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积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粤09刑终82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6.16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强,男,1964年6月9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经营个体饮食店,公民身份号码440************416,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8月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9年8月1日因一审刑期届满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彭小太,广东普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茂名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粤09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柯某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粤09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粤0902刑初7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柯某强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2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宝颐、陈华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柯某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彭小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柯某强的住宅坐落在茂名市茂南区***********口。2015年,被告人柯某强认为该住宅属于危房,打算进行危房改造。被告人柯某强自称于2015年的某一天在酒店饮茶时偶遇自称是茂名市房产局工作人员的张姓男子,然后以人民币3150元委托该张姓男子办理了一份茂房鉴字[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柯某强持伪造的茂房鉴字[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行政许可,后获取该行政许可。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柯某强的同村村民黄某娟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举报反映柯某强申请危房改造时提供伪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016年12月21日,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经调查后依法撤销已作出的柯某强的危房改造行政许可决定。经茂名市********鉴定,被告人柯某强所持有的茂房鉴字[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盖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印文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另认定,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柯某强经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站前中队民警传唤后到站前中队接受调查。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及发案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五份、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5份、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证人柯某泉的证言、证人黄某娟的证言、证人李某清的证言、证人李某军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人黄某崧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吴某锐的证言、证人邓某贤的证言、证人邓某平的证言、证人梁某彬的证言、被告人柯某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柯某强无视国法,为了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本人私宅的房屋改造事项,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印有虚假“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印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使用,妄图达到个人目的,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后予以使用,以此骗取行政机关审批,获取行政许可危房改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柯某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柯某强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之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柯某强归案后一直称与朋友梁某彬在酒楼饮茶结识一张姓陌生男子,在得知对方在房产局工作后即私下支付给该男子3150元,委托张姓男子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本人不予细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真伪。对于此节事实,经查,被告人柯某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行政许可审批中,曾按规定程序向其房屋所在地的镇村建办和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两个部门的服务窗口递交申办材料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其明知在进行危房改造建设之前需要向相关的房产部门递交申请,向该部门缴纳相关费用,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并由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后,才能合法取得相关鉴定报告,才能进行危房改造建设。被告人柯某强在递交申办材料后需要提交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时,却违反常规不到房产部门申请,私下向身份不明的所谓张姓男子在不开具发票收据的情况下交付款项并获取伪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此行为明显不符合逻辑,证人梁某彬对其结识张姓男子并要求办事的事实也不予认可,故被告人柯某强主观上具备通过伪造文件申报危房改造行政许可的故意。其次,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实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2015年在册工作人员中没有被告人柯某强所称的张姓男子,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某强已对12名被辨认人进行辨认,亦没有其所称的张姓男子。再者,茂名市********作出的(茂)公(司)鉴(文)字[2018]02003号鉴定文书,认定被告人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盖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印文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茂)公(司)鉴(文)字[2019]01007号鉴定文书认定,送检的李某军、李某清、黄某崧、黄某、邓某平的签名字迹与涉案的房屋鉴定报告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对于此节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证人李某清的证言、证人李某军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人黄某崧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吴某锐的证言、证人邓某平的证言、证人邓某贤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予以佐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被告人柯某强为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改造行政许可,客观上通过伪造印有虚假“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印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使用的行为,扰乱了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声誉,被告人柯某强的行为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指控罪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柯某强提出上诉称:公诉机关指控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主要证据是广东省茂名市********出具的《鉴定书》。