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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苏、范犯环境污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24 10:54:39 浏览:

被告人张、苏、范犯环境污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苏、范犯环境污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晋082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案由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晋0821刑初3号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曾用名张XX,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7月22日被依法监视居住,2017年元月20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XX,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危险物质罪,经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5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XX,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5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未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苏XX、范XX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18日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王奇、被告人苏XX、被告人范XX及辩护人景万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7月份,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开发名仕源小区,被告人张X以其之前经营的增白剂工厂的土地入股,联合开发。工地雇佣被告人苏XX的铲车进行施工,张X知道该厂西北角地下埋有一装液氯的气瓶(气瓶长1.8米,直径60厘米,气瓶自重262公斤,容积500公斤,生产日期为1984年9月,瓶体为绿色,瓶身有白色“液氯”字样),张X让苏XX司机荆X将气瓶挖出,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苏XX。张X称该气瓶曾装过液氯,现为空罐,但双方未对气瓶称重,也未进行破坏性处理,未确保气瓶内无液氯或液氯残留。苏XX将气罐运回,意图出售给收废品的祝XX,祝XX拒绝收购。后该气瓶一直放置于苏XX家对面废墟旁,苏XX一直未能对气罐进行妥善处理。2016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苏XX以120元的价格将气瓶卖给被告人范XX,但未告知范XX气瓶内装有何物。4月10日晚范XX与父母到气罐放置处查看,其父范XX因瓶内不知装有何物,害怕爆炸,劝阻范XX不要将气瓶拉回,当晚未将气瓶拉走。4月11日中午,范XX到苏XX家询问苏XX气瓶内具体装有什么东西,苏XX不在,苏妻卫冰洁告诉范XX不知里面装有何物,范XX到气瓶放置处,意图用钢锯将气瓶锯漏后将气体放完,然后将气瓶拉回,但未果。4月12日11时许,范XX独自驾驶红色三轮电动车到气瓶放置处,范XX用铁锤砸气瓶顶部阀门,将阀门砸坏脱落,导致气瓶内气体泄漏。范XX害怕逃离,在明知气体泄漏情况下,未向任何人员或部门报告。当时苏XX正好从地里返回,得知气瓶内气体泄漏,但该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向任何人报告。液氯气瓶内气体一直泄漏,4月12日18时,里寺村贾XX报警,后经临猗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全力处置,4月12日23时才将泄漏的氯气瓶处置完毕。该液氯气瓶泄漏导致周围群众大量疏散,致使126人(其中包括里寺小学、双语学校、临猗二中学生113人)出现急性氯气中毒症状,到医院就诊。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稀释泄漏气瓶内气体现场遗留的水中检出氯元素。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X、苏XX、范XX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装过液氯的气瓶,未对液氯气瓶进行过称重、破坏性处理,以确保气瓶中无液氯残留,导致126人出现急性氯气中毒症状到医院就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范XX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辩称,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挖出的罐就是按废铁卖的,我不知道里面有氯气,要是知道里面是氯气我也不会当作废罐卖给别人。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苏XX辩称,我认为这个事件属于意外,我不知道这个罐有危害,我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范XX辩称,污染环境罪我认罪,不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范XX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不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份,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开发名仕源小区,被告人张X以其父亲张XX之前经营的增白剂工厂的土地入股,联合开发。工地雇佣被告人苏XX的铲车进行施工。平整场地时,被告人张X领着铲车工人在该厂西北角地下挖出一装液氯的气瓶(气瓶长1.8米,直径60厘米,气瓶自重262公斤,容积500公斤,生产日期为1984年9月,瓶体为绿色,瓶身有白色“液氯”字样),张X让苏XX司机荆博将气瓶挖出,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苏XX。苏XX供述称:我问张X,“这个罐以前是装什么的”,张X说“是装液氯用的”,我问张X,“现在是实是空,有没有人要,装的气体是否有毒?”张X说“没事没事,在底下都埋了十来八年了。”张X虽称该气瓶现为空罐,但双方未对气瓶称重,也未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参照当时废铁的价格进行了交易。苏XX将气罐运走,意图出售给收废品的祝先忠,祝先忠拒绝收购,后该气瓶一直放置于苏XX家对面废墟旁。2016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苏XX以120元的价格将气瓶卖给被告人范XX,但未告知范XX气瓶内装有何物。4月10日晚范XX与其父母到气罐放置处查看,其父范XX因瓶内不知装有何物,害怕爆炸,劝阻范XX不要将气瓶拉回,当晚未将气瓶拉走。4月11日中午,范XX到苏XX家询问苏XX气瓶内具体装有什么东西,苏XX不在,苏妻卫XX告诉范XX不知里面装有何物。范XX到气瓶放置处,意图用钢锯将气瓶锯漏后将气体放完,然后将气瓶拉回,但未果。4月12日11时许,范XX独自驾驶红色三轮电动车到气瓶放置处,范XX用铁锤砸气瓶顶部阀门,将阀门砸坏脱落,导致气瓶内气体泄漏。范XX见状害怕逃离现场。被告人范XX在明知气体泄漏情况下,未向任何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当时苏XX正好从地里返回,得知气瓶内气体泄漏后,该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向任何部门报告。液氯气瓶内气体一直泄漏至当日18时,里寺村书记贾朝辉发现后报警。后经临猗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全力处置,4月12日23时才将泄漏的氯气瓶处置完毕。该液氯气瓶泄漏导致周围群众大量疏散,致使123人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氯气中毒。事后,临猗县人民医院结合当时救治实际形成“县医院全力救治氯气泄漏事件受伤患者”的信息并呈报县卫计局、县委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等部门。该信息表明: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省,市,县政府高度重视救治工作,于4月15日抽调省级有害气体专家来我院,为事件救治做进一步指导。通过认真甄别了解,专家对我院在救治过程中科学应对,正确处理给予肯定。同时,专家认为,此次事件3名轻度中毒外其余均为氯气接触性反应,所有患者病情稳定,对症治疗后均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县医院就上述信息中“省级专家会诊指导”事宜,又做出如下情况说明:2016年4月14日下午,我院领导接县卫计局电话通知,告知省级职业病防治专家将于当日晚间从太原来临猗协助事件病员救治具体事宜,并要求积极配合。因当日省级专家抵达临猗时间较晚的原因,专家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来到我院进行会诊指导工作,我院随即组织急诊、综合内科、感染科、儿科等医务人员在综合内科医生办公室召开病例会诊讨论会议,专家通过听取医师病历汇报、详细询问病情、查阅功能检查单据和病情记录、了解治疗经过后,两位专家一致认为此次事件所接诊病人中的3人为轻度氯气中毒,其余均为氯气接触反应。这一结论只是专家口头结论,没有文字鉴定结论。

