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五、曹瑞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川0191刑初728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6.30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
被告人刘小五,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四川鑫燚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红、陈治翔,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瑞聪,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土建3A标项目部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敏、周锐,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曹瑞聪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8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畏、原红旗、代理检察员武子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五及其辩护人周红、陈治翔、被告人曹瑞聪及其辩护人徐敏、周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由有轨电车项目及市政改造工程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为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十六局二公司,监理单位为江南管理公司,部分劳务工作由鑫燚柯建筑公司负责。
2018年8月28日晚,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安排03A标段项目部技术员曹瑞聪负责第二天现场施工,并将施工计划报江南管理公司。鑫燚柯建筑公司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挖掘机驾驶员刘小五进场作业。2018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以及测量员张某、挖掘机学徒廖某四人到达成都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1101号“锦熙印象酒店”对面03A标段,准备进行西源大道市政工程部分右侧机动车道挖掘作业。作业开始前,曹瑞聪向刘小五进行口头技术交底,未签字确认。随后,刘小五操作挖掘机在曹瑞聪的指挥下进行挖掘作业。途中,电力巡线员丁有成来到施工现场,告知曹瑞聪施工区域内存在110KV展奔线,施工时应注意,避免使用机械挖掘,并指明了电缆线的位置。曹瑞聪获知该信息后,只将其转告刘小五,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刘小五得知施工区域内存在110KV展奔线后,未下挖掘机观察就继续进行挖掘作业。当日15时许,刘小五在操作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将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尔公司)专用电缆110KV展奔线挖破,英特尔公司因此断电4.5秒,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为修复破损110KV展奔线,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发动80余人连续抢修80多个小时,直接经济损失约24万余元。
2018年8月29日,民警于案发现场将刘小五、曹瑞聪挡获。
该院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小五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称曹瑞聪未告知自己电缆线的位置,自己对电缆线情况不知情。
被告人刘小五的辩护人提出刘小五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在于:1.曹瑞聪未告知刘小五展奔线的位置,刘小五听从曹瑞聪的指挥施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小五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2.本案经济损失未达到定罪标准,英特尔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87万余元没有充分证据证实;3.刘小五有自首行为,且系初犯。
