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录、王国联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冀0132刑初1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2.09 |
案由 | : |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132刑初15号
被告人李成录,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任元氏县东张乡杜庄村党支部书记。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元氏县。因涉嫌贪污罪,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8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联,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任元氏县东张乡杜庄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元氏县。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0月3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素月,女,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元氏县,系被告人王国联嫂子。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录、王国联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录及其辩护人王君法、被告人王国联及其辩护人张素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初开始,杜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成录将村集体360亩承包地虚假发包给村民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人,村委会主任王国联分别与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人签订虚假的耕地承包合同,从而套取国家发放给土地实际耕种人的粮食直补款,截止到2015年底,累计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197027.66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录、王国联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粮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成录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这个事是村干部召开班子会研究决定的事,与三人签订虚假合同支取粮食直补款的目的是抵顶承包费及增加村集体的收入,支取的19万多元用于了给付签合同的三人及村务支出了,到现在我手里没留着这个钱。
被告人李成录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成录构成贪污罪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李成录没有侵占360亩机动地粮食直补款的主观故意,如耕种机动地的人在不交纳承包费的情况下享受粮食直补款,其他村民会有意见,因此,村干部李成录等人有意将粮食直补款留在村委会,目的一是抵顶应当交纳的承包费,二是用于弥补村委会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2、李成录没有将360亩机动地的粮食直补款占为己有,而是将该款抵顶承包费、发放困难补助、在村里修建毛主席纪念堂等村务支出。3、360亩机动地的粮食直补款不属于国家或集体财产,故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王国联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我代表村委会和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当时和他们三人签合同的目的是收取承包费,发放补贴,我是按照李成录的安排签字的,支取的粮食直补款怎么花的我不知道,我一分钱没花。
被告人王国联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国联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1、王国联没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缺乏构成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村集体360亩机动地应享受粮食补贴,2009年之前即使不签承包合同也发放,所以王国联不存在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问题。2、王国联签字的承包合同在申报承包地粮食补贴的问题上没有法律责任。王国联签字的耕地承包合同只为收取承包费,从而实现将此计入村集体收入。3、王国联个人没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王国联被动到邮政储蓄银行支取粮食补贴三次,支取的款项都交给了李成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成录时任元氏县杜庄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王国联时任元氏县杜庄村委会主任。