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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刘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03 11:47:50 浏览:

何飞、刘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飞、刘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7)川04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2.28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0421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金,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代理人吴明忠,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毅,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坤,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明冰,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人何飞,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9月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堃,曾用名刘二,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1月29日,米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金银,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米易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9月14日因特赦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辉,系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310453585。

被告人杨鹏,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堃、罗金银、杨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金、郑毅、黄大坤以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20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同意延期审理,后于2017年7月19日恢复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堃未到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中止审理,中止情形消除后,于2017年11月30日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显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金的委托代理人吴明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毅、黄大坤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明冰,被告何飞、刘堃、罗金银、杨鹏及被告人罗金银的辩护人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何飞、罗金银、刘堃、杨鹏和徐某(改变管辖)酒后前往米易县激情广场处的宏声ktv唱歌途中,何飞以寻找碰撞自己的男子为由,在人挑衅。何飞在激情广场东侧栏杆处遇到被害人蒋某1、欧金、黄大坤、熊某1、郑毅,用言语挑衅蒋某1等人,并用身体去碰撞对方,引发了双方打架。在此过程中,何飞用刀将郑毅、欧金、黄大坤、熊某1、蒋某1刺伤,杨鹏等人不同程度参与打架。蒋某1等人被刺伤后搭乘出租车去医院,何飞持刀追逐并在出租车后排位置处用刀再次刺伤欧金等人。蒋某1等人离开后,何飞、刘堃在新大陆阳光城南侧大门外,损坏广告牌并将广���牌的金属空心管取出。何飞、刘堃携带金属空心管到米易县人民医院藏于住院部楼下花台内后,进入住院部扬言要砍死对方。在四处找人过程中,何飞、刘堃在住院部四楼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毅、欧金、黄大坤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熊某1、蒋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何飞合理量刑,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刘堃、罗金银、杨鹏合理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金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为由要求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36383.28元、误工费21098.9元、护理费83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170010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258117.7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毅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为由要求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9847.23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83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56670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31342.8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坤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为由要求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7815.65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83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56670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22811.25元。

被告人何飞、刘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目前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罗金银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在拉架,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同意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被告人罗金银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金银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其理由是:1.整个案发过程中,罗金银始终在劝架,不能简单地认为罗金银拉了对方的人就是在拉偏架。2.罗金银没参与打斗,没有证据证明罗金银是动了手的。3、本案发生是何飞临时起意、激情犯罪,事先并未与罗金银等人商议、策划、分工,故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鹏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在积极拉架,打架过程中自己还被��伤,其不构成犯罪,不同意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1、2016年6月27日0时许,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将何飞、刘堃抓获。当晚凌晨1时许,米易县丙谷镇派出所民警在丙谷镇迎宾旅馆将杨鹏、罗金银抓获。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金受伤后,被送往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腹部刀刺伤、颈部刺伤、左肘部刺伤、右上肢刀刺伤、脾破裂、胸腔积液、腹盆腔积液、左前臂伸肌腱断裂、左侧桡神经断裂。住院13天,住院期间需陪护。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2、伤口三天换药一次,术后两周视伤口恢复情况拆线,注意石膏松紧程度;术后3周骨��复诊,视情况拆除石膏;4、加强营养;5、不适就诊,随访。后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金致残程度为捌级伤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者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金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34977.44、鉴定费2700元、误工费18430.8元(参照2016年度四川省农业行业年平均工资40087元计算,每日误工费为40087元÷12÷21.75≈153.59元,计算120天)、护理费8326.2元(参照2016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6218元计算,每日护理费为36218元÷12÷21.75≈138.77元,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每天100元,计算13天)、营养费1800元(每天20元,计算90天)、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合计68534.44元。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坤受伤后,被送往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医院诊断为:左侧创伤性血气胸、左胸部刀刺伤、肺损伤(刀刺伤)、心包积液、心包刀刺伤、心脏损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休息1月,加强营养,门诊随诊等。后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大坤致残程度为拾级伤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者误工期90天、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坤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27750.65元、鉴定费2700元、误工费13823.1元(参照2016年度四川省农业行业年平均工资40087元计算,每日误工费为40087元÷12÷21.75≈153.59元,计算90天)、护理费8326.2元(参照2016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6218元计算,每日护理费为36218元÷12÷21.75≈138.77元,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每天100元,计算13天)、营养费1200元(每天20元,计算60天)、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合计56099.95元。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毅受伤后,被送往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住院期间需陪护。医院诊断为:右侧血胸、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两周后拆线;门诊随诊。后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大坤致残程度为拾级伤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者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毅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30041.03、鉴定费2700元、误工费16652.4元(参照2016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6218元计算,每日误工费为36218元÷12÷21.75≈138.77元,计算120天)、护理费8326.2元(参照2016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6218元计算,每日护理费为36218元÷12÷21.75≈138.77元,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每天100元,计算13天)、营养费1200元(每天20元,计算60天)、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合计61219.6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飞、刘堃、罗金银、杨鹏的经过情况,其中何飞、刘堃在被抓获时有殴打民警的行为。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飞、刘堃、罗金银、杨鹏已达到完全刑��责任年龄。