被告人曹瑞聪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称自己向刘小五口头交待了电缆线位置并划定了施工范围,自己划定的挖掘范围内没有电缆线,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刘小五超出施工范围擅自施工造成,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瑞聪的辩护人提出曹瑞聪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在于: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2.曹瑞聪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在作业前已向刘小五进行了技术交底,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刘小五违反挖掘机操作规程所致;3.国家电网公司未按要求铺设高压线,将高压线直接裸露在杂草下面,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审理查明,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以下简称03A标段)位于成都市高新**,由有轨电车项目及市政改造工程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为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二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管理公司),部分劳务工作由四川鑫燚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燚柯建筑公司)负责。
2018年8月28日晚,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安排03A标段项目部技术员曹瑞聪负责第二天现场施工,并将施工计划报江南管理公司。鑫燚柯建筑公司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挖掘机驾驶员刘小五进场作业。2018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以及测量员张某、挖掘机学徒廖某四人到达成都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1101号“锦熙印象酒店”对面03A标段,准备进行西源大道市政工程部分右侧机动车道挖掘作业。作业开始前,曹瑞聪仅向刘小五进行口头技术交底,未按规定进行书面签字确认。随后,刘小五操作挖掘机在曹瑞聪的指挥下进行挖掘作业。途中,电力巡线员丁有成来到施工现场,告知曹瑞聪施工区域内存在110KV展奔线,施工时应注意,避免使用机械挖掘,并指明了电缆线的位置。曹瑞聪获知该信息后,只将其口头转告刘小五,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先进行人工探挖。刘小五得知施工区域内存在110KV展奔线后,未先进行人工探挖就继续进行挖掘作业。当日15时许,刘小五在操作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将英特尔公司专用电缆110KV展奔线挖破,英特尔公司因此断电4.5秒,英特尔公司报案称因断电造成生产线上大量半成品芯片报废、16种设备损坏,设备损失金额共计787149元人民币;为恢复生产安排员工加班,加班人数共计221人,加班总小时数为767.75小时,共计支付员工加班工资90877元。事故发生后,为修复破损110KV展奔线,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发动80余人连续抢修80多个小时,鑫燚柯建筑公司向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益森电力工程分公司支付了24.44万元用于展奔线抢修费用。在电缆线修复期间,高新区合作街道办安排数十人对英特尔公司供电的备用展奔线从变电站开始至英特尔公司沿路进行专人看护,直至2018年9月1日20时许损坏的110KV展奔线抢修完毕,恢复供电。该次断电事故在搜狐新闻、今日头条、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网易新闻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报道,引起了成都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8年8月29日,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刘小五、曹瑞聪挡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于2018年8月29日黄某3报案至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挡获。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系成年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刘小五、曹瑞聪身份情况相关书证。包括(1)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证实刘小五通过了建设机械挖掘机操作岗位学习,获得相关证书。(2)身份证明及岗位职责。证实曹瑞聪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招聘后分配至项目部,任项目部技术部学员。主要职责包括学习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材料验收、技术交底施工操作等环节进行技术监督,配合施工放线等。
