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湘1103刑初649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7.31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飘,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高中文化,经商,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竞蔚,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8]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仲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于根生、邓凤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2月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罗凤出庭协助审理本案,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飘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魏某、王某、李某、何某、柏某出庭作证。2019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在本院第一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罗凤出庭协助审理本案,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飘及其辩护人张竞蔚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2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3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同年6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7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邓飘酒后驾驶湘M×××××小型客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农工商路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拦截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4mg/100ml。该院认为,被告人邓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一)书证
1、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实2018年1月5日23时40分左右,医务人员在冷水滩区农工商交通岗亭对被告人邓飘提取血样进行血液血检。
2、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及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证实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5日23时55分对被告人邓飘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6.4mg/100ml。
3、驾驶人信息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邓飘所有的湘M×××××小型汽车所处状态。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邓飘于2018年1月5日21时30分许被抓获归案。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邓飘的出生日期。
6、刑事照片、视频截图,证实1)被告人邓飘被抓获地的现场概貌及湘M×××××小型客车概貌;2)湘M×××××小型客车经过零陵南路与西区路监控视频时间是21时18分13秒。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于2018年1月10日的证言,证实他在冷水滩区凤凰园交警大队工作。2018年1月5日晚上九点多钟左右,他与魏某、王某、李某四人一起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泥井到虎岩公园路段设卡查酒驾,这时一台白色的越野车开过来,看见他们在查酒驾,这辆车马上右拐弯转进一个巷子里(右拐弯的路口距离他站着查酒驾的位置大约只有一两米左右),他看见这台车拐进巷子里(这个拐弯进去的巷子只有十米长左右,巷子宽约三米)了,他和他同事们说你们过来(这时有三个同事跟着他后面在追这台车),他说了之后就跟着车子追了过去,因为巷子是个死胡同及当天停了一台三轮电动车及巷子里有一些杂物,这辆小车拐弯进巷子里面后只往巷子里走了三到五米被迫停车后,驾驶员下车想从驾驶室逃跑被他当场堵住驾驶室车门抓住了,李某当时紧跟在他后面也堵住了车门,李某当时是在拍照,他检查了车辆,车里只有驾驶员一人,车子一直没有离开他的视线,车上也没有人跑出来,然后他们就带起这个驾驶员到他们岗亭去测酒精度了。