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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20 16:34:52 浏览:

王某某、李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李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冀050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8.03.28

案由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503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大专文化,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住邢台市。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寅岭、王媛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中专文化,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邢台市。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伟、任文增,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公司经理,现住邢台市晶牛2生活区。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5,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住邢台市桥西区。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东阁、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5、郭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王某5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改制后的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未参加改制的国有资产黄骅大酒店等,并将这些国有资产交其下属的实业公司具体管理。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和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书记李某1商量发放2007年拖欠的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层的年度奖金,确定了要发放的人员及每人的奖金数额,并在办公会上通过。因晶牛微晶股份公司没钱,当时未能发放。后王某某数次督促李某某抓紧落实。2010年8月,李某某告诉王某某实业公司有钱可以发,经王某某同意后,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5、郭某某从实业公司的账户上支取含56.7万元国有资产在内的共98万余元现金,交给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党办室,党办室收取该现金后,按照拟定的人员、金额进行了发放,剩余的20余万元存放于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保险柜。该98万余元现金从实业公司账户上支取后,实业公司账目记载已将该笔款项交微晶集团股份公司财务,但晶牛股份微晶集团公司财务账户上并没有记载收入该款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5、郭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5、郭某某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1、企业的变更过程:1993年以前叫河北邢台玻璃总厂,1994年改制叫河北邢台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改成河北晶牛集团,晶牛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2000年国有资本全部买断叫中国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原来的河北晶牛集团还存在,国有资本在河北晶牛集团。股份公司是晶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晶牛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实业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常有资金调配往来。集团公司财产管理、维修、维护、工人工资都是借股份公司的钱。2、奖金发放是经过党委考核的,是在工人和中层干部都先发了之后才发的,在八月二十几号,其在去东北的途中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从实业公司找了一部分钱把钱找够了,其说钱够了就发吧。其当时不知道钱从哪儿来的,直到检察院查案时,其才知道是国有的钱,而且财务漏记账了,其从没想过要贪污。郭某某、王某5不在这次奖金考核范围内,他们也不参加会议。3、其没有贪污。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是一个从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主要是一个改制的民营企业与改制前遗留的老企业实业公司之间存在的财务往来不规范问题。基于历史渊源,两企业之间在财务上长期存在着一定的资金借贷往来。即使存在记账不规范的问题,也并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2、涉案国有资金的数额应为56.7万元减去存放在晶牛微晶集团公司财务部保险柜内的20万元,即36.386万元。3、被告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系晶牛股份公司用自己借贷其他单位的钱发放奖金的行为,王某某、李某某等领导一直认为用于发放奖金的款项是借入到晶牛股份公司总部的钱,是晶牛股份公司自己的钱,而根本没想到财务人员未入账。收入记账是会计的职责,领导也没有阻止他记账。4、案发后,晶牛公司将剩余在保险柜内的20.3140万元现金上交到桥西检察院,涉案领取奖金的人主动将钱退还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将钱交到检察院,一共退了28.8777万元,王某某和李某某各自将领取的7万元都退了。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发奖金这个事是王某某安排的,其向王某某汇报了用黄骅酒店的钱,其汇报完了,他同意了。其通知王某5让他把钱办到集团,其在申请转账单上签字了,没有定转账还是现金,取现金不是其安排的,其不知道财务没有记账。实业公司的工资、管理费用都是股份公司垫支,实业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钱有往来账,是正常的借贷关系。河北晶牛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原来是一个公司,2000年进行的改制,黄骅大酒店是河北晶牛集团的独资公司是国有资产,大酒店装修时已经停业了没有资金,是以河北晶牛集团名义借的钱,借款是经王某某董事长签字的,签订的借款协议,直到现在这笔钱也没有还,而我们发奖金时没有钱,大酒店当时借我们的钱,应该还我们股份公司的钱,发奖金是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的,其个人没有这个权利。现在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清理河北晶牛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资产。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李某某不是贪污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除代表国有公司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被告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晶牛微晶股份公司和河北晶牛集团有限公司两个不同单位,两者之间资金往来是正常的拆借行为。因河北晶牛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黄骅大酒店需要维护装修,两公司在2004年7月签订借款协议书,晶牛集团公司向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3、股份公司发放奖金是一个正常的工资福利分配形式,是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发放奖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劳动法》、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有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及的2007年奖金是经集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2007年终结考核及奖励兑现方案组织实施的,并且是在全体员工奖金都已发放的情况下,李某某执行公司会议决议,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是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的。4、2000年改制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还是一样的,十六年间股份公司给集团公司垫付工资等近533万元,股份公司一直使用集团公司的二百多亩土地,这些都是因改制造成集团公司没有清算,没有注销的原因,不能按犯罪处理。目前集团公司正在进行清算中,在清算过程中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账目都是要算清楚的,实业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下属,十几年来微晶股份公司为他们花费1000多万元,集团公司回来的钱用于股份公司的是600万元,目前差额还有500多万,所以不能单独把07年和10年这一笔割裂来看,国有企业欠个人企业500多万,这怎么会是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5、公司已将剩余在保险柜内的20.3140万元交到检察院,涉案的领取奖金人员主动退回的28.8777万元也已交到检察院。

