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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5-05 16:47:04 浏览:

卢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3)倴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倴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农民。2012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秀芬。

辩护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沈秀芬、侯忠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19时左右,被告人卢某甲酒后到本村徐某乙家南当街,无故用拳头殴打徐某乙面部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唐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甲辩解称,我在卢某己家喝酒时与杨某甲发生口角,想到杨某甲家找杨某甲理论,因酒后意识不清,而且天黑,就到了徐某乙家南当街,在外边吵吵、骂杨某甲。徐某乙、卢某丙、卢某乙从徐某乙家出来,徐某乙用手採住我,我用手挡,徐某乙就拨拉我,我就跟徐某乙胡拉起来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卢某甲到达案发现场的本意是去找杨某甲理论,而不是找徐某乙寻衅滋事,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2、本案事出有因,徐某乙先用手电照卢某甲,进而骂卢某甲、动手打卢某甲,双方才有了打斗,卢某甲不是寻衅滋事。3、徐某乙的伤的形成原因不明,有可能是自己撞在自家铁门上造成的。4、徐某乙的伤属轻微伤。综上,卢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卢某甲在同村卢某己家中喝酒时,与杨某甲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离开。被告人卢某甲想到杨某甲家找杨某甲理论,因酒后意识不清,而且天黑,到了被害人徐某乙家南当街。当日19时左右,被害人徐某乙送卢某丙、卢某乙从家中出来到南当街时,与被告人卢某甲相遇并发生口角,进而被告人卢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徐某乙致伤。

2012年11月2日,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冀)公(滦南)鉴(法损)字(2012)2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徐某乙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为轻伤。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卢某甲的父母卢志福、沈秀芬对该鉴定意见不服,请求重新鉴定。滦南县公安局胡各庄派出所委托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对徐某乙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13年3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公(冀唐)鉴(法损)字(2013)3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徐某乙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为轻伤。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卢某甲委托其父母卢志福、沈秀芬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害人徐某乙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卢某甲委托其父母卢志福、沈秀芬提出要求,由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重新鉴定申请。经滦南县公安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根据送检的病历和影像学材料对徐某乙的损伤程度进行文证审查的鉴定。2015年3月27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法大(2015)医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文证审查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送检的材料,“被鉴定人徐某乙”的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乙陈述,2012年10月31日晚上7点多钟,其送卢某丙、卢某乙到自家南院门口时,过来一个人,卢某丙用手电筒照了一下,是卢某甲。卢某甲上前採着其前胸衣服问“照他干啥?”,其回答没有照。卢某甲挥拳打在其鼻子处,其感觉鼻子疼、眼睛酸疼,卢某甲从院里将其拽到南当街,并对其进行殴打。

2、证人卢某丙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其到徐某乙家串门时,卢某乙也在徐某乙家串门。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徐某乙送其二人离开,其与卢某乙在前走,徐某乙在后送。到了徐某乙家南当街,其看见从西边过来个人朝徐某乙家南当街门口走来,便问那个人是谁?那个人没吱声。其遂用手电照了那个人,是卢某甲。卢某甲从其旁边过去后到了徐某乙家南当街门口,此时徐某乙到了南当街大门口门槛处,卢某甲走到徐某乙面前问“你用手电照我干啥?”徐某乙接声说“你惦着做啥?”卢某甲就用手採住徐某乙前胸脖领子往南当街拽,拽到南当街后往西走,刚拐过弯,二人就交手打在一起。当时是其用手电照了卢某甲,徐某乙没有照卢某甲。从徐某乙家到南当街的过程中,其未看见有人进到徐某乙家或者由西向东沿南当街经过。

