费里不包括人员工资。经天马公司预算的施工费肯定够各电管站实际施工的费用。
(4)证人董某1(秦皇岛福电集团有限公司抚宁工程处负责人)证言:低改施工费包括雇人工费、雇机械车辆费、饭费。低改的村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天马公司给电管站的施工费用肯定够用。
(5)证人安某(榆关供电所营销班班长)证言:电管站没有独立的财务,人员由下边各村的电工组成,属于劳务公司的派遣工,电工的工资与施工费没有关系。在2013年年底时副经理杨某在开会时强调过低改所需的安装材料全部由供电公司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费由天马公司给付。参加会议的营销部主任、副主任、全区各供电所所长都知道该情况。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我也特意向东冯电管站站长XXX和榆关电管站站长韩立伟强调过不许向村里及用电户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老百姓来说是零支出工程。施工费肯定够实际施工的费用。施工费不包括人员工资,直接由负责干活的电管站站长领取支配。
(6)证人马某2(抚宁供电分公司总经理)证言:低压线改造的相关施工费是我们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的施工情况,按照河北省相关定额标准的文件规定,计提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之后算出来的,工程的施工费完全够用。
(7)证人周某1(抚宁区供电分公司榆关供电所副所长兼书记)的证言:XXX是从2010年开始担任的东冯营业站长。所里向下边站长们传达、强调过对农村低改时不能向村里要一分钱的费用,让村里零负担。施工费具体包括人工费、饭费、车辆机械费。人工费就是施工过程中,临时找的小工子费用。施工费中不包括电工的施工补助。
(8)证人曹某1(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的证言:我一直在东冯电管站工作,各村的低改我都参加,站里给我记工开资。前两、三年XXX让我通知过东新寨村干部要进低改,但村里要负担村里人的小工费,准备一辆拉电料的三码车和中午饭的费用。后来东新寨村干部说村里出不起钱,XXX就说既然出不起低改需要的钱,就暂时不给东新寨村进行低改。2016年6月份又给东新寨村进行了低改。这次的小工费、雇车拉料费以及电工的午饭钱都没用村里支出。
(9)证人耿某(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的证言:农村低压线改造从2000年开始。低改时XXX让我通知村里找几个小工子、找辆钩机、找拉料的车,中午村里管饭。我和北董庄村主任李某1、台上村主任赵某1、村书记宋某谈的,付庄和肖庄是我跟村里谈的还是XXX和村里谈的我记不清了。2012年至2015年在XXX那领钱没签字。让村里负担这些费用就能把上级拨的施工费省下来,省下来的部分由XXX掌握。
(10)证人王某1(榆关供电所东冯营业站电工)证言:龙腰、李庄、泉眼沟这三个村的低改是XXX让我通知的村干部,跟村干部说村低改让村里找小工子,配合电工干活,中午电工在村里吃饭。低改时站里给电工们一天补助100元,站长XXX给记工,年终拨钱时一块发现金。
(11)证人曹某2(东新寨村支部书记)、吕某(村主任)、曹某3(村会计)证言:2013年或2014年电工曹某1和我们说村里进行低改要村里负担村里人的小工费、车费和中午饭费,经我们核算要5万多元,因出不起这个钱就没给改。
(12)证人俞某1(兴隆寨村主任)、俞某2(村会计)证言:2012年我村进行低改时是曹某1和我们说低改需要村里负担村里人小工费、雇车拉料费、中午饭费。因低改村里共支付了8638元。
(13)证人胡某(岩子口村支部书记)、刘某2(村主任)、陈某1(村会计)证言:2014年我村进行低改时XXX和我们说低改要求村里负担小工费、钩机费、三马车费等费用,村里共花费16130元。附用工花费明细。
(14)证人薛某1(修理庄村村主任)、薛某2(村会计)、薛石田(村支部书记)证言:2014年我村进行低改时隋玉柱和我们说低改要求村里负担小工费、拉料的车费等费用。低改村里共花了6800元。
(15)证人赵某1(台上村村主任)、宋某(村书记)、王某2(村会计)证言:2013年村低改时电工耿某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钩机费、饭费等。村低改共花费10200元。
(16)证人傅某(付庄村村主任)、李某2(村会计)证言:2012年我村低改时XXX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钩机费、饭费等。我们村低改时共花了9250元。因村里没有钱,傅某垫付了4250���、村主任垫付了5000元。附记账凭证一份。
(17)证人徐广东(稍弓寨村村主任)、陈某2(村会计)证言:2012年至2013年我村低改时电工赵晓亮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我村低改共花了8759元。