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1、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河北晶牛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名称由来及资本构成;2、借款协议书、调账信、关于黄骅大酒店借款的请示、银行转账凭证及记录、关于黄骅大酒店2004年装修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3、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07年终结考核及奖励兑现方案、07年各单位指标完成考核表;4、企业发放奖金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指控事实是对的,这个事是其经手签字了,但是其不知道款项用途。当时是李某某、王某5安排其去做的。因为有总经理和资产部部长的签字,所以就让他们把钱拿走了。其不知情,也没有拿钱,其没有贪污。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郭某某主观上没有贪污故意,郭某某事先不知这些钱是要被股份公司发放奖金用的,其只是以企业之间财务往来签字,郭某某没有分得钱,郭某某不构成贪污罪。2、钱到股份公司,也只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黄骅大酒店对民营企业公司负有70万元债务,可能还有500多万元应还款;而公司根据企业盈利情况分配奖金是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四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5辩称,用实业公司的钱发奖金是李某某安排的,到9月份时其才知道是黄骅酒店的钱。是李某某安排的取现金,因为汇款申请单上写得就是现金。当时只是从实业公司拿的钱给党办室,因为领导没有安排下账,而且又因为是现金不是转账,没有下账的依据,如果是转账就会有银行转账单。党办室没有交到股份公司账上,所以股份公司没法走账。其从实业公司转款时,没有告诉郭某某这钱的用途。其是按总经理安排从实业公司拿钱,其所起作用很小是从犯。领导发奖金,其没得一分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5在股份公司财务部任职,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2、被告人王某5既没有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参与共谋,也没有从中贪占一分钱利益,因此不能成为与本案其他被告人贪污的共犯。3、本案中王某5只是按照股份公司领导的指示和安排,履行的是股份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而不是利用其个人职权。股份公司没有上账只是财务手续不规范,所以被告人王某5不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不成立贪污,应认定王某5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邢台市建材局晶牛集团所属河北邢台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股本结构调整试点单位。股本结构调整后,晶牛集团公司留存的国有资产为2,906万元,其中包括黄骅大酒店。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和公司书记李某1商量发放拖欠的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层2007年度奖金,确定了要发放的人员及每人的奖金数额,并在2010年6月23日召开的集团党政联席会上通过。因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没钱,当时未能发放,王某某数次督促李某某抓紧落实。2010年8月,李某某告诉王某某实业公司有钱可以发,经王某某同意后,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5、郭某某从实业公司的账户上支取含56.7万元国有资产黄骅大酒店租金在内的共98万余元现金,交给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党办室,党办室收取该现金后,按照拟定的人员、金额进行了发放,剩余的20余万元存放于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保险柜。该98万余元现金从实业公司账户上支取后,实业公司账目记载已将该笔款项交微晶集团股份公司财务,但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财务账户上并没有记载收入该款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自1994年担任晶牛股份公司董事长,2010年8月底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还有几个公司的中层干部发的2007年的奖金,这是在当年6月份开会研究决定的。2010年准备把2007年奖金发放下去,在决定发放奖金之前,其和当时担任班子成员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的李某1书记、总经理李某某将考核的情况和发放情况在一起碰了个头,商议了领导层人员奖金发放的范围和金额,人员范围是晶牛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和大型企业一类正职,发放金额是三个档次:其与总经理李某某每人七万元,李某1书记六万,副总经理郭某、赵某2、副董事长张某新每人六万,其他副董事和副总都是每人五万元。商定后就在2010年6月召开的晶牛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上通过了,这有会议纪要记录。会后其督促过李某某两次让他尽快把会议议定的领导层奖金发下去,李某某说晶牛股份公司财务没有钱,这样一直拖到8月底。2010年8月份其正在去东北的路上,总经理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钱凑齐了,实业公司有钱。其说有钱就赶快把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的奖金发下去。实业公司是晶牛股份公司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晶牛股份公司的后勤,管理2000年公司改制后留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有黄骅大酒店、职工宿舍、食堂、澡堂。原来这些国有资产没有收入,2009年黄骅大酒店向外出租后有了一些租金收入。2009年黄骅大酒店向外出租时,其安排李某1书记代表晶牛股份公司与对方商谈并签订的租赁协议,协议中租金是每年60万元,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其才知道对方每年代缴3.3万元税金,租金实际收入是56.7万元。因为黄骅大酒店是国有资产归实业公司管理,所以租金也应由实业公司收取,黄骅大酒店的租金放到了实业公司管理的账户上。2010年李某某电话告诉其从实业公司找到钱了,当时其知道黄骅酒店租金收入放在实业公司账户上,从实业公司支出的98万余元中有黄骅酒店的租金收入,剩下的是什么钱其不知道。现在通过检察机关调查其才知道是从实业公司支出的98.1299万元,这钱是黄骅大酒店的租金收入,还有法院的执行款和浮法修路补偿款,三者合计98.1299万元,其中5.5万元是晶牛股份公司销售点处置废旧玻璃的钱。其不知道2010年给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发放奖金时,晶牛股份公司财务部从实业公司拿98万多元现金后没有记账;其也不知道当时实业公司是怎么记账的。2010年时郭某某是实业公司的经理,李某某是总经理,王某5是财务部长。

