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冀0109刑初21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3.02 |
案由 | : |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109刑初21号
2014年12月至今任该村党总支部书记。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红、王雪辉,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石家庄市正定县人,住本村。2014年12月至今任该村委支部委员。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石家庄市正定县人,住本村。2014年12月至今任该村支部委员,2015年1月至今兼任村委会副主任。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男,石家庄市正定县人,住本村。2014年12月至今任该村支部委员。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女,石家庄市正定县人,住本村。2015年1月至今任该村委会委员、村妇女主任。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石家庄市正定县人,住本村。2015年1月至今任该村村委会青年委员。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二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黄某、张某1、胡某、赵某、张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张某1经传唤未到案,本院已裁定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正定镇党委、政府每年都会根据下属各村的卫生、防火、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和业绩给各村干部批示发放奖金的明细项目和数额,下属各村再按照正定镇党委、政府的批示给村干部发放奖金。正定镇政府给下属东某村两委成某在2015年度作过三次奖金批示,三次都是按人头发放,分别是2015年上半年工作奖金批示,2015年下半年工作奖金批示和2015年度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奖金批示。按照批示,该村干部李某、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张某1等七人应发放2015年度干部奖金数额为201570元。
2016年1月份,东柏棠村两委成员李某、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张某1等七人(除村主任李某1外)开会讨论村干部奖金发放事宜,经开会研究一致同意:参照正定镇批准本村的2014年干部奖金总额和邻村已发放的2015年干部奖金总额,先给与会7人每人预发2015年奖金40000元,最后再根据镇党委、政府奖金批条的金额多退少补。
2016年1月18日李某、陈某(出纳)以东某村委会名义向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由陈某于2016年1月30日和2016年1月31日先后向李某、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张某1等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每人打款40000元,共计280000元。至2016年7月份左右,该村出纳陈某已收到2015年度奖金指示,但截止案发上述7人既没有退多发的78430元,也没有商讨过退回多发奖金的事情。案发后,上述7人于2017年10月将涉案金额78430元交于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均辩称,无罪,没有贪污,打的条也是预发奖金的条。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不构成贪污罪。一、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或侵占公共财物的故意。三、被告人预支奖金的行为不具备贪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经审理查明,正定镇党委、政府每年都会根据下属各村的卫生、防火、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和业绩给各村干部批示发放奖金的明细项目和数额,下属各村再按照正定镇党委、政府的批示给村干部发放奖金。正定镇党委、政府给下属东某村在2015年度作过三次奖金批示,分别是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年上半年工作奖金批示,内容是给予东某村两委干部共8人,每人13800元,合计110400元,此款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并注明具体奖励项目,后该批示条原件由陈某保管。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年度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奖金批示,给予东某村两委干部每人550元,该批示条原件由该村妇女主任赵某转交陈某保管。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年下半年工作奖金批示,给予东柏棠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2人,每人15800元奖金,其他村两委干部6人,每人14220元奖金,共计116920元,此款项按原开支渠道列支。村主任李某1与其他村两委干部均向有关镇干部要2015年下半年奖金批示的原件,因镇干部考虑到双方不和,未给双方该批条原件。2016年7月份将该批示复印件交给陈某及李某1。