4.蒋发平的急诊病历、熊某2入院病历、郑毅、黄大坤、欧金住院病历,证实受害人的伤情及诊治情况。

5.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伤者欧金、郑毅、黄大坤其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伤者蒋某1、熊某2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将鉴定结果告诉被告人及被害人。

6.通话清单,证实调取187××××1317、139××××0584、187××××2291、151××××6286、151××××9167、187××××1800、180××××7555、181××××5282的机主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通话记录情况

7.提取笔录、涉案物品上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三根金属空心管并上交警务保管室保管的相关情况。

8.辨认笔录,证实郑毅辨认出欧金、动手的男子何飞、在场人员罗金银;黄大坤辨认出用刀的男子何飞;蒋某1辨认出用刀刺伤自己的男子何飞、欧金的弟弟;王某辨认出那名上身没有穿衣服胸口有纹身的男子何飞;王某辨认出罗金银;张某2辨认出罗金银;张某2辨认出何飞;熊某2辨认出“小亮狗”黄大坤;熊某2辨认出郑毅的情况。

9.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激情广场,该广场由瓷砖铺成,东侧邻育才路;南侧50米为星河世纪城小区;西侧邻商铺;北侧邻商铺。中心现场位于:该广场东北侧,广场东北侧20x15米范围内见滴落状血迹,由南起第一处滴落状血迹编为一号血迹,棉签转移提取;由北起第一处滴落状血迹编为2号血迹,棉签转移提取。该广场西北侧见两组移动烧烤摊,摊主正在���业。

10.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何飞辨认打架、捅人、追出租车、扳金属管现场、藏金属管现场等相关情况,刘堃辨认扳金属管现场、藏金属管现场等相关情况,杨鹏辨认拉人现场、打架现场等相关情况,罗金银辨认抱人现场、打架现场等相关情况,黄大坤指认被捅伤现场、坐出租车现场等相关情况,熊某2辨认打架现场、坐出租车现场等相关情况,欧金指认打架现场、坐出租车现场等相关情况,蒋某1指认打架现场、被捅伤现场、坐出租车现场等相关情况,郑毅指认打架现场、被捅伤现场等相关情况。

11.视频监控及调取情况说明,证实调取了米易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米易县县医院监控视频资料情况。

12.刑事判决书、释放材料,证实何飞、刘堃、罗金银、杨鹏曾被判刑的相关情况及释放情况。

13.欧金、黄大坤、郑毅在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治疗的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实三被害人受伤后的治疗情况、诊断情况及产生的费用情况。

14.欧金、黄大坤、郑毅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三人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的伤残鉴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情况。