这辆小车没有离开他们的视线,这车从拐弯到停车行驶的距离不到十米,这辆小车拐弯时他们也跟着在追,这辆小车根本没有时间换驾驶员,同时他检查了这辆小车上面当时只有驾驶员一人,不存在换驾驶员的问题,他能够确定他们抓住的那人就是驾驶员;2)周某于2018年10月17日的证言,证实邓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案,当时他、魏某、王某、李某四个人在场。他们从查到邓飘到对邓飘进行酒精测试这一段时间,邓飘一直被他们控制,没有机会再喝酒。
2、证人魏某的证言,1)证人魏某于2018年1月11日的证言,证实他在冷水滩区凤凰园交警大队工作。2018年1月5日晚上九点多钟,他与魏某、周某、李某四人一起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泥井到虎岩公园路段设卡查酒驾,他们在引导前面的车子靠边停车,这时后面一台白色的越野车开过来,看见他们在查酒驾,这辆车马上开起经过他站立的位置右拐弯转进一个巷子里(右拐弯的路口距离他站着查酒驾的位置大约只有四五米左右),他看见这台车拐进巷子里(这个拐弯进去的巷子只有十米长左右,巷子宽约三米)了,他同事们说你们过来追这台车(他是跟着他的同事跑进巷子里的,他是最后一个跑进巷子里的),因为巷子是个死胡同及当天停了一台三轮电动车,这辆小车拐弯进巷子里面后只往巷子里走了六七米,他看见他的同事已经控制了驾驶员,并且用酒精测试仪给驾驶员测试酒精度,仪器显示亮红灯(意思就是酒精度超过80mg/100ml),他往车子里面看了,车子里面只有驾驶员一个人,驾驶员说:“大家都是冷水滩的人,没有必要搞这么严吧!”然后他同事就带起这个驾驶员到他们岗亭去测酒精度了,他独自一个人上车把这辆车倒出来停在岗亭旁边。这辆小车没有离开他们的视线,没有更换驾驶员,这辆小车上面只有驾驶员一个人,他们检查了的,车子最后是他弄了很久才从巷子里面倒出来的,当时巷子里面有三轮电动车及其他的物品不便于倒车;2)证人魏某于2018年10月17日的证言,证实邓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案,当时他、周某、王某、李某四个人在场。他们从查到邓飘到对邓飘进行酒精测试这一段时间,邓飘一直被他们控制,没有机会再喝酒;3)证人魏某于第一次开庭出庭作证时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晚上9点,他在查酒驾,他抓获邓飘时,当时车是停着的,副驾驶没有人,只有主驾驶邓飘在。他们在抓获邓飘时进行了拍照。他当时与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距离15米以内。当时天有点黑,因为车子停在死胡同,主驾驶只能开一半,当时只有邓飘一个人。当时死胡同又没有店铺开门,如果有人要从驾驶室出来,只有经过他们才能出去。
3、证人王某的证言,1)证人王某于2018年1月8日的证言,证实他在冷水滩区凤凰园交警大队工作。2018年1月5日晚上九点多钟,他与魏某、周某、李某三人一起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泥井到虎岩公园路段设卡查酒驾,这时一台白色的越野车开过来,看见他们在查酒驾,这辆车马上右拐弯(右拐弯的路口距离他们站着查酒驾的位置大约只有一米左右),这个拐弯进去的巷子只有十米长左右,巷子宽约三米,因为巷子是个死胡同及当天停了一台三轮电动车及巷子里有一些杂物,这辆小车拐弯进巷子里面只往巷子里走了三到五米被迫停车了,停车后,驾驶员下车想从驾驶室逃跑被李某当场堵住驾驶室车门抓住了,他当时看了副驾驶及右后车门被三轮车和其他杂物堵住了,所以当时如果车上有人也从副驾驶右后车门下不了车,他们马上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子上就只有驾驶员一人,他们四人也没有看见其他的人从车子上面下来,然后他们就带起这个驾驶员到他们岗亭去测酒精度了。当时这辆小车没有离开他们的视线,这车从拐弯到停车离他们距离不到十米,这辆小车拐弯时他们也跟着在追,这辆小车根本来不及换驾驶员,同时这辆小车上面只有驾驶员一人,不存在换驾驶员;2)证人王某于2018年10月17日的证言,证实邓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案,当时他、魏某、周某、李某四个人在场。他们从抓获邓飘到对邓飘进行酒精测试这一段时间,邓飘一直处于被控制中,邓飘没有再喝酒;3)证人王某于第一次开庭出庭作证时的证言,证实他当时查酒驾,在黄泥井设卡,晚上9、10点左右,看见一辆车开进了死胡同,他们赶到之后,他左手按着车门,右手把邓飘按在驾驶座上,带到交警室问话。当时抓获时车上只有邓飘一个人。他是亲眼看见邓飘开车的,抓获时视线不是很好,胡同里面没有光。违规的车在他视线之内,他完全看得到,车开进之后,车子没有离开他的视线。他是第一个按着驾驶座的车门,按住被告人的时候他没有发现车里有其他人。他确信违规车辆当时没有人从车里出来。视线虽然不是很好,但是因为车子有灯光,是否开车门他还是看得到的。当时车子停的地方三面都是死胡同,他们是唯一的出口。围墙至少有两米高,也没有店铺在经营,两面是墙,门面在左边,不在胡同里面。