元氏县杜庄村旧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360亩机动地,该360亩机动地此前一直由数十户村民实际承包耕种,但实际承包耕种户未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亦未享受国家粮食直补款。2010年初,被告人李成录提议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合同的方式,将360亩机动地虚假发包给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人,并以三人的名义支取国家财政发放的粮食直补款,被告人王国联表示同意,并代表村委会与三人签订了虚假的耕地承包合同。后被告人以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人名义办理了360亩机动地领取粮食直补款的专用邮政储蓄银行卡,国家财政将粮食直补款拨付到银行卡上后,由被告人李成录、王国联共同,或由李成录单独前往银行支取了粮食直补款。
截止到2015年,被告人以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人名义冒领360亩机动地的国家粮食直补款累计197027.66元。该款部分用于给付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人及发放困难补助等事项。
被告人李成录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将冒领的部分款项用于请客送礼及个人吃喝花费,但本案无能够相互印证的关联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用于请客送礼及个人吃喝花费的具体数额。
另查明:2009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元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李成录未将2009年的376亩村集体承包地的粮食直补款31708.08元记入村财务账目,其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给予李成录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成录、王国联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成录2004年3月至2016年任东张乡杜庄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王国联2004年3月至2016年任东张乡杜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2、李某1、王某2、李某5的耕地承包合同书,证实本案涉及虚假合同的事实和合同内容。
3、李某1、王某2、李某5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国家将粮补款打入李某1、王某2、李某5的存折中,从2010年至2016年共计197027.66元。
4、李某1、王某2、李某5的取款凭单,证实取款凭单上的签名是由李成录、王国联代签。
5、东张乡杜庄村账目、记账凭证及明细,证实杜庄村账目中没有粮补入账记载。
6、关于给予李成录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复印件及纪委罚款凭证,证实2009年李成录因套取国家粮补受过党纪处理。
7、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于2004年至今任杜庄村村委副主任。我们村班子成员分别是村支部书记李成录、村主任王国联、支委王格军、村委委员张某2、妇女主任李某3、村会计张某1和我。陈某原任村委副主任、支部委员,2013年因身体原因不再担任村干部。我没有承包过我村的耕地,我以我父亲李某5的名义和村里签订过一份承包耕地的合同。2010年4月份左右,我村书记李成录和我说纪检委查过咱们村粮食补贴问题,咱们村的粮食补贴款没有耕地承包合同,就不能再支取了,咱们得找人给签份土地承包合同。后来他就让我以我父亲李某5的名义签了份180亩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他还说签也不会让我白签的,会给我一些好处。说了以后不记具体哪一天了,把我叫到村委办公室,因为我父亲年龄大了而且不识字,他就让我以我父亲李某5的名义在180亩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签了字。我以我父亲名义签合同的时候,李成录跟我说过还有二个人也签这种形式的合同,分别是王某2和李某1,都是为了以后支取粮补用的。他们二户签的分别是90亩的耕地承包合同。因为李成录和我说当时村里没有什么经费了,村里的粮食补贴款没有耕地承包合同也不能再支取了,才让我签这份合同。在我签这份180亩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之前,这180亩耕地的粮食补贴款我记得好像不是在大队集体名下就是在大队干部个人名下。以我父亲李某5的名义办的粮食补贴存折不是我办的。签合同以后我村书记李成录让我提供给他我父亲的身份证,他说是办粮食补贴存折用。他办了粮食补贴存折以后我没见过,我父亲见没见过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有从这个粮食补贴存折上支取过钱款。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跟我说的是每年给我父亲4000元,签了合同时间不长,给了我一回3000元,这3000元给了我以后我转交给我父亲了。后来在2014年县纪检委查我们村粮补款的时候,他又给了我10000元,原因是我当时以我父亲名义签的这份合同承包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纪委检查的时候合同期限已经过期了。