15.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其丈夫郑毅过生日,其和丈夫邀请蒋某1(丈夫的表弟)、欧金、黄大坤、欧金的表弟、黄大坤女朋友在肖妈生态酒楼吃饭,后在激情广场买羊肉串吃,一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黑裤子的男子就过来冲表弟蒋某1问话,表弟回答完后,那名男子的朋友来给他们道歉,突然这名男子又冲过来开始打,他们这边就去推那名男子,这时候对方的人都冲过来打他们,后其老公被捅伤,其让一名女子带他去了医院。其正准备坐摩的到县医院的时候,那男子拿了一把刀去追欧金他们,欧金他们准备坐的士,那男子还冲过去用刀杀欧金他们。其到县医院的时候看到欧金和黄大坤、欧金表弟也到了医院,后警察将跟着去医院的两名男子抓获。郑毅、欧金、黄大坤在县医院进行简单包扎后,转到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治疗。

(2)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郑毅过生日,“小苹果”、欧金、黄大坤、欧金表弟、在肖妈生态酒楼吃饭,后在激情广场买羊肉串吃,一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黑裤子的男子就过来对黄大坤说了几句话,之后就吵起来了,对方就打了他们这边的人,后郑毅受伤让一名熟人带他去了医院,欧金和黄大坤受伤后,准备去打的,被那名男子拦下,那男子继续用刀朝车里面捅,欧金和黄大坤等人下车逃跑、后自己到县医院的时候看到欧金和黄大坤、欧金表弟在医院包扎,郑毅、欧金、黄大坤转到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治疗。

(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和何飞、徐某、范某、文某等人在攀莲镇真石源餐馆吃饭,后自己和朋友范某、文某离开,凌晨1时许警察给其打电话让其接受调查。

(4)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凌晨其带女儿在医院住院,看到两名男子拿着钢管到医院,还说要把别人砍死等相关情况。

(5)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其拉了三名满身是血的男子去医院,后���到另一辆的士拉了一名手臂有血的男子去医院。

(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凌晨其拉了三名男子准备去医院,后一名男子拦下车,来拉车门,还在吵架,其就取了钥匙跑了,剩副驾驶的一名男子,后其回来将副驾驶的男子送到医院,之后其把车上的血迹清洗了。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欠丁某的钱,也欠攀枝花市东区新东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钱,他们雇了徐某、何飞、杨鹏等人来找其催账等相关情况。

(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去激情广场看到何飞和一群吃羊肉串的打架,他们把何飞打得爬在地上了,何飞又捡起地上的刀,捅伤了这几个人,罗金银去拉了一个全身是血的男子,后一名男子说手被杀到了,去了医院,后何飞让其���摩托车搭他去追那几名男子坐的士的,其故意很慢的骑,没有追到,后其和王某骑车回家了。

(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和张某2去米易接罗金银,在激情广场栏杆处,其看到何飞去挑衅一群吃烧烤的人,罗金银去给吃烧烤的男子道歉,这边吃烧烤的男子开始打何飞,后何飞捡起地上的刀,乱捅,罗金银的一名比较高的朋友也在帮忙打,对方受伤,后对方一名男子说手被杀到了,去了医院,其他受伤的人坐上了的士,何飞去拦车,的士开走,何飞坐着张某2搭乘有自己的摩托车去追那几名男子坐的的士,没有追到,绕回激情广场,何飞下车了,其和张某2骑车回家了。

(10)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委托朱帅帮其找张某1催账等相关情况。

(11)证人何���证言,证实其系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医生,黄大坤是该科室的病人,其证明了黄大坤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12)证人栗粟证言,证实其系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医生,欧金是他的病人,其证明了欧金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16.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郑毅陈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其过生日,其与妻子蒋某2邀请其表弟蒋某1、欧金、黄大坤、欧金表弟、黄大坤女朋友在肖妈生态酒楼吃饭,后自己在激情广场买了羊肉串发给大家,一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黑裤子的男子(何飞)就过来冲表弟蒋某1问话,表弟回答完后,这名男子打了表弟右肩、表弟用脚去踢他,但是没有踢到,后其去拉表弟,那男子掏出刀子乱捅,其右手臂和右耳部被捅伤,转身时颈部、腰部又被捅了几刀���其与妻子准备打的离开,后遇到一名认识的女子,那女子用电瓶车搭载自己去了县医院,后这名男子在医院到处找他们,被警察抓获。打架过程中,看见对方何飞和一个个头高的人(杨鹏)动了手。