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稀释泄漏气瓶内气体现场遗留的水中检出氯元素。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X的供述(1)、2016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从网上得知前几天里寺村有个气瓶泄漏氯气,今天来投案自首。泄漏的气瓶是在我父亲以前经营的增白剂厂挖出来的,该厂系他生前购买闫家庄初中的土地建设的,于1999年投产,产品是荧光增白剂,由我父亲负责。厂以前叫北方化工厂,2004年更名为东圣伟业公司,荧光增白剂由我负责生产,我父亲另做环保烟改的管道生意。当时荧光增白剂的生意因资金断裂已经生产不下去,时断时续。2006年底我父亲去世,我负责厂里,生产断断续续,2008年彻底停产。停产后有门卫照看厂子,前两年去世了。2013年闫家庄工贸区开发名仕源小区,我以这片土地入股,占5%的股份,在进行地面清理时没有挖到什么东西,当时用的铲车、翻斗车是陈X雇佣的,地面清理也是由陈X负责的,他不让我管事,我偶尔到工地去,我记得没有挖到什么东西。我不认识苏XX。生产荧光增白剂原料有DSD酸,翔宇化工生产,三聚氰胺、液体盐酸、纯碱、冰块,用纸桶塑料包装。(2)、2016年4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想不起是否出售过液氯气瓶。(3)、2016年4月27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们厂为贷款的事变更过法定代表人,我想不起我们厂曾挖出气罐的事情,也记不清是否将气罐卖给过别人,我不认识苏XX。(4)、2016年5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现在想起当时开发闫家庄工贸区名仕源小区进行地面清理时,铲车在我厂的西边挖出一个气瓶,有人叫我过去,我看到是一个长一米多的铁质气瓶,当时和其他一些废铁以一元的价格卖给了铲车车主苏XX。这个气瓶我不知道是怎么来的,也不知是干什么用的,我之前从未见过,应该是我父亲埋的,当时不知道里面是否装有物质,我一直没碰过那个瓶,苏XX他们说是空瓶,记不清以什么价格卖的,当时在场有他的铲车司机,其他一些人不认识。