4.03A标段施工项目相关书证。包括(1)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有轨电车工程现场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材料,证实中铁十六局二公司有轨电车项目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施工规范。(2)有轨电车蓉2号线施工图纸,证实施工图纸上对电力隧道、电力线等均进行了标注。(3)电力通道巡视设备维修合同,证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委托四川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电缆运检工区高新西区电缆通道内部及外部环境巡视等工作。(4)安全隐患告知书,证实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18日,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电缆运检工区派人向施工单位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有相关人员签字接收。(5)QQ聊天记录、2018年8月29日土建3A标施工计划,证实中铁十六局项目部于2018年8月28日,通过QQ向监理员黄某4报告了第二天的施工计划,黄某4表示同意。
5.英特尔公司经济损失相关书证。包括(1)部分损坏设备、报废的半成品“晶圆”照片。证实英特尔公司因断电造成损失的设备情况和半成品“晶圆”情况(共四桶,毛重共77.5公斤)。(2)英特尔公司关于2018年8月29日英特尔成都停电事故的情况说明、关于2018年8月29日停电事故对英特尔成都公司生产影响的情况说明,证实此次停电迫使该公司全部生产设备停机,造成大量半成品报废、多部设备电路板烧坏、部分产能无法弥补、以及230多名员工连续长时间加班,直接损失约510万人民币。同时,由于大量产能的损失和大量重启设备的不稳定,己损失的产能(折算工业产值约1.17亿人民币)在未来数月挽回的可能性尚无法预测。该公司愿意提供毁损零部件的数量和价格以及员工加班的计算作为协助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但该公司半成品价格和数量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则不能提供。(3)英特尔公司因断电造成损失列表及情况说明、员工加班人数、加班时间统计表,证实英特尔公司因断电造成16种设备损坏(部分设备提供照片),共计金额787149元人民币;为恢复生产安排员工加班,加班人数共计221人,加班总小时数为767.75小时,共计支付员工加班工资90877元。
6.国网成都供电公司经济损失相关书证。包括(1)110KV奔腾站展奔线跳闸情况说明,证实110KV奔腾变电站为英特尔公司专用变电站,共有两回供电电源,分别是110KV展奔线和110KV梓奔线。2018年8月29日15时45分展奔线线路跳闸,从展奔线发生故障到备自投装置动作成功恢复供电全过程持续约4秒。(2)情况说明及事故直接损失预估表,证实本次案件造成该公司所属输电电缆被破坏,需重新敷设约25m同型号电力电缆,并制作两支电缆对头,直接经济约24.085万元。(3)展奔线抢修施工预算书、收款凭证、银行汇入回单、事故处理协议书,证实110KV展奔线抢修施工预算为24.44万元,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益森电力工程分公司收到鑫燚柯建筑公司24.44万元用于展奔线抢修费用。
7.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值班要情》、2018年8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有轨电车蓉2号线土建3A标施工损坏110KV电缆事故有关情况的报告、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2018.8.29”施工损坏110KV电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等,证实成都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事故发生的汇报及调查处理等情况。
8.新闻等照片截图。证实英特尔公司被挖断电缆一案在搜狐新闻、今日头条、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网易新闻等新闻媒体软件进行了转载、传播。
9.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证实(1)未对挖掘机进行扣押。(2)民警向英特尔公司调取案发当日断电时长及其他相关证据,英特尔公司称其当时正在生产作业的工人正在生产其高端核心技术项目“骏马”项目的工程,该项目系英特尔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故对民警提出的调取生产线上工人的证言、具体损失情况、设备零部件损坏公司的应急处置等均不能具体提供。(3)关于损失设备的鉴定,英特尔公司表示属于商业机密不方便透露,同时,因涉及商业机密拒绝公安机关聘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损失设备进行鉴定;关于员工加班费,英特尔公司表示每位员工工资都不一样,且工资的发放属于公司内部机密,不予以提供。