但该鉴定书只认定印章不是同一枚,并没有认定是柯某强所伪造。况且柯某强房屋本是危房,根本没有伪造印章的动机。公诉机关指控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柯某强主观上没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2.柯某强没有伪造事业单位印行为。3.柯某强不具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能力。4.柯某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了自称是茂名房产局工作人员的张姓男子,上当受骗,其本人才是受害人。柯某强提交危房证办理审批时,审批部门都判断不出是真伪,柯某强作为农民,更加无法分辨真伪。5.该房屋施工时,经政府有关部门到现场坐标核实,没有违反报建面积。在施工完成一年后,才认定危房证是假的,其主管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指定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柯某强无罪。1.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本案符合“伪”和“造”两个要件。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印章是柯某强造的,对于印章的真伪也没有任何充分证据予以证实。2.柯某强属于本案张姓男子诈骗案的受害者,从公安机关补充卷出具证明可以说明该男子目前在逃,尚未归案,身份尚未查清。本案关键证人证据缺乏,应作疑罪从无的判决。3.印章的真伪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的鉴定书也只是证明了该印章与现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而不能证明该印章就是假的。4.对于该印章是有谁制造的,怎么制造的,本案证据没有达到充分唯一。5.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柯某强的主观故意。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柯某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后予以使用,以此骗取行政机关审批,获取行政许可危房改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认定。原审诉讼程序合法,柯某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柯某强及指定其辩护人申请证人黎某英、萧某来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柯某强认为其位于坐落在茂名市茂南区***********口的房屋属于危房,打算进行危房改造。上诉人柯某强自称于2015年的某一天在酒店饮茶时认识自称是茂名市房产局工作人员的张姓男子,该男子称可以帮柯某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事宜;后该男子带人到柯某强家进行测量拍照并收取该柯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去进行危房鉴定;约20天后,该男子在房产局7楼将茂房鉴字[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交给柯某强,柯某强则按照每平方1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3150元的办理费用。
2015年9月14日,上诉人柯某强持茂房鉴字[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行政许可手续,后获取该行政许可。
2016年11月16日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出具《关于杜绝伪造鉴定报告的函》,该所没有对柯某强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请不予办理报建审批。
2016年11月25日,上诉人柯某强的同村村民黄某娟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举报反映柯某强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行政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
2016年12月21日,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经调查后作出茂南规决〔2016〕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柯某强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经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证明为虚假材料,决定撤销柯某强获得的《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茂南规建许[2015]1034号)及危房改造平面图[(茂南农建)第(2015)007号]行政许可。
2018年1月11日,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不是该所出具。
2018年3月14日茂名市********作出茂公(司)鉴(文)字[2018]02003号鉴定书,经鉴定,茂房鉴字[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盖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印文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18年8月2日,上诉人柯某强经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站前中队民警传唤后到站前中队接受调查。
另查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邓某平,属于茂名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柯某强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3.抓获及发案破案经过,证实黄某娟于2017年12月21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23日对柯某强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立案侦查,2018年8月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柯某强到站前中队接受调查。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五份,证实《关于请对柯某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函》复印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复印件,提交人为黄某娟;受理事项登记表1份,提交人为张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关于杜绝伪造鉴定报告的函、关于请对柯某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函,提交人为吴某锐;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电脑系统记录截图1份,提交人为邓某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提交人为邓某平。
5.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柯某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6.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实柯某强拥有茂名市********土地125.85㎡的土地使用权。
7.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4份《证明》,证实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是该所出具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属市房管局下属单位,属市编制的事业单位;茂名市安全鉴定所从2005年至今使用的公章情况;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2015年的在职人员名单;
8.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侦大队站前中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姓张男子身份暂未查清,目前在逃。
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柯某强的尿液毒品检测呈阴性。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内的联系电话132*****485号码的开户资料,中国联通茂名分公司表示该号码属安徽合肥,该公司无法调取机主信息。公安机关通过市局反诈中心向安徽合肥调取该号码开户资料,暂未收到对方回复。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调取柯某强申请举行听证有关资料,该局提交《关于举行拟撤销行政许可听证会的通知》,证实柯某强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向该局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于2016年12月19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听证。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证实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没有制作过茂房鉴字[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有黄某等5人签名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12份及黄某等5人的亲笔签名字迹。