2、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自2000年担任晶牛股份公司总经理。2009年黄骅当地有人想租赁黄骅酒店,董事长王某某就安排李某1书记代表晶牛公司负责商谈和签订租赁协议。签订租赁协议后,开了一个专题会商量把黄骅酒店的租金放在哪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其、书记李某1、财务部长王某5、工会主席赵某3,会议商量的意见是把黄骅酒店的租金放到实业公司管理的账户上,决定后其和书记李某1向董事长王某某作了汇报,王某某同意后就这样执行了,在专题会上通知的实业公司经理郭某某黄骅酒店的租金由实业公司负责收取。没有商量过如何使用黄骅酒店的租金,董事长王某某也没说过。没有给市国资委汇报过黄骅酒店的租金收入,市国资委也没有要求向他们汇报。在2000年公司改制前,实业公司就管理职工澡堂、宿舍、食堂等国有资产,2000年改制时职工澡堂、宿舍、食堂等国有资产都没有参加改制,于是改制后晶牛公司领导决定由实业公司继续管理这些国有资产,实业公司不参与生产经营,只是对改制后留下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服务职工生活。2010年6月董事长王某某召集其和李某1书记研究发放奖金的事,确定了奖金发放的人员范围仅限于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根据职务及工作成绩确定了奖金发放金额:其和董事长王某某每人七万元,李某1书记、副总经理郭某、赵某2、副董事长张某新每人六万元,其他副总和副董事每人五万元。研究后就在晶牛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上确定通过了。虽然2010年6月研究决定了,但当时晶牛股份公司财务上没钱,所以一直没有发放,在此期间王某某董事长督促过其两次,让其尽快把会议定的领导层奖金发放下去。2010年8月份董事长王某某打电话督促让其尽快落实发放奖金,其说晶牛股份公司没有钱怎么发?王某某让看看实业公司是否有钱。他说起后,其就想起来之前有三笔款项存入实业公司管理的账户上了,其中黄骅酒店一笔收入,浮法公司修路补偿一笔收入,还有法院的执行款,大概有80多万元,其就将这情况告诉了王某某,王某某说就用这钱给领导层发奖金。后来其让实业公司经理郭某某告诉了这三笔钱的总数,并让他把这三笔钱取出来,其安排晶牛股份公司财务部长王某5从实业公司把这些钱拿回来,交给党办室王某1,并例行了内部财务手续由财务部填写了汇款申请单,由其和王某5、郭某某在汇款单上签字,其还安排党办室王某1根据会议纪要对发放人员及金额进行造表,到财务部拿现金并让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王某1收到财务部拿来的现金后,就把奖金发了下去。王某2不是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人员,他是晶牛股份公司下属浮法公司经理,因为他是王某某的兄弟,所以也给了他一份。

