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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英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03 16:30:16 浏览:

王小英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小英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冀020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2.28

案由

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204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英,女,1980年2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石家庄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实

际负责人,现住址唐山市滦南县。2016年1月27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滦南县公安局柏各庄镇派出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英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英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如期结案,于2017年2月18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中止审理。2017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行贿

被告人王小英,在2011-2013年期间,分多次给滦南县爱国卫生运动卫员会办公室主任马文图(另案处理)3.5万元人民币。马文图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介绍滦南厕所改造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

2、单位行贿

被告人王小英作为石家庄市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14年,分两次向丰润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亚智(另案处理)共计行贿3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照片;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说明;同案犯宋国保、马文图、吴亚智、宋晓君的供述材料;证人吴某的证言材料;干部任免情况;石家庄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买卖合同三份;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小英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公诉指控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英犯有行贿罪,虽被告人王小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予以认罪,并且被告人王小英多次给予马文图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事实清楚,但证明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王小英在其笔录中供述其个人于2011-2013年期间多次去看望马文图并给予其共计3.5万元钱款,但并没有明确有要让马文图帮助自己在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中使用自己的产品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只是希望马文图关照她生意。且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王小英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及实际为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供应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故王小英犯行贿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王小英犯有行贿罪不成立。被告人王小英为石家庄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英犯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英主动交待单位行贿的事实,自愿认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英(行贿罪)无罪。

二、被告人王小英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金刚

审判员: 赵本顺

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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