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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素梅贪污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31 10:24:56 浏览:

曹素梅贪污再审刑事判决书

曹素梅贪污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滁刑再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2.22

案由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滁刑再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素梅,女,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1999年3月至2003年6月任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广告中心出纳会计,捕前任安广网络明光分公司会计,住明光市。2007年7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09年2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素梅犯贪污罪一案,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明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明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明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滁刑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曹素梅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皖刑监字第0001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再审后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滁刑再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明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徐玉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素梅及其辩护人李家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查明:1999年底至2003年6月,曹素梅在担任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广告中心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江新采用收取客户广告费不开票入账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公款人民币12万元,其中曹素梅分得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曹素梅已退赃款人民币99630元。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曹素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广告费不开票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同贪污12万元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曹素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曹素梅积极退出赃款99630元,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曹素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审被告人曹素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执行完毕),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二、对曹素梅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9630元予以没收,对下余赃款予以追缴。

曹素梅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贪污12万元仅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且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其有贪污行为。请求二审宣告无罪。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维持重审判决。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江新于1988年退伍分到明光市广电局电视台,1999年任该局广告部主任。2000年初到2003年6月,广电局对广告中心实行广告费目标管理,为承包人提供设备及办公场所,承包人缴纳承包费后,如有剩余,按比例奖励给承包人。江新于上述期间承包广告中心。

曹素梅于1980年招工到明光市广电局广电服务公司当营业员,1999年3月到广告中心任出纳会计至2003年后调离他处。曹素梅在广告中心工作期间,江新是其领导。

本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曹素梅伙同江新采用收取客户广告费不开票入账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12万元公款的事实、仅有口供,没有相关账目、原始单据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明检反贪不立(2015)1号不立案通知书,认为江新涉嫌贪污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认定曹素梅贪污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对曹素梅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素梅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忠

审判员: 马建军

代理审判员: 田祥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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