3、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是2000年担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实业公司经理的,实业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营业执照,但有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实业公司主要负责后勤保障和管理2000年企业改制时没有参加改制的部分国有资产,晶牛股份公司没有参与改制的国有资产有黄骅大酒店、职工宿舍、食堂、澡堂、幼儿园,实业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没有其他收入,黄骅大酒店从2009年开始对外出租,是总经理专题会上宣布租金收入由实业公司负责收取,由总经理李某某安排的专题会,参加人员有李某某、财务部长王某5、书记李某1、黄骅酒店负责人王某3和其。在收取黄骅大酒店租金前,实业公司账户上是有钱的,在其接任实业公司经理时,实业公司账户上就有100多万元钱,其不清楚这是什么钱,直到2009年这钱一直没有使用过,在此期间实业公司没有什么收入,也没有什么支出。黄骅大酒店租给了沧州人乔某每年租金60万元,扣除3.3万元税款,实业公司收了2010年的租赁费56.7万元,2010年底其就退休了,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2010年8月份汇款申请单上是其签的字,其中黄骅大酒店押金5万元,租金51.7万元,卖废品5.5万元,合计62.2万元,但卖废品5.5万元不是黄骅大酒店的租金收入。其他款项浮法修路拆迁补偿3.723万元和市桥西法院32.206万元,合计35.929万元,其不知道这些是什么钱,但这些钱都是晶牛股份公司领导李某某、王某5他们安排转到晶牛微晶公司住宅公司一个账户上的。这张汇款申请单上的98.1299万元现金是从实业公司管理的账户上支取的,根据李某某、王某5安排将这笔现金交给晶牛股份公司财务韩某2了,其不知道这笔现金是做什么用的。住宅公司的账户也归实业公司财务管理。

4、被告人王某5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从2005年至2013年在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担任财务部长,李某某是其的主管领导。2010年8月份李某某让其从晶牛微晶股份公司实业公司支取98.1299万元现金给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发奖金,他让其给韩某2说填写一个汇款申请单领导审批后,由实业公司支出现金,再把现金交给党办室王某1。韩某2填写汇款申请单,李某某、郭某某和其签字审批后,实业公司会计从账户中支取了98.1299万元交给韩某2,由他交给党办室王某1。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奖金一直由党办室发放,财务部门没有发放过。韩某2从实业公司支取了98.1299万元现金交给党办室王某1,给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发放奖金,这在晶牛股份公司财务没有记账。因为当时李某某安排其让财务部到实业公司拿现金直接给党办室王某1,李某某没有安排让财务部门记账,再说这钱也不是晶牛股份公司的钱,如果是转账肯定是要记账的,这笔现金给王某1后他也没有给任何收据,另外实业公司财务打的付款明细报告是在将钱给了王某1之后,财务部就没有记账。实业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晶牛股份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晶牛股份公司2000年改制后留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黄骅大酒店、职工澡堂、食堂、宿舍。邢台集团公司与晶牛股份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个名称。邢台集团公司没有独立财务,只负责国有资产合并报表。