2、被告人苏XX的供述(1)、2016年4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五六年前,我以300元的价格从张X手买了一铁罐,圆柱形,高约1.6米,直径大约80厘米,顶部是一个阀门,罐身好象是绿色,部分地方有锈迹,当时张X告诉我说大约有五、六百斤,我没有具体称过,还告诉我说是空罐,我没有问过张X这个铁罐之前是装什么东西的。我当时未注意表面是否有字迹或标识,也记不清罐放在厂里什么位置。但当时就这一个。张X给我要500元,我只有300元,就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我。卖的时候有关原村的四红和他们村的一个人,我用铲车拉回来一直放在我家对面空地的土堆上,开始想以废铁出售,没有卖出去,后来因为废铁价格下跌,卖了赔本,就一直放那。后来村里整治巷道,被掩埋,后又被推出来,反复好几次,到今年又被推出来,我一直没在意,今天17时50分,我村沈X给我打电话说我家门口有呛人味道,我想可能是一个收破烂的把那个铁罐弄破了,我就给村支书贾XX打电话让他报警。前几天我妹夫李XX给我说过有个收废品的在门口锯铁罐,我没有在意,说不用理他,我没问他收破烂人的特征,我今天才知道罐里装的是氯气,听说是一种有毒气体。(2)、2016年4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购买罐时用我的铲车在张X厂里清理地面建筑物,是我的铲车挖出来的,司机是荆X,拉回后问过我村口一个废品收购站,人家不要。一直没注意年看罐上是否有标识,张X没有告诉我罐之前是装什么的。(3)、2016年4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6月份一天,姚X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给闫家庄增白剂厂清理垃圾,并给了我现场负责人的手机号。我叫了贵戚坊的荆博、和翻斗车司机李XX、李X、沈XX、吕XX的四红及其朋友就去了闫家庄。到工地时,见到工地负责人,负责人告诉我将垃圾倒到闫家庄村北的一个沟里,闫家庄村民不让倒了,工地负责人联系了张X,我就认识了张X,清理期间张X告诉我“我是原来增白剂厂的厂长,厂里靠西边墙底下埋了一个气罐,你要的话到时卖给你”,我说“到时候,我们挖出气罐以后再说。”过了几天,我们挖西墙边的时候,张X来到现场指挥,从离西墙2米左右的地方挖出气罐,我问张X“这个罐以前是装什么的”,张X说“是装液氯用的”,我问张X“现在是实是空,有没有人要,装的气体是否有毒?”张X说“没事没事,在底下都埋了十来八年了,”我再未向张X确认气罐是否有毒,问他“你说这个气罐有多重,要多少钱?”张X说“有600来斤,现在铁一斤卖1.5元,你给我500元”旁边有人说你还不让人家赚几个钱,最后以300元买回。放在我家门口李春学的宅基上。当时没有注意气罐是否有字,过了一段时间,我问村口收烂货的“鸭子”,他说他不收那种气罐,因为是装液氯的,我认为张X骗了我几百元,就把此事忘了,罐一直放在那,村里修路被掩埋过几次。前几天我将此罐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烂货的,并告诉他“这个气罐以前是装过液氯的,是有毒的,你找个懂这门技术的人来”,当天晚上两男一女挪移过气罐。事发当天13时许,别人告知我气罐漏气,但想着是一个空罐,一会就没气了,也没闻到异味。我不清楚购买剧毒化学品,需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事。(4)、2016年4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4月12日中午,我邻居一个收废品的告诉我说铁罐漏气了,我说肯定是我刚才碰上的那个开红三轮车带口罩的人弄的,并告诉他里面装过氯气,有剧毒。当时罐“滋滋”响,但我觉得是一个空罐,即使漏气也不会有多大事,就回家了,直到下午17时多,我才知道罐还在漏气,给村支书贾朝辉打了个电话。4月11日晚,我曾看见两男一女在挪动铁罐,其中有收罐的那个年轻人,他们也开一个红色电动车。