但实际上到现在还是以这份合同的名义支取粮补款。想让我父亲再顶下这个名,调查的时候让我父亲说继续承包着呢,继续履行着这份合同。因此给了我父亲10000元的好处费。这10000元是有一天他去我家给的我,我交给了我父亲。我知道李成录让我签的这份合同是虚假的,因为当时他和我说大队上没有什么收入,也没有经费,需要签成这样的合同才能支取粮补,再一个我和他当时都在大队一起工作,不好意思拒绝,所以就签了这份合同。我不清楚支取的这部分粮补款是否在我村财务入账。我记不清楚我们村的班子是否关于为支取粮补款签订承包合同开过班子会。我以我父亲的名义签订这份土地承包合同的事情我村主任王国联知道,因为他在合同上签字了,其他人知道不知道我记不清了,李成录让我去签合同,我签了合同就走了。这份合同所说的承包180亩耕地,我父亲确实没有承包,签订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李成录说只是为了支取这部分耕地的粮食补贴款。
8、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于2004年至今任杜庄村村委委员、会计。我们村班子成员分别是村支部书记李成录、村主任王国联、村委副书记李某2、支委委员王格军、村委委员张某2、妇女主任李某3和任会计的我。我没有承包过我村的耕地。我村村民李某1、李爱生、王某2他们三个人承包过我村的耕地。我不知道他们三个人承包了我村多少亩耕地,我不知道他们三个人承包我们村的耕地是否有承包协议。我不知道他们三个人承包的耕地申请过粮食补贴。在我任会计期间,对他们三个人承包地的粮食补贴我没有记过收入账。我们村村长或书记没有跟我说过他们三个人承包我村耕地的事。我不清楚我们村的班子是否为这件事开过班子会,开没开过我不知道,我没有参加过为此事开的班子会。我记不清具体哪一年,县纪委调查过此事,我是在县纪委调查此事的过程中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的。涉及到李某1、李某5、王某2他们三户承包耕地的粮食补贴款没有给我说过,在村财务账上也没有这部分粮食补贴款的收支记载。我的工资是东张乡政府给我发放的。除了工资以外我村从来没有给过我其他钱款。
9、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于2004年左右至今任杜庄村村委委员。村支部书记是李成录、村主任是王国联、支委是王格军、副主任是李某2、我是村委委员、李某3是妇女主任、陈申元以前是村委的还是支部的我记不清了,后来患病了就不在村里任职了。我在村里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的有关事宜。我们村有承包地,在八十年代都已经承包出去了,2004年我们这个新的村委、村支部任职后,收取原来承包户的承包费没有收上来,当时经村委、村支部开会打算进行重新承包,后因原承包户没有交承包费,如果重新承包需要走司法程序,因此也没有重新承包土地,还是我们任前的承包户,我们上任后没有对土地进行承包过。以后村里也没有开过关于承包耕地的会议。我不知道我们村的承包地有多少亩。我不知道李某1、李某5、王某2承包我村地的事。村里没有为李某1、李某5、王某2他们三个人承包地的事情开过会。我不知道有关粮补做其他支出的情况,开会的时候没有说过,村里的干部也没有和我说过。村里给我们发工资有工资表,工资表上都有村干部的名字,领取的时候在自己的名字上边摁手印就可以了,每年基本上都是一两千的工资,除了修铁路那年给了我4000元工资。直到2015年8月开始才往卡上发工资。2015年李成录还给了我1100元的安装水管的劳务工资。村里没有发工资、给钱不按手印或者打条的情况。纪委没有为村里承包耕地或者有关粮食补贴的事情找过我。村里过年没有搞过文艺活动,庙会时候村里组织过唱戏,费用是村里的干部找临街的个体商户和企业集的钱,还有一部分是村民自愿捐的,钱没有经我手,我也不清楚集了多少钱。不过去年和今年没有让村民集过资。
10、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于2012年至今任杜庄村村委委员妇女主任。村支部书记是李成录、村主任是王国联、支委是王格军、副主任是李某2、村委委员是张某2、我是村委委员、妇女主任。我在村里主要负责妇联。我们村有承包地,具体什么时候承包出去的我不清楚,承包费我也不知道是多少。我也没有参加过有关土地承包情况的会议。我不知道我村的承包地有多少亩。我不知道李某1、李某5、王某2承包我村地的事。我没参加过为李某1、李某5、王某2他们三个人承包地的事情开过的会。我不知道有关粮补做其他支出的情况。村里给我们发工资有工资表,工资表上都有村干部的名字,领取的时候在自己的名字上边摁手印就可以了,每年基本上都是一两千的工资。纪委没有为村里承包耕地或者有关粮食补贴的事情找过我。村里过年没有搞过文艺活动,庙会时候村里组织过唱戏,费用是村里的干部找临街的个体商户和企业集的钱,还有一部分是村民自愿捐的,每次庙会我们收的集资款都不一样,我经手收过4000多元的一次和2000多元的一次,收的钱都给了书记李成录了。另外还有自愿集资的商户和村民,就直接把钱交给支部书记李成录了,具体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今年没有让集过资,因为是县里组织的文化下乡。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有承包地,大约有20亩左右。在杜庄村村北承包的河滩地。四至是:西至王永建的地,东至高架桥,南至河岸,北至河滩。这20亩地是1983年左右从村里承包的,当时承包的时候是我和王县平(已死亡)、王某5三个人在村委会承包一共承包了60亩地左右,是以王县平的名义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其中我分了大概有20亩地,现在我仍然种着这20亩承包地。我没有在村里承包着其他的耕地,只有这20亩地。在2010年我没有从村里承包90亩耕地,我承包的就是刚才说到的20亩地。我见过《耕地承包合同书》发包方(甲方)杜庄村委会;承包方(乙方)王某2的,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4月28日,这份合同,这是我村的支书李成录让我签订的。