4、证人李某的证言,1)证人李某于2018年1月11日的证言,证实他在冷水滩区凤凰园交警大队工作。2018年1月5日晚上九点多钟左右,他与魏某、周某、王某四人一起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泥井到虎岩公园路段设卡查酒驾,他站在马路中间拿着酒精测试仪在给驾驶员测酒精度,这时后面一台白色的越野车开过来,看见他们在查酒驾,这辆车马上开起右拐弯转进一个巷子里(右拐弯的路口距离他站着查酒驾的位置大约只有六七米左右),他看见这台车拐进巷子里(这个拐弯进去的巷子只有十米长左右,巷子宽约三米)了,他是跟着他的同事周某跑进巷子里的,他后面还有两个同事跟着他们跑了进来,因为巷子是个死胡同及当天停了一台三轮电动车,这辆小车拐弯进巷子里面只往巷子里走了六七米,他追过去的时候,周某已经将准备下车逃跑的驾驶员堵在了驾驶员位置上,他马上拿起他的手机拍照了,接着用酒精测试仪给驾驶员测试酒精度,仪器显示亮红灯(意思就是酒精度超过80mg/100ml),驾驶员说:“我要打电话给杨支队长”,然后他同事就带起这个驾驶员到他们岗亭去抽血测酒精度了,他就继续返回路上测酒精度去了;2)证人李某于2018年10月17日的证言,证实邓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案,当时他、周某、王某、魏某四个人在场。他们从查到邓飘到对邓飘进行酒精测试这一段时间,邓飘没有机会再喝酒,因为邓飘一直被他们控制着;3)证人李某于第一次开庭出庭作证时的证言,证实当时他们在黄泥井查酒驾,看到一辆车开进了死胡同。当时他们查酒驾时,对方是否直接跑进死胡同,有没有停车,他记不清楚了。他是亲自抓获被告人的。他们几个人一起把被告人从车上押下来的。他抓被告人时,被告人离他查酒驾的地方有几十米远。车上就只有被告人一人。他抓获被告人之前看到车上就只有被告人邓飘一个人,当时有灯光,他们看得见。他们当时在执勤查酒驾时有十个人左右。当时车辆看到他们查酒驾故意拐进胡同里的。是魏某、王某和他三个人跟进这辆车的,他不记得是哪个走在前面的。车辆没有离开他们的视线。虽然是在晚上,但是他能确认除了被告人之外,没有其他人从这辆车进出。他记不清当时把邓飘抓获时,邓飘的态度怎样了。
5、证人何某于第一次开庭出庭作证时的证言,证实他是本案的办案民警,交警队抓了人之后由他处理。他在办案过程中是按法律程序办案的,他没有诱供,只是跟邓飘说要他把事实说清楚了才可以取保候审。除了被告人坐在车上的照片不是他拍的,侦查卷66页至69页照片是他拍的。车子从零陵南路过来的视频截图看不见驾驶人。
6、证人祝某于2019年1月10日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她是德发商行的老板娘。公安民警于2018年1月份到她店里调取了一个对着死胡同的监控,她店里的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有误差,具体误差有多大,她不清楚。
(三)司法鉴定意见
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邓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4mg/100ml。
(四)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周某、李某、魏某分别辨认出邓飘就是2018年1月5日晚上21时20分左右在冷水滩区黄泥井路段查酒驾时开车逃跑被当场抓获的嫌疑人;王某辨认出邓飘就是2018年1月5日晚上21时20分左右在冷水滩区黄泥井路段查酒驾时准备逃跑的嫌疑人。
(五)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邓飘于2018年1月6日16时10分至16时30分在凤凰园交警大队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证实他是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事来凤凰园交警大队的,同时他也是来申诉的,1月5日当天晚上这辆湘M×××××小型汽车的驾驶员不是他,他只是坐在车的后排,是他朋友阿杰开的车。2018年1月5日晚上19时许,他和几个朋友在冷水滩区老冷东路口旁边的一个酒店里面一起吃饭喝酒,大概喝了三两白酒,他喝醉了,饭后他一个叫阿杰朋友开着他的车送他回去,他这个时候坐在车子的后排,车上就他们两个人,具体什么时间出发的,车辆的行驶轨迹他记不得,开到执勤民警设卡检查的路段时,因为他朋友也喝了点酒,他朋友怕被执勤人员抓住,就直接驱车向最近的巷子里面拐去,到巷子里面后他朋友就直接离开了现场,然后他看见驾驶室里面没有人他就坐在了驾驶室,然后执勤人员就赶到控制住了他。当时他自己喝醉了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直到十一点半左右,执勤人员又喊他坐到车的驾驶室位置给他拍照,并喊他做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第二天他才知道这么一回事。