3、被告人范XX的供述(1)2016年4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4月10日天刚黑时,我从被告人苏XX手以12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个气瓶,当时用撬扛撬了几下未撬动,然后回去将收气瓶的事告诉我父母,父亲说铁瓶一般里面都生锈的厉害,尽量以后不要收,我们一起返回现场将气瓶从土里拉出来,因为太重没有拉走,我父亲说不知气瓶里装的什么,害怕爆炸,劝我别收。4月11日10时左右,我到苏XX家询问气瓶装的什么,其妻说她不清楚。我估计里面装的是氧气,就锯瓶身,试图将气体放掉未果。4月12日,我又观察气瓶,见顶部阀门是铜的,就用平时砸钢筋的大锤将阀门与瓶身连接处的螺丝砸断,阀门掉下来,气瓶发出‘滋滋’响声,同时我闻见一股像是硫磺的味道,比较呛人,我当时害怕,就戴上口罩骑车离开。心存侥幸,想里面装的是硫磺,我老家用来熏食物的,应该没有什么害处。但还有些害怕,准备打119报警,几个年龄大的本地人说不要害怕,有事也是卖给我气瓶的人的责任,和我没关系。当晚我父亲又教训了我一顿,次日早我就回老家了,4月14日我母亲告知我好多人都住院了,让我回来自首,我今天就是来自首的。我当时买气瓶时,苏XX没有告诉我里面装的什么东西,只说很重,有五六百斤,气瓶上全是土,看不见字迹。(2)2016年4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刑事拘留。(3)、2016年4月27日范X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4、证人贾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12日17时许,我先后接到村长李春学和村民苏XX电话,说气瓶泄漏了。我到现场后,小学对面土堆旁有一个大约长1.8米,直径80厘米,颜色黑黑的气瓶内气体泄漏,气瓶周围土地颜色较黄,觉得事情严重就报警了。消防队来后,疏散周围群众,及校内寄宿学生。当时闻到刺鼻呛人的味道,已持续数小时,越来越强烈。现场民警问气瓶内什么气体,还剩余多少,我不清楚就问苏XX,苏称他也不清楚,他一直以为是个空罐。气瓶村民说是苏XX的,两三年前拆除杜四清家时铲车将这个气罐挖出来,后又被掩埋,这次不知何时又被挖出。我们小学的学生部分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

5、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三四天前的一天中午,我路过苏XX家门口时,一个四十岁左后的中等个男人用钢锯锯苏XX门口的铁罐。我不清楚铁罐里装的什么,来的路上也没闻到什么异味。