1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柯某强建造旧房的有关资料,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出具证明,证实因建设年代久远,该局没有查找到柯某强旧房规划许可手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柯某泉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是参加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组织的听证会后,才确定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详情如下:2016年12月,其去参加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组织的听证会后,其才确定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柯某强使用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事,其去过茂南区国土局、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部门反映情况。其不知道柯某强是怎样伪造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不知道高山镇周边有谁可以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除了柯某强,其不知道还有谁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
2.证人黄某娟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第一份笔录内容,其来反映其同村村民柯某强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印章,骗取到政府许可(编号是茂南农建第(2015)077号)的事情。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于2016年12月20日15时举行了听证会,当时其和其老公柯某泉,以及柯某强都去参加了听证会。举行完听证会之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认为柯某强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经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证明为虚假材料,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是茂南规决[2016]1号,撤销了柯某强获得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茂南规建许[2015]1034号)及危房改造平面图[(茂南农建)第(2015)077号]的行政许可。第二份笔录内容,其因到北京非法上访被依法行政拘留。其因邻居柯某强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公章,骗取到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危房改造平面图来进行建造房屋一事,而到高山派出所报案的。其因柯某强建造房屋一事存在疑问,就到茂名市很多部门打听了解,最后知道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没有批过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其就知道柯某强的鉴定是伪造的了。其去过高山镇国土所、茂南区国土局、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部门。其有柯某强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资料,其之前在高山所报案时已经交给高山派出所了。其不知道柯某强是怎样伪造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不知道高山镇周边有谁可以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除了柯某强,其不知道还有谁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以上所说的属实,没什么要补充的。
3.证人李某清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鉴定报告上的“李某清”签名不是其手笔签的。详情如下:其的职责是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现场检测和制作报告。其没有鉴定过柯某强的房屋,也没有制作过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其看过2015年7月15日的柯某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这份报告中不是其本人的签名。以上所说的属实,没什么要补充的。
4.证人李某军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鉴定报告上的“李某军”签名不是其手笔签的。详情如下:其的职责是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现场检测和制作报告。其没有鉴定过柯某强的房屋,也没有制作过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这份2015年7月15日的柯某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不是其本人的签名.而且报告一看就是假的。一是签名的笔迹和其不同,二是2015年黄某崧已经在鉴定一股工作,负责二手房的鉴定,不可能和其一起在房屋安全鉴定上面签名。以上所说的属实,没什么要补充的。
5.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鉴定报告上的“黄某”签名不是其手笔签的。详情如下:其现在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担任副所长。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是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属下的事业单位。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职责是负责茂名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提供委托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对照原件是否相符。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流程是委托人提交委托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照与原件相符,然后他们房屋安全鉴定所安排时间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检测,检测完成后按照国家标准制作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最后现场鉴定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当时危房改造需要用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为D级的危房就可以凭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去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进行报建手续。房屋安全鉴定所茂南分局是和茂名市******镇规划部对接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制作完成后他们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到茂名市**********镇规划股进行报建手续。其没有审核过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也没有签过名。2015年7月15日的柯某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这份报告里面的签名不是其的签名。李某军,李某清、黄某崧、邓某平以上的名字都是他们单位的工作人员。伪造报告上面签名的李某军、李某清、黄某崧、邓某平经他们看过都是伪造的签名。最近没有发现新的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自从柯某强的事件之后他们就加强了和规划局村镇规划股的联系,暂时没有发现新的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单位没有接到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也没有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存底以及收费的收据,其已经核查过了。