(18)证人郁某1(西郁家沟村村主任)、郁某2(村书记)、郁某3(村会计)证言:2012年至2013年我村低改时电工周占廷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低改共花了1850元。
(19)证人周某2(西周村支部书记)、姚某(村主任)、周某3(村会计)、证言:我们村小庄低改是2011年,大庄低改是2014年。低改时电工周占廷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小庄、大庄低改共花了3100元。
(20)证人李某1(北董庄村村主任)、李某3(村会计)、李某4(村书记)证言:2013年至2014年我们村低改时电工耿某���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低改时村里共花了27100元。
(21)证人王某3(龙口店村村主任)、杨森(村书记兼会计)、证言:2011年我们村低改时XXX和我们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我们村共花了6540元。
(22)证人郁某4(北郁沟村会计)、郁某5(村书记)证言:2010年我们村低改时电工周占廷和我们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我们村共花了14301元。
(23)证人贾某1(岚山村村主任)、贾某2(村会计)、贺宝安(村书记)、卢某(出纳)证言:2014年前我们村低改的活35000元包给XXX了。我村现已支出饭费8000元,给XXX的10000元工费,现在我们村还欠17000元。小工由XXX自己找,与村里无关。
(24)证人马万安(石门村会计)证言:2014年我们村低改时XXX和我们说���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低改我村出资2990元。
(25)证人董某2(李庄村书记)、李某5(村主任)、赵某2(村会计)证言:2013年至2014年我村低改时XXX和我们说低改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车费、饭费等,我们村共花了13000元。
(26)证人谢某(泉眼沟村书记)、赵某3(村主任)的证言:2014年我村进行低改时电工王某1和我们说村里需要负担小工费、饭费,我村共花费560元。
(27)证人周某4(东周村村主任)证言:我村低改时拉料的车是我自己的,没花钱,吃饭是我买的食材,花多少钱记不清了。这钱是我个人愿意出的。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XXX的供述:东冯营业站共有七个电工,有我、王某1、赵晓亮、王国华、隋玉柱、李永年、周占廷。东冯营业站没有财务。营业站负责所辖���的低压线的改造、安装、维修、抢修、抄表收费。东冯营业站辖区内的26个村的低压线路改造工程是从2000年开始,2012年1月份以后大规模改造。我任站长后,已经进行低压线改造完并拨款的有稍弓寨、岚山、兴隆寨、龙口店、付庄、东周、北郁沟、肖庄、石门、台上等村。低压线改造的材料款和施工费由电力局提供,不需要村里负担一分钱。但是我当时没有开全站的农电工会议,没有传达不能让农村出任何费用的低改会议精神。村里低压线改造过程中的小工费、雇车费和饭费,我们都是让村里负担的。我都是单独和包村电工说的,包村电工跟村干部具体谈的。上级拨付的施工费除了付干活的补助和雇电工的开支,剩下的钱就是我自己的。我给电工发补助按照每天100元发的。每个电工出勤天数我有记载,发完补助之后就随手扔了。我与天马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真正的施工协议,是为了开发票给税务局的一份协议,是低压线改造的施工费。施工费包括雇小工子的费用、雇机械车辆的费用以及饭费,不包括电工的施工补助。岚山村低改时是村干部贾某1找我商量,小工费、饭费以及雇拉电料的车费一共是3.5万元左右包给我了。现在已经给我10000元,用于支会小工费了。拨付的施工费我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领的。
(2)被告人隋玉柱的供述:农村低改上级给拨施工费包含雇的小工费、雇车费和饭费,不包括电工的施工补助。站长XXX每天补助电工100元,领钱不用签字。村里进行低改时XXX让我和村干部说让村里雇小工、雇车和管饭的事。上级给拨付的施工费是上级按照工程预算开支算出来的,够施工支出。
(3)被告人赵晓亮的供述:我从2001年12月开始当抚宁县电力公司统管的农电工。干电工过程中归过广源劳务���遣公司,后来又归了秦皇岛开轩公司。低改施工时的施工费包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施工人员的饭费,但这里不包括站里电工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领补助不用签字。发完补助后剩下的施工费由XXX支配处理。低改不能跟老百姓收一分钱的事我不清楚。低改时村里负担饭费、小工费、运费是XXX和村干部谈的。