(2)被害人黄大坤陈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郑毅过生日,其与女朋友、郑毅表弟、蒋某1、欧金、欧金表弟在肖妈生态酒楼吃饭,后走到激情广场买了羊肉串吃,一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黑裤子的男子就过来打蒋某1,他们动手去拉,对方几个男子动手打他们,其感觉左边胸口发烫,用手摸发现有血,后准备打的去医院,那男子追过来,用手拉右边后排车门,通过车窗往后排乱捅。其和欧金、欧金表弟下车逃跑、后又搭乘了另一的士到县医院治疗。对方有5人参与打架,何飞一人用了刀,伤是何飞捅伤的。

(3)被害人蒋某1陈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哥哥郑毅过生日,其与郑毅、蒋某2、欧金、黄大坤、欧金表弟、黄大坤女朋友在肖妈生态酒楼吃饭,后在激情广场买了羊肉串吃,一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黑裤子的男子就过来冲自己问话,并用身体冲撞他们这边的人,他们打算不理直接回家,其走在前面,回头看到对方与郑毅他们打在一起了,其回去拉郑毅的时候感觉自己手背在流血,看到黄大坤也受伤了在跑,大家一起坐上的士,对方那没穿衣服的男子追上来,把后排车门打开,用刀捅后面的黄大坤等人,黄大坤下车跑了,那男子又去拉副驾驶车门,把车门拉开住其身上捅被其躲开,后其和黄大坤女朋友打车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治疗,后那个没穿衣服的男子与另一男子也来到医院,被警察控制住带回派出所。

(4)被害人欧金陈述,���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郑毅过生日,其和表弟熊某2、郑毅表弟蒋某1、黄大坤、黄大坤女朋友在肖妈生态酒楼吃饭,后他们走到激情广场买了羊肉串吃,一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黑裤子的男子拦着蒋某1问话,不知怎么了就过来打蒋某1,其去拉的时候左手臂及左腰侧被刺了两刀,看到郑毅也满身是血,其和黄大坤、熊某2要打的去医院,刚上车对方的人就追上了并拉开后排车门,用刀朝车里乱捅,其和黄大坤、熊某2跑出来又搭乘了的士到县医院治疗,后在医院看到警察将杀他们的两名男子抓获。

(5)被害人熊某2陈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晚上,其与表哥欧金到肖妈生态酒楼给他朋友郑毅过生日,后他们走到激情广场买了羊肉串吃,一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黑裤子的男子撞向了欧金等人,那名男子被拉开后,又来撞向欧金他们,开始动手打欧金他们几个人,其看到郑毅和黄大坤、欧金身上都是血。其连忙拉着欧金开跑,郑毅被他女朋友用电瓶车拉走,他们几人坐出租车,那赤身男子继续用刀朝车里面捅,其右手臂被那名男子用刀刺伤,其和黄大坤、欧金下车逃跑,又搭乘了的士到县医院治疗,后在医院看到警察将杀他们的两名男子抓获。

17.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

(1)被告人何飞供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和罗金银、杨鹏、徐某、刘堃、刘某1等人在攀莲镇真石源餐馆吃饭饮酒后,到“宏声ktv”唱歌,期间自己被一个人撞了一下,自己就想打那个人,后自己再次走出ktv的时候,就看到6、7个男子在那儿吃东西,其就过去惹事,后发生打架,自己拿刀捅对方,自己的刀掉了之后,自己又从地上捡了一把刀(不是自己的那把)乱捅对方,对方开始跑。自己又去出租车上找对方并且捅对方,后自己去“迷阳羊肉馆”附近扳断钢管和刘堃到米易县人民医院,到县医院后把钢管放在医院门口草地上,后在医院遇到警察被警察带走。