2016年1月份,东柏棠村两委成员李某、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张某1等七人(除村主任李某1外)开会讨论村干部奖金发放事宜,经开会研究一致同意:参照正定镇批准本村的2014年干部奖金总额和邻村已发放的2015年干部奖金总额,先每人预发2015年奖金40000元,最后再根据镇党委、政府奖金批条的金额多退少补。
2016年1月18日,李某、陈某(出纳)以东某村委会名义向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由陈某于2016年1月30日和2016年1月31日先后向李某、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张某1等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每人打款40000元,共计280000元。
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因村里没有2015年全部奖金批示不能确定2015年奖金的数额,未研究多退少补的事情。
案发后,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将9850元、其余五被告人每人将11430元,均交于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2月28日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我从1992年至今都是村支部书记,村支部有我、胡某(副书记)、黄某(支部委员)、陈某(支部委员)、张某1(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有李某1(村主任)、黄某(副主任)、赵某(妇女主任)、张某(青年委员)。每年正定镇党委、政府都会根据我村的工作完成情况(计划生育、防火、征兵等相关工作)给我村批示奖金数额,批奖金数额时都有奖金批条,批条上都盖有正定镇党委、政府的章,镇里批示奖金一般都是按年度发,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批条下来以后,镇里都有存档,我村的两委成某再根据奖金批条的数额发放奖金。我们村两委成员(除了村主任李某1之外)每人预发过2015年度的奖金4万元。我收到了4万元奖金,是陈某通过银行卡转到我妻子任瑞芝的卡上,卡号是我提供的。钱用于平时零花,补贴家用了。
我村开村民代表大会和两委会时,我们几个两委讨论(除了村主任李某1外),在会上我也记不清是谁提出来的每人先预发4万元奖金,总之参会的两委都表示同意。因为邻村发放奖金的数额都是在5万元到6万元之间,再根据我村在2014年的奖金发放情况,我们几个人定下比别的村少发点,先预发四万元,最后再根据正定镇党委、政府的批条的数额多退少补。
2015年上半年的奖金批条具体批示数额我记不清了,我村的奖金批条都在村支部委员、出纳陈某手上。2015年下半年的奖金批条,我没见过,不过村里的包村干部刘某1给我说过下半年的批示金额,数额大概每人1万多元。
我村的收入主要是企业公司占我村的地,涉及到土地租赁费这块儿收入。支出主要有老年人补助、合作医疗、村民吃水用电,其他的就是村里办公经费等杂项开支。收入、支出都走我镇农经站的帐。
2015年发放奖金的钱是我和陈某以村委会名义去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的200万中出的,有借条,这个钱没入账,因为入账的话也是从农经站入账,如果一入账,我们的建筑费、用工工资村主任不签字,正常开支不能支配。发放奖金一共用了28万元,每人预支4万,一共七个人(我、胡某、黄某、陈某、张某1、赵某、张某)。
镇政府批示我村2015年度的奖金条,有季度批的,有年底批的。2015年年底时,我村开了两委会,又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上大家都同意给村民每人分红500元。这个事情我们村里走过申请程序,镇政府党委也都同意,然后镇农经站就把150多万打到我村出纳陈某的卡上了。我村有村民3000多人,陈某把钱都打给村民之后,镇政府领导说,应该先发放老年金,说要把打给我们的150多万要回来。因为都已经发给老百姓了,不可能要回来了。我村就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向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款,用来还给镇政府。除了发奖金和还镇政府钱,剩余的钱给了张某2、朱某、黄某、吴某力公交站点工程款总共有十多万,还有点剩余给村里打扫卫生的发工资了,以上支出都有手续,由出纳陈某保管。