3、证人卢某乙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7点多钟,其到徐某乙家串门,当时邮递员(常旺庄)在徐某乙家待着,后来王贵生、卢某丙先后也去了徐某乙家。后来,邮递员和王贵生先走了。其与卢某丙离开时,徐某乙送出来。其与卢某丙走到前大门门口时,卢某丙用手电照了门口外的一个人,然后其和卢某丙一前一后想走,此时一个青年上来採住徐某乙的前胸衣服并问照他干啥?徐某乙说哪照你了?我也没手电,咋照你呀!其问徐某乙是谁?徐某乙说是卢某甲。卢某甲採着徐某乙往南面道上拽,徐某乙也採着卢某甲,卢某甲边拽边说为啥照我,徐某乙说我没照,后来二人厮打在一起,用拳头乱打。徐某乙被卢某甲打倒在地,其上前拉着也拉不开。卢某丙因年岁大了,不敢上前拉架,只是在一边站着。因为拉不开,其跑到李仲伟代销点叫人,把杨某乙、王德喜找来,回到打架现场时,已经不打了,卢某甲也不在现场了。当时是卢某丙用手电照了卢某甲一下,徐某乙手里没有拿手电。当时是卢某甲先用拳头打了徐某乙左肩部,徐某乙就打了卢某甲右肩部一拳,就这样二人厮打在一起。其与卢某丙、韩富两口子看到了打架的整个过程,其他人都是后来到现场的。

4、证人唐某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卢某丙、卢某乙到其家中串门,走时徐某乙去送。过了几分钟,其听到外边吵吵,像是有人打架,遂出来看,到了自家南当街时,看到卢某甲和徐某乙互相採着,卢某甲用手朝徐某乙头部扇打。

5、证人徐某甲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7点多钟,其正在自家西屋睡觉,听到南边有人吵吵,便出去看。其在自家南门口东西道上看到有人正在打其父亲,当时其父正坐在地上,遂赶紧跑回家中找到其父的手机并打电话报警。

6、证人杨某甲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其到卢某己家道喜,卢某甲见到其便骂,其回骂,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劝开。在大伙的劝说下,其便回家了,回家的路上没遇见什么人,卢某甲也没有到家里来。

7、证人卢某丁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同村的卢某己嫁闺女,大伙都去喝喜酒。其和卢某甲在东屋喝酒时,杨某甲来了,卢某甲当时喝多了,和杨某甲对骂起来,杨某甲先被大伙劝走了,大伙又劝了一会卢某甲,卢某甲也走了。后来有人说卢某己家北边吵吵起来了,其与卢某己一起去看,是徐某乙家南当街有人打架。其与卢某己一起到了现场,看见卢某甲在当街地上坐着,韩富两口子、王某两口子正在往家拽卢某甲。其也上前拽卢某甲,和韩富一起将卢某甲拽家去了。其到现场时架已经打完了,打架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8、证人吴某甲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8点钟左右,其在杨某乙家门口看到卢某甲正站在徐某乙家与杨某甲家交界处的当街,便问卢某甲在这干啥呢,卢某甲没吱声。此时,卢某丙拿着手电从徐某乙家前院大门出来,用手电照了卢某甲一下,并说这儿有个人。随后,徐某乙、卢某乙也出来了,卢某甲和徐某乙争吵起来进而动手胡拉起来。大伙将他们拉开后,其先把卢某甲送回家,后来又把卢某戊送回家。

9、证人张某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其与丈夫卢某甲一起到卢某己家喝喜酒,卢某甲与杨某甲发生争执并对骂起来,后被大伙劝开。后因卢某甲没有回家,其害怕卢某甲喝多了再与杨某甲打架,便电话告知卢某戊,让卢某戊去看看卢某甲,别再打架了。过了会,卢某甲和卢某戊被人搀着就家来了,卢某甲小拇指流血了,嘴角流血了。后来听说卢某甲去找杨某甲时,和徐某乙打架了。

10、证人卢某戊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其接到嫂子张某电话,说卢某甲喝了酒后去西边了,让其去看看。其沿着村内南边主路向北去找卢某甲,后在徐某乙家南门口偏西处找到卢某甲。不清楚卢某甲和徐某乙因何打架,大伙拉开后,有人扶着卢某甲往家走,其在后面跟着也回家了,途中打110报警,先去了卢某甲家,见卢某甲在家呢就回自己家了。当时拉架的有卢某己、韩富两口子、王某两口子。记不清谁扶卢某甲回的家。

11、证人杨某乙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其正在李仲伟家小卖部时,卢某乙来了并说徐某乙家打架呢。其与他人一起随着卢某乙去了打架现场,见到徐某乙的脸、鼻子都肿了,眼睛也封死了,徐某乙说是卢某甲打的。