5、证人李某1证言,其自2007年担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的。2010年6月董事长王某某主持召开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发放2007年公司领导层奖金,当时王某某和总经理李某某在会议上说了奖金发放的人员范围,发放金额是董事长王某某和总经理李某某每人七万元,其是六万元,其他人有六万的也有五万元的,具体以会议记录为准。其记不清当时在会议上是否说过用哪个地方的钱发放奖金了。晶牛股份公司下属有一个实业公司,但实业公司只是晶牛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营业执照。实业公司负责晶牛股份公司的后勤及负责管理2000年企业改制后国家留在企业的一部分国有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晶方电器、医院、职工宿舍、黄骅大酒店。黄骅大酒店是2009年10月对外出租的,当时董事长王某某不在邢台,他委托其与承租方乔某签订租赁协议,在王某某出差回来后,其向他作了汇报并将租用协议交给了他。其记不清是否和李某某、王某5、郭某某在一起碰头商量过黄骅大酒店租金收入由实业公司负责管理。

6、证人韩某1证言,其自2005年担任晶牛微晶集团公司实业公司会计,当时经理是郭某某、出纳是王某4。实业公司只是晶牛股份公司的一个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营业执照。实业公司在2009年收到一笔黄骅大酒店对外出租的押金5万元,2010年3月收到第一笔租金51.7万元,6月份收到黄骅大酒店卖废品5.5万元,这些收入都记账了。在2010年8月份时经理郭某某安排将黄骅大酒店的62.2万元开成现金支票交给韩某2,把支票交给韩某2后,晶牛股份公司没有给实业公司出任何收据,其只能拿领导审批的内部汇款申请单和实业公司的一个有领导签字的付款报告记账,说明这笔款项已经从实业公司管理的账户上支出了。这个报告上的浮法修路拆迁补偿3.7233万元和市桥西法院32.2065万元钱不是在实业公司账上,是在晶牛股份公司住宅公司账户上的。住宅公司是晶牛股份公司盖职工商品楼时,为了方便运作成立的一个晶牛股份公司住宅公司,内部都叫晶晶家园,住宅公司的账由实业公司代管。

7、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所附票据,证实2010年8月24日实业公司支取98.1299万元及相关记账情况。

8、证人韩某2证言,其自1992年10月份起任晶牛股份公司财务出纳。实业公司是晶牛微晶集团股份公司一个职能部门,实业公司有财务有账号,但没有营业执照,不是独立法人。2010年8月份时,王某5部长让其从实业公司取98.1299万元现金交给晶牛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1,其填了一个汇款申请单,金额是98.1299万元,由其经手,并让王某5、李某某、郭某某审批签字。签字的次日,其和实业公司财务人员一起到实业公司的两个账户中分别支取了62.2万元和35.9299万元,共计是98.1299万元。其在财务室将从实业公司支取的这98.1299万元现金交给晶牛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1了,没有记入晶牛股份公司现金账。因为这钱是实业公司管理的钱,不是晶牛股份公司的钱,不能记到晶牛股份公司的现金账上。其是根据王某5部长的安排从实业公司会计那里拿到现金支票,支出现金交给王某1就行了,王某5没有安排将这笔钱入账,而且王某1收到钱后没有给任何单据没法记账,虽然有汇款申请单,但那只是内部领导审批手续,不是入账手续,如果要记入晶牛股份公司现金账,还要有收款收据才能记账,当时领导没有这样安排。如果这笔钱在晶牛股份公司现金账上显示,则先要开收据,现金帐上增加余额,往来账中对实业公司增加应付款。2010年时其负责的晶牛股份公司现金账上没有钱,账户中也没有钱。

9、证人赵某1证言,其是2007年担任晶牛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的。其知道2010年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发放过奖金,因为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发放奖金造表后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审批,所以其知道了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在2010年发放了奖金,但对于发放奖金人员的范围和金额其是不知道的,这只是在人力资源部走了例行的审核手续。其记得当时李某某说发放的是2007年的奖金。