10.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检查笔录,证实刘小五、曹瑞聪体表无外伤,随身无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11.勘验笔录。证实电缆线破损的情况及基坑附近有管线标示牌(写有“电力110KV”字样)和警示桩(写有“下有电缆严禁开挖”字样)。
12.证人张某(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项目部测量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项目部的测量员,在现场配合曹瑞聪的工作。2018年8月29日项目部安排挖机在这个施工段出土,挖到下午3点50分左右他看见从挖机挖的地方冒了一股黑烟出来,闻到烧焦的味道,挖机师傅也看到了就停下机器,他和曹瑞聪一起过去看到挖机挖的地方有电力线,已经被挖破损了。电力线在施工图纸上是标注了的,开挖之前因为有很多草他没有注意到,但事情发生后他看到有白色的牌子,但上面写的内容他没看。曹瑞聪要看图纸,施工的时候也会带图纸,所以知道挖机挖的位置下面有电力线。曹瑞聪在开挖的时候就告诉了挖机师傅,让他挖的时候注意点,中途还给挖机师傅说了一次。电力线在他们的施工图纸上是标注了的,开挖之前有很多草他没有注意到,但事情发生后他看到有白色的牌子。从挖机师傅的角度应该可以看到埋在地下的电力线。挖破后挖机师傅就停止挖了,他和曹瑞聪到挖破的地方拍了照片,之后曹瑞聪就把照片发给工区主管黄某1,并打电话给黄某1说了这个情况。曹瑞聪给挖机师傅说大概没事,让挖机师傅把旁边的盖板盖在电力线上,并到相反的一边去把土弄平。10分钟左右黄某1到现场问情况,曹瑞聪给黄某1说是电力线挖破损了,并给他看了手机上的照片,黄某1就不让挖机再动了,也不准人再动盖在电力线上的盖板,同时黄某1给工区副经理樊某汇报了情况。当时还来了个大爷(经辨认为电力巡线员丁有成),一直和黄某1在说电力线被挖破的事情。项目部樊某给他们打过招呼,从8月28日开始施工时就在给曹瑞聪说施工的范围地下有管线,要注意。
张某辨认出刘小五是挖掘机驾驶员,丁某是年龄较大的电力巡线员。
13.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8月29日早上6点过,他就和师傅刘小五一起去犀浦的一个工地将一辆挖掘机拉到了成都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锦熙印象酒店对面的变电站旁边的工地。当时工地的一名高个子带眼镜的男子就告诉刘小五具体施工内容,然后就让刘小五用挖掘机挖在地上划了线部分的泥巴。他当时就坐在挖掘机驾驶室的刘小五后面,看着刘小五施工。在下午15时30分许的时候,刘小五当时驾驶挖掘机施工挖泥巴的时候好像挖到了一根电线,当时还冒了烟的,这个时候刘小五就将这个情况给曹瑞聪说了,但是曹瑞聪告诉刘小五让他继续挖,并声称没得事。当时刘小五就用挖掘机将之前装车上的泥巴赶平,后来正准备挖的时候,一名50多岁的男子就过来喊停工,他听到那名男子过来给高个子带眼镜的工头说,下面有线这个事情是早就说了的,为什么还将线挖断,喊他们停工。过了没有好久就过来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对方也是让他们停工,随后他就和刘小五一起回项目部了。施工现场一共有4个人,有驾驶挖掘机的刘小五、有他、曹瑞聪、张某。在施工现场未看到警示牌子。他不清楚刘小五驾驶挖掘机施工的时候是否收到电力公司的告知,没有听到曹瑞聪告诉过刘小五说施工现场有电线的事情。
廖某辨认出曹瑞聪是高个子带眼镜的工头,辨认出刘小五,辨认出张某是和曹瑞聪一起在现场的人员。
14.证人黄某1(中铁十六局集团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29日下午3点53分,技术员曹瑞聪打电话给他说好像挖到一条动力电缆,并发微信图片给他,他看了图片确实是一条110KV动力电缆被挖破了但没断,他马上叫曹瑞聪立即停止施工,为确保安全,机械和人员都马上远离现场,并叫曹瑞聪立即给樊某经理报告现场情况。几分钟后他赶到现场,当时曹瑞聪、电力巡线的丁师傅、两个挖机司机、挖机都在。施工之前,他们专门对作业区域内的管线进行了探查,上级还下发了整个项目的管线图,知道事故涉及的110KV动力电缆专线是供应英特尔公司生产用的及其具体位置。樊某知道工区内有这个动力电缆,电力公司发的《安全隐患告知书》都是樊某签收的。曹瑞聪是今年6、7月份到他们工区来的,来了后他把项目的图纸和项目涉及的管线图都交给了曹瑞聪,并且嘱咐他按照图纸的标注来施工。下午出事后,他听巡线的老丁说上午才当面给曹瑞聪说过那个地方有110KV动力电缆,所以曹瑞聪是知道在出事的那个位置有这么一条电缆。现场施工中,对涉及到有电力线路、燃气管道等管线的区域进行施工时,有明确要求不能用机械挖掘,只能人工探查清楚后再进行人工挖掘。
黄某1辨认出刘小五是现场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员。
