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五十九、张爱明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晋0931刑初143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1.29 |
案由 | : |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晋0931刑初143号
:保德县;涉嫌贪污罪、贪污罪。
被告人张爱明,男,1958年11月4日,农业初中毕业,系无村民,地址:保德县;涉嫌贪污罪、贪污罪。
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五十九、张爱明犯贪污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陈五十九、张爱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陈五十九、张爱明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陈五十九、张爱明犯贪污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陈五十九、张爱明......(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陈五十九、张爱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陈五十九、张爱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张林如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