经过我这两天回忆,这份合同书就是2010年4月28日签订的。那天是李成录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村委会一趟,有点儿事。我说:“行,等会我就过去。”,挂了电话一会,我就往村委会走,到了以后看到李成录和王国联在村委会等着我,我到了村委会办公室以后,李成录对我说:“你看一下这份合同,签个字,按个手印。”,我拿过来一看,是一份《耕地承包合同书》,里边大概的内容就是说我承包了村里的90亩地,每年每亩40元的承包费。当时我不愿意签,说我没在村里承包这么多地。李成录说:“这是为村里办事呢,村里准备把承包地的粮食直补款领了,但是不能放在村集体名下,去年村里为领这个补贴款被县里查处了,现在写到你名下一部分,签个假合同,这样就合法了,能把粮补支取了,回头村里也不亏待你,支取了粮补给你点儿”。我看他这么说,也就不好再拒绝了,就在合同上签了我的名字,并按了手印。我没有承包这90亩地,李成录说就是走个形式,这样就能把承包地的粮补支出来了。签完字以后,我就从村委会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成录给我打电话,问我要身份证,说是去办粮补存折用,让我把身份证给他送过去。记不清是李成录到我家拿的我身份证,还是我给他送到村委会的,反正身份证是给了他。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去李成录家找李成录要工资,李成录说:“粮补的钱已经支回来了,也别说给你工资还是给你粮补了,先给你1500元,那你先花着”。我拿了这1500元就走了。除了这1500元,李成录别的时候没有再给过我钱。2015年李成录没有给过我钱,但是去年李成录答应说给我钱,一直没给我钱。记不清去年什么时候了,我这脑子记忆力不行,我在我村村东公路李家饭店南边碰见李成录,李成录喊住我说:“现在县里开始查粮补的事情了,你记住有人问你的时候,一定要说在村里承包着地呢,而且现在还种着,别人我给了他们点儿钱,现在手里也比较紧张,以后再给你钱吧”。我说:“好的,有人问起来我就这么说,你放心吧”。李成录说:“这个事儿你可千万要记住了,替我顶一下”。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成录给我打电话,说:“李某2家门口停着一辆车,为承包地的事情你过去一下”。挂了电话以后,我就去了李某2家门口,到那儿看到有一辆车,我走到跟前,车上的人问我叫什么,我说叫王某2。他们就让我上了车,车上大概有三个人。上车以后,他们说是纪委的,问我在村里是否有承包地,我说有,后来又问了几句,具体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了,这个纪委的哪儿应该有记载,说完以后,他们就让我签字按了手印。李成录在今年没给过我钱。我手里没有刚才看的那份《耕地承包合同书》,当时我在村委会签了字以后就让我走了。《耕地承包合同书》李成录没有给我。经我仔细回想,我签合同时李某1也在场了,我们是同时签的字。李成录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粮补存折没有给我。我也没见过这个存折。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认识李成录,他是我们村的党支部书记。我在村里有承包地,大概有10亩地。是在1983年左右村里顶地承包时,村里按段顶包的,每段10亩地,我当时在村里顶包了10亩地。顶包时以我的名义承包的,但这10亩地是由我和李某6(已死亡)、李某7(已死亡)共同承包的,承包下来以后的第二年我和李某6、李某7就分开种了,当时我种了5亩地,后来我记得是第三、四年的时候李某7说种的地少,我又从5亩地中给了李某7不到2亩地,这样我们三人基本上平均每人种了3亩多地,一直到现在我都种着这3亩地。我承包的这3亩多地没有粮食补贴,除了这三亩地以外,我没有其他的土地,我只承包了这三亩地。我没有承包2010年4月8日我与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中的内容里的90亩地,我记着是在2010年的一天,李成录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村委会签订的,当时李成录让我到村委会,我去了以后王国联和王某2也在,王某2也是来签订假承包耕地合同的,然后他让我看了一份合同,并给我说不会让我白签的,然后我就在承包合同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李成录承诺不让我白签,在2010年签完我承包90亩土地合同之后,时间不长,在元赞路村委会办公室里,李成录给了我1500元现金,全是百元人民币,然后和我说合同不能让你白签,手印不能让你白摁。不是去年就是前年的一天,李成录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元赞路办公室,办公室只有李成录一个人,他给了我4500元现金,全部是百元人民币,现金是一XX常纸包着,然后就对我说“按照每年1500元,再给你点钱,这合同也不能让你白签,县里边可能要查这事,查的时候你就说承包了90亩,地也种着呢。”,当时我也没有数多少,到家一数是4500元。给我4500元的当时,我知道县纪检委已经开始调查他们有关承包耕地的事了,后来不久纪检委就找到我,问我这个事,我就和纪检委的工作人员说是我承包了90亩耕地,并告诉了纪检委工作人员我承包的90亩耕地的四至。李成录给我的6000元,因为我常年有病,这部分钱都用于看病拿药和零碎家庭支出了。给我4500元钱的时候,李成录说领了粮食补贴每年给1500元现金,不让我白签合同,白摁手印。李成录给我4500元以后到现在没有给过我钱。