15.证人樊某(中铁十六局集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9日16时左右,他们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挖机将110KV的电缆线损坏,当时有项目部的两名技术人员曹瑞聪和张某,还有两名开挖机的司机在现场。8月29日他去过一趟现场,看了一下电站路口的卫生情况,施工处的出入口路面有无冲洗干净,然后提醒曹瑞聪,告诉他底下有管线,挖的时候注意点,他没有看见关于电缆的警示标志。现场挖机的操作由项目部的两名人员曹瑞聪和张某来指挥,曹瑞聪负责施工和技术,张某负责测量。他们开挖之前知道那里有110KV的电缆线,因为他们的管线综合图里面标注了110KV电缆线的具体位置,公司的主管黄某1应该告知过曹瑞聪的。
16.证人李某1(中铁十六局有轨电车蓉2号线项目部党工委书记)的证言。证实曹瑞聪是总公司进行招聘的,在分配到项目部之前就统一进行了入职培训,然后才由总公司将曹瑞聪分配到项目部。项目部又将曹瑞聪分配到了技术部,工作岗位在第二工区。针对工作岗位他们是以施工图纸和管线图纸对曹瑞聪进行了教育。然后就是每天晚上的公司例会,例会上主要讲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传达宣讲管理文件。刘小五在上岗的第一天是由现场的管理人员进行了口头交接,口头交接的内容主要就是安全注意事项,比如管线之类的。他们的管线图上面注明的是水电、燃气、电力和通讯等管线,也注明了是10KV电力或者110KV电力。
17.证人王某(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总监)的证言。证实现场有他们公司自己制作的和其他的电缆线警示标志牌。根据设计图纸他们事先是知道西源大道发展电站门口施工点现场有110KV电缆线,事先他们通过人工挖深沟也晓得下面有电缆线。
18.证人黄某2(中铁十六局集团杂工)的证言。证实他做人工清草、清理场地等工作。项目部要求他们注意安全,开过会议,对他做过交底。事故当天,小樊安排他扯草,他一个人有些草也扯不动,扯了一部分。他草还没扯完,挖机就开始清理。他扯草时没有使用工具。小樊当时告诉挖机司机,下面有线要注意,要慢点。
19.证人黄某3(四川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公司是受国家电网成都配检运检工区委托负责对高新区西区浅沟、隧道的110KV、220KV的高压电缆线的巡视、维护工作、电力安全宣传工作,他是高新区西区巡视、维护、宣传的负责人。2018年8月29日早上他就给巡线员丁某打电话,让他去通知十六局各施工点位注意电力施工安全,丁某就去给工地上的人打了招呼,对方说不会挖电力设施这边的。8月29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他接到电力局通知“展奔线”(英特尔专用电缆线称呼)跳闸,然后他立即通知丁某开展巡线工作。16时左右他接到丁某的通知,就赶到锦熙酒店对面的有轨电车施工区域去,看到“展奔”电缆线外波纹管的挖坏了,电缆线的外皮也被挖开了,电缆线没有断,具体损坏程度不清楚。挖机也停在旁边的,后面十六局的负责人和电力公司的人都来了,他就报警了。被挖坏的电缆线就在地面上,但是被地上长的草遮住了。对方施工的时候给对方说了那个地方有电缆,让施工时要将草扯了,有电缆时就不要施工。现场电缆旁有警示桩和警示牌,而且他们每个月都要给对方签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并且有回执,双方签字后一人一份,还会到现场去给对方说电缆的位置。丁某说他将电缆线位置告诉了对方工地的现场施工技术员。今天下午16时许他到达现场,就问现场戴眼镜的现场施工技术员巡线员有无告诉他这个位置有电缆线,戴眼镜的现场施工技术员回答说巡线员上午给他说过。
黄某3辨认出曹瑞聪是戴眼镜的现场施工技术人员。
20.证人丁某(四川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巡线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中铁十六局在高新区建设有轨电车打围施工,他们每个月都会将电力安全告知书发给对方并签字,还告诉对方电缆线的位置。2018年8月初,他将电力安全告知书发给对方,中铁十六局现场工地负责人樊经理接收的告知书并签字的。2018年8月29日上午他看到中铁十六局在成都市高新区锦熙印象酒店对面施工,就去给对方现场负责施工的技术员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打招呼说在锦熙印象酒店对面马路旁有一根横着的110KV的展奔线,让施工时注意,不要用机械挖,并给现场负责施工技术员指了电缆线的位置。当天15时40分左右,他们公司队长黄某3给他打电话说展奔线跳闸,让他去看一下线路。他就去巡线,大概16时许巡逻到锦熙印象酒店对面马路旁发现电缆被挖开了、挖烂了(但是没有断),然后他就给黄某3打电话说找到了电线被挖坏的位置,过了一会黄某3、中铁十六局的负责人、电力局和警察就都来了。之前电缆线就在地面上,但是被地上长的草遮住了,他给现场一个戴眼镜负责施工的技术员说了要把草扯了再施工。在工地的围栏他们写了电力设施标志,并告知了施工方。
丁某辨认出曹瑞聪是戴眼镜的现场负责施工的技术员。
21.证人陈某(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9日16时许,他们接到公司通知说高新西区“展奔线”跳闸了,他们就电话通知巡线外包单位的黄队长去查看情况,过一会黄队长打电话说“展奔线”被挖断了。他们到施工现场后,看到“展奔线”被挖穿了,黑色电缆线外面的黑色皮质和保护绝缘层被挖坏,挖到了电缆线的铜芯线导致跳闸。他们公司委托四川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电缆线路进行日常巡线和电力安全宣传工作,四川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每月都会向施工工地发放安全隐患告知书和指明电缆线位置。