(2)被告人刘堃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和何飞、罗金银、杨鹏、徐某、刘某1等人在攀莲镇真石源餐馆吃饭饮酒后,到“宏声ktv”唱歌。其没有参与打架,也没看见打架的情况,后看见杨鹏屁股在流血,跟着杨鹏出去往激情广场走,听见何飞在问哪个打的,后与何飞往河堤上跑了,与何飞到县医院看杨鹏,并从路边宣传栏扳了两根钢管,拿着钢管去医院,将钢管放在医院的草丛里,后被警察抓获。刘堃第三次供述时称其与何飞拿钢管的目的是何飞说杨鹏被杀��了要打回来。

(3)被告人杨鹏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和何飞、罗金银、刘堃、徐某、刘某1等人在攀莲镇真石源餐馆吃饭饮酒后,到“宏声ktv”唱歌,何飞迟迟没有到,其出去看,何飞与他人发生口角,对方就和何飞等人打起来了,其拉架的时候被打了一拳,就还手打了对方一拳,后和对方发生抓扯,其屁股被捅伤,与罗金银去丙谷卫生院缝针,后在丙谷一宾馆被警察抓获。

(4)被告人罗金银供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和何飞、刘堃、杨鹏、徐某、刘某1等人在攀莲镇真石源餐馆吃饭饮酒后,到“宏声ktv”唱歌,其到米易县激情广场找到何飞、杨鹏,其听何飞说要找人,并且表情很生气,这时候何飞就对着在栏杆那儿的七八个人挑衅,���方一直骂,对方开始要打何飞,其和杨鹏拉架,杨鹏去拦时,对方有人打杨鹏,杨鹏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其看见有人打何飞,就把打何飞的人抱住,发现那人胸口被杀伤了。杨鹏说他屁股被杀到了,何飞看见杨鹏受伤后继续追打对方人,手里拿有一把刀。其就让徐某拿钱给自己和杨鹏,后其和杨鹏打车到丙谷缝针,后在丙谷一宾馆被警察抓获。

(5)同案犯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其和何飞、罗金银、杨鹏、刘堃、刘某1等人在攀莲镇真石源餐馆吃饭饮酒后,杨鹏说到“宏声ktv”唱歌,何飞说要找一个人,其与杨鹏等人跟着出去,在激情广场处,何飞去撞后来手臂被划伤那人,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架,何飞拿刀捅他们,杨鹏用拳头打了手臂被划伤那人一拳,其用右脚踢对方一名男子没有踢到,���对方的人上出租车走了。杨鹏说自己屁股被杀到,何飞冲向出租车,没看见何飞是否在车上动手。自己拿了几十元钱给杨鹏,喊罗金银陪杨鹏去缝针。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飞在公众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重伤、2人轻微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何飞的行为由寻衅滋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金银、杨鹏在何飞寻衅滋事过程中,虽最初有劝架行为,但之后也参与其中,被告人罗金银、杨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飞、罗金银、杨鹏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金银、杨鹏拒不认罪,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飞、杨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金银因抢劫被判刑时系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被告人刘堃在何飞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不在场,虽后期有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损坏财物的价格未作鉴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损毁三次以上的才达到追诉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堃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充分,该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何飞、罗金银、杨鹏的行为,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殴金、黄大坤、郑毅伤害的后果,被告人何飞、罗金银、杨鹏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殴金、黄大坤、郑毅要求被告人何飞、罗金银、杨鹏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按法律规定计算。三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费,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但该费用是必然要产生的,故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三原告人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该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范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殴金、黄大坤、郑毅要求被告人刘堃赔偿其相关费用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刘堃有殴打他人,参与寻衅滋事的行为,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杨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

三、被告人罗金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刘堃无罪。

五、由被告人何飞、罗金银、杨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金经济损失人民币6168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六、由被告人何飞、罗金银、杨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坤经济损失人民币5049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七、由被告人何飞、罗金银、杨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毅经济损失人民币55098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刘堃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锐

审判员: 赵秋岚

人民陪审员: 闫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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