6、证人荆X的证言,1、2016年4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6,7月份,我给苏XX开铲车,清理闫家庄名仕源小区,(以前是生产漂白粉的工厂)在施工中的一天,我在这个厂的西北角堆土时挖出一个铁制气罐,大约1.6米长,直径大约50厘米,是一个圆柱体,上有阀门,已锈迹斑斑。气罐挖出来后,这个厂以前老板的儿子就在场,准备将此罐当废铁卖掉,气罐大约四、五百斤,但闫家庄街上没有收购此类东西的收购站,苏XX在场想买下,老板儿子要价500元,具体成交价我不清楚,当天干完活,用铲车将气罐放在一辆翻斗车拉回里寺村,苏XX问了里寺村口的两个废品收购站,无人愿收,就放置他家门前西边土堆旁,之后苏XX说过想把铁罐送回,后面的事我不清楚。当时挖出气罐是那种大的煤气罐的颜色,我未注意上面是否有文字或标识。当时苏XX购买时,老板的儿子好像说过是一个空罐,我不清楚里寺口的废品站为何不收,当时废铁价每斤一元,苏XX想从中赚钱。2、2016年4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当时我在给苏XX开铲车,当天正在用铲车清理地面垃圾,苏XX叫我开铲车来到厂西北角位置,以前厂老板的儿子告诉苏XX西北角距离西墙两米的位置下埋了一个铁罐,老板的儿子让我帮忙用铲车将地下那个铁罐挖出来。我问是个什么罐,那个厂长的儿子说是个铁罐,埋在地下二十多年了,我问有多深,他说不深,他说让我用铲车在他指定的位置从东往西挖,我用铲车挖一了铲还是两铲就将那个铁罐挖出来,当时挖下去地面大约50厘米,然后我就将铁罐放到旁边,就去旁边干活去了。当天下午收工时,我们在清理时地面有一些废铁,苏XX让我将废铁铲到翻斗车上,苏XX好象将那个铁罐也买下了,具体他怎么买的我不清楚,他让我用铲车将铁罐也铲到翻斗车上拉回里寺村,苏XX将拉回的废铁卖给村口收废品的,铁罐收废品的不要,就放在苏XX家对面的废墟上面了。我们在闫家庄那个小区大约干了半个多月活,期间那个厂长的儿子一直都在工地现场,我听别人说好像有人传言那个厂以前的老板将钱都换成银元埋在那个厂地下,所以那个厂的儿子在我们清理地面的时候一直就在场。挖铁罐的时候有我、苏XX、和那个厂长的儿子,其他人我没注意到。我不清楚当时工地谁负责。

7、证人沈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12日17时许,我到村小学附近闻到橡胶烧焦的味道,先查看了变压器,后来发现是苏XX门口西边的铁罐发出异味,电话通知了苏XX,过了一会,在现场协助消防队,公安接送救援学生。苏XX曾告诉过我门口有一个废弃铁罐。

8、证人崔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12日11时左右,我发现涉事铁罐发出滋滋声,一个拉废纸箱骑电动车的人从我旁边骑过出村了,苏XX说那个漏气了,那个有毒,我害怕的锁门离开,下午16时左右返回,从里寺口往北走就闻到一股刺鼻味道,看到铁罐时下半部分已变成白色,院子房间都有刺鼻的味道,呼吸不上来,我不清楚苏XX为什么告诉我气体有毒,铁罐大约1.8米长直径60厘米左右。

9、证人韩XX的证言,主要内容:几天前,我儿子范XX告诉我们他在里寺村口以120元价格收购了一只铁罐,我和丈夫,儿子便到里寺村路西一个堆满废砖头和土的空地旁边,看见铁罐一部分漏在外面,一部分埋在土里,横放,我们将它挖出来,敲了敲听声音是空罐,我丈夫说不要,害怕里面有什么东西爆炸,儿子想要,两人为此吵了一架,次日下午13时许,我儿子收拾好东西离开了家,后来知道他回老家了,我们再挪动铁罐时,没注意上面的字样或标识。

10、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内容:张X父张在洲承包了原闫家庄初中的地方建的化工厂,1998年投产,2002年厂名变更为山西东圣伟业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张X和我负责荧光增白剂生产,2006年夏,张在洲去世,张X负责厂子。生产荧光增白剂不用所氯气,我在厂里期间厂子没有买过氯气。我在张在洲的厂里没有见过装有液氯的气瓶。液氯一般是用于造纸厂的第一道工序的漂白,第二道工序就是用荧光增白剂的漂白。氯气是国家严格管理,气瓶有编号,用完后国家都会严格回收的。购买需要严格手续,我们荧光增白剂都是供应给造纸厂的。1997年建厂时,基本没动过地面。

11、证人范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10日天刚黑,儿子范XX给我和他妈说在里寺村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气罐。我们三人到现场查看,气罐一半露在外,一半埋在土里,我们将气罐弄到地面,我说这好像是个气罐,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东西,120元扔就扔了。儿子到对面一户人家询问,回来说卖气罐的男的不在家,女的也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东西,我说不知道算了,我们也不要了,三人就回家了。4月11日13时许军起说他用钢锯锯没能锯开,我听后非常生气,告诉他里面不知装的什么东西,爆炸了怎么办,钱扔就扔了,和儿子吵了一架。4月12日12时许,军起又告诉我们他将气罐阀门砸坏,放放气,等没气再去处理。我生气又批评了他,4月13日早军起离开回老家了。