10、证人王某1证言,其是2005年到晶牛股份公司党办室工作的,2010年时晶牛股份公司党办室主任是李秀奎,其是主任助理。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发放奖金一直由党办室发放,财务部门没有发放过。在2010年8月之前都是由其给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发放奖金,2010年8月这次给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也是其经手发放的,但其忘了是谁安排其发放的奖金。2015年8月24日或25日时韩某2在财务室给过其98.13万元现金,其收到后没有给他出任何手续,他给的这钱是让党办室给晶牛股份公司领导层发奖金用的,其不知道发的是什么奖金。其是根据晶牛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领导层名单和金额发放的,名单中除张某新的六万元外,其他人的奖金都发放了,实际发放了77.816万元奖金,剩下的20.314万元钱其放在晶牛股份公司财务部保险柜里了。

11、工资表(年终奖),证实奖金的发放情况。

12、证人雷某1证言,其自1993年担任晶牛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主要负责公司的合同纠纷处理及相关的法律活动。1988年邯郸丛台区村厂委员会欠邢台市玻璃厂一笔19万多的货款,法院判决后一直未执行。2007时委托一家法律事务所帮公司执行这笔货款,2015年5月连本带息执行回51万元,董事长王某某让其将法院执行回来的51万元转到晶牛股份公司实业公司账户上了,按照约定给了事务所18万余元的提成,剩下的32万余元留在实业公司账户上了。

13、证人周某证言,其2007年任晶牛股份公司实业公司经理助理,2013年任实业公司副经理。实业公司负责管理晶牛股份公司的后勤,还有2000年晶牛玻璃总厂改制后留有的部分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有职工食堂、宿舍、澡堂、黄骅大酒店。2009年与黄骅市的乔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并收取了乔某5万元的保证金,租金是从2010年1月开始收取的,5万元保证金抵顶黄骅大酒店2010年的租金。协议约定租期20年,每年60万元的租金,实际每年收到56.7万元租金,乔某每年扣除了3.3万元的税金。2010年至今都是其负责黄骅大酒店的租金催交,租金没有欠交的情况。在2009年黄骅大酒店与乔某签订租赁协议之前,黄骅大酒店是晶牛股份公司的一个玻璃销售点,在签订租赁协议后,为了给乔某腾清场地就将经销点的玻璃作为废品一次性处理给当地一个姓赵的,总共卖了5.5万元。这个姓赵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5万元废品款转到了实业公司管理的账户上了。

14、晶牛酒店租赁承包合同,证实2009年10月30日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某签订黄骅大酒店租赁合同,李某1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15、黄骅市晶牛快捷酒店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我方2010年1月1日起与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包黄骅晶牛大酒店合同,租金每年60万元,因发票由我方代缴代扣,实际年付56.7万元。

16、集团党政联席会纪要,证实2010年6月23日召开的集团党政联席会决定兑现2007年奖金,记录有奖金发放名单及金额。

17、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河北邢台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调整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批复,证实邢台市建材局晶牛集团所属河北邢台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股本结构调整试点单位,将对该公司资产处理和股本结构调整有关问题批复的情况。

18、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证实河北邢台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9、任职证明,证实2010年王某某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公司总经理;王某5任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长。

20、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及决定立案情况。

21、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作为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领导人员,其召开集团公司会议给领导层发放奖金,并指令使用其下属实业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其中包含有黄骅大酒店56.7万元租金,即公诉机关指控的56.7万元国有资产,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与具体的财务管理人员被告人郭某某、王某5共同贪污,即采取该款不入账的方式予以侵吞,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未提交王某某、李某某指令郭某某、王某5二人实施不入账以及隐瞒该款项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四被告人共同预谋贪污的证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四人具有贪污的合意;被告人郭某某、王某5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对于涉案该款项未在账目上进行正规记载负有责任,但二人并不知道该款不入账该如何使用,即被人侵吞占用,且二人也未使用或分得该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贪污罪证据不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郭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王某5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巩子兵

审判员: 邓延敏

人民陪审员: 李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灿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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