13、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一直从事干果的生产经营,以前是以小作坊的形式,2010年才成立了石家庄中伦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属于个体性质,主要经营花生烘干后的批发和零售。我认识李成录,李成录是我们村的书记。李成录每年都从我这里购买很多花生干果。每年他差不多能买一万元左右的花生干果。他是村里的书记,认识的朋友多,有时他带着外边的人来买,有时他给我打个电话说“有朋友去你那里取花生,你让他拿走,记上账,回头我给你结账”。我就自己拿个纸条记上“李成录电话取花生多少”。记的账到每年年底李成录就给我结清了。李成录都是现金结账。结完账后我没有给他出具发票或收款证明条,每年年底李成录给我结账时,我给他看取花生记的账后,他就给我结账。然后我就把我记的取花生的纸条给了李成录。所以到现在我手里没有这些纸条了。我这儿没有其他账目记载。李成录具体哪年开始取花生干果我不记了,反正他当了村书记后时间不长就开始取花生干果了。现在李成录没有欠我花生干果钱,因为还没到取花生干果的时候,一般都是在元旦以后。李成录的朋友从我这里取花生干果都是李成录出的钱。取花生干果的人我都不认识,一般来了人会说李成录让来的,我也接到李成录的电话了。所以就让他的朋友取走花生干果。这些人都是个人来取的。没有任何单位取过。我们村庙会我自愿集资过,有时候出50元,有时候出100元。不过这两年没有集资过了。
14、被告人李成录的供述,2016年10月29日供述:我2004年3月至今任杜庄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因套取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受元氏县纪委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因为套取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受元氏县纪委党内警告处分。我是套取了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我们村比较大,也没有工厂和企业,没有收入,村里日常开支难以维持。在2010年3、4月份的时候我主持召开村委会议,村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都参加了,我提议将村里360亩承包地写到个人名下,套取点儿国家粮补,在会议上研究决定后,班子会一致通过了。我当时提出将这360亩承包地分别写到王某2、李某1和李某5名下,因为他们也承包着一部分土地。当时这么做是因为上级相关部门有规定,承包地必须要承包到社员个人名下才能领取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补贴。为了要符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我提出将村里的360亩承包地重新发包到三名社员名下。会议通过后,我分别给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个人打电话,让他们到村委会,跟他们说想让他们三个人顶名签订虚假的承包合同,套取国家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并承诺事后不会亏待他们三人,支取粮补后给他们点儿。他们三人也就同意了,并签了名按了手印。我记不清为套取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事儿召开班子会,是否有会议记录了。三份合同书都是我从乡里找的合同书的样板,然后打印出来后我填写的内容,合同尾页王国联的名字是王国联自己写的,因为村支书没有权力发包土地,只有村长有权力。三份合同上的王某2和李某1的签字都是他们本人签的,李某5的签字是他的儿子李某2签的,因为李某5岁数大了,我没有和他本人说,直接和他的儿子李某2说的。李某2是村委会副主任,我们在一起共事,和他说话比较方便。这三份合同应该是同一天签订的,我印象中王某2和李某1的是一起签的,李某2签合同时候王某2和李某1已经走了。签完合同后我分别找的王某2、李某1、李某2三人要的身份证,去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存折,详细办理开户的细节我记不清了,具体什么时间去办理的以银行的开户日期为准。办理完银行开户后,从2010年到现在共套取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昨天通过你们出示的银行交易记录计算了一下,一共是19万多,其中有3万元我作为2015年的承包费交到村委会了。三个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存折现在我家里放着呢,从存折办下来一直由我保管,在我家北屋的一个抽屉里锁着呢,我爱人不知道存折放在家里边了。以前每年的粮补款下来也都是我和王国联去取的,取款凭证上的签名都是我和王国联签的。这部分钱是村里每年过庙会唱戏也是用的这个钱,每年路灯的电费也都是从这里出的,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为村集体跑要上级项目资金请客吃饭;我给了王某25500元,李某15500元,李某213000元;给了陈某10000元,因为他脑溢血半身不遂,以前给村里做过贡献,我和王国联商量后给了他10000元;每年给班子成员每个人1000元或者2000元的工资都是用的这个钱,从2010年至2014年共五年,这大概花了六、七万元吧。让他们三个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时候就说了不会亏待他们,所以在2010年支取粮补后,给了王某2和李某1每人1500元,给了李某23000元,因为李某2的合同中承包的亩数多,所以给的他钱也多。后来在2015年元氏县纪委开始查处这个问题,我为了不让事情败露,分别找了他们三个人,告诉他们让他们在纪委调查的时候说地是他们承包的,并且仍然在耕种,每年的粮补他们都支取了,为了不亏待他们,又给了王某2和李某1每人4000元,给了李某210000元。给王某2、李某1和李某2钱时,王国联应该知道,李某2是班子成员,给他钱呢,他肯定知道,别人知道不知道我就不清楚了。