12、证人卫XX的证言,主要内容:大约三,四年前一天下午,我丈夫苏XX以300元的价格买回来一个气罐,因收烂货的不要,一直放在李春学的宅基上,2016年4月10日晚,有个年轻人问过我气罐里装的什么,我不清楚。

13、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6月,我跟着苏XX在闫家庄老初中干活,有一天路过苏XX家时,见其对面李春学宅基上放着一个大气罐,我不清楚苏XX买气罐的事。我们在闫家庄工地清理垃圾时村里人阻挡过,我不清楚找谁处理的。

14、证人郭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6,7月份,我的翻斗车跟着苏XX在闫家庄名仕源清理垃圾,有一天回来的时候,车上拉了些废钢筋和一个气罐,苏XX把废钢筋全部卖给收废品的,气罐人家没要。在挖气罐的时候我不清楚,后来气罐怎么了我也不清楚,我记不清苏XX是否说过气罐的来历。

15、证人吕XX(四红)的证言,主要内容:大约2013年,我跟着苏XX在闫家庄老增白剂厂清理地面垃圾,铲车司机荆博在厂西北角挖出了一个气罐,挖时我不在场,晚上清理地面一堆废铁,那个气罐在废铁旁,比一般的煤气罐要大,晚上里寺村的运运用翻斗车将一些废铁和那个气罐拉回去了。我不清楚气罐卖给了谁。我们干活时,我不记得老板是否在场。

16、证人祝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绰号鸭子,2008年到2011年间在里寺村口租赁了一个地方收废品,大约三年前的夏天,苏XX曾让我去他家门口看过一个煤气罐样的东西,我说封闭的东西我不要,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东西,会不会爆炸。我记不清苏XX是否说过气罐里装的液氯。

17、证人樊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2001年到张在洲的化工厂担任电工,当时厂名北方化工厂,主要生产增白剂,后几次更名,2001年以后张X负责工厂,不清楚厂里是否买过液氯,增白剂和环保设备,污水处理都不用氯气。厂里没有生产过水处理剂。厂里法定代表人里曾经登记过我的名字,都是他们在操作,我没签字也不太清楚。

18、证人李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时,我的翻斗车跟着苏XX在闫家庄工地运送地面垃圾,挖出气罐那天我不在工地,听说挖出了一个气罐,第二天在苏XX家对面拆除房子边上见了那个气罐,圆柱形的,长一米多,绿色的。

19、到案说明,证明,2016年4月12日晚,临猗县公安局猗氏派出所将里寺村涉案嫌疑人苏XX口头传唤到临猗县公安局猗氏派出所接受询问。4月15日涉案嫌疑人张X到县公安局治安受理大队投案自首,4月15日范XX到该大队投案自首。

20、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临猗县公安局在韩XX租住处提取到了范XX砸气瓶时使用的钢锯一把,大锤一把气瓶口的铜质阀门一个(已严重生锈),并予以扣押。

21、现场及液氯气瓶照片七张,扣押物品照片。

22、校舍拍卖协议书,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张X父张在洲购买了闫家庄初中校舍及土地,开办化工厂,2013年2月份张X以此土地作价入股百分之五,与陈锋、董万祥合作开发房地产。

23、临猗县人民医院关于里寺氯气泄漏伤员救治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证明:126名伤员救治期间医疗费用25092.59元,邀请市中心医院专家会诊费用2000元,医护人员饭费760元,共计27852.59元。

24、公安消防大队处警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12日8时02分,县消防大队接110指令处置氯气泄漏事件,调派抢险救援车一辆,A类泡沫车一辆,豪沃水罐车一辆,大吨位水罐车一辆,包括运城特勤中队在内的28余名官兵投入抢险,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处置,氯气不再扩散。