我跟其他村两委成某(除了李某1之外)在2016年年初,刚过正月,去找过片长付某,我对付某说我们村班子成某也没少干,其他村有发5万的,也有发5万多的,我村也要跟其他村持平。付某当时对我说:你村两委成某关系不好,如果你村两委关系和好的话,就正常给你们村发奖金。因为付某是片长,他手里有镇里的奖金批条,他没给我们批条。但是我觉得我村两委成某每人发4万元不会超,发完之后就没想过这事儿了。也没核实确定过2015年奖金数额,就没有研究过多退少补的事。
付某手里有整年度的奖金批条,他说奖金条给了李某1,我们几个村两委成某(李某、胡某、黄某、陈某、张某1、张某、赵某)不干,给了我们几个人,李某1不干,付某就都没给我们奖金条。我们也就没法核实。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4年底至今我都是东某村支部委员,也是村里的出纳。正定镇党委和政府根据我们村完成工作(防火、计划生育、民兵等)情况会给我村两委成某奖金批示,我们村按照正定镇党委的政府的奖金批示的内容和额度发放奖金。发放的奖金的钱从我们村里钱出。2015年正定镇党委和政府给我村的奖金批条是按照年度批的,就是上半年一次批条,下半年一次批条。
2016年1月份快过年时,我们村两委(除了李某1之外)开会讨论,在会上村支部书记李某根据其他村发放奖金的数额和我村上年度发放奖金的数额提出来每人先预发40000元奖金,最后再根据正定镇党委和政府的奖金批条多退少补。我们参会的两委经过讨论都表示同意每人预发4万元奖金。会后,我村两委成员(除了主任李某1之外)都给我提供了卡号,我用我的建行卡通过银行转账,把4万元转给两委了(除了村主任李某1)。
2015年度上半年的奖金批条一直在我手里,我们村两委成某大概每人13000多元;2015年下半年的奖金批条的复印件是刘某1大概在2016年7月份左右给的我,我们村两委成某每人14000多元;我手里还有一张两委成某每人550元的计划生育的批条。
发放奖金的钱是我跟我村书记李某去百特公司借了200万,借钱是以我村村委会名义借的钱,当时是李某打的借条,因为我是我村出纳,我村两委也都商量过,让百特把钱打到了我的建行卡上,卡号是62×××41。在借钱之前,我村开过两委会、党员大会,还有村民代表大会,大家都同意给村民每人分红500元,开完会后我跟李某去的镇里找的镇长,镇长也有批示,同意给我村每人500元分红,随后正定镇农经站给的我现金支票,又往我建行卡上打了一部分钱,总共有152万,我都打到村里的每个人统一办的建行卡上了。之后镇里又说不让发了,但是我们从村民手里也要不回来了,就只好从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钱了。200万借款入账的话得入镇农经站的账,因为村主任李某1不签字,就没入账。这200万借款退给了正定镇政府(金额刚好是正定镇政府打给我的钱),一部分发奖金了,还给公交车站施工队发过工程款,还有其他村委会请的一些零工相关费用。以上支出都有记载,给村民发分红和我们村两委发奖金都是名册形式的,上面有村民和我村村支两委签字摁手印;给公交车站点施工队的钱有正规的发票;请零工的有计工表,也都签字摁手印,这些东西现在都在农经站,等着入账。
按照要求,奖金发放需要正定镇政府和党委有批条,发放奖金这种事情,镇政府、党委没有批示的话,是不允许发的,我们发奖金都是按照镇府和党委的批示发,批多少我们发多少。当时我手里只有2015年度奖金的部分批条,我们周围村都发5万元左右,我们就商量先发4万元,以后按照镇里要求发放的金额,多退少补,正定镇政府和党委不知道我们发4万元奖金的事。
2015年上半年奖金批条的原件是我村支部书记李某给的我,2015年下半年奖金批条复印件是包村干部刘某1给的我,计划生育的奖金批条是村妇女主任给我的。
2016年初,我村两委成员(没有村主任李某1)去镇里找片长付某要奖金条,付某说我村两委内部不和,等关系融洽了,再把奖金条给我们,之后再没有向镇里核实过2015年度的奖金数额。还有就是村里的花销也一直入不了农经站的账,一直确定不了2015年到底能发多少奖金,于是村里就一直等着能正常入账以后再确定2015年到底能发多少奖金,以便进行多退少补。因为我村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直关系不和,村里有什么花销的话,村主任不签字,有些花销就一直入不了账。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我从2014年底至今都在东某村委会工作,一直都是副主任。正定镇党委和政府根据我们村干活的情况(治安、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和工作完成的情况会给我们村两委批示奖金,批示奖金都有批条,有时候镇里的奖金批条是上半年批一次、下半年批一次,然后我们村再根据镇党委、政府奖金批条的数额发放奖金,发放奖金的钱都是村里出。
2015年底、2016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我村两委(除了李某1之外)讨论过,在会上我也记不清是谁先提出来的,根据邻村奖金的发放情况和我村上年度的发放情况定下来每人先预发40000元奖金,然后再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奖金条多退少补。开完会的几天里,春节前我村出纳陈某把钱转到了我的建行卡上。
具体时间记不清,村里通知我开会,会上我村村支两委除了李某1以外大家都参加了,会上大家讨论同意向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开完会我就走了,其它我不清楚。村里开的两委会,应该是以村委会名义借的。