就是因为柯某强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事,其和邓某平所长以及负责房屋检测的6名工作人员都参加了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的内容是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发现柯某强使用伪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去取得危房改造的行政许可,要依法撤销柯某强的行政许可,柯某强提出了听证的申请,听证会上其和邓某平所长以及负责房屋检测的6名工作人员让柯某强辨认,是否有帮柯某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人,经柯某强辨认后,他们所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帮他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人。其不清楚柯某强的旧房是何时建起的;柯某强旧房被拆除之前没有提交鉴定申请给他们单位,所以他们单位不清楚有没有对柯某强的旧房进行过鉴定,是否达到危房标准其不清楚。自2015年以来房产局七楼只有两个单位,一个是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另一个是茂名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其单位进行危房鉴定的收费标准1是每平方米约20元。其单位没有制作过茂房鉴宇[2015]064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证人黄某崧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鉴定报告上的“黄某崧”签名不是其手笔签的。详情如下:其现在是负责二手房交易的房屋现场检测,以前做过房屋安全鉴定的现场检测和制作报告。其没有鉴定过柯某强的房屋,也没有制作过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015年7月15日的柯某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这份报告里面的签名肯定不是其的签名,其是在2010年之前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现场检测和制作报告,2010年之后其去到窗口工作,至今都没有制作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签名了。
7.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鉴定报告上的“张某”签名不是其手笔签的。详情如下:从2003年到现在,其一直在茂南区高山镇村建办工作。其的职责主要是乡村规划和对乡村规划档案的整理。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的流程是申请人填写《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表》,完善手续后提交到高山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统一收集到村建办办公室进行审核、现场规划、找四邻签字完之后,经办公室及高山镇镇领导审批后,就通知申请人将申请表领回,并由申请人拿去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窗口提交。时间太久了,不太清楚柯某强的《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表》是不是他本人或亲属提交的,他们的受理事项登记表申请人签的是柯某强的名字。时间太久了,不清楚是不是他本人或亲属领回的,他们的受理事项登记表签领人签的是柯某强的名字。时间太久了,如果申请表是本人领走的,那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级)等资料则是申请人送去茂名市规划局茂南分局窗口的,他们没有帮忙送。
8.证人吴某锐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详情如下:其现在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担任工程规划股的股长。2016年11月25日,黄某娟(柯某泉妻子)向其局举报柯某强提交伪造的房屡安全鉴定报告来申请危房改造,之后其局决定对柯某强一事立案调查,并到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核查,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告知其局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不是该所做出的。这时他们才确定柯某强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危房改造报建的整个流程是土地使用人填写申请表后需要找四邻签字,然后到自然村、村委会、镇街办事处签字盖章,完成后就把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级)、一票否决审查表一起交到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接收窗口,他们单位收到报建材料后就到现场确认位置,最后他们单位审核通过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危房改造平面图给申请人。危房改造报建需要申请人本人携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级)以及申请表(四邻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到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交。土地使用人填写申请表到村委会、镇街等部门审批时,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级),只有来他们单位提交资料才需要用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级)。柯某强是本人到窗口提交的。当时窗口的接收人是邓某贤。
9.证人邓某贤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详情如下:其现在茂名市茂南区******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窗口工作。危房改造报建需要申请人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级)以及申请表(四邻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到公共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交。柯某强提交的资料是其接收的。柯某强是本人到窗口提交的,他们有当时的登记表,还有电脑上的记录都是柯某强本人提供的。其可以提供以上资料给公安机关。
10.证人邓某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鉴定报告上的“邓某平”签名不是其手笔签的。详情如下: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是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属下的事业单位。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职责是负责茂名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提供委托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对照原件是否相符。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流程是委托人将委托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窗口,然后他们单位安排时间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检测,检测完成后按照国家标准制作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最后现场鉴定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当时危房改造需要用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为D级的房屋就可以去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进行危房改造报建手续。房屋安全鉴定所是和城乡规划局的村镇规划股对接的。制作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他们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安排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到茂名市**********镇规划股进行报建手续。其没有审定过柯某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以也没有签过名。2015年7月15日的柯某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这份报告其看过了,报告上面不是其的签名。柯某强的伪造报告上面签名的李某军、李某清、黄某崧、邓某平都是他们单位的工作人员。柯某强没有向其单位提交过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其已经核查过了。因为柯某强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事,其和黄某副所长以及负责房屋检测的6名工作人员参加了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举行的听证会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发现柯某强使用伪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去取得危房改造的行政许可后,耍依法撤销柯某强的行政许可,柯某强提出了听证的申请,其和黄某副所长以及负责房屋检测的6名工作人员都出席了听证会,让柯某强辨认是否有帮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人,经柯某强辨认后,他们所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帮他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人。