12、证人卢某己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卢某甲在其家中喝喜酒,杨某甲也来贺喜,卢某甲听说杨某甲来了,便骂杨某甲并要去打杨某甲。其拦住了卢某甲,杨某甲也被人劝走了。卢某甲在屋内坐了一会儿就走了。大约有20分钟,其听说有人打架,便出去看。当其走到王某家门口时,看到韩富两口子拽着卢某甲往家走。其训斥卢某甲,让他别瞎闹,并随着往回走,到其房子那排街就回家了,卢某甲也自己走着回去了。卢某甲当时喝醉了。

13、证人吴某乙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其和卢某甲在卢某己家喝喜酒,7点多钟时,杨某甲来贺喜。杨某甲一进屋,卢某甲就骂杨某甲,二人便吵吵起来,大伙把杨某甲劝走了。卢某甲说饶不了杨某甲,非找他去。后来听说当天晚上卢某甲和徐某乙打架着。

14、证人王某证言,2012年10月31日晚上8点来钟,其听说卢某甲在外边打架呢,出来时看到卢某甲和徐某乙在徐某乙家南门口当街偏西的地方你推我搡的打架呢。当时已经有人在拉架,其上前拽卢某甲,卢某甲喝多了,还掐到其脖子,让放开,不然就打他。后来,其拽着卢某甲到了杨某甲家门口,别人把卢某甲拽回家了。

1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31日晚上,其在卢某己家吃饭时卢某甲和杨某甲争吵起来,便过去劝架,并把杨某甲送回了家,在杨某甲家坐了近30分钟后就回家了。到家后约20分钟,其听到外边像是有人打架,出去后看到徐某乙妻子在地上坐着,徐某乙和卢某甲在徐某乙家南门口当街偏西的道上胡拉着打,周围的人都拉着。

16、被告人卢某甲供述,其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10月31日,卢某己女儿出嫁,我去贺喜,中午在那喝的酒,晚上又去他家喝酒。正喝着酒时,杨某甲去了,我开口骂杨某甲,人们把杨某甲劝走了。我起身回家,因为喝酒喝懵了,越想杨某甲越生气,就朝杨某甲家走,想找杨某甲理论。期间还去过哪里记不清了,喝懵了。我沿大队胡同由南往北走时,看到前方大约20米处有个人在前边,像是杨某甲,就跑着去追。那个人顺着徐某乙家前当街往东跑,我在后边追,恍惚看见那个人进了徐某乙家。我追到徐某乙家前门口当街时,遇到徐某乙和另外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卢某乙,不记得另一个是谁。徐某乙从肩部採住我,问我干啥?让他放开,他还问我想干啥?并从肩部推搡我。我喝多了,挺生气,就推搡徐某乙肩膀。这样,我们就胡拉着打起来了。当时,没有人用手电照我。

其在庭审中供述:2012年12月31日19时左右,我在卢某己家喝酒后出来,意识不是很清楚,走到徐某乙家门口当街吵吵杨某甲、骂杨某甲,知道是在杨某甲家附近,但未见到杨某甲。徐某乙、卢某乙、卢某丙一起从徐某乙家出来,谁拿着手电不清楚,只记得徐某乙用手採住我,我用手挡,徐某乙就拨拉我,我们就胡拉起来了。大概十几分钟,人们把我们拉开了。我手上有伤,是徐某乙媳妇咬的。

17、滦南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证实现场客观情况。

18、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公(滦南)鉴(法损)字(2012)2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轻伤。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唐)鉴(法损)字(2013)3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轻伤。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15)医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文正审查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送检的材料,“被鉴定人徐某乙”的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轻微伤。

19、户籍证明信,证实卢某甲出生于1980年2月27日,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随意殴打被害人徐某乙致伤,徐某乙之损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属轻伤。被告人卢某甲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2.h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徐某乙”此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卢某甲的伤害后果为致一人轻微伤,未达到致一人轻伤的程度,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被告人卢某甲无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卢某甲随意殴打被害人徐某乙致伤,但因轻伤鉴定标准变更,被害人徐某乙的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轻微伤,应宣告被告人卢某甲无罪”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应当宣告被告人卢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晓菊

审判员: 张建功

审判员: 王仲善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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