22.证人曾某、秦某(均系国家电网成都供电公司电缆抢修人员)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共有80人左右参与整个抢修过程。抢修现场有街道办的综治巡逻队员、街道办工作人员、中铁十六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抢修电缆大约花了80个小时。
23.证人李某2(合作街办综治巡逻队副大队长)的证言。证实涉案电缆线被损坏后,为保障英特尔公司的生产,城管队大概安排了20人,综治巡逻队安排了56人,共76人参与值守。他们安排在大路上的下埋线路是大概20米远位置一个人,在不适宜安排人员固定值守的地方采用开车、骑电动车的方式来回巡逻。值守时间从主电缆线被损坏当天的20时左右持续到2018年9月2日12时左右。
24.证人薛某(鑫燚柯建筑公司法人)的证言。证实公司于2017年12月左右与中轶十六局蓉2号线1建3A标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合同。主要进行土方开挖清运、人行道修复和绿化。事故挖机操作人员是刘小五。挖机应由公司管理,事故时管理人员彭万林未在现场。当天开挖时涉及电缆线项目部对他们有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资料在项目部。挖掘施工前,现场的管理人员彭万林口头向挖掘机作业人员交代了此处开挖的危险性。
25.证人刘某(鑫燚柯建筑公司办公室职员)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和中铁十六局成都有轨电车2号线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合同,由他们租工程机械,刘小五就是他们租这辆挖掘机时挖掘机租赁公司配的司机。聘请的工程机械操作师傅进入项目工作前,公司对他们口头说明过遵守安全施工、生产的规章管理制度,公司每个月都要开安全生产总结会,有时会邀请聘请的司机到场听,有时也会传达给他们。
26.证人黄某4(江南管理公司项目监理员)的证言。证实此事故地施工,是通过QQ给他报了计划的。事故发生时,他没在现场。事故发生前半小时,他去过事故发生点位看过,当时旁边有两名管理人员,一个是新来的,一个姓曹,他看了几分钟后就到另一处进行旁站,事故发生时,他旁站在另一处通讯电缆改迁施工。
27.证人程某(江南管理公司项目总监)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全面负责有轨电车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土建3A标项目监理工作。对于2018年8月29日开挖地下管线的施工他是了解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清楚此次事故中受损的管线走向、埋深。2018年8月28日施工单位向监理部申报的施工内容是施工作业面和作业内容,29日的表土作业中清理表土上盖板,现场采用的是人工作业和机械配合的方式。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中的要求是在涉及管线施工的时候,先进行人工探挖,探明管线后设置管线标志牌,这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的。
28.证人李某3(英特尔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停电事故造成全厂停电4.5秒左右,供电局的备用线路进入供电后才开始恢复设备和生产,全厂的工业设备停机。大量的电脑CPU芯片和CPU芯片半成品损失,因停电造成设备停机,造成产品质量事故,部分生产的CPU芯片和CPU芯片半成品就会报废,同时还会造成生产设备零部件损坏及生产线产能的损失,此次是建厂以来遇到的最大的外部电源事故,初步估计损失价值一百万人民币以上。
29.被告人刘小五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他有操作挖掘机这种建设类机械的操作证,学习过操作挖掘机相关的业务知识,他到现场是去清土和装车的。安排他具体挖掘哪些地方的人是施工现场两个年轻人,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一个较胖的男子(经辨认戴眼镜男子为曹瑞聪,较胖男子为张某)。8月29日9时30分,他开始开挖掘机在事发的工地上干活。当时挖掘机上有他和徒弟廖某,是他在操作挖掘机,廖某在后面看他驾驶学习,曹瑞聪和张某在指挥他操作,他就一直在监督和指导下开挖。中途来了一个可能级别要高一点的项目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和对方两名工作人员说了几句就离开了。快到中午下班吃饭有一个年龄较大的到现场来和那一个戴眼镜男子和一个较胖的男子说了几句话,他当时在开挖机没有听见说什么。大概是在16时左右的时候他开挖掘机挖到了高压电线,当时他先是挖到草丛下面的水泥盖板,因为当时水泥盖板上有土,他以为水泥盖板是不要的,就驾驶挖掘机直接开挖,就听到了一声“嘭”的声响。