11.证人梁某彬的证言,主要内容:其认识柯某强,其和他是很多年的老朋友了,其知道他家里前几年拆了后重建了房屋,其不清楚柯某强进行危房改造所使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怎么办理的。其和柯某强经常一起喝早茶,其和柯某强去过鑫源酒店喝早茶,是几年前了,具体时间忘记了。其和柯某强喝早茶经常都会和别人搭台,但是是否有一名男子自称是房产局的其就没有印象了。柯某强是否有和同台的其他人说过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没有印象了,时间太久了。柯某强没有问过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事情。
12.证人黎某英出庭作证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柯某强的邻居,在柯某强办理危房鉴定过程中,看见柯某强送两个人出去,当时还问了柯某强那两个人是谁,柯某强说是房产局的人过来拍危房的。
13.证人萧某来出庭作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两点其在柯某强家里喝茶,大约30分钟后,有两个人走进柯某强家里,一肥一瘦,柯某强就招呼他们上了二楼,大约30分钟后,他们下来,那个瘦的人就拿手机对房子进行拍摄。其问柯某强他们两个是做什么的。柯某强说他们是房产局的,来搞危房证的。其比黎某英早看到他们。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诉人柯某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其没有伪造公文印章行为,辩解其于2015年曾叫一位自称在房产局工作的姓张男子帮办了一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拿去申办了危房改造,到2016年12月茂名市规划局茂南分局告知其鉴定报告是伪造的,才知道报告是假的。
其所提供的给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的编号为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虚假材料,是2017年6月份左右,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的工作人员对其说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假的,其才知道的。之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举行了听证会,撤销了其根据这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办理所取得的危房改造许可证。2015年的一天,其和朋友喝茶的时候,认识了一名男子,他自称是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工作人员,他说他可以帮忙办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文书,其就对他说其需要办理这个文书,之后他答应帮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随后到次日早上,那名男子就带了另外一名男子过来,他们过来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口的房屋,他们拍了照片,随后他们就走了。之后过了二十天左右,那名男子过来其住的地方,说其可以去拿报告了,需要向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缴纳2000多元才能拿报告。过了十几天,其就前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广场旁边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当时其上到七楼在走廊里见到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将编号为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房屋安全鉴定给其,其给了他2000多元人民币。之后其就走了。那名男子大约30多岁,身高1.6米左右,身材偏肥,茂名口音,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其他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当时其不知道那名男子办的是假文书,其是于2017年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其,其才知道编号为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假的。
其因涉嫌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于2018年8月2日10时30分被传唤至茂南分局。其没有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015年年初的一天上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其跟其朋友梁某彬在鑫源喝茶,当时没有空余的桌子,于是其跟梁某彬就搭了一张两个人坐的桌子,然后他们四个人就聊了起来,其问其中一个男子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姓张是房产局的,其又问他其想办个房屋安全鉴定该怎么办理,他问了其家在哪里,其说在茂南区高山镇文秀新村一组28号,他说他认识那里,于是他叫其准备好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他会去其家对房屋拍照拿去鉴定。其又问他要收多少钱,他说15块钱1平方米,到时看其的房产证多少平方再算总共多少钱,当时也没有留下电话号码。大约两天后的下午他就一个人来其家拿复印件并对房屋进行拍照,拍完照他说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再通知其,大约20天后,他又来其家通知其说这两天有时间可以在上班时间去房产局7楼拿报告。于是第二天下午其就过去房产局拿报告,当时其搭电梯到七楼,刚出电梯就看到他在电梯口往左边的走廊,当时他手里拿着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他把报告给了其,其就给了3150元给他。梁某彬是广西灵山人,大概40多岁,身高大约一米七,在茂名高山加油站对面做货架生意,电话号码是139*****856。其不知道他有没有听到他们说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事。姓张男子大概四十岁左右,身高大约一米六五,有点偏肥,头发中等长度,讲白话。其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每次都是他来其家通知其的。他说他认识其家,有什么事他会去其那找其,所以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在喝茶时他叫其事先准备好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他说他会直接到其家对房屋进行拍照测量,到时一并拿走复印件。在他来其家拍照测量完,大约二十天后,那天是周末,他来其家通知其,叫其星期一下午上班时间去茂名市茂南区****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7楼拿报告。其不知道他为什么不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到其家。其刚好出电梯就在走廊碰见他,他说刚刚拿到报告,于是就将报告递给其。是他叫其那天下午上班的时间去找他的。他说下午两点半上班,他在哪个办公室其忘记了。当时喝茶时他说了15块钱一平方米,其房屋约有210平方米,所以其给了他3150元。其是按照他说的15块钱一平方米计算,从口袋拿出3150块钱给他,他没有给收据,其也没有问他要收据。当时房屋安全鉴定所有人让其辨认姓张男子,但是没有看到姓张男子。2016年底,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告知其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并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发给其,然后其就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举行听证会。其可以辨认出姓张男子。拿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其就填写申请表找四邻签字,然后递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到高山镇村建办,然后其就等村建办的消息。大约几个月后,村建办通知其去拿行政许可决定书、危房改造平面图。其没有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拿去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交,只是提交到茂名市****建办,然后就等回复。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里面,其的联系电话132*****485不是其本人的,也不是其家人的。其不知道《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申请要其本人去房屋安全鉴定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其是2016年底,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告知其的时候才知道是伪造的。得知是伪造后,其去房产局找过姓张男子,但没有找到他。第三份笔录:其没有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在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候已经说清楚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办理危房改造的经过了。其明白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对其宣布并且执行刑事拘留三日;其有异议,其没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第四份笔录:其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在茂名市看守所的。