在借钱之前,我村村支两委也开会研究讨论过,说要给村民分红,每人分500元,我知道的是正定镇的镇长同意此事,也做过批示,后来镇里就把资金打到我村了,具体打给谁我不清楚,后来镇里又说要把钱要回去,暂时不发村民分红。因为在村里都已经发了,要不回来了,村两委开会就讨论向百特公司借钱。借来的钱还了正定镇政府一部分(金额就是当时正定镇政府打给我村的金额),给我村村支两委发了点奖金,其余的我不清楚。
我村村支两委共有7个人(李某、胡某、张某1、陈某还有我、赵某、张某),发的是2015年的奖金。发放奖金镇政府和党委都会有批示和批条,但我没见过,也不清楚在哪放着。我村发放的2015年奖金没有按照镇政府和党委的批示发放,2015年我们村支两委除了李某1每人都发了4万,这个数目是我村开两委讨论,集体定下来的。我没有向镇政府核实过2015年度的奖金数额,其他人我不清楚,在村里我负责农业卫生这块儿,发放奖金的事我也管不了,我就没去向镇政府核实过。
我村一直没有确定下来2015年度镇里奖金批了多少钱。我和其他村两委在2016年年初找过某片的片长付某要过2015年度镇里的奖金批条,当时付某大概是说嫌我村两委关系不好,容易闹矛盾,就没给我们奖金批条。在发完奖金后,就没有再讨论过多退少补的事。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15年初至今是东某村妇女主任。村支部委员:李某(支部书记)、胡某(副书记)、陈某(委员)、张某1(委员)、黄某(委员);村委会成员:李某1(村主任)、黄某(副主任)、张某(委员)、还有我。
在2016年春节前,我村两委成员(除了村主任李某1)在村大队里开会讨论过,我记不清是谁先提出的,我们两委成某(除了村主任李某1)每人预发40000元奖金,我们参会人员每个人都同意,记不清是谁打听过邻村发奖金的数额都是50000元到60000元,我们在会上讨论别超过其他村的数额,最后根据正定镇党委、政府的奖金批条多退少补。会后我给过陈某我的建行卡号,陈某把40000元奖金打到我建行卡上了。过年时用我于我家的花销了。
我有次去正定镇里办事,片上的工作人员给了我一张关于计划生育的奖金批条,批条上每人的奖金额度我记不清了,我拿回去之后就给村里的出纳陈某了。
发放奖金的钱是从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的,借了200万元,借钱之前村里开过两委会。
镇政府曾经给我村打过有150多万元,说是给我村村民分红的钱,每个村民分500元,镇政府把钱打到了陈某的卡上,然后陈某都把钱发给村民了,镇里又说要回来,先发老年补助,因为都发下去要不回来了,村两委会就研究决定向百特工具有限公司借钱,用来退给镇政府。退给镇政府的数额就是当初镇政府打到陈某卡上的数额,有150多万吧。
我们发奖金,镇里面有批示的奖金条,每年批奖金条的次数多少不同,我们的奖金是根据镇里批的奖金条的金额总数发放。我在2015年上半年有次去片办事拿过一次。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我从2015年初至今是东柏棠村的村委会成员。
2015年7、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去镇政府组员办办事时,从组员办拿过一张批条,批条是2015年底上半年的,额度记不清了,后给我村出纳陈某了。2016年春节前,陈某把4万元奖金打到我建行卡上了。
其余证言同被告人赵某、陈某、黄某供述基本一致(略)。
6、被告人胡某的供述,我从2012年至今都在东某村党支部工作,2015年初至今任东某村支部副书记。2016年春节前,我村陈某把40000元打到我卡上了,卡号是我提供给陈某的。
其余证言同被告人赵某、陈某、黄某供述基本一致(略)。
7、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2014年至今我任村里的支部委员,我收到了陈某打我卡上的2015年度发放的奖金4万元。我看病都花了。
其余证言同被告人赵某、陈某、黄某供述基本一致(略)。
8、证人李某1证言,我从2015年1月至今任正定镇东柏棠村村主任。我任职以来,除了工资,我村两委成员没有发过奖金,没发过2015年度的奖金,我没有召集村委成员开会讨论2015年发放奖金的事。允许两委成员发放奖金,不过发放奖金都需要镇里的批示,镇里同意发放会做批示,有专门的奖金批条,村里都是按照镇里奖金批条数额发放奖金。
我给片的包村干部刘某1打电话要过奖金批条,他给了一张2015年度下半年的奖金批条的复印件。我和现任村书记李某及其他两委成员之间有矛盾,跟他们没怎么通气,我拿到奖金条之后也没给他们任何一个人说。
9、证人刘某1证言,我2008年至今都在正定县柏某片工作,我还是东柏棠村的包村干部。各村发放奖金都是由镇党委、政府定的,镇里每年都会开会,在会上镇领导班子会根据镇里安排给村里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业绩来定奖金数额,比如:防火、计划生育、征兵等事情,定下奖金数额之后,镇里会有给各村的奖金批条、批条上都有镇政府和党委的盖章。村里发奖金的话,就会按照镇里的奖金批条发放。发奖金的钱由村资金列支。我不知道2015年东柏棠村村委会发放奖金的事。镇里的奖金批条一般不经我的手。
我记得大概在2015年年底时,是片上的片长付某给的我,还是镇里组织员办公室给的我,记不清楚了,因为东柏棠村的书记李某和村主任李某1有矛盾,2015年年底时村书记和村主任都问我2015年下半年奖金条的金额,我把原件给他们谁都不合适,2016年上半年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就给他们俩各复印了一份交给他们,原件保留在我手里。