这两名项目上的人员就上前把草弄开看了一下,曹瑞聪对他说:没得事,这头就不挖了,就调个头挖另外一边没有电线的地方。当时对方好像还拍了照的。在挖断电线后,他又花了几分钟挖了一车的土方后,项目上来了一个经理过来让停工下班。他和他徒弟刚下车就看见上午来过的一个年龄较大的男子和另外一名较痩的男子一起到了项目,那名上午来过年龄较大的男子就对现场项目上的人说:“让你们把草除了,把电线理出来再施工,你们不听,不除草就出事了嘛”。这时他才知道后面来的是高新区西区这边巡查电线的人员。刘小五称当时现场有一个警示桩和一个警示牌,警示桩上的内容他是后来去拍照的时候才知道写的是“下有电缆,严禁开挖”这样的字语,警示牌他就不清楚上面写的什么了。警示牌就在他挖断电线的位置,当时挖的时候由于草比较多,他就没有看到警示桩和警示牌。对方两名项目工作人员没有给他说过挖的地方下面有电线,只说挖的下面有污水管和不挖的两边U型槽里面有线。对方给说过有电线的地方他就没有挖。他挖断电线的地方是对方两个人没有给他说的。施工前,基本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学习过的,但是现场施工还是听现场指挥的。
被告人刘小五辨认出他将电缆线挖坏的地方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锦熙印象酒店对面一个变电站外的施工现场,辨认出他当时施工挖坏的电缆线,辨认出挖坏电缆线时他驾驶的挖掘机,辨认出曹瑞聪是在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他开挖的男子。
30.被告人曹瑞聪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施工项目的技术人员,主要是给挖机师傅布置挖土地点的,施工的时候,他主要是负责告知挖机师傅挖哪里,张某是来协助的。2018年8月29日早上9时开始施工,现场一直就是他们四个人:他、张某、挖机师傅、挖机师傅的徒弟,一直施工到下午16时挖断电缆线为止。上午来了一个电力公司的人员,是一个老头,来的具体时间他记不得了,因为当时在施工很忙,对方说让他们把附近的电力隧道的盖板盖上,给他们说了地下有电缆线,叫施工的时候注意点,不要把电缆线挖断了。他就告诉挖机师傅前面是有盖板的,盖板下面有电缆线,叫挖的时候注意点,在对方准备伸勾的时候,他就告诉对方了。因为挖机是倒着在工作,是挖一点退一点,正常情况都是挖一点停一下,将挖机的臂膀与路线垂直方便货车装渣土运走,当时埋电缆线的盖板是在挖机的正后方,他也不知道挖机师傅为什么往正后方伸勾,挖机直接把盖板挖着了,挖机的勾是直接将盖板戳下去了,然后冒了黑烟。他和张某就过去看,挖机师傅也意识到出事了,也停止了作业,看见盖板直接挖开了,电缆线裸露处有几道挖机勾子挖的痕迹,痕迹很明显,他用手将电缆线的皮掰开看了下,他以为电缆线没断,就给领导打电话了反映这个事情。给领导打电话后就都停止施工了。挖机师傅的徒弟整个施工过程中都是坐在挖机后面的,没有操作过,施工现场是他负责。曹瑞聪称他告知过挖机师傅有电缆线,具体是他喊着对方,告诉对方施工地是有一根斜着的电缆线的,还给对方比划了姿势,对方当时就点了下头,意思就是知道了。国家电网的警示柱他看见了,但是不在施工范围内。标识牌的情况他也跟挖机师傅说了,电缆线挖断后,挖机师傅在车上,挖机停了,挖机师傅说他没注意,没看见。当时他正在记拉走土的车数,没有注意,挖掘机师就将线挖坏了。
被告人曹瑞聪辨认出施工现场,辨认出挖坏电缆线的挖掘机,辨认出刘小五是挖掘机驾驶员,辨认出同在案发现场的项目部测量人员张某,辨认出电力巡线员丁某。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英特尔公司专用电缆110KV展奔线挖破的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刘小五、曹瑞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进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需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入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鑫燚柯建筑公司为修复展奔线支付费用24.44万元,英特尔公司的损失仅有其自行制作的损失清单及照片,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英特尔公司报案所称的设备损失系因该次事故导致,也无证据印证英特尔公司损失清单上所列之损失金额,故认定本案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证据不足。另外,证实刘小五、曹瑞聪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综上,认定刘小五、曹瑞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刘小五、曹瑞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五无罪;
二、被告人曹瑞聪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晶
人民陪审员: 张明
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
二O二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科言