其没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2015年年初的一天上午,其跟其朋友梁某彬去鑫源酒店喝茶,当时人多没有空余的桌子,于是其跟梁某彬就搭了一张两个人坐的桌子,煞后他们四个人就聊了起来,其问其中一个男子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姓张是房产局的,其又问他其想办个房屋安全鉴定该怎么办理,他问了其家在哪里,其说在茂南区高山镇文秀新村一组28号,即是以前的强新饭店,他说他认识那里,于是他叫其准备好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他到时去其家对房屋拍照拿去鉴定。其又问他要收多少钱,他说15块钱一平方米,到时看其的房产证多少平方再算总共多少钱,当时也没有留下电话号码。大约两天后的下午他就一个人来其家拿复印件并对房屋进行拍照,拍完照后他说到时候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再来通知其。大约20天后,他又来其家通知其说过两天星期一下午上班时间去房产局7楼拿报告。于是星期一下午其就过去房产局拿报告,当时其搭电梯到七楼,刚出电梯就看到他在电梯口左边的走廊,当时他手里拿着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他把报告给了其,其就给了他3150元。拿到报告后,其就填写申请表找四邻签字,然后递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到高山镇村建办,然后其就等村建办的消息。大约几个月后,村建办通知其去拿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危房改造平面图。其记不清楚其有没有将申请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拿去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交了,其记得其去过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但是忘记去做什么了。其不知道《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申请要本人去房屋安全鉴定所窗口提交资料申请的。2016年底,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告知其的时候才知道是伪造的。2016年底,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告知其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伪造的,并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发给其,然后其就向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房屋安全鉴定所让其辨认姓张男子,但是其没有看到姓张男子在场。其认真看过辨认照片,12张照片都不是那个姓张男子。其刚好出电梯就在走廊碰见他,他说他刚刚拿到报告,于是就将报告递给其,是他叫其那天下午上班的时间去找他的。当时喝茶时他说了15块钱一平方米,其房屋约有210平方米,所以其给了他3150元。其是按照他说15块钱一平方米计算,从口袋拿出3150元给他,他没有给收据其,其也没有问他要收据。其是在房产局7楼走廊给3150元他的。其找不到姓张男子,事后其去房产局找过,但是没有找到他。因为他说认识其家,所以其就没有留他的联系电话。
其不清楚危房鉴定的流程,其的旧房是80年代就建起的,被拆除重建之前已经确实是危房了,因为房内的大部分钢筋已经露出来,且有漏水。其不能提供姓张男子的联系方式。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1.(茂)公(司)鉴(文)字[2018]02003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上盖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印文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公安机关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柯某强等人。
2.(茂)公(司)鉴(文)字[2019]0100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李某军、李某清、黄某崧、黄某、邓某平的签名字迹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上的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公安机关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柯某强等人。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没有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证物。
2.辨认笔录,证实柯某强对12名被辨认人进行了辨认,相片中均没有于2015年初帮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姓张男子。
(六)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柯某强的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讯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具体行为。本案上诉人柯某强虽然在向茂名市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行政许可过程中使用了印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用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经鉴定该报告上面的印章图案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但本案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柯某强有伪造印章之行为,也不能据本案证据推断上诉人柯某强具有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印章的行为。本案在案证据指控柯某强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柯某强的供述一直否认在申办危房改造时知道《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系伪造,其亦坚称为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张姓男子是房产局工作人员。虽然上诉人柯某强未通过正常渠道申办房屋鉴定,想通过张姓男子职务便利办理房屋鉴定,但不能据此推断其主观上必然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故意。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文书,伪造该类文书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文化水平并熟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和审核流程,本案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柯某强具有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仿冒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工作人员签名以及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用印章的行为和能力。再次,办案部门未能提供具体伪造的印章等物证,没有搜缴到伪造印章的作案工具,亦没有证人直接指证柯某强具体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具体行为,故指控柯某强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的客观证据不足。另,本案上诉人柯某强所称的关键人物张姓男子未捉获归案,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上诉人柯某强与张姓男子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共同故意等。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柯某强有使用伪造事业单位文件的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柯某强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行为,故原公诉机关指控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柯某强及其辩护人关于柯某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充足,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原判认定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柯某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2019)粤0902刑初70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强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景朴
审 判 员: 莫少芬
审 判 员: 张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锦杰
书 记 员: 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