(4)被告人王国华的供述:农村低压改是从2000年开始的。XXX让包片电工和村里谈低改时让村里负担小工费、雇车费和饭费。岚山村是2013年3、4月份进行低压线路改造时村主任和XXX谈的3.5万元包给了XXX,我知道给了10000元。低改时电工每天补助100元,站长XXX给记工,年终一起发现金,领钱不用签字。
(5)被告人周占廷的供述:农村低压改造从2000年开始。低改时让村里承担小工、雇车、管饭费用,但2015年冯庄进行低改时XXX就不让村里承担这些费用了。是XXX让包片电工和村里谈低改的。低改时电工每天补助100元,XXX给记工,年终一起发现金,领钱不用签字。
(6)被告人李永年的供述:农村低压改造从2000年开始。低改时让村里承担小工、雇车、管饭费用,电工每天补助100元,XXX给记工,年终一起发现金,但我2016年在东新寨进行低改时,XXX不让东新寨村承担这些费用了。是XXX让包村电工通知村干部低改时让村里找几个小工子,配合电工干活,中午在村里吃饭。
被告人XXX在明知农村低压线改造不需要进行低压线路改造的村负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谎称村里需要负担本村小工费、饭费等费用,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贪污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XXX系抚宁县(现秦皇岛市抚宁区)广源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从事农村低改工程并不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犯罪数额问题,北郁沟村的420元修路款与本案无关,应予以扣除,北郁沟村低改时的实际支出应为14301元;因岚山村的低改工程以35000元承包给了XXX,岚山村为此低改实际支出了18000元,余款17000元未实际支付,该数额应予以扣除,岚山村低改时的实际支出应为18000元。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构成贪污罪的指控,经查,五被告人在实施低改时并不知道低改时不需要村里负担任何费用的情况,其与被告人XXX无共同犯意,且五被告人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低压线路改造,每天所得到的只是100元的劳务报酬,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故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犯贪污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五被告人均不构成贪污罪、应宣告五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及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XXX能自愿认罪,退赔全部赃款等情节,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XXX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隋玉柱、赵晓亮、王国华、周占廷、李永年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判处,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隋玉柱无罪。
三、被告人赵晓亮无罪。
四、被告人王国华无罪。
五、被告人周占廷无罪。
六、被告人李永年无罪。
七、被告人XXX退赔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兴隆寨村村民委员会等村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7218元。具体退赔数额如下:兴隆寨村村民委员会8638元、岩子口村村民委员会16130元、修理庄村村民委员会6800元、台上村村民委员会10200元、付庄村村民委员会9250元、捎弓寨村村民委员会8759元、西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1850元、西周庄村村民委员会3100元、北董庄村村民委员会27100元、龙口店村村民委员会6540元、北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14301元、岚山村村民委员会18000元、石门村村民委员会2990元、李庄村村民委员会13000元、泉眼沟村村民委员会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林双全
审判员: 张俊
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
二O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呼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