2016年11月02日供述:我以前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基本属实。套取粮补的经过以前说过了,都是实话,没有什么隐瞒的,就是支取的粮补的钱,经过我这几天回想,和你们出示的书证,我想能跟你们说清楚,争取宽大处理。时间长了,当时有一些记混淆了,给村干部发工资的钱不是用粮补的钱发的,这部分钱你们让我也看了,在账目上有记载,是用村里的钱发的,但是在我印象中,有一年干部的钱可能是用这个钱发放的,我也不知道记的准不准,以账目记载为准吧。还有就是村里唱戏的钱也不是每年用这个钱出的,我记得好像是用这个钱出过,如果账目有记载,就不是用这个钱出的。套取粮补的钱有一部分给了王某2、李某1和李某2,别的钱基本上就是个人吃喝和过年过节个人送礼花了。套取粮补的钱都在我手中保存。我用粮补的钱做支出有一部分王国联也知道,别的村干部没人知道。给王某2、李某1和李某2的钱某知道,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和王国联商量的。村里迎来送往的钱他也有一部分知道。过年过节送礼的钱某不知道。2010年10月14日从李某1601229003200680348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7500元,从王某2601229003200680313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8000元,同年10月15日从李某5601229001200801570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款15000元。共计30500元,这部分钱支回来后,给了王某21500元,给了李某11500元,给了李某23000元。给了我村里炒花生的王某37000元左右,因为每年给乡里和县里送礼会从王某3处整点儿花生,剩余的钱都用于个人吃喝了,还有一部分就是过年过节的个人买烟买酒送礼花了。2012年1月20日从李某1601229003200680348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1000元,从李某5601229001200801570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20000元,共计31000元,这些钱也是给了王某3炒花生钱大概有7000元左右,别的钱基本上都是个人吃喝和过年买烟买酒个人送礼花了。2012年8月20日从李某1601229003200680348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0000元,从李某5601229001200801570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20000元,从王某2601229003200680313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1000元,共计41000元,这些钱我印象中村里过庙会用了一部分这个钱,大概是20000元,别的就是在中秋节之前买烟买酒个人送礼花了。2013年8月12日从王某2601229003200680313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8500元,2013年8月16日从李某1601229003200680348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0200元,2013年9月24日从李某5601229001200801570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20000元,共计38700元,这次我印象比较深刻,支钱的时候是我和王国联一起去的,李某5的卡支完钱,因为我输入密码的时候把密码输入错了,把存折给吞了。我又找了李某2要了他父亲李某5的身份证,重新去银行领取了存折,然后再支取的钱。这部分钱我除了给王某3炒花生的钱7000元左右外,其他的都是个人吃喝和用于买酒买烟个人送礼了。2015年2月3日从王某2601229003200680313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0000元,从李某1601229003200680348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1700元,李某5601229001200801570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24000元,共计45700元,这些钱应该是给了王某3炒花生钱7000到8000元左右,其他的就是赶上春节买烟买酒个人送礼花了。2015年9月28日从李某5601229001200801570的账号支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30000元,这部分钱以交承包费的名义入了村里的账目。乡里在2015年让把粮补写到了村集体名下,所以入了村里的账目,这30000元没有交到村里,这是在村账目上写了个收据,钱还在我手中保存,后来因为县纪委开始调查我们套取粮补的事情,为了让王某2、李某1和李某2能替我们挡一下,我和王国联商量以后,给了王某24000元,给了李某14000元,给了李某210000元。别的钱也是个人买烟酒送礼花了。每次过年过节时候我送礼用的烟酒都是从县城的各个门市买的,具体哪一个也不固定。每次买烟酒的钱没有票据,也没要票,都是现金结算。每次过年过节我送礼有时候多有时少,少的时候大概得20000元左右,多的时候差不多有30000元吧。