2015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东柏棠村上半年的奖金批条已经给了村支书李某,但是李某跟东某村主任闹矛盾,村主任李某1找过我几次,说:我也干活了,为什么不把奖金条给我,我想了解一下我村2015年共有多少奖金,因为李某1找我好几次,我是包村干部,不负责发放奖金的事,我就帮李某1向镇里反映了一下。因为李某和李某1闹矛盾的事,我只好把片长给我的奖金条原件放在我手里,也因为他们闹矛盾,镇里面各部门的人都开始把奖金条给我,所以2016年的四张奖金条也在我手里。
10、证人付某证言,我2006年4月至2017年3月在正定县某片任片长,镇里党委和政府每年都会根据镇里安排部署给村里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业绩比如说:防火、征兵、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相关工作给各村发奖金。镇两委班子开会时,镇里各业务口上的负责人在会前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奖金数额),在会上由镇两委班子讨论最终确定下给各村的奖金数额,确定奖金数额之后,镇里就会给各村批奖金条,奖金条上有镇党委和镇政府的盖章。村里按照镇里奖金批条的数额进行发放。这个工作由镇里组员办负责,有的是镇里组员办通知各村的村支书或者村主任去拿,有时候我们片里的人去镇里办事情了,镇里会把片里各村的奖金批条给我们片上的人,由我们片上的人转交给村里。
2015年底快过年时,东柏棠村村支书李某和主任李某1闹矛盾,他们都来镇里找我问过奖金批条的事情,他们想了解一下他们2015年一共批了多少奖金。我手里正好有一张2015年的批条,是我去镇里办事时,镇里给我的,我为了让他们好好干活,不再闹矛盾,就没给他们奖金批条的原件,把批条交给包村干部刘某1保存了。
村两委成员没有向我核实过2015年度的奖金总数额。
11、证人王某1证言(卷二P127-129)
我是2014年12月份出任的正定县副镇长。我们镇里研究奖金的发放都会召开班子会,班子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两次,上半年都在7月份左右召开,下半年在来年的1月份召开,参会人员都是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片片长,在会上镇分管领导先根据各个村工作的展开情况和任务完成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奖金数额进行调整,最后全体镇领导班子成员讨论通过。会上由组织员办公室主任胡某做会议记录,做完记录之后,镇班子领导统一表决通过,然后由组织员办公室统一做批示信,做完之后,再把批示件发放到各个村,到年底批示存根再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12、证人胡某证言,我是在2014年12月份出任的正定镇组织员办公室主任。东柏棠村是我镇的下属村,我在2015年东柏棠村奖金发放事宜上给东柏棠村做过批示,一共两次,一次是每人奖金13800元,一次是每人奖金15800元,把复印件提供给你们。
13、陈某建行卡转账明细清单。
14、证明信:今借到百特公司现金200万元,用于给支村两委、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镇主要领导同意每位村民分款500元,共需152.5万元,2015年干部工资奖金。特此证明。经办人:李某。2016年1月18日
15、正定镇东某村2015年度上半年奖金批示复印件;东某村计划生育奖金批示复印件、王某3亲笔证明;东某村2015年度下半年奖金批示复印件。
16、指定管辖文书、立案决定书。
17、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某、陈某等七人贪污案指定管辖的批复。
18、李某、陈某等人涉嫌贪污罪一案侦破过程。
1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职务证明。
20、被告人退款的缴款书。
21、中止审理裁定书。
22、被告人胡某死亡证明。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被告人的身份应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六被告人系东某村两委会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实施的用借款预发奖金,其超出正定镇党委政府审批额度的部分未予退还的行为,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七种情形,六被告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应宣告六被告人无罪。对于被告人李某、陈某、黄某、胡某、赵某、张某的无罪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的李某不构成贪污罪,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无罪。
二、被告人陈某无罪。
三、被告人黄某无罪。
四、被告人胡某无罪。
五、被告人赵某无罪。
六、被告人张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郭俊杰
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
人民陪审员: 安风娥
二O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