2、被告人邓飘于2018年1月11日在凤凰园交警大队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5日晚上,他与他的几个朋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新冷东公路附近一个酒店与几个朋友在一起吃了晚饭之后,大约在晚上九点钟左右,他一个外号叫“眼睛”(他还有一个外号叫阿杰)的朋友开起他车牌号码为湘M×××××小车从新冷东公路出发沿零陵南路回到他自己在凤凰园的家中,他坐在车子后排位置,车子行驶到什么地方他不清楚,突然车子停车了,他只是看见车子前面有一堵墙,车子到了一个巷子里面,他就从车后排爬到前排,这时公安民警就过来将他抓住,他说他没有开车,公安民警说他酒驾被抓住了,然后民警就将他抓到岗亭去了,他在岗亭里面坐了一个多小时,大约到了23时30分左右,执勤民警让他配合拍点照片,他就配合民警拍了照片,录了视频。“眼睛”,男,30岁左右,眼睛是他朋友的朋友,“眼睛”身高一米六五左右,身材偏胖,他不知道“眼睛”是哪里人,也不知道“眼睛”的电话号码。他要回去找另一台手机通过朋友联系“眼睛”,那台手机里面有他其他朋友的联系方式。当天是他朋友“眼睛”驾驶的。他不知道“眼睛”是什么时候怎么从驾驶室下车离开的。
3、被告人邓飘于2018年1月20日在永州市看守所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5日,他与他的几个朋友在冷东路口的一个酒店里面吃了晚饭,吃了晚饭之后大约晚上九点多钟之后,他独自一人开起湘M×××××的白色越野车沿零陵南路往九嶷宾馆方向去,途经冷水滩区黄泥井转盘附近时,他想去开个房间,就将车子停在了一个巷子里面,这个巷子是个死胡同,这个巷子旁边还有一个巷子,那个巷子不是个死胡同,他对那里地形很熟,他刚刚在胡同里停了车,查酒驾的交警就过来了,当场将他抓获了,将他带到岗亭去抽血验酒精度。那天他喝了三杯米酒。那天是他本人驾驶湘M×××××汽车的,车子里面就他一个人。他之前不承认是他自己醉酒后开车是因为当时抓获他时,交警没带执法记录仪,所以他认为不承认没事。
4、被告人邓飘于2018年10月17日在凤凰园交警大队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5日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冷水滩区老冷东路口一个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他喝的酒,喝的什么酒他记不清楚了。公安民警多次要求他通知他朋友“眼睛”(阿杰)到交警大队问话,因为他朋友“眼睛”阿杰联系不上了,所以一直没有过来。公安民警多次要求他找2018年1月5日晚上和他一起喝酒吃饭的朋友过来问话,因为他那些朋友也联系不上了,所以也没有过来。他朋友“眼睛”(阿杰)是他在路上碰到的,是他叫“眼睛”(阿杰)过去的。当时是他朋友“眼睛”(阿杰)把车开到巷子口去,他以为到家了一下车就被民警抓住了,那天他喝酒后没有开车。
(六)电子数据
抓获经过光盘一张,证实监控时间为2018年1月5日22时28分,一辆白色车子进入一条巷子(死胡同)停下,没有人从车上下来,两名身穿制服的交警紧随其后,将驾驶室里的人控制,后面陆续又来了六位群众和两名身穿制服的交警。该视频很模糊,无法看清驾驶人模样及车牌号码。
被告人邓飘辩称:1、其喝了酒但没有开车,是其朋友柏某(绰号“眼镜”)开的车;2、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视频不清晰,时间不对,当天晚上十点半其已在交警亭之中,且车牌和人员都看不清。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视频模糊不清,看不清车牌和驾驶人;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邓飘无罪。被告人邓飘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1、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他的外号叫“眼睛”,他是祁阳人,身高165cm。2018年1月5日晚上是他开的车,邓飘没有开车。他是通过他叔叔王福兴认识邓飘的,他与邓飘是朋友关系。那天他、邓飘还有一个第一次见面不熟悉的人,他们三人在老冷东路口小饭馆吃饭,当天晚上他没有喝酒,当时交警查酒驾,他在主驾驶位置,他当时逃跑是因为车子没有年检,他不清楚酒驾查什么。车上就他和被告人。他对路不熟悉所以不清楚车子开在什么地方。车子和查酒驾距离不超过十分钟、五六分钟。他把车停在一个前面红绿灯,车子是个小巷子,外面比较黑。他记不清楚外面有没有门面店铺,他也记不清楚有没有路灯了。周围可以停放车辆大概是两个车道的车。那天是晚上9点多钟,他当时看到前面有交警拦车,他不知道查什么,因为车子没有年检,所以他开车逃进了死胡同,把火熄灭停在那里了,然后从副驾驶串门出去的。他没看到邓飘坐在什么位置。他是从车子前面通过翻墙离开现场的,墙体情况他记不清楚了。他不了解地形,翻墙出去到哪里他也不清楚。因为邓飘喝醉酒了,他开导航的,导航定位在凤凰园。他从副驾驶室出去,翻墙到了另一个地方,天暗他看不清翻过去是什么情况。
2、被告人邓飘提交光盘一张,证实2018年1月5日21时53分其已在交警亭并拍下了视频。
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基本事实:
2018年1月5日晚上21时许,凤凰园交警大队在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农工商路路段设卡查酒驾。21时53分证据显示邓飘被留置在交通岗亭。视听资料显示22时28分许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该路段,然后右转弯进入一条左面为住宅区(有一条楼梯),右面为封闭性墙体,前方为墙的胡同内停下。执勤民警见小型客车忽然右转弯进入胡同内,便追随其后,后执勤民警从小型客车内抓获驾驶人员一名。同日23时40分左右,医务人员对邓飘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4mg/100ml。同日23时55分,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对邓飘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飘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监控视频,该证据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其一、监控视频显示的抓获时间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的时间明显不符。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1月5日22时28分,一辆白色车子拐进胡同后停下,后交警执勤人员赶到,从中抓获一名驾驶员,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邓飘被抓获时间是21时30分许,两者相差一个小时,时间明显不对;其二,监控视频模糊,无法看清楚拐进胡同的白色车子车牌号;其三,监控视频模糊,也无法辨析驾驶室驾驶员的模样。
2.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侦查机关在执法时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但该案公诉机关至案件审结前仍无法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
3.执法民警周某、魏某、王某、李某的证言均未证实查获的车辆车牌号。
4.抓获经过及执法民警周某、魏某、王某、李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邓飘被抓获时间是21时30分许,并随即在抓获现场对邓飘进行了拍照和酒精测试,但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显示公安民警对邓飘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时间却是23时55分,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的拍摄地点也不是抓获现场。
5.被告人邓飘自被侦查机关查获后,公安民警对邓飘进行了四次问话,邓飘三次供述当时不是其本人开车,而是其外号为“眼睛”(阿杰)的朋友开的车,但公安民警并未找到“眼睛”(阿杰)进行问话。而邓飘申请外号“眼睛”的证人(即柏某)出庭作证,且其证言内容与证人魏某、王某、李某的证言内容相矛盾。
6.被告人邓飘作了多次供述,但其供述不具一致性。
综上,本案主要证据存在矛盾,2018年1月5日21时30许(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为22时28分)在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农工商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的小型客车是否是湘M×××××小型客车、该车的驾驶人是否是邓飘或者另有他人均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邓飘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邓飘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邓飘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飘犯危险驾驶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邓飘提出其喝了酒没有开车,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视频不清晰无法看清楚车牌和人,监控视频时间不对;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视频不清晰无法看清楚车牌和人,监控视频时间不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飘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邓飘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飘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仲春
人民陪审员:于根生
人民陪审员:邓凤云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凤
代理书记员: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