25、临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治安大队回复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我队到临猗县人民医院调取病历时,急诊病人登记表显示的临猗县人民医院接诊的氯气中毒病人确为126人,因为这126人仅有80人进行了入院治疗,其余人员在急诊室进行治疗后离院,没有办理正式入院手续,未能有完整病历。

26、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三被告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7、执行通知书及社区矫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张X于2012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28、(2013)临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X于2012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9、临猗县公安局尿样检测鉴定书一份,证实:2016年4月15日张X尿检吸食毒品吗啡(黄砒),吸食毒品咖啡因。

30、临猗县人民医院收治里寺村氯气泄漏中毒住院人员名单,及病历资料,病人检验报告书,影像检查报告书,证明事发当日,临猗县人民医院共收治里寺村氯气泄漏中毒住院人员80人,其中77人为里寺小学、双语学校、临猗二中学生,3人为过路群众,该80人病情诊断均为氯气中毒。

31、临猗县人民医院急诊病人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12日晚上共有123名人员因氯气中毒到临猗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

32、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理化)安(2016)4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现场送检验材料检出氯元素。

33、临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当时的现场勘验情况:现场位于苏XX家对面空地,东侧为里寺小学,泄漏的铁罐长180CM,直径60CM;铁罐罐体上标有“液氯”字样,罐体上侧手提部位刻有罐子重量、容积等字样,字迹模糊;距罐口40CM处可见一长20CM的划痕,划痕最宽处0.2CM;罐头有两个小孔可通于罐内,小孔直径为1.1CM,大孔直径为1.2CM。罐体周围可嗅到刺激性气味。

34、辨认笔录。

3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审理中,被告人张X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临猗县人民医院2014年4月14日是“里寺村有害气体泄漏事件人员救治的情况汇报”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本次氯气泄漏事件中,县人民医院累计接诊126人,其中,里寺学校学生59人,双语学校学生52人,二中2人,公安民警3人,消防队员6人,环保工人1人,里寺村民2人,过路人员1人,共计接受住院人员4人,留院观察治疗11人,其余为心理干预,吸氧,对症治疗。

2、临猗县人民医院“县医院全力救治氯气泄漏事件受伤患者”的信息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在事情发生以后,临猗县人民医院曾就此事发布信息称,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省,市,县政府高度重视救治工作,于4月15日抽调省级有害气体专家来我院,为事件救治做进一步指导。通过认真甄别了解,专家对我院在救治过程中科学应对,正确处理给予肯定。同时,专家认为,此次事件3名轻度中毒外其余均为氯气接触性反应,所有患者病情稳定,对症治疗后均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审理中,经我院、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临猗县公安局共同就“2016年4月12日我县境内发生氯气泄漏事件病员救治”相关情况到临猗县人民医院调查了解,该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县医院全力救治氯气泄漏事件受伤患者”信息一文言,经认真查阅,该信息内容为我院结合当时救治情况实际形成的文字报告。二、关于“县医院全力救治氯气泄漏事件受伤患者”信息一文,按照要求曾于当时向县卫计局、县委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等部门呈报。三、关于“省级专家会诊指导等”事宜,为:2016年4月14日下午,我院领导接县卫计局电话通知,告知省级职业病防治专家将于当日晚间从太原来临猗协助事件病员救治具体事宜,并要求积极配合。因当日省级专家抵达临猗时间较晚的原因,专家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来到我院进行会诊指导工作,我院随即组织急诊、综合内科、感染科、儿科等医务人员在综合内科医生办公室召开病例会诊讨论会议,专家通过听取医师病历汇报、详细询问病情、查阅功能检查单据和病情记录、了解治疗经过后,两位专家一致认为此次事件所接诊病人中的3人为轻度氯气中毒,其余均为氯气接触反应。这一结论只是专家口头结论,没有文字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

被告人苏XX、范XX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被告人苏XX明知氯气泄漏,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被告人范XX违规操作致氯气泄漏后,放任不管,以致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苏XX、范XX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该二被告人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X虽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但其当时并不知道氯气泄漏,严重污染环境与其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张X无罪。被告人范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无罪。

二、被告人苏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期限十九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被告人范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期限十六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姚玲

代理审判员: 秦慧斌

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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