2016年11月04日供述:2009年因为套取粮补的事儿被县纪委处理过一次,我们支取的粮补钱也被县纪委没收了。2010年通过签订假承包合同的事儿,将村里360亩承包地,虚列到三个村民名下,套取了一部分粮补钱。虚列的是王某2、李某1和李某5三个人。2009年被县纪委处理以后,还是想把村里承包地的粮补支取了,就想了一个签订假承包合同的办法,觉得这样形式上也就合法了。开不开班子会我记不清了,我印象肯定是跟王国联说了,陈某和李某2我记得也说了。商量完以后,就决定按我想的方法去做,把村里将近360亩承包地分别同王某2、李某1和李某5签订一个假的承包合同,再以他们的名义办理粮补的存折,支取粮补以后分别给这三户点儿钱。合同是我从乡里找了一个样本,回来改了改,把里边的内容写了一下,那些内容都是我胡乱填上去的,在你们第一次讯问我的时候,我也发现了合同的四至不对。合同我整好以后,先跟王国联说了一下,让他也到村委会,因为发包村里的土地我没有权力,需要王国联签字。王国联到了村委会以后,我跟王国联说:“合同我已经拟好了,今天让他们签一下吧。”王国联说行。后来我就给王某2、李某1打了电话,让他们到村委会一趟。李某5的承包合同,我是给李某2打的电话,这个在商量的时候就跟王国联说了,因为李某2也是班子成员,有些事好说话。王某2和李某1来了以后,我让他们签这个承包合同,他们一开始不愿意,我就对他们说:“你们签一下这个承包合同,回头支取了粮补也不亏待你们”。王某2和李某1就签了字。签字以后他们就走了,后来李某2过来也签了一份这个合同。签完合同以后,让王国联也签了自己名字。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分别找他们要了身份证,去办理的粮补存折。我们签订的合同应该是一式一份,没有往乡里备案,也没有给王某2、李某1和李某2。我一共套取了粮补款应该是19万元多,其中3万元我在2015年以村集体的名义向上级报送的,支回的粮补钱我也在村里下账了。我支取的这19万元粮补,除了2015年以承包费的名义下账外,其他的时候都没有入村账目。因为合同是假的,给了王某2和李某1每人5500元,给了李某213000元,其他的钱也有唱戏花的,还有一部分是各单位关系户过年过节从我村里拿花生,我给了炒花生的大概3万多元,还有一部分是村里给干部发福利,花了2万元左右,在村口饭店吃饭,给了村饭店3万元左右。其他的钱就是每年过年过节个人送礼我都花了,具体数我也记不准了,每年大概也得有个2万元左右。吃饭的可能还有一些票据,买炒花生的钱没有票,买烟酒送礼的钱没有票,这都是我个人送礼支出的,别人不知道。村里唱戏和干部工资有票,我记得应该是我用粮补的钱支出了一次,其他村里过庙会唱戏的钱都不是我用粮补支出的,我用粮补支出的唱戏的演出费是那年我记不清了,以账目为准,账目里有记载的就不是我用粮补支出的。给村干部发工资和福利的钱,我印象中是有一次用粮补钱发的,具体那一年我记不清了,如果账目上有记载,就不是我用粮补的钱发的。乡里从2015年开始,每个村干部的工资就由上级拨付了,所以从2015年到现在,没有再给村干部发过工资。刚才提到每次过年过节时候给各单位和关系户送炒花生的事儿,都是冲着我个人过来的,每次各个单位和关系户过来以后,就去王某3处取炒的花生,回头我去结账。别人不知道,这种事也不能让别人知道,都是我个人买了以后去送的。时间长了,每年送的范围也不一样,现在让我说每次给谁送的,我也想不上来,但是每年过节时候,我用粮补的钱买了烟酒,个人送礼了。每年最少也有2万元左右,2010年至今大概用粮补的钱送礼也得花了10万多元。在2015年我支取粮补,并以承包费的名义,入村账目3万,这3万元我也是个人买烟买酒花费了。当时我是以承包费的名义做了一个收入项,后来又用其他的票据冲抵出来这3万元的承包费,也是为了应付检查。
15、被告人王国联的供述,2016年10月31日供述:我们村在李成录的授意下套取了国家粮食直补款,我帮他同村民签订了虚假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在粮食直补款到账以后,我和他一起到邮政储蓄银行支取过粮补的钱。2010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村里没有收入,比较穷,难以维持正常开支。我村党支部书记李成录把我叫到他家,在他家对我说:“村里有360亩承包地,想套取了这360亩耕地的粮食直补,用于村里的日常开支”。我说:“因为套取粮补的事被纪委处理过,这样做不太好吧”。李成录说:“今年准备找村里的老百姓签个假合同,这样手续完善以后,再把村里360多亩地的粮补支取了。”,我跟他说:“这个事儿已经被查过一次了,现在还这样做合适吗?”,李成录说:“这次咱们找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以这样手续就合法了,没问题。”我说:“行,就按你说的做吧”。后来李成录起草了合同,并跟我说找了村里的王某2、李某1和李某2三个人,让李某2替他父亲李某5签订合同。还说这三个人也承包着村里的土地,应该不会有问题的,回头领了粮补以后给他们三个人分点儿。我说你跟他们说好了就行。后来李成录把我叫到村委会,说准备让他们三个人签订合同吧。我说:“行”。李成录就分别跟他们三个人打了电话,我印象王某2和李某1基本上是同时到的。到了以后李成录就跟他们说了套取粮补的事儿,让他们在合同上签个字,并承诺事后也给他们一部分粮补。王某2和李某1就在合同上签了字。我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因为村书记没有发包土地的权力,只有我签字才行。当时李某2是不是在场签的字,我记不清楚了。我知道李成录和他也说了套取粮补的事情,因为李某5岁数大了,行动不便,李某2是村委会副主任,和他说话也比较方便,李成录就让李某2在承包合同上替他父亲李某5签了字,我也在这李某5的这份合同上签了名字。签完字以后,我们就走了,后来应该是李成录去村里找王某2、李某1和李某2要的身份证,我没有去要过这三个人的身份证。然后通过乡里办理了这360亩地的粮补存折,存折一直在李成录手里拿着,密码也是李成录设定的。王某2、李某1和李某2不知道承包合同中提到的承包地的粮补密码,也没有去支取过钱,这三个粮补存折上的钱有时候是我和李成录去支取,有时候是李成录自己支取的。具体哪个是我支取的,我已经跟你们说了。我签字支取的钱也给了李成录,钱都由他支配,我没有保管过钱。村里有360亩地,纪委因为套取粮补的事也是一直在查,李成录说问过别人了,签个承包合同形式上就合法了。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套取点儿国家的粮食补贴款。我们一共套取了的粮食直补款好像是19万多元。李成录没有让我经手过钱,除了给王某2、李某1每人1000多元,给了李某2大概3000元吧。因为李申元生病住院,我听李成录说要给李申元钱,具体给了多少我不知道。粮补钱都是李成录拿着,剩下的钱他如何支配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支取回来的粮补款没有入账。李成录没有让我入账,我也就没有提出把粮补款入账。支取的粮补钱李成录没有给过我。我没有支配过这笔粮补款,我没有花过村里的钱。李成录给我们发过干部工资,班子成员每个人都有。前几年的时候我记过村里的帐,因为我也是会计出身。我们同王某2、李某1和李某2签订虚假的承包合同,他们没有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2016年11月3日供述:我村在2009年以村民名义套取粮食补贴被纪委查处了,套取的粮补钱也被纪委没收了,还给了李成录党内警告的处分,在2010年到去年,我村里又用王某2、李某1和李某5的名义支取了国家的粮食补贴款。在2010年我们村里同王某2、李某1和李某5签订了形式上的承包合同,李成录说这样走一下程序,形式上就合法了,所以就让我同王某2、李某1和李某5签订了承包合同。在2010年我没有向村民发包过土地。当时李成录说用签订合同的形式,从国家支取粮补在形式上就合法了,所以才让我同村民签订假的承包合同。2010年的时候,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李成录把我叫到他家,说:“去年咱们以村民的名义支取的粮补,被纪委查处了,钱也被没收了。今年咱们想想办法,把村里有360亩提留地的粮补钱再支取一下吧。”,我说:“去年因为套取国家粮补款的事就被县纪委查处,还给了你个处分,这个事情肯定不合法,还是别套取了。”,李成录说:“打听过别人了,和村民签订个形式上的合同,完备一下手续,这样形式就合法了,也就能支取国家粮补的钱了”。我说:“好吧”。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去李成录家歇着的时候,李成录说:“人选我已经琢磨好了,就让王某2、李某1和李某5他们三个人签订合同吧。他们三个人也在村里有一部分承包地。合同我也整出来了,那天让他们过来签个字”。我说:“行,你看着吧”。又过了几天李成录打电话跟我说让我去趟村委会,到了村委会以后,李成录说:“已经跟王某2、李某1打了电话,让他们过来签一下承包合同。李某5年岁大了,就让他儿子李某2签个字吧,增海也是村班子一员,好说话”。我说行。后来李成录就分别跟王某2、李某1和李某2打了电话。我记得王某2和李某1是前后脚到的村委会,到了以后,李成录说:“你们看一下这个承包合同,在上边签个字,回头支取了粮补的钱也给你们点儿,不让你们白签。”,王某2和李某1就在上边签了字并按了手印。他们签完以后,李成录把合同给了我,我也在上边签了名字。后来王某2和李某1就走了,我记得李某2去的晚点儿,李成录也把签合同的事儿跟李某2说了一下,说也不白让他们签,支回粮补的钱也给他点儿。李某2也就签了他爹李某5的名字。我又在承包合同上签了我的名字。签字以后我就回家了。我知道为什么签订这三份承包合同,李成录之前和我说了,就是为了支取国家粮补的钱。王某2、李某1、李某5的存折是李成录找他们要的身份证办理的,我不知道具体办存折的具体过程。存折办理下来后没有给王某2、李某1、李某5他们三人,这三个粮补的存折一直由李成录保管的。这三个存折上的粮补款支取了。我去取过粮补款,一般是我和成录一起去的,因为成录家有个面包,但是他不会开车,一般都是我开车拉着他去取款。如果没有我签订的合同,粮补款不能取出来,因为政策有规定要先有承包合同,财政部门才能下发粮补款。合同内容中约定的王某2、李某1、李某5承包费这个收据是我写的,但当时我没有收钱。李成录让我写的,说写这个这样的收据也就同签订的合同相符了,以后被查起来,有个说法。存折一直是李成录保管着,我知道第一次取出粮补来李成录给了王某21500元,李某11500元,李某5的儿子李某23000元,因为李某5岁数大了,让他的儿子李某2签的合同,所以就把3000元给李某2了。在2015年县纪检委又开始调查我们村支取粮补的事了,李成录跟我说再给王某2、李某1、李某5他们三个人点钱,纪委调查到合同的事了,让他们三个人帮忙挡一下。我说行,那就给他们点儿钱吧。李成录给了他们多少钱,我不知道,也没有对我说。除了给王某2、李某1和李某2的钱,别的钱我不知道李成录做什么用了。李成录拿着钱,我也不好意思问。我们套取粮补的钱,没有入村里账目。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成录提议采取签订虚假承包合同的方式冒领粮食直补款,被告人王国联表示同意,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能证实二被告人在谋划签订虚假合同冒领粮食直补款之前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主观目的。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该款部分用于给付王某2、李某1、李某5三人及发放困难补助等事项,不能证实二被告人在冒领粮食直补款后,将其余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及非法占为己有的具体数额。尽管被告人李成录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将部分款项用于请客送礼及个人吃喝花费,但其庭前数次供述前后不一致,且其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款项全部用于给付签合同的三人及村务支出了,故仅根据其供述与辩解本院无法认定具体犯罪数额,而本案缺乏据以印证具体犯罪数额的关联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成录、王国联犯贪污罪的指控属于证据不足,因而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李成录、王国联无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成录无罪。
二、被告人王国联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 次茹平
人